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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排灣族地區國小 推動民族教育活動之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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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文教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王前龍 博士

台東縣排灣族地區國小

推動民族教育活動之個案研究

研究生:松淑惠 撰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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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文教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台東縣排灣族地區國小

推動民族教育活動之個案研究

研 究 生: 松淑惠 撰 指導教授: 王前龍 博士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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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最深的感謝 ~ 給生命中的貴人

「五 年 」 在人 存 活 的 平 均 歲 數 裡佔 了 多 少 份量 ? 答 案是 十 四 分 之ㄧ 。 也 就 是 說 我竟 然 用 掉 了 我 人 生 裡的 十 四 分 之 ㄧ 來 完 成我 的 碩 士 論文。這「十 四 分 之 ㄧ 」 我 嚐 到 了 人 生 中 的 酸甜 苦 辣 ; 也 歷 經 了 親友 的 生 老 病死 , 我一 直 以 為 我 可以 掌 握 我 的 人 生 , 但 我 錯 了 ! 因 為 我 竟 然任 由 我 的 情緒 阻 擋了 我 向 前 的 思路 , 抑 鬱 的 心 情 讓 我意 氣 風 發 的模 樣 頓 然消 失 … … 。

是你 們 ! 讓我 再 次 提 起 勇 氣 完 成 我 想 完 成 的 夢。還 是 你 們 ! 牽 起我 那 幾 度 想 要 放棄 的 手 引 領 我 向 前 邁進 的 路 。 你 們 是 我 生命 中 的 貴 人 。

「現 在 你 的事 最 重 要 」,王 前 龍 教 授的 這 一句 話 讓 延畢 的 我 如 同從 谷 底 的 深 淵 被救 起 一 般 , 使 我 感 動不 已 。 在 衝刺 期 , 每次 王 老 師 總是 在 上了 一 整 天 的 課之 後 還 要 帶 著 疲 憊 的身 軀 前 來 指 導 愚 鈍 的我 , 並 且 不厭 其 煩的 以 智 慧 的 言語 開 導 我 論 文 的 方 向 , 使 我 的 思路 更 加 清晰 , 才 得 以在 有 限的 時 間 之 內 完成 論 文 。 內 心 對 老 師的 感 謝 真 是難 以 言 喻 。

「淑 惠 , 你的 論 文 完 成 了 嗎 ? 」, 每 次 見 到口 試 委 員 郭 李 宗 文 教授 , 總 是 以 關 心的 口 吻 詢 問 我 的 論 文進 度 , 如 同大 姐 般 的關 心 , 提 醒我 該 是靜 心 完 成 論 文的 時 刻 了 。 在 口 試 中的 真 知 灼 見也 點 出 我許 多 盲 點 ,使 我 受益 匪 淺 。

「你 完 成 了論 文,你 覺 得 在 未 來推 展 民 族 教育 的 路 上,你 想 要 實踐 什 麼 ? 」 , 口 試 委 員 陳 枝 烈 教 授 睿智 的 問 題 引導 我 更 深的 思 考 , 讓我 明 白做 學 問 最 重 要的 目 的 就 是 實 踐 , 唯 有 「 實 踐 」 才 能 彰 顯學 問 的 意 義與 價 值 。 感 恩 昔 日 的夥 伴 , 我 最 親 愛 的 安 朔 國 小 的 同事 們 , 雖然 未 在 任 職期 間 完 成 論 文 , 但 我 深 深 感 受 到 你 們不 斷 的 鼓 勵及 關 懷 ,讓 現 在 任 職 介 達 國小 的 我 仍 然 感受 你 們 溫 暖 關 懷 的 餘溫 。 也 感 謝介 達 國 小的 新 夥 伴 們 , 調 來的 一 年 期 間 , 我 深 刻 感 受 到 你 們 張開 雙 臂 的 熱情 , 這 也正 是 我 向 前邁 進 的動 力 , 謝 謝 你 們 耳 提 面 命的 加 油 打氣 , 讓 我 完成 了 重 要的 夢 想 , 也希 望 這個 夢 想 鼓 舞 著我 在 介 達 的 大 家 庭 繼續 發 光 發 熱 。

在 我 最 快 樂的 時 候 , 你 們 陪 我 歡笑 ; 在 我 最痛 苦 的 時候 , 你 們 聽我 哭 泣 ; 在 我 需 要 幫 助 的 時 候 , 你 們 伸 出 援 手 : 楊 萍 、 惠英 、 惠 珍 、政 玉 、明 憲 , 有 你 們 真 好 !

感 謝 爸 爸 、 媽 媽 、 公 公 、 婆 婆 的 關 懷 及 祈 禱 , 也 感 謝老 公 志 宏 的包 容 及 幫 忙 , 你 們 滿 滿 的 愛讓 我 在 衝刺 論 文 期 間完 全 能 無後 顧 之 憂 ,讓 我 內心 充 滿 了 感 動 。 而 我 兩 個 可 愛 的 寶貝 兒 子 立 颺 、 立 嚴 ,我 真 的 覺 得你 們 更懂 事 了 , 謝 謝你 們 幫 媽 媽 做 了 不 少家 事 。 現 在完 成 了 論文 , 我 會 把欠 你 們的 旅 遊 假 期 一一 的 還 給 你 們 。

感 謝 所 有 我 生 命 中的貴 人,未 來 我 會 用 更多 的「 十 四 分 之 ㄧ」來 報 答 你 們 的 恩 情 … … 。

淑惠 100.7.23 AM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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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排灣族地區國小

推動民族教育活動之個案研究

作 者 : 松 淑 惠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本 研 究 個 案為 陶 壺 國 小 ( 化 名 ) , 位 於 台 東縣 排 灣 族地 區 , 本 研究 旨 在 探 究 台 東縣 排 灣 族 地 區 陶 壺 國小 自 鄉 土 教育 時 期 至九 年 一 貫 課程 時 期 整 個 歷 程 中 推動 民 族 教 育 活 動 的 理念 、 文 化 內涵 、 實 施內 容 、 實 施方 式 及實 施 困 境 。 本 研 究 受 訪 的對 象 為 研 究 者 服 務 個案 學 校 十一 年 間 該 校民 族 教 育 活 動 有 相 當關 係 之 人 員 , 包 含 已退 休 之 校 長 、 主 任 、現 職 校 長 、主 任 、現 職 原 住 民 籍教 師、非 原 住 民 籍 教 師、支 援 教 師 等。本 研 究 採 半 結構 式 訪 談 、 參 與 觀 察 和文 件 分 析 進 行 研 究 資料 之 蒐 證 。

本 研 究 發 現結 果 如 下 :

一 、 「 抵 殖民 意 識 」 的 強 烈 民 族自 覺 理 念 使民 族 教 育不 再 只 是 文化 表 象 的 傳 承 , 可 藉由 民 族 意 識 的 覺 醒 及民 族 自 決 的行 動 , 為民 族 教 育 開展 新 紀 元 。

二 、 「 民 族覺 醒 」 的 溫 和 民 族 自決 理 念 , 激 盪 出 新 生代 原 住 民 教師 省 思身 為 教 育 人 員應 肩 負 的 民 族 教 育 責任 , 並 從 肩負 的 責 任中 認 同 自 我 , 肯 定 自 我 。

三 、 藉 由 刻 畫 「 民 族 自 治 」 的 藍 圖 能 促 使 原住 民 教 育人 員 建 構 屬於 自 己 民 族 歷 史 文 化的 民 族 教 育 課 程 。

四 、 不 同 層 次 的 民 族 教育 理 念 造成 的 衝 突 削弱 教 育 人員 的 士 氣 。 五 、 民 族 教 育 在 制 度 面及 執 行 面上 遭 遇 的 困境 影 響 民族 教 育 的 成效 。

關 鍵 詞 : 排 灣 族 、原住 民 族 教 育 、 民 族 教 育 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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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on Promoting Ethnic Education Activities at a Elementary School in a Paiwan Tribe in Taitung

A u t h o r : S o n g S h u - h u i

E d u c a t i o n D e p t . , N a t i o n a l Ta i t u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Abstract

The aim of this study was to explore the curriculum development of indigenous education activities and the problems arising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at the Taohu Elementary School in Paiwan Tribal area, Taitung County. By adopting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 participant observation and documental analysis, the research data were collected.

The study conclusions drawn are as follows:

1.The strong concept of ethnic self-determination, i.e. the Decolonization Consciousness, helps indigenous education to march forward to a new stage by awakening the ethnic consciousness and conducting a movement of ethnic self-determination. It is no longer merely an inheritance of cultural representations;

2.The soft concept of ethnic self-determination, i.e. the Ethnic Awakening, inspires the younger generation of indigenous teachers to examine their responsibility in regard to indigenous education and achieve self-identity and self-affirmation in the teaching;

3.By creating the blueprint of Ethnic Autonomy, the indigenous teachers are enabled to build their own historical/cultural education curriculum;

4.The conflicts arsing from varied concepts of indigenous education weakened the morale of teachers;

5.The difficulties occurring in the indigenous education system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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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gram implementation impacted the efficacy of indigenous education.

Keywords: Paiwan Tribe, indigenous education, indigenous

education activities

(10)

目次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次

...iv

圖表目次

...v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與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與 問 題

...4

第 三 節 名 詞 釋 義

...5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與 限 制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8

第 一 節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8

第 二 節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13

第 三 節 民 族 教 育 與 課 程 發 展 相 關 研 究

...22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33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33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與 流 程

...36

第 三 節 研 究 場 域 與 研 究 參 與 者

...40

第 四 節 資 料 的 蒐 集 與 分 析

...45

第 五 節 研 究 信 實 度

...50

第 六 節 研 究 者 的 角 色

...51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54

第 一 節 陶 壺 國 小 實 施 民 族 教 育 課 程 發 展 歷 程 分 析

.. .. . .. . . . .. . .. . . . 5 4

第 二 節 陶 壺 國 小 實 施 民 族 教 育 之 困 境 分 析

...86

第五章 結論及建議

...100

第一節 結論

...100

第 二 節 建 議

...103

參考文獻

... 105

一 、 中文 部分

...105

二 、 西 文 部 分

...108

附錄

(11)

附 錄 一 訪 談 大綱

...110

附 錄 二 個 別 訪 談 一 覽 表

...111

附 錄 三 文 件 一覽表

...112

附 錄 四 逐 字 稿 範 例

...113

(12)

圖表目次

表 3-1 研 究 資 料代 碼 及 對 象

...48

圖 3-1 研究 架構圖

...36

圖 3-2 研究 流程圖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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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自 人 類 文 明發 展 以 來 , 以 西 方 為 中 心 的 思 潮箝 制 了 世界 少 數 民 族文 化 的 發 展 , 在 政 治 制 度 、 社 會 規 範及 學 校 教 育上 , 形 成不 公 平 的 對待 ( 陳美 如 , 2000)。 在 此 時 期社 會 充 斥著 單 一 的 思維 模 式 ,及 強 調 一 致的 時 代精 神 。 在 學 校 教 育 上 各 國之 國 民 教育 體 系 將 國內 各 族 群之 學 童 整 合於 單 一 的 教 育 體 系 中 , 使 其 適 應 主 流 價 值並 學 習 主 流文 化 。 在適 應 主 流 價值 及 學習 主 流 文 化 的過 程 中 , 學 生 對 於 自身 文 化 的 認知 也 愈 來愈 模 糊 了 。對 少 數民 族 來 說 , 受 教 育 即 是 主流 文 化 的同 化 , 也 是一 種 文 化適 應 過 程 (譚 光 鼎,

2002) 。 所 以 在 學 校 教 育 的 正 式 及 非 正 式 課 程 中 , 都 隱 含 著 文 化 霸 權 的 支 配 。

面 對 只 注 重主 流 價 值 的 教 育 體 系及 多 元 文 化社 會 存 在的 事 實 , 近年 來 有 許 多 學 著開 始 提 出 對 於 「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 的 看 法 及反 思 。 學 者 Banks

( 1989、2002) 認 為 單一 主 流 文化 價 值 的 學校 教 育 應改 變 為 採 取多 元 文化 教 育 的 理 念 , 使 少 數 族 裔 學 童 能認 同 自 身 文化 之 外 ,也 能 彼 此 認識 各 族群 的 文 化,Gay( 1995b)進 一 步 指出,多元 文化 教 育 使學 生 對 自 己的 文 化 及 他 人 的 文 化產 生 認 同 感,並 培 養 社 會 認 知、公民 義 務 及對 政 治 活動 的 參 與。

Grant & Ladson-Billings( 1997)認 為 多 元 教 育 是 建 基 在 自 由 、 正 義 、 平 等 和 人 類 尊 嚴的 哲 學 理 念 上 的 一 種教 育 過 程 。 多 元 文 化教 育 的 整 體目 標 是世 界 和 諧 , 使 我 們 和 不 同族 群 的 人共 存 於 世 界 , 因 此 學校 必 須 補 充學 生 的文 化 經 驗 , 提 高 學 生 的 文化 素 養 , 並 由 自 己 的文 化 開 始 , 激 發 強 烈的 價 值感 和 自 尊 心 , 進 而 理 解 和 尊 重 其 他文 化 ( 陳 美如 , 2000) 。

綜 上 所 述 , 多 元 文 化 的 觀 點 已 成為 現 今 教 育重 要 的 課題 , 國 內 外學 者 開 始 致 力 於多 元 文 化 課 程 設 計 模式 之 研 究 , 此 一 研 究趨 勢 亦 成 為台 灣 弱勢 族 群 展 現 生命 力 的 開 端 , 並 為 單一 、 封 閉 式的 教 育 模式 注 入 開 放 、 多 元的 新 契 機 。

台 灣 順 應 世 界 潮 流使 多 元 文化 教 育 理 念的 興 起 帶動 原 住 民 族教 育 課 程 在 學 校 課 程體 制 下 逐 漸 發 展 。 教 育 部 頒 訂 從 1993 年 開 始 實施 鄉土 教 學 課 程 ; 1996 年 推 動 「 教育 優 先 區計 畫 」 的 「充 實 原 住民 文 化 特 色及 設 備 」;

1998 年 將 鄉 土 教 育 納 入 正 式 課 程 ;一 直 到 2001 年 實 施 九 年 一 貫 學 校 本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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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的 整 個發 展 脈 絡 中 , 發 現 學校 教 育 所 實施 的 單 一價 值 本 位 課程 模 式 漸 走 向 開 放 、 多 元 及 自 主 的 發 展 模式 , 讓 原 住民 族 教 育得 以 順 此 趨勢 在 學 校 教 育 的 體 制下 逐 漸 有 自 主 發 展 的空 間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的 目標 是 希 望原 住 民 在 主體 文 化 的追 溯 、 學 習、 創 造過 程 中 , 得 以成 為 一 個 主 體 ( 李 文 富 , 1999), 因 此 在進 行 原 住 民族 教 育的 課 程 中 , 如 何 藉 由 學 校教 師 自 主建 構 出 一 套以 原 住 民本 身 為 主 體的 課 程 設 計 模 式 , 是 值 得 思 考 的方 向 。

2001 年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後,基 於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理 念 之 精 神,課 程 發 展 自 主 權 下放 至 學 校 , 強 調 課 程的 融 合 與 統整 , 學 校老 師 可 以 自主 參 與課 程 發 展 的 過程 , 針 對 學 童 生 活 經驗 , 善 用 學校 資 源 、規 劃 目 標 、設 計 課程 內 容 及 評 量方 式 , 以 「 參 與 」 、 「 合 作 」 和 「 共 享 」的 方 式 , 發展 符 合在 地 文 化 的 課程 活 動 。 各 原 住 民 族學 校 在 「 多 元 文 化 」與 「 學 校 課程 自 主」

的 理 念 激 勵之 下,社 區文 化 融 入在 地 學 校 課程 成 為 各校 發 展 特 色(周 水 珍,

2007) , 帶 動 了 民 族 教 育 活 動 的 另 一 發 展 階 段 。

雖 然 原 住民 族 教 育 因 教 育 環 境 的 開 放 而 有彈 性 開 放 之 機 會 , 但現 階段 的 民 族 教 育內 容 只 侷 限 在 母 語 及傳 統 技 藝 教 學 上 , 舉凡 文 學 、 美學 、 社會 制 度 、 價 值觀 、 道 德 規 範 等 卻 很少 列 入 課 程中 , 而 實施 方 式 大 都只 是 利用 彈 性 時 間 實施 , 其 所 佔 課 程 教 學時 間 之 比 例 , 可 說 是微 乎 其 微 (陳 枝 烈,

2007) 。 周 水 珍 ( 2007) 研 究 亦 指 出 原 住 民 學 校 對 民 族 教 育 課 程 政 策 的 實 踐 , 仍 存 在 不 少 的 問 題 , 例 如 : 文 化 傳 承 與競 爭 力 的觀 念 衝 突 ;概 念 不清 楚;課 程 偏 重技 藝 性;各 自 表 述 缺 乏 民 族 知識 體 系;專案 式 及 缺乏 整 體 性 ; 拼 湊 式 及 缺乏 統 整 性 ; 競 賽 式 及缺 乏 永 續 性 ; 因 人 而異 的 課 程 ;附 加 式課 程 擠 壓 課 程實 施 時 間 ; 缺 乏 民 族教 育 師 資 及社 區 缺 乏文 化 情 境 等 。

鑑 於 民 族 教育 課 程 的 發 展 仍 有 許多 困 難 , 我們 應 該 開始 思 考 , 以何 種 方 式 才 得 以讓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真 正落 實 , 使 原住 民 族 藉由 文 化 的 傳承 , 找回 原 住 民 族 的自 信 與 價 值 , 是 非 常值 得 思 考 的方 向 。

在 1998 年 原住 民族 教 育 法公 佈 之 後,行 政 院原 住 民 族委 員會 目 前 在全 國 多 處 設 置資 源 中 心 及 資 源 教 室 , 除 了 補 助經 費 設 置硬 體 設 施 ,並 進 一步 鼓勵 學 校 提出 後 續 推 展的 計 畫 ,使 校 內 推 動民 族 教 育活 動 有 了 重要 的 核 心 與 架 構 ( 王 前 龍 ,2006 )。而 原 住民 族 教 育資 源 中 心暨 資 源 教 室的 建 置 及 原 民 會 補 助學 校 辦 理 民 族 教 育 活動 之 方 案 , 正 可 以 給予 學 校 在 民族 教 育推 展 上 一 個 重要 之 後 盾 與 契 機 。

(15)

2003 年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原 住 民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開 始 承 辦 原 民 會 之「 原 住 民 民 族 教 育 資源 中 心 暨 資 源 教 室 輔導 計 畫 」 , 其 所 界 定的 「 原 住 民族 教 育活 動 」 是 強 調 學 區 內 族 群文 化 的 傳承 , 在 課 程設 計 上 嘗試 以 單 一 族群 文 化 、 歷 史 題 為 主 , 將 之 設 計 成 一 系 列活 動 來 施 教 ( 王 前 龍, 2006) ,其 多 元文 化 課 程 設 計模 式 是 偏 向「 附 加 取 向 」( Bank,1989)、「 單 一 族群 研 究 取 向 」( Sleeter & Grant,1994)、「非 正 式 課程 模 式」以 及「 融 合模 式」(黃 政 傑 , 1995) 。 由 於 台東 縣 各 族群 文 化 特 色差 異 頗 大, 必 須 依 據族 群 分區 整 合 。 然 而在 整 合 的 同 時 , 必 須 了 解 各 校 在發 展 民 族教 育 課 程 之特 殊 性 , 從 課 程 發 展的 定 義 中 , 我 們 知 道課 程 發 展 因為 其 中 不同 人 員 的 參與 則 會 激 盪 出 不 同 的發 展 過 程 及 結 果,況 且不 同 的 研 究 場 域,即使 有 著 類似 的 條 件、

緊 鄰 的 地 理環 境 , 但 各 自 卻 具 有獨 一 無 二 , 無 法 類 推的 特 質 。 所以 基 於各 地 區 條 件 不同 , 本 研 究 進 行 個 案研 究 , 以 蒐集 本 研 究個 案 實 施 原住 民 族 教 育 本 位 課 程發 展 之 經 驗 , 以 作 為發 展 原 住 民民 族 教 育本 位 課 程 之參 考 。

本 個 案 推 動 所 謂 的民 族 教 育活 動 是 指 從 鄉 土 教 育時 期 至 九 年一 貫 時期 自 發 性 或 接受 各 項 相 關 補 助 等 由校 內 成 員 及 相 關 人 員依 據 當 地 排灣 族 文化 而 設 計 的 教育 活 動 , 是 符 合 社 區本 位 之 精 神 , 而 現 階段 若 要 推 動原 住 民社 區 本 位 之 民族 教 育 活 動,學 校 必 須 扮 演較 為重 要 的 角 色( 張琦 琪,2001)。

所 以 教 育 當局 應 下 放 課 程 自 主 權予 學 校 , 俾 使 學 校 發展 更 為 整 體之 原 住民 文 化 統 整 課程 (張 守 仁,2002)。所 以 原住 民族 教 育 需要 學 校 草 根式 的 改 革

( 劉 芝 良 , 2003) 。

原 住 民 學 校 雖 然 在學 校 課 程自 主 的 理 念下 讓 民 族教 育 活 動 得以 有 更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 然 而 一 般 教 師 普 遍缺 乏 多 元 教育 理 念 ,參 與 民 族 教育 課 程態 度 保 守 ; 教 師 從 「 課 程 執 行 者 」 的 角 色 轉 為 「 課 程 設計 者 」 的 自我 認 知,

尚 在 摸 索 階段,教 師 專 業 知 能 尚待 加 強 (伊斯 坦 達.霍 松 安.珂悠 瓦,2007)。

而 倪 明 宗 (2005) 指 出 原住 民 籍 教師 對 於 民 族教 育 課 程發 展 與 教 學則 認 為 是 責 無 旁 貸的 使 命 。

綜 合 上 述 之相 關 研 究 , 影 響 民 族 教 育 的 推 動除 了 家 庭、 社 區 之 外, 學 校 是 影 響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活 動 課 程的 重 要 的 場所 。 政 策的 制 定 、 家長 社 區的 認同、學 校行 政 資源 的配 合、校長 的 理念、師 資 組 成等 等 因 素,皆 會 影 響 。 當 學 校 本 位的 理 念 注 入 之 後 , 課 程 的 自 主 及改 革 也 直接 影 響 了 學校 民 族 教 育 活 動 建 構的 歷 程 , 意 味 著 民 族教 育 活 動 的發 展 與 教師 的 專 業 知能 、 使命 感 及 教 師 間彼 此 激 盪 出 的 認 同 感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因 素 。也 透 露 出 「人 」 的組

(16)

成 對 於 推 展民 族 教 育 活 動 有 不 可忽 視 的 引 影 響 力 。 既然 原 住 民 教師 在 民族 教 育 的 推 動上 佔 了 非 常 重 要 的 地位 , 那 麼 在原 住 民 族教 育 權 利 尚未 確 立之 前 原 住 民 教師 若 能 經 由 教 師 的 自決 行 動 發 展 出 符 合 部落 本 位 精 神具 有 意義 的 民 族 教 育課 程 , 則 民 族 教 育 不再 只 是 表 徵性 的 活 動而 是 存 在 民族 情 感 的 行 動 課 程 。

本 研 究 個 案 陶 壺 國 小 所 涵 蓋 之 社 區 除 了 有 可 歌 可 泣 的 歷 史 背 景 外 ,還 擁 有 豐富 的 自 然及 人 文 環 境 。 在 整 個學 校 歷 史 的 進 程 中 ,上自 學 校 的 經 營 者 , 下 自 教 育 的 執 行 者 , 有 絕 大 多數 都 是 同為 排 灣 族 的教 師 , 在 台 東 縣 所 有 原 住 民 學 校 中 可 算 是 唯 一 同 一 族 群 原 住 民 教 師 最 多 之 學 校 ,具 有其 獨 特 性 。 這 樣 完 整 之師 資 也 或 許 是 本 個 案推 展 原 住 民族 教 育 活 動 有 利 之條 件。 而 研 究 者 在 個 案 服 務 的 這 十 年 中 歷經 兩 位 本 地排 灣 族 校 長,其 所推 展 的 原 住民 族 教 育 活 動 一 直 不 曾 間 斷 過,尤 其在 96 年 接 受 原 民 會 補 助設 置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資源 中 心 後 ,更 積 極 尋 求 推展 民 族教 育 可 行 之 途 徑。 本 個 案 的 教 師 組 成 幾乎 絕 大 部 分都 為 當 地 排 灣 族 人 , 基 於 此 特 殊 性, 本 研 究者 試 圖從 本 個 案 蒐 集 在 發 展 原 住 民 課程 的 脈 絡 中其 實 施 的 寶 貴 經 驗 , 以 作 為 其 它 學 校 及 政 府 推 動 發 展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活 動 之 參 考 , 建 構 一 個 更 具 體 有 效 的 進 度 表 , 使 排 灣 族 文 化 的 傳 承 是 務 實 可 行 的 , 而 不 再 是 美 麗 的 神話 。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本 研 究 在 探討 個 案 從 鄉 土 教 育 時期 開 始 一 直到 現 今 實 施 九 年 一貫 課 程 時 期 ,其 推動 原 住 民族 教育 活 動 之 過 程 內 容 為 何 , 並 於 原 住 民 教育 法 設 置 民 族 教 育 資源 中 心 暨 資源 教 室 架構 下, 以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之 理 念與 課 程 設 計 模 式 作 為基 礎, 對 於當 前 台 東 縣 排 灣 族 地區 陶 壺 國 小 辦 理 的民 族 教 育 活 動 , 運 用 學 校 本位 課程 發 展 的 理 念 與 模 式 , 在 一 個 看 似 天 時 、地 利 、 人 和 的 環 境中 進 行 課 程 設 計 的 個案 研 究 , 並 從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找 尋 推 動 民 族教 育 有 效可 行 之 途 徑,以 落 實 原 住民 地 區學 校 的 民 族 教 育 課程 , 使 原 住 民 的 文 化得 以 永 續 發展 及 傳 承 。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基 於 以 上 研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為 :

一 、 了 解 台 東 縣 排 灣 族地 區 陶 壺國 小 自 鄉 土教 育 時 期至 九 年 一 貫課 程 時 期 民族 教 育 活動 之 推 動 情形 。

(17)

二 、 了 解 台 東 縣 排 灣 族地 區 陶 壺國 小 自 鄉 土教 育 時 期至 九 年 一 貫課 程 時 期 推動 民 族 教育 活 動 歷 程中 之 困 境 。

根 據 上 述 之 研 究 目的 , 本 研 究 欲 探 討 以下 問 題 : 一 、 探 究 陶 壺 國 小 推 動 民 族 教 育活 動 之 理 念為 何 ? 二 、 探 究 陶 壺 國 小 推 動 民 族 教 育活 動 之 內 容 為 何 ? 三 、 探 究 陶 壺 國 小 推 動 民 族 教 育活 動 之 文 化內 涵 為 何 ? 四 、 探 究 陶 壺 國 小 推 動 民 族 教 育活 動 之 實 施方 式 為 何 ? 五 、 探 究 陶 壺 國 小 推 動 民 族 教 育活 動 課 程 之 困 境 為 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本 研 究 之 重 要 名 詞 釋 義 如 下 :

一 、 排 灣 族 地 區 國小

排 灣 族 分 為 Raval亞 族和 vutsul亞 族;vutsul群 又 分為 paumaumaq群( 北 排 灣 族 ) 、chaoboobol群 和parilario群( 南排 灣 族 )、 paqaroqaro群 (東 部 排 灣 ) , 總 人 口 數 約 9萬 多 人 (行 政 院 原住 民 族 委員 會 ,2011)。

本 研 究 所 指的 排 灣 族 地 區 , 其 位 於 台 東 南 端 , 緊 鄰 屏東 縣 獅 子 鄉及 牡 丹 鄉 , 本 區族 群 大 都 屬 巴 卡 羅 ( paqaroqaro) 群 ,惟 陶 壺 村( 化名 ) 及 雅 石 村 ( 化 名) 是 由 枋 山 溪 流 域 內文 社 群 移 往 ( 葉 神 保, 2002) 。本 研 究聚 焦 陶 壺 國 小所 在 之 陶 壺 村 , 係 屬 南 排 。 依 據原 住 民 族教 育 法 施 行細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 所 謂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是 指 學 校 原住 民 族 學生 人 數 達 到該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的 三分 之 一 者 。

本 研 究 中 所 稱「 排 灣 族 地 區 國 小 」,即 指 位 於 台 東 縣南 端 之 陶 壺 國 小 。 而 本 研 究 之個 案 的 原 住 民 族 學 生人 數 達 95% 以 上,比 例 符合 原 住民 族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

二 、 原 住 民 民 族 教育 活 動

原 住 民 族 教育 法 第 四 條 將 原 住 民族 教 育 定 義為 : 原 住民 族 之 一 般教 育

(18)

及 民 族 教 育之 統 稱 。 一 般 教 育 是指 依 原 住 民學 生 教 育需 要 , 對 原住 民 學生 所 實 施 之 一般 性 質 教 育 , 而 民 族教 育 則 是 指依 原 住 民族 文 化 特 性 , 對 原住 民 學 生 所 實施 之 傳 統 民 族 文 化 教育 。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教 育法 第 二 條說 明 : 「 原 住 民 為 原住 民 族 教 育之 主 體 , 政 府 應 本 於多 元 、 平 等 、 尊 重 之精 神 、 推 展原 住 民 族教 育 」 , 施行 細 則第 二 條 又 說 : 「 民 族 教 育 之 實 施 , 應 尊 重 各 原住 民 族 文化 特 性 及 價值 體 系 , 並 依 其 歷 史 、 語 言 、 藝 術 、 生 活 習 慣 、 社 會制 度 、 生態 資 源 及 傳統 知 識 , 辦 理 相 關 教育 措 施 及 活 動。」本 研究 所 稱 之 民 族 教 育活 動 乃 指 後者 之 定 義,

即 台 東 縣 排 灣 族 地 區 陶 壺 國 小 從鄉 土 教 育 時期 至 九 年一 貫 時 期 自發 性 或 接 受 各 項 相 關補 助 等 由 校 內 成 員 及相 關 人 員 依 據 當 地 排灣 族 文 化 而設 計 的教 育 活 動 。 例 如 : 刺 繡 、 編 織 、 部 落 歷 史 文 化課 程 、 傳統 舞 蹈 、 鼻笛 及 木雕 等 排 灣 族 文化 課 程 。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 、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範 圍係 指 個 案 校 內 教 師 及相 關 社 區 人士 從 鄉 土教 育 時 期 至九 年 一 貫 時 期 依 據 陶 壺 國 小在 地 文 化 所 設 計 的 排灣 族 原 住民 民 族 教 育活 動 課 程 為 主 , 包 含排 灣 族 歷 史 文 化 、 社 會 制 度 、 各 項 技 藝 、傳 統 歌 舞 、藝 術 、生 態 、 在 地 鄉 土 文 化 等 、 對 實 施 的一 般 教 育 不在 研 究 範圍 之 內 。

二 、 研 究 限 制

( 一 ) 研 究 場 域 限 制

本 研 究 採 個案 研 究 , 以 排 灣 族 地區 小 學 為 焦點 , 排 灣族 的 分 布 包括 屏 東 縣 與 台 東縣 , 本 研 究 是 以 台 東縣 排 灣 族 陶壺 國 小 為研 究 場 域 ,對 整 個排 灣族 地 區 來說 只 是 一 小區 域,基 於雖 同 一 族群 但 所 處環 境 組 成、人員 組 成、

文 化 組 成 等因 素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故 研 究 結果 不 能 推論 至 其 他 排灣 族 地 區 國 小 所 推 動的 民 族 教 育 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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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研 究 時 間 限 制

由 於 研 究 者時 間 上 的 限 制 , 僅 能 以 台東 縣 陶壺 國 小 為 對 象 , 所 以其 結 果 不 能 推 論到 其 他 縣 市 或 族 群 的民 族 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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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文獻探討 第一節 多元文化教育

台 灣 是 一 個 多 族 群的 社 會 , 然 而 在 多 元文 化 的 觀念 未 興 起 前 , 台 灣的 學 校 教 育 只重 視 主 流 文 化 價 值 的傳 授 , 原 住民 族 對 於自 身 的 文 化認 同 愈 來 愈 薄 弱 , 使 原 住 民 族 在文 化 認 同及 社 會 適 應上 的 問 題層 出 不 窮 。所 以 惟有 營 造 多 元 文化 環 境 , 各 族 群 才 有可 能 相 互 尊重 , 彼 此平 等 , 而 且這 樣 反而 會 提 供 有 趣而 豐 富 的 文 化 , 並 使 社 會 更 具 活力 並 充 滿創 新 精 神 (高 德 義,

2000) 。

許 多 學 者 亦認 為 多 元 文 化 的 理 念正 是 可 改 善族 群 問 題的 重 要 推 力 。 所 以 以 下 就 多元 文 化 教 育 的 意 義 、 多 元 文 化 教育 的 目 標及 多 元 文 化教 育 的 課 程 設 計 加 以探 討 , 以 尋 求 在 多 元 文 化 理 念 的架 構 下 ,找 到 原 住 民族 教 育發 展 的 契 機 。

一 、 多 元 文 化 教 育的 意 義

「 多 元 文 化教 育 」 (Multicultural education)約 在 1980 年 左右 才 開始 獲 得 重 視 (詹 棟 樑 , 1993)。 此 時 西 方 國 家 多 元 教 育 論 述 的 興 起 , 主 要 是 因 為 西 方 社 會 越來 越 多 元 了 , 這 些 原本 認 為 同 質性 很 高 的社 會 , 陸 續出 現 了各 種 不 同 且 多樣 的 族 群 、 宗 教 、 語 言 。 社 會 原本 就 不 是同 質 性 很 高 , 或 至少 文 化 多 元 是可 欲 的 社 會 目 標 , 那 麼 多 元 文 化教 育 就 有了 立 論 的 基礎 ( 林永 豐 , 2000)。

從 十 九 世 紀 民 族 主義 興 起 之後 , 世 界 上建 立 了 許多 「 一 民 族一 國 家」

的 民 族 國 家 , 而 到 了 二 次 大 戰 結束 後 , 這 股風 潮 發 展到 極 點 , 亞非 洲 各國 如 雨 後 春 筍般 紛 紛 獨 立 。 然 而 從二 十 世 紀 五十 年 代 起 , 由 於 經 濟發 展 、科 技 發 達 及 政治 移 民 潮 等 因 素 , 一 元 化 的 民 族國 家 在 民族 結 構 上 出現 了 更 複 雜 的 變 化 , 其 中 以 「 民 族 大 熔 爐 」 — 美 國 就是 最 顯 著的 例 子 。 而政 治 社會 演變 , 兩 性平 等 、 社 會階 層 流 動 、 職 工 專 業化 及 特 殊學 生 回 歸 主流 等 多 元 化 的 價 值 觀念 日 益 受 到 重 視 , 是 故 多 元 文 化教 育 逐 漸成 為 一 項 教育 趨 勢 。 西 方 多 元 文化 的 理 念 從 全 盤 同 化政 策 , 到 尊重 各 族 群的 獨 特 性 ,其 發 展 歷 程 不 斷在 演 進。二次 大 戰 後,反 專 制 獨 裁 的 社 會民 主 主 義、1950 至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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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代 美 國 黑人 的 民 權 運 動 ; 1960 至 1970 年代 經 濟 再製 、 文 化 再製 及 社 會 再 製 的 討 論;1980 年 代的 新 保 守主 義 興 起 等( 陳美 如,2000),多 元文 化 教 育 就 是 這種 時 代 的 氛 圍 下 的 產物 。

多 元文 化 教 育 是 一 種 思 想 , 一 種 哲 學 觀 點 , 一 種教 育 的 改 造 行 動 和 一 種 以 改 變 教育 的 慣 性 結 構 為 主 要目 標 的 過 程( Banks,1993)。多元 文 化教 育 不 是 一 個增 加 的 方 案 , 而 是 改變 學 校 的 歷程 。 美 國教 師 教 育 學院 學 會

( AACTE)和 視 導 與課 程 發 展學 會 (ASCD) 認 為 :「 多 元 文化 是 一 組價 值 信 念,或 認 同 文化 差異 下 之 學生 學 習 重 要 性 的 一 種教 育 哲 學。」。因 此 , 多 元 文 化 教育 , 在 保 有 自 身 文 化特 質 的 同 時 , 也 隨 時與 差 異 接 觸 , 吸 取差 異 文 化 的 精華 , 促 使 自 身 文 化 不斷 的 創 新 與進 步 ( 陳美 如 ,2000) 。

黃 政 傑 與 張嘉 育 ( 1998) 認 為 所謂 的 多 元 文化 教 育 ,在 教 育 上 應打 破 單 一 文 化 的限 制 , 重 視 不 同 族 群 、 語 言 、 性 別 、 階 級、 身 心 障 礙等 文 化不 利 族 群 的 教育 機 會 與 文 化 價 值 , 平 等 對 待 所有 社 會 成員 。 劉 美 慧、 陳 麗華

( 2000) 認為 多 元 文 化教 育 是 多元 文 化 社 會下 的 產 物, 其 希 望 藉由 教 育的 力 量 , 肯 定文 化 多 樣 性 的 價 值 、 尊 重 文 化 多樣 性 的 人權 進 而 促 進社 會 正 義 與 公 平 機 會的 實 現 。

綜 上 所 述 , 國 內 外 學 者 認 為 所 謂的 多 元 文 化教 育 , 是一 種 思 想 、哲 學 及 一 連 串 改造 創 新 的 過 程 , 促 使 教 育 環 境 呈現 一 種 機會 均 等 的 有利 環 境 , 使 身 處 在 不同 文 化 背 景 及 弱 勢 族群 的 學 童,享 有 受教 育 的 平 等 對 待 及 機 會。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在 世界 各 國 已儼 然 成 為 一個 重 要 的教 育 趨 勢 ,實 施 民族 教 育 活 動 的課 程 , 則 是 多 元 文 化教 育 目 標 的重 要 實 踐 , 在 主 流 文化 與 多元 文 化 的 並 存之 下 使 學 童 學 會 相 互學 習 、 分 享與 尊 重 的教 育 目 標 ,這 也 是實 踐 多 元 文 化教 育 理 念 的 真 正 意 義 。

二 、 多 元 文 化 教 育的 目 標

Sleeter 和 Grant 認 為 為 了 澄 清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的 意 義,學 校 必 須 發 展 多 元 文 化 教 育之 意 義 的 較 高 層 級 概念 , 在 不 同的 意 義 下 , 發 展 出 不同 的 目標

(陳 美 如 , 2000) 。 Gay( 1997)指 出 多 元文 化 教 育使 學 生 對 自己 的 文 化 產 生 認 同 感 , 並 培 養 社 會 認 知 。

Banks( 1994) 歸 納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的 主 要 目 標 如 下 :

( 一 ) 增 加 教 育 的 平等 , 使 文 化 背 景 與 學校 文 化 有差 異 的 學 生 , 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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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業 成 功 的機 會 。

( 二 ) 增 加 來 自 多 元族 群 學 生教 育 機 會 的均 等 , 讓學 生 有 公 平的 機 會學 習 。

( 三 ) 幫 助 所 有 學 生發 展 知 識 、 技 能 及 態度 , 以 對未 來 的 國 家社 會 有所 貢 獻 。

( 四 ) 幫 助 學 生 發 展跨 文 化 的知 識 與 信 念 , 以 跨 越國 與 國 界 線。

Gollnick( 1980) 從 社 會 正 義 、 人 權 、 尊 重 的 角 度 提 出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具 有 下 列 五項 目 標 :

( 一 ) 不 同 文 化 強 度和 價 值 的提 升 。

( 二 ) 尊 重 人 權 , 並 尊 重 與 自己 不 同 的 他人 。

( 三 ) 增 進 人 類 選 擇權 。

( 四 ) 主 張 機 會 均 等及 社 會 正義 。

( 五 ) 促 進 個 群 體 間權 力 分 配的 均 等 。

綜 上 所 述 ,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的 目 標 是 透 過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的 實 施 , 培 養 各 族 群 或 文 化之 學 生 的 社 會 技 能 , 促 進 其 個 人自 我 發 展 , 並 促 進 社會 公 平與 各 族 群 的 和諧 發 展 , 同 時 可 承 傳各 文 化 體 系的 文 化 遺產 。

從 上 述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之 目 標 ,試 分 析 當 前 多 元 文 化教 育 發 展 因 素 , 可 從 以 下 幾 個層 面 思 考 :

( 一 ) 達 成 教 育 傳 承文 化 的 目的 , 建 立 和諧 平 等 的族 群 關 係

「 文 化 」依美 國 人 類 學 者 Clark Wissler 的解 釋 指 的是「 一 種 生活 模 式 」,

也 就 是 指 人類 活 動 的 結 果 。 教 育 的 目 的 之 一即 在 於 傳承 文 化 , 藉由 「 活動 的 過 程 」 使 學 生 參 與 多元 文 化 社會 的 活 動 。 經 由 多 元文 化 教 育 將可 保 存不 同 的 文 化 特色 , 同 時 增 進 對 於 彼此 文 化 的 認同 (詹 棟 樑 , 1993)。

( 二 ) 實 現 教 育 機 會均 等 的 理想 , 培 養 尊重 關 懷 的生 活 態 度

「 教 育機 會 均 等 」 一 直 是 教育 工 作 者 所追 求 的 理想 , 期 望 透過 整 體力 量 協 助 劣 勢者 改 善 困 乏 的 環 境 , 讓 每 個 人 都能 獲 得 實現 生 命 的 機會 。 而多 元 文 化 教 育就 是 希 望 建 立 這 樣 的教 育 機 制,無 論 任 何 的性 別、種族、文 化 、 語 言、社經 地 位 及 生 理 狀 況,都 能 得 到合 理公 平 的 教育 待 遇 (沈 六,1993)。

綜合 言 之 ,多 元 文 化 教育 的 目 標在 以 平 等 、公 正 的 民主 理 想 拉 近和 社 會 實 踐 之 間的 距 離,減少 社 會 間 的 差 別 待 遇,促 使 每 個 來 自 不 同社 會 階 層、

種 族 、 文 化和 性 別 團 體 的 學 生 都能 夠 享 有 公平 的 學 習機 會 , 使 學生 透 過自 我 尊 重 (Self-esteem)以建 立 自 我的 價 值 感,認 識並 珍 惜 自己 的 文化 特 質 和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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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成 就 , 並 經 由 對 他 人的 欣 賞 和理 解 , 學 會接 納 尊 重其 他 族 群 ,進 而 促進 全 人 類 的 社會 公 平 與 機 會 均 等 , 解 決 社 會 問題 。 因 此, 經 由 多 元文 化 教育 的 實 施 一 方面 可 以 實 現 教 育 機 會均 等 的 理 想 , 另 一 方面 也 能 培 養尊 重 關懷 的 生 活 態 度 , 這 也 是 當 前 社 會 所期 望 的 共 同價 值 。

三 、 多 元 文 化 教 育的 課 程 設 計

要 達 成 多 元文 化 的 教 育 目 標 , 課 程 發 展 與 設計 工 作 如何 順 利 進 行是 一 項 重 要 關 鍵 。 多 位 學 者 專 家 提 出許 多 發 展 多元 文 化 教育 課 程 設 計的 相 關 主 張,Banks (1989)依 統合 的 程 度,將 課程 區分 為 四 種設 計 類 型:「 貢 獻取 向 」 是 把 焦 點 置 於 英 雄 、 節 慶 及不 相 關 聯 的文 化 因 素上 面 ; 「 附加 取 向即 是 不 改 變 課程 結 構,把 民 族 有 關的 內 容、概 念、主 題 和觀 點 納 入課 程 之 中 ;

「 轉 型 取 向 」 是 改 變 課 程 結 構 , 使 學 生 採 用不 同 民 族和 文 化 團 體的 觀 點 , 來 看 概 念 、 問 題 、 事 件 和 主 題 ; 「 社 會 行 動取 向 」 是讓 學 生 針 對社 會 問題 作 成 決 定 , 協 助 問 題 的 解 決 。

Grant & Sleete( 1994) 在 探 討 種 族 、 階 級 、 性 別 、 特 殊 性 和 教 育 改 革 之 關 係 時 , 指 出 多 元 文 化 課 程 的設 計 有 幾 個途 徑 。 第一 是 特 殊 學生 和 文化 差 異 學 生 的教 導 , 即 以 傳 統 課 程為 核 心 , 不 予 改 變 ,但 對 學 習 落後 的 特殊 族 群 學 生 , 加 強 其 認 知 技 能 、 概 念 、 資 源 、 語 言 和 價值 的 教 學 ,使 其 趕上 其 他 學 生, 成 功 地 學 習 , 以 便 適應 社 會 生 活 。第 二 是人 際 關 係 途 徑 (human relations approach), 認 為 學 校 應 教 導 學 生 學 習 和 諧 相 處 的 能 力 , 以 便 在 社 會 結 構 中 建 立 容 忍 、 接 納 和 結 為 一 體 的 感 覺 。 第 三 是 單 一 團 體 研 究 (single-group studies), 研 究 某 一 特 定 族 群 , 強 調 特 定 族 群 的 認 識 、 尊 重 與 接 納 , 擴 大 主 流 文 化的 範 圍 , 促 進 社 會 公平 性 和 文化 多 元 性 。第 四 多元 文 化 教 育 途 徑 (multicultural education approach), 希 望 改 革 學 校 教 育 的 整 體 過 程 , 減 除 對 受 壓 迫團 體 的 偏見 和 歧 視 , 提 供 均 等的 教 育 機 會給 所 有的 團 體 , 維 護社 會 正 義 , 使 不 同 文化 團 體 成 員的 權 力 能公 道 地 分 配 。

黃 政 傑 ( 1995) 統整 多 位 學者 之 見 解 歸納 出 等 十種 模 式 , 以下 就 各種 模式 做 重 點概 述 :

( 一 ) 補 救 模 式

以 傳 統 主 流課 程 為 核 心 , 只 將 其 他 族 群 的 經驗 、 觀 點和 文 化 的 片斷 部 分 都 融 入 主流 課 程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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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消 除 偏 見 模 式

調 整 或 刪 除 傳 統 課 程 中 有 偏 見 和 岐 視 的 部 份 , 但 不 改 變 主 流 課 程 結 構。

( 三 ) 人 際 關 係 模 式

是 消 除 偏 見模 式 的 延 伸 , 更 積 極 地 納 入 人 際關 係 的 內容 , 以 促 進族 群 間 彼 此 之 尊重 、 關 懷 與 和 諧 。

( 四 ) 非 正 式 課 程 模式

相 當 於 Banks 所 提 出 的 貢 獻 模 式 , 著 重 優 勢族 群 之 外的 英 雄 、 節慶 及 不 相 關 聯 的文 化 因 素 , 把 他 們 納入 課 程 中 施教 。

( 五 ) 正 式 課 程 附 加模 式

此 模 式 基 本上 也 沒 有 改 變 主 流 課程 的 基 本 架構 、 目 的和 特 質 , 是將 有 關 族 群 的 內容 , 分 散 到 正 式 課 程的 相 關 科 目 。

( 六 ) 族 群 研 究 模 式

是 針 對 某 一族 群 獨 立 開 設 一 門 研究 的 課,探討 特 定 族群 的 文 學、歷史、

文 化 及 其 未來 展 望 等 。

( 七 ) 融 合 模 式

此 模 式 與 正式 課 程 附 加 模 式 略 為不 同 , 融 合模 式 是 將各 種 多 元 文化 的 內 容 , 融 入各 相 關 科 目 的 各 個 單元 中 。

( 八 ) 統 整 模 式

比 融 合 模 式更 進 一 步 , 以 社 會 事 件 或 歷 史 事件 為 核 心 , 替 代 學 科知 識 的 主 題 , 然 後 探 討 各 種文 化 對 於該 事 件 的 觀點 、 感 受或 經 驗 。

( 九 ) 社 會 行 動 模 式

以 歷 史 或 社會 事 件 為 焦 點 , 來 統 合 各 文 化 的觀 點 、 經驗 或 感 受 ,不 過 更 進 一 步 由學 生 對 此 一 事 件 作 成相 關 決 定,付 諸 行 動,以 便 進 行 社 會 改 革。

( 十 ) 整 體 改 革 模 式

亦 稱 為 多 元文 化 教 育 的 途 徑 , 旨 在 改 變 整 體的 學 校 教育 過 程 及 其中 的 相 關 因 素 , 除 了 正 式 的 課 程 改 革之 外 , 也 非常 重 視 整個 學 校 系 統的 改 革 。 從 上 述 中 大 致 可 將多 元 文 化課 程 的 設 計模 式 歸 類為 兩 種 類 型 , 一 是附 加式 的 族 群文 化 課 程 設計 , 其 二是 改 變 原 有學 校 課 程架 構 的 融 入式 族 群 文 化 課 程 設 計 。

目 前 台灣 中 小 學 所 進 行 的 相關 原 住 民 族教 育 活 動課 程 , 包 含族 語 教學 與 鄉 土 教 育課 程 以 及 教 育 優 先 區發 展 原 住 民 特 色 等 ,不 管 是 附 加式 或 是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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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式 的 多 元課 程 設 計 模 式,綜 合 來 說 都是 單一 族 群 研 究 或 族 群 研 究 模 式( 陳 麗 華 , 2000) 。 這 種 模式 在 學 校教 育 目 標 的設 計 上 ,即 強 調 使 學生 理 解自 己 族 群 的 文化 和 提 升 族 群 學 生 的能 力 , 增 進其 自 信 與自 覺 。 但 學校 教 育的 主 軸 還 是 以主 流 社 會 的 價 值 與 知識 為 主 , 因 此 , 如 何從 不 同 文 化的 觀 點來 轉 化 或 改 寫現 有 的 課 程 , 是 未 來學 校 在 進 行多 元 文 化課 程 設 計 時可 以 參 考 的 重 要 指 標 。

第二節 台灣原住民族教育

一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權 利

「 原 住民 」 與 「 臺 灣 原 住 民族 」 的 稱 號是 一 種 統稱 , 也 是 對其 他 族群 平 等 相 處 的基 本 要 求 , 我 們 更 期待 每 位 原 住民 對 自 己族 群 的 認 同 , 而 政府 不 應 剝 奪 我們 族 群 認 同 的 自 然 權利 ( 夷 將 .拔 路 兒, 1995), 「原 住 民 族」

是 1970 年 代 世 界原 住民 族 運 動所 建 構 的 意識 型 態,用 來 串聯 各國 原 住 民追 求 自 決 的 動員 力 量 , 基 於 遭 受 西方 殖 民 主 義下 被 同 化及 滅 族 的 共同 處 境,

爭 取 特 有 的 集 體 權 利 ( 王 前 龍 , 2011) 。

憲 法 規 範 國家 的 統 治 力,同 時 是 人民 基 本 權 利 的 保 障,1997 年 第四 次 修 憲 通 過 原住 民 族 條 款 , 保 障 原住 民 族 的 基本 權 利 :憲 法 增 修 條文 第 十條 之 規 定 : 「國 家 應 依 民 族 意 願 , 保 障 原 住 民之 地 位 與政 治 參 與 ,並 對 其教 育 文 化 ...予 以 保障 扶助 並 促 其發 展 , 其 辦法 另 以 法律 定 之 」 。陳 枝 烈

( 2007) 認為 此 一 條 文之 意 義 是, 原 住 民 有自 主 的 民族 意 願 , 國家 對 於原 住 民 的 教 育 ( 包 括 民 族 教 育 ) 應 以 保 障 扶 助並 促 其 發展 , 意 即 若有 原 住民 想 接 受 民 族教 育 , 政 府 有 責 任 提供 民 族 教 育供 原 住 民就 學 。

所 謂 原 住 民族 之 權 益 , 應 該 有 別 於 以 「 個 人」 為 主 之權 利 , 而 是以 原 住 民 為 主 體之 集 體 權 利 , 是 基 於原 住 民 族 抵抗 殖 民 情境 的 手 段 ,也 是 原住 民 族 集 體 的自 決 權 利 有 別 於 一 般權 利 的 理 由( Hsieh,2006)。要能 保 證原 住 民 享 有 基 本 人 權 , 必 須 逐 漸 從保 護 個 人 權利 擴 大 到團 體 , 肯 定民 族 應先 享 有 自 決 權 , 因 為 傳 統 國 際 法 上以 「 個 人 為中 心 」 與「 不 歧 視 」原 則 已不 足 以 保 護 原住 民 權 益(高 德 義,2004)。聯合 國 1993 年 間通 過的《 原 住民 族 權 利 宣 言 草 案 》主 張 了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權 利,在 2007 年 獲 聯 合國 大 會 通過 的 《 原 住 民 族 權 利 宣 言 》 已 被 確認 為 國 內 的 「 內 部 自決 」 , 且 有待 形 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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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 交 由 各 國 自 由 認 可 , 再 透 過監 督 機 制 促其 實 現 。( 王 前 龍 ,2011)

台 灣 原 住 民族 與 世 界 原 住 民 同 樣歷 經 荷 、 西、 清 朝 、日 本 與 國 民政 府 數 百 年 的 殖民 統 治 , 其 所 受 教 育亦 為 殖 民 教育 。 雖 然透 過 抵 殖 民的 行 動、

爭 取 憲 法 與頒 訂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法 」 來 保 障 「 原 住 民族 教 育 權 」, 但 學者 仍 認 為 民 族教 育 改 革 的 政 策 與 原住 民 族 「 抵 殖 民 」 的理 想 相 距 甚遠 。 (王 前 龍 , 2008) , 譚 光 鼎( 2002)指 出 , 原 住民 族 教 育的 抵 殖 民 改革 中 ,顯 示 原 住 民 族自 覺 意 識 薄 弱 亦 不 夠積 極 , 其 探討 原 因 如下 :

1.教 育體 制 外 影響 多 於體 制 內 的 動 因 。 2.中 央政 府 的 主導 大 於族 群 內 部 的 推 動 。 3.族 群菁 英 的 主導 重 於部 落 民 眾 的 自 覺 。 4.主 流文 化 霸 權壓 制 族群 的 自 主 與 自 決 。

王 前 龍 (2011) 認 為 此 狀 況 至今 未 見 根 本 性 的 改 變是 顯 示 在 長 期 同化 教 育 下 難 以使 個 別 原 住 民 形 成 強 烈 的 教 改 意識 , 以 及原 住 民 個 人選 擇 權 難 以 支 撐 集 體教 育 權 利 的 困 境 。

從 以 上 所 述,我 們 知 道原 住 民 長 期 以 來 都 處於 被 殖 民、被 同 化 的 處 境,

雖 然 透 過 憲法 、 法 律 的 制 訂 保 障了 原 住 民 族教 育 的 權利 , 但 進 一步 必 須透 過 抵 殖 民 意識 的 深 入 及 凝 聚 以 及原 住 民 教 育 人 員 的 自覺 與 行 動 ,才 能 促使 民 族 教 育 改革 的 理 想 早 日 實 現 。

黃 錦 堂 (2005) 將 原 住民 族 自 決整 理 區 分 出四 種 理 念型 , 分 述 如下 : 1、絕 對之 原 住 民族 自 決:是 最 激 進 的版 本 理 念 型,指 民 族得 先 於 國 家 並 優 於 國 家而 且 可 自 由 進 出 國 家,並 要求 採行 原 漢 並 行 的 雙 元 分 立 的 體 制。

2、激 烈 之 原 住 民族 自 決:強 調 原 住 民 族 享 有 民族 自 決 權、先 住 權、還 我 土 地 權 、 資 源 掌 有 權 、 發 展 權與 文 化 權 。

3、溫 和 之原 住 民 族 自 決:強 調 原 住 民 族 而 應 有 身份( 認同 )權、文 化 、 語 言 、 教 育權 , 但 必 須 在 國 家 法律 架 構 之 內 , 而 且 也必 須 有 需 要而 不 牴觸 公 共 利 益 ; 此 外 , 本 說 也 強 調 原住 民 族 畢 竟屬 於 弱 勢 , 而 得 享 有經 濟 等有 關 的 保 障 。

4、 單 純 之類 如 美 國 少 數 族 群 有 關 的 平 等 保 障 。

王前 龍(2011)認 為 原住 民 教 育法 無 法 落 實,顯 示 出「溫 和 民 族自 決 」 力 量 薄 弱 與 主 體 性 倒 退的 困 境 。 所 以 進 一 步 認 為 原 教界 應 藉 由 檢討 在 「強 烈 民 族 自 決 」 架 構 下 , 如 何 自 主 地 與 中 央 政府 共 同 規畫 、 執 行 並落 實 原住 民 族 教 育 , 促 使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議題 再 度 受 到重 視 , 並藉 此 力 量 要求 中 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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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現 階 段 立即 落 實 《 原 住 民 族 教育 法 》 , 強 化 原 住 民族 實 質 的 教育 機 會均 等 , 深 化 民 族 文 化 與 語言 的 學 習 , 並 成 立 原住 民 族 教育 體 系 , 為民 族 自治 做 準 備。同 時,基 於「 強 烈 民 族 自 決」的 理念,應 能 使《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 中 部 分 彰 顯原 住 民 族 主 體 性 的 規定 , 例 如 成立 民 族 學校 並 聘 任 原住 民 族 籍 校 長 、 主 任與 教 師 , 進 而 成 立 民族 學 院 、 形 成 民 族 教育 體 系 等 ,更 容 易落 實 , 改 變 此 法 實 施 十 餘年 來 缺 乏主 體 性 的 困境 。

綜 上 所 述 , 若 要 確 立 原 住 民 族 各 項 集 體 權 利之 關 鍵 就在 於 必 須 確立 原 住 民 族 必 須具 有 集 體 的 自 決 權 利 , 原 住 民 族教 育 權 利 亦 是 如 此 。而 現 今實 施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 的 「 溫 和 民 族 自 決 」 層 次 無 法真 正 落 實 原住 民 族教 育 , 必 須 積 極 推 向 「 強 烈 民 族 自決 」 層 次 , 即 基 於 《原 住 民 族 基本 法 》強 調 集 體 擁 有土 地 權、資 源 權 等 權利 進 而 達 到 民 族 自 治「 國 與 國 關係 」的「 絕 對 自 決 」 層 次 , 促 使 原 住 民 教 育人 員 的 以 民族 自 覺 與行 動 得 以 積極 落 實 民 族 教 育 。

二 、 台 灣 原 住 民 族教 育 政 策 發 展

多 元 文 化 教育 係 當 今 先 進 國 家 民族 教 育 的 共同 潮 流 ,再 加 上 近 年來 台 灣 的 自 由 化與 民 主 化 , 因 此 教 育鬆 綁 、 教 育自 由 化 、教 育 機 會 均等 、 教育 資 源 分 配、教育 改 革 等,成 為 我 國 教 育 最 重視 的 課 題。就 在 這 樣的 氛 圍 下 , 使 處 於 弱 勢的 原 住 民 族 群 的 教 育問 題 , 漸 漸受 到 了 重視 ; 原 住 民族 教 育,

得 到 更 有 利的 發 展 機 會 。

政 策 的 制 定是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所 重視 , 也 欲 將問 題 解 決 , 方 會 將 其列 為 政 策 ( 張 芳全 , 1999)。 陳 枝 烈( 1997) 認為 , 多 民族 教 育 應 受到 政 府重 視 , 訂 定 一 貫 目 標 , 並 視 為 永 久性 教 育 政 策 。

中 華 民 國 原住 民 教 育 報 告 書 ( 教 育 部 , 1997) 中 對 光復 後 台 灣 原住 民 族 教 育 政 策發 展 階 段 分 成 四 個 時期 :

( 一 )1945年 至 1962年 的 山 地 平 地 化 時 期

主 要 的 教 育 目 標 在於 學 習 漢族 的 語 言 、 生 活 方 式、 風 俗 習 慣與 社 會規 範。 教 育 政策 方 面 , 在於 將 山 地教 育 回 歸 至一 般 化 的教 育 , 使 原住 民 社會 發 展 納 入 國家 整 體 發 展 體 制 之 內 。

( 二 )1963年 至 1987年 的 融 合 整 體 時 期

此 時 期 特 點 是 以 促進 原 住 民族 和 一 般 社會 融 合 為主 要 的 目 標 。 此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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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原 住 民 教育 , 除 仍 採 取 平 地 化目 標 及 保 護扶 植 精 神 , 更 著 重 加強 國 家民 族 意 識 , 推 行 國 語 , 傳 授 技 藝 等融 合 工 作 。

( 三 )1988年 至 1990年 開 放 發 展 時 期

在 此 開 放 發 展 時 期 , 。 此 時 期 將 原 住 民教 育 之 目標 定 位 於 「適 應 現代 生 活 , 維 護傳 統 文 化 」 , 除 了 培養 原 住 民 成為 整 體 社會 的 成 員 外 , 亦 著重 保 存 及 發 揚原 住 民 的 語 言 和 文 化 。 原 住 民 教育 政 策 的主 要 目 標 轉變 為 積 極 維 護 發 展 原住 民 語 言 及 文 化 , 並 對 其 教 育 文化 予 以 保障 扶 助 並 促其 發 展 。 同 年 , 總 統公 布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法 」 , 奠 定法 制 基 礎 。 自 此 , 原住 民 族教 育 終 於 入 法治 化 時 代 , 同 時 也 奠定 了 原 住 民為 原 住 民族 教 育 之 主體 地 位 。 周 惠 民 (2007) 整 裡 各學 者 說 法將 原 住 民 教育 政 策 的發 展 歷 程 分為 下 列 三 個 時 期 :

( 一 ) 同 化 融 合 時 期

台 灣 光 復 初 期 , 在 以 主 流 價值 為 主 的 同 化 融 合 政策 影 響 下 ,原 住 民教 育 的 發 展 不僅 不 能 兼 顧 原 住 民 社會 文 化 特 色 , 反 而 讓更 多 的 原 住民 學 生 在 接 受 漢 人 觀點 的 課 程 教 學 後 , 加 速 了 原 住 民文 化 與 語言 的 流 失 。

( 二 ) 多 元 開 放 時 期

經 濟 、 政 治 與 社 會 價 值 觀 的多 元 化 , 提 高 弱 勢 族群 對 教 育 的期 望 。由

「 同 化 融 合 」 走 向 「 多 元 尊 重 」 , 其 措 施 包括 推 動 「教 育 優 先 區計 畫 」、

實 施 鄉 土 文 化 教 學 及 母 語 教 學 等 。 以 逐 步 保障 原 住 民教 育 權 益 ,提 昇 原住 民 族 教 育 文化 。

( 三 ) 主 體 發 展 時 期

1998 年「 原住 民 族 教 育 法 」公 告 實行,開 啟 以 原住 民 為 主 體 的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政 策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明確 揭 示 原 住民 族 課 程改 革 , 以 尊重 原 住民 學 生 學 習 的主 體 性 , 奠 定 了 原 住民 為 原 住 民族 教 育 之主 體 地 位 。

原 住 民 族 教育 法 第 四 條 將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定 義為 : 原 住民 族 之 一 般教 育 及 民 族 教 育之 統 稱 。 一 般 教 育 是指 依 原 住 民學 生 教 育需 要 , 對 原住 民 學生 所 實 施 之 一般 性 質 教 育 , 而 民 族教 育 則 是 指依 原 住 民族 文 化 特 性 , 對 原住 民 學 生 所 實施 之 傳 統 民 族 文 化 教育 。 而 本 研究 所 稱 之民 族 教 育 活動 乃 指 後 者之 定 義 。

依 據 原 住 民族 教 育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 「 原 住 民為 原 住 民族 教 育 之 主體 , 政 府 應 本 於多 元 、 平 等 、 自 主 、 尊 重 之 精 神 , 推 展 原住 民 族 教 育 。 原 住民 族 教 育 應 以維 護 民 族 尊 嚴 、 延 續 民 族 命 脈 、 增 進 民 族福 祉 、 促 進族 群 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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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目 的 。 」 周 水 珍 ( 2007) 認 為原 住 民 族 教育 法 , 突顯 了 原 住 民族 教 育的 主 體 性 和 特殊 性 , 主 要 的 特 色 為 :

( 一 ) 強 調 原 住 民 族教 育 的 主體 性 。

( 二 ) 確 定 原 住 民 教育 的 目 標 。

( 三 ) 明 定 原 住 民 教育 主 管 教育 行 政 權 責機 關 。

( 四 ) 明 定 編 列 原 住民 教 育 固定 經 費 比 例 。

( 五 ) 保 障 原 住 民 入學 機 會 。

( 六 ) 重 視 原 住 民 語言 文 化 。

( 七 ) 保 障 原 住 民 師資 來 源 。

( 八 ) 推 動 原 住 民 社會 教 育 。

( 九 ) 重 視 原 住 民 資訊 與 傳 播 。

( 十 ) 強 調 原 住 民 教育 研 究 、 評 鑑 與 獎 勵 。

從 上 述 之 原住 民 族 教 育 政 策 的 發展 歷 程 中 可以 看 出 台灣 原 住 民 族教 育 政 策 , 是 隨著 社 會 、 經 濟 與 政 治發 展 的 開 放而 更 受 重視 。 也 意 味著 我 國原 住 民 族 教 育政 策 是 可 以 有 更 多 的發 展 空 間 , 然 而 雖 然以 原 住 民 為主 體 的原 住 民 族 教 育政 策 , 在 「 原 住 民 族教 育 法 」 公 布 後 開 始實 行 , 但 原住 民 族教 育 政 策 的 落實 程 度 卻 是 現 今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政策 之 最 大挑 戰 。

三 、 台 灣 原 住 民 民族 教 育 實 施 現 況

由 於 原 住 民的 歷 史 背 景 、 生 活 方 式 、 語 言 型態 與 風 俗禮 儀 等 方 面和 漢 族 的 文 化 有很 大 的 差 異 , 因 此 原住 民 和 主 流文 化 之 間常 常 容 易 產生 文 化 誤 解 與 不 良 的互 動 關 係( 陳 枝 烈,1995;陳 麗 華,1996;譚光 鼎,1996、1998),

導 致 原 住 民在 政 治 、 經 濟 與 社 會文 化 上 處 於邊 陲 化 的不 利 地 位 ,成 為 社會 的 弱 勢 族 群 。 高 德 義 ( 2000) 又說 民 族 教 育是 民 族 發展 的 基 礎 與關 鍵 ,也 是 衡 量 一 個國 家 族 群 政 策 最 重 要的 指 標 。 民 族 教 育 落後 , 民 族 發展 與 族群 和 諧 也 就 失去 了 根 本 的 基 礎 。 民 族 教 育 的 目標 希 望 原住 民 在 主 體文 化 的 追 溯 、 學 習 、 創 造 過 程 中 , 得 以 成為 一 個 主 體 ( 李 文 富, 1999) 。所 以 足見 民族 教 育 在學 校 實 行 的重 要 性 與迫 切 性 。

原 住 民 族 教育 1997 年的 憲 法 增修 條 文 第 十條 明 示:國 家 應 肯 定多 元 文 化 , 並 對 原 住 民 語 言 及教 育 文 化給 予 保 障 及維 護 。 從民 族 及 多 元的 角 度來 看 原 住 民 議題 , 已 成 為 我 國 發 展原 住 民 教 育政 策 的 基本 理 念 之 一 。 「 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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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教 育 法 」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最 重 要 的 核 心 概 念 , 即是 以 原 住 民為 主 體 , 建 立 符 合 原住 民 需 求 的 教 育 體 系 ( 張 如 慧 , 2002) 。

民 族 教 育 法 , 不 但 使 原 住 民 得 以維 護 發 揚 傳統 文 化 ,也 使 其 得 以掌 控 自 己 民 族 文化 傳 承 , 享 有 民 族 教育 的 決 策 參與 權 , 確立 了 民 族 教育 在 法律 上 的 地 位 與必 要 性 。 依 據 原 住 民族 教 育 法 規定 , 原 住民 教 育 的 實施 機 構應 由 教 育 部 及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會 共 同 推 動 。 兩 部 會所 推 動 的 法案 及 計 畫 , 即 在 達 成 「 維 護 創 新 傳 統 文化 , 積 極 參與 現 代 社會 」 的 基 本核 心 。與 過 去 最 大 的差 別 , 即 是 尊 重 差 異的 理 念 獲 得了 重 視 ,並 維 護 創 新原 住 民文 化 。

原 住 民 教 育之 目 標 是 期 待 建 立 符合 原 住 民 需求 的 教 育體 系 , 「 原住 民 族 教 育 法 」 第 十 一 條 及 十 四 條 規定 , 可 視 原住 民 學 生需 要 設 立 「原 住 民中 小 學 」 、 「 原 住 民 教 育 班 」 及 「 原 住 民 民 族教 育 資 源教 室 」 等 ,以 利 原住 民 學 生 就 學 , 並 進 行 民 族 教 育 , 維 護 其 文 化 ; 其 課 程內 容 , 應 依原 住 民族 歷 史 、 語 言、 藝 術 及 價 值 體 系 來辦 理 。 陳 伯璋 、 李 瑛( 1999) 亦指 出 ,原 住 民 民 族 教育 是 原 住 民 文 化 本 位的 教 育。然 而,政 策 措施 僅 從 技術 面 著 眼,

對 原 住 民 教育 成 果 而 言 並 不 顯 著 , 而 顯 得 相當 有 限 。

原 住 民 族 教育 法 奠 定 了 學 校 實 施原 住 民 族 教育 的 法 制地 位 , 對 學校 實 施 原 住 民 族教 育 提 供 了 明 確 的 教育 方 針 。 然 而 在 台 灣現 有 的 教 育體 制 下 , 原 住 民 族 群接 受 學 校 教 育 , 猶 如 一 種 認 同 他族 文 化 的過 程 。 學 得越 多 ,即 對 本 族 文 化瞭 解 得 越 少 ; 學 得 越好 , 及 更 加遠 離 對 本族 文 化 的 認同 。 在失 去 自 己 族 群文 化 內 涵 與 脈 絡 的 課程 中 , 也 很難 發 展 出真 正 的 文 化認 知 與 文 化 認 同 的 實踐 行 動 ( 湯 仁 燕 ,2002) 。 學 校課 程 與 教學 仍 是 學 校教 育 活動 的 核 心 , 現 今 仍 以 漢 化為 主 的 課程 設 計 對 原住 民 學 童來 說 , 往 往未 能 顧及 原 住 民 語 言與 溝 通 方 式 的 差 異 , 而 增 加 師 生間 與 同 學間 的 誤 解 ,影 響 原住 民 學 童 的 學習 動 機 ( 張 朝 琴 ,2000) 。

自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 公 告 實 行 後 原 住 民 族教 育 就 算已 入 一 個 法制 化 的 新 紀 元 , 學 校 的 課 程 雖 已 加 入 了 原 住 民 族的 文 化 內涵 , 但 國 內學 者 周水 珍 ( 2007)認 為 民 族 教育 活 動 仍並 未 受 到 重視 。

其針 對 我 國原 住 民 民 族教 育 課 程政 策 的 發 展將 其 階 段大 致 分 為 四期 :

( 一 )1990 年 前 的渾 沌 期

實 施 的 原 住民 的 教 育 , 仍 以 漢 族 文 化 為 中 心 , 重 點 在如 何 改 進 原住 民 的 生 活 教 育 。 相 關 的 教 材 雖 加 入原 住 民 族 的文 化 內 涵 , 但 並 未 全受 重 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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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教 育 仍處 於 渾 沌 不 明 的 狀 態 。

( 二 )1991 年至 1995 年萌 芽 期

教 育 改 革 及本 土 化 的 理 念 漸 受 到重 視 。 此 階段 的 發 展重 點 在 於 為編 輯 原 住 民 鄉 土教 材 而 進 行 原 住 民 族學 校 教 師 的 培 訓 及 發展 以 「 社 區本 位 」的 鄉 土 教 育 作為 民 族 教 育 課 程 以 族 語 教 學 及 鄉土 在 地 教材 的 發 展 為主 。

( 三 )1996 年至 2000 年成 長 期

推 動 教 育 優 先 區 計畫 , 維 護 原 住 民 兒 童的 受 教 權 。 其 中 「 發展 原 住民 文 化 特 色 與設 備 」 項 目 , 建 立 原住 民 族 的 文化 特 色 ,原 住 民 學 校已 由 在地 課 程 的 開 發 , 進 而 著 重 民 族 文 化技 藝 的 教 學 。

( 四 )2001 年 至 今熱 絡 期

2001 年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之 後,強 調 學 校 課 程 自 主,建 立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 社 區 文 化 融 入 在 地學 校 課 程成 為 各 校 發展 的 特 色 , 各 原 住 民族 學 校在

「 多 元 文 化 」 與 「 學 校 課 程 自 主 」 的 理 念 激勵 下 , 紛紛 將 族 群 文化 作 為學 校 教 育 發 展的 特 色 。

從 以 上 所 述 , 可 以 看 出 民 族 教 育在 學 校 之 實施 漸 受 重視 , 但 其 中還 是 存 在 著 許 多問 題 。 國 內 學 者 陳 枝烈 ( 2007)分 別 就 憲法 、 原 住 民族 基 本法 及 原 住 民 族教 育 法 三 種 法 令 分 析 , 指 出 原 住民 應 擁 有接 受 民 族 教育 的 權 力 。 不 過 現 有 的 教 育 制度 並 沒 有提 供 給 原 住民 選 擇 接受 民 族 教 育的 機 會 及 亦 未 設 立 民族 學 校 , 違 反 憲 法 「 政 府 應 依 原住 民 知 民族 意 願 」 的規 定 。原 住 民 族 教 育法 雖 以 完 成 立 法 但 卻仍 然 處 於 邊 陲 附 加 的地 位 , 未 獲平 行 等同 的 位 階 。

陳 枝 烈 (2007) 也 將 針對 近 十 年來 實 施 的 民族 教 育 ,分 別 從 學 校中 的 民 族 教 育 及社 區 中 的 民 族 教 育 兩方 面 來 檢 視 , 茲 將 其說 明 如 下 :

( 一 ) 學 校 中 的 民 族教 育

1989 年 率 先 由 台 北 縣、宜 蘭 縣、屏 東 縣 等 三 縣,在 少 數 國 小 中 進 行 母 語 教 學 , 這 時 期 的 原 住民 語 教 學並 不 是 正 式課 程 , 也未 形 成 一 個穩 定 的民 族 教 育 制 度 。 1993 年「 鄉 土 教學 活 動 」 納入 正 式 課程 實 施 , 每週 一 小 時,

但 課 程 實 施時 間 不 足,成 效 不 高。之 後 教 育 優 先 區 計畫 及「 九 年一 貫 課 程」

的實 施 後 , 各 校 為 發 展學 校 本 位課 程 及 特 色 , 才 更 積極 的 推 展 民族 文 化 。 行 政 院 原 民會 也 自 2003 年開 始 補助 設 有 原住 民 資 源教 室( 中 心 )的學 校 辦 理 民 族 教 育 。 不 論 教 育 部 或 原 民會 補 助 辦 理的 民 族 教育 課 程 , 大多 不 外乎 以 教 學 、 技 藝 及 技 能 三方 面 為 主 , 實 施 時 間大 都 利 用學 校 的 彈 性時 間 或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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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加 式 課 程進 行 。 實 施 階 段 以 國小 為 主 , 反 觀 中 級 或高 等 學 校 民族 教 育的 實 施 則 是 微乎 其 微 。

( 二 ) 社 區 中 的 民 族教 育

原 住 民 民 族教 育 除 了 於 學 校 中 推行 以 外 , 部 落 或 都 會區 也 開 始 進行 一 些民 族 文 化 教 育 , 例 如 以 原 住 民 國 民中 小 學 學 生為 對 象 的青 少 年 文 化成 長 班 、 語 言 文 化 藝術 研 習 班 、 原 音 採 集 、 部 落 生 命歷 史 及 文化 人 才 培 訓 及 2002 年 開 辦 的 原住 民 部 落 大 學 等 , 對 於 民 族 教 育的 推 展 產生 。

若 以 實 施 過 程 與 成效 方 面 分析 則 可 歸 納出 以 下 的問 題 :

( 一 ) 文 化 傳 承 與 競爭 力 觀 念的 衝 突

在 台 灣 現 有 的 社 會 及 教 育 體制 下 , 雖 認為 文 化 傳承 固 然 重 要 , 但 原住 民 學 生 在 學習 的 過 程 中 , 仍 然 需要 主 流 社 會價 值 , 才能 與 他 人 競爭 , 學校 教 育 仍 應 以一 般 教 育 課 程 為 重 , 民 族 教 育 不宜 佔 用 太多 時 間 。 在如 此 的現 實 因 素 之 下 , 學 校 實 施 原 住 民 族教 育 時 , 大 多 採 取 附加 式 的 民 族教 育 課程 規 劃 模 式,有 時 得 利 用 課 後 時 間 來 進 行 教 學活 動,不 但增 加 學 生學 習 負 擔,

且 佔 用 掉 了學 生 課 餘 的 休 閒 活 動時 間 ( 周 水珍 , 2007) 。

( 二 ) 民 族 教 育 之 目標 與 概 念亦 尚 待 釐 定

現 行 學 校 原 住 民 教育 的 目 標 , 除 了 傳 承民 族 文 化之 外 , 對 於還 須 達成 何 種 目 教 育目 的 , 卻 還 不 明 確 。 由 課 程 目 標 的 層 面 而言 , 目 前 我國 並 未訂 定「 原 住 民 族課 程 綱 要 」的 規 範。教 育 目 標 的 訂 定 會導 引 民 族 教育 的 型 式 、 課 程 架 構 與內 容 規 劃 及 師 資 的 培育 與 聘 任 ( 陳 枝 烈 ,2007) , 所以 目 標的 釐 定 非 常 重要 。

( 三 ) 民 族 教 育 師 資不 足 , 教 師 原 住 民 族文 化 相 關知 能 缺 乏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由 於位 處 偏 遠地 區 交 通 不便、生 活 辛苦,資 訊取 得 不 易,

所 以 教 師 的流 動 率 頗 大 , 利 用 課餘 進 修 吸 取新 知 不 易 , 又 要 面 對多 數 平地 教 師 爭 取 進修 機 會,因 此 原 住 民 學 校 教 師 進修 備 極 艱 辛( 吳天 泰,1998)。

此 外 , 原 住民 學 校 , 並 非 均 是 原住 民 族 籍 教師 , 即 使是 原 住 民 族籍 教 師 , 也 不 一 定 屬 於 學 校 主 要 族 群 原 住民 族 學 生 之同 族 , 以致 缺 乏 對 學校 主 要族 群 文 化 的 相關 知 能 及 原 住 民 族 教育 課 程 設 計 的 能 力 (吳 天 泰 , 1996) 。

( 四 ) 我國 教 科 書 中對 非 主 流文 化 仍 存 在的 歧 視 和偏 見 現 象

提 出 教 科 書 的 編 輯仍 然 以 漢文 化 中 心 之觀 點 為 主 , 且 教 科 書中 對 於住 民 族 文 化 的內 容 , 以 單 獨 的 章 節或 以 零 散 的片 斷 呈 現 , 常 脫 離 了整 個 文化 的 脈 絡 背 景 ; 另 外 教 科 書 中 對 於現 今 原 住 民的 形 象 仍存 有 負 面 刻板 印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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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原 住 民 文化 價 值 受 到 了 不 當 貶抑 , 形 成 原住 民 學 生對 自 我 文 化的 認 同 障 礙 ( 譚 光 鼑 , 1998) 。

( 五 ) 因 人 而 異 的 民族 教 育 課程 , 影 響 課程 發 展 方向

校 長 的 教 育 理 念 , 是 影 響 學校 課 程 發 展方 向 的 靈魂 人 物 。 漢人 校 長到 原 住 民 地 區學 校 任 職 , 也 許 會 因刻 板 印 象 而認 為 原 住民 學 生 欠 缺智 育 學 習 能 力,導 致 未 來 缺 乏 主 流 社 會 競 爭 力,所 以教 育 方 針 一 概 以 提 昇學 力 為 主,

以 強 化 學 生未 來 社 會 適 應 及 競 爭的 能 力 , 故 與 考 試 無關 之 其 他 課程 則 不予 教 授 。 校 長的 教 育 理 念 自 然 深 深的 影 響 著 學校 課 程 發展 的 方 向 (周 水 珍 ,2007)。

( 六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源 缺 乏 整合 與 開 發

行 政 院 原 住民 族 委 員 會 近 十 年 來據 以 補 助 各縣 市 國 中小 設 置 了 26 處 資 源 中 心 以及 132 處 資 源 教 室 。 此 外 , 原 民會 每 年 以總 金 額 六 百萬 元 補 助 已 設 置 資 源中 心 或 資 源 教 室 的 國中 小 辦 理 「 原 住 民 族教 育 活 動 」。

已 推 動 原 住民 族 教 育 活 動 的 學 校之 中 , 除 宜蘭 縣 南 澳鄉 採 七 校 聯盟 發 展 及 推 動 原住 民 族 教 育 活 動 外 , 餘 各 縣 市 及鄉 鎮 學 校均 無 如 此 類式 的 課 程 實 施 模 式 。 宜 蘭 縣 南 澳 鄉 七 間 小學 洽 好 都 屬泰 雅 族 群之 學 校 , 又屬 於 同一 鄉 鎮 中 , 故 於 交 通 距 離上 及 族 群所 屬 上 均 有其 整 合 之便 利 性 , 其各 校 實施 成 效 及 經 驗 , 除 可 提 供 給 所 屬 聯盟 學 校 各 校分 享 外 ,另 外 在 人 力教 學 資源 及 教 材 資 源的 整 合 , 更 可 使 聯 盟學 校 在 教 育資 源 不 足的 原 住 民 教育 領 域 上 , 提 供 了 一 個 解 決 的方 案 ( 王 前 龍 , 2006 )。

就 原 住 民 民 族 教 育 現 況 而 言除 了 教 育 部所 推 動 鄉土 教 育 課 程 、 母 語課 程 及 教 育 優先 區 發 展 文 化 特 色 課程 及 在 九 年 一 貫 學 校本 位 課 程 的精 神 下所 自 主 建 立 的課 程 之 外 , 行 政 院 原住 民 委 原 員會 補 助 原住 民 學 校 在 原 住 民學 生 人 數 的 比 率 只 要 達 大 約 佔 全 體學 生 數 的 2.07%左 右。依 據「原 住 民族 教 育 法 」規 定,原 住 民 學生 達 一 定 人 數 或 比 例 須 設 民 族資 源 教 室 或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擇 定一 所 以 上學 校 , 設 立民 族 教 育資 源 中 心 ,支 援 轄區 內 或 鄰 近 地區 各 級 學 校 推 動 民 族教 育 。 自 該法 公 佈 以來 , 行 政 院原 住 民族 委 員 會 已 補助 十 六 個 縣 市 26 所 國 中 小學 設置 資 源 中心 ; 補 助 十二 個 縣 市 119 所 國 中 小 學 設 置 資 源 教 室 , 其 目 的 是 希 望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能 往 下 扎 根 , 所 以 每 年 都有 計 劃 性 的 補 助 原 住民 學 校 設 置 原 住 民 族資 源 中 心 或資 源 教 室 。 以 屏 東 、 花 蓮 、 台 東 等 設 置最 多 ; 設 置完 成 後 可申 請 辦 理 「民 族 教育 活 動 」 ,96 年 度 約 有 70 所學 校 獲 得 補 助 ( 王 前 龍, 2006) 。可 見 政 府漸

數據

表 3-1 研 究 資 料代 碼 及 對 象 ........................................................4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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