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1 0 8 學 年 度 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108 年 3 月 6 日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招生問題諮詢:(上班日上午 8︰00 至下午 4︰30,暑假作息時 間請至招生資訊網最新公告查詢。)
項 目 電 話 單 位 報名
放榜 (02)2905-3135 招生中心 國 際 創 業 與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相 關問題
(02)2905-3979
(02)2905-2701
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 碩士學位學程
報到、註冊入學 (02)2905-3042 教務處註冊組
※教務處及招生中心服務台:野聲樓 2 樓 YP203 室
※教務處註冊組:野聲樓 2 樓 YP209 室
※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國璽樓 MD1005
※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網址: http://gemba.fju.edu.tw/
※招生資訊網網址:http://www.adm.fju.edu.tw/
目 次
招生重要日期及報考注意事項
………1壹、招生名額……….3
貳、報考資格……….3
參、報名手續……….4
肆、考試……….7
伍、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7
陸、放榜……….8
柒、成績複查……….8
捌、報到……….………8
玖、註冊入學……….……….………10
拾、簡章公告……….……….……….11
拾壹、交通資訊……….………11
拾貳、系所資訊……….………12
拾參、獎助學金……….………12
附錄
………13*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14
*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19
*輔仁大學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21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22
*輔仁大學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27
*輔仁大學校區平面示意圖……….…………..29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30
*考生報名資料需造字回覆表………...…………31
*成績複查申請表………...32
*境外學歷切結書………33
*同等學力第六條資格審查申請表………34
*繳交報名資料專用信封封面………...35
108 學年度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招生重要日期
項 目 日 期
招生簡章網路公告 108 年 3 月 15 日 網路報名
網址:http://exam.fju.edu.tw/stu/ 108 年 4 月 9 日上午 10:00 至 108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1:59 止 繳交報名表件及報名費截止日 108 年 4 月 19 日
公告完成報名名單及應考號碼 108 年 5 月 3 日
口試 108 年 5 月 18 日
放榜 108 年 6 月 4 日上午 10:00 寄發考生成績單 108 年 6 月 4 日
正取生報到 通訊報到 108 年 6 月 4 日至 108 年 6 月 6 日 現場報到 108 年 6 月 4 日至 108 年 6 月 10 日 成績複查截止日 108 年 6 月 12 日
公告正取生完成報到手續名單及備取
生遞補名單 108 年 6 月 13 日
備取生報到 通訊報到 108 年 6 月 13 日至 108 年 6 月 14 日 現場報到 108 年 6 月 13 日至 108 年 6 月 18 日 公告備取生完成報到手續名單 108 年 6 月 20 日
備取生後續遞補截止日 第一學期開始上課日止
※報考注意事項:
一、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完成繳費並寄交審查資料。報名前請先確認符合報考資格。本 校係採先行受理報名考試,俟錄取報到後再行審核報考資格,考生學歷(力)資格之 認定,概以網路報名時登錄之資料為依據;如發現不符報考資格時,逕行取消錄取資 格。
二、如有不符報考規定者,本校得逕行取消其報名,報名費不予退回,考生不得異議。所 繳證件如有不實者,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本校並得送請司法 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報名基本資料之報考組別、通訊地址、聯絡電話、行動電話、電子信箱等欄請務必確 實填寫,如填寫錯誤致影響考試或錄取資格時,概由考生自行負責。考生繳交報名費 後,不得要求退費。報名期間因報考資格不符而放棄報名者,退還所繳報名費二分之 一。網路報名時間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所(組)別。
四、考生如突遭教育部認定屬影響正常學習之重大災害,需本校提供考場特殊服務,請依
「輔仁大學招生考試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辦法」提出申請;因傷勢狀況無法應試 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於考試前申請報名費退費。
五、報考本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國際雙聯學制組者,須擇定申請且獲得與本校簽訂雙聯 學制合作協議之西班牙Ramon Llull 大學 IQS 學院、美國舊金山大學(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之入學通知函,並依規定辦理相關入學手續。
六、考生經錄取後,應依規定辦理通訊或現場報到,否則取消錄取資格。報到時須繳交學 歷證件正本,尚未取得學歷證件,應先具結繳交展延日期,並於規定期限內補繳。
七、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如報名人數不足15 人,本校得逕予退件退費,不予開班。
八、身心障礙(含行動不便)考生如需本校提供考場特殊服務,請依「輔仁大學招生考試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於報名期間提出申請,突發傷病考生如需本校提供考場 特殊服務,請依「輔仁大學招生考試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辦法」提出申請(辦法及 申請表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查詢及下載)。
九、本項招生不寄發應考證,應試(含口試)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 得以駕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
十、具役男身分者(含僑民)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生未 經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不得緩徵。但依兵役法第 44 條規 定,國民在營服役期間,學生可保留學籍,相關規定請參閱簡章「註冊入學」。 十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壹、 招生名額:25名
國際創業管理組:15名;國際雙聯學制組:10名 貳、 報考資格: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生,得有學士學位並持有證明,或具 有教育部訂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參閱附錄)資格。
二、工作經驗滿1 年經由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認可者。
三、欲報考本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國際雙聯學制組者,須於2018 年及 2019 年間獲得 與本校簽訂管理碩士雙聯學制之國外大學2019 年之入學許可,且依規定辦理相關入 學手續,經由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認可者。
※報考資格說明:
(一)工作年資計算係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108年8月31日止(不包括服義 務役與替代役年限),各項工作年資累計計算(未附證明文件者,該項年資不予 採計)。
例:某生104年6月自五專畢業,依「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第四 款規定,五專畢業須「經離校三年以上」方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 入學考試,亦即該生可於107年6月取得同等學力報考資格;而該生於五專 在學期間即已取得專職工作,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為103年9月1日,依工作 年資計算至108年8月31日止,計工作年資為5年,符合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 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工作滿1年之規定。
(二)高考及格人員於報名截止前,如已受實務訓練期滿而未能立即取得及格證書者
,得以考選部核發之臨時及格證明報考,惟如獲錄取應於報到時繳交正式及格 證書,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三)現役軍人、現職軍事機關服務人員、軍事院校畢業生、中央警察大學畢業生、
師資培育之公費畢業生等各種特殊身分人員,其報考與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未經許可,錄取後發生無法就讀問題,由考生自行負責,
本校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四)外國學生、大陸地區居民、僑生及港澳生不得報考,但非以就學事由已在台灣 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在此限,惟經錄取入學後不得以就學事由申請居留。
外國學生、大陸地區人民、僑生及香港澳門居民逕依「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辦理。相關辦法請參考網址 http://www.adm.fju.edu.tw/Law
(五)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定。
(六)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條資格報考者,請先完成網路報名後填 寫並傳真回覆簡章附錄「同等學力第六條資格審查申請表」至本校招生中心,
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資料審查應繳資料,請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限時掛號
郵寄至本校招生中心,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若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未通過者,本校將以不符報考 資格辦理。
(七)本碩士學位學程不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七條之考生。
參、 報名手續:
時 間
108 年 4 月 9 日上午 10:00 起至 108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1:59 止。
※如需修改報名資料請於報名時間內完成。
※請儘量於報名時間截止前2小時完成報名,以免網路壅塞致無法完成報名。
方 式
一律網路報名
※考生務請於108年4月19日前完成繳費及郵寄審查資料手續,逾期視同未 完成報名(繳費次一工作日務必上網查詢繳費結果)。
網 址 http://exam.fju.edu.tw/stu/
費 用
1,600元。
※低收入戶考生,得申請報名費全免優待:申請優待者請先繳交報名費,
並於108年4月19日前,檢具「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退費申請表」(請參閱 簡章附錄),連同各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108年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非清寒證明)、戶口名簿影本、存摺封面影本及繳費收據正本,以 限時掛號郵寄本校招生中心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報名費全數退還。
但資格不符、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資 料 審 查 應 繳 資 料
資料審查所需資料項目(請於報名時備齊,不接受補件)
一、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
(一)書面資料審查表(於網路報名時填寫,完成填表後請列印並附於應 繳資料中)。
(二)學位證書影本及歷年成績單正本各 1 份。
(三)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得以聘書、聘函、在職證明、報稅單或其他資 歷證明等代替)。
(四)職業證照或專業資格證書影本。
(五)專業工作成就:
1.個人職務及表現。
2.獲獎紀錄。
3.創作、專利、發明、表演、發表及著作等。
4.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
二、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
(一)自傳。
(二)讀書計畫。
(三)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1.一之(一)(二)(三)、二之(一)(二)為必繳交之資料。
2.以上資料請依前述順序裝訂成冊,繳交 1 份,以便審查。
3.資料若需領回請於 108年7月8日至7月18日之上班時間(週一-週四 08:00-16:30),親自至本學程領回;若無法親自領回,請內附回郵及信封 袋,由本學程寄還(郵資不足,請自行處理);逾期將逕行銷毀。
流 程
確認符合報考資格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並確認無誤 填寫書面資料審查表
列印書面資料審查表
或 1.於書面資料審查表上黏貼照片1張 (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 2.簽名
3.記下網路報名索引號碼
寄出資料
1.下載簡章所附之信封封面(A4)貼在B4規格 之信封上
2.書面資料審查表
3.資料審查指定應繳交資料
4. 108.4.19.前以限時掛號寄至國際創業與經營管 理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郵戳為憑。
※考生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請參閱簡章附錄「輔仁大學考生個人資 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108年5月3日網路公告完成報名名單及應考號碼。網址:http://www.adm.fju.edu.tw/。
列印郵局劃撥 單至郵局繳費
列印轉帳帳號 用ATM 繳費
※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108 年 4 月 19 日前完成繳款,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 手續,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繳費:
1. 郵局劃撥:請持網路報名時列印之「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存款單」至各地郵局儲匯窗 口進行繳款(繳費收據請自行留存備查)。
2.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轉帳手續費由轉出帳號負擔,不包含於報名費內):
(1)郵局自動提款機 (2)銀行自動提款機
※繳費應注意事項:
1. 請注意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者之繳費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不得與他人共用。
2. 持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ATM)辦理轉帳繳費者,請先確認金融卡具有轉帳功能後,再 進行轉帳繳費。若所持金融卡不具有轉帳功能時,請逕向原開戶之金融機構申辦轉帳功 能,再行轉帳繳費。
3. 繳費完成後,請檢查交易明細表,若「交易金額」及「手續費」(使用郵局金融卡於郵局 自動提款機繳費者不扣手續費)欄沒有扣款紀錄,即表示轉帳未完成,請依繳費方式再 次完成繳費。
4.請於繳費次一工作日上網查詢繳費結果,網址:http://exam.fju.edu.tw/stu/。
5.請選擇最適宜之繳費方式。如網路報名後逾期未繳費或(ATM)轉帳未完成扣款者,視 同未完成報名,不再另行通知。
選擇「一般繳費」功能
輸入繳費帳號(網路報名 完成時產生,請列印「ATM 轉帳帳號及郵局繳費單」)
輸入轉帳金額「1,600」元 輸入轉帳金額「1,600」元
完成繳款(使用郵局金融 卡不扣手續費,請列印交 易明細表存查)
完成繳款(需扣手續費,
請列印交易明細表存查)
輸入繳費帳號(網路報名 完成時產生,請列印「ATM 轉帳帳號及郵局繳費單」) 金融卡插入ATM 後選擇
「轉帳」功能 郵局金融卡插入ATM 後
選擇「繳費(稅)」功能
輸入郵局行庫代碼「700」
肆、 考試: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是否須延後考試日期,請上網查詢或收聽廣播、電視,不另行個 別通知。
考試項目及 方 式
一、資料審查:審查所繳資料。
二、口試。
考試日期及 地 點
口試日期:108 年 5 月 18 日
報到時間及地點:請於108 年 5 月 8 日至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 程在職專班網站查詢口試場次及分組名單,不另行通知。
網址:http://gemba.fju.edu.tw/
攜 帶 證 件
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得以駕照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外僑 居留證正本代替)應試,證件不齊者依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 處理辦法第六條處理。
※本項招生不寄發應考證。
伍、 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成 績 計 算
(一)考試科目及所佔百分比:
1. 資料審查(佔總成績 50%)
(1)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佔資料審查成績 50%)
(2)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佔資料審查成績 50%)
2. 口試(佔總成績 50%)
(二)總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50%+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50%)
×50%+口試×50%]× 2
各科目考試成績以各科原得分按其佔總成績比例計算,總成績若 有小數則取至小數第2位,小數第3位以後四捨五入。
(三)每一科目皆以100 分為滿分。
錄 取 方 式
(一)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在開啟彌封前將總成 績最低錄取標準報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考生成績在最低錄取標 準以上,排序名次於招生名額以內者為正取生,其餘為備取生。正 取生不足額時,不列備取生。
(二)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得訂定各科目最低錄 取標準、加重計分之科目及其百分比、或各科目到考生成績排序不 予錄取之百分比。
(三)總成績相同時,依資料審查、口試、資料審查之工作經驗及專業表 現成績之次序,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如經參酌至最後一科成績仍 相同時,則增額錄取。
(四)考生如有任何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即不予錄取。
(五)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學程碩士在職專班各組名額可互相流用。
陸、 放榜:
日 期 108年6月4日上午10:00。
※因故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放榜,不另行通知。
網路公告 本校招生資訊網,網址:http://www.adm.fju.edu.tw/。
※成績單於放榜後寄發,考生應先行查榜,以免延誤報到日期。錄取名單以本校 公告之榜單為準,不以成績單之寄達與否為要件。
柒、 成績複查:
日 期
108年6月12日前。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作業費用 每科50元,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方 式
下載並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請參閱簡章附錄),並檢附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之回郵信封及成績單影本,連同郵政匯票函寄本校招生中心辦理。
※申請複查不得要求影印或重閱答案卷;同一科目不得連續申請複查。
捌、 報到:
正取生報到
一、經錄取為正取生者,請以通訊報到或現場報到方式完成報到手續。
1.通訊報到:
請於108 年 6 月 4 日起至 6 月 6 日止(郵戳為憑),將下列文件以限 時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請至招生資訊系統考生專區,網 址:http://exam.fju.edu.tw/stu/,列印『通訊報到專用信封封面』
黏貼於信封後寄出。)
(1)學位證書正本及影本各 1 份(持境外學歷者,請參閱簡章第 10 頁備註)。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3)學生證(校園卡)申請書。
2.現場報到:
請於108 年 6 月 4 日起至 6 月 10 日下午 3:00 止,將下列文件交 至本校野聲樓2 樓教務處註冊組 YP209 室。
(1)學位證書正本及影本各 1 份(持境外學歷者,請參閱簡章第 10 頁備註)。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3)學生證(校園卡)申請書。
※報到前先行至招生資訊系統考生專區,網址:http:
//exam.fju.edu.tw/stu/ ,上傳最近 6 個月內數位照片檔,並列印『學
生證(校園卡)申請書』,報到時繳交;無數位照片檔者請列印『學生 證(校園卡)申請書』,並貼妥最近 6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 張,報到時繳交。
二、未依規定完成報到手續者視為放棄錄取資格,所遺缺額由備取生依 規定遞補。
公告正取生 完成報到手 續名單及備 取生遞補名單
108 年 6 月 13 日下午 3:00 於本校招生資訊網公告正取生完成報到手續 名單及備取生遞補名單,請按時查閱,不另行通知。
備取生報到
一、經公告獲遞補資格之備取生,請以通訊報到或現場報到方式完成報 到手續。
1.通訊報到:
請於108 年 6 月 13 日起至 6 月 14 日止(以郵戳為憑),將下列文件 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請至招生資訊系統考生專 區,網址:http://exam.fju.edu.tw/stu/,列印『通訊報到專用信 封封面』黏貼於信封後寄出。)
(1)學位證書正本及影本各 1 份(持境外學歷者,請參閱簡章第 10 頁備註)。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3)學生證(校園卡)申請書。
2.現場報到:
請於108 年 6 月 13 日起至 6 月 18 日下午 3:00 止,將下列文件 交至本校野聲樓2 樓教務處註冊組 YP209 室。
(1)學位證書正本及影本各 1 份(持境外學歷者,請參閱簡章第 10 頁備註)。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3)學生證(校園卡)申請書。
※報到前先行至招生資訊系統考生專區,網址:http:
//exam.fju.edu.tw/stu/ ,上傳最近 6 個月內數位照片檔,並列印『學 生證(校園卡)申請書』,報到時繳交;無數位照片檔者請列印『學生 證(校園卡)申請書』,並貼妥最近 6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 張,報到時繳交。
二、未依規定完成報到手續者視為放棄錄取資格,所遺缺額由其他備取 生依規定遞補。
公告備取生 完成報到手
續名單
108 年 6 月 20 日上午 10:00 於本校招生資訊網公告完成備取生報到手 續名單,請按時查閱,不另行通知。
後續備取生 報到
自 108 年 6 月 20 日起,若後續仍有出缺名額時,每星期四上午 10:00 於本校招生資訊網公告備取生遞補名單,至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第一學期 開始上課日止,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備註:
1.本校係採先行受理報名考試,俟錄取報到後再行審核報考資格,如發現不符 報考資格時,逕行取消錄取資格。
2.持國外學歷證件學生報到時,須繳交:
(1)國外學歷證件正本。
(2)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
(3)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4)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1 份。(外國人、僑民免附)
◎我國未設有駐外機構之國家之學歷查證應由學生向國外畢業學校申請 出具修業情形、立案與否及成績單等英文證明,並由學校逕寄輔仁大學 教務處註冊組。
3.錄取生報到時未能取得學歷(力)證書正本者,應先具結繳交展延日期,並 於規定期限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取消入學資格。(具結書請於本校招生資訊 網下載)
4 持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學歷報考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 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辦理。相關辦法請參考網址
http://www.adm.fju.edu.tw/Law。
5.境外大學校院,以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者為限。
玖、 註冊入學:
一、請依新生註冊須知規定事項辦理註冊,並於規定繳費期限前完成繳費,逾期無故未完 成繳費註冊者,即予取消入學資格。
二、學生得依本校雙重學籍申請辦法之規定,申請同時在國內、外大學校院或在本校其他 系所註冊入學。相關規定請至教務處網頁查詢,
網址:http://www.academic.fju.edu.tw/edulaw/學生雙重學籍申請辦法.pdf。
三、保留入學資格:
新生因病、懷孕、生產、哺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依法服兵役或其他特別事故,不 能於該學期開學時入學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展緩入學,
惟以1 年為限,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再申請延長 1 年。展緩期滿,如在營服義務役者,
得檢具在營證明申請延長。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之新生,應於規定開學日前,繳交入學 資格證明文件,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無需繳納任何學雜費用。
四、依學則規定碩士班修業年限 1 至 4 年,以在職生身分入學者得延長 2 年。
休學、修業年限、畢業條件及應修學分數、學分抵免等學籍相關規定,請洽本校教務 處註冊組(02)2905-3042,或至本校網頁查詢,
網址:http://www.academic.fju.edu.tw/edulaw/regrule.pdf。
五、原住民及身心障礙等各類特種身分錄取考生,經註冊入學,應於開學後一週內持證明 文件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登記,始得享有各項優待。
六、註冊時如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證件或其他重大情事經本校招生 委員會議決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准註冊;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且不發給有關修業之任 何證明文件。
註冊時如發現入學資格不合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准註冊;已入學者應令退學且不發
給有關修業之任何證明文件。
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兩項情節之一者,撤銷其畢業資格,追繳及註銷已發之學位 證書,且不發給有關修業之任何證明文件。
具第一項情節者,本校得送請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本碩士學位學程分組為招生分組,其學位證書不予登載分組名稱。入學生修課及畢業 等相關規定,請於報名前詳閱本碩士學位學程網頁之「修業規則」。
拾、簡章公告:
108年3月15日起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以供瀏覽及下載。
本校招生資訊網網址:http://www.adm.fju.edu.tw/。
拾壹、交通資訊:
一、由於校區及周邊道路停車空間嚴重不足,請儘量利用大眾交通工具前來本校。
二、捷運新莊線—輔大站(1號出口)。
三、公車資訊:
聯營公車 99、111、235、299、513、615、618、635、636、637、638
、639、663、797、799、802、810、842、845、859、880、
883、1503、藍2、橘21、橘22、橘23 三重客運 桃園-北門(9102)
國光客運 中壢-基隆(1803)
桃園客運 桃園-新莊(5009)、桃園-北門(9102)
新竹客運 新莊-楊梅(5675)
四、本校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交通易生壅塞,請考生務必衡量交通狀況,掌握時間,提早 出門。
五、交通路線圖:
拾貳、系所資訊:
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
一、輔仁大學現與西班牙Ramon Llull 大學 IQS 學院、美國舊金山大學(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簽訂雙聯學制合作協議。報考本碩士學位學程國際雙聯學制 組者,須擇定申請且獲得上述與本校簽訂雙聯學制合作協議之國外大學之入學 通知函,並依規定辦理相關入學手續,以便修讀該國外大學與本校合作之雙聯 學制學程。(申請入學許可事宜請於報名前向本碩士學位學程國際雙聯學制組 網站http://mgem.fju.edu.tw/查詢)。
二、修讀與本校簽訂雙聯學制合作協議國外大學碩士課程學分,可與本碩士學位學 程之相同課程學分,依規定申請相互抵免;修畢各規定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可 分別獲頒國外大學及本校之管理碩士學位。
三、本碩士學位學程各項課程,包括正規課程、先修課程、國外課程及工商參訪活 動,同學須依規定參加並繳納各項相關費用。
四、本碩士學位學程107 學年度每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61,290 元,108 學年度依教 育部核定標準實施。上述費用不含個人因依據本碩士學位學程修課相關規定所 必須修讀各先修課程之費用及出國學雜費與交通膳宿等費用;亦不含修讀期間 應繳付國外大學之各項相關費用,有關費用明細請向本碩士學位學程辦公室查 詢。
辦 公 室 國璽樓MD1005
聯絡電話 (02)2905-3979;(02)2905-2701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學程網址 http://gemba.fju.edu.tw/
拾參、獎助學金:
本校設有校內外各項獎助學金可供申請,請詳見本校網站首頁「獎助學金」(網址:
http://life.dsa.fju.edu.tw/scholarship.html)。
附
錄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教育部106年6月2日臺教高(四)字第1060073088B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 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 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 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 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 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 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 上。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 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 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 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 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 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 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 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 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 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 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 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 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 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 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 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 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 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 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 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 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 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 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 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 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 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 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 自行認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 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 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 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 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 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 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 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 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 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 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 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 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 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 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 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 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 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輔仁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5.4.15 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考試公平及試場秩序,特訂定本校「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轉學生及其他各項招生考 試,但特定考試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三條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且該科不 予計分;已入場應試者,六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強行入場 或出場經勸止不從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四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卡)、以自誦或暗號告 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五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吸煙、進食、擾亂試場秩序或以聲音、動作影響他人作答,
經勸止不從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 考生應試時,應攜帶「應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得以駕照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並主動置放考桌上,以備查驗。
考生未依前項規定攜帶證件者,經監試人員登記後,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日 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將前述證件送原監試人員或試務中心查核者,
扣減其當日各該科成績五分。
考生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無法證明其考生身分時,監試或試務人員得要求考生至 試務中心拍照存證,考生不得拒絕,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七條 應考證遺失者,得於每節入場應試前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得以駕照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外僑居留證正本代替),親向各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第八條 考生除必要之書寫文具及簡章備註欄各招生系所允許之工具外,不得帶書籍、
紙張、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 材(如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電子穿戴式裝置等)入座。計時器之鬧 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 用。違者經監試人員查獲者,如尚未使用,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已使用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九條 考生應依編定之試場及應考證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卡)、座位、應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 處理。經作答後考生始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試人員發 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指示,配合核對應考證、國民身分證及考生名冊,並於每 節考試時於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藉此請求 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十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或顯有疑義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 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十一條 考生應依規定作答於答案卷內頁作答區,在試題紙上書寫之答案,或在答案
卷(卡)規定範圍外書寫之答案,均不計分。
考生作答時,答案卷一律以藍、黑色筆作答,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
但簡章上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答案卡未以2B軟心鉛筆作答,或因其他原 因污損答案卡,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該答案卡不予計分。
第十二條 考生不得無故污損答案卷(卡)、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或充當草稿 紙使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 部成績。
第十三條 考生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則,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一、不得在答案卷(卡)上顯示考生身分。
二、不得任意毀損答案卷(卡)及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碼及彌封。
三、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卡)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 得再行修改答案。
四、不得將答案卷(卡)或試題紙攜出場外。
五、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暗示其他考 生作答,經勸止不從者。
第十四條 考生不得以另紙或其他物品抄錄答案或試題,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夾 帶抄錄之答案離開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 試場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 考生於每節考試終了前五分鐘內完卷者,暫停繳卷;待鈴(鐘)聲響畢後,
應即停止作答,坐在原座,待監試人員收畢試題紙、答案卷(卡)後方可離 場;如仍繼續作答,經第一次勸阻停止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第 二次勸阻停止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經第三次勸阻始停止作答 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六條 考生答案卷(卡)有遺失者,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補考,拒 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七條 考生有違法或舞弊情事,情節重大,經查屬實者,得函請其就讀學校或服務 機關為必要之議處;其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得取消 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規定之其他違規或舞弊行為時,得由監試人員註明其違規 或舞弊情節,提請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處分。
第十九條 甄試、口試或術科測驗等,各系所另有規定者,依各該系所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輔仁大學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
94.12.15.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03.29.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10.18.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5.09.22.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輔仁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考生本人對於本校各項招生考試之考場措施、評分方式、錄取標準,認為錯誤致影 響其成績者;或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所列之差別待遇者,得提出申訴。同 一事件以申訴一次為限。
三、申訴應由申訴人擬具申訴書敘明事實理由,由申訴人簽章後,向招生中心提出,申 訴人未簽章者,不予受理。
申訴不得要求重閱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閱覽、影印或提供考試有關資料或其他 考生之成績。
申訴最遲應於複查截止日起十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四、招生中心收受申訴書後,應即將申訴書及所附資料影印送請相關系、所或單位,於 一週內研提回復理由,收受回復理由後,除認申訴顯有理由,得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外,應即將申訴書及所附資料與回復理由,一併送由招生委員會於申訴截止日起一 個月內議決,於議決後二週內,以書面附理由回復申訴人;招生委員會認申訴有理 由者,並應議決補救措施,一併回復。
五、依相關系、所或單位,研提之回復理由,認申訴顯有理由者,招生中心得報由執行 長召集相關系、所或單位,會商後採取補救措施,情事重大者,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並以口頭或書面回復申訴人。
前項情形,應列入最近召開之相關招生委員會議報告之。
六、對於申訴人之回復,應以招生委員會之名義為之。
七、招生考試申訴事件之處理,應本公正、公平之原則為之,申訴事項相關之系所或單 位,應協助說明及輔導。
八、招生中心、申訴事項相關之系所或單位,對於申訴事項,均應虛心研究改進,避免 再次發生相同之申訴事件。一年內發生二件以上申訴事項之系所,經查明應負申訴 責任者,得由執行長報請主任委員酌減其補助款。
九、本要點應收錄於各項招生簡章中。
十、本要點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教育部 106 年 7 月 7 日臺教文(二)字第 1060090828B 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 境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 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第 3 條 前條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境外期間,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臺灣地區接受兵役徵召服役。
二、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參加臺灣地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研習課程,其研習期間合計未滿 二年。
四、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五、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六、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 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七、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八、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技術訓練專班,其訓練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十、因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併入境外 居留期間計算。
連續居留境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 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予以認定。
第 4 條 港澳居民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境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 至當年度港澳學生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 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前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始得受理其申請,其經錄取後,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就其自申請時間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 審查,其境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前二條規定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港澳居民依第六條第一項自行來臺灣地區申請分發入學者,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 境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依第六條第五 項自行在臺灣地區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來臺灣 地區之日為準。
第 5 條 港澳居民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 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
機制之學位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 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 留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港澳學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 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港澳學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 6 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臺灣地區合 法居留身分者,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向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申請。但申請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者,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 學校(以下簡稱華僑高中)為限。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 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 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辦法規定辦理。
(三) 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為 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時,應同時提出其中文或英文譯本請求驗證,或 驗證其原文文件後,再由國內公證人辦理譯文認證。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 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
六、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影印本或最近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七、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八、申請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具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附。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校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分 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附讀以一年為限,經學校認定其成績及格者,應承認其 學籍。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 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應俟下學年度 再申請分發入學。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而自行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入學者,得至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並以該次來臺灣地區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依第一項申請分發來臺就學者,於畢業後欲繼續升學,應依臺灣地區學生各有關招
生入學規定辦理。
第 7 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於每年招生期間,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來臺灣 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 部):
一、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入學。
二、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 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 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辦法規定辦理。
(三) 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加附 中文或英文譯本),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 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五) 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免附。
六、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一項所稱海外聯招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所成立 之組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海外聯招會及大學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辦理港澳居民入學 資格認定,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入學。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一 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第 8 條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 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應檢具下列資料送請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
一、招生簡章。
二、入學申請表。
三、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前項經認定符合港澳學生身分並達學校錄取標準者,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第 9 條 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受理港澳居民入學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大學以上學校之申 請表件後,由海外聯招會彙整依其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並通知 所分發學校及申請人。但入學研究所者,應先通過申請學校之審核,再核定分發。
港澳居民分發就讀音樂、美術、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所、系、科者,各校得視實 際需要加考術科;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招會 另行分發至其他所、系、科或學校就學。
第 10 條 港澳居民經依前條規定分發入學者,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至臺 師大僑生先修部或華僑高中,並以一次為限。
港澳居民經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者,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其確有志趣不合或學 習適應困難者,由學校協助轉所、系、科。
港澳居民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請入學,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第 11 條 港澳學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送海外 聯招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 12 條 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學生,得檢具臺灣地區之大學畢業證書或 報考資格所需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 他文件,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分發碩士以上學程。海外聯招會依其志 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再核定分發,核定分發以一次為限。自行報考碩士以 上學程者,應依臺灣地區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第 13 條 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
其外加之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但國內大 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第 14 條 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 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 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歷證件。
第 15 條 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學生輔導事項,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 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 16 條 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 者分別列冊,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港澳學生畢業
、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已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應依 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一項之大專校院,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登錄港 澳學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第 17 條 港澳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澳學生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