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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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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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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與處理

前言

阿琳:「小英,我們公司有位男同事說他喜歡我,自行向同事說我們是男女 朋友,我已經很明確否認並拒絕他,但是他不但不聽,反而變本加厲,他的行為 讓我覺得好不舒服也好害怕!」

小英:「是什麼樣的行為呢?」

阿琳:「上班時間內,他常會逼近我身體,說他晚上很孤單,要借我體溫取 暖或從後靠近我耳鬢吹氣並對我說『你身上好香喔,讓我抱抱』,不時還要幫我 灌氣按摩,我都還來不及閃躲,下班前,還跟同事說要做我的護花使者,和我一 起回家, 我一再拒絕他都不停止,已影響我上班工作,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阿琳:「小英,他這樣算是性騷擾嗎?」

小英:「我….不….知道耶!」

阿琳:「我…覺…得..很害怕,很困擾,可是又不能不去上班 ,我該怎麼辦?」

看完以上小英和阿琳的對話,您是否對這種情形是不是性騷擾有同樣的疑惑 呢?什麼樣的言行會構成性騷擾?萬一被性騷擾了,可以怎麼辦呢?如果您身邊的 朋友告訴您他遇到了性騷擾,您又該如何幫助他呢?

其實剛剛對話中,阿琳公司男同事對她的言語或行為,雖然男同事說是出於 追求,但是阿琳已經一再明確拒絕,男同事卻不予尊重,反而違反阿琳的意願,

一再說出具性意味或性挑逗的言語或動作,對阿琳的工作或生活造成影響 ,這 樣是會構成性騷擾的行為!且阿琳的狀況是發生在執行職務期間,也就是上班的 時候,這屬於職場性騷擾,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阿琳對這位男同事,是可以向 公司提出申訴的喔!

目前關於不同情境或不同場所發生的性騷擾及性騷擾防治法規, 主要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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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三種: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騷擾防 治法。

這三種法所適用的對象和保障範圍是有所區分的喔!性別工作平等法是從保 障員工工作權角度出發,適用於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所發生的性騷擾。性別平等教 育法是從保障學生受教權觀點出發,適用於校園性騷擾。而性騷擾防治法是從人 身安全角度出發,主要處理前二法以外的性騷擾,不適用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 別平等教育法者,皆適用於性騷擾防治法;最常見的就是發生在大眾運輸工具或 公共空間的性騷擾行為。

有了性騷擾的基本概念,我們就可以更清楚瞭解職場性騷擾、校園性騷擾以 及其他性騷擾的構成要件、申訴管道、調查等事項內容喔。如果您還想更進一步 瞭解,現在非常歡迎您進入本課程的學習,本課程將會帶領您暸解,對於性騷擾 事件處理的幾個常見問題:

‧怎麼樣的行為才算構成性騷擾?

‧當遇到性騷擾事件時,該如何申訴?

‧受理單位的基本處理原則?

‧對於申訴結果不服,可以怎麼辦?

透過這些性騷擾的基本認知,我們將可以更清楚知道如何預防性騷擾,在性 騷擾事件發生時,如何冷靜幫助自己或身邊的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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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識性騷擾

1-1 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的認定,包括下列幾項很重要的特質:

1.須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或言語

2.被害人的感受與意願未受到尊重。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的言語或行 為,有可能構成性騷擾,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的人身上,可能有「性騷 擾」與「不是性騷擾」的區別。

3.當該行為於客觀上違反當事人意願,且已侵犯或干擾被害人之個人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等,即可能構成性騷擾。

換句話說,性騷擾是一種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有 關的言語或行為,而此行為會損害到他人的人格自尊、或不當影響他人的正常生 活,使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是未達性侵害的程度,就算構成 性騷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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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般所認為的性騷擾行為,大致可分為身體、言語、非語言三類。身體上 性騷擾的常見態樣,包含在公共場所惡意的貼近或是肢體碰觸,趁人不備時,襲 胸、摸臀或摸大腿等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行為。

言語上的性騷擾,如:開黃腔、話中含不當的性隱喻、或是評論身材、長相 並給予不當稱呼,如波霸、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人婆、探尋他人的性隱 私、性傾向、性生活等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言詞。

非語言的性騷擾,如:展示色情海報、暴露性器官、不當的性追求、偷拍、

偷窺、利用各種媒體,散播他人與「性」有關的私密資訊等等。

因此性騷擾除了和性或身體有關之外,也包括性別騷擾喔!性騷擾發生的對 象,也不只限定於只有男生對女生,女生對男生、同性之間也有可能發生性騷擾。

且性騷擾的構成要件,雖然首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但也要兼顧客觀的認定標準 及衡酌當時事發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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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又應該怎麼區分職場性騷擾、校園性騷擾和其他性騷擾呢?在前言中,有 提到職場性騷擾要適用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校園性騷擾適用於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法以外的性騷擾,則適用於性騷擾防治法。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若是: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 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 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者雇主對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 等之交換條件,即構成職場性騷擾。

因此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法令中,我們可以歸納出構成職場性騷擾 的幾項要點,包括:

‧發生在執行職務期間

‧被害人係受僱者或求職者身分

‧行為人可能是雇主、同事或其他人

‧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之交換條件

‧造成敵意工作環境致侵犯人格尊嚴、影響工作表現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第一項第四款提到:

‧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 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 權益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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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 生者。

因此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我們可以歸納出構成校園性騷擾的幾項要 點,包括:

‧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 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 關權益之條件者。

符合上列情形即構成校園性騷擾。

不適用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者,皆適用於性騷擾防治法。根 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

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 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 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 進行。

綜合以上,可以歸納出,構成其他性騷擾之要件包含:

‧職場、校園性騷擾以外之被害人

‧違反被害人意願

‧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

‧作為交換條件

‧展示書、圖畫、聲音、影像、歧視、侮辱言行造成損害人格尊嚴、使人心生畏 懼、感受敵意情境、不當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

1-2 性騷擾的類型

在 1-1 章節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各個法條對於職場、校園、一般的性騷擾都有清 楚的定義,而由這些定義,形式上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敵意環境式的性騷擾,

另一種是交換式的性騷擾。

敵意環境式的性騷擾是指以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形成敵 意的環境。像是性別騷擾,例如以他人的身材或打扮作為羞辱的對象,如:「太 平公主」、「娘娘腔」、「男人婆」等評語、和對方說些貶抑某性別的黃色笑話、

故意展示猥褻圖片等行為,或是性挑逗,如歧視性、騷擾性的肢體行為騷擾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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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交換式性騷擾,就是指以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的條件。如以雇用、升遷、

加分、及格的方式,要求對方從事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因此若主管在辦公 室貼裸女海報、公開地閱讀色情雜誌,造成其他人心裡的不舒服,這樣的行為即 造成敵意工作環境式的性騷擾。也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 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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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若主管以晉升職位做為交換條件,即構成交換式性騷擾。符合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1-3 性騷擾三法

現在我們雖然聽過「性騷擾」三個字,但是以前法律規範上,本來並沒有「性 騷擾」三個字喔,遇到此類問題時,以往是以傳統的民法、刑法等法律規定來處 理,或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以猬亵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 異性者」,懲處加害人新台幣 6 千元以下之罰鍰。

但是如果都要等到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再來處罰加害人,被害人除了必須付 出龐大的訴訟成本,也無法有效地遏止性騷擾發生。因此為了有效防治及處理性 騷擾,才會陸陸續續通過了「兩性工作平等法」,也就是現在的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和「性騷擾防治法」。希望能透過事前預防措施、加重 雇主責任、採用申訴手段,來徹底處理性騷擾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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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這三種法律,是以性騷擾事件中,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關係、發生的場 域做區別。如以下這張圖示。

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職場性騷擾,也就是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期間被雇主或 他人性騷擾。主管機關為勞工局。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於校園性騷擾,性騷擾事 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主管機關為教 育局。性騷擾防治法適用個人對他人之性騷擾行為,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 別平等教育法者除外。主管機關為社會局。

性騷擾防治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 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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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 之規定。」因此性騷擾事件是依照不同對象、情境、場所而異,來選擇其適用的 法規及處理方式,一旦發生性騷擾事件,應該先分辨適用的法律喔!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流程

2-1 職場性騷擾之申訴

如果被性騷擾時,當下該怎麼辦呢?

首先你應該相信自己的直覺,只要覺得不對勁或不願意,就應該立刻採取行 動,大聲說「不」。例如大喊「你在做什麼?」、「有色狼」、用眼神瞪著對方,

或者離開現場,如果對方還不肯罷手,可用你身邊的雨傘或皮包適度還擊。總之 一定要表現出自己「不」願意或「不」喜歡的感覺,因為這對日後如果你要採取 法律行動時,是很重要的「情況」證據,旁邊如果有人在場,就可以證明你當時 的感受。

如果已經遇到性騷擾,我該怎麼辦?你應該盡量記錄下整個事件發生的經 過,同時可以向所屬機關提出申訴!

受雇者或求職者,在工作時間或勞務契約履行過程中,遭受到性騷擾時,依 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不能再認為「不是我做的,與我無關!」而不予處理。

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求雇主要提供所有員工一個友善的、不被性騷擾的工作環 境。因此所有雇主有義務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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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闆僱用三十人以上的員工,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 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等等相關資訊。而當雇主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也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因此被行為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公司的老闆、或公司內部處理性騷擾 之相關單位,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

雇主接獲申訴後,需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後 續調查。 此處須注意:

一、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

二、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並將決議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且雇主受理申訴事 件,應自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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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後若為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做適當 的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也會對申訴人做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如果公司老闆還是不處理,你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若是對於地方 主管機關所做的處分有異議時,可在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 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若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仍有異 議時,可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2-2 校園性騷擾之申訴

如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者,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當發生校園性騷擾事件時,依據性別平等教 育法,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若校長即 為加害人時,則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另外,即使不是被害者,只要 知悉有校園性騷擾事件時,任何人都可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喔。

學校或主管機關在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確定受理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學校所設 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 查。

並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以延長,但延長以 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 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 內,可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議處。並將處 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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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性騷擾之申訴

除了在工作職場上或校園中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尋求救濟外,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中,遭受到性騷 擾,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 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 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 查,並予錄案列管。

但若加害人身分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

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 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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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最後的調查結果也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如果被害人搞不清楚應該到哪個單位申訴,可否直接到就近的警察局或是社 會局、勞工局、教育局等主管機關申訴呢?其實若你選擇向就近的警察局或地方、

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該機關應於 7 日內將所接獲的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 料,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

如果不知加害人所屬之單位,就移送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調查。因此在申 訴時,最好能直接找到最後應受理申訴案件之單位,可以避免案件轉來轉去,節 省許多時間。

2-4 不當碰觸之告(申)訴

怎麼樣算是不當碰觸的性騷擾呢?首先我們先來看看以下兩則案例:

A 女走在路上,後方跟著一位鬼鬼祟祟的中年男子,這位中年男子看 A 女 獨自一人,認為有機可乘,竟意圖性騷擾,乘 A 女不及抗拒之際,突然從 A 女 背後環抱住,並用雙手壓住 A 女的胸部,A 女頓時受到驚嚇並放聲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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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女士利用空閒時間,常會到某家按摩店作推拿,推拿師趁 B 女士躺在 床上接受推拿時,趁機隔著 B 女士的長褲,以手掌稍稍出力壓或摳其下體,隨 即將手移開,B 女士一開始以為是推拿師正在推拿,不以為意,但事後卻越想越 不對勁………….。

從上面兩則案例,是屬於不當碰觸之性騷擾的情形。如果罪證確鑿,加害人 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屬告訴乃論,受害人是可對加害人提出告訴的。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提到:意圖性騷擾,是指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 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屬告訴乃論。

因此在性騷擾的防治法令中,若是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是屬於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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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受害人將可以直接到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選擇對加害人提出告訴,或是 申訴、抑或是申、告訴併提。

三、受理單位如何調查

3-1 職場性騷擾之受理調查

當受理單位接獲到我們的申訴後,他們會怎麼進行調查程序呢?調查人員會 不會過幾天就置之不理,或是把我們申訴的個人資料洩漏出去?其實根據性騷擾 防治的此三種法令,都有針對「調查」這部份做規範。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中有規定,雇主處理性騷 擾的申訴時,有幾項要點需要注意:

1.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調查。

2.雇主接獲申訴後,必須進行調查,且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 格法益。

接下來的調查,首先雇主與受僱者代表會得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而這 委員會需注意委員性別的相當比例。當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會通知當事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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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到場說明,並需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決議 後,應附上理由,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 之相對人及雇主。而申訴應自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若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後屬 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做適當的懲戒或處理。但如果經證實後,有誣 告事實者,也要對申訴人做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最後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 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若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也需引介 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喔。

3-2 校園性騷擾之受理調查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請或檢舉後,應於三日內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 查處理。 接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而依據性別平 等教育法,對於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有許多相關的規範,包括:

--調查小組的組成

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

‧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 ---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

此外,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等規定,於調查小組成員亦適 用之。

一、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 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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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 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申請迴避

1、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三、校園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 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五條)

--調查程序及調查原則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時,

‧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 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 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 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當事人雙方之權力差距。

‧學校應本於行政監督之責,縱申請人撤回申請,仍得繼續調查處理。調查程序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份而終止。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加害人轉至其他 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 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 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佈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與第二十七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防治準則第十七至二十二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中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 查時,行為人、申請人 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 料。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者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 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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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 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 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 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 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3-3 其他性騷擾之受理調查

在第 2 章曾提到,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 後,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 列管,依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應於七日內移送之;若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 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機關、

部隊、學校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 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也有其規範,包括:

--調查小組的組成

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 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 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 任調查單位成員。(參考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四條)

性騷擾事件申訴及再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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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 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之事由:

1、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參考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五條)

--調查程序及調查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 及答辯機會。被害人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 法益。

三、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 經驗者協助。

四、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五、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六、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 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參考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三條、第十六至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機關、部隊、學校或僱用人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 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 訴之期限及受理機關。性騷擾事件若經調查屬實,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監督,

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21)

四、不滿申訴結果怎麼辦

4-1 職場性騷擾之再申訴

本章節所要介紹的就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騷擾 防治法這三種規範,如果不滿調查結果,可以透過哪些救濟管道繼續再申訴。

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申訴應自提出起三 個月內結案。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提出 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另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4 條也有提到,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性 騷擾相關規定時 ,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若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 主管機關所做的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 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做的處分仍 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22)

4-2 校園性騷擾之再申訴

若是屬於校園性騷擾,當發生對於申訴結果不服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2 條內容所提到,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申訴處理的結果有不服者,可在收到書 面通知次日起至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做申復。申復以 一次為限。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 定的新事實、新證據時,可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且性別平等教育 法第 34 條中規定,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 獲書面通知書 之次日起至三十日內,依畫面中之五項規定提起救濟。

(23)

4-3 其他性騷擾之再申訴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13、14 條中提到,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可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 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當事人 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主任委員應於七日 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並 於再申訴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且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 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再申訴之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

性騷擾防治法第 15 條中也規定,當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

直轄市或縣 (市)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議決在該程序終結前,

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結語

學習完以上的課程,不知道您對於性騷擾事件的申訴與處理,是否有更進一 步的認識了呢?不論是男性或女性,被性騷擾的經驗都是很不舒服的,它嚴重侵 犯了個人的身體自主權,被害人除了感受到環境中的敵意與不被尊重外,更覺得 難堪、身心受創等等。

而近年來在政府及婦女團體的大力倡導下,性騷擾相關防治法令的施行,已 漸漸逐步成熟,其中「性騷擾防治法」特別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 教育法」兩法中非屬職場、校園性騷擾案件,納入法律保護範圍,並規範機關、

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對性騷擾有「事前防範」及「事後補救」之責任、申 訴調查、調解程序及相關罰則;提供被害人除了司法訴訟外,更多元的自我救濟 管道。

(24)

社會大眾應加強自我保護,積極預防性騷擾情事的產生;提醒自己注意無心 的言行,避免成為性騷擾事件的加害人。身旁有人或是自身,不幸成為性騷擾事 件的受害者,也能了解如何透過適當的程序保護自身權益。

期望民眾對於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與處理日益了解,並學習尊重性別差異,邁 向性別平權的現代社會。防治性騷擾,就從互相尊重與共同參與開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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