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案採購標的為:編印「中華民國國際貿易發展概況(2005-2006)」
7,000 本。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 者(請勾選)。
■(3)勞務。
三、本採購屬:(具以上二種以上情形者應複選)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5)巨額採購。
(6)訂有特定資格之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第六條第 款;第 7 條第 款 (請勾選並 註明款次)。
(7)共同供應契約。
四、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 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外,仍應公開預算金額 ):新台 幣 67 萬元整。
五、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六、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七、本採購為:
■(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 (文號: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 之規定辦理。
八、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 20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
第 4 款;第 5 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 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
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 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 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 標;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
(3-1)比價;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
第十六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 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 文號);符合第 105 條第 1 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 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 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
__項第___款規定。
(3-2)議價;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
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 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 文號);第 105 條第 1 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 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 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___條第___項 第___款規定。
(3-3)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3-3-1)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委託專業服 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3-3-2)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辦理。
(3-3-3)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辦理。
■(4)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 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九、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 標協議書);廠商家數上限為2 家;3 家;4 家;5 家。
■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電子投標)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 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除建議書外,餘得免另備書面 文件。(書面報價及樣品(設計稿)各 15 份,須裝入投件封套,正面 請黏貼「外標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1 樓秘 書室總收發):
(1)廠商必須為電子領標之方式。
(2)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所有電子投標文件均傳輸至公共工 程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系統 http://www.geps.gov.tw/。
(3)廠商電子投標時應採用數位簽章製作電子文件。
(4)押標金之繳納方式:銀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
(5)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故暫停服務時,本局將待系統恢復後 再行開標,或延期開標。但確知無電子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十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 1 日計。
十二、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 復。
十三、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四、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
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五、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7__日止。
十六、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 式 1 份。
(2)1 式 2 份。
(3)1 式 3 份。
(4)1 式 4 份。
(5)1 式 5 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1 式 15 份。
十七、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
(2)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十八、 審查廠商資格暨清點企劃書數量之開標時間:民國 94 年 2 月 23 日 上午 9 時 30 分。
十九、 審查廠商資格暨清點企劃書數量之開標地點:本局 7 樓第 4 會議室。
二十、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者 免填):至多 2 人。
二十一、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
■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 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評定優
勝之廠商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議價。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 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 段開標。
二十二、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本局秘書室事 務科出納。
二十三、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新台幣 6 萬元整。;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____%。
二十四、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自驗收日起算 30 日止。
二十五、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依公告。
二十六、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 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 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 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二十七、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 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二十八、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 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二十九、本採購:
■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三十、 決標原則:
■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為得 標廠商。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 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3)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已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其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 如附件)。
(4)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以合於最低 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決標(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 如附件)。
(5)最高標決標。
三十一、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1)總價決標。
(2)分項決標。
(3)分組決標。
(4)依數量決標。
(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三十二、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依此二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 (2)否。
三十三、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有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三十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 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審查正本者,須提供 正本供查驗。
三十五、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 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三十六、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台北市湖口街 1 號。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三十七、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台幣。
(2)外幣: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台幣或外幣:____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 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 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三十八、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
■(1)取得全部權利。
(2)取得部分權利(由招標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
(3)取得授權(由招標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 (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免填):
三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 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 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四十、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
■(1)投標須知。
■(2)招標規格需求清單。
■(3)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投標標價清單。
■(6)企劃書評審作業原則及評分表。
■(7)合約書(草案)。
■(8)外標封。
四十一、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 文件、企劃書及書面報價,連同資格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 投標分段開標者,投標文件應密封後以大封套裝封。外標封外部 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投標文件須 於投標截止期限前。
四十二、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四十三、 其他須知:
(一)決標方式:審查投標廠商提供之企劃書評定優勝序位(評審項 目詳如評分表),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議價,
其標價超過底價時,本局洽該廠商減價,減價次數以 3 次為限,
減價結果如仍逾底價時,由本局洽次一序位優勝廠商進行議價;
廠商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減價結果如在底價以內,本局即 宣布決標。
( 二 ) 經 濟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電 話 : ( 02 ) 2397-1592 ; 傳 真 :
(02)2397-1593
(三)本局興利除弊電話:(02)2341-7871;傳真:(02)2397-7450
本局興利除弊 e-mail:462@trade.gov.tw
(四)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8-8888;(02)2917-1111;
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台北市郵政 60000 號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