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各級學校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須知
105.01.14 局務會議通過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市各級學校(以下 簡稱各校)校內飲用水設備之設置、管理及維護,以確保師生飲 水衛生安全,特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 下簡稱環保署)所定「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 辦法」、「飲用水水質標準」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水處)
所定「飲水台自主管理措施」相關規定,訂定本維護須知。
二、本須知適用範圍包括各校校內飲用水設備,如生飲台、飲水機等,
應先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登記,始 得使用;其申請登記、變更登記、有效期限與展延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可參考「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 辦法」。
三、各校應編號管理校內各飲用水設備及設置紀錄表,並繪製校內飲 用水設備分布平面圖。飲用水設備紀錄表基本資料應包括:飲用 水設備編號、登記使用有效期間、設備設置單位、連絡電話、設 備負責人、設備管理人、水源類別、維護紀錄、設備維護單位與 其聯絡電話等。所使用飲用水設備應於機器適當位置標明廠牌、
型式及製造日期。
四、新購置之飲用水設備應選購環保節能機型,年限已久有危及公共 安全之虞者應立即汰換(依市政府編列報廢年限)。並應依全校師 生人數調整設置共用飲用水設備台數,平均每五班購置一台為原 則;另依使用狀況得於公共區域再行增設。
五、飲用水設備水源應採用自來水或符合飲用水標準之簡易自來水,
自來水儲存水塔於開學前應自行或委外清洗,每年至少清洗二次,
如遇天然災害致水質混濁,應增加清洗次數。有關因天災、寒暑 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時,應立即檢視水質狀況及加強飲用水水 質檢驗,方可使用。
六、各校飲用水設備之管理及維護規範如下:
(一)定期維護:每個月應至少一次對飲用水設備進行進、排水及電 氣運作之基本檢查。每三個月更換濾心一次(寒暑假以及受天然 災害或其他因素影響進水源時是否提前或延後更換濾心,可與 維護廠商協定視用量及水質調整更換時間),未具濾心設備者則 免。完成後簽認始得辦理請款,並將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 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如附表)。維護記錄應保存二年,
本局得視需要隨時抽查。
(二)平時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檢視飲用水設備機體功能,提高飲 用水設備故障維修時效性。每日排定進行表面擦拭、四周環境
維護清潔並檢視出水濾心,如顏色或水質是否有異狀,有任何 異狀應先暫停使用,並立即委請合約廠商儘速處理。
(三)水質檢驗:應學校或委由保養廠商,委託經環保署認可之檢驗 測定機構辦理水質檢驗,記錄並應保存二年,本局視需要隨時 抽查。飲用水設備抽驗台數每次執行之比例,依「飲用水連續 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為每三個月全校或校 區總台數之八分之一,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 辦理。
(四)由學生家長出資或購買桶裝水供學生飲用者,每月須向學校管理 單位提出當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標章」之 檢驗報告,方可使用。相關檢驗項目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對於包裝水之相關法令。
七、飲用水設備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即依序 採取下列措施:
(一)關閉進水源,停止使用。
(二)於該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如附圖 1),進行設備維 修工作。
(三)若無法即時完成設備維修,應洽合約廠商提供替用機台或其他 替代方式代用。
(四)設備維修完成後應再次進行水質複驗至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報請環保局查驗後,始得 再供飲用。
(六)複驗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張貼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並揭示 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後,始得恢復使用。
八、學校為利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應成立自主性管理小組,小組委 員包含校長、家長會代表兩名、教師會代表兩名及處室主任等,
並指定編制內公職人員擔任管理人員,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
並於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飲用水設備安全查核檢討會議,以維 護學校飲用水安全。(詳如附圖 2)
九、各校飲用水設備如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進行校安通報,並檢 附資料函報相關機關〈本局、環保局和水處〉。
十、如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者,主管機關依飲用水管理 條例第二十二條,將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附表 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
飲用水設備編號: *登記使用有效期間: 年 月 日
設備設置單位 : 連 絡 電 話:校內分機 設 備 負 責 人: 設 備 管 理 人:
水源類別: 一、設備維護記錄
維護日期 清洗 更換 消毒 其他 維護人員簽名 備註
設備維護單位:○○○飲用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註:1.設備維護紀錄應註明清洗、更換及消毒之詳細內容(如:更換濾心、管線消毒 等)。
2.本表請置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
二、水質檢驗記錄 項目
標 日期 準
總菌落數 100 個/mL
大腸桿菌群 6.0 MPN/100mL
硝酸鹽氮 10 mg/L
砷 0.05 mg/L
檢驗測 定單位
是否符
合標準 備註
註:1.接用自來水者,每次應檢驗大腸桿菌群。
2.非接用自來水者,處理後水質,每次應檢驗大腸桿菌群;
其水源每次應檢驗硝酸鹽氮及砷。
3.非屬公告之公私場所打*記號處免填。
4.請將水質檢驗數據填入本表,並將原始檢驗報告存查。
附圖 1 飲用水設備暫停使用警語
本設備水質不符合飲用水 水質標準,尚待維修
暫 停 使 用
設備管理單位:
設備管理人員:
連 絡 電 話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尺寸:長:23 公分,寬:16 公分 顏色:白底,紅色字體
飲水台自主維護管理措施〈
臺北自來水事業〉第 1 版 89.11.29 水質中心訂定 第 2 版 98.07.16 水質科修訂 第 3 版 99.02.08 水質科修訂 第 4 版 101.04.05 水質科修訂 第 5 版 102.12.12 水質科修訂 第 6 版 104.3.24 水質科修訂
一、適用對象:
為實施自來水直接飲用之學校、機關、捷運車站及公園等設置飲 水台之場所。
二、自主維護管理:
1.每 1 座飲水台視為 1 個自主維護管理單位,飲水台每日維護並 檢視飲水台台面及環境清潔、出水水壓是否穩定等,以上維護 情形皆詳實記錄於「飲水台自主維護管理紀錄表」內。
2.每 1 座飲水台每週須檢測餘氯至少 2 次(連續假期或週休 2 日 後的第 1 個上班日務必實施)且餘氯值須大於 0.20 毫克/公升;
以每一主管線連接各飲水台之學校,請檢測主管線最末端之飲 水台,檢測結果記錄於「飲水台自主維護管理紀錄表」內。
3.假期結束前飲水台之維護:
寒、暑假結束開學前,應全面清理飲水台、排除滯留水,確實 執行各飲水台自主維護項目,以確保飲用安全。
三、水質檢驗及自主維護管理查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將定期進行飲水台水質採樣檢驗,每季對所有 飲水台總數量的 8 分之 1 進行大腸桿菌檢測,配合查核飲水台自 主維護管理落實情形(查核項目包括水質報表即時更新、飲水台 面清潔、飲水台定期自主維護管理、水壓穩定、測出餘氯排水時 間,倘查核異常以電話通知改善),水質檢驗報告定期函送飲水 台管理單位公布,利提供主管機關業務查核。
四、水質檢驗報告及自主維護管理紀錄表之公佈
1.「飲水台自主維護管理紀錄表」應配合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定期檢
送之水質檢驗報告,公佈於飲水台附近之明顯位置,定期更新,
俾利飲用者能清楚瞭解,安心飲用。
2.「飲水台自主維護管理紀錄表」及「水質檢測紀錄」應自行建檔 妥善保存 2 年(不必送交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備主管機關查 核。
五、飲水台自來水餘氯檢測方法:
簡易測定法:
1.以透明試管盛裝自來水至試管 8 分滿處,撕開 DPD 藥包將藥粉 加入試管內,充分搖晃。
2.水質餘氯檢測比對(參考比色卡之使用說明),請以比色卡白色 圓圈襯底,由試管上方(即縱深)作觀測。
3. DPD 藥劑與水中餘氯反應呈紫紅色,餘氯值請填入「飲水台自 主維護管理紀錄表」之「餘氯量」欄。
4.水中無餘氯則呈無色,若測無餘氯請先加強排水再行檢測,如仍 無餘氯請暫停直接飲用,並通知本處客服中心(TEL:8733-5678)
或水質科(TEL:8733-5962)派員處理。
5. DPD 藥包請小心使用及保管,不慎與皮膚、眼睛接觸或誤食後,
以大量自來水沖洗或飲水。
六、水質不合格狀況之處理:
若飲水台水質餘氯<0.2ppm、水色不佳、停水或疑似施工污染,
請於飲水台前懸掛「暫停飲用」告示牌,並記錄於飲水台自主維 護管理紀錄表備註欄內,並請電洽本處客服中心 24 小時服務專 線 8733-5678,或通知水質科(TEL:87335962)派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