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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11年度「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實施計畫
壹、依據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0年8月16日發特字第11030017341號令修正發 布「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辦 理。
貳、目的
針對特定對象及弱勢者,結合轄區內民間團體資源,共同辦理就業促進研 習、職場觀摩及成長團體等活動,促使在地失業者瞭解就業市場趨勢,並提升 其求職信心,協助其儘速重返職場。
参、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主辦單位:轄區內核定通過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
或大專院校 肆、辦理時間
一、本分署受理申請時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9月20日止。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具計畫書,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 附計畫成果報告,辦理結案及核銷;執行完成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十 日辦理完竣。
伍、辦理地點
依各核定主辦(受補助)單位規劃地點辦理。
陸、服務對象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三、原住民。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五、長期失業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二度就業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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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住民。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施用毒品者。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弱勢青少年。
十二、脆弱家庭或危機家庭。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
十五、遊民。
十六、其他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需要協助者。
柒、申請注意事項及應備文件 一、注意事項:
(一)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依其設立目的、
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象為本要點之服務對象者,得 提出計畫向本分署申請補助。
(二)計畫應符合轄區整體就業促進之需求。
(三)依計畫內容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四)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附件2)。
(五)申請補助單位所附文件應符合規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辦理職業訓練項目。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且申請補助同一項目。
(三)曾有核定補助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申請表中切結證明無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三、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函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各欄位資料詳實填寫,並於表尾(注意勾選是否以同一案件向 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加蓋單位戳章(如附件1)。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章程影本:於第1頁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
(四)立案證書影本:於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
(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於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無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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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於明顯空白處加蓋單位戳章(無則免附)。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主(協)辦單位。
(三)辦理活動場次、日期、時間、地點(含地址)、課程表(含課程議題、
講師學經歷資料)。
(四)服務對象、人數及參加補助計畫活動個案之招募方式、來源。
(五)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六)預期效益
(七)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及 備註等項)及經費來源(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 項目、金額、比例)。
捌、行政分工
一、高屏澎東分署:
(一)規劃受理、審核、訪視及經費核銷等行政作業流程。
(二)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
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申請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三)申請補助案之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自行編列、民間捐款、收費等項目,
補助額度以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內容為考量。
(四)不定期派員訪視活動辦理情形並填具訪視情形紀錄表,列為下年度提案 審查之重要參考依據。
(五)辦理各項經費核撥或沖銷作業。
(六)其他相關事宜。
二、轄區內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或大專院校:
(一)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如附件2)及本要點等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並考量單位服務宗旨及 特性,撰寫相關計畫書送審。
(二)單位負責人或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等至少2名,應瞭解本要點相關 規定及行政作業流程應行注意事項。
(三)如接獲本分署通知需補件者,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7日內補正完成,逾 期視同未申請,原申請案不予審核並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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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審查結果通知書核定計畫確實執行,或依應修正事項於7日內完成計 畫及經費概算修正,備文函送本分署核定後實施,上開核定通過單位,
得視活動辦理情形分2次檢據(如附件3)、原始憑證及相關文件辦理經費 核撥事宜。
(五)經核定後計畫內容(如預定辦理日期、時間、地點及講師名單等)如有 異動,應於異動前一週,函送本分署核定後實施,核定計畫相關電子檔 應提供1份(最新修正後內容)供本分署留存。
(六)依核定計畫辦理相關活動時,應設置簽到表供參加學員、講師及工作人 員辦理簽到,並拍攝活動照片,作為成果表佐證資料以供查核。
(七)協助本分署訪視人員瞭解計畫辦理情形及實際成效,對於訪視人員要求 提供相關文件,應全力配合辦理。
(八)計畫完成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備文函送本分署辦理經費核撥及結報作 業:
1.檢附領據正本(加蓋單位章戳及檢附單位金融帳戶封面影本)。(如附 件3)
2.檢附憑證:本分署補助金額請檢附原始憑證正本,並依順序黏貼於黏 貼憑證。(如附件4)
3.收支清單。(如附件5)
4.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件6)
5.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及簽到表,加蓋單位章戳或報告人印章)等相 關文件。(如附件7)
玖、經費來源
本項經費由本分署111年就業安定基金-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 -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服務(署及分署)項下支 應。
拾、其他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