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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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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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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事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人 事 室 編印

(2)

說 明

一、 人事業務標準作業程序置於人事室網頁,其相同的使用表格亦 於網頁中詳見相關表格直接上網列印,免至人事室索取。

二、若有其他疑義歡迎電洽人事室:

07-5252000 分機 2041~2046、2051~2055 傳真電話:07-5252059

三、本室網址:http://www2.nsysu.edu.tw/person/personnel.htm

E-mail:ope@mail.nsysu.edu.tw

(3)

目 錄

一、組織規程修訂標準作業程序--- 1

二、新聘教師標準作業程序--- 2

三、新聘專業技術人員標準作業程序--- 3

四、續聘教師標準作業程序--- 4

五、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標準作業程序--- 5

六、教師升等標準作業程序--- 6

七、教師不續聘、停聘、解聘標準作業程序--- 7

八、教師資格審查標準作業程序--- 8

九、教師借調標準作業程序--- 9

十、教師兼課標準作業程序--- 10

十一、教師敘薪標準作業程序---11

十二、甄補職員標準作業程序--- 12

十三、職員任用審查標準作業程序--- 13

十四、職員敘薪標準作業程序--- 14

十五、教職員兼職標準作業程序--- 15

十六、教師兼任學術及行政主管聘任標準作業程序--- 16

十七、教職員到離職標準作業程序--- 17

十八、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到離職標準作業程序--- 18

十九、教師年資(功)加薪(俸)標準作業程序--- 19

二十、教授休假研究標準作業程序--- 20

二十一、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標準作業程序 --- 21

二十二、職員訓練標準作業程序--- 22

二十三、教職員工文康活動標準作業程序--- 23

二十四、職警考核標準作業程序--- 24

(4)

二十六、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成績考核標準作業程序--- 26

二十七、獎懲標準作業程序--- 27

二十八、教職員請領生活津貼標準作業程序--- 28

二十九、教職員公保(加、退、停、復保)標準作業程序 --- 29

三十、教職員公保現金給付標準作業程序--- 30

三十一、教職員全民健保(加、退、停、復保)標準作業程序 --- 31

三十二、教職員出國標準作業程序--- 32

三十三、公務人員赴大陸案件審核標準作業程序--- 33

三十四、教職員出差標準作業程序--- 34

三十五、教職員請假標準作業程序--- 35

三十六、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標準作業程序--- 36

三十七、教職員休假補助費核發標準作業程序--- 37

三十八、教職員退休標準作業程序--- 38

三十九、教職員撫卹標準作業程序--- 39

四十、教職員在職證明之核發標準作業程序--- 40

(5)

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修訂標準作業程序

項 組織編制 目 組織規程修訂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四、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組織規程之修正,應敘明修正之重點及理由,並附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增設或合併系所應俟教育部核准後再配合修正組織規程附表條文對照表。

三、組織規程經教育部核定後,如需修改教師員額編制表及職員員額編制表得一併報 送教育部轉考試院核備。

四、訂定組織規程時,應依法定職稱及職務等級訂定並註明專任或兼任。

使 用 書 表

一、組織規程條文,應以條例式規定 二、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各單位研擬修正條文對照表

簽 報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教 育 部 轉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核 備 後 實 施

(6)

國立中山大學新聘教師標準作業程序

項 聘任 目 新聘教師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四、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及研人員聘任規則 五、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應符法令規定,依公平、公正、公開程序辦理。

二、專任教師之聘任,應在員額編制表配置之員額內辦理。

三、於學期開始前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聘任案,始可自該學期開始之日(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

但到職日若遲於開學日者,則以其實際到職日起聘;若於學期開始後始經校教評會通過之聘任案,

則應自校教評會通過之日起聘。故各系所院應把握時效於每學期開始前半年(甚至一年)即可開始 提聘作業。

使 用 書 表

一、國立中山大學擬聘教師資料表一、二、三 二、國立中山大學新聘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三、持外國學位應聘者,另填「外國學位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四、送審著作與他人合著者,需另填「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五、專任教師聘書、兼任教師聘書 六、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1.持國外學歷尚未取得部頒教師證 書者,須同時辦理國外學經歷查

(驗)證、入出境紀錄查詢。

2.延聘教師徵才廣告,務必於專業 期刊海外版刊登徵才資訊。

3.擬聘教師若有曾任國內外私人機 構擬採計服務年資提敘薪級者,

亦應一併檢齊證件並提系所教評 會審審核。

系所(組)、院(中心)教評會審議

助理教授由 院辦理外審

副教授以上教師由 校教評會辦理外審

提聘案會簽人事室、教務處、學研處 校長批示

專任教師提校教評會審議 兼任教授及兼任副教授、助理 教授、講師提校教評會討論

在其他學校擔任專任教師 者,行文其任教學校商請 同意其兼課並副知該兼任 教師

製 發 聘 書 製 發 聘 書

(7)

國立中山大學新聘專業技術人員標準作業程序

項 聘任 目 專業技術人員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國立中山大學教評會設置辦法

三、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 四、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資格及程序,應符法令規定,依公平、公正、公開程序辦理。

二、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應在員額編制表配置之員額內辦理。

三、於學期開始前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聘任案,始可自該學期開始之日(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 聘,但到職日若遲於開學日者,則以其實際到職日起聘;若於學期開始後始經校教評會通過之聘 任案,則應自校教評會通過之日起聘。故各系所院應把握時效於每學期開始前半年(甚至一年)

即可開始提聘作業。

使 用 書 表

一、國立中山大學擬聘專業技術人員基本資料表 二、專兼任教師(級)聘書

系所(組)、院(中心)教評會審議

助理教授級之專業 技術人員由院教評 會辦理外審

副教授級以上之專 業技術人員由校教 評會辦理外審

校長批示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提校教評會審議

兼任專業技術人員 提校教評會審議

在其他學校擔任專任教師 者,行文其任教學校商請 同意其兼課並副知該兼任 教師

製 發 聘 書 製 發 聘 書

提聘案會簽人事室、教務處、學研處

(8)

國立中山大學續聘教師標準作業程序

項 聘任 目 續聘教師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四、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 五、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教師續聘案應於每年四月份行文系所(組)、院(中心)辦理教師續聘。

二、教師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三、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三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

使 用 書 表

一、專兼任教師續聘名冊 二、借調教師名冊

三、合聘教師名冊

備 註

系所(組)、院(中心)教評會 審議

兼任教師續聘名單及 系所(組)、院(中心) 教評會紀錄院彙整送 人事室

在其他學校擔任 專任教師者,行 文其任教學校商 請同意其兼課並 副知該兼任教師

製 發 聘 書 製 發 聘 書

簽奉校長批示 人事室簽陳

校長核閱 專任教師續聘名單及 系所(組)、院(中心) 教評會紀錄院彙整送 人事室

印製擬續聘專任教師名單及 兼任、合聘教師名冊並函轉 各單位

1.不續聘者:

辦理不續聘案相 關作業

2.不繼續應聘者:

辦妥離職手續 3.借調、合聘者:

分別依借調、合 聘作業辦理

(9)

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標準作業程序

項 聘任 目 客座科技人才 編號

法令依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申請單位自國科會網站申請計畫並上傳表格及相關附件後,將「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延攬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彙整名冊」列印出,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 辦理。

二、經國科會核定補助延攬之外國籍客座科技人才,應依規定辦理居留證或統一證號。

三、受聘人聘期結束請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如有需要得開立本校服務證明書。

使 用 書 表

一、報到應備表單(第 5-8 項選辦):

(一)本校國科會補助延攬人才報到手續單 (二)本校國科會補助延攬人才資料表

(三)本校年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出納組) (四)本校勞健保加保申請單

(五)本校約聘及短期研究人員借書證申請表 (六)本校車輛停車證申請書

(七)本校電子郵件暨撥接帳號申請表 (八)本校教職員警工職務宿舍借用申請書 二、本校國科會補助延攬人才離職手續單

線 上 申 請

人事 室線 上繳 交送 出

國科 會來 函同 意補 助

人事 室製 發聘 書

赴各 單位 辦理 報到 手續

交 回 手 續 單

人 事 室 敘 薪

(10)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升等標準作業程序

項 教師升等 目 教師升等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四、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五、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 六、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審查辦法 七、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升等教學及服務績效評分原則 八、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聘約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升等作業日程表

項 次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日 期 辦 理 單 位 一

依新訂之升等辦法由系(所、組)

將擬升等教師名冊、著作及相關 資料送院(中心)辦理著作外審

由各院(中心)自行決定

並轉知各系(所、組) 各系、所、組 二 各院(中心)將著作外審結果送

回各系(所、組)初審

由各院(中心)自行決定

並轉知各系(所、組) 各院、通識教育中心 三 各系(所、組)依各院(中心)

著作外審結果完成初審

8 月 31 日

2 月 28 日 前 各系、所、組 四 各院(中心)將擬升等教師名

冊、著作及相關資料等送人事室

10 月 1 日

3 月 1 日 前 各院、通識教育中心 五 校辦理著作外審,人事室將外審

結果送回各院(中心)複審

11 月 3 日~ 12 月 8 日

4 月 3 日~ 5 月 8 日 學術副校長室、人事室 六 各院(中心)將複審結果送回人

事室

12 月 15 日~12 月 22 日

5 月 15 日~ 5 月 22 日 各院、通識教育中心 七 校教評會決審 1 月9 日

6 月9 日 人事室、校教評會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教師任教年資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為準,其他教學研究及專門職務年資以服務證 明文件記載年月為準,以上年資均推算至申請升等當學年七月底或一月底止,任教(職)年資未滿 或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

二、申請升等著作之內容必須與所教學科有關,並在升等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 已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為限。

三、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不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 教而未中斷,並具備原副教授送審資格者,得申請升等副教授,但必須符合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 求水準,且審查程序仍應依本校規定辦理。

四、講師以取得博士學位辦理升等者,不受上開本校辦理日程限制。

五、惟仍須依程序完成手續,並提三級教評會審查。

使 用 書 表

一、國立中山大學各院及校教評會教師升等著作(作品)外審審查意見表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升等送審資料項目表 四、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升等表一至表六 五、教師(助理教授以上)升等計分表

六、著作(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或作品一式四份。

七、代表著作如係二人以上含著作,需加送合著作證明一式三份(參考著作亦同)。 八、系所(組)、院(中心)教評會通過之會議紀錄

備 註

(11)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不續聘、停聘、解聘標準作業程序

項 聘任 目 教師不續聘、停聘、解聘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四、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 五、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規則 六、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辦法 七、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聘約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教育部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二、外籍教師不續聘、停聘、解聘案應優先適用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學校認無聘僱必要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 知教育部及警察機關,並由警察機關處理,毋須報教育部核准。惟學校認定有無繼續聘僱必要之程序,

就業服務法並無規定,應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經各級教評會議決之。

三、學校教評會評審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教師法等雖無明定教評會評審期間,惟教評會仍應憑事 實及證據,依教師法及本校相關規定儘速處理,不宜延宕。

四、學校依規定於十日內報請教育部核准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時,應敘明具體事實、適用法條及處 理程序;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育部未核准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聘任。

五、教師停聘期間,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

使 用 書 表

一、系所(組)、院(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檢覈表

三、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實表(包括委員出席情形、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之通知書及送達過程、

當事人陳述意見摘要、教評會處理過程及理由、審議重點、符合教師法第 14 條何款事由、議決情形)

四、相關佐證資料(含調查報告、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當事人列席書面通知及送達過程、3 級教評會設置 辦法)

教師聘任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 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或本校教師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辦法第二、三條規定情事

提請系所(組)教評會審議事實是否符合教 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六款或第八款 規定情事或本校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辦法 第二、三條規定且程度是否相當

提請院(中心)教評會審議事實是否符合教 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六款或第八款 規定情事或本校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辦法 第二、三條規定且程度是否相當

提請校教評會審議事實是否符合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 或本校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辦法第二、三 條規定且程度是否相當

系所查明事實、蒐集相關事證

十日內報教育部核准,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 知當事人

教育部核准正式通知教師

教育部未核准 前聘約期限屆 滿者,學校應 予暫時聘任 出席人數及決議 人數須符合本校 教評設置辦法、

各系所(組)院

(中心)教評會 設置辦法之規定 1.讓當事人有

答辯機會 2.必要時組成

調查小組查 明事實

(12)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資格審查標準作業程序

項 聘任 目 教師資格審查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五、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 六、教育部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新聘教師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報部審查其資格,始得自起聘之年月起算年資。

二、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部審查其資格,經審定通過者,以學期開始年月 起算年資。

三、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報部複審,其經審定通過者,依學校實際報部複審年月起算 年資。

四、已取得教育部頒高一等級教師證書者,本校以較低等級聘任之教師,只須於函報 本校教師資格審查案時併案向教育部報備,不必再申辦低一等級教師證書。

使 用 書 表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報部)

二、本校教師資格審查名冊(報部)

三、本校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報部)

四、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報部)

備 註

教師升等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當事人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後送人事室

人事室彙整並核對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製作教師聘任、升等名冊及審定教師人 數統計表、教師資格查核表

函報教育部辦理核發證書

教育部審定結果函復本校

新聘教師完成報到手續

升等教師

製發教師證書、登錄個人人事資料、

辦理改敘薪給、製發教師聘書並將審 定函影印轉知教師及其所屬系所,及 各有關單位

新聘教師

製發教師證書、登錄個人人事資料、

並將審定函影印轉知教師及其所屬 系所

(13)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借調標準作業程序

項 借調 目 教師借調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二、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本校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且須在本校累計服務滿三年以上,始 得借調。

二、教師借調須經系所(組)務會議、院(中心)教評會通過,並陳請 校長同意後 始得辦理。

三、本校教師以借調擔任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機構、公私立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專任 職務為原則。

四、教師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該借調機構應捐贈本校回饋金。借調期間每月回 饋金不得少於借調教師全薪之百分之五十。

五、教師借調返校服務至少滿一年後方得休假,借調期間服務年資不計。

使 用 書 表

一、借調機關來函

二、系所(組)務會議會議紀錄 三、院(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 四、簽送會議結果

借 調 機 關 來 函

將借調案提系所(組)務會議

審 議

院 ( 中 心 ) 教 評 會 審 議

校 長 核 定 後 生 效

函 復 借 調 機 關

(14)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兼課標準作業程序

項 兼課 目 教師兼課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二、國立中山大學教師授課鐘點核計準則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本校聘請他校教師為兼任教師時,應先徵得原校同意。故本校教師如擬至其他學 校兼課者,他校應函請本校同意或由本校教師於聘期前,先簽請所屬系所主管同 意,並陳校長核准後始得在校外兼課。

二、本校教師校外兼課每週日間兼課以四小時為限,至夜間、假日兼課時數可不列入 計算,惟仍需報請核准。

使 用 書 表

備 註

擬至校外兼課教師書面 簽請所屬系所(組)、院

(中心)主管同意其兼課

簽會人事室

陳奉校長核准

核准之簽呈影印送人事 室存參

其他學校擬聘本校教師兼 課行文商請本校同意 人事室簽辦並加會教務處 及擬兼課教師本人及所屬 系所(組)表示意見

校長批示

函覆來文學校並副知擬兼 課教師及其所屬系所

(15)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敘薪標準作業程序

項 敘薪 目 教師之敘薪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暨補充要點

二、大專院校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四、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五、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 六、軍訓教官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表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新進教師報到後,應請其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憑核,俾儘速辦理敘薪手續。升等 教師則於奉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後改敘,兼行政主管職務教師於奉校長批示後敘 薪。

二、新聘教師之薪給自聘期開始之實際到職日起支。

三、初任專任教師自本職最低級起薪為原則,曾任國內外學校及研究機構等級相當之 職務,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曾任私人 機構與教學科目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年資,經提系、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者,得於 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酌予提敘。

四、辦理核薪業務如有疑義,應先查明有關法令及釋例,如仍無法解決,得報請教育 部解釋。

五、凡對薪級有異議,請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 證明文件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使 用 書 表

教職員敘薪通知書

升等改敘 新聘敘薪

審查學經歷證明文件 核薪請示單

人事主任核定

敘薪通知

(16)

國立中山大學甄補職員標準作業程序

項 職員任免 目 任用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 四、本校職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五、本校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職員之陞遷以逐級陞遷、資績並重、公開、公平、公正、內陞與外補兼顧為原則。

二、陞任現職或任本校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一年者,不得辦理陞任。但本校次一序列 職務之人員均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三、本校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視業務實際需要,由校長逕予核 定,免經甄審程序。

四、本校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得增列候補名額,人數以不高於職缺數之一倍為限。列 冊候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遞補與公開甄選之職務性質之職缺為限,且應於 報刊或網路公告內載明周知。

五、高階職缺(編審以上)以內陞為原則,若同仁無意願或不適任,再辦理外補。

六、職缺如採公開甄選方式,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本校人員不得參加。

七、用人單位辦理面談時,應置包括單位主管在內之面談委員 5 人,其中 2 人由本會 指派甄審委員擔任之,面談結束後,各單位應將面談過程及結果彙整,送人事室 提甄審委員會審議,甄審委員會開議時,用人單位主管需列席報告過程及結果。

八、本校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包括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不得循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 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

使 用 書 表

國立中山大學職員出缺甄補申請表

職員出缺 簽報校長決定內陞或外補

內陞

外補

由人事室徵詢校內次一 陞遷序列具任用資格人 員意願

用人 單位 進行 面談 或業 務測 驗及 資績 評分

交 付 職 員 甄 審 委員會評審,提 出 陞 任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或 遷 調 候 選 人 遴 用 次 序,報請校長就 前 三 名 中 圈 定 陞補之 出 缺 單 位 將 職 缺 之 職

稱、職系、職等、資格 條件、辦公地點及報名 規定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校長 核定

(17)

國立中山大學職員任用審查標準作業程序

項 職員任免 目 送審、動態登記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

四、簡化公務人員送審檢證注意事項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切實查明擬任人員之任用資格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二、以下情形應依規定送銓敘部辦理任用審查:

(一) 新進人員。

(二) 因考試及格取得較高任用資格調升同官等或不同官等職務者。

(三) 調任(升)同官等或不同官等不同職組職系職務者。

三、以下情形應依規定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

(一) 調任(升)本機關同官等同職組織系職務而以原職等原俸級任用者。

(二) 因考績取得升等任用資格在同官等內調任同職系或同職組織系較高職務者 等。

四、其餘事項依上述任用法規及有關法令辦理。

使 用 書 表

一、擬任人員送審書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 三、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四、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五、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六、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備

派代 到職

填 具 擬 任 人 員 送 審書、公務人員試 用 期 滿 成 績 送 審 書或動態登記書

報銓敘部銓敘 審定

轉發銓敘部審

定 函

登錄個人資料

(18)

國立中山大學職員敘薪標準作業程序

項 敘薪 目 職員敘薪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四、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五、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六、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給認定辦法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敘薪可分為初任人員及現職人員之核薪二類。

二、初任人員應繳學經歷、銓審、考績等原始證件。

三、公務人員薪級以銓敘部銓敘審定為準,如對銓敘審定結果有異議,得於接到銓敘 審定函 3 個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行政程序轉請銓敘部重 行審定。

使 用 書 表

敘薪通知書

銓審改敘 考試及格 陞遷任用 初任核薪

填具 核薪 請示 單

製發敘薪 通知書予 當事人 審查

相關 證件

人事 主任 核定

副 知 會 計 室、總務處

(出納組)

(19)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兼職標準作業程序

項 兼職 目 教職員兼職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公務員服務法

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四、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五、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六、國立中山大學專任教師兼職營利事業機構(團體)準則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校專任教師所兼職務應以教學、研究及非營利為目的之 事業或團體職務為原則,且需符合不影響教學、與本職工作並無違背,並經服務 學校同意等條件始得於校外兼職。

二、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三、公務人員以專家學者身分兼任其他機關職務,須該項兼職係屬研究、諮詢、審議 性質,且確與本職經辦業務有關,或具有該項兼職所需專業知能,並在不影響本 職工作下經機關首長核准。

四、營利事業聘請本校教師兼職,應與本校訂立合作契約並約定回饋條款。

使 用 書 表

國立中山大學與(兼職機構全銜)合作契約書

其他機關(構)擬聘本校 專任教職員兼職,行文商 請本校同意

函覆來文機關(構)並副 知當事人

人事室查核該項兼職是否 符合法令規定,並簽會擬 兼職人員所屬單位表示意 見

簽奉校長核定

(20)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兼任學術及行政主管聘任標準作業程序

項 聘任 目 主管聘任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

三、國立中山大學各級學術主管遴選續聘及解聘實施要點

一、一級學術主管

二、二級學術主管

三、一、二級行政主管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各級學術主管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應依本校各級學術主管遴選續聘及解聘實施 要點規定辦理聘任作業。

二、 各級學術主管採任期制,以一任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續聘一次。學期中聘請兼 任者,以溯至當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

三、 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系(所)主管遴選相關事宜,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 心)及系(所)依本校各級學術主管遴選續聘及解聘實施要點自行訂定,經各學 院(通識教育中心)及系(所)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使 用 書 表

國立中山大學聘書

備 註

任期屆滿 三個月前 組成遴選 委員會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教 授 二 至 三 名

送請校長 圈選一人 聘請之

人 事 室 製 聘 及 職名章

任期屆滿三 個月前組成 遴 選 委 員 會,遴選教 授一至三名

召開系 所務會 議以無 記名方 式票選

就得票超過 有投票權者 二分之一之 候選人,送 院長轉請校 長圈選一人 聘請之

人事室 製聘及 職名章

任期屆滿前 或臨時出缺 由用人單位 擇定人選後 簽陳校長核 定

人事室製聘及 職名章 每年七月由

人事室統一 簽陳校長核 定人選

(21)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到離職標準作業程序

項 到離職 目 教職員到離職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作業注意事項

一、各項表件應依規定填寫並簽章,應正確填寫並詳為注意審查。

二、報到或離職手續單於辦妥後需交回人事室,以維當事人權益。

使 用 書 表

一、報到資料袋內含教職員報到手續單及報到應辦、選辦表件及應備證件:

(一)總務處:

1.出納組:年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及辦理公教存款開戶表件 2.事務組:交通津貼請領書

3.保管組:教職員警工職務宿舍借用申請書 4.車管會:車輛停車證申請書

(二)計網中心:電子郵件暨撥接帳號申請表 (三)圖書館:圖書館新進教職人員建檔資料表 (四)郵局:開戶

(五)人事室:

1.新進人員報到表

2.全民健保投保申報表、公保要保名冊、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補繳退撫基金年資 權益通知書

3.教師資格審查表件、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申請表 4.公務人員履歷表、公務人員服務誓言、兼具外國國籍調查表

二、教職員離職手續單 三、國立中山大學離職證明書

職員 及 教師 個別 報到

領取 報到 資料 袋及 手續 單

赴各 單位 辦理 相關 手續 簽請

同意 調離 職

離 職

領取 離職 手續 單

交代 業務

交 回 手 續 單

敘薪 或核 發離 職證 明及 停薪 統一

報到 日辦 理相 關手 續 教師

統一 報到

(22)

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到離職標準作業程序

項 到離職 目 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到離職 編號

法令依據

一、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 二、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聘用單位辦理面試時,請邀集人事室及各相關單位組成3-5名評審小組評審。

※ 專題研究計畫延聘之工作人員可免辦面試。

二、提聘時請檢附簽呈、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聘用建議表及面試相關資料(含評分表 及面試人員履歷表)。

三、聘用單位應於到職日前辦妥聘用之行政流程,並於到職當日辦理報到手續,不可 有未審先用之情事。

四、計畫經費尚未核撥時,請於到職日前完成「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研究助理申請表(計 畫經費尚未核撥專用)」,並於到職當日辦理勞健保相關事宜;計畫經費核撥後,

請依本程序辦理聘用及報到手續。

使 用 書 表

一、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聘用建議表 二、報到應備表單(第 5-7 項選辦):

1.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報到手續單 2.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資料表

3.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識別證申請表 4.本校勞健保加保申請單

5.本校約聘及短期研究人員借書證申請表 6.本校車輛停車證申請書

7.本校電子郵件暨撥接帳號申請表 三、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離職手續單 備

提聘

會簽 事務 組、

人事 室、

會計 室耶

校長批准 簽約 赴各 單位 辦理 報到/

離職 手續

交回手續單 完成

※面試簽請離職 開立離職證明

(23)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年資(功)加薪(俸)標準作業程序

項 年功加俸 目 教師年功(資)加俸(薪) 編號

法 令 依 據

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年功(資)加俸(薪)要點

處 理 流 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教師之學術研究、教學、專業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一學年加薪(俸)一級,至本職年功 俸最高級為裉。

二、每年七月底前辦竣。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加薪(俸):

(一)年度內升等變俸。

(二)已支年功俸最高級。

(三)年度內留職停薪。

(四)未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五)請事病假合計一個月以上,且未依規定補課者。

(六)年度內違反聘約或有重大過失,經各級教評會認定者。

使 用 書 表

一、專任教師年資(功)加薪(俸)名冊 二、年資(功)加薪(俸)登記表

三、年資(功)加薪(俸)通知書

四、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學術研究、教學、專業服務成果報告表 製作年資加薪名冊

本校專任教師學術研 究、教學、專業服務 成果報告表

提 3 級教評會

陳校長核示

發給每位教師

加薪 不予加薪

製作教師年資加薪 登記表

製作教師年資加薪 通知書

通知出納組、會計室

及人事室相關承辦人 發給各教師通知書

(24)

國立中山大學教授休假研究標準作業程序

項 訓練進修 目 教授休假研究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二、國立中山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處 理 流 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已立案之國內大學校院及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服務滿 7 學期(或 7 學年)以上,且在本校至少服務滿 3 年(或 5 年),經本校審查通過,得申請休假研究 1 學期(或 1 學年);休假研究二個學期者,得分段休假研究於二個學年度內休畢。

二、 符合本辦法資格規定,欲申請休假研究者,應提出含研究地點之計畫,由系(所、組)先簽會人 事室,再提系(所、組)、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一週內將名單送人事室陳請校 長核定。

三、 教授休假研究人數,每系(所、組)每年不得超過該系(所、組)教師人數百分之十五;不足一 人者,得以一人計。休假研究教授原擔任之課程,由本校相關教師分任,不得要求增加員額或年 度人事總經費。

四、 教授休假研究期滿應至少返校服務與核准休假研究等長之時間,且須於返校 3 個月內就從事之學 術研究成果向所屬單位及本校提出報告。

五、 休假研究教授,違反第十條前段規定者,應按其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之比例賠償相當於其休假研 究期間所領薪給及補助金額;違反第十條後段規定者,嗣後不得再申請休假研究。

使 用 書 表

一、本校教授休假研究申請表 二、本校教授休假研究報告書 三、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返校通知單

備 註

教授提出 休假研究 申請

人事室 審核

系所 (組) 教評會審 議通過

院 (中心) 教評會審 議通過

由 學 院 ( 中 心 ) 彙 送人事室

秘書室 陳校長 核定

進行休假 研究

期滿填寫返校通知單

返校 3 個月內提研究 報告書

(25)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標準作業程序

項 訓練進修 目 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編號

法 令 依 據

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國講學研究進修實施要點

處 理 流 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出國講學人員須具有審查合格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資格;出國研究或進修人員須具有審查合 格之講師或編制內研究助理以上且年齡需在五十五歲以下資格,並均須在本校連續專任二年以上 者為限。

二、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其原任課程須有適當人員擔任,申請時應填具講學、研究、進修計 畫申請書並檢附國外學校同意函等文件,由系所(組)先簽會人事室,再提系所(組)、院(中心)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於一週內將名單送人事室陳請校長核定。

三、 前項人員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出國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未滿三個月者,須 有適當之代理人員。

四、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期間如不超過一個月,不影響教學且未逾規定名額或在寒、暑假期間者,

得經系所(組)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簽陳院長(中心主任)、校長核定。

五、 前項人員得不受年齡需在五十五歲以下並須在本校連續專任二年以上及第九點留職停薪之限制。

六、 每學年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每學院(中心)、系所(組)均以同時不超過專任教師或研 究人員十分之一為原則,各單位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算。但有特殊需要,且 不影響教學研究工作,經專案報准者,不在此限。

七、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每學期(季)結束二個月內及期滿返國三個月內,應向本校校教評會 提出講學、研究或進修報告,出國進修者並應附就讀學校之成績單備查。

八、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除另有限制規定外,如在本校連續專任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留職 停薪;三年以上者,得帶職帶薪,最多一年,第二年起改為留職停薪,其期限不得逾越聘約有效 期間,聘約屆滿如經續聘者,得准予延長,惟留職停薪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九、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應於出國前與本校簽訂契約並辦妥保證手續,期滿後應即返校服務,

留職停薪者應服務之時間與出國時間相同;帶職帶薪者應服務時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否 則,應賠償帶職帶薪期間所領薪津之金額。

使 用 書 表

1. 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申請表(甲、乙表)

2. 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合約 3. 出國(回國)通知單

4. 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報告書 提出申請 人事室

審 核

系所 (組) 教評會審 議通過

院 (中心) 教評會審 議通過

人事室

會 簽 校長核定 簽約

出國(回國) 通知單 返 校 2 個 月 內 提研究報告書 進行休假

研究 校長批示

(26)

國立中山大學職員訓練標準作業程序

項 訓練進修 目 職員訓練 編號 法

令 依 據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

處 理 流 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校內訓練:

(一) 訓練開始應負責籌備開班及辦理訓練事宜:

1. 延聘授課講師及接送。

2. 上課時間及地點之安排。

3. 教材之準備。

4. 通知相關單位派員受訓,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

5. 受訓人員訓練資料之整理及建檔。

6. 其他相關事宜。

(二) 校內訓練人員上課前應於教育訓練簽名表上簽到,被指派受訓人員未經單位主管核准,不得請假。

二、 校外訓練:

(一) 依教育部或人事行政局等外訓單位來函,遂通知本校各單位指派人員參加,各單位於填妥參訓 名單後,送人事室彙整,轉陳校長核定後函送教育部或人事行政局等主辦單位報名參加。

(二) 人事室接獲核准訓練來函後,通知各受訓人員依訓練時間地點前往受訓並加會單位主管。

使 用 書 表 備 註

外訓單位 來函

人事室會簽 相關單位指派 人員參訓

人事室

彙 整 簽陳校長 轉報外訓 單位核准

通知參訓人員 及單位主管

按實際需要調整

派訓人選 參加訓練 訓練成果之 追蹤及檢討

校外訓練

擬訂年度 訓練計畫 及預算表

簽陳校長 執行訓練 計 畫

辦理經費 結 報

訓練成果之 追蹤及檢討

校內訓練

(27)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工文康活動標準作業程序

項 文康活動 目 本校文康活動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二、其他有關法令函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本校辦理國內文康旅遊活動,採隔年分辦方式,一年由人事室統籌承辦,一年由 各一級單位自行辦理。

二、為免除以聚餐代替旅遊之流弊,各一級單位舉辦時,需先擬定計畫陳核,奉核後,

再將計畫通函各單位知照,並鼓勵他單位人員參加,部分一級單位如人數過少,

可聯合其他單位舉辦,且每梯次成行人數(有補助資格者)不得少於 10 人。

三、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退休人員,每人 1 天補助 1,000 元,最多補助 2 天 2,000 及公 假 1 天,惟為鼓勵同仁多利用寒暑假辦理,文康活動 3 天者,公假得放寬為 2 天。

使 用 書 表

文康活動實施計畫暨報名表

活動地點調查

勘查活動地點

發函各單位(含退休 人員)鼓勵踴躍報名 辦理安排車位、膳 位、住宿

旅遊活動

檢據核銷

會計室會簽

核長核定

(28)

國立中山大學職警考核標準作業程序

項 考核 目 職員考績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三、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考績表中「規定工作項目」欄請由受考人自行填寫。

二、 為確實達到考績綜覈名實之旨,各單位應依所屬人員平時工作績效確實考評並區分高低。

三、 考評時,請就考績表內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各欄評定項分後,凡總分達甲等 80 分以上者應 於表內「考列甲等、丁等人員適用條款」欄填寫適用條款及於「備註及重大大優劣事實」欄加註 具體事實。

四、 各單位辦理考績(成)時考績表內總評分數之評定,依規定應包含本年度平時工作績效分數及獎懲 之加減分數在內。

五、 在考績(成)年度內,如係 12 月 1 日(含)以前調任其他單位服務者,由新任單位考評,並向原單位 調取受考人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資料評定成績,12 月 2 日以後始調任其他單位者,因於原單位任 職已達 12 個月,應由原單位評定成績。

六、 其餘事項依考績法暨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辦理。

使 用 書 表

一、公務人員考績表 二、成績考核一覽表

三、職員考績考核人數比例核算表 四、考績(成)結果登記表

五、考績通知書(具改任換敘資格之職員用)

六、職員成績考核通知書(未具改任換敘資格之職員用)

七、駐衛警察成績考核通知書 八、公務人員年終、另予考績清冊 九、公務人員考績考成人數統計表

受考人填寫考績表中 相關資料

簽送各單位主管考評

提付職員考績委員會 審議(初核)

校長(覆核)

製作成績考核結果

登記表 陳報教育部及

銓敘部核定

函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備查 通知出納組、會計

室發給考績獎金及

辦理晉級加薪 製作考績通知書發給各受考人 改任換敘職員 未改任換

敘職員 駐衛警

(29)

國立中山大學平時考核標準作業程序

項 考核 目 職員平時考核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三、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本校各單位主管人員每年 4 月、8 月應考核所屬公務人員之平時成績,以作為年 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二、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係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四點 規定訂定,但各單位仍得視業務特性及需要增訂考核項目。

三、 各單位考評所屬公務人員之平時成績,應將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

另為發揮考核之積極性功能,強化考核之雙向溝通效果,請依考評內容評定各 考核項目之等級,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議。

四、 四、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每半年由本室密陳 校長核閱一次,校長並得隨時 查閱,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加註意見送請單位主管覆考 或逕予更正之。

五、 重大具體事蹟(須補充)。

使 用 書 表

本校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表

人事室分 送平時考 核表

各受考人 填基本資 料及工作 項目

直屬一、二 級主管考 評

人事室按 期呈校長 核閱

(30)

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成績考核標準作業程序

法令依據

一、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二、本校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成績考核實施要點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各單位辦理初評請以分數高低排列,儘量避免同分情形。

二、各等第比例規定,:

1.考列優等者:不超過年終成績考核總人數之3%。

2.考列甲等者:不超過年終成績考核總人數之60%。

3.考列丙等者:年終成績考核總人數之3%為原則。

使 用 書 表

一、各單位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年終(另予)成績考核表

二、各單位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年度成績考核結果暨次年度續聘僱資料表 三、本校臨時約僱人員勞動契約書

備 註

各單位 辦理初 評

依各單 位初評 結果,

決定年 度考優 及考丙 人員 簽請成

立成績 考核審 查小組

各單位辦 理複評決 定考列甲 乙等人員

各單位 辦理續 聘及簽 約等項

通知考列 丙等人員 不予續聘

9 月底 10 月 11 月底 12 月

(31)

國立中山大學獎懲標準作業程序

項 獎懲 目 一般獎懲案件之處理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二、教育部職員獎懲要點

三、本校職員獎懲實施要點 四、本校職員獎懲審議原則

五、本校駐衛警察隊人員獎懲標準 六、其他有關獎懲法規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獎懲案件之建議,應有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二、 辦理本職業務克服困難表現優異或研究創新經採行確有績效,有具體事蹟者,

得予敘獎。

三、 有工作不力、怠忽職守或曠廢公務等不良事實者,應予懲處。

四、 辦理本職以外之工作,已領取津貼,以不予敘獎為原則,惟得視津貼多寡及具 體事蹟之績效(如有研究創新、校譽提昇等),酌予嘉獎之獎勵。

五、 一案件已領取績效獎金或其他等值獎勵者,除有特殊功績者外,不予敘獎。

使 用 書 表

1. 本校職員獎懲案件建議表 2. 本校職員獎懲案件審議表

提職員 考績委 員會審 議

呈校長 核定 各單位主管

列舉獎懲具 體事蹟並擬 具職員獎懲 案件建議表 簽會人事室 後陳核

發布獎 懲令

登錄人 事資料

(32)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請領生活津貼標準作業程序

項 生活津貼 目 婚、喪、生育補助及子女教育補助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二、其他有關法規釋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本要點所稱眷屬係指公教人員之父母、配偶、子女。

二、除眷屬喪葬補助者外,眷屬以隨在台澎金馬居住者為限。

三、各項補助,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除結婚補助外,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五、申請結婚、生育、喪葬補助除戶籍謄本外,結婚補助尚須結婚證書影本,生育補 助須出生證明影本,眷屬喪葬補助須死亡證明書影本;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國中以 下毋須附繳費收據,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附學生證影本蓋有「註冊之章」影 本或繳費收據查驗。

六、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

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申 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七、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 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 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放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 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

不在此限。又獲部分減免學雜費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 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使 用 書 表

本校 學年度第 學期公教員工生活津貼申請表暨收據 本校教職員工 學年度第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名冊

備 註

填申請表並

附相關證件 人事室會核

會計室會核 總務處會核 校長核定

(33)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公保(加、退、停、復保)標準作業程序

項 公保 目 加、退、停、復保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保險費應於每月 15 日前繳交,並即將保險費入帳通知副本(黃色聯)連同繳納 保費清單及異動附件等,併寄送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二、新進人員到職 15 日內,為其辦理自到職起薪日起加保,並填寫「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聲明書」。

三、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得依其意願選擇自付金額保費續保或退保,一經 選定後不得變更,亦即申請留職停薪時,不論其係一次或連績多次申請,均應以 第 1 次申請時所作之續、退保選擇為依據,不得變更。

使 用 書 表

一、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 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聲明書

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四、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非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備

退、停、復保 加 保

人事室依動態通知或 退、停、復保人員書 面申請辦理

人事室審核、編號、錄冊列管

人事室填造要保名冊、退、停、復保通知

人事室將保險費入帳通知副本、繳納保費清單 及異動附件等送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34)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公保現金給付標準作業程序

項 公保 目 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三、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公保之現金給付請領權利,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審核時應注意資料填寫有無遺漏,圖章有無漏蓋,應附送證件是否檢齊,以免延 誤核發時效,致影響當事人權益。

三、死者如同時為多位公保被險人眷屬時,應任擇一人請領喪葬津貼。

使 用 書 表

一、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領書 二、領取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收據

三、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者,應加附:

(一)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

(二)被保險人最近三年因公積勞考績(成)證明書(其中一年甲等,兩年乙等以上始可)。 四、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五、領取公教人員保險給付委託書

備 註

被 保 險 人

辦理給付手續 人事室審核

校長核定 陳報公保部核定

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領取眷屬喪葬津貼收據、死亡診斷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死亡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死亡診斷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他證明文件︵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死亡證明︶。 養老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退休證明書影本或資遣證明書。 殘廢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殘廢證明書、其他證明文件︵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殘廢證明︶。

眷屬喪葬 養老

殘 廢 部份 殘廢

半 殘 廢

全 殘 廢 死

亡 意 外 病

故 或

因 公

(35)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全民健保(加、退、停、復保)標準作業程序

項 全民健保 目 加、退、停、復保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被保險人及其參加健保之眷屬有加、退、停及復保異動時均應申請更新保險資 料。

二、每年度調薪、年薪加薪或考績晉級異動時,須辦理投保金額變更。

三、出國 6 個月以上者得辦理停保,並於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出國 6 個月以 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 6 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 繳保險費。

四、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給予門診或住院 診療服務。

使 用 書 表

一、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保險對象之眷屬投保(退保)調查表 二、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請表

三、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請表 四、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保險對象復保申請表

五、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保險對象停保申請表 六、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請表 備

當事人填寫調查表

(加、退、停、復保)

人事室審核進入「多憑 證網路承保作業」辦理 加保、轉入(出)等承 保作業,並記錄相關異 動名冊

知會出納組代扣或停收 保費

上傳健保局

(36)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出國標準作業程序

項 出國 目 一般出國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二、本校教師申請出國處理要點

三、其他相關釋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行政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 等有關規定及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報教育部核定。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學校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訓練、進修、研究及實習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六)依業務重要性排列優先順序。

二、 在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三分之一額度範圍內勻支之因公出國案件,由本校自行 從嚴核處。

三、 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 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 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本校同意,不得中 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

五、 教師在上課期間出國,應依「本校教師申請出國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使 用 書 表

本校教職員出國 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備 註

填寫出國申請表 並檢附證明文件

覓妥職務代理 人

各級主管簽章(如為系、所 主管,需經直屬院長簽章)

教務處(職員免會)

學務處(未兼導師者免會)

會 計 室(自費者免會)

人事室(審核假別及天數)

校長 批示

人事室 登記

(37)

國立中山大學公務人員赴大陸案件審核標準作業程序

項 出國 目 大陸地區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二、臺灣地區公務人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三、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 區作業要點

四、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公務員經所屬各機關(構)遴派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者,以公費及公假為之。

二、公務員向所屬各機關(構)申請並同意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者,以自費及公假為 之。

三、前 2 款除核予公假外,得由所屬各機關(構)視實際需要,部分核予休假或事假。

四、其他赴大陸事由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辦理。

五、申請赴大陸人員應於出國前 10 日報(簽)權責機關核定。

六、非因公赴大陸地之間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國家安全機密人員,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 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非因公赴大陸地 區之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涉國家安全機密人員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 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辦理。

使 用 書 表

提出申請

政務人員 一般公務人員

報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簡任第十職等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全機 密人員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 上未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人員

因公務 事由 非因公

務事由 因公務

事由 非因公

務事由

不需報 送內政 部入出 國及移 民署

6 日

(38)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出差標準作業程序

項 差假 目 公差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二、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三、本校教職員工(含行政助理)出差注意事項 四、其他有關釋例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差假應視公務性質(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 會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申請公假,如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得申請公差)及事 實需要於事前陳核,經核准後始得離校。

二、 短時外出處理公務,地點為高雄市區者,得請「公假」或「公出」,不發給差旅費。

三、 公差、假地點為高雄縣岡山、橋頭、鳳山、鳥松仁武地區為「短程公差」,員工得參照「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申請核給往返交通費及按膳雜費二分之一數額支給膳費,惟雜費一律不 得報支。

四、 高雄縣市以外地區為「長程公差」(臺中(含)以北及宜蘭、花蓮、台東、澎湖或離島地區出差以 二天一宿計,其餘地區以一天計,個案簽准或有證明文件者,則可依事實核報)。

五、 差假途中因公務需要臨時變更行程,或因接獲緊急公務通知,搭乘飛機趕赴指定地點處理公務,

可於填報旅費時在表上詳細註明原因,併案陳核。

六、 差假途中逾原核准日數者,返校後應另檢具有關證明或詳述原因,陳請校長核定延長出差日數。

七、 其他有關事項依國內、國外差假旅費規則及本校其他補充規定辦理。

八、申請書應繕造二份陳核,俟奉准後一份送人事室登記,一份由差假人收執,於差假結束後十五日 內填報差旅費時附案。

使 用 書 表

一、本校教職員工出差申請單 二、本校出差旅費報告表

填寫公差 (假)申請單

覓妥職務代 理人

各級主管簽章(出差人 如為系、所主管,需經 直屬院長簽章)

人事室審核 差假性質及 天數

校長批示

人事室

登記 如期執行

(39)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請假標準作業程序

項 差假 目 請假 編號

法 令 依 據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二、其他相關釋例規定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申請公假需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

二、三日(含)以上之病假,須附合法醫療構證明,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 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

三、請假超過規定日數,應按日扣除俸(薪) 給。

四、婚假除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五、產前假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陪產假得分 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

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六、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 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給予公假,惟改為填寫公差(假)申請單,俾 據以報支交通費及二分之一膳雜費。

七、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違者以曠職論。

使 用 書 表

一、本校教職員請假單

二、本校教職員工出差申請單(屬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公假)

三、本校出差旅費報告表(屬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公假)

線上填寫請假 單(相關證明 文件應掃瞄後 上傳)

覓妥職務代理 人

各級主管簽章(請假人 如為系、所主管,需經 直屬院長簽章)

人事室審核請假

性質及天數 校長批示

10 日以下之事、病、休、婚、

喪假(不含一級主管),授權 由直屬一級主管代為決行

人事室登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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