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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7 學年度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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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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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7 學年度招生簡章

一、 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二、 107 學年度招收 4 歲以上至 5 歲幼兒的出生起迄日期定義如下:

(1) 4 足歲:民國 102 年 9 月 2 日至 103 年 9 月 1 日。

(2) 5 足歲:民國 101 年 9 月 2 日至 102 年 9 月 1 日。

三、 辦理招生程序如下:

(一) 第 1 階段(僅受理不利條件、5 足歲幼生登記)

1. 登記時間:107 年 4 月 1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2:00 止。

2. 登記地點:本校校史室。

3. 招收班級數及名額:

(1) 混齡班:滿四足歲~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共 2 班(每班三十人),預計 60 人。

(2) 實際招生名額以扣除直升之幼兒人數、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安置人數後為準。

4. 抽籤時間:107 年 4 月 1 日(星期日)下午 2 時。

5. 抽籤地點:本校校史室。

6. 錄取生報到日期: 107 年 4 月 1 日下午 4 時前,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 生依序遞補。遞補之備取生需於同日下午 5 時前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 棄。

7. 抽籤結果公布地點:本校國光路正門及國光堂前大門。

(二) 第 2 階段

1. 登記時間:(1)即日起上課時間上午 9:00-11:00。〈登記地點:幼兒園辦公室〉

(2)107 年 4 月 22 日(星期日) 上午 9 時至 12:00 截止。〈登記地點:

本校校史室〉。

2. 招收班級數及名額:以第一階段公告之招收名額扣除第一階段完成報到錄取幼生 人數為準。

3. 抽籤時間:107 年 4 月 22 日(星期日)下午 2 時。

4. 錄取生報到日期: 107 年 4 月 22 日下午 4 時前,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 生依序遞補。遞補之備取生需於同日下午 5 時前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 棄。

5. 抽籤地點:本校校史室。

6. 抽籤結果公布地點:本校國光路正門及國光堂前大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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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登記資格及繳納證件:

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並繳交戶口名簿影本(請事先 準備影本)。

(一) 不利條件幼兒入園順位、資格、設籍規定及應檢具證件:

順位 不利條件幼兒資格 設籍

本市 應檢具證件 1 身心障礙 ○ 鑑輔會鑑定安置公文

2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 低收入戶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4 中低收入戶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5 原住民 ╳ 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 6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二) 優先入園幼兒順位、資格、設籍規定及應檢具證件:

順位 優先入園資格 設籍

本市 應檢具證件 1

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 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 之幼兒

╳ 社會局轉介文件

2 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 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 戶口名簿正本

4 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 ○ 戶口名簿正本

5

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 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 園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 之ㄧ親等直系血親幼兒(限就讀其一 親等直系血親所任職之校(園))

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 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 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 他機關者

(三) 一般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設籍本市年滿四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寄居幼兒應有合法監護人,

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五、 招生順序:

(一)第 1 階段招生順序

1. 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四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 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2) 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3) 五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4) 五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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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 2 階段招生順序

1. 實際招收學齡層為滿四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1) 第一階段未錄取之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持優先入園卡者)

(2)

第一階段未錄取之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持優先入園卡者)

(3) 五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4) 四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5) 五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6) 五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7) 四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8) 四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依本順序招生後,倘未招收額滿,仍應繼續招收下一年齡層至額滿為止,並依 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資格者、一般生之順序依序招收,即為(9) 第一階段 未錄取之三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持優先入園卡者)。(10) 三足歲不利條件幼 兒。(11) 三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12) 三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六、 為便利家長即時獲知各園登記報名最新動態,提供家長充足招生資訊,107 學年度 臺中市公共幼兒園招生期間,家長可逕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 資訊即時揭示系統」(http://kids.tc.edu.tw/),查閱各階段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 非營利幼兒園各園可招生人數及登記人數即時訊息(第 1 階段自 107 年 3 月 23 日至 107 年 4 月 1 日;第 2 階段自 107 年 4 月 2 日至 107 年 4 月 22 日)。

七、 為協助不利條件幼兒入園就讀,具備不利條件幼兒如於 107 年 4 月 1 日抽籤未錄取,

可持原登記之幼兒園發予之【優先入園卡】至尚有缺額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參 加第 2 階段登記抽籤,各園將依序錄取。倘第 1 階段未至幼兒園登記抽籤之不利條 件幼生亦可參加第 2 階段登記抽籤,但優先順位次於持有【優先入園卡】者。

八、 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園(含)以上,經查證屬實,將逕予取消錄取資 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九、 辦理登記時,申請登記表件必須由家長及監護人簽名蓋章。

十、 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新生報到未滿額或中途 有幼兒離園時,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補足名額。

十一、 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得由家長自行決定併同或分別抽籤,同一籤卡多胞胎 幼兒(含雙胞胎)之錄取,如遇缺額少於多胞胎幼兒數時,由家長自行決定同額數之 幼兒入園。

十二、 符合不利條件及優先入園資格幼兒未於規定登記時間內繳交證明文件,視同放棄 優先資格。

十三、 幼兒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發展遲緩證明,但未經由本市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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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會之鑑定安置幼生、未於指定時間完成入園作業及放棄鑑定安置結果之特教生 不具優先入園資格,僅可以一般生資格辦理登記。

十四、 各階段錄取之幼兒如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十五、 登記或報到當日,幼生監護人倘無法至現場辦理,應出具委託人簽名並填妥之委託 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方可辦理登記或報到。

十六、 已報到之幼兒未依限繳回繳款單時,以棄權論,並依備取順序遞補。

十七、 申請登記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出具不實之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追溯 其法律責任。

十八、 經第一、二階段登記未錄取幼兒,得於其他園所因第一、二階段招生人數不足繼續 辦理第三階段招生時參加登記。

十九、 本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收托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 四時止。並為實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

二十、 宣導事項:

(一) 教育部免學費教育計畫:

提供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五歲至入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

(含國幼班)學費補助之機制,補助對象及額度依教育部公布為準。

(二) 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

提供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二歲至四歲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含國 幼班)學費補助之機制,補助對象及額度依臺中市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案為準。

(三) 課後留園服務:

本園爲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視家長需求及參加 幼兒人數開辦課後留園服務措施,實施時間以平時上課日放學後下午四時至六時 為原則,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得申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

1、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2、 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3、 報經教育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幼兒。

4、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五歲至入小 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 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二十一、本簡章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訂 定,得經本園(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報園(校)長核准後實施。

洽詢電話 04-22872475 轉 77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三)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 9 月 1 日以前 5 足歲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 3 筆以上不動產其且公告現值合計超 過 650

提供年齡滿 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且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及幼兒設籍本市半年以上 (106 學 年度,第一學期可獲補助最後設籍日為 106 年 5 月 15

4、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五歲至入小

1.設籍本市年滿 3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幼兒應有法定代理人(父或母

(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

順位 優先入園資格 設籍. 本市

1.設籍本市年滿 2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幼兒應有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一方)、與報 名幼兒同居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及相關證明具監護人權利之人設籍同戶,並繳驗戶口名簿

(四)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 9 月 1 日以前 5 足歲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 3 筆以上不動產其且公告現值合計超 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