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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貿易管理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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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年貿易管理說明會

國際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林素雲專員 07-2711171轉246

LSY168@trade.gov.tw

110年12月9日

(2)

一、貨品輸出入管理

二、中國大陸貨品進口管理

(3)

一、貨品輸出入管理

(4)

簡報大綱

一、貨品輸出入規定

(一)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原則 (二)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法規 (三)相關機關

(四)認識貨品分類號列

(五)貨品輸出入規定怎麼查?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一)進口貨品產地認定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三)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四)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五)結論與建議

三、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一)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認定 (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三)出口貨品海關查核案例

(四) 出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四、出進口廠商管理

(一)從事進出口的資格與要件 (二)如何辦理進出口廠商登記?

(三)出進口廠商登記線上申辦作業

(5)

ㄧ、貨品輸出入規定

(6)

原則准許,

例外限制(負面表列)

限制原因

國際條約、貿易協定、

基於國防、治安、文化

、衛生、環境與生態保 護或政策需要

管理架構

准許輸出入(原則)

限制輸出入(例外) (要許可證)

 管制輸出入:非經貿易局 專案核准, 不得輸出入。

(例:111)

 有條件准許輸出入:符合 輸出入規定者即准簽發輸 出入許可證

(一)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原則 (1/3)

6

(7)

原則准許、例外限制

限制輸入 1.04%

免證輸入 98.96%

輸入

總項數12,178項

(一)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原則 (2/3)

資料統計日期 : 110年11月2日 7

(8)

原則准許、例外限制

限制輸出

5.03% 免證輸出 94.97%

輸出

總項數12,178項

(一)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原則 (3/3)

資料統計日期 : 110年11月2日 8 392

573

(9)

貿易局

其他機關

• 貿易法及貿易法施行細則

•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 理辦法

•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貿易許可辦法

(二)認識我國輸出入貨品管理法規

9

(一般國家貨品)

(大陸地區貨品)

(10)

貿易局

其他機關

(A01、B01、

C01、F01、

H01、W01 除外)

海關

(三)相關機關

免證輸出入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 管理規定者,貿易局彙編海關協助 查核輸出、入貨品表

輸出入前項海關協助查核輸 出、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 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法源: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8 條 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8 條

(11)

CCC 0201.10.10.00-3

「特殊品級屠體及半片屠體牛肉,生 鮮或冷藏」

02:章(第2章 肉及食用雜碎)

0201:節(牛肉,生鮮或冷藏)

0201.10:目(屠體及半片屠體)

0201.10.10:款 (特殊品級屠體及半片 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稅率10元/公 斤)

0201.10.90:款(其他屠體及半片屠體 牛肉,生鮮或冷藏)(稅率10元/公斤) 0201.10.10.00-3:項(特殊品級屠體 及半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

0201.10.90.00-6:項(其他屠體及半 片屠體牛肉,生鮮或冷藏)

國際分類(HS2017)—前6碼

• 21類、97章、1,222節 (4位碼)、5,387目(6位碼)。

• 第77章為空章,保留將來使用。

稅則號別(Tariff No.)—前8碼

• 我國海關進口稅率依8位碼貨品配置。

• 目前有9,136款(8位碼稅則)。

貨品分類號列(Commodity

Classific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CC)—共11碼

• 貿易管理及統計則採10位碼分類,計12,178項;

另於10位碼之後加1位檢查號碼。

• 91年起我加入WTO後,為實施關稅配額制度,另 增訂第98章「關稅配額之貨品」。

11

(四)認識貨品分類號列

(12)

www.trade.gov.tw

便民服務》輸出入規定 貨品分類及輸出入查詢 系統

鍵入貨品歸屬之貨品分 類號列(CCC code)

查詢輸入及輸出規定

貨品輸出入規定 查詢結果 查詢網站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經貿資訊網

(五) 貨品輸出入規定怎麼查 ?(1/2)

(13)

至本局網 站查詢貨 品之輸出 入規定

 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 申請書

 檢附原廠型錄、說明 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

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 電話:02-25505500

 取得該貨品之稅則 號別

電洽財政部關務署 稅則法制組

13

(五) 貨品輸出入規定怎麼查?(2/2)

(14)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15)

(一)進口貨品產地認定

進口貨品產地由海關認定 依 據:「關稅法」第28條

規 定:

一. 海關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

必要時,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二. 在認定過程中如有爭議,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貨品主管機關

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其所需費用統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16)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1/6)

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

紡織品

第61、62章:紡織品 第63章:棉質毛巾 (盥洗 、廚房用) 第94章:蓋被褥或床 罩(床單)

鞋類商品

第64章:鞋子

*拋棄式之紙質或織 物材質製成之室內 拖鞋,免標。

陶瓷面磚

第6907節:陶瓷面磚

*擠出面磚或面積小 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 克面磚,免標。

其他進口貨品:如有標示產地應正確標示產地。

非醫用口罩

第6307節:其他紡織 材料製口罩

*因特定用途或其他 特殊情況未能於最小 包裝標示原產地,且 非屬流入市場供陳列 販售者,得檢附相關 明文件申請免標。

(17)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2/6)

法令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1 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1.範圍:第61、62章紡織品(成衣、襪子(第6115節)),63章(棉質毛巾) 及9404.90.10.00-3(蓋被褥)、9404.90.20.00-1(床罩(床單))。

2.顯著性:指貨品本身以車縫或蓋印方式標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顯 而易見,或符合國際慣例、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者。第6115節 之襪類產品,每雙本體附縫產標或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 卡或盒裝等方式標明。

3.牢固性:指貨品本身之原產地,包括於貨品本身以車縫布標或於貨品 本身或其車縫之洗標或商標處加蓋產地標,具不易滅損,且在 合理可預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辨識其 產地者。

補標流程 進口人提出補標申請書向貿易局

申請准予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18)

服飾、寢具

以車縫或油墨蓋印

襪子

以吊牌與紙卡 毛巾

以車縫或油墨蓋印

(19)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3/6)

法令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2 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1.範圍:稅則第6401~6405節,以橡膠、塑膠、天然皮、合成 皮、織物、木類等材料為主要成分之鞋面及外底,經加工成 型之鞋品。

2.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

以中文或外文於鞋品本體上之明顯處標明生產國別,未依規 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

3.拋棄式之紙質或織物材質製成之室內拖鞋,免標。

補標流程 進口人提出補標申請書向貿易局

申請准予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20)

鞋子 烙印 油墨蓋印 燙印

(21)

21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4/6)

法令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本部104年11月2 日經商字第10400694640號公告之「 陶瓷面磚商 品標示基準」

陶瓷面磚之產地標示規定

1.陶瓷面磚: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而成,且 厚度未滿40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 護作用之裝修材料。

2.原產地標示:應採用成型、燒結方式,於本體以中文或外文標示之。但 擠出面磚或面積小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不在此限。

3.厚度6.5毫米以下且面積6,400平方公分以上之陶瓷面磚,或背面以玻璃 纖維網為基材之陶瓷面磚,得以雷射打印、噴墨印、蓋印或網印等不易 塗改之方式為之。

(22)

磁磚本體--成型、燒結

MADE IN 國名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國外廠商名稱縮寫

(23)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5/6)

4 非醫用口罩之產地標示規定

1.非醫用口罩:指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 罩」。

2.原產地標示:應於口罩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

3.因特定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未能於最小包裝標示原產地,且 非屬流入市場供陳列販售者,得檢附相關明文件向貿易局申 請免標。

4.惟非我國產製口罩,其本體、最小包裝或其他包裝容器標示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MIT」

或同義字者不得申請口罩補標,由海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補標流程 進口人提出補標申請書向貿易局

申請准予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24)

應於口罩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

並具顯著性且易於辨識

(25)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6/6)

補標申請書 : 首頁 / 貿易法規與管理/ 貿易管理 / 貨品輸出入規定-法規

(26)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1/7)

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 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

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處理原則辦理。

(27)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2/7 )

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 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 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 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

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並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議處。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進口「鞋面」、「鞋底」二種鞋類半成品(包括大陸地區產製,經公告准許進 口者),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

2.進口前目以外之其他半成品,其產地標示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3.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址,但已註明「進口商」或「代理商 或「經銷商」或其他類似文字者。

4.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國家標誌,但已顯著標示原製造產地者。

(28)

國內廠商名稱

案例

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29)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3/7)

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1.貨品本身標示我國製造(如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 字樣之類似文字)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TAIPEI或國內廠商名址)、圖案,用以顯示 包裝或標示我國產品者,准予通關放行。

2.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

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有使人誤認其擬包裝或標示之內容物為外國產品之虞者,進 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並由貿易局議 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進口貨品係供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外國原廠產品(如原以散裝進口需分裝出 售,或供掉換原進口貨之破損包裝)者。

(2)進口貨品係供陳列(或展示)之樣品,經於來貨加蓋「陳列(或展示)用」字 樣戳記者。

(3)進口貨品未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而標示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 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但附有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契約或授權文件,且係供包 裝或標示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外銷或製造外銷之產品。

(30)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4/7)

 進口國產品:

1.委外加工復運進口之紡織品,符合有關國外進口國原產地規定,經貿易局具函專 案核准,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准予通關放行。

2.退貨復運進口或購回國產品,有我國產地標示者,由進口人向海關舉證,經查明 確係我國生產之外銷產品復運進口者,准予通關放行。其不能舉證者,視同進口外 國貨品規定辦理。

 註:進口之貨品,如國內法另有有關標示之規定者,仍應遵照國內法之規定辦理。

(31)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5/7)

常見進口產地標示違規案例:

他國產製貨品,卻標示臺灣製。

 進口越南製地毯,來貨 僅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及地址,

使人誤認產地為臺灣,

正確標示 : 應於 國內廠商名址前加註「進口商」、

「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字樣。

 進口越南製羽絨被,來貨僅標示「 羽絨原料產地為 美國」及「 XX(商標)France 」等字樣,

正確標示 : 「 越南製造」

(32)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6/7)

除外規定案例:

一、 進口半成品,產地標示經本局專案核准 案例:廠商輸入中國大陸製DVD外殼 供在臺灣與其他零件組裝成DVD銷售,

申請於DVD外殼上標示「MADE IN TAIWAN」

字樣。

二、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址,但已 註明「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

案例:廠商進口泰國製牙膏,而

標示國內廠商名址,惟

已註明為「進口商」。

(33)

三、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 國家標誌,但已顯著標示原製造產地者。

案例:廠商報運進口中國大陸製皮包,

來貨標示「ABC PARIS」及「Made in China」等字樣,

依廠商提供之法國商標註冊證顯示,

「PARIS」為商標「ABC」登記之地名,

且已明顯標示原產地。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7/7)

(34)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如進口時,應標示產地而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製造產地(以臺灣以外國家或地區為製

造產地)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自外國進口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標示不實 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

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

罰鍰 新臺幣 45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0萬元

罰鍰 新臺幣 300萬元

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

MADEIN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罰鍰 新臺幣 18萬元

罰鍰 新臺幣 36萬元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 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

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 新臺幣 24萬元

(四)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35)

(五)結論與建議

確認貨品產地,並正確標示

與國外客戶、供貨商、報關行密切聯繫溝通 主張不知法規,不能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海關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產地標示不實,進口人得 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

否則應予退運,惟本局仍需就廠商違規事實予以議處

(36)

三、 出口 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37)

(一)出口貨品產地認定

出口貨品產地由海關認定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下冊)玖、出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 定/五、出口報單類別、代號及適用範圍/註3:利用進口原材料加 工、製造之貨品,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3及第5條「在我國境內進行最終實質轉型或賦予產品新特性」

之規定,如符合者,為國貨出口「G5」;不符合者,為外貨復出

口「G3」。

(38)

(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1/3)

• 應於貨品 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 擇一標示產地(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臺灣或臺灣)。

• 標示方式應具 顯著性與牢固性。

• 檢附原進口報單證明係外貨復出口 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

• 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 得依原樣出 口。

我國產製 外貨

(39)

(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2/3) 法源: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22之1條

• 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僅得標示

「在臺灣加工」字樣:

(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貨品為上市或為裝運所為之分類、

分級、分裝或包裝等作業。

(3)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 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 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4)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 組裝等加工作業。

(5)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 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 免標: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 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 准免標產地。

• 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內、外包裝上標 示我國產地:

• A.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 地標示在表明 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 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案例如下)

• B.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 料。

外貨加工復出口 例外

案例:廠商輸出我國產製之隨身碟塑膠 外殼供越南客戶組裝成品使用,

申請於外殼標示最終產地。

(40)

(二)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3/3)

常見違規 & 違規之處分:

常見出口產地標示違規案例

國產品 未在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產地。

國產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例如標示中國臺灣() 正確應標示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臺灣、臺灣。

進口中國大陸製計算機 在臺灣包裝後出口,出口時在外包裝箱上 標示 「Made in Taiwan」字樣,使人誤認該計算機為臺灣製造。

依規 定其僅得標示在臺灣實際進行之工序,即「Packaged in

Taiwan」。

(41)

(三)出口貨品海關查核案例 (1/2)

(42)

(三)出口貨品海關查核案例 (2/2)

(43)

(四)出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43

項次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警告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產地標示不實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幣 24萬元

出口非我國產製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 貨品,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 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新臺幣 60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0萬元

罰鍰新臺幣 300萬元 並廢止出進 口廠商登記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 管理之貨品除外),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 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

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幣 24萬元

罰鍰新臺幣 48萬元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 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址等)、圖案,

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罰鍰新臺幣 8萬元

罰鍰新臺幣 16萬元

罰鍰新臺幣 32萬元

(44)

四、出進口廠商管理

(45)

(一)從事進出口的資格與要件

「貿易法」第9條 第1項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2條

登記要件

• 公司、商號經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

得經營輸出入業務 。

公司或商號經營出進口業務,

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 外,得依該辦法申請登記為出 進口廠商。

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前,須先申請 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

需營業項目依相關法令,無另有禁止 或限制經營輸出入業務之規定。

(46)

進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網址:www.trade.gov.tw),

點選「便民服務/「廠商登記」

(二)如何辦理出進口廠商登記

(47)

(三)出進口廠商登記線上 申辦作業

變更登記

47

• 變更 英文名稱者,請於登入後先申請英文名稱預查,再申 請變更登記。

• 公司商號變更 統一編號、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負責 人、登記所在地,不必申請變更登記。

• 變更 其他事項者,請於登入後直接申請變更登記。

申辦證明文件

• 廠商可視業務需要,申請 登記證明書、英文證明函及近3年 出進口實績證明書。

• 申辦證明文件通過後,請 自行下載列印證明文件。

(48)

二、中國大陸貨品進口管理

(49)

一、何謂大陸物品?

二、為何大陸物品要做進口管理?

三、如何知道想進口的大陸物品有無被管理?

四、想進口被列入管理的大陸物品要怎麼做?

簡報大綱

(50)

一、何謂大陸物品?

A:產地為中國大陸的物品

(51)

二、為何大陸物品要做進口管理?

(52)

考量產業需要及兩岸關係,我國逐步開放中國 大陸物品進口。惟部分物品對國家安全或產業 發展有不良影響,未開放進口。

大陸物品

管理法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一) 為何大陸物品要做進口管理?

(53)

法令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

2

1 • 經濟部公告開放

• 古物、宗教文物等

• 自用研究用樣品

• 產業技術引進者

• 科學工業園區用

• 中藥材

• 出版品等

• 旅客可攜帶入境者

• 學校用動物

• 保稅工廠用

• 加工出口區用

• 船員可攜帶入境者

• 漁獲物

• 專案核准者

(二) 准許進口之物品範圍

(54)

別 已開放項數

(占貨品總項數%)

未開放項數 總

1,773 1,056 2,829

工 業 產 品 7,960 1,389 9,349 9,733(79.92%) 2,445 12,178

資料來源:貿易局(統計至110年11月2日)

(三) 開放進口項目統計表

(55)

三、如何知道想進口的大陸物品有無

被管理?

(56)

www.trade.gov.tw

便民服務》/ 輸出入規定

貨品分類及輸出入查詢系統

鍵入貨品歸屬之貨品分類

號列(CCC code) 查詢輸入及輸出規定

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網站 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網站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

56

(一)查詢貨品輸出入規定

(57)

MW0: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 MP1: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EX:開放特定項目

MXX、NXX:特別規定

(二)輸入規定說明(1/3)

(58)

CCC號列後加註「EX」,表示該號 列項下僅開放輸入符合該中英文貨名之 貨品

CCC0208.40.10.10-8「鯨肉、海豚肉 及鼠海豚肉,生鮮、冷藏或冷凍」

CCC0208.40.10.10-8EX冷凍鯨魚片 CCC0301.92.10.10-1 「 活 鰻 ( 白 鰻 )

」列有「M68」(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同意文件)

MP1: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EX:開放 特定項目

MXX:

特別規定

(二)輸入規定說明(2/3)

(59)

CCC4901.91.00.00-2「字典及百科全書,

及其分期發行者」列有「N01」

應檢附

(1)文化部同意文件或經文化部核驗許可。

(2)持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中華民 國圖書發行協進會、台北市出版商業同 業公會核發銷售許可函報關者,應經文 化部辦理核驗手續。

MP1: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

NXX:

特別規定

(二)輸入規定說明(3/3)

(60)

四、想進口被列入管理的大陸

物品要怎麼做?

(61)

申請人向貿易局申請

貿易局徵詢貨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意見

經濟部部函准駁

申請 程序

國內無產製

特殊需要

少量

核准 條件

方法一:專案申請進口(1/2)

(62)

方法一:專案申請進口(2/2)

05

審核結果:

1. 限期准許輸入,進口前須辦 理輸入許可證

2. 所請貨品未符合專案核准之 輸入條件,不同意輸入

02

選擇貿易局專案申請函登錄 03

填寫申請資料,並檢附相關

申請文件 04

徵詢主管機關 意見 登入01

選擇申02 請種類

審核05 填寫03 資料 01

請以工商憑證或帳號密碼登 入申辦

04

徵詢貨品主管機關是否符合 專案核准(少量、特殊需要、

國內無產製)之輸入條件

06

郵寄經濟部准駁函 郵寄06

路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系統」

(63)

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1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項目,以符合下列條件者為限:

一、不危害國家安全。

二、對相關產業無重大不良影響。

 因情事變更或基於政策需要,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物品項目,

經相關貨品主管機關認定有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 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停止輸入。

 相關貨品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開放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

出進口廠商、工商團體或其他相關機關(構)亦得建議開放;

其程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法令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8條

方法二:建議開放進口 (1/2)

(64)

審查會議出席單位包括衛福部食藥署、陸委會、

農委會、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貨品主管機關、財 政部關務署及各關區;列席單位為建議廠商及相 關產業公會。

第1階段:由建議單位、產業公會及貨品主 管機關等充分交換意見,尋求解決途徑。

第2階段:與會政府單位逐項討論開放進口 是否符合開放條件,並以共識決方式決定 是否開放進口。

建議 開放

審查 會議

會議分 2階段 進行--

廠商、公會或政府單位向貿易局建議開放,經貿易局 函徵貨品主管機關及產業公會意見後,提報定期每2個 月召開之「開放中國大陸物品輸入審查會議」審查,

審查通過項目由經濟部公告開放進口。

作業方式

方法二:建議開放進口 (2/2)

(65)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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