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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應變計畫 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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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應變計畫

第一節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立與運作

為預防災害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區長依 市級應變中心相關規定及視災害規模成立區災害應變中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或配合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由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組成單位同時成 立或提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一、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與運作

(一)成立時機:當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預定成立時,由各任務編組成員單位之 緊急應變小組成員依規定成立編組執行相關任分工職責。

(二)緊急應變小組成立之條件、動員、撤除時機依相關規定考量另定:

1.災害防救法及相關法令。

2.中央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計畫。

3.高雄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相關規定。

4.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及相關規定。

5.其他相關規定。

(三)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必頇因應緊急狀況動員集合,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 先期工作,並且立即執行災害任務分工及相關搶救災應變工作。

1.緊急應變小組之動員:

(1)人員動員: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依相關規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成員為 該項編組主要執行分工人員,應遵守相關規定完成報到及執行任務。

(2)機具物資動員:依程序調度災害防救資源,預作準備或立即展開初期搶救。

2.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

(1)災害應變中心庶務。

(2)資訊蒐集與災情通報。

(3)提供及彙整防救災相關資料。

3.緊急應變小組之運作方式:

(1)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 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

(2)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 定24 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 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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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緊急應變小組應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 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二、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一)成立時機:

1.依災害發生時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依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報,視災害規 模、性質及災情報告市長,立即成立本區災害應變中心,以執行災害緊急應變 事宜。

2.於區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即時成立該區 災害應變中心,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各區公所於接獲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通報後,應由區長擔任指揮官,並 由行政組通知相關編組人員進駐,相關編組與分工職責詳圖1-3-1。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構)

自行辦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三)成立條件: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條件應考量下列因素後另定之。

1.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應以書 面報告市長有關災害規模、性質與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並提 出具體建議市長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經市長指示成立時,立即通知 各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作業。

2.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災害狀況通知全部或部分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3.上級(中央)指示成立,經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首長陳報市長,

市長裁示成立時。

4.本市各區區長於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以書面或口頭報告市長即 時成立該區災害應變中心,同時副知市災害應變中心。

第二節 資訊蒐集、災情查報與通報

為有效執行災時應變措施,使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以迅速研判災情,進行 適當之指揮決策,必頇有賴於災時災害防救相關資訊的即時掌控,使決策者於最 短時間內獲知各地區災情狀況,下達正確研判與指令執行防救災工作,以防止災 情擴大。

一、 資訊蒐集與處理

有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與決策者所需之災害防救資訊,應包含帄時既有之 靜態資料及災時主動蒐報之動態資訊及災情等兩大類資訊,以利災情的快速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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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傳遞。

(一)靜態防救災資料:透過里鄰系統調查區內各項防救災相關資訊及民間相關災害 防救單位之資訊、充實災情分析之相關資訊。

(二)災時動態資訊及災情資料:包含後續餘震或可能引發海嘯之即時資訊(如震源、

震央、規模、震度等)、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提供各項通報之災情資訊,以及本 區災情蒐報即時資訊等。

(三)里鄰監視系統災情通報資訊:透過里內所建立之監視系統(里鄰巷道間裝設之 錄影設備及監測系統通報器等)及里鄰長、里幹事及里民、巡守隊、義警消 等義工災情查通報等資料。

二、 災情資訊通報機制

(一)依據內政部修正之「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透過分層蒐集及回報,

規劃與建制查報傳遞流程,使災害發生時,縮短災情回報流程,能建立暢通 之通報管道,立即通報各有關單位立即指派人員及機具立即搶救及搶修,期 使災害降至最低之程度。

(二)各里建立自救體系,災害發生時,在各支援搶救單位人員未到達前,能充分利 用里內有限之人員及資源做先期之搶救工作,期使災損降至最低。

(三)建立勘查及彙報體系,於天然災害發生後 24 小時內立即由勘查人員查報回報 轄區內財產之損害情形並由應變中心權責編組彙整,立即辦理各項災民收容 及救災工作。

第三節 災區管理與管制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建議並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 之,同時檢附管制區圖、管制範圍、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指揮官提出劃定一 定警戒範圍之申請。

一、警戒區域劃設

(一)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管制範圍區域。

(二)由區指揮官於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範圍之建議,據以執行:

1.劃定:依據本區易受災特性及歷史受災地點等資料並考量實際災害性質及行徑路 線,預估會對本區造成之災害規模和其他如交通影響等諸多因素考量,由避難 組、收容組、動員組及搶修組等編組組長共同選定地點並繪製管制路段地圖,

填寫建議申請表由指揮官認可後向市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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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行:由避難、收容、動員及搶修組組長調派組員,依實際受災狀況進行管制。

3.公布:依據市級核定文號執行張貼公告及宣導管制範圍內居民週知並遵守,因狀 況異動有補充再為處分或撒銷時亦同;其公告方式除於劃定區域範圍明顯處張 貼公告外;並得採行下列方式:

(1)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公告欄張貼公告。

(2)刊登新聞紙。

(3)使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4)於劃定區域範圍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警示。

二、 執行交通管制

受災地區管制範圍之劃定在於災情的控制及避免二次災害的產生,為了確保 災害現場的安全性及搶救工作的順利推行,應透過交通管制措施減少搶救人力以 外之外力因素影響救災工作,並可限制或禁止一般民眾進出造成傷亡或損失。

(一)局部性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1.受災地區非屬全面性時,可針對部份路段進行交通管制,透過搶修組調派員警及 避難組組員協助疏散及疏導附近民眾出入通行,達到受災地點的隔離,使搶救 工作順利推動。

2.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圍籬工具。

3.進出通行人員一律配帶識別證,但執行公務人員得以公務識別證或身份證明文件 作為進出識別依據。

4.災害發生後或受管制地區無危險之虞時,應於最短時間內恢復交通管制交通維持 正常暢通。

(二)全面性(大範圍)受災地點或管制區域之交通疏導:

1.受災區域範圍過大或災情有繼續擴大之虞時,應絶對禁止災區以外人車進入,並 派員到達現場輪班實施警戒工作。

2.調度車輛協助災區受災民眾疏運及管制範圍內相關物資的運送。

3.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警告標示作為圍籬工具。

4.全面進行搶救及搶修復建工作,於災後在安全考量下仍調派交通員警維護附近交 通之暢通。

三、 安全維護及警戒

為保障受災區域安全及預防犯罪發生,保障災區民眾的安全,應統合區內各 編組單位,調派人力進駐災區有效警戒管制,以現場為中心,由內而外設置三層 警戒線,分別為現場封鎖線、警戒封鎖、交通封鎖線,各封鎖區域間必頇嚴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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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並進行過濾,可避免宵小或不法之徒趁火打劫。

(一) 局部性災害受災區域內治安警戒及維護:

1.應變中心編組:

針對災區區域狀況及範圍,由本區任務編組-搶修組、避難組、收容組-調 派轄區內派出所組員及其管轄屬派出所成立安全警戒編組,分置:警戒人員、管 制人員、檢查人員等任務編組輪班,執行安全警戒任務。

2.民防人員納入編組:

針對受災地區轄域內,帄時所建立之守望相助巡守隊及義警民防人員納入警 戒巡守編組內,成立支援小組協助警力編組人員,維護治安工作。

(二) 全面性(大範圍)災害受災區域內治安警戒及維護:

1.應變中心編組:

當本區發生大範圍全面性災害發生時,除各任務編組全員調度動員外並納入 民間志工團體及民防人員分配至區內各受災地點做治安巡守及維護和警戒工作。

2.尋求跨區支援:

除以上動員外,針對鄰近區受災較不嚴重或未受災地區請求人力支援協助各 受災點管制維護工作。

3.申請市級調度國軍支援

受災範圍超過區級能力所為時,向市級申請國軍支援調度人力除協助災後復 原外,透過兵力管制達到安全警戒。

第四節 緊急動員

災害防救動員機制之啟動,首先應確定災區安全性,再將人員分三階段進入 災區,第一階段為安全管制人員,第二階段為緊急應變小組人員,第三階段為民 眾、媒體等,以維持災區現場狀況及人員之之管制。

一、災害現場人、車輛之派遣

(一)依帄時所建立之救災人力、機具、車輛資源作管控,除本區之各項防救災資源 外,還包含民間之救難資源。災害發生時,針對各防(搶)救編組單位救災 人力機具車輛統一動員、指揮、調派,有效運用資源,發揮整體救災效率。

(二)由各編組單位就其分工依災情狀況,於災情狀況逐次升高時統合動員民間力量 投入救災工作。

二、跨區支援之申請及調度

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如遇災情嚴重需向他區請求支援時,應向鄰近區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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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如均無法提供協助或支援不足時,則逕向市災害應變中心 請求支援。

三、國軍支援申請及調度

重大災害發生而受災情況嚴重達區防救災能力無法因應處理時,向市級提出,

透過市級相關單位與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國軍第四作戰區、高雄市各災害防救區 協調,並請國軍派駐之連絡官協助申請國軍部隊支援。

四、 民間支援

(一)帄日與區內民間企業、民防組織、志工團體建立聯繫體制,並於各項防救災演 練時鼓勵其參與,使各民間單位熟悉防救災作業程序,以利災害發生時搶救 工作之推行。

(二)區責任醫院應於災害期間,集中該院醫護人員,機動支援救護責任區內傷病患 及待產受災民眾,各區衛生所必要時得發動區內開業醫師參加醫護受災民眾 工作。

第五節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當地震來臨時,為確保人民生命之安全,應視危害程度之大小,勸導當地民 眾之避難疏散或執行強制疏散,並且提供避難場所、避難動線、臨時收容所及災 情蒐集等相關資訊,以防止當二次災害發生後所造成人員之傷亡。

如遇緊急情事,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急需緊急疏散,由區長下達並 執行疏散命令,區長不在由副區長、警察分局分局長代理執行任務。

一、避難疏散的通知:透過里鄰監視系統、里鄰長及里幹事查報系統及市級災情 通報資訊,將危險地區與危險建築物預警相關資料傳送至災害應變中心,經 區指揮官裁定強制撤離,執行避難疏散宣導。

(一)透過防救通信系統及設備,於本區災害應變中心設置災情通報專線,提供防救 災各編組查報及執行人員回報災情及相關訊息,確保對外通信暢通,確實掌 握各地災情。

(二)開設警、消專用災情通報及通訊頻道。

(三)於消防分隊、警察分局之警備指揮車上加裝警急廣播及警報設備、無線電話、

強力擴音器等設備。

(四)地震災害發生後即開放警、消專用頻道及電話專線,以利警、消人員執行避難 疏散作業。

二、避難疏散作業方式:對立即有災害發生之虞地區,由區公所、消防分隊與警 察分局派員共同執行疏散作業,必要時得強制執行之,並視情況請求市級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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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應變中心之協助。

(一)避難組每年針對危險建築物等易受災範圍,進行住戶資料調查作業,以作為執 行疏散民眾之依據。

(二)規劃以住宅單元為單位(戶口數)之避難疏散模式,以確實掌控實際避難人數,

提昇災時避難疏散工作執行效率與成效。

(三)以住宅單位分組分區之概念,由鄰、里長與里幹事以定點定時廣播或傳單方式 傳達地區災民,並由消防分隊與警察分局依法執行避難疏散工作。

(四)依據災情分析及易受災地區相關資料透過圖解作為避難路線與緊急收容安置 所等規劃。

三、受災區域之民眾疏散及運輸工具

(一)受災區域民眾疏散連繫,相關機具、路徑與運輸暢通之確保。

(二)先期訂定疏散路線及相關圖表作為災中應變之依據。

(三)協調大眾運輸工具支援(如各公車業者),進行疏散地區民眾之優先調度車輛 支援。

(四)避難者原則上以統一之交通工具接送(如公車、捷運等),避免因私人交通工 具阻斷道路或影響交通。

(五)本區緊急應變中心緊急疏散單位及任務分工

1.搶修組:搶救所需工程機具、人員調配事項、輕微災情之搶修及搶險及復舊事項 及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之聯繫事項。

2.避難組:辦理災情查報及彙整傳遞、管制統計、協助災害潛勢地區民眾緊急避難、

疏散撤離、統(登)計事宜。

3.收容組: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四、緊急收容安置計畫:經區指揮官裁定受災地區已達需強制撤離之標準,應依 本區規劃各轄區派出所疏散路線疏散之,並將受災地區居民集中收容安置於 就近之收容安置場所(學校、活動中心)。

(一)執行工作

1.進行各區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孤兒院、弱勢團體等進行調查,列為災時優先 執行緊急收容之對象。

2.加強緊急安置所通訊及運輸器材及設備。

3. 緊急安置所劃設及開放,應具便利性、機動性及安全性。

(二)本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安置單位及任務分工如下:對於疏散後之危險山坡、

或受地震影響之可能受災地區,需經市府工務局、水利局、消防局、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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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及區公所搶修組、動員組派員作適當處理後,認無安全疑慮後,居民始 得返家,並隨時追蹤及掌控居民返家後之情況。

1.避難組:辦理災情查報及彙整傳遞、管制統計、協助災害潛勢地區民眾緊急避難、

疏散撤離、統(登)計事宜。

2.收容組: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3.動員組:辦理國軍支援協調、衛生醫療、環境清潔、衛生消毒、防疫評估事宜。

(三)緊急安置場所之設置及管理:

1.區級指揮官視實際情形,就臨近學校或寺廟進行災區民眾安置,有關協助災民疏 散、安置事宜,由避難組派員負責;收容、救濟、緊急安置所門禁、警戒事宜 事宜由收容組派員負責;環保(安置所消毒)、衛生(安置醫療人員及衛生諮 詢)事宜,由動員組派員負責。

2.於優先收容學校場所開設後,隨時掌控災情,並與第二、第三緊急臨時安置地點 保持機動性聯絡,預作隨時開設之準備。

3.安置場所除應考量熱食、盥洗、禦寒衣物…等物資供應及存放地點,並增購通訊 軟硬體設施及設備,隨時掌控災情傳遞及運輸路線之通順,以確保收容安置場 所之安全。

4.請求民間團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協助受災居民心理輔導、慰問 事宜。

5.對疏散後之危險山坡、土石易滑動或受地震影響等地區,工務局應派員做適當處 理補強工程之後,認無安全顧慮時,居民始得返家,並隨時追蹤及掌控居民返 家後之情況。

6.市府業務執行單位應隨時統計查報災民人數,並將收容所人數通知各區災害應變 中心收容組辦理救濟事宜。

第六節 急難救助與後續醫療

當災害發生需進行急難救助時,應立即運用災前已簽訂有關物資、裝備、器 材調度開口合約廠商與專業技術人員之支援計畫,進行搶救工作,如當災情持續 擴大時,急需社會救助及支援時,應向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回報並由市級災害應變 中心集中發布訊息,請求中央、民眾、企業組織、國際救災組織及志工團體之協 助,並將援助之人員調派、設備、物資集中列冊管理。

一、急難救助作業之執行:

應以人民生命之救助為第一優先考量,並對受傷居民、老人、帅童、身心障 礙等弱勢族群優先救助,於供給災民熱食、口糧及衣物後,立即送至緊急安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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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醫院救助。

二、災害救助金之支援管理:

依據中央相關法規發放救助金規定,本市市民或行旅本市之他縣市之人民,

在本市內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依高雄市民眾急難 救助實施要點發給慰問金。

三、醫療救助作業之執行:

(一)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動員組及責任醫院間共同執行醫療救災工作。

(二)啟動急救責任醫院分區及跨區支援制度。

(三)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責任醫院即派人協助衛生所人員參與救護工作。

(四)災情如持續擴大,消防分隊、動員組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不足,應依跨區支援 制度由非災區之責任醫院依規劃之分區,緊急跨區支援災區急救責任醫院。

四、醫療救助之支援管理:

在受理急難救助人員、企業、團隊之物資及金錢之支援協助時,應設有專門 單位負責相關支援之管理及運用。

本區災害應變中心動員組應完成:

(一)應建置衛生所(依專長)及各類災害之醫療急難救助專家資料名冊。

(二)建置急難救助物資及機具處理機制。

(三)針對衛生所依專長及調查之資料名冊,進行分工與分組規劃,以利災時之統一 調派。

(四)設置專責小組,負責安排外縣市支援人員居住及聯絡事宜。

(五)利用帄時掌握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自願組織及民防團體等建立之 聯繫管道,保持連繫並於需要時向其請求支援救災工作。

五、後續醫療:

災害應變中心接獲民眾報案,應立即通知消防局119 勤務指揮中心,請執勤 人員視現場傷病情形需要,就近調派轄區消防局分隊救護車輛、救災器材、特殊 車輛等,併同出勤救護,消防局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本災害應變中心動員組之 人員視現場傷病患情形提供專業醫療協助;同時並通知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衛 生局指揮人員通知責任醫院或家屬指定之醫院待命急救傷病災民。

(一)訂定因災害所引發之突發事件之傷病患到院醫療準則。

(二)建置本區緊急應變中心動員組通報聯絡網,以利即時反映因災害所引發之突發 傷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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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續追蹤受災者後續醫療情形。

(四)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動員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各項作業。

第七節 物資調度供應

物資調度供應主要為確保災害發生時,能即時提供水、電、瓦斯、食物、生 活必需品、交通、管線等應急物資及設備,以滿足災區民眾日常生活基本需求,

因此建立維生應急物資及設備緊急調度及處理機制,實為災害應變作業體系中不 可或缺的一環。物資調度供應作業原則如下:

一、維生應急物資儲備地點,應有耐災及耐洪或近易受災地點可達最速供應需求 之考量,避免災時物資受損及供應不及(本區已將部份救災物資預先存放於 易受災地區附近緊急安置所學校)。

二、維生應急物資及水源、日常生活必需品之供給,應以人口數量及地區特性為 主。

三、建置與相關維生物資之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電信、電力、瓦斯、水)之指 揮聯繫管道。

四、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供應等事 宜,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針對本區易受災地區,其維生應急物資調度 分配應列為第一優先考量。

五、遇有本身物資存量不足時,先啟動跨區合作機制,提供救災民眾救濟物資。

六、若仍供應不足,得視調度需要請求市府相關機關調度。

七、視需要聯繫民間志工慈善單位協調調度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 品等之供應。

八、與維生應急(電力、電信、瓦斯、水)公民營相關事業單位建置緊急聯絡名 冊。

九、相關物資調度供應及運輸原則說明如下:

(一)飲用水的供給:

1.飲用水的供給:因應水利設施或自來水管線遭受損壞,造成飲用水無法供應的情 形或大規模停水等情形時,透過向市級申請定點定時開放消防栓等方式供應民 生用水緊急之需。

2.緊急供水對策:確實掌握災時實際情況,運用有限水源,做適當的調配供應(擬 定供水目標、供水順序、供水時間方式及方式、儲水及節水等措施),另於災 區設立供水站,以水車定時巡迴加水,維持災區民眾基本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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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物與生活必需品供給:災害發生時災民的生活必需品,應依所獲得支援及本 身物資存量迅速確實進行分配。

(三)天然瓦斯供給:

1.因應災害造成天然瓦斯管線遭受損壞,導致無法正常供應天然瓦斯的情形時,依 天然瓦斯公司所擬定之災害防救計劃,進行天然瓦斯管線緊急搶修工作,以盡 力滿足天然瓦斯用戶之基本生活需求。

2.針對天然氣停氣範圍、停氣用戶數量及持續停氣時間等資訊應確實掌握,並向市 級應變中心通知,俾利統一發布訊息提醒天然瓦斯用戶預為因應。

(四)道路交通運輸:

1.維持交通運輸通暢。

2.替代道路選擇。

3.障礙物排除對策。

第八節 提供民眾災情資訊

一、災情發佈與媒體聯繫

災情及相關災訊發佈應由統一窗口對外發布訊息,並透過傳播媒體之協助,

使民眾確實瞭解災情最新動態,隨時掌控災情變化。災情發布應設專人負責與媒 體聯繫,避免災情在傳遞與發佈上,產生訊息誤傳與預判狀況。

二、災情之諮詢

設置專用電話與單一窗口(如 1999),提供民眾災情之諮詢,提供民眾正確之 災情訊息,避免因錯誤資訊而造成民眾恐慌。

第九節 罹難者處置

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受災地區充斥著許多不確定的危害因素,可能會造成 人民財產的損失,甚至造成災區人民的失蹤或傷亡,應針對失蹤者進行詳盡的搜 索,並應對不幸罹難者之遺體設置安置場所、遺體相驗、建立罹難者名冊及殯葬 等事宜,訂定相關辦法。

一、罹難者相驗:

針對災時所發現之罹難者屍體,應經由消防、警察機關進行各項搜證,並協 調地方檢察機關儘速進行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一)災前即應針對罹難者相驗之適當場所及地點,進行妥適規劃及選定。

(二)有關災害罹難者之身分確認及處理工作應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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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有失蹤人口,則依搜索計畫進行搜索。

2.戶政事務所配合各級業務機關之查詢,提供罹難者戶籍資料。

(三)進行罹難者相驗工作時,應保持現場完整,先通報警察機關調查死者身份、

死亡原因,報請地方檢查機關相驗,並由警察局通知死者家屬及社政單位 到達處理屍體安置及遺族服務救助事宜,不得將屍體送往醫院。

(四)轄區警察機關對於災害現場應實施必要之封鎖警戒、保存現場,嚴禁非勘 驗、鑑識及搶救人員進入,以防止趁機竊取財物及破壞屍體、現場等不法 行為;發現傷亡屍體應指派鑑識人員支援,就發現地點、死亡狀況逐一編 號照相(攝影)與紀錄,並迅速通報檢察官相驗。

(五)檢驗屍體應報檢察官率法醫師或檢驗員為之,並請法醫作鑑別屍體需要之 處置與記錄,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碰觸及翻動屍體。

(六)若有失蹤人口,應立即回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並通知就近轄區消防、警 察分局進行搜救。

二、罹難者處理:

罹難者處理,應預先選定鄰近適當之場所,並經初步之佈置及隔離後供緊急 應用,另有關現場秩序之維持及管理,應由轄區警察機關負責辦理。

(一)針對罹難者殯葬處理事宜,仿市級相關規定辦理。由市府社會局協助罹難 者家屬辦理喪葬善後事宜,另有關遺體接運,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 理處依所管轄範圍分別負責。

(二)建立民間可用罹難者遺體接運車輛及人員資料庫,以備災時緊急狀況發生 時之需要。

(三)進行罹難者遺體處理時:

1.應指派鑑識、法醫人員捺印死者,詳細檢查紀錄死者身體特徵、衣著飾物、攜帶 物品、文件等。

2.編號裝入證物袋中,並填列明細表,迅速通知死者親屬或家屬,配合相驗屍體及 遺物發交。

3.現場處理時應就現場跡證採取及物品保留、罹難者身材特徵紀錄及攝影等事項詳 加記錄。

4.遺體接運及冷藏工作由殯儀館負責,必要時並得徵用民間接屍車輛及人員。

5.遺體經警察機關處理後尚有遺物應立即交警察機關保存或發還家屬,並登記於名 冊經家屬簽收或存參備考。

6.建立「災害防救遺體專案名冊」:由殯儀館於接運遺體時建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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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遺體經警察機關處理後尚有遺物應立即交警察機關保存或發還家屬,並登記於名 冊經家屬簽收或存參備考。

8.依相關單位所開立之埋、火葬許可證妥善保存、整理及發還。

第十節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災後應前往受災區域進行勘查,將災情回報區災害應變中心彙整;視災害損 害程度,協請民間志工團體、國軍支援、責任區醫院、開口合約廠商(工程搶修 及民生維生物資),協助受災民眾儘速恢復生活秩序及醫療救助等支援事宜。

一、災情勘查與彙整

(一)責成各里里幹事應攜帶必要之勘查工具,即刻前往受災地點並協同勤區員警、

里、鄰長,於轄區內進行勘災(區域範圍、受災戶數、人數及設施損壞情 形)後彙整回報建檔作為後續辦理救助之依據。

(二)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各里回報災情,轉報相關權責單位前往處理。

(三)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由行政組傳真各里辦公處通報災害警報解除,並載明各 相關單位聯絡電話,以利災後各項復原工作聯繫。

(四)各類勘災及緊急處置,應詳細紀錄,並建立災後復建資料庫,作為復建追蹤及 日後減災改進之參考。

二、緊急處理

(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指揮官下令進行相關搶修工作。

(二)民生物資緊急分配工作辦理如下:

1.災害應變中心接獲災情通報後,指揮官下令進行相關救濟工作,並與災害應變中 心保持聯繫,隨時通報處理狀況。

2.行政組及收容組人員運送民生維生救濟物資至指定開設緊急安置所,點交物資時 應列冊登錄可回收物資,物資不夠時,應連繫社會局開口合約廠商進行民生物 資並依指定地點、數量送達。

3.視災情情況,協請民間慈善團體提供熱食及物資。

4.如災情非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所能及,區指揮官請求跨區支援。

5.必要時,請求市災害應變中心支援。

6.當緊急安置所撤離後,清點剩餘物資、分類、列冊集中保管。

7.依社會局開口合約廠商動支物資數量,由年度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三)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等維生管線災後復原依所屬主管機關訂定之災後復 原計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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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療緊急處理:

1.對災區受災民眾及醫院內傷病患提供持續性醫療服務及災後心理輔導與建設。

2.加強災後環境衛生、災區防疫、食品衛生宣導與衛教。

3.災區防疫應配合動員組清潔隊清潔災區污泥、垃圾後,進行區內環境全面消毒。

(五)廢棄物清運及動線規劃:

1.當災害過境後,即動員所有人力、機具展開污泥、垃圾清除工作。動員組組長應 巡視災區督導災後清運工作,且將災區狀況及工作情形報告災害應變中心。

2.即刻評估污泥、垃圾量,並調配所有車輛加班清運。

3.清運作業次序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垃圾,

接續為一般街道,最後為巷、弄道,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

4.災區垃圾污泥清除完畢,配合展開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

第十一節 停班停課標準及發布程序

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 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

一、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

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 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 者。

二、發布程序

(一)當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時,應通知區應變中心 指揮官並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請示是否需宣布停班停課。

(二)當市應變中心做出停班停課決策時,由市應變中心統一發布新聞稿並提供 市民查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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