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 年 1 月 27 日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令
藝研字第0990000323 號訂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規範」
館 長 吳祖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99 年 1 月 27 日藝研字第0990000323號令訂定發布 一、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藝術教育,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特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 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等,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本館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推廣藝術教育之相關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作業 規範辦理。
三、 本規範補(捐)助對象為從事藝術教育展覽、演出及教學有關活動之民間團體及個人,及舉 辦藝術教育研討會或進行藝術教育研究之民間學術研究機構。
四、 補(捐)助條件、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補(捐)助未達十萬元者,應先經本館各一級主管,就其迫切性、必要性及效益等因素,
審查逾半數主管通過後,簽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或亦得比照本點第二款之規定辦 理。
(二) 補(捐)助達十萬元以上者,應先經館外學者專家三人以上組成評審委員會,就其迫切 性、必要性及效益等因素,經召開會議或書面審查逾半數委員通過後,簽請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
(三) 本館同一預算年度內,對同一對象核定之補(捐)助總金額不得超過一百萬元。
五、 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 應按原通過之法定預算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 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列支。
(二) 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包括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 等)、資本支出等經費不予補(捐)助。
(三) 受本館補(捐)助者內部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 人費、諮詢費。
(四) 經費支用查知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應予收回。
(五) 補(捐)助計畫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除經 簽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外,應不予同意。
六、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各申請者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館核 定。
(二) 各申請者所提之補(捐)助經費之編列,除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 表之規定外,應參酌本館補(捐)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三) 補(捐)助案件分為下列二類,其經核定為部分補(捐)助者,除具特殊原因經本館同意 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捐)助,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捐)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1、 全額補(捐)助:就申請者所提計畫經費予以全部補(捐)助。
2、 部分補(捐)助:就申請者所提計畫經費予以某一比例之補(捐)助。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經費撥付原則:
1、 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議定方式辦理。
2、 金額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超過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下者,得分二 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或分三期按計畫之百分之四十、百 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
3、 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 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經費時,應檢附經費請撥單。
(二) 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 團體申請者之領據應由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個人申請者應簽名 或蓋章。
2、 受款人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戶名(應與受款人相 同)及帳號。
(三) 各項補(捐)助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原始憑證應 專冊裝訂,並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本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 件、本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函報本館辦理結案。
(四) 補(捐)助經費之結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全額補(捐)助:計畫結餘款全數繳回。
2、 部分補(捐)助:計畫結餘款按本館核定補(捐)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例繳回。
八、 本館各補(捐)助案件,應請申請者依照下列事項辦理,如訂有補(捐)助契約者,應於契 約中列入: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 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
(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
(五) 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依第七點第四款規定繳回。
(六) 若有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明訂其處理方式。
九、 本作業規範相關書表,詳如附件,可由本館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十、 本館撥付補(捐)助款,應按季將補(捐)助之事項、對象、數額及撥款情形,通知審計機 關。對於所撥款項之運用,應負責審核,並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將審核及處理結果,通知 審計機關。
十一、 督導及考核:本館撥付補(捐)助款,應實施督導及考核,並視個案需要派員抽查辦理情 形。
十二、 本館對各補(捐)助案件,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 者外,其受補(捐)助之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 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本館全球資訊網公開。
▓申請表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
□核定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申請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本館 :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XXXX:………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計畫經費明細 本館核定計畫經費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經費項目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說明 金額(元) 說明 出席費
旅運費 印刷費 業
務 費
小計
雜支
合計
經辦 會計 首長 或負責人
本館 本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 部分補(捐)助【補捐助比 率 %】
備註:
1、 依行政院 91 年 5 月 2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1003820 號函頒對 民間團體捐助之規定,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 多機關申請捐助,造成重複情形,各機關訂定捐助規範時,
應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捐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2、 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資本支出及行政管理費一律不予 補(捐)助。
3、 雜支最高以【(業務費)*6%】編列。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不繳回
□其他(請備註說明)
範本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捐)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項目 單位 編列基準 定義 支用說明
一、業務費
(一) 出席費 人次 1,000 元至 2,000 元 凡邀請個人 以學者專家 身分參與會 議之出席費 屬之。
一、 以邀請外部學者專 家,參加具有政策 性或專案性之重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一般經常性業 務會議,不得支給 出席費。又內部人 員及應邀機關指派 出席代表,亦不得 支給出席費。
二、 核銷時應檢附會議 簽到紀錄。
(二) 稿費 一、 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 1、 外文譯中文:690 至 1,040
元,以中文計
2、 中 文 譯 外 文 : 870 元 至 1,390 元,以外文計
二、 撰稿:每千字
1、 一般稿件:中文 580 元至 870 元
2、特別稿件:
a、中文690 元至 1,210 元 b、外文870 元至 1,390 元 三、編稿費:
1、文字稿:每千字
a、中文260 元至 350 元 b、外文350 元至 580 元 2、 圖片稿:每張 115 元至 170
元
四、圖片使用費:每張
1、 一般稿件:230 元至 920 元
凡委託外部 人員或機構 撰述、翻譯 或編審重要 文件或資料 之 稿 費 屬 之。
一、 依「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辦理。
二、 稿費含譯稿、整冊 書籍濃縮、撰稿、
編稿費、圖片使用 費、圖片版權費、
設計完稿費、校對 費及審查費。
三、 稿費之支給,若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以 公開方式辦理者,
得不受上開支給標 準之限制。
四、 稿 費 中 之 譯 稿 項 目,由各機關本於 權 責 自 行 衡 酌 辦 理。
五、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 專業稿件:1,160 元至 3,470 元
五、 圖片版權費:2,310 元至 6,930 元
六、設計完稿費:
1、 海 報 : 每 張 4,620 元 至 17,330 元
2、 宣傳摺頁:
a、 按頁計酬:每頁 920 元 至2,770 元
b、 按件計酬:每件 3,470 元 至11,550 元
七、 校對費:按稿酬 5%至 10%支 給
八、 審查費:
1、按字計酬:每千字中文 170 元,外文210 元
2、 按件計酬:中文每件 690 元;外文每件1,040 元
93 年 1 月 20 日處 忠字第0930000424 號函釋,專家學者 於出席會議前先行 對相關文件所作審 查,如係作為出席 會議時發表意見之 參考,則屬會前準 備工作,與某些業 務文件或資料,必 須先經專家學者書 面審查後再行開會 之情況有所不同,
不得在出席費外另 行支給審查費。故 應從嚴認定會前準 備與實質審查之區 別,於開會前確有 實質書面審查之必 要者,始得支給審 查費。
(三) 講座鐘點 費
人節 外聘-國外聘請2,400 元 外聘-專家學者1,600 元
外聘- 與計畫執行團體有隸屬關係 之團體所屬人員1,200 元 內聘-內部人員800 元
講座助理-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 員,按同一課程講座鐘 點費1/2 支給
凡辦理研習 會、座談會 或 訓 練 進 修,其實際 擔任授課人 員發給之鐘 點費屬之。
一、 依「軍公教人員兼 職費及講座鐘點費 支給規定」辦理。
二、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 十分鐘,其連續上 課二節者為九十分 鐘,未滿者減半支 給。
三、 凡本館人員擔任之 各類訓練班次,其 鐘點費應依內聘講 座標準支給。
四、 專題演講人員各場 次報酬標準,可衡
酌演講之內容自行 核定支給。
(四) 主持費、
引言費
人次 1,000 元至 2,000 元 凡召開專題 研討或與學 術研究有關 之主持費、
引 言 費 屬 之。
(五) 諮詢費、
輔導費、
指導費
人次 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六) 工作費、
工讀費
人日 每人每日760 元或每小時 95 元 辦理各項計 畫所需臨時 人力屬之。
一、 應依工作內容及性 質核實編列。
二、 辦理各類會議、講 習 訓 練 與 研 討
(習)會等,所需 臨時人力以參加人 數 1/10 為編列上 限,工作日數以會 期加計前後1 日為 編列上限。
(七) 印刷費 核實編列 一、 為撙節印刷費用支
出 , 各 種 文 件 印 刷 , 應 以 實 用 為 主 , 力 避 豪 華 精 美,並儘量先採光 碟版或網路版方式 辦理。
二、 印刷費須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招標或比議價,檢 附承印廠商發票核 實報支。
(八) 資料蒐集 費
上限30,000 元 凡辦理計畫 所須購置或
一、 圖書之購置以具有 專門性且與計畫直
影印必需之 參考圖書資 料或資料檢 索等屬之。
接有關者為限。
二、 擬購圖書應詳列其 名稱、數量、單價 及總價於計畫申請 書中。
三、 檢附廠商發票核實 報支。
(九) 國內旅費
、短程車 資、運費
人次 短程車資上限250 元 凡執行計畫 所需因公出 差旅運費屬 之。
一、 國內旅費之編列及 支給依「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辦 理。
二、 短程車資編列上限 比照「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雜費 額度,為膳雜費之 1/2。
三、 運費依實際需要檢 附 發 票 或 收 據 核 結。
(十) 膳宿費 人日 一、 辦理半日者:膳費上限 120 元 二、 辦理 1 日(含)以上者:
(一) 參加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 人員者,每人每日膳費上 限為 250 元或 275 元;每 日住宿費上限為1,400 元或 1,600 元
(二) 參加對象主要為政府機關 學校以外之人士者,每人 每日膳費上限為 500 元;
每日住宿費上限為1,400 元 (三) 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
(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 習會),每人每日膳費上 限為1,100 元;每日住宿費 上限為2,000 元,外賓每日
凡辦理各類 會議、講習 訓練與研討
(習)會所 需之膳宿費 屬之。
一、 各類會議、講習訓 練與研討(習)會 之辦理場地及經費 編列應依「教育部 及所屬機關學校辦 理各類會議、講習 訓練與研討(習)
會相關管理措施及 改進方案」規定辦 理,其中膳費內應 含三餐及茶點等,
不得額外編列茶水 飲料等費用。
二、 有關膳宿費規定,
應 本 撙 節 原 則 辦 理,並得視實際需
住宿費上限為4,000 元 要依各基準核算之 總額範圍內互相調 整支應。
三、 如於本項膳宿費以 外再發給外賓其他 酬勞者,其支付費 用總額仍應不得超 出行政院所訂「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專家及學者來 臺工作期間支付費 用最高標準表」規 定。
(十一) 保險費 人 凡辦理各類
會議、講習 訓練與研討
(習)會及 其他活動所 需之平安保 險費屬之。
一、 「公務人員因公傷 殘死亡慰問金發給 辦法」施行後,各 機關學校不得再為 其公教人員投保額 外險,爰不能重複 編列保險費,僅得 為非上開與會人員 辦理保險。
二、 每人保額應參照行 政院規定「奉派至 九二一震災災區實 際從事救災及災後 重建工作之公教人 員投保意外險」,
最高以300 萬元為 限。
(十二) 場地使 用費
核實編列 凡辦理研討
會、研習會 所需租借場 地使用費屬 之。
一、 補助案件不補助內 部場地使用費。
二、 本項經費應視會議 舉 辦 場 所 核 實 列 支。
二、雜支 一、 按業務費之 6%編列。
二、 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
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 列。
凡前項費用 未列之辦公 事務費用屬 之。如文具 用品、紙張
、錄音帶、
資訊耗材、
資料夾、郵 資、誤餐費 等屬之。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 (捐)助經費請撥單
計畫執行團體或個人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名稱: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 計畫名稱計畫 期間本館核定 經費(A)
請撥金額 (A)
已撥金額 (B)
累計實付數 (C)
執行率% (D=C/B)
本次請撥 金額(E)
截至本次已撥 金額(F=B+E)
未付金額 (G=A-F)說明 經辦: 會計: 首長:
備註: 一、 請撥第二期款及其以後期別款項者,請填寫本表;請撥第一期款者,免填。 二、 有關(A)欄之填寫,如未涉採購案件之計畫金額請填寫「本館核定經費」乙欄,如涉及採購案件之計畫金額,請填寫「請撥金額」乙 欄。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捐 )助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
計畫執行團體或個人名稱: 計畫名稱: 所屬年度: 本館核定函日期文號: 計畫期程: 年 月日至 年月 日 本館補助計畫:□全額補(捐)助□部分補(捐)助 計畫主持人: 單位:新臺幣元 原核定計畫擬變更計畫後調整數 經費項目本館核定計畫 金額(A)本館核定補 (捐)助金額(B)
本館核定計畫 金額(C)
本館核定補 (捐)助金額(D)
本館核定計畫 金額(E=C-A)
本館核定補(捐) 助金額(F=D-B)
調整原因說明 經辦: 會計: 首長: 備註: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捐 )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計畫執行團體或個人: 所屬年度: 計畫名稱: 計畫主持人: 本館核定函日期文號: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期程:年月 日至年月 日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 經費 項目本館核定 計畫金額 (A)
本館核定補 (捐)助金額 (B)
本館撥付 金額(C)
本館補(捐) 助比率 (D=B/A)
實支總 額(E) 計畫結餘款 (F=A-E)
應繳回本館 結餘款 (G=F*D-(B-C)) 憑證 號碼附註說明 請查填 *□全額補(捐)助□部分補(捐)助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其他(請備註說明) *本案如非全額補(捐)助,請列明各分攤單位 與金額,其金額合計應等於實支總額 本館: 元 : 元 : 元 *流用原因說明 經辦: 會計: 首長: 備註: 一、 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二、 本表「本館核定計畫金額」係計畫金額經本館審核調整後之金額;若未調整,則填原提計畫金額。 三、 本表「本館核定計畫金額」及「實支金額」請填寫該項目之總額(含自籌款、本館及其他單位分攤款)。 四、 本表「應繳回本館結餘款」:有指定項目者,以各指定項目計算餘款;未指定項目者,以全案合計數計算。 五、 本表「憑證號碼」應填寫完整。 六、 各經費項目如依規定辦理流用,流用比例超過30%時,請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