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北投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 依據臺北市108學年度補助各校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實施計畫辦理。
(二) 109年8月17日北市教特字第1093074680號辦理。
二、錄取名額與聘期:
(一)錄取名額:正取二名,備取若干名。
(二)聘期:109 年 8 月 31 日起至 110 年 1 月 20 日止。
三、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無酗酒習慣及法定傳染病,品行端正、耐心、細心並具有服 務熱忱;學生上課時間內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
四、公告方式: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doe.gov.taipei/)。
(二)本校網站公佈欄(http://www.ptjh.tp.edu.tw/)。
五、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於本校網站公佈欄下載列印(各項表格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 4紙張列印。)
六、報名時間地點:
(一)時間:109 年 8 月 2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逾期不受理)。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 62 號)。
七、報名手續: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不接受通訊報名)。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
1、 報名表乙份。
2、 簡歷表 1 份(請自行影印)。
3、 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簡歷表上)。
4、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與影本檢視無誤後,正本退還本人。
5、 高中(職)以上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持外國學歷應加附中文翻譯本及駐 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正本與影本檢視無誤後,正本退還本人。
6、 切結書 八、甄選日期地點:
(一)甄選日期:109 年 8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起 (二)甄選地點:本校。
九、甄選方式:
面試(含實務操作、簡易急救問題簡答)。
十、榜示日期及方式:甄選榜單於甄選當日公告於本校網站公佈欄。
十一、成績處理:
(一)甄選成績以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依教育部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得優先進用),並錄 取若干名為備取人員。
(二)如甄試人員未達錄取標準七十分,經本校甄選委員會決議,得予從缺;甄選錄取標 準由本校甄選委員會定之。
(三)如總成績相同時,依專長順序錄取。
十二、成績複查:
如對甄試成績通知有疑慮者,應於109 年 8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十二時前時檢附通知單、
甄選證,親自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逾期及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
十三、相關待遇福利及工作內容:依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中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僱用契約書辦 理。
十四、錄取人員應於109 年 8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九時前報到、簽約(起薪日為 109 年 8 月 31 日),如為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 並不予聘任。
十五、錄取人員如逾期未報到或有第十四條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 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十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臨時特教教助員契約書
睿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以下簡稱甲方)為落實特殊教育,僱用 君(以下簡稱乙方)為特教學生助 理人員,負責照顧甲方特教學生和啟發學生的身心發展,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如下:
一、 聘僱期間:自民國 109 年 8 月 31 日起至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止(寒、暑假期間不上班亦不支薪不加保勞健保)。
二、上班時間:每日六小時,依學生狀況彈性調整。
三、乙方之職責如下:在特教組長及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交通車接送、家長聯繫等事宜 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必要時在不超過工作時數,乙方得接受甲方調整工作時間及職責。
四、僱用報酬:依「臺北市 109 年度補助各校特殊教育助理員實施計畫」,以時薪每小時新臺幣計算核實支洽160 元(本校每 日至最多以 3 小時計)乙方每月報酬由甲方於次月初一次發放,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高薪資或額外任何補助事項。
五、乙方應負起責任照顧特教學生,如遇特殊事情發生,應即通知甲方處理,不得延宕或隱瞞實情,否則乙方應負全部責 任。
六、乙方應遵守政府頒布之一切法令規定,並接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及遵守工作內容之規定,如因違背有關法令規定,
或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即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
(一)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療者。
(二)於簽訂本契約時,為虛偽意思之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之虞者。
(三)對於甲方人員、學生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四)受刑法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之判決定讞者。
(五)違反本契約或甲方關於工作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故意損壞甲方所有之物品,致甲方受有損害者。
(七)故意洩露關於甲方業務上之秘密,或執行工作時所得知關於甲方師生個人資料者。
(八) 無正當理由曠職二日者。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經一個月預告終止本契約:
(一)甲方僱用乙方之原因消滅或依法令、政策不得繼續僱用時
(二)乙方不堪勝任工作,包括工作不力、工作績效不彰、工作上經甲方指正仍未依甲方指正改善等。
八、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需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並將其經管事務交代清楚,辦 妥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
九、臨時教師助理人員無年終獎金及其他福利,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保險等法規,但 享有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十、本契約書未盡事項,而其他法令有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十一、契約書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校長 陳澤民
乙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甄選報名表
報考類別:
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 准考證號碼:姓名 性別
□ 女
□ 男 婚姻
□已婚
□未婚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貼相片處 現職服務
單位
職稱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處
通訊地址:
身心障礙 手冊
□持有
□未持有
EMAIL: 電 話
日:
夜:
行動: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科﹝組別﹞ 畢業年月
證書字號 高中(職)
大學(專)
報考人
簽章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右欄 請勿 填寫
□報名表 □高中(職)以上學歷證件影本
□簡歷表 □切結書
□身分證影本 初審
核章
複審 核章
核發 甄選證
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中學 109 學年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甄選簡歷表
報考類別: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 □ 女
□ 男 婚姻 □已婚
□未婚
(相片黏貼處)
現職服務學校
(機關)
職稱 (兼行政職稱) 連絡電話
日:
夜:
行動:
學 歷
高中(職) 大學(專)
經 歷
服務(機關) 職稱 任職日期 離職日期
行政及特殊經 驗 、 各 項 研 究、著作、專 長證照、參加 競賽及指導學 生 得 獎 資 料
(請以條列表 示)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名 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甄 選 時 , 已 詳 閱 甄 選 簡 章 內 容 , 茲 切 結 下 列 事 項 :
一 、 所 附 證 件 正 ( 影 ) 本 屬 實
二 、 如 為 政 府 ( 私 人 )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 應 於 應 聘 時 同 時 檢 具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同 意 書 , 否 則 無 異 議 由 貴 校 依 規 定 不 予 聘 任 。
三 、 如 所 附 為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 經 依 教 育 部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要 點 規 定 查 證 有 不 符 或 不 予 認 定 情 形 時 , 無 異 議 由 貴 校 逕 行 解 聘 。
此 致
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中學
切 結 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 應 試 時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以 備 查 驗 。
二 、應 考 人 應 於 甄 選 時 間 前 三 十 分 鐘 報 到,如 逾 甄 選 時 間 , 以 棄 權 論 。 三 、 應 考 人 應 嚴 守 紀 律 , 不 得 擾 亂 考 試 秩 序 。
四 、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作 弊 者 , 立 即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
五 、 甄 選 時 間 、 地 點 等 事 項 , 如 有 異 動 , 將 於 前 一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請 隨 時 注 意 。
六、應考人手機及其他通訊器材請關機收妥,違反者依情節輕重酌予處置。
七、參加甄選準備期間陪考者請勿進入會場。
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甄選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108 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甄選
甄選證編號 考試類別 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
複查項目 □ 面試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複查甄選成績,應於簡章規定之複查期限內,持身分證及甄選證親自向本校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成績,應附掛號回郵信封 25 元。
三、複查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
---請---勿---撕---開---
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結果通知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108 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
甄選證編號 考試類別 特殊教育教師助理人員
複查項目 □ 面試
※複查結果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