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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 懲戒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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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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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 懲戒處理要點

103 年 8 月 29 日勞動人 2 字第 1030101049 號函修正 104 年 9 月 3 日勞動人 2 字第 1040101094 號函修正 105 年 4 月 14 日勞動人 2 字第 1050100494 號函修正 105 年 7 月 21 日勞動人 2 字第 1050100983 號函修正 107 年 7 月 18 日勞動人 2 字第 1070100829 號函修正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辦法訂定準則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條各款情形。

三、本要點適用於下列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員工(以下簡稱員工)、派遣勞工、實 習生、技術生相互間。

(二)前款人員與求職者、服務對象或工作場域內來訪者間。

本要點於員工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域外,對不特定之個人有性 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之情形,經被害人向本部申訴或經警察機關 移送者,亦適用之。

四、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應設性騷擾申訴評 議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

性騷擾申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指定副首長或主任秘 書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 代理之;置委員四人至八人,其中半數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半數由 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 秘書一人及兼職幹事若干人,由機關首長指定人員派兼之。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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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 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部所屬一級機關(構)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者,由本部受理申訴;

二級機關(構)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者,由對其具指揮監督權限之 本部所屬一級機關(構)受理申訴。

派遣勞工遭受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員工性騷擾者,由本部或 所屬機關(構)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 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六、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 助外,並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訴:

(一)申訴應檢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 話。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5.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申訴人以言詞方式提出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 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 章。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評會應通 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前項申訴,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得於性騷 擾申評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

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七、性騷擾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召集人指派二人以上之委員組成 專案小組,於七日內開始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調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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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騷擾申評會審 議。

(三)性騷擾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四)性騷擾申評會評議時,應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便其申請 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 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性騷擾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評議成 立時,並得作成懲處、命被申訴人以書面保證不得再有類似行 為發生、或其他處理等之建議。申訴案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 者,亦得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評議結果應簽陳機關 首長核定,移請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相關單位執行有關 事項。

(六)評議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 主。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 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申訴案件,

應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八)前款逾期未完成調查及評議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 別依下列程序提出救濟:

1.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 有異議者,得於審議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 復,並應附具理由,由性騷擾申評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

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2.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 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再申訴。再申訴之提出方式及補正期限,準用前點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

3.公務人員不服性騷擾申評會就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者,

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程序提起救濟。

(4)

(九)性騷擾申評會於受理申訴案件期間,其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一 章第四節迴避之適用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八、性騷擾申評會對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 一,得不予受理:

(一)申訴方式程序未依第六點所定程序者。

(二)同一事件經申評會決議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出申訴者。

(三)對不屬於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出申訴者。

(四)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性騷擾申評會對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 之一,應不予受理,並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申訴書、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依第六點第二項所定期 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九、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違反者,召 集人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簽陳機關首長依規定辦理懲處;前述違 反者非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者,得函請其服務機關(構)依 規定辦理懲處事宜。

十、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載明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 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性騷擾申訴或再申訴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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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單位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 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 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 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十一、性騷擾申評會建議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需要時,本部或所屬機關 (構)得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性騷擾 申評會所作決議之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 報復情事發生。

十三、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應設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 子信箱等,以利申訴(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申訴方式如附表)。

十四、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兼職委員及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撰寫調 查報告,得支領撰稿費。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十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 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 擾防治相關課程。

員工、派遣勞工、實習生、技術生於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應為 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 告知。

(6)

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構)性騷擾申訴方式一覽表 機關 性騷擾申訴方式

勞動部 申訴電話:(02)8590-2786 申訴傳真:(02)8590-2924

申訴電子信箱:protect@mol.gov.tw 勞工保險局 申訴電話:(02)2341-4076

申訴傳真:(02)2321-0054

申訴電子信箱:L1900@ms.bli.gov.tw 勞動基金運用局 申訴電話:(02)3343-5869

申訴傳真:(02)3343-5924

申訴電子信箱:peixin@blf.gov.tw 職業安全衛生署 申訴電話:(02)89788188

申訴傳真:(02)89956671

申訴電子信箱:protect@osha.gov.tw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

生研究所

申訴電話:(02)26607600 轉 7607 申訴傳真:(02)26607720

申訴電子信箱:bisex@mail.ilosh.gov.tw 勞動力發展署 申訴電話:(02)8995-6202

申訴傳真:(02)8995-6212

申訴電子信箱:gevta@wda.gov.tw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

宜花金馬分署

申訴電話:(02)8995-6382 申訴傳真:(02)8995-6392

申訴電子信箱:service2@wda.gov.tw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

苗分署

申訴電話:(03)485-5368 分機 1185 申訴傳真:(03)4855912

申訴電子信箱:4855368@wda.gov.tw 勞動力發展署中彰

投分署

申訴電話:(04)2359-2181 分機 1800 申訴傳真:(04)2359-0881

申訴電子信箱:harassment@wda.gov.tw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

南分署

申訴電話:(06)6935103 申訴傳真:(06)6994545

申訴電子信箱:yctperson@wda.gov.tw 勞動力發展署高屏

澎東分署

申訴電話:(07)812-7212 申訴傳真:(07)821-0175

申訴電子信箱:liusuer@wda.gov.tw 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

申訴電話:(04)2250-0792 申訴傳真:(04)2255-2652

申訴電子信箱:a17020600@wda.gov.tw 附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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