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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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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規定 說明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高 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落實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 下簡稱課綱)規定,規劃及實施學 校部定必修課程、校訂必修課程、

選修課程及彈性學習時間(以下簡 稱部定及校訂課程),協助學生適 性發展,實踐學校教育願景,特依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 敘述 訂定 要點之 目的 、規劃範 圍,以及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 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 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 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 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 教學活動」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總綱(第六頁)「陸、課程架 構」、「一、課程類型與領域/科目 劃分」、「(一)課程類型」之表 2 所定校訂課程,高級中等學校教 育階段包括校訂必修課程、選修 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 時間。但因總綱(第三十八頁)

「捌、附錄」之「附錄二」,已訂 定「高級中等學校團體活動時間 規劃說明及注意事項」,業臻完 備,爰團體活動時間即未再納入 本要點之規劃範圍。

二、 學校規劃部定必修課程,依下列原 則辦理:

(一) 各科目開設之授課年段或學 期,應注意學生之學習邏輯及 順序。

(二) 教師得就課程教材、教學進 度、教學方法或評量方式,實 施差異化教學,以因應學生學 習之需求。

(三) 學校規劃部定必修國語文、英 語文及數學三科目,得視學生 學習需求及其他相關因素,依

一、 參考總綱所定下列各類型學校之課 程規劃,明定部定必修課程辦理原 則:

(一) 普通型學校(總綱第十八頁):

學 校 得 依 實 際 條 件 就 授 課 年 段、學期或週數進行彈性開設,

以 降 低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數。部定課程得採適性設計以因 應學生學習之差異,相關設計由 領域課程綱要研修小組研訂之。

(二) 技術型 學校(總綱第二十一 頁):科目所設置之學年、學期 或學分數,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

(2)

下列規定實施適性分組教學:

1. 以數個班級為一個班群,

並考量學生個人意願及該 學科之學習需求,進行適 性分組。

2. 適性分組後有增加授課班 級數之必要者,其增加之 班級數,以該班群原班級 數之零點五倍為限。

3. 適性分組,每班人數以不 超過原核定之班級人數為 原 則 , 並 不 得 低 於 十 二 人。但情形特殊或學校經 費足以支應者,得降低至 十人。

4. 實施適性分組教學前,應 妥善規劃與進行學生適性 輔導及親師溝通。

5. 分組方式、教材、教學進 度 、 教 學 方 法 及 評 量 方 式,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會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校 課程計畫註記適性分組教 學之科目。

整,惟科目內容有其學習先後順 序者,應依序開設,不得任意顛 倒。

(三) 綜合型 學校(總綱第二十六 頁):學校宜就學生個別差異較 大的必修科目,開設不同難易程 度的班別,輔導學生修習。各科 目之開課學期別,各校得視科目 之差異需求,彈性調整授課學 期,惟仍應兼顧課程之邏輯性。

(四) 單科型 學校(總綱第二十九 頁):部定課程得採適性設計以 因應學生學習之差異,相關設計 由領域課程綱要研修小組研訂 之。

二、 考量學生於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 三科目之學習差異性較大,學校得 視學生學習需求及其他相關因素實 施適性分組,爰第三款訂定適性分 組教學之相關作法及評估考 量因 素。

三、 學校規劃校訂必修課程,依下列原 則辦理:

(一) 普通型學校:以專題、跨領域 或跨科目統整、實作(實驗)、

探索 體驗 或其 他課 程 類 型為 主,不得為部定必修課程之重 複或加強;並得依課程類型,

由學生跨班選讀。

(二) 技術型學校:以強化專業、實 習及 各領 域科 目之 學 習 為目 的,就部定課程延伸開設一般 科目、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之

一、 校訂必修課程係依學校願景與特色 發展之校本特色課程,參考總綱所 定下列各類型學校之課程規劃,第 一項明定各類型學校校訂必修課程 辦理原則,第二項另定學校視需要 規劃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一) 普通型學校(總綱第十七頁):

校訂必修課程係延伸各領域/

科目之學習,以專題、跨領域/

科目統整、實作(實驗)、探索 體驗或為特殊需求者設計等課 程類型為主,用以強化學生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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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其與部定必修科目之學 分數合計,不得超過畢業及格 學分數。

(三) 綜合型學校:

1. 以開設一般科目,並安排 於一年級或二年級修習為 原則。

2. 各領域可研擬跨科之統整 型、探究型或實作型課程 內容,以供學生學習。

(四) 單科型學校:以特定核心學科 領域課程為主,發展一般科目 或專業科目。

前項各款學校得視需要,就特 殊教育及特殊類型班級(包括體育 班、藝術才能班及科學班)學生,

規劃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整合與生活應用之能力。

(二) 技術型 學校(總綱第二十二 頁):學校發展校訂科目時,須 以本群科課程綱要暨設備基準 為依據,以部定各群科必修科目 為基礎,發展各科別之校訂必修 及選修科目,以建立學校辦學特 色。

(三) 綜合型 學校(總綱第二十六 頁):校訂必修科目以開設一般 科目並安排於高一、高二修習為 原則。

(四) 單科型 學校(總綱第二十九 頁):校訂必修以特定核心學科 領域為主課程,發展一般科目或 專業科目,奠立特定學科知能的 拓展與深化。

四、 學校規劃選修課程,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 課程規劃及開課方式:

1. 普通型學校、單科型學校 及綜合型學校學術學程:

(1) 學校應提供採班群方 式開課及跨班選修課 程,由學生依其生涯 進 路 及 興 趣 自 主 選 修,且加深加廣選修 課程應滿足學生銜接 不同進路大學教育之 需要。

(2) 採班群開課後有增加 授 課 班 級 數 之 必 要 者 , 其 增 加 之 班 級 數,以該班群原班級 數之零點五倍為限。

一、 參考總綱所定下列普通型學校、單 科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之課程規 劃,爰第一款第一目明定普通型學 校、單科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學術 學程選修課程之課程規劃及開課方 式:

(一) 普通型學校(總綱第十七頁、

第十八頁):

1. 提供學生加深加廣學習課 程,以滿足銜接不同進路大 學院校教育之需要。

2. 各校應提供學生跨班自由 選修課程,學校開設選修之 總學分數,應達學生應修習 選修學分數之一點二倍至 一點五倍(有關現行規定部 分,依據一百年七月十四日 修正發布之普通高級中學 課程綱要總綱「參、實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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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 專門學程:

(1) 採同科(學程)單班、

同科(學程)跨班、

同群跨科(學程)或 同校跨群方式開課。

(2) 為設計符應學生進路 需 求 之 務 實 致 用 課 程,應於課程規劃階 段,邀請產業代表共 同參與。

3. 學校得提供其他學校學生 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視課 程性質及其他必要條件,

准 予 學 生 赴 其 他 學 校 選 修;其修習科目所得之成 績及學分,依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 辦理。

(二) 人數:每班不得超過原核定之 班級 人數 ,並 不得 低 於 十二 人。但情形特殊或學校經費足 以支應者,得降低至十人。

(三) 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

1. 學校得協調大專校院到校 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 供學生選修,或核准學生 赴大專校院選修預修課程 或選修課程。

2. 學生每學年至多得選修四 學分;其修習科目所得之 成績及學分,依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 定辦理,至得否採計或抵 免各大專校院之學分,應 依大專校院之相關規定。

則」、「一、課程設計與發 展」、「(四)落實選修機制」

第二點規定,各校應訂定期 程表漸進推動「無固定班級 授課制」,並積極開設選修 科目,以因應學生的個別差 異與發展。學校每學期開設 選修科目之學分數,以各學 期規定選修學分數的一點 五倍為原則,以供學生選 讀)。

(二) 單科型學校(總綱第二十九頁 至第三十頁):

1. 提供強調學生適性發展,依 照學生興趣、性向與能力,

提供加深加廣之延伸性或 更具個別化與差異化之適 性課程,以滿足學生多元學 習的需要。

2. 各校應提供學生跨班自由 選修課程,學校開設選修之 總學分數,應達學生應修習 選修學分數之一點二倍至 一點五倍。

(三) 綜合型 學校(總綱第 二十六 頁):

1. 各校應提供學生跨班自由 選修課程,學校開設之選修 總學分數,應達學生應修習 選修學分數之一點二倍至 一點五倍(有關現行規定部 分,依據九十九年十月二十 二日修正發布之綜合高級 中學課程綱要總綱「柒、學 習領域、教學科目與學分 數」、「三、學校本位課程規 劃原則」之(四)規定,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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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授課師資來源、教學大綱、學 習評量及其他相關規定:經學 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納 入學校課程計畫。

(五) 選修時間:於每學期開學前,

依 第 一 款 規 定 開 設 選 修 課 程,供學生選修。

校選修科目之開設,應提供 選修學分一點五倍以上之 選修課程,供學生適性選 修,並應允許學生跨學程選 修)。

2. 選 修 科 目 應 排 在 選 修 時 段,俾利學生跨班選讀。

3. 輔導學生適性選課,且依學 生需求給予跨班、跨學程及 跨年級選修之機會。

4. 可以選擇不同學程、不同程 度分級的選修科目,並可開 設大學先修課程或與產業 及訓練機構合作的課程。

二、 參考總綱所定下列技術型學校及綜 合型學校之課程規劃,爰第一款第 二目明定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 專門學程選修課程之課程規劃及開 課方式:

(一) 技術型 學校(總綱第二十二 頁):

1. 各校應提供學生跨班自由 選修課程,學校開設之選修 總學分數,應達學生應修習 選修學分數之一點二倍至 一點五倍(有關現行規定部 分,依據一百零二年七月三 十一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學 校群科課程綱要總綱「五、

校訂科目規劃原則」之(三)

規定,校訂科目之選修科目 學分,原則開設一點二倍之 選修課程,供學生自由選 修。然得視各群科實際需 求,酌減選修課程百分之 十,但須事先陳報主管教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後 方 可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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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並於總體課程計畫中敘 明)。

2. 得視各群科實際需求,酌減 選 修 課 程 百 分 之 十 學 分 數,但須事先陳報各該主管 機關核定後方可實施,並於 總體課程計畫中敘明。

(二) 綜合型 學校(總綱第二十六 頁):

1. 各校應提供學生跨班自由 選修課程,學校開設之選修 總學分數,應達學生應修習 選修學分數之一點二倍至 一點五倍(有關現行規定部 分,依據九十九年十月二十 二日修正發布之綜合高級 中學課程綱要總綱「柒、學 習領域、教學科目與學分 數」、「三、學校本位課程規 劃原則」之(四)規定,學 校選修科目之開設,應提供 選修學分一點五倍以上之 選修課程,供學生適性選 修,並應允許學生跨學程選 修)。

2. 選 修 科 目 應 排 在 選 修 時 段,俾利學生跨班選讀。

3. 輔導學生適性選課,且依學 生需求給予跨班、跨學程及 跨年級選修之機會。

4. 可以選擇不同學程、不同程 度分級的選修科目,並可開 設大學先修課程或與產業 及訓練機構合作的課程。

三、 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專門學程 開設選修課程時,應就同科(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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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班、同科(學程)跨班、同群跨 科(學程)或同校跨群之方式,擇 項開課。

四、 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三款第二目有關 學生修習科目所得之成績及學分,

與學生於校內修習科目之成績及學 分核算方式均一致,爰明定依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 理。

五、 參考總綱所定普通型學校(總綱第 十八頁)、技術型學校(總綱第二 十二頁)、綜合型學校(總綱第二 十六頁)及單科型學校(總綱第三 十頁)之課程規劃「選修科目每班 開班人數最低以十二人為原則,情 形特殊或各校經費足以支應者,得 降低下限至十人」,爰第二款明定 選修課程修課學生人數之下限;又 考量學校班級設施之數量、教師授 課與課後指導學生作業之負擔及學 生學習之權益,爰同款明定選修課 程修課學生人數,每班不得超過原 核定之班級人數。

六、 為提供學生更為多元之選修課程,

爰於第三款明定與大專校院合作開 課之規定。

七、 於第四款明定學校規劃選修課程應 提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納入學 校課程計畫之項目;至少包括授課 師資來源、教學大綱及學習評量。

八、 學校每學期開學前,均應開設選修 課程並提供學生選修,爰於第五款 明定選修時間。

五、 學校開設一般科目之跨領域或跨科 目之專題類課程、統整課程、自然 科學探究與實作課程,依下列原則

一、 針對 跨領域 或跨科目之 專 題類課 程、統整課程、自然科學探究與實 作課程,總綱所定各類型學校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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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一) 跨領域或跨科目之專題類課 程:

1. 學生組成小組形式合作學 習,每小組學生人數以三 人至五人為原則。

2. 開班總人數二十五人以上 者 , 得 增 加 教 師 一 人 教 學;並平均配置小組組數 予每位教師。

(二) 跨領域或跨科目之統整課程:

1. 同一課程時間,由教師二 人以上共同指導同一班級 學生之協同教學。

(1) 採教師二人全學期授 課者,得分別列計其 教學節數,每人每週 以六節為限。

(2) 採教師三人以上授課 或非全學期授課者,

依個別教師實際授課 節數核實支鐘點費。

2. 由教師二人以上輪流授課 之協同教學;個別教師授 課節數達全學期授課者,

得分別列計其教學節數。

(三) 自然科學探究與實作課程:實 施跨科目教學,班級學生人數 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增加不同 科目教師一人進行協同教學。

採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協同 教學,其實施方式應明定於課程教 學大綱,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 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容如下:

(一) 普通型學校(總綱第十八頁)

及 單 科 型 學 校 ( 總 綱 第 三 十 頁):

1. 各校開設跨領域/科目專 題類課程,其專題小組人數 及每位教師配置小組組數 所需經費及相關規定由各 該主管機關訂定之。

2. 教師進行跨領域/科目統 整課程之協同教學,經學校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其 協同教學節數可採計為教 師教學節數,所需經費及相 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訂 定之。

(二) 技術型學校( 總綱第二十三 頁):採分組或協同教學方式進 行,學生採合作學習小組上課,

每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

(三) 綜合型 學校(總綱第二十五 頁):一般科目各領域可研擬跨 科之統整型、探究型或實作型課 程內容,以供學生學習。

二、 所謂 跨領 域或跨 科目 之 專 題類課 程,係指教師藉由課程指導學生完 成跨領域或跨科目之專題實作。

三、 所謂跨領域或跨科目之統整課程,

係指該門課程須藉由跨領域或跨科 目之教師採用協同教學之方式,始 得培養學生跨領域或跨科目之素 養,並提供學生統整之學習經驗。

四、 自然科學探究與實作課程在於提供 學生統整之學習經驗,強調跨學科 之間的整合,以綜合運用自然科學 領 域 的 七 項 跨 科 概 念 ( 物 質 與 能

(9)

量、構造與功能、系統與尺度、改 變與穩定、交互作用、科學與生活、

資源與永續性),爰於第三款明定自 然科學探究與實作課程得實施協同 教學之規定。

五、 凡實施協同教學均應將實施方式明 定於課程教學大綱,並經學校課程 發展委員會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 計畫,爰明定於第二項。

六、 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開設專題 實作,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為強化學生課程學習統整能 力,得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實施 協同教學。

(二) 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之專題 實作,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依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 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 界專家協同教學作業要點 規定,以業界專家協同教 學。

2. 必要時,依高級中等學校 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二條 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 定,實施分組教學。

一、 依總綱(第二十二、二十三頁)規 定,專題實作之教學目標係強化學 生課程學習統整能力、培養學生團 隊合作分工之能力,其教學實施採 分組或協同教學方式進行,學生採 合作學習小組上課,每小組以三至 五人為原則。

二、 另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 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綜合型高級 中等學校之實習課程及普通型高級 中等學校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 中學程之實習課程,準用本辦法之 規定。」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學 校辦理校內實習,每班人數二十五 人以上者, 得依課 程需求分 組上 課,以二組為限。但情形特殊報各 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承上,明定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

校開設專題實作之辦理原則。

七、 學校規劃彈性學習時間,按其種 類,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學生自主學習:

1. 訂定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 範 , 其 內 容 包 括 實 施 原 則、輔導管理(包括指導 學 生 規 劃 自 主 學 習 計 畫)、學生自主學習計畫

一、 課程之開設應注意五育均衡發展的 原則,提供學生修習各類課程的機 會,爰參考總綱所定下列各類型學 校之彈性學習時間之課程規劃,明 定學校規劃彈性學習時間之辦理原 則,以期能達到學生「自主」的核 心價值:

(一) 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 科型學校(總綱第十九、二十六

(10)

參考格式及相關規定。

2. 學生應依前目實施規範,

系統規劃自主學習計畫;

計畫項目包括學習主題、

內容、進度、方式及所需 設備,並經教師指導及其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後 實 施。

3. 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 及單科型學校,學生於修 業年限內,其自主學習合 計應至少十八節,並應安 排於一學期或各學年內實 施。

(二) 選手培訓:得安排教師,培訓 代表學校參加競賽之選手。

(三) 充實(增廣)、補強性教學:

1. 充實(增廣)教學:應規 劃多元學習活動或課程,

供學生依個人意願自由選 擇,拓展學生學習面向,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2. 補強性教學:教師應依學 生學習落差情形,擇其須 補強科目或單元,規劃教 學活動或課程;並依學生 學習表現予以建議,或學 生依個人意願自由參加。

3. 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 性教學採全學期授課者,

一年級、二年級每週至多 一節;三年級不在此限。

4. 教師實施第一目、第二目 教學採全學期授課或依授 課 比 例 滿 足 全 學 期 授 課 者,得計列教學節數。

及三十頁):

1. 彈性學習時間依據學校條 件與學生需求,可做為學生 自主學習、選手培訓、充實

(增廣)/補強性教學及學 校特色活動等之運用。

2. 為發揮學生「自發」規劃學 習內容的精神,各校對「學 生自主學習」精神的保障與 作法,應納入年度課程計畫 備查、校務評鑑及輔導訪視 之重點項目。

(二) 技術型學校( 總綱第二十三 頁):除上開(一)1 之外,「彈 性學習時間」在於藉由多元學習 活動、補救教學、增廣教學等方 式,拓展學生學習面向,減少學 生學習落差,促進學生適性發 展。

二、 依總綱「陸、課程架構」、「二、課 程規劃及說明」、「(二)高級中等學 校教育階段」、「2.規劃說明」、「(5)

彈性學習時間」(第十四頁)規定略 以,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單 科型學校之彈性學習時間每週二節 至三節,一學期若以十八週計,則 共三十六節至五十四節,學生自一 年級至三年級共六學期,則彈性學 習時間計二百十六節至三百二十四 節。為發揮學生「自發」規劃學習 內容的精神,爰於第一項第一款第 三目明定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 及單科型學校,學生於修業年限 內,其自主學習合計應至少十八 節。如一學期以十八週計,每週一 節即可達十八節;又為適度給予學 校安排之彈性,爰學校亦可安排於

(11)

5. 技 術 型 學 校 須 採 計 學 分 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四) 學校特色活動:學校辦理例行 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

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其內容 包括活動名稱、辦理方式、時 間期程、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 規定。

前項第三款採教師全學期授 課者,該教師應訂定教學計畫,經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納入 學校課程計畫。

學校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所定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及技 術型學校訂定彈性學習時間實施 之相關規定,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 員會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各學年(第ㄧ學年、第二學年、第 三學年)內實施。

三、 依總綱「陸、課程架構」、「二、課 程規劃及說明」、「(二)高級中等學 校教育階段」、「2.規劃說明」、「(5)

彈性學習時間」(第十四頁)規定略 以,充實(增廣)/補強性教學採全 學期授課者,高一、高二每週至多 一節,爰於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明 定。

四、 依總綱(第十九頁)有關彈性學習 時間之規定,彈性學習時間得安排 教師授課或指導,並列入教師教學 節數或支給鐘點費。全學期授課者 列入教學節數,短期性授課或指導 支給鐘點費,又教師依授課比例滿 足全學期授課者,亦屬全學期授課 得列計教學節數,爰於第一項第三 款第四目明定。

五、 依總綱(第二十三頁)有關技術型 學校彈性學習時間規定,「彈性學 習時間」可由學校自行規劃辦理特 色課程選修之增廣教學、學校特色 活動、服務學習、補救教學、學生 自主學習等,學分核計依相關規定 辦理。學分核計涉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爰於第一項 第三款第五目明定。至普通 型學 校、綜合型學校及單科型學校之彈 性學習時間部分,總綱均未明定得 核計學分。

六、 依總綱(第十九頁、二十六頁、三 十頁)普通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及 單科型學校有關彈性學習時間規 定,各校對「學生自主學習」精神 的保障與作法,應納入年度課程計 畫備查;又依總綱(第二十三頁)

(12)

技 術型 學校有 關彈性學習時間規 定,學校應自訂「彈性學習時間」

實施相關規定,以落實學生適性、

自主學習之精神 ,爰於第三項明 定。又因彈性學習時間可規劃做為 學生自主學習、選手培訓、充實(增 廣)/補強性教學及學校特色活動之 運用,爰知學生自主學習係涵括於 彈性學習時間之內,爰技術型學校 於訂定「彈性學習時間」實施相關 規定時,即可將「學生自主學習」

之實施規範納入。

八、 學校規劃及實施部定及校訂課程,

應於課綱所定每週上課三十五節 內為之。

依總綱規定(第十三頁表格)內容訂定 之。

九、 學校規劃及實施部定及校訂課程所 需師資,以校內專任、兼任或代理 教師授課為主;必要時,得依中小 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三條規定辦理。

一、 學校依第二點規定規劃部定必修 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三科目實 施分組教學有增加授課班級數之 必要者、依第四點規定規劃選修 課程採班群開課或採同科(學程)

單班(同科(學程)跨班、同群 跨科(學程)或同校跨群)方式 開課後有增加班級數之必要者、

依第五點規定開設一般科目之跨 領域或跨科目之專題類課程(統 整課程、自然科學探究與實作課 程)增加教師一人教學或由教師 二人以上實施協同教學者與技術 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依第六點規 定開設專題實作實施協同教學或 分組教學者,皆將增加教師授課 需求。

二、 為滿足學 校所增 之教 師授課需 求,爰明定學校規劃及實施部定 及校訂課程所需師資,除以校內 專任、兼任或代理教師授課為主 外,尚可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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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各 款規定,依序聘任。

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 要點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為使新課綱更為完備,明定各地方政府 可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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