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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長 許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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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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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3315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十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 查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 網站(網址: 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為強化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取得我國副學士學位之僑外生得依僑外生配 額評點機制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另基於產業發展需求,航運事 業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增列「裝卸作業之機具操作、指揮及調度」工作 內容,爰公告旨揭條文修正草案。考量留用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加速 吸納青壯人力投入我國勞動市場,兼顧國家經濟效益及改善我國人口結 構,促使相關措施及早實施,爰縮短預告期間為 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 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 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號南棟6樓。

(三)電話: 02-89956178。

(四)傳真: 02-89956198。

(五)電子郵件: ivan08@wda.gov.tw

部  長 許銘春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十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授權訂定,為外國專業人員入國工作資格及審核之依據。本標準自九十三 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 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本次配合推動人口政策及產業發展所需,將副學 士僑外生納入僑外生評點配額機制適用,並新增航運事業之專門性或技 術性工作內容,爰擬具本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十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 為擴大吸引及留用我國自行培育之僑外生,將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 學士學位僑外生納入僑外生評點配額機制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 五條之一)

二、 增列航運事業裝卸作業之機具操作、指揮及調度工作為專門性或技

術性工作。(修正條文第十條)

(3)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十條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 五 條 之 一 外 國 留 學 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 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 符 合 本 標 準 其 他 規 定 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 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 聘 僱 從 事 第 四 條 之 工 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 制:

一、 在我國大學畢業,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二、 在我國大專校院畢 業,取得製造、營 造、農業、長期照 顧或電子商務等相 關科系之副學士學 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 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

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 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第五條之一 在我國大學 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以 上之外國留學生、僑生 或其他華裔學生,除符 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

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 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 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 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 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

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 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為擴大吸引及留用我國自 行培育之僑外生,國家發 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發 會)修正「強化優秀僑外生 留臺工作行動計畫」,並經 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一月四 日核定,針對取得我國大 專校院副學士學位之僑外 生,且所就讀我國產業發 展所需之相關科系,如製 造、營造、農業、長期照 顧或電子商務等領域,得 納入僑外生評點制適用對 象,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第十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 下列交通事業,其工作 內容應為:

一、 陸運事業:

(一) 鐵 公 路 或 大 眾 捷 運 工 程 規劃、設計、

施工監造、諮 詢及營運、維 修之工作。

(二) 由 國 外 進 口

第十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 下列交通事業,其工作 內容應為:

一、 陸運事業:

(一) 鐵公路或大眾 捷 運 工 程 規 劃、設計、施 工監造、諮詢 及營運、維修 之工作。

(二) 由國外進口或

依交通部一百十一年二月 十六日交航字第一一一0 00二五二六號函略以,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車 機操作員」及「地勤作業 員」所擔任裝卸作業工作 屬航運供應鏈運作關鍵,

具有勞力密集及須相當專 業,國內勞力招聘不易,

建議第二款航運事業第二 目增列「裝卸作業之機具

(4)

或 外 商 於 國 內 承 製 之 鐵 路、公路捷運 等陸上客、貨 運 輸 機 具 之 安裝、維修、

技術指導、測 試、營運之工 作。

(三) 國 外 採 購 之 機具查驗、驗 證 及 有 助 提 升 陸 運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之 工作。

二、 航運事業:

(一) 港埠、船塢、

碼頭之規劃、

設計、監造、

施工評鑑之工 作。

(二) 商港設施及打 撈 業 經 營 管 理、機具之建 造與維修、安 裝 、 技 術 指 導、測試、營 運、裝卸作業 之機具操作、

指揮、調度及 協助提升港埠 作業技術研究 發展之工作。

(三) 船舶、貨櫃、

車架之建造維 修及協助提昇 技術研究發展 之工作。

外商於國內承 製之鐵路、公 路捷運等陸上 客、貨運輸機 具之安裝、維 修 、 技 術 指 導、測試、營 運之工作。

(三) 國外採購之機 具查驗、驗證 及有助提升陸 運技術研究發 展之工作。

二、 航運事業:

(一) 港埠、船塢、

碼頭之規劃、

設計、監造、

施工評鑑之工 作。

(二) 商港設施及打 撈 業 經 營 管 理、機具之建 造與維修、安 裝 、 技 術 指 導、測試、營 運及協助提升 港埠作業技術 研究發展之工 作。

(三) 船舶、貨櫃、

車架之建造維 修及協助提昇 技術研究發展 之工作。

(四) 從事海運事業 業務人員之訓 練、經營管理 及其他有助提

操作、指揮、調度」等專 業工作內容,爰配合修正 新增工作項目。

(5)

(四) 從事海運事業 業務人員之訓 練、經營管理 及其他有助提 升海運事業業 務 發 展 之 工 作。

(五) 民航場站、助 航設施之規劃 建設之工作。

(六) 有助提升航運 技術研究發展 之航空器維修 採購民航設施 查驗及技術指 導之工作。

(七) 航空事業之人 才訓練、經營 管理、航空器 運渡、試飛、

駕駛員、駕駛 員訓練、營運 飛航及其他有 助提升航空事 業業務發展之 工作。

三、 郵政事業:

(一) 郵政機械設備 系統之規劃、

設計審查及施 工 監 造 之 工 作。

(二) 有助提升郵政 技術研究發展 之國外採購郵 用物品器材之 查驗及生產技 術 指 導 之 工

升海運事業業 務 發 展 之 工 作。

(五) 民航場站、助 航設施之規劃 建設之工作。

(六) 有助提升航運 技術研究發展 之航空器維修 採購民航設施 查驗及技術指 導之工作。

(七) 航空事業之人 才訓練、經營 管理、航空器 運渡、試飛、

駕駛員、駕駛 員訓練、營運 飛航及其他有 助提升航空事 業業務發展之 工作。

三、 郵政事業:

(一) 郵政機械設備 系統之規劃、

設計審查及施 工 監 造 之 工 作。

(二) 有助提升郵政 技術研究發展 之國外採購郵 用物品器材之 查驗及生產技 術 指 導 之 工 作。

(三) 郵政機械設備 之 研 究 、 設 計 、 技 術 支

(6)

作。

(三) 郵政機械設備 之 研 究 、 設 計 、 技 術 支 援、維修及郵 政人才訓練之 工作。

四、 電信事業:

(一) 電信工程技術 之規劃、設計 及施工監造之 工作。

(二) 有助提升電信 技術研究發展 之國外採購電 信器材查驗、

生產、技術指 導之工作。

(三) 電信設備之研 究、設計、技 術支援、技術 指導及維修之 工作。

(四) 電信人才訓練 之工作。

(五) 電信加值網路 之設計、技術 支援之工作。

(六) 廣播電視之電 波技術及其設 備之規劃、設 計、監造、指 導之工作。

五、 觀光事業:

(一) 觀光旅館業、

旅館業、旅行 業 之 經 營 管 理、導遊、領

援、維修及郵 政人才訓練之 工作。

四、 電信事業:

(一) 電信工程技術 之規劃、設計 及施工監造之 工作。

(二) 有助提升電信 技術研究發展 之國外採購電 信器材查驗、

生產、技術指 導之工作。

(三) 電信設備之研 究、設計、技 術支援、技術 指導及維修之 工作。

(四) 電信人才訓練 之工作。

(五) 電信加值網路 之設計、技術 支援之工作。

(六) 廣播電視之電 波技術及其設 備之規劃、設 計、監造、指 導之工作。

五、 觀光事業:

(一) 觀光旅館業、

旅館業、旅行 業 之 經 營 管 理、導遊、領 隊及有助提升 觀光技術研究 發展之工作。

(二) 觀光旅館業、

(7)

隊及有助提升 觀光技術研究 發展之工作。

(二) 觀光旅館業、

旅館業經營及 餐飲烹調技術 為國內所缺乏 者之工作。

(三) 風景區或遊樂 區 之 規 劃 開 發、經營管理 之工作。

六、 氣象事業:

(一) 國際間氣象、

地震、海象資 料之蒐集、研 判、處理、供 應及交換之工 作。

(二) 氣象、地震、

海象、技術研 究及指導之工 作。

(三) 國外採購之氣 象、地震、海 象儀器設備校 驗、維護技術 指導等有助提 升 氣 象 、 地 震、海象、技 術研究發展之 工作。

(四) 氣象、地震、

海象技術人才 之培育與訓練 及 氣 象 、 地 震、海象、火 山、海嘯等事

旅館業經營及 餐飲烹調技術 為國內所缺乏 者之工作。

(三) 風景區或遊樂 區 之 規 劃 開 發、經營管理 之工作。

六、 氣象事業:

(一) 國際間氣象、

地震、海象資 料之蒐集、研 判、處理、供 應及交換之工 作。

(二) 氣象、地震、

海象、技術研 究及指導之工 作。

(三) 國外採購之氣 象、地震、海 象儀器設備校 驗、維護技術 指導等有助提 升 氣 象 、 地 震、海象、技 術研究發展之 工作。

(四) 氣象、地震、

海象技術人才 之培育與訓練 及 氣 象 、 地 震、海象、火 山、海嘯等事 實 鑑 定 之 工 作。

七、 從事第一款至第六 款 事 業 之 相 關 規

(8)

實 鑑 定 之 工 作。

七、 從事第一款至第六 款 事 業 之 相 關 規 劃、管理工作。

劃、管理工作。

(9)

第五條之 一 附表 修正草 案 對 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附表 評點項目內容及等級點數 學歷博士學位三十 碩士學位二十 學士學位十 副學士學位五 聘僱薪資每月平均新臺幣四萬七千 九百七十一元以上四十 每月平均新臺幣四萬元以 上未達四萬七千九百七十 一元三十 每月平均新臺幣三萬五千 元以上未達四萬元二十 每月平均新臺幣三萬一千 五百二十元以上未達三萬 五千元十 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二十 一年以上未達二年十 擔任職務 資格具有企業所需該職務特殊 專長能力者二十 華語語文 能力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流利 」等級以上三十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高階 」等級二十五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進階 」等級二十 附表 評點項目內容及等級點數 學歷博士學位三十 碩士學位二十 學士學位十 聘僱薪資每月平均新臺幣四萬七千 九百七十一元以上四十 每月平均新臺幣四萬元以 上未達四萬七千九百七十 一元三十 每月平均新臺幣三萬五千 元以上未達四萬元二十 每月平均新臺幣三萬一千 五百二十元以上未達三萬 五千元十 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二十 一年以上未達二年十 擔任職務 資格具有企業所需該職務特殊 專長能力者二十 華語語文 能力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流利 」等級以上三十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高階 」等級二十五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進階 」等級二十 他國語文具有華語以外二項以上他二十 一、依行政院一百十一年 一月四日核定國發會 提送之「強化優秀僑 外生留臺工作行動計 畫」,將取得我國副學 士學位僑外生納入評 點制適用,並以自我 國產業發展所需之相 關科系畢業(如製造 業、營造業、農業、 長照及電子商務等四 加一產業)者為限,爰 於附表「學歷」評點 項目增列。 二、又依國發會前揭計畫 建議在不調整評點總 點數考量下刪除「他 國成長經驗」、增列 「就讀產學攜手合作 僑生專班」等內容及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

(10)

他國語文 能力具有華語以外二項以上他 國語文能力二十 具有華語以外一項他國語 文能力或具有於他國連續 居留六年以上之成長經驗

十 配合政府 政策配合政府產業發展相關政 策之企業受僱者二十 就讀配合國家政策所開設 專班或經由G2G管道入學之 畢業僑外生 在校就讀 期間領取 獎學金或 成績優異 者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 供之獎學金或成績達前百 分之三十者

十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學校獎 學金或成績達前百分之五 十且GPA達三分者

能力國語文能力 具有華語以外一項他國語 文能力十 他國成長 經驗具有於他國連續居留六年 以上之成長經驗十 配合政府 政策配合政府產業發展相關政 策之企業受僱者二十 獎學金或成績優異 者」評點項目,爰配 合增列相關評點項目 與內容。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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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職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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