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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民 航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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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 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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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民 航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98 年 3 月

(2)

目 錄 頁 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 1

參、應考資格 ... 2

肆、體格檢查 ... 2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3

陸、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

柒、成績計算 ... 4

捌、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4

玖、報名書表 ... 5

拾、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5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10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 11

貳、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1

參、試題疑義 ... 12

肆、榜示及複查成績 ... 13

伍、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14

陸、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16

柒、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17

捌、行動電話預約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17

常見 Q&A … … … …

18

附件

附件 1: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20

附件 2: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21

附件 3: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22

附件 4:第一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23

附件 5:飛航管制科別申請暫准報名切結書………24

附件 6:變更資料申請表………25

附件 7: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26

附件 8: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28

附件 9: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30

附件 10: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32

附件 11: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35

附件 1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6

(3)

特別注意事項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仍應下載並寄送報名書表),詳見本須 知附件 1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請自行列印 繳款單繳費。報名截止時間為 98 年 4 月 2 日下午 5 時,請儘早 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 個人報名權益。並於 98 年 4 月 3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 以專函掛號郵寄本部,始完成報名程序。應考人如未依規定寄發 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壹、重要事項日期 一、報名日期

自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起至 4 月 2 日止(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以 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 98 年 4 月 3 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寄發。應考人如於 6 月 17 日後尚未收到,請 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三、考試日期

第一試筆試及英語會話:民國 98 年 6 月 27 日(星期六)至 6 月 29 日(星期一)。

第二試口試:於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四、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民國 98 年 6 月 30 日(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自民國 98 年 6 月 30 日起 7 至 2 日止(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參項

「試題疑義」)。 六、第一試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98 年 9 月上旬,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 項第肆項「榜示及複查成績」)。

貳、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各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

(4)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經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整送本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科別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 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 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 年齡為準,即民國 53 年 3 月 23 日至 80 年 6 月 26 日出生者),具有下 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但應飛航管制科別考試者,其年齡 須在 35 歲以下(即民國 63 年 3 月 23 日至 80 年 6 月 26 日出生者):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 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肆、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規定如下:

飛航管制科別:依本項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本考試飛航 管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初檢合格之體格檢 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

。本項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

(1)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 之遠距離視力未達 20/20 以上者。

(2)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 之近距離視力未達 20/40 以上者。

2.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5)

3.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4.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5. 患有精神病者。

6.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 檢不合格或未依通知期間辦理體格複檢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體格複 檢標準請見附件 2。體格複檢時間及結果將另行通知。

航務管理科別:依本項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考人於第一 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並請 以掛號寄回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 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本項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 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者。

2.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者。

3.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4. 患有精神病者。

5.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二、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詳見附件 3。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第一試考試地點: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2 號國家考場(如有變更

,將於寄發入場證時,另行通知)。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6 月 12 日寄發。入場證係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採郵簡方式寄發,應考人如至 6 月 17 日後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試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 告欄前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6 月 12 日起至本部全球資訊網以入場證號碼查詢試場分配。

陸、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 表,詳見附件 4。

二、第一試英語會話係以外語個別口試方式舉行。

三、第二試口試採個別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考試日期於第一試 榜示後另行通知。

四、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6)

柒、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成績計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 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成 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三、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 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 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 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 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五、第一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一試成績未達 50 分或專業科目英文、英 語會話有一科成績未達 60 分,或第二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均不予錄 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捌、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補發、複查成績及體格檢 查等有關事項

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 話:(02)22369188 轉 3258、3353

傳 真:(02)22366317

網 址:www.moex.gov.tw

二、入場證郵寄及補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事項

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地 址:10658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傳 真:(02)27037981 三、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事項

(7)

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地 址:10548 台北市敦化北路 340 號

電 話:(02)23496188

網 址:www.caa.gov.tw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 話:(02)82367112

網 址:www.csptc.gov.tw 玖、報名書表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 請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 www.moex.gov.tw , 點 選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 或 以 網 址 : register.moex.gov.tw 直接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入口網站,登錄報 名資料,並自行下載應考須知及列印報名書表,上網登錄報名資料截 止時間為 98 年 4 月 2 日下午 5 時。

拾、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98 年 3 月 24 日起至 4 月 2 日止。

二、報名方式:網路報名,下載書表通訊報名。

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下載並列印報名書表,須於 98 年 4 月 2 日前報 名及繳費,並於規定期限內(郵戳以 98 年 4 月 3 日前為限)以掛號寄 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書表郵寄地點: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二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本項考試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將統一採郵簡 方式列印及寄發,應考人不必填寫入場證及寄發成績專用信封。)

報名費:新台幣 1,100 元。有關報名費繳款方式及注意事項,請詳 見本須知附件 10「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報名履歷表(正表)1 張(表件編號1):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

將身分證影本(須為新式國民身分證且影印清晰)正、背面固貼於 規定處所,並黏貼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請勿 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應考科別)。

報名履歷表(副表)1 張(表件編號2):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

將身分證影本(須為新式國民身分證且影印清晰)正、背面固貼於 規定處所,並黏貼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與報 名履歷表(正表)所黏貼相片同式,相片背面請書妥姓名、應考科別)

體格檢查表 1 張(表件編號):報考飛航管制科別者須繳驗,並貼

(8)

妥相片。請詳閱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第肆項「體格檢查」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⑴ 以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報考者,應繳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⑵ 專科以上學校 98 年應屆畢業生得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 後一學期學生證影本申請暫准報名,其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➀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98 年 6 月 26 日以前,始合於 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➁ 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表件編號 4),並 於該申請表貼附最後一學期已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 影本,以憑審查。

➂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應於 98 年 6 月 26 日(郵戳為憑)以前,以傳真方式或以

「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 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請至遲於 7 月 10 日前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即 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 績不予計算,所繳報名費即解繳國庫,不得申請退費。

➃ 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 考科別、入場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⑶ 補校畢(結)業報考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

,結業證明書不採。

⑷ 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需依大學(專科)畢業資格報考。

2.以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者,應繳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 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 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 試舉行前 1 日止。)

3.以應考資格第 3 款報考者,應繳高等檢定考試應考資格證明。

4.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 例」第三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 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附繳:

⑴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⑵ 原住民:戶籍謄本。

⑶ 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 證明書影本。

5.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9)

⑴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認證之國外學校 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

,並自負法律責任)。

⑵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⑶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 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⑷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 影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 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如於考試報名截止日前,確實因故未及繳驗體 格檢查表,請詳實填具本須知附件 5 切結書後,於報名期間內併同 報名表件,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寄發,申請暫准報名。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均須與所繳應 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 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據以報考)

「應考科別及編號」欄,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通訊地 址」欄,須確實詳細填寫,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入 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 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填具申請書(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 6),以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更 正 ( 傳 真 電 話 : 02- 22366317)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俾憑處理。若有不符或逾期 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科別編號、應考科別是否填寫正 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 本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98 年 12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 通訊地址及連絡電話。

六、郵寄報名表件:

(10)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暫准報名申請表

飛航管制科別體檢表

報名履歷表(副表)

報名履歷表(正表)

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 誤,按 1.報名履歷表(正表)→2.報名履歷表(副表)→3.體格檢查 表(報考飛航管制科別者須繳交)→4.暫准報名申請表(不需暫准報 名者免附)→5.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如下圖所示),

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整裝入報名專用 信封內(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信封),切勿摺疊,以掛號寄出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每一封袋僅限 1 人報名一項考試使用,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

,不予受理。

七、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第肆項「體格檢查」規定)

應考人如係肢體障礙、行動不便,希望安排特別試場應試者,請於 報名專用信封及報名履歷表正表「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簽章聲明

。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報名履歷表正表「申請特 別照護及協助」欄註明。

若持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且係屬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有困難 者,於報名時繳交該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及合格醫師證明文 件,且在報名履歷表正表上註明上述情形,經審查通過,將予延長 每節考試作答時間 20 分鐘,並提供放大兩倍之試題及測驗式試卡,

但申論式試卷則不予放大。

若持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且係屬上肢障礙致書寫試卷有困難 者,如於報名時繳交該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及合格醫師證明 文件,且在報名履歷表正表上註明上述情形,經審查通過,將予延 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 20 分鐘,並提供放大兩倍之測驗式試卡,但試 題及申論式試卷則不予放大。

腦性麻痺、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障礙肌肉萎縮致書寫困難之身 心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影本及合格醫師證明文件

,證明其書寫能力確有障礙,且在報名履歷表上註明前述情形,申 請使用電腦作答者,經審查通過,將提供電腦及磁片作答,並延長

(11)

每節考試作答時間 20 分鐘。

八、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九、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十、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 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十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人員。準此,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 練、分發任用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十三、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2 年 8 月 29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

(12)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

,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茲 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 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交通部任用。

二、前項訓練除依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外,並應依照 飛航管制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三等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

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 得逾 2 年。

五、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培訓處第一科。

六、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 職 6 年內不得轉調交通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前項不得 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七、有關訓練事項,請逕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

(13)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一、本考試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後備軍人,所繳報名費依規 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

俾憑審查。

身心障礙者:請繳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原住民:請繳附戶籍謄本。

後備軍人:請繳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 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作戰 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二、報名時,請依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如未依前項 規定完成程序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貳、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 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 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 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 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14)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 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 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別、座號 及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參、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 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於本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 內,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題如附件 7,測驗題如附件 8,請自行 影印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以限時掛號專函向 本部申請,申請表應以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以利作業;同一道 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本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自 98 年 6 月 30 日起至 7 月 2 日止,以郵戳 為憑。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請寄至: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測驗式試題請註明:題庫管理處收;申論式試題請註明:

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收),憑以辦理,信封上並請註明「試題疑義」。

四、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應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 明下列事項:

地址、聯絡電話。

應試科目、題次。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五、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或一題之陳述超過單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併附A4大小紙張。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 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15)

肆、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 申請複查成績(請依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專用信封背面說明辦理),

應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複查成績申請書 如附件 9 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網頁下載)向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二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 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即來電查詢。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 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 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 次為限。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示之 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 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10 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1 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 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 15 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 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 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 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 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 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 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18 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

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 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年終考績(

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 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 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16)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複查,

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請典(主) 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典(主)試委員會已裁撤後,

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辦理試 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典(主)試

、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 會已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 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 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 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 為下列行為:

申請閱覽試卷。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請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 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伍、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本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 試場規則處理。

四、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件 9

),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更正。

五、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上端有「※」符號者,係全部試題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

(17)

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及公文」部分採申論式試題,「測驗

」部分採測驗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 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 答。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係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事務管理手冊

」文書處理部分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請由左至右橫式作答。

六、考試時不得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器具、非透明之鉛 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 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 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 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八、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 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九、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 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 計算器。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 該科目成績 20 分。」

截至 97 年 5 月經本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相關機型 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最新消息

」及「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 型。本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

(18)

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類別 生產廠商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類別 生產廠商

AT - 0 1 M A - 8 0 V (第一類) E M - 0 1 f x - 1 2 7 (第二類)

AT - 0 2 SA-200L (第一類) E M - 0 2 MS-112L (第一類)

AT - 0 3 S A - 7 8 7 (第一類) E M - 0 3 S L - 7 1 2 (第一類) AT - 0 4 S A - 7 9 7 (第一類) E M - 0 4 S L - 7 2 0 (第一類) AT - 0 5

A T I M A

S A - 8 0 7 (第一類)

精通事務機器 有限公司 02-27715671

E M - 0 5 D S - 3 E (第一類) A U - 0 1 S C 5 0 0

P L U S (第二類) E M - 0 6 DS-120E (第一類)

A U - 0 2 H C 11 5 A (第一類) E M - 0 7 J S - 2 0 E (第一類) A U - 0 3 H C 1 8 4 (第一類) E M - 0 8 J S - 1 2 0 E (第一類) A U - 0 4

AURORA

D T 3 9 1 B (第一類)

震旦行股份有 限公司 02-27002378

E M - 0 9 M S - 1 2 E (第一類) C A - 0 1 f x - 8 2 S X (第二類) E M - 1 0 MS-120E (第一類) C A - 0 2 M W - 8 V (第一類) E M - 1 1 S L - 7 0 9 (第一類)

C A - 0 3 SX -300P (第一類) E M - 1 2 S L - 2 0 V (第一類)

C A - 0 4

C A S I O

SX -320P (第一類)

台灣卡西歐(販 賣)股份有限公

02-22764188 E M - 1 3 S L - 1 0 3 (第一類) F B - 0 1 F B - 2 0 0 (第一類) E M - 1 4 S L - 2 0 1 (第一類) F B - 0 2 F B - 2 1 6 (第一類) E M - 1 5 D S - 3 G T (第一類)

F B - 0 3 F B - 8 1 0 (第一類) E M - 1 6 DS-120GT (第一類)

F B - 0 4 F B M S -

8 0 T V (第一類) E M - 1 7 J S - 2 0 G T (第一類)

F B - 0 5 F B - 7 0 1 (第一類) E M - 1 8 JS-120GT (第一類)

F B - 0 6 F X - 1 3 3 (第二類) E M - 1 9 M S - 8 0 L (第一類) F B - 0 7

F U H B A O

F X - 1 8 0 (第二類)

國隆國際有限 公司 04-22968221

E M - 2 0 MS-20GT (第一類)

P A - 0 1 PD-H036 (第一類) E M - 2 1 S L -

2 2 0 G T (第一類)

P A - 0 2 PD-H101 (第一類) E M - 2 2 S L -

3 2 0 G T (第一類)

P A - 0 3 PD-H208 (第一類) E M - 2 3 M S - 8 L (第一類)

P A - 0 4

P A D D Y

PD-H886 (第一類)

神寶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 02-89769178

E M - 2 4 f x - 1 8 3 (第二類) E D - 0 1 K E C -

7 7 1 1 (第一類) E M - 2 5

E-MORE

f x - 3 3 0 s (第二類)

久儀股份有 限公司 02-25975519

E D - 0 2

k o l i n

K E C -

7 7 1 3 (第一類)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02-22984188

十、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 試題答案於 6 月 30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 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考畢試題將登載本部 全球資訊網。

十一、考試期間因應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以免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陸、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自民國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電話號碼如下: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傳真兼具語音電話代表號:(02)22363787

(19)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1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進入建議留言。 4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進入傳真留言。 6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柒、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

,已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 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書表發售日期 及購買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 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

,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捌、行動電話預約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以行動電話撥打「536」

(我上囉!)簡碼,即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 碼或入場證號,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及方式如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 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第一試查榜時間:

本考試代碼為:「098110」。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98 年 6 月 27 日舉行考試首日起。

查榜時間:第一試預定 98 年 9 月上旬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 仍應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20)

常見 Q&A

一、問:民航特考三等飛航管制體檢表裡的項目是否應該每一項逐一檢查?

如果檢查結果出來,過了報名期限,還會受理嗎?

答: 報考民航特考三等飛航管制之應考人須確實依體檢表列舉之項 目逐一檢查。因此,應考人選擇醫療機構時,請先詢問該機構 確認能完全提供本考試所需檢查項目後再作檢查。

應考人若確實因故致體檢不及於報名期限內完成,可填具本須 知附件 5 切結書後,連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期間內寄出,申請 暫准報名。惟應考人仍應儘速補繳體檢表,若初檢體格檢查不 合格或逾期限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試。

二、問:民航特考飛航管制科別體檢視力標準為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 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離視力達 20/20 以上,

近距離視力達 20/40 以上者,何謂「20/20」及「20/40」?

答:「20/20」及「20/40」即指遠點視力達 1.0 以上、近點視力達 0.5 以上。應考人是否符合體檢標準,須由醫療機構醫師評定。另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規定

,以非鏡架方式矯正視力者,應於手術 6 個月後始得申請鑑定,

其鑑定項目及程序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之規範辦理;以其他 方法矯正視力達規定之視力標準者,應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鑑定。

三、問:民航特考所謂的複檢及遠點視力與近點視力指的是什麼?

答:所稱複檢係指應民航人員特考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 者,應經體格複檢,該複檢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有關體格 複檢之各項規定請向民航局查詢。報考飛航管制科別之應考人,

遠點及近點視力是否符合體檢標準均須由醫療機構醫師評定。

四、問:報名表件以網路登繕錯誤,擬於表件塗改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下載書表後,相關表件資料如有錯誤時,請在列印出書 表後,逕以紅筆更正,並於塗改處蓋章或簽名。

五、問:以網路登錄報名,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應考人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 年月日即可查詢,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 式如下: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 至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21)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 供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六、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本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傳 真方式辦理補正:

郵寄: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 項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科別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 知應考人),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傳真:若為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可 以傳真方式補件(傳真:02-22366317),請於文件上註明報考 等別、科別、補件編號、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於傳真後 隨即來電確認是否完成補件(電話:02-22369188 轉分機 3258

、3353)。

七、問: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應如何處理?

答: 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請見本須知 附件 10「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之「四、

補費作業」說明。

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 規定,請詳見附件 11。

八、問: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請填寫本須知附件 6 之變更資料申 請表,就變更項目各欄詳實填寫,並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

以傳真或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更正。若欲申請變 更姓名者,尚請另附登載更名情形之戶籍謄本影本,俾便辦理。

※其他常見問題,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FAQ 諮詢網。

(22)

附件 1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等別 職組 職系 科別 科 別

編 號服 務 地 點暫 定 需

用 名 額工 作 內 容

航 空 技 術

航 空 管 制

飛 航 管 制

801

依工作需要指 派在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飛航 服務總臺所屬 全國各地區服 務

15

飛航管制即為「空中交通管制之 服務」,航空器在起飛、降落及飛 航途中,需經由地面飛航管制人 員,利用目視、雷達及其他輔助 性自動化資訊裝備,並透過陸空 無線電通信,直接提供予航空器 駕駛員之一項專業性服務。

交 通 技 術

交 通 技 術

航 務 管 理

802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所 屬 航 空 站

5

一、機場場面安全檢查、地面裝 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 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二、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 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

三、機場之噪音監測及防制等。

四、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 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 及處置。

五、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 之查驗管理。

六、航空器異常/危險/失事等事 件之查報與處置。

七、停機坪使用規則。

三 等 考 試

合 計 20 名

附註

附註:

一、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 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23)

附件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之體格複檢(以下 簡稱本複檢)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

第 三 條 本體格複檢除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標準檢查外,並 應作下列項目之檢查:

一、腦電波。

二、眼震電圖。

三、心電圖。

四、視力、辨色力

(一)視力:

1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之遠距 離視力應為 20/20 以上者為合格。

2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隱形眼鏡矯正後之近距 離視力應為 20/40 以上者為合格。

3以非鏡架方式矯正視力者,應於手術六個月後始得申請鑑定,

其鑑定項目及程序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手冊之規範辦理。

4以其他方法矯正視力達本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之視力 標準者,應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鑑定。

(二)辨色力:兩眼須正常,色弱及色盲者為不合格。

五、心理性向測驗

(一)動作判斷能力檢查 1雙手協調能力檢查 2雙手靈巧度檢查

3多重選擇反應能力檢查

(二)認知及推理能力檢查 1注意力檢查

2計算力檢查 3抽象推理測驗 4速度預測力檢查

(三)空間能力檢查 1空間關係測驗 2深度知覺檢查 3空間記憶力檢查

第 四 條 前條第五款心理性向測驗之(一)動作判斷能力檢查、(二)認 知及推理能力檢查及(三)空間能力檢查以該次應考人測驗成績之平 均數減一個標準差為合格標準。

第 五 條 本複檢採逐項檢查方式,若檢查至某項不合格時視為複檢不合格

,尚未檢查項目不再繼續檢查。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 華 民 國 9 6 年 3 月 1 9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0 9 6 0 0 0 1 9 2 6 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3 條 條 文

(24)

附件 3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20 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 字第 09500023361 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全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但其他公務人員 考試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 定機構為之。

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 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 授權機構簽證。

第 三 條 實施體格檢查之考試科別,其體格檢查標準於各該考試規則訂定。

前項體格檢查內容應包括應考人個人身分資料、自填病史、檢 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檢查醫師等欄。體格檢 查表由考選部定之。

第 四 條 檢查醫師核對體格檢查表內應考人所填各欄資料無訛及所貼相 片與面貌相符後,應依表列檢查項目逐一檢查,詳實記載,並於檢 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再簽名蓋章及加蓋所 屬之醫療機構印信。

第 五 條 辦理試務機關對應考人體格檢查結果,認有疑義時,由考選部 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審議結果認有複檢必要時,得由考 選部指定醫療機構複檢之。

第 六 條 實施體格檢查之考試科別,應考人須於考試錄取通知或筆試或 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 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或不得應口試或不得應第二 試。

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 6 個月。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5)

附件 4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6 月 27 日(星期六) 6 月 28 日(星期日) 6 月29 日

(星期一)

上午 下午 上午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8:40

12:50

2:30

8:50

12:50

3:30

8:30

科 別

9:00

11:00

1:00

2:00

2:40

4:40

9:00

11:00

1:00

3:00

3:40

5:40

9:00

飛 航 管 制

國文 (作文、

公 文 與 測驗)

※法學知識

(包括中 華民國憲 法、法學 緒論)

航 空 氣 象 學 民用航空法 ◎ 文 飛 行 原 理 英 語 會 話

航 務 管 理

國文 (作文、

公 文 與 測驗)

※法學知識

(包括中 華民國憲 法、法學 緒論)

空 氣 動 力 學 民用航空法 ◎ 文 運 輸 學 英 語 會 話

一、6 月 27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須於 8 時 40 分前進場就座。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 科為普通科目

,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 60%,公文

、測驗各占 20%。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 學緒論各占 50%。

三、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 1 小時;科目上端有「◎」符號者

,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各科目皆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申論 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測驗式試卡限用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 佳之橡皮備用。

四、「英語會話」係以外語個別口試方式舉行。外語口試之分組報到時間、地點、口試時間、地點

,於 6 月 28 日下午另行於試區公布,應考人應先行查明,並依規定時間報到。

五、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或腦性麻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有困難,且報名時業已繳驗 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合格醫師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 20 分鐘。

六、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 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 開始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26)

附件 5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飛航管制科別

申請暫准報名

切結書

一、本人報名參加「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因未及 於考試報名截止日期前,繳驗

體格檢查表

,請 貴部同意本 人暫准報名本次考試,本人並至遲於 98 年 4 月 14 日以前繳驗。

二、本人充分瞭解:

(一)本人所應補繳之體格檢查表,至遲應於 98 年 4 月 14 日以前 傳真或以掛號(郵戳為憑)寄達 貴部(地址:11602 台北 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收;傳真電 話:02-22366317),並經審查通過,始完備報名考試資格,

正式獲准參加考試,否則將不准入場應試。

(二)已繳交之報名費用,一律收繳國庫,不得要求退費。

立 書 人 : 身分證字號:

報 考 科 別 :三等考試飛 航 管 制 科 別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月 日

補件編號:

(27)

附件 6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入場證編號

(尚不知入場證編號者免填)

身分證字號 考 試 等 別 考試科別

應考人簽章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 民國 98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項 目

原留

□姓名

資料

□地址

(請打ˇ)變更 資料

國民身分證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背面黏貼處

注意事項:

一、請填妥本申請表以掛號專函通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並請黏貼新式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1 份,如係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登載更名事 項之戶籍謄本正本 1 份,俾憑處理。以傳真函知者務請電話確認。

二、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傳真或掛號函知 更正,如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考試有關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 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分機 3258、3353;傳真電話:(02)22366317

;郵寄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 二科收。

(28)

附件 7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正面)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 絡 地 址 : 電話號碼:

入場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 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 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 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二)聯絡地址、手機 及電話號碼請留 3 個月內可聯絡者。(三)入場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指 定範圍內。(四)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五)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 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請影印申請表或 另紙併附(A4大小)。(六)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者,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 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 委員處理之。

六、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入場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29)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背面)

等級:三等 科別: 科目: 代號: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

,請以A4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大小併附)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 次: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考生的應試順序,依准考證號碼,由小到大排序;報考人數6人以上(含6人)口

三、本試題共 4 站,每站皆需測試,必須達 3 站以上合格,總評方為合格。測試前應檢人依 術科編號順序各自抽出第一場應檢站別

七、應檢人於術科測試進行中,對機具設備、工具或材料有疑義者,應當場提出,由 監評人員處理;測試後對於成績如有疑義,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 則」第 54

(十) 由監評人員主持公開抽題(無監評人員親自在場主持抽題時,該場次 之測試無效)

七、應檢人於術科測試進行中,對機具設備、工具或材料有疑義者,應當場提出,由 監評人員處理;測試後對於成績如有疑義,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 則」第 54

3.本專班所有考生一律參加面試(筆試缺考或 0 分者不得參與面試) 第二階段 面試:6/27 上午 10:30

十一、成績複查:請於 109.7.13(一) 上午 9:00~11:30 前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

2.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請依應檢人數準備各試題所需材料。本套試題共十題,每題 術科測試時間為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