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6 月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 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1 6 12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01 6 21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報名至下午 5 時)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含報名繳款說明) 2.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序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考試等別、類科及 暫定需用名額表 2.應考資格表 3.考試日程表
4.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
5.變更資料申請表 6.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7.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一律網 路報名
101 6 22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始 完成報名手續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
以郵戳 為憑
101 8 31 四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2.於 9 月 6 日尚未收到寄達。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101 9 15
| 16
六
| 日
考試開始 9/15~9/16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考試日程表 101 9 18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1 9
18
| 24
二
| 一
受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考試全 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 起 5 日內
101 10 30 二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1 年 10 月 30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辦理。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實際榜 示日期 需視本 考試典 試委員 會之決 議而定 101
10
| 11
31
| 9
三
| 五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內 101 11 24 六 第二試(體能測驗)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1 12 9 日 第三試(口試)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簡表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2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4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4
柒、報名書表··· 5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5
玖、成績計算··· 9
拾、體格檢查··· 9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10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11
貳、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11
參、任用有關規定 ···13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21
伍、試題疑義···22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23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24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9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9
拾、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9
拾壹、常見 Q&A ···29
附件:
附件 1: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32
附件 2:應考資格表 ···33
附件 3: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4
附件 4: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35
附件 5: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37
附件 6: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39
附件 7: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41
附件 8: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2
附件 9: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44
附件 10: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47
附件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49
※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1 年 6
月 22 日前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 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1 年 6 月 21 日
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其 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有志從事國安情報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 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依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 核辦法及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接受安全查核。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1 年 6 月 12 日起至 6 月 21 日下午 5 時止。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收件截止 日期至 101 年 6 月 22 日止(郵戳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
證 預定 101 年 8 月 31 日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 簡方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 寫個人報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9 月 6 日後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或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 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至考選 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 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 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 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 辦理補發。
3 考試
1.第一試:
101 年 9 月 15 日(星期六 )至 9 月 16 日(星期日) 2.第二試:
預定 101 年 11 月 24 日(
星期六) 3.第三試:
1.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第 34 頁。
2.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三試口試實 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 決議而定,並分別於第一試、第 二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特別注意事項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預定 101 年 12 月 9 日(
星期日)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1 年 9 月 18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提出試題 疑義
101 年 9 月 18 日至 9 月 24 日(因 9 月 22 日為星期例假日,
故順延至 9 月 24 日止),逾期 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伍項「
試題疑義」,第 22 頁。
6 榜示
1.第一試:
預定 101 年 10 月 30 日 2.第二試:
預定 101 年 11 月 28 日 3.第三試:
預定 101 年 12 月 12 日
實際榜示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 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各節 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 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陸項「
榜示及複查成績」,第 23 頁。
貳、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之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
二、本考試除公告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 時,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組別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彙送用人 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35 歲以下(即民國 66 年 6 月 11 日 以後至民國 83 年 9 月 14 日以前出生者),具有應考資格表(詳見附件 2)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 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 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本考試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但 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前)退伍
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格式可參考附件 12),不在此限。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 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 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 試為集體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 第三試。
二、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三、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前端註有「※」符號者,採全部測 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 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 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 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四、應試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作文及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
,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
、閱卷。
五、應試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 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 30%,英文占 40%。
六、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 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應考人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 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查詢
。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第一試考試地點:應考人須自行選定臺北或高雄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 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8 月 31 日寄發,本項考試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簡方式製發,請於填寫個人報名 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如於 9 月 6 日後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 收到,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 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第一試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試區 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8 月 31 日起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 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複查成績及體格檢查等有關事項 (一)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地 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三)電 話:(02)22369188 轉 3945、3946 (四)傳 真:(02)22363223
(五)網 址:http://www.moex.gov.tw 二、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項
(一)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二)地 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三)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四)傳 真:(02)27037981 三、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事項
(一)承辦單位:國家安全局
(二)地 址:11149 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 1 段 110 號 (三)電 話:(02)28891088
(四)網 址:http://www.nsb.gov.tw/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一)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二)地 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三)電 話:(02)82367115
(四)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柒、報名書表
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 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http:
//register.moex.gov.tw(主站),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
)登錄報名資料,自行下載應考須知及列印報名書表。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民國 101 年 6 月 12 日起至 6 月 21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附件 11)完成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下 載並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1 年 6 月 22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 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 一般應考人:三等考試新台幣 1,100 元。
2.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報 名費減半優待:三等考試新台幣 550 元。請參閱本須知共同注意 事項「壹、報名費優待」規定事項。【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 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減半優待】。
3. 繳費方式: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費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 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報名截止日(101 年 6 月 21 日)前持繳款單至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 部或透過 ATM 轉帳繳款或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等 方式繳交報名費。詳見附件 9「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 明及應注意事項」。
4. 應考人須將繳費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中央。
5. 退費規定:依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辦理。有關申 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附件 10。
(二)報名履歷表:
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並將國民身分證影本正、背面(須影印清
晰)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位(
勿使用生活照,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應考等別、組別)。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 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報考者,應繳學位證書或畢業證 書影本。
(2)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應屆畢業生得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 一學期學生證影本申請暫准報名,其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➀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1 年 9 月 14 日以前,始合於 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➁填具暫准報名申請書,並於該申請書貼附最後一學期已註冊戳 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在學證明,以憑審查。
➂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於 101 年 9 月 10 日(郵戳為憑)以前,傳真至試務單位(傳真 電話:(02)22363223)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 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不克於上開日 期寄送者,請至遲於 101 年 9 月 15 日第 1 節考試前將畢業證 書影本送交監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驗,屆時未依限繳驗或繳驗 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准入場應 試。如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所繳報名費即解繳 國庫,不得申請退費。
➃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 組別、入場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 考。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1)以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者,應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 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依公務人員 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 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 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
(2)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者,亦 得參照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
(3)以應考資格第 3 款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明。
3.兵役證明文件影本:
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請 依兵役狀況分別繳驗退伍令影本、免役證明影本或由權責單位發 給載明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102 年 1 月 16 日前) 退伍之證明文件(格式可參考附件 12) 。
4.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
原本請影印後附繳,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 任)。
➁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➂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➃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5.曾任中尉以上 3 年軍階及軍職年資之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後備 軍人得以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未列舉限定系
、組、所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 質相近之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始得報考者,
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6.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依身分別附繳)
➀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➁原住民:戶籍謄本。
➂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 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➃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 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 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 明文件。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7.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考試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 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 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 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8)。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上 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 知共同注意事項「貳、申請特別照護措施」(第 11 頁)。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定,
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於 98 年 6 月後曾經本部核准有案者,
得免再附繳前揭診斷證明書,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 年度及考試名稱。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均須與 所繳應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 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 據以報考)。
(二)「應考等別、組別及編號」欄,一經選填寄出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 「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欄,請務必填明
,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 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 7),以傳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 傳 真 電 話 : (02)22363223),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 名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俾憑處理。若有不 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 自負。
(五)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應考編號、組別是否填寫正確
,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 本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2 年 2 月底前不變之通訊 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履歷表之「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聲明,並填寫要求提供之照護及協助措施。
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本須 知共同注意事項「貳、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六、郵寄報名表件:
應考人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須自行列印報 名表件,並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按 1.報 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3.其他證明文件(暫准報名申請書、
優待報名費證明)之順序,由上而下(如下圖所示),整理齊全,用迴 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信封封 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信封),切勿摺疊,於 101 年 6 月 22 日(郵戳為 憑)前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應考人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者,網路報名視為 無效。
( 右
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1報名履歷表
②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
(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3其他證明文件
七、退補件程序:
應繳費件不全者,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
,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 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逕 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補件資料屬影本者,除以掛號郵寄外,亦得 以傳真方式辦理,惟須於傳真後隨即以電話通知確認。
玖、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及「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 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三、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 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 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鐘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五、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 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拾、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及「公 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
體格檢查不合格(體格檢查表應請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
「不合格」字樣)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 試。
三、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四)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六)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 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二)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本考試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五、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 之。
六、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簽證。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由訓練機關(構)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 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 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 得逾 2 年。
六、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七、依考試院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第 10 屆第 11 次會議決議,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壹、報名費優待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 庭,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 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一)身心障礙者:請繳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原住民:請繳附戶籍謄本。
(三)後備軍人:請繳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 證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 後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 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四)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 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報名時,請依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如未依前項 規定完成程序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貳、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拾、體格檢查」規定。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 不便。(三)聽覺機能障礙。(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 卷困難。(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 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六)重度肢體障礙,
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七)多重障礙,致閱 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共同注意事項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一)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二)視覺障礙應考人 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 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詳附表(詳見附件 8)。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二)延長每節 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考選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一)安排熟 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四)放大二倍之試題、測 驗式試卷(卡)。(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六)有聲電 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 達 0.1(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 電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 權益維護措施:(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 筆作答。(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考選部提 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驗
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 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 上,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答 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行 閱卷。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 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閱卷 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 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 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 交卷務組彌封。(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 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 閱卷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 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 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 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 定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者,應 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有第 3 點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 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8)。
參、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 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 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 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準此,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
、分發任用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五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
第六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 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 定。
六、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 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 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爰本考試錄取人員拒絕 接受安全查核或安全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分配訓練。另摘錄「國家 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相關條文如下:(如有疑義,請逕洽國家 安全局)
第 4 條 安全查核之對象如下(以下稱受查核人): 一、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
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視同情報機關,其主管有關國家情報 事項範圍內之人員。
三、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
四、情報機關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但情報協助 人員,屬專案祕匿性質者,由專案業務單位,依其他相關法 令辦理之。
五、派任、配屬或支援本機關,而有接觸本機關之國家機密者。
各情報機關得於必要時,查核前項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 親或同財共居之人員等有關資訊。
第 6 條 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如下: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勢力影響。
三、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五、身體狀況資訊。
六、違反安全事件資訊。
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下列資訊:
一、國籍、戶籍資訊。
二、刑事案件資訊。
三、行政懲戒或懲處資訊。
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資訊。
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
六、醫療紀錄資訊。
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資訊。
八、其他為確保情報工作安全之資訊。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國家忠誠度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涉及任何破壞、間諜、叛亂、恐怖主義、煽動等活動或其 他以推翻政府更改政體為目的之行動。
(二)與鼓吹以武力、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之人士或組織交往或對 其表示贊同。
(三)擁有或現正申請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
(四)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 錄。
(五)持有或使用外國護照。
(六)非因公務原因,在臺無戶籍資料。
(七)在職期間非因公務,曾透過第三地進出大陸地區(含香港
、澳門),而未據實填報。
(八)擁有大陸當局發予之臺胞證,未主動填報。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不知悉個人或組織之不法目的,並於明瞭該目的後即與之 斷絕關係者。
(二)涉及部分僅限於該等組織之合法或人道方面之行動。
(三)涉及前述活動之時間短暫且係出於好奇心之驅使或學術上 之興趣。
(四)已放棄外國公民身分或居留權者。
(五)第一款各目所列行為,受查核人已主動據實陳報且簽奉核 准者。
第 8 條 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受外國勢力影響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一親等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係外(籍)國人士或 長期居住在國外。
(二)一親等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為大陸人士或長期居住 在大陸地區。
(三)未依規定報告或未據實填報與外(籍)國人士或大陸人士 往來之事實。
(四)與外(籍)國人士或大陸人士有不明原因之金錢或利益往 來。
(五)與外國或大陸情報單位之人員或勾結者,有未經授權之往 來或曾接受就學、生活上資助。
(六)涉嫌或已證實為外國或大陸情報單位運用者。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認定受查核人之一親等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員係外 國或大陸公民或長期居住在國外或大陸地區,惟不構成不 可接受之安全風險者。
(二)與外(籍)國人士或大陸人士之接觸,係因公務需要所致
。
(三)與外(籍)國人士或大陸人士之接觸,係非正式且不頻繁
,且均據實陳報。
(四)往來之金錢利益極微,不足以影響人員安全風險者。
(五)已依規定即時向有關單位報告一切來自外國或大陸人士或 組織之接觸、要求或脅迫。
第 9 條 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事項 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觸犯一切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或施以保安處 分確定。
(二)有被宣告「累犯」之犯罪紀錄。
(三)涉及內亂、外患、瀆職、偽造、煙毒、槍械、強制性交或 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犯罪,經被判決確定。
(四)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以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確定。
(五)因偷竊、貪瀆、誣控、匿名或冒名檢控、舞弊、性騷擾、
脅迫等品德問題,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犯罪行為係單一事件。
(二)犯罪紀錄已逾五年。
(三)懲戒或懲處紀錄已逾三年或係連帶處分者。
(四)機關曾針對受查核人被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之行為,施 以相當期間之教育,認為已無再犯之虞。
(五)違反保密或資訊安全等規定,係因訓練不當或不瞭解所致
。
第 10 條 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 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曾有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之前例。
(二)無力或不願償還債務。
(三)對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無法解釋。
(四)與賭博、濫用藥物、酒精中毒或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問題有 關之財務問題。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無法償付金錢債務,係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死亡及 其他受查核人所能控制之情況。
(二)行為已超過二年。
(三)薪資以外之金錢或財物來源,係屬正當。
(四)已對債權人提出合理之償債計畫。
第 11 條 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身體狀況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經公立醫院專業心理醫師診斷後,認受查核人有異常狀況
,可能造成其心理、社交上及職業上之功能障礙。
(二)經公立醫院專業心理醫師診斷後,具有高風險、不負責任
、具攻擊性、反社會或情緒不穩之行為模式。
(三)經所隸單位主管考核證實,受查核人目前之行為表現,其 判斷力或可靠度有安全上之顧慮。
(四)經合格醫療專業人員診斷有酒精中毒問題,而無法戒斷者
。
(五)經合格醫療專業人員診斷有酒精濫用或酒精依賴之問題,
已達到損害個人判斷能力者。
(六)工作或任務報到時,處於酒醉或衰弱狀態而使工作任務無 法執行或成效不彰者。
(七)濫用管制藥品或施用毒品之情形。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經合格心理衛生專業人員診斷後,認受查核人先前之情緒
、心理或人格異常病症已治癒或減輕,且復發或加重之或 然率極低。
(二)過去之情緒異常僅係暫時狀況如因死亡、疾病或婚姻破裂 所造成者,狀況已經解決,且受查核人之情緒不再有不穩 定之情況。
(三)經診斷有酒精濫用或酒精依賴之問題後,已成功完成住院 或門診復健及事後護理之要求,戒酒至少已達 12 個月以上
,且由合格醫療專業人員診斷其癒後情形良好。
(四)有事實足以證明,濫用管制藥品或施用毒品係單一事件,
且經審酌一切情狀,認有寬宥之必要。
第 12 條 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違反安全事件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 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未經核准洩漏公務機密資訊。
(二)蓄意或多次過失而引起之違反保密安全事件。
(三)非法或進入未經授權之任何資訊系統。
(四)違反機關資訊保密安全規定,情節重大或造成嚴重損害者
。
(五)非法或更改、銷毀、利用或拒絕他人存取儲存於資訊技術 系統之資訊。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過失且係單一事件。
(二)因訓練不當或不瞭解所致。
(三)犯後表現積極改進之態度,且經證實無再犯之虞者。
(四)資訊媒體不當使用之情形,非故意或係無意,且係單一事 件或情節輕微者。
(五)軟體程式之灌入或移除係經授權者。
第 13 條 本辦法所稱定期查核,指受查核人於任用後,因其業務職掌 範圍或執行專案任務,有接觸國家機密事項者,依國家機密等 級之區分,而辦理之定期性安全查核。
前項定期查核之種類及接密權限區分如下:
一、甲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屬「絕對機密」等級資訊之權 限。
二、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屬「極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
三、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屬「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員,其未任用或接觸前之安全查核,
依丙種查核基準辦理;任用或接觸後依其實際接觸國家機密程度
,另行辦理相對等級之查核。
第 14 條 各類查核之審查資料涵蓋期限如下:
一、甲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十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二、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七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三、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五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受查核人與大陸地區關係之相關資料,不受前項期限之限 制。
第 15 條 查核機關得擇下列方式,獲取查核作業所需資料或驗證受查 核所填報之資料:
一、調取機關內部或受查核人原任職機關對受查核人既有之個 人資料。
二、向資料業管機關或法人團體函調相關資料。
三、得通知受查核人或關係人,就查核內容陳述意見,並得要 求其提示關係人、佐證人或提供必要之資訊或物品。
四、對查核人施以科學儀器檢測或心理測驗。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應以書面為之。但因安全查核 之急迫性或為確保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得以化名、代號等方式 行之。
查核作業所獲取之資料,非經提供機關或法人團體書面同意
,不得公開。
第一項第四款所訂之科學儀器檢測、心理測驗之結論無法評
估時,應重行或送請其他專業機關檢測,但同一次查核作業中,
重行或送請其他專業機關檢測,以二次為限。
第 19 條 依本辦法第十三條所辦理之查核,其結果及效力如下:
一、認有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之安全顧慮者,應判定 該次查核不通過,受查核人為本機關人員者,自接獲通知 之日起不得接觸國家機密;非本機關人員者,不得分配訓 練、任用或使其接觸國家機密,已在訓練中者,應予不及 格。
二、無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之安全顧慮者,應判定該 次查核通過,受查核人為本機關人員者,自核定之日起,
得接觸國家機密,效期依甲、乙、丙三種查核,各為一年
、三年、五年。
拒絕配合填具查核作業所需之申請表格,且經約訪無法提出 拒絕填表之正當理由或拒絕約訪,該次查核得逕判予不通過。
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科學儀器檢測或心理測驗 施測結果,認受查核人有判斷基準所列之安全顧慮或施測結果無 法判定時,得由機關首長佐以受查核人其他查核資料,判定是否 通過查核。
受查核人拒絕查核機關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而施 作之科學儀器檢測或心理測驗者,得逕判該次查核不通過。
受查核人涉有施用毒品、濫用管制藥品或酒精等嫌疑者,查 核機關得要求受查核人開具同意書,配合提出公立醫院體檢報告
,受查核人不願意配合者,得逕判該次查核不通過。
第 19 條之一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人員,其安全 查核判斷基準除適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外,若有下列情事者,
應為不通過查核之判定:
一、有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列兩種以上之安全顧慮。
二、有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所列情事者。
三、對本人、配偶或一親等血親在大陸地區之所得來源交代不 清或隱瞞者。
四、對於在大陸地區期間之交友、求學、就業、財務或居住等 歷程之交代不清或隱瞞者。
五、本人擁有、曾經擁有或現正申請大陸地區戶籍、護照或等 同護照之其他證件者。
前項所列受查核人員曾赴大陸或港、澳地區停留長達三個月 以上者,查核機關應要求受查核人就停留目的、活動範圍及接觸 人員等事項,以書面詳實報告,並得要求受查核人提出相關佐證
文書或查證路線,受查核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者,得逕判該次查 核不通過。
第 20 條 受查核人於安全查核程序中所提供之資訊,經發覺重大事項 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時,查核機關得以告知要項而不告 知內容方式,給予一次重新陳述機會,受查核人因故意或重大 過失,再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時,無論有否安全顧慮,
該次查核應判予不通過。
第 20 條之一 安全查核被判定不通過者,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辦理,但不通過之原因已消滅者,得檢具事證,不受限制
。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 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 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 1 個正確或最適當的 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 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 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 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 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 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 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伍、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 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 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
,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因 9 月 22 日為星期例假日,
故順延至 9 月 24 日止)完成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 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
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 擇重要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 檢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
「確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 料,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101 年 9 月 24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 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第一科;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 第一科】。來函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本須知 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件 4、測驗式試題如附件 5)。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 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 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 試委員處理之。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申 請複查成績,應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 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6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 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請 依附件 6 規定格式辦理)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予受 理,並以 1 次為限。但第三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複 查各試成績,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者,請即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 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
,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 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 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及 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 由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 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 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
。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 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
,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
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 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 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 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 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 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 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 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 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典
(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 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 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 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 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 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請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 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 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 場規則處理。
三、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7),以書面 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四、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應試
,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五、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 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 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 得應試。
六、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 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七、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各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 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 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 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 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 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 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三)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計有下列 110 款(如下表列)
。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應考人專區」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要
,事先選購適當機型,攜至試場備用。
(四)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五)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 能。共計 101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