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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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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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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國際貿育局

新大樓 6 樓辦公室下班後獨立空調系統汰換工程

施 工 說 明 書

以諾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製

附件 4

(2)

目 錄

壹、 總則... 3

1. 施工說明書效力範圍 ... 3

2. 定義 ... 3

3. 承包人與施工者之責任 ... 3

4. 實地勘察 ... 3

5. 圖樣、施工說明書及標單 ... 3

6. 工程進度 ... 4

7. 承包人之工程管理 ... 4

8. 施工作業用地範圍 ... 5

9. 臨時性設施 ... 5

10. 工程障礙物及損壞修復 ... 5

11. 意外防護 ... 5

12. 工作協調合作 ... 6

13. 材料及人工 ... 6

14. 同等品之認定依政府採購辦法辦理 ... 7

15. 工程放樣 ... 7

16. 施工大樣圖 ... 7

17. 專利使用 ... 8

18. 責任施工 ... 9

19. 施工機具及設備 ... 9

20. 劣工窳料 ... 10

21. 遵守工程有關法規 ... 10

22. 承包人及小包 ... 10

23. 工程變更及造價增減 ... 10

24. 工程檢驗 ... 10

25. 報請查驗 ... 10

26. 標單項目及數量 ... 11

27. 工程期間臨時水、電 ... 11

28. 埋藏物件 ... 11

29. 災害保險(或另詳契約文件) ... 11

30. 工地環境 ... 12

31. 工程延期 ... 13

32. 工地撤除清理 ... 13

33. 對於質疑等之協議 ... 13

34. 工程協調 ... 13

(3)

35. 工程會議 ... 13

36. 施工計畫書 ... 13

37. 工程進度表 ... 14

38. 材料品質 ... 14

39. 工程檢查 ... 15

40. 記錄 ... 15

41. 照相 ... 15

42. 工地安全管理 ... 15

43. 養護 ... 15

44. 工地清理 ... 15

45. 估驗 ... 15

46. 承包商施工人員資格規定 ... 16

47. 其他 ... 16

貳、 施工計畫及工程範圍 ... 17

參、 電氣工程之一般規定 ... 19

肆、 施工及材料規範 ... 44

伍、 設備及材料規範 ... 51

陸、 補充說明及品質管制 ... 63

柒、 附件一 ... 75

(4)

壹、 總則

1.

施工說明書效力範圍

本施工說明書為本工程合約之一部份,所列之各種材料規格及其作法為施工之規 範及標準,承包人必須達到此規範及標準。

2.

定義

合約:本工程之合約包括標單(包括所附之工程進度表、工程詳細表、單價分析 表)投標須知、施工說明書、圖樣、工程保證書及簽訂合約前後所加入之 各項附屬文件。

業主:負責辦理本工程並與承包人訂立合約之公、私主管單位或主管人,以及其 指派之代表或委託設計、監造之電機技師本人及其指派之代表。

承包人:合約書內記載為承包商。

小包:指與承包人訂有合約,或為承包人所雇用,按照圖樣說明書承包本工程內 一部份工作而與業主無直接訂立合約之關係者。

監造單位之定義:本說明書所稱之監造單位為業主委託監造之電機技師本人及其 指派之代表。

工程司之定義:本說明書所稱之工程司為業主或電機技師派任之人員。

3.

承包人與施工者之責任

承包人應有充分之能力瞭解圖樣施工說明書,如有疑問應於決標日起 20 日向電機 技師提出並獲澄清或解決辦法,否則必須依圖說依表達之設計構想,繪製確實合 宜之施工大樣圖並經核准後,按預定計劃與時序確實施工。承包人應認清其完成 之工作應負完全之責任,如有偷工減料或數量短缺,材質不實等情事均屬承包人 品質控制應負之施工責任。

4.

實地勘察

承包人對各項文件均應切實瞭解,估價前並須親自到工程地點詳細勘察,對於地 勢、土質、緊鄰鄰地之環境、原有溝渠、建築物、工作場地、交通運輸、自來水、

電、煤氣、通訊管線之情況、當地法規以及其他特別規定等,均須調查清楚,日 後不得藉詞加價。

5.

圖樣、施工說明書及標單

(1)

圖樣包括本合約內所附之設計圖及一切經業主或電機技師核准之各項補充圖 樣。

(2)

工程上應有詳細圖補充之處,於工程進行時,經業主或電機技師核准之各項補

(5)

充圖,必要時,業主或電機技師有改良及變更原圖之權。如該項詳細圖發出後,

承包人認為與原來總圖不符合,將發生額外工作或材料時,須於五日內提出異 議,聲明應加之工料,否則該項詳圖即認為與原圖相符,將來承包人不得要求 加價。

(3)

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均係說明工程上一切施工程序、構造方法、及使用材料規格 之重要文件,二者均有同等效力,其有載明於此而未載明於彼,或二者所載偶 有不符者,承包人均應遵照業主或電機技師之解釋辦理。標單內所列之項目及 數量,僅供承包人之參考,在投標前承包人應自行實地勘察,按照圖說規定核 對及詳細估算,如發現有遺漏錯誤時,承包人應於投標前,請求說明,否則開 標後,所有數量不符與遺漏之項目,應視同已合併於其他相關項目估計在內。

除另有註明者外,工程總包價應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運輸、保險等費 用,如標單、圖樣及施工說明書三者均未載明而為工程慣例上所應有或不可缺 少者,承包人亦應遵從業主或電機技師之指示辦理,不得藉詞推諉及要求加價。

(4)

所有圖樣應以註明之尺寸為準,不得以比例尺丈量。如尺寸之數字有錯誤不符 或圖樣不明瞭,應即請電機技師解釋調整。承包人須將各細部放出足尺大樣,

請監造單位核閱認可後方能施工。

6.

工程進度

(1)

承包人應於開工前將本工程施工程序繪製工程預定進度表(CPM)及工地佈置圖

,以書面送電機技師、業主核備,修正進度亦同。經核備、核准之修正預定進 度表,僅作為核對之依據,其超出預定期限部份不視為業主及電機技師同意順 延,仍應受合約規定工期及罰則之約束。

(2)

承包人應遵照合約之規定,按監造單位同意之格式每日填寫工程日報表(用紙 由承包人自備)。

(3)

業主及電機技師於驗收時,如發現與合約或竣工圖表不符時,應由承包人負責 拆除重做或改善,其所需時間超過工程補修通知單所訂定之期限時,仍應視為 工程逾期論。

7.

承包人之工程管理

(1)

承包人須雇用工程經驗豐富之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常駐工地,代表承包人 負責管理工程進行事宜,如業主或電機技師認為該工地負責人不能勝任時,得 令承包人更換之,未經業主及電機技師同意承包人不得任意變更工地主任,除 非承包人認為工地主任不能勝任,於徵得同意後而中止其任用。工地主任於承

(6)

包人不在時,應代表承包人接受各種指示。

(2)

承包人應以其最好之技術及注意力有效地督導工程,並應仔細研究所有的圖樣

、施工說明書及其它指示,若發現任何錯誤、不符或應刪除部份應立即報告監 造單位。

(3)

承包人應負責本合約規定下所有工程的配合協調,包括各階段設計與工程之配 合,訂定操作順序進行之時間,確保各項工程之配合,準備必要之施工程序控 制表及施工圖以保證所有工程均妥善而儘速完成,不致造成顧此失彼之現象。

(4)

承包人應負全部工程責任,各小包應在承包人指導下負責其本身所作之工程,

並應與其各項工程小包密切配合。

(5)

承包人應於施工工地保持註有最近日期完整之施工圖。

8.

施工作業用地範圍

本工程於開工之前,承包人應於工地適當作業用地範圍內,依照業主及電機技師 核准之工地佈置圖,搭蓋施工所需臨時性之圍墻、工地辦公室、工房、料房等設 施。

9.

臨時性設施

本工程施工作業用地範圍應徵求業主之同意,以及遵守當地有關施工管理法規之 規

,不得擅自佔用其它土地,否則應由承包人自行負責。

10.

工程障礙物及損壞修復

(1)

本工程鄰近所有一切公私道路溝渠水管及電力電燈電話煤氣管電線桿等,凡足 以阻礙本工程之進行者,應由承包人與該管區之局廠公司,或私人商洽核准,

設法遷移或暫時移置,完工後恢復原狀,並負擔一切費用。

(2)

工程開工前,承包人應將施工區域內之設施現況勘測記錄。工程期間如原有道 路、地下水(酒)管等設施因而損毀時,承包人應負無償修護之責。

11.

意外防護

(1)

承包人於工程進行時,對於本工地之各項既設電力系統、鄰近房屋、建物、或 產業應加以防護,如因本工程施工而有損壞及坍塌時,修理賠償之費用及刑責 應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並應具備預防公眾危險之設備如籬笆、路燈、訊號、

危險牌誌及急救藥品等。如仍有意外發生,或因工作不慎,導致員工、鄰人、

路人傷亡,其保險及醫藥等費用及刑責,概由承包人負責,與業主無關。

(2)

承包人於幹管埋設開挖時,若挖及不明管線,應即時告知業主及監造單位非經 業主同意,不得毀損、挖斷不明管線,以免肇致本廠之用電安全。且承包人要 查明不明管線並研擬替代施工方案在不影響工期下、經業主及電機技師同意後 施工。

(7)

12.

工作協調合作

(1)

本工程如需與其他工程同時配合施工時,承包人應與其他承包人互相協調合 作。各該承包人應配合預留槽穴、或預埋管線,並依圖示或業主指示位置正確 施設。遇有施工設備應共同或施工程序上發生任何糾紛時,應遵照業主之安排 與調度,承包人不得異議,否則其所受損失概由各該承包人負責。

13.

材料及人工

(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之承包範圍,包括完成本工程之一切物件、材料、人 工以及所需一切施工機械及工具設施。所有物件、材料、機具設備凡註明應符 合標準規格者,意指國家標準及正字標記之規格主體及其附件,應附加說明及 試驗基準。如遇國家標準缺少時,則應送請業主或電機技師指示,依美國國家 標準或日本國家標準及其他國家標準,以符合完成本工程所需之近似規格標準

,擇一施行之。所有人工皆須為有經驗之熟練工人,遇有特殊工作時,應聘各 該項之專長人才擔任之,工地內材料之堆放應遵業主之指示或當地主管機關之 規定辦理,凡有關工程安全之工匠,如焊工、電工等,必要時得依業主之指示

,雇用持有政府發給執照之合格技工。

(2)

任何材料均為新品,其經業主或電機技師指示所送之材料說明書、試驗數據 者,應符合下述原則:

(A). 型錄及說明書應依工程進度,預留合理之審查及檢驗期間,送請核定。

(B). 其係進口之材料、物件,則尤須妥為計算其運送之時間,務以不妨礙工 期為準,否則其責任應由承包人承擔。

(C). 必要時業主或電機技師得要求承包人證明各項材料、物件之確實來源及 產地證明、品質及價格,承包人不得推諉。

(3)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工地上所有材料,無論己否建造完成,任何人不得擅 自運離,一應多餘之各項材料,及工程進行上所需用之橋架、頂撐等輔助材料

,須至各該項工程完成後方得運離。

(4)

本工程所用材料,其品質、性質、成份及強度等規格,在本說明書規定或業 主或電機技師認為有必要作試驗者,由業主或電機技師指示承包人取樣送往指 定試驗機關試驗之。並取得試驗報告書備查,所有費用概由承包人負擔。

(5)

本合約所規定之材料及規格,如市場無法供應時,承包人應於決標日起 20 日 內向電機技師提出,否則應設法採購使用,不得要求變更設計或延長工期,若 確因市面缺貨不能購辦,承包人得提出同等品,經電機技師及業主審查認可,

(8)

方得使用,若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 中扣除,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承包人不得以此要 求加價。

(6)

本合約所規定之材料及規格建議廠牌者,如用同等品,須先經電機技師及業 主同意,並符合本說明書第 14 條或契約其他條文之規定。

14.

同等品之認定依政府採購辦法辦理

(1)

所謂同等品者包括設備、產品、材料等與原產品符合下列原則,並經電機技 師及業主認可同意者:

(A). 符合設計原意。

(B). 不影響設計之空間及尺寸。

(C). 品質相當、規格性能相符。

(D). 可用性相當。

(E). 無損美觀。

(F). 不需更改施工方法。

(G). 使用操作便利。

(H). 不涉及加價或減價。

(I). 無安全上之顧慮者。

(2)

本工程所有材料均依上述規定辦理。

15.

工程放樣

工程開工之前,承包人應會同業主及電機技師施測建物位置,並設置測量標誌及 於適當間距安置樣板,樣板由承包人自備不另計價。樣板安裝經電機技師復驗合 格後,承包人應謹慎施工使尺寸、位置正確。工地內之所有標誌及測量樁橛,承 包人應確實負責維護,未經電機技師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毀棄。承包商並需將上 述之測繪資料繪製成圖,並將檔案交付業主。

16.

施工大樣圖

(1)

施工大樣圖係圖樣、圖表、圖解、說明、性能圖表、手冊、型錄、本施工說 明書及其他各有關章節,由承包人、製造廠、經銷商準備提供。

(2)

材料、設備等之成品及展示匠意之實作,做為評定工作之標準。

(3)

承包人應事先仔細核對提送之施工大樣圖,並經簽章,證明查訖後,再行提 送。施工大樣圖於開工後 20 日內送審,俾使業主及電機技師有充份之時間審 查及承包人有足夠之時間修正,而不致影響工程之進行。若逾上述之送審期限

(9)

,則以工程逾期論,承包商不得異議。

(4)

業主及電機技師對完全符合合約規定之施工大樣圖應迅予核准,惟業主或電 機技師對單項之核准不表示對包含此單項之組合核准。

(5)

承包人應將核覆不合之施工大樣圖迅予修正後再提送,直至核准為止。

(6)

施工大樣圖與合約有不符處,承包人應事先以書面提出,否則雖經業主或電 機技師核准承包人仍應負責。

(7)

監造單位對施工大樣圖之核准乃屬行政手續,如施工大樣圖上有繪圖之錯誤 或不合設計原意等錯誤,其技術與品質上之責任乃由承包人負責。

(8)

經業主核准之施工大樣圖均應提送二份。分別送監造單位及業主備查。

(9)

所有提送之施工大樣圖或施工計劃書須附有承包人之簽認章,其格式如下:

施工大樣圖簽認章

本施工大樣圖或施工計劃書業經本公司工地主任詳細審閱核對,為符合設計原 意及合約內容之最佳方案。對產品品質、製造方法、施工安全、施工可行性、

所有尺寸、現場核對及與其他工程或設備之配合,本公司願負完全責任。

XXXX 公司

工地主任簽章: 日期:

(10)

承包商合約之附圖為設計圖,承包商應聘用具工程經驗之繪圖人員,依據設 計圖繪製各種詳細施工圖供現場人員於現場使用。

(11)

分項工程施工計劃書中應附有施工圖送審進度表,並依進度表日期送審通過 後,才可依核准圖而施作。

(12)

須繪製之施工圖項目詳見”施工計劃書編製要點”(請編列內容及項目)。

(13)

估驗時應檢附當期估驗內容之施工圖及電子檔各二份,視同估驗必須之文件

(14)

工程完工時,承包商應參照各階段工程記錄整理完整之施工圖及電子檔各二 份提交業主及監造單位。

(15)

承包商應於施工工地保持註有最近日期完整之施工圖。

(16)

承包商應自行掌控配合進度而於分項工程計劃書中檢附”樣品送審進度表

”。若無分項工程計畫書,則於總體施工計畫書或品質計畫書中檢附。

(17)

有關工程施工所有相關「簽認章」,皆需行文報請業主核認後,始可使用。

17.

專利使用

凡工程上所用各項材料,如屬於專利品者,則應繳之專利品費用由承包人照付,

(10)

如因侵害專利權而發生訴訟等事亦由承包人負責處理。

18.

責任施工

凡圖樣或施工規範中訂明應由出品材料廠商或代理商責任施工之工作,於完工驗 收合格後,依監造單位核准之各該廠商提出兩年保固切結書,並由承包人連帶具 結保證。

19.

施工機具及設備

(1)

承包人之自備機具設備:

(A). 本合約工程價款,已包括完成本工程主體及附屬工程等之施工機具設備 之一切費用,承包人應在各承包單項之單價中計入,不得另行編列項目。

(B). 所有機具應以適合各該單項工程施工之適當設備,不得有機件失靈,零 件不足,或疏於保養維護,以致時作時輟延誤工期之情事,如經監工人 員認為該項工具不堪承擔工作所需,通知更換時,承包人應即照做,不 得推諉。

(C). 施工機具,應備妥充足之數量,不得有延遲工作、補充機具數量不足之 弊病。

(D). 施工機具凡有足以產生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如吊車、吊臂、工作電梯 等均須符合工礦安全檢查規範,並作定期保養與檢驗。其它如電焊乙炔 吹管、彎切鋼筋機具及各種攪拌機、震動器等均需要充足數量,操作順 暢,不產生空氣污染及噪音等違反公共衛生安寧之情事,否則任何違失 均由承包人負完全責任。

(2)

機具器材之儲存:承包人應按業主所核定之工程進度表,於工地儲存足量之 備份器材,不得因器材儲存數量不足或備份不全,以致影響工程之進行及工期 進度。儲存場地,應以不妨礙正常作業之操作,並有充分之防災設備,其儲存 易燃器材或燃料之處所,宜有適當之隔離及防火設備,儲存場所並須有適當之 維護空間與設施。

(3)

業主供借機具器材之歸還:工程竣工後,所有供給或借用之機具器材,應依 業主規定之手續在限期內歸還業主,並負責運送至業主指定地點。如限期內無 法歸還者,應事先報請業主核准延期歸還時限,否則以工程逾期論,歸還之機 具器材應在配件齊全、無損壞之可用狀態、操作順暢、原型完整之狀態下始予 驗收,否則承包人須負責修配完整後歸還業主。

(11)

20.

劣工窳料

本工程任何部份,如發現工作或材料與圖樣或說明書不符時,均視為劣工窳料,

無論已否完工均應拆除重做,並將窳料立即運離工地,對於完工部份,不得以監 工人員未事先制止即屬默認而拒絕拆除運離。如因拆除而致損及其它承包人之工 作時,承包人亦應負責賠償,如承包人屢經業主警告,仍不拆除修正或不將窳料 運離工地,業主有權解除合約,其因解除合約或代為完成而招致之一切損失,承 包人應負賠償之責,如承包人無力賠償時,得依合約之規定辦理之。

21.

遵守工程有關法規

(1)

承包人對於本工程所在地之一切施工管理法規,以及安全規章,必須切實遵 守。

(2)

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遵守電力公司、電信局、自來水廠、瓦斯公司等公共 設施單位之規定。

22.

承包人及小包

(1)

如承包人有使其他承包人因本工程而受損時,此項損害應由致損者負責向受 損者料理清楚。若業主因上項損害而被控訴,則一切訴訟應由致損者代業主料 理,如遇敗訴,則一切損失歸致損者負擔。

(2)

承包人如欲將本工程內某一部份工作分包於專業工作之小包,則應先將該小 包之名稱經歷於事先徵得業主及電機技師同意。小包所做之工程及一切行為由 承包人對業主完全負責。

23.

工程變更及造價增減

依合約規定辦理 24.

工程檢驗

工程進行期中業主或電機技師得經常定期或重點作各種必要之勘查、測量及檢 驗,承包人應局部停工並給予一切方便與合作,不得因而藉口要求加價或延期。

於進行下一步驟工作前,須經檢驗,如經檢驗不合於本工程圖說之規定者,承包 人應即依指示作無償之改善、拆除重做或廢棄,且在未改善前,不得擅自施工或 使用,否則業主或電機技師得勒令停工,其一切後果責任概由承包人自行負責。

雖經業主或電機技師複測或檢驗之工程,承包人仍應負其全責。又如需經試驗 者,其試驗費用(人工、材料),除另有規定者外,均由承包人負擔。

25.

報請查驗

本工程於進行至某一階段,如地基放樣、管道挖掘、管線埋設、盤相體定位安裝

(12)

等時,承包人均須報請監工人員查驗,始准進行次一步驟之工作。如按規定須報

請當地工務機關查驗者,應由承包人負責申報。惟有關安全責任,應由承包人負 責。

26.

標單項目及數量

(1)

本案發包採總價決標,標單所列項目及數量僅供參考,投標廠商需依圖說及 現場實際需要詳實估算,所列如有出入,得於單價項目內調整,並不得塗改 標單所有項目及數量,得標後依總價承包並不得要求追加,仍需按工程圖說 負責施工完成。

(2)

其他未提及事項及工程圖說與工程標單問題,請於投標前提出,若於得標後 則以上情事,以業主及技師解釋為主,承包商不得藉故加價及展期。

27.

工程期間臨時水、電

施工期間臨時水、電及其所需之器材及費用除另有規定外均由承包人自理。

28.

埋藏物件

工地內如發現埋藏物件,承包人須立即停止施工,並妥加照料,不得有損毀之情 事,並報告業主遵照業主之指示處理。

29.

災害保險(或另詳契約文件)

(1)

工地安全措施係承包商之責任,工程如遇意外事故或災害,概由承包商負責

處理與賠償。承包商於投標前應詳查工地四週情形、工程概況及本身能力,

依保險公司規章估價計列保險費,投保項目如下:

(A) 工程綜合損失險(依扣除保險費後之施工費用加局供材料表估列之材 料費投保)。自負額最高新台幣 壹佰萬 元整。除不包括「除外風險」

外,投保之項目包括:地震、颳風、風暴、地層移動、豪雨、強風、

巨浪、海嘯、潮汐、雷電、過早爆破及竊盜等。

(B) 鄰屋(含公共設施)倒塌及龜裂責任險。

鄰屋倒塌為新台幣 元以上。(自負額最高新台幣元整。) 鄰屋龜裂為新台幣 元以上。(自負額最高新台幣元整。)

(C)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二百萬元以 上。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

保險期內最高責任無限。

(D)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E) 定做人監造工作相關人員意外保險(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五百 萬元以上)。

(2)

承包商如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所僱用(含協力、分包等)之勞工(含臨時工等) 加保者,於發生職業災害時,為保障勞工權益,本廠得按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自 應付未付之工程款中,先行預扣金額代賠償受害勞工,承包商不得異議。

(3)

工程決標後,承包商應即自行向產物保儉公司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保險單應註明

(13)

本廠為受益人,保險單亦應批註保險期間保險單若有更改應通知受益人。

(4)

遇意外事故可能導致賠償請求時,承包商應即依照保險公司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申請索賠以維權益。本廠收到賠償款後轉發受害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惟事故為工 程或材料損失或鄰屋(含公共設施)倒塌龜裂時,應由承包商負責修復或重購補充 或協議以金錢賠償。本廠經派員勘查後,始可將收到之賠償款轉發承包商。但保 險單上約定之自負額及超出保險賠償之金額均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本廠不予補 貼。

(5)

保險期限應自開工日起自驗收合格日止,不論工程契約所定為工作天或日曆天,

承包商應自行審慎估算,如在實際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前保險期限已屆滿,承包商 應予續保。如因可歸責承包商之事由致工期延長,承包商應主動辦理展期,其展 期保費自行負擔。但工期延長原因為不可抗力或為本廠事由者,經承包商中請本 廠核可後,展期保費由本廠負擔。

(6)

工程未經複驗合格以前,任何天然或人為之災害、事故所造成之一切損失(包括 本廠、承包商已用及未用之材料)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

(7)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將保險單正本及副本一份與保險費收據正本送本廠審查保 管,經審查未按規定要件投保者,承包商應即修正,未辦理修正完成前本廠不予 驗收計價;加保時亦同。

(8)

本廠依規定審查合格後,於驗收計價時一次給付保險費,若實際發生保險費超過 工程契約所列之保險費時,按工程契約所列金額給付;若低於工程契約所列保險 費時,核實給付,嗣後不再補足。

(9)

因工程變更設計追加施工費及材料費,承包商應即辦理加保,增加之保費由本廠 負擔。如工程變更設計追減施工費及材料費或縮短工期,則本廠不扣減契約所列 保險費。

(10)

承攬工程如中途由保證人接辦時,應重新辦理投保,保險費由保證人自行負 擔。發生災害時,一切協調、請求理賠事宜及不足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或接辦 保證人負責,不得要求本廠補貼。

(11)

工程如遇意外事故或災害,必須由保險公司勘查部分,承包商應立即聯絡保險 公司查勘,不得藉故拖延,並應於查勘後立即復工,不得以保險公司理賠手續 未完成或其他理由停工。

(12)

施工期間如因損壞各種管線或影響給排水系統,所衍生之第三者損失概由承包 商負責處理及賠償。如承包商為減少此項風險而投保險,則應另辦保單,此部 份之保險費本廠不負擔。

(13)

本廠對承包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賠償責任。前項 人體傷亡或閉物損失之風險,承包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14)

承包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15)

承包商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 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承包商負擔。

(16)

工程契約書內有關災害補償條款均予刪除無效。

30.

工地環境

(1)

工地應經常保持整潔,不得將拆除之模板或進場材料隨意堆置,並應切實注 意環境衛生,器材應分門別類整齊堆放在固定場所。

(14)

(2)

為確保本工程施工安全及維護公共秩序,承包人應作適當之措施以防範各種 可能發生之危險及擾亂安寧。如發生任何事故,概由承包人負責處理,與業主 無關。

(3)

施工期間承包人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之規定辦理並遵守各該地方之法令規定。

(4)

本工程施工地點為管制區內,承包人應按照監之相關規定辦理出入許可手續

。 31.

工程延期

依契約條文規定辦理 32.

工地撤除清理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在工地自備之工房及其他臨時施工設施均應撤除,施工機 具,廢料等應按規定分別歸還及處理。工地並應確實打掃清潔至業主認可為止。

又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佔據工地不還。上項工作承包人如拖延不按時辦理除不 給予工程尾款外,並得以工程逾期論處。

33.

對於質疑等之協議

設計圖書未有明示或發生疑問時,應由承包商之現場代理人出面提出,並與監造 單位檢討協議之。

34.

工程協調

施工現場若另有它項工程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業主及電機技師之要求下辦理下述 事項:

(1)

承包商應提施工圖、進度表,明示配合事項,以便與其他工程單位互相協調 合作,如有紛爭時,由監造單位協調。

(2)

承包商應負責工地清理工作,並與其他承包商協調分工,及費用分擔等。協 調結果交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執行。

35.

工程會議

工程會議由監造單位召集。出席者包括承包商之工地主任、品管工程師、勞安人 員及有關設備業者之工地代理人,其它之關係業者依需要邀請參加。會議內容應 作成記錄,並於下次會議時提出處理結果報告。

36.

施工計畫書

(1)

承包商應於契約規定天數內提出整體施工計畫書,交業主及監造單位核備,

其內容除依本說明書「施工計畫編製要點」之規定以及其他監造單位要求之項

(15)

目。

(2)

若未能一次提出全部計劃書,可經監造單位同意於施工前 7 日內提交「分項 施工計劃書」,但需填寫分項施工計劃書送審進度表附於總體施工計劃書中提 出,並依送審進度表時間送審。

(3)

分項施工計劃書內容詳「施工計劃書編製要點」。 37.

工程進度表

工程進度表分為如下各種:

(1)

工程總進度表

開工後 20 日內提出工程總進度表(CPM),交業主與監造單位核備,工程總進度 表依網路圖形作成。

(2)

月間進度表

次月之月間進度表應於前月份最後一個星期工程會議以前作成,經業主及監造 單位核備。

(3)

週間進度表

工程進行間,進度若有落後監造單位得要求承包商提送翌週之週間進度表,應 於該週之星期工程會議以前作成,經業主及監造單位核備。

(4)

送審

各分項工程進度表應於總體施工計劃書中提出,經業主及監造單位核備。

(5)

製作工程進度表時,應考量下列各事項:

(A). 氣候、風土、習慣等之影響。

(B). 製作圖及施工圖之繪製及認可之時間。

(C). 主要材料之進場時間。

(D). 試驗所需時間。

(E). 自主檢查與監造單位檢查之時機。

(F). 電機設備與機械設備以及其它工程。

38.

材料品質

(1)

承包商對各項材料之進場及使用,應確認符合設計圖說及規範標準,並依品 管計畫管理程序,先行檢驗及試驗,再將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送監造單位複 核確認。

(2)

各項材料應經監造單位之檢查認可。

(3)

材料試驗除明記於標準施工說明書外,監造單位認得另指定必須試驗之材料

(16)

,試體製作應經監造單位認可。材料試驗應由具公信力之試驗機構為之,試驗 結果應儘速交監造單位認可。

(4)

未經監造單位簽認之材料不得使用。

39.

工程檢查

(1)

監造單位之工程檢查分為定期工程檢查與分項工程檢查。定期工程檢查每一 至二星期執行一次,各分項工程檢查,承包商應擬定品管計畫,內容依施工圖 及規範擬定檢查標準、檢查時機、缺點改善等,並由承包商自主檢查,填列記 錄,由工地主任將經品管工程師簽認合格之檢查記錄,送監造單位複檢。

(2)

監造單位接獲承包商之檢查申請,得隨時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寫於檢查表 之監造單位複核欄。

40.

記錄

工地記錄含工地日報表及工程相片,必要部份以錄影作為記錄。工地日報表每日 彙集一次,並於每日收工後提交監造單位。

41.

照相

照相分為工程記錄相片、定點記錄相片、竣工相片等。工程記錄相片應能顯示各 分項工程之內容、工程精度、收邊與相關部份之組合關係。尺寸為 4x6 英吋,各 分項工程完成時應彙集於 A4 卷宗二份提交甲方及監造單位存查。定點記錄相片 應於指定之地點、每月一次定期性記錄工程之進行狀況。

42.

工地安全管理

工地之安全管理,由承包業者之工地代理人負責,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確實 辦理。每月估驗前應確實檢查下月份所需之工地安全準備事項,未充份完備前,

業主及監造單位得暫不予估驗。

43.

養護

施工完成部份及未使用材料等,有污染或損傷之虞者,應以適當方法加以養護。

其它有需要之處所,監造單位得指示承包商處理。

44.

工地清理

工地內應充份佈置大型垃圾桶,並於每週定期清掃,未使用到之材料應區分種類 搬出場外,具危險性之廢棄物,並應隨時清除。

45.

估驗

(1)

承包商於第一次估驗時,應檢附經監造單位及業主核可:

(A). 施工計畫書

(17)

(B). 品管計畫書

(C). 工程保險證明文件 (D). 勞工安全及衛生計畫書

(2)

各期估驗應檢附下列資料:

(A). 估驗單

(B). 施工記錄照片 (C). 品管檢查記錄表

(D). 該期各項材料檢驗、試驗報告 (E). 該期工地協調會會議記錄 (F). 工程日報表

(3)

估驗合格標準依合約要求之規範。

46.

承包商施工人員資格規定

(1)

承包商工地現場管理人員(至少 1 人以上):

工地主任:具大專相關科系畢,有水電施工管理協調實務經驗 5 年以上者。

(2)

工地現場另行成立品管組織架構(至少 1 人以上):

承包商應設立專責之品管組織,選派適當人員負責執行品管計劃,準備各種品 管手冊,推動各項品管工作,以確保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品管工程師:大專電機及機械相關科系畢,並具品管工程師證照者。具電氣配 電及現場施工及品質管理實務經驗者(品管人員需為專任)。

(3)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組織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勞安人員 需為專任)。

47.

其他

(1)

本說明書所載各項,如本工程於施工中未用到者,該項規定自動失效。

(2)

本說明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業主視工程之性質以書面通知承包人辦理,或 依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之。

(18)

貳、 施工計畫及工程範圍

承包商需於合約工期內提供必要之人力、設備、器材與勞務,完成一套功能完善,

品質優良符合功能要求之電力系統設備,交予業主使用,並對業主之人員提供充份 與適切之訓練、工程資料與協助,以確使本場順利運作;承包商並須提供保固與改 善服務,以彌補正常運作下,發生之一切缺失與損壞。本工程之工程範圍可歸納下 列項目:

1.本工程應依經濟部頒"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

2.本工程接地方式依內規規定採"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 接地電阻 R<10 歐姆採責任施工。

3.施工時,所有幹管(管)線線徑大小,迴路數依配置圖面,所示為施工標準。

4.本工程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空調汰換工程,詳如以下說明。

5.拆除原既設下班用空調系統之頂樓室外主機 1 台和 6 樓室內機 8 台,及原既有 管路,詳參考圖面 E-8,並將之整理後集中放置,依業主要求處理。

6.本工程設計規畫於新大樓 6F 的秘書室 2 間、副局長室 2 間、局長室、會議室

、休息室共計 7 間辦公室安裝室內機 7 台和有線遙控器,及新安裝冷媒管路、

電源線、可撓式軟風管和擴散型出回風口,詳參考圖面 E-9、E-10。並於頂樓 架設空調系統室外機,詳參考圖面 E-7。

7.本工程在 B1 的 MPA-A 盤內新設一只無熔絲開關,佈設電源線至 6 樓電氣管道 間之新設分電盤 AC 6F,做為本次新設空調系統獨立用電,並加裝集中控制器

,連接控制線至頂樓的室外機,使用該控制器作遠端操作。

8.承包商於第一次工務會議時應提出施工範圍現場查線場勘結果,預計佈設管線

、空調機組架設等施工方法和相關問題說明,紀錄於當日會議紀錄,作為日後 施工抽查和竣工驗收依據。

9.本工程施工範圍包括軟硬設備之安裝、配管、查配線、試驗、教育訓練,以至 正式運轉為止。

10.本工程所需一切器材設備,應按照設計圖說及材料明細表所載明之格式購置。

11.施工時若有打洞穿牆,穿樓板,敲打牆壁者,必要位置處承包商應負責收尾,

及做好填塞處理。

12.承包商施工時應注意員工安全,拆除之廢棄物應依業主要求妥善處理或集中放 置管理,若使辦公室員工或其他工作人員於本工程施工期內因處理不當而造成

(19)

傷害,應由承包商負賠償之責。

13.本工程之管線採明管佈設固定於各樓層既設線槽內或牆面上方,承包商需於箱 體標示名牌。

14.辦公室現場施工需提早向業主提出申請,並說明施工時間,經業主核准後方可 進場施作,本工程需進行停電施工接線部分亦同照此規則辦理。

15.改善工安環境,以符合法令為要務,現場施工後需清潔恢復。

(20)

參、 電氣工程之一般規定

一、 資料送審 第 01330 章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品質計畫 1.2.2 施工計畫 1.2.3 施工圖

(1) 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

(2) 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

1.2.4 廠商資料 1.2.5 樣品 1.2.6 實品大樣 1.3 相關章節

依契約文件及各章規定。

2. 產品

2.1 品質計畫:應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2.2 施工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為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

依實際需要經工程司同意後,得精簡或免提送部分內容。

2.2.1 整體施工計畫:應於開工前提送工程司審查,其內容包含如下:

(1) 工程名稱及概要(含基地現況)

(2) 工地組織及分包計畫

(3) 預定進度表(含施工順序)或網圖

(21)

(4) 主要施工項目之分項施工計畫送審時間 (5) 主要器材設備、材料預定進場及送驗時間 (6) 工地佈置

(7) 臨時圍堰、排水 (8) 環境清潔維護

(9)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0) 施工協調流程(或機制) (11) 緊急應變計畫

(12) 其他(視工程特性需求或工程司指示項目)

2.2.2 分項施工計畫:應於該工作項目施工前提送工程司核可,其內容包含如 下:

(1) 施工方法 (2) 施工步驟 (3) 施工進度

(4) 人員、機具及材料安排 (5) 施工圖

(6) 安全措施

2.2.3 交通維持計畫:依第 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

2.3 施工圖

2.3.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製作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並提送可複製之電腦 圖檔媒體及 A3 第二原圖各 1 份,提送工程司審查。

2.3.2 施工製造圖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製造、裝配、佈置、放樣、平面或立面圖 (2) 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3) 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4) 適用之標準,如 CNS 等之章節編號 (5) 與契約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6) 完整之材料明細表

(7) 製造廠商之圖說

(8) 佈線及控制示意圖(視需要而定)

(9) 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10)性能及測試數據

(22)

(11)承包商依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設備及系統之圖說 2.3.3 工作圖應附設計計算書或其它必要之資料,詳細解說其結構、機械或系

統及其使用方式。於該項工作施工前,由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簽核,提 送工程司備查。

2.3.4 施工圖之標題欄應包括下列資料:

(1) 施工圖之圖號、標題、日期

(2) 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 (3) 承包商簽名或蓋章

(4) 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依相關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

2.3.5 施工圖在提送工程司審核前,須與其他關連契約彙整界面並經關連承包 商簽認,如有未能簽認之情事發生時,應報請工程司協調處理。

2.3.6 承包商提送施工圖複審,應循前次送審相同之程序,並以書面說明或於 送審之施工圖上標示出工程司審查指示修正及新增之變動。

2.3.7 若先前已核定之施工圖有變更之必要,且承包商已獲工程司通知進行變 更,承包商即應按核可之變更內容,修改先前核定之施工圖,並再次提 送工程司審查。

2.3.8 工程司審查承包商之施工圖,並不免除承包商遵守契約約定之義務及承 包商對送審施工圖正確性之責任。未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承 包商應負其全責,包括訂購材料或進行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2.4 資格、證明或技術文件

承包商應依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資格、證明或技術文件:

(1) 就製造商之圖說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 圖說資料文字為外文,原則應附中文譯本,惟經工程司同意得以摘 要方式翻譯。

2.5 進口品規定

2.5.1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經該主管機關公告限制或禁止參與採購之國家或地區 之產品不得使用。

2.5.2 進口品承包商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

(1) 海關進口證明書。

(2) 原製造廠產品出產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 製造國檢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或製造廠試驗合格證明 文 件並經當地法院公證,或經當地相關性質之工商協會公證並經買 賣國雙方 駐外機構之一簽認。

(23)

2.5.3 進口物品如無法依 2.5.2(3)辦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 驗報告。

(2) 2.5.2(2)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 之認可標誌。自辦監造者,應比照本項規定辦理。

2.5.4 進口物品如係在採購案決標日前已進口,其出廠日期至決標日未逾 5 年而 物品本身無有效期限之限制,且無法依 2.5.2(3)或第 2.5.3 辦理者,承 包商應檢附延長原有保固期限 1 年之保固切結書代之。

2.5.5 前揭各項證明或公證之文件,非以中文出具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 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主,該中文譯本如有錯誤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2.5.6 各類進口物品如均無法依前揭規定辦理時,得就個案需求另行檢討辦 理。

2.6 樣品

2.6.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及數量提送樣品,清楚顯 示產品完整之功能特性、顏色色樣範圍及附屬裝置。提供之樣品應包含 下列資料:

(1) 樣品之型號、名稱及送審日期

(2) 材料供應商、製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3) 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4) 適用之規範章節號碼

(5) 適用之標準,如 CNS 或 ASTM 等。

2.7 實品大樣

2.7.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 後方得施工。

3. 施工

(空白)

(24)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 目之單位]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包括 於契約其他項目內。

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 目之單位]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 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25)

二、 品質管理 第 01450 章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契約工作之品質管理規定,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 品質目標。

1.1.2 行政院三級品管制度分為三層級管控,第一級品質管制由承包商負責全 面性自主品管,第二級品質保證由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負責督導及抽查 承包商落實自主品管,第三級品質查核由工程會及各工程主管機關成立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所屬相關單位之公共工程進行工程施工品質查 核。而本施工規範的品質管制主要是對於承包商的自主品管加以規範,

以澈底落實三級品管中的第一級品質管制,而第二級品質保證與第三級 品質查核則另依機關之規定辦理。

1.1.3 承包商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 檢驗作業等計畫,先提送工程司核備,並在施工前會同工程司完成準備 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中,承包商亦應會同 工程司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

1.1.4 工程材料、產品及施工項目之檢驗、試驗

(1) 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工程司對本工程施工品質及各項材料之強 度、成分、性質等認為有檢驗、試驗或再檢驗、試驗之必要時,承 包商應在其監督下執行檢驗、試驗或取樣送往依「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驗、試驗。

(2) 工地實驗室之服務

工 地 實 驗 室 須 對 欲 提 供 之 試 驗 / 測 試 項 目 向 符 合 CNS 17025

(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提出申請並驗證通過後,始得提 供該項試驗/測試項目服務。

1.2 工作範圍

(26)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1.3 相關章節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11 Z4002 品質管制指南 (2) CNS 9042 Z4022 隨機抽樣法

(3) CNS 13041 Z7228 校正及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制度-運作及認證 之一般準則

(4)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相關法規

(1) 政府採購法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6)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補充要點

(9)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10)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補充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並應依契 約約定時程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2) 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辦理下列各項品質計畫措施︰

A. 管理責任

(27)

甲、公司組織 乙、工地組織 i. 品管組織 ii. 工作職掌 iii. 管理審查

B. 施工要領 C. 品質管理標準

D.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E. 自主檢查表

F. 不合格品之管制 G. 矯正及預防措施 H. 內部品質稽核

I.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J. [機電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5.2 製造商證明書

若規範規定,承包商即應提送製造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規定標 準。各類報告按契約之約定提送。承包商提送證明書,並不免除承包商 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裝產品之責任。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

(28)

(2) 承包商應於訂約後 15 日內,將品管組織之品管人員之登錄表(依 工程會頒布之格式)報請監造單位審查,經機關核定後,7 日內由 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 同。

(3) 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應依規定期限,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制執行事 項,提出品質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之。

3.2 品管工作

3.2.1 承包商及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承包商應依工作需要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員至工 地了解現場狀況及安裝情形、及施作之品質水準等,就其結果及建議向 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3.2.2 產品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 依契約約定辦理產品製程階段之品管工作。

(2) 工作流程:產品設計→產品試製(含實驗及檢驗)→生產製造→運 交工地。

(3) 依契約約定或施工規範規定提出所需之項目及報表。

(4) 本階段之工作由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商之產品品質工程師辦理 之,並依契約約定及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

3.2.3 施工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 工作流程:工地施工→試驗及檢驗→資料分析→繪製管制圖→資料 建檔。

(2) 承包商在施工中,應對施工品質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施 工完成後不易由外觀檢驗其品質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工程 司進行現場監督。

(3) 承包商應就鋼筋組立、模板組立、混凝土澆置…等重要作業,依據 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就工作各階段應納入檢驗之 項目,使用核定之表格逐項進行自主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向工程 司提出抽(查)驗申請。

(29)

(4) 承包商應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辦理自主品管,施工人員應於每一 施工階段完成檢查後,即予自主檢查並填報施工自主檢查表,經工 地代表及品管人員簽認其屬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之重要施工項目 或檢驗停留點,應經營造業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非營造業承包商 之負責人、授權代表或專業技師)簽認合格者,送經監造單位核備 或抽(查)驗合格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3.2.4 承包商應負責第一級自主品管,每批材料、設備進場時應備出廠證明、

檢驗報告,由承包商品管人員依契約約定,自行辦理相關之檢驗,並填 製自主檢查表,未符合約定者即行退貨;符合約定者,將自主檢查表提 報工程司核備,經審查合格後應分批放置管理,如有需要及施工期間工 程司得進行檢驗或要求提供樣品。

3.2.5 本施工規範之檢驗標準為承包商第一級品質管制自主檢查之下限標 準,驗收時,查核檢驗紀錄文件,以承包商自主檢查表經工程司同意核 備之文件為基準。

3.2.6 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品管人員工 作重點如下:

(1)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 並據以推動實施。

(2)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 詳實記錄,及簽認等事項。

(3) 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與改善。

(4) 品質文件及紀錄之管理。

(5) 其他提昇工程品質事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量,若

(30)

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價,若 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31)

三、 基本電機規則 第 16010 章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電機設備之一般要求及相關材料之安裝、測試和維護基本規則。

1.2 工作範圍 1.2.1 變電站 1.2.2 高低壓配電

1.2.3 一般照明及緊急照明 1.2.4 接地及避雷

1.2.5 火災警報及廣播系統 1.2.6 不斷電 UPS 系統 1.2.7 電話管線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02501 章--管線工程通則 1.3.4 第 16061 章--接地

1.3.5 第 07840 章--貫穿結構用材料之防火阻絕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建築技術規則

(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4)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32)

(5) 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6)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7) 電信法

(8)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9)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1.4.3 美國標準協會(ANSI)

1.4.4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5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4.6 英國國家標準協會(BSI)

1.4.7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8 美國電子與電機工程師協會(IEEE)

1.4.9 美國國家電氣規則(NEC)

1.4.10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4.11 國際電機安全法規(NESC)

1.4.12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4.13 美國保險實驗所(UL)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配置,提供設備檢討資料。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 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設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4)人員訓練計畫(含授課內容、教授時數、訓練手冊及紀錄)

1.5.3 施工製造圖 (1) 系統架構圖

(2) 設備詳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 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等。

(33)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

設備基礎之施工製造圖等。

(4) 產品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1.5.4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原製造廠產品出廠證明。

(3)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4) 若為進口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 定辦理。

(5) 若契約圖說規定產品應持有國際公認之 UL 或 FM 之標誌者,依契 約圖說之規定。

(6) 系統操作手冊及系統維護手冊(含建議之備品及耗品)。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搬運所有設備時應妥善作業,防止其內部元件遭受損傷、破壞,發現有 缺陷應立即更換新品,不可裝置損壞的設備。

1.6.2 設備應存放在乾淨、乾燥的場所,以保護設備免於受到灰塵、蒸汽、水 汽、施工碎片及天然災害的損傷,長期儲存之材料及設備之保護應依照 製造廠之說明辦理。

1.6.3 任何會受到凝結濕氣傷害的設備,則必須提供輔助的電熱器,或將此設 備存放在加熱設施運轉之場所。

2. 產品

2.1 一般要求

2.1.1 設備及系統應包含全部設備之組件、附件及互相之系統聯繫,以使整個 系統能依契約圖說之規定運作。所有機構之全部組件均可承受在製造、

安裝,及在斷續或長期運轉中所可能發生之應力。

2.1.2 所供應之設備及附屬裝置應以同一製造廠商供應為原則。

(34)

2.1.3 名牌:每一設備組件應有一永久性、抗蝕之名牌,牌上應標示製造廠廠 名、系列號碼及設備之額定。每一名牌應於目視檢查時清晰可見。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電機設計圖說對於影響電機安裝的全部結構細節僅為一般說明,細節部 分仍須參考並配合建築、結構及機械設計圖說,承包商應協調各項工作 進行預埋及施工。

3.1.2 協調配合

應將設備安裝、接線、保養所需之空間及配合工作,與其他承包商或其 他契約協調,以完成所有電氣設備安裝及保養所需之措施、維修空間、

以及施工用臨時用電設施。

3.1.3 各工程間之介面及工作範圍應符合各契約圖說之規定,並確保各系統均 能成功的運轉,以達到滿意的操作性能。在任何工作階段,其介面工作 應和有關的承包商討論,並獲得工程司之核可,若有不明確之處,應由 工程司做成最後之裁示。

3.1.4 施工前,凡負載與契約圖說或規範有不同者,承包商應負責核對,確認 及重新計算所有系統、設備及裝置。如需變更,承包商應重新訂正所有 有關之圖說及文件,並依規定與其他承包商所做之任何變更進行協調。

3.1.5 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承包商應即辦理正式水電裝接,並依契約規定期限 內完成正式供水供電。

3.1.6 契約圖中未標示之分歧管、彎頭、彎管、接線盒或其他必需之配件等,

承包商必須配合提供。

3.1.7 電機設備之每一部分及所有儀表,無論是裝在設備上搬運或分件運送,

均應以防銹之金屬標籤以鋼絲或螺絲確實繫牢以作標示。所有拆下之個 別組件須定出對應編號以便於現場安裝時不致發生錯誤。

3.1.8 電信設備完工後,承包商須依「電信法」、「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

(35)

技術規範」及「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向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NCC)委託之電信審驗機構辦理電信設備完工之 審驗。

3.2 安裝

3.2.1 供電設備之施工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 則」、「建築技術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

3.2.2 電機設備應依本「工程施工規範」之有關章節及製造廠之說明進行安裝 及測試。

3.2.3 電機系統之標示

(1) 所有電機系統的標示必須用中文。

(2) 配電系統設備

提供刻字塑膠薄片名牌應為白底黑字,白底紅字則使用於緊急系統 在所有配電系統設備上,至少包括配電盤、分電盤及系統控制盤。

名牌上的文字須有盤的名稱、編號及電機特性。文字除契約圖另有 規定外,一般字體為 3cm 高。

(3) 電纜/導線的標示

每一回路電纜導線須於拉線箱、人手孔、接線箱等需維修處,以標 誌牌或標籤標示。標示內容須符合契約圖說所列的編號。

(4) 操作之標示

A. 危險暴露或具有危險可接近到的場所或電機操作設備,均需有 警告標誌,其文字必須清楚,且有足夠的尺度,並依「勞工安 全衛生法」之規定辦理。

B. 承包商必須於電機設備提供印有適當訊息的塑膠板標籤,以提 供操作及維護上所需要之正確及足夠的訊息。

3.2.4 設備之電機連接

(1) 所有接至具有移動及振動性的設備及裝置,應使用可撓性導管。

(2) 設備應加裝輔助接線盒,不得使用集中接線盒。

(3) 所有電機設備應依規定接地。

(36)

3.2.5 銲工資格: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檢定合格。

3.2.6 控制盤

(1) 控制盤應設置於已完成之基礎,並應以預埋螺栓固定。盤體應與建築 物平行與垂直。

(2) 控制盤應小心處理,以免儀表、電驛及其他裝置受灰塵及碎物損壞及 污染。

(3) 如控制盤係分箱裝運時,箱內組件應於箱體裝妥後再依序組裝固定,

且為安裝方便而拆除之組件應於箱體固定後立即裝回,裝妥後先行 檢查,再予測試。

3.2.7 貫穿結構用材料之防火阻絕:凡給水、污排水、消防、電氣、弱電、空 調及其他機電等所有管線,於穿越防火牆、防火區劃牆、防火隔間牆、

防火管道間牆、防火樓板或防火結構天花時,其管周圍之結構開口亦須 依契約圖說及第 07840 章「貫穿結構用材料之防火阻絕」之規定加設阻 火材料。

3.3 施工方法 3.3.1 一般要求

(1) 拉線盒、匯流排、電纜架及其他項目之安裝,凡需要檢查、拆除或換 裝者,應設在構造物完成後可及且方便作業之場所。

(2) 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於安置拉線盒及其他項目之地點裝設檢修門,並 須配合牆面、天花板或地板之結構。所設之門,除另有規定外,最 少應為[460mm×460mm]。

3.3.2 挖方及回填

(1) 挖方及回填工作應符合第 02501 章「管線工程通則」之相關規定。

(2) 所有挖方及填方處不得積水,因水或結霜致損壞或鬆軟之土方均應重 新開挖,並以契約圖說規定之材料回填至原有高程。

(3) 管溝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開挖,且其開挖深度及寬度應符合契約圖 說之規定。溝應平整不得成坑,向人孔或自兩人孔最高點通向人孔之 坡度,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每 30m 不得小於 75mm。

(37)

(4) 回填後,所有管溝應與週圍保持水平。所有多餘之餘方均應清除運離 現場。

3.3.3 基礎及支撐

(1) 所有設備、導管、匯流排及管路均應遵照契約圖說要求施作。基礎、

電動機及配電盤基礎之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強度應依契約圖說規定,

若契約圖說未規定,除管路部分混凝土強度為 140 kgf/cm2 外,其餘 均為 210kgf/cm2

(2) 所有鋼架及水泥基礎應備有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不適於壁裝之 起動器、控制盤、分電箱等項目,應有鋼架支撐,所有鋼架均應以熱 浸鍍鋅防銹處理。設備應以銲接或螺栓固定於鋼架上,或以螺栓預埋 固定於混凝土中。

(3) 所有電機設備之安裝板背板,均應使用契約圖說所示之鍍鋅鋼板。凡 安裝於地下層牆上或沿牆裝設之設備,有積油、水氣或類似情況污染 之可能者,應與牆面保持 25mm 以上之距離。

(4) 離銲接處 50mm 範圍以內之油漆、防火被覆及鍍鋅均應清除。銲接以 後所需之表面處理,被覆塗敷及養護,應經工程司核可,並應依被覆 產品製造廠商之說明書施作。補漆或防火面積應適當。鋼料的表面或 被覆因銲接而損傷需要修理應事先經過工程司核可。

(5) 導管、電纜架、匯流排、盤箱及設備需使用“U”型槽鐵或錨定螺栓,

並以適當的夾具或螺栓支撐及固定。

3.3.4 配線:

(1) 設備之配線應包含契約圖說所示在箱體內之全部接線。

(2) 設備之內部接線應全在製造廠內接妥,接通所有構成該設備之裝置及 設施,而所有應與外界接通之端線應接到位置適當之端子板上。

(3) 所有配線,自端子至端子應為完整連續不可有接頭,如需拆開裝運,

此等配線應接在端子板上,儘量減少在現場連接工作。

(4) 線路應予完全接線,裝置之每一接點均須接於端子板,包含備用接點 在內,使所有對外之接線均由端子板開始。

(38)

(5) 內部接線應在每一線之兩端依製造商圖上之編號做永久性之標記。

(6) 可撓性特佳軟線應設在有門鉸鏈等處,使電線可活動之場所,及使用 於電纜跨越門緣之急轉角場合。

(7) 接線端頭應配至規定之端子板上,此端子板並有平頭式螺絲及可作刻 記之活動式標示板,端線板之標示須與接線圖上所示之標記一致。標 示板上應有足夠空間供外部配線編號使用。

(8) 凡有控制線成束之場合應無急迫之轉彎,並應以工程司核可之方式加 以支撐。

(9) 低壓動力線、低壓控制及儀表、以及低壓信號及儀表線路之端點應予 分隔並獨立。所有交流及直流電路應儘可能予以隔離及獨立。

(10) 每一電動機驅動之機械裝置應以契約圖說所示方式供應電力,承商須 核對並確認。控制電源為 110V 或 220 V 交流、60Hz。下列不同電壓 範圍之設備應各有獨立之接線盒:

A. 300V 以下。

B. 301 至 600V。

C. 600V 以上。

(11) 在箱體內之配線及組件應做適當之安排,以使儀表或裝置可拆出保 養,而不致影響其配線。配線不可跨過儀表前後方、接線盒或其他裝置,

以免影響其蓋子之開啟,甚至無法處理到其導線、端子裝置或儀表。

(12) 在設備箱體內之照明及插座電路須採獨立之管槽配線。

(13) 比流器及比壓器之二次電路應完全且獨立。比流器之配線須經由端子 板經試驗端子至儀表、電表或電驛。每一比流器應使用各自之試驗端 子,以供其短路及接地。

3.3.5 末端處理 (1) 端子板

控制及儀表配線末端處理,5.5mm2 電線及更小者,及其電源線之 末端處理,均應使用固定式端子台。

(2) 裝置之末端處理

(39)

A. .以熱偶連接之儀表或同軸電路應不接於端子板而直接接入規定 裝置插座內。

B. .控制開關、儀表、繼電器及所有其他儀表應使用螺絲型接頭或 快速接頭。

C. .裝置上之電源接線應使用螺絲型接頭或扁狀接頭,其銅表面須 經處理並附鎖墊圈,螺帽及螺栓。38mm2 以上導線之扁狀接頭應 至少在 25.4mm 中心距內有 2 個 10mm 螺栓。

3.3.6 導線之端子

(1) 所有控制、動力導線及儀表之末端處理,除熱偶、同軸端子或經工程 司核可之壓力管形接頭用於部分裝置者外,均應使用銅製壓縐式端子。

(2) 供低位準信號之控制及儀表配線所用之 1.31mm2至 0.32mm2導線其末端 處理應使用環舌或鎖叉式絕緣端子。端子頭使用高導電率之[電解銅]

或[電鍍錫]。

(3) 電力端子須選用適合於所用導線之材料。不同金屬之導線不可混在同 一端子。電力端子在末端應選密封式端子以消除濕氣。高強度及高抗 蝕性非鐵螺栓、平墊圈及鎖墊圈應用以將電纜接頭片牢固於接觸面 上。螺栓應依規定加扭矩。

(4) 絕緣電纜之末端處理應加絕緣,其絕緣特性應大於電纜本身之絕緣特 性。

3.3.7 箱體: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用鋼質箱體以防人員意外碰到電氣 裝置及設備。每一自立式的箱體應有 4 個吊耳及一組地板基座。此地板 基座應可固定於混凝土地板上。此箱體之設計須使電纜或電管可從底部 或頂部進入,所有箱體均須有門鎖。

3.3.8 預留套管:

(1) 牆壁套管:外壁套管應與牆壁之兩面相齊,套管之大小應足可做填隙 作業,並應保持水密。

(2) 地板套管:通過地板之導管應使用鍍鋅鋼管做套管,並用阻火材料填 塞,其防火等級最低應與其所通之地板之防火等級相等。套管應高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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