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家長務必詳閱】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免學費補助及其他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一、 免學費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一)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6 日(五)止。 未於期限前申請者,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二) 所得限制:
學生 高一
高二、高三
(綜高學術學程除外)高二-
綜高學術學程高三-
綜高學術學程所得限制 無所得限制 年所得
148 萬元以內【所得查調年度- 107 年度】(三) 申請限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除相關法令另有 規定外,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如重複請領,免學費補助款項須無條件繳回,另需查調 者查調後如未符合補助資格,則應繳交學費。
(四) 申請類型:
申請類型 申請表正面 背面切結書 檢附證明 繼續申請
由學生於「班級調查表」簽名確認
同左
無
(由學生在校簽名確認即可)新申請
(不含綜高學術學程學生)
勾選:「申請」
並由學生及家長簽名
填寫
並由學生及家長簽名
無
(無所得限制,除綜高學術學程外)
108-2 學期 綜高二、三年級 學術學程申請者
勾選:「申請」
並由學生及家長簽名
填寫
並由學生及家長簽名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若為單親僅填寫父或母,或註明其中一方 非法定代理人者,請檢附全戶「具記事事項 新式戶口名簿」或「108 年 12 月 1 日以後 申請具記事事項戶籍謄本正本」】
放棄申請
勾選:「不申請」並由學生及家長簽名
不填寫
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五) 備註事項:
1. 「無本國身分證者如持居留證、僑生或交換學生等」、「綜職班及餐飲科」,均無法申請「免學費補助」。 2. 「重讀生」、「復學生」若該學期未曾申請免學費補助或其它身分學雜費減免者,亦可提出「免學費
補助」申請;反之,如該學期曾享有學費補助或減免,則無法重複申請。
3. 因免學費補助金額(高職、綜高學費均約 6,240 元)較優惠,若同時符合辦理「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 助費」及免學費補助者,建議直接申請免學費補助(「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不得重複申辦)。 4. 申請「免學費補助」通過者,一律不需繳交「學費」(仍需繳交雜費等費用);反之,需繳交全額學
雜費。
二、 其他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已申請上述免學費補助者,除特定身分外,原則 上本減免仍可提出申請) :
(一) 申請資格: 「軍公教遺族子女」 、 「現役軍人子女」 、 「原住民族學生」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 礙人士子女」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 「特殊境遇家庭」 ,具多重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辦。
(二) 申請期限、限制及表單:
「綜職及餐飲科-除重度、極重度、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族者外,無需提出申請」減免身分 申請期限 申請限制 申請表單
身心障礙學生及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即日起至
108/12/6(五)止。 未於期限前申請者,
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107 年度家庭年所得未超過 新臺幣 220 萬元者得申請減 免,另查調後如未符合補助 資格,則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填妥以下 2 份表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2)「身障減免學雜費補助申請表 暨背面切結書」
軍公教遺族子女 現役軍人子女 原住民族學生 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 特殊境遇家庭
即日起至
108/12/6(五)止。 未於期限前申請者,
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依規定「軍公教遺族子女」、
「現役軍人子女」免學費補 助及本減免僅能擇一申請
(欲申請本減免者,須提出放棄 免學費補助申請)。
填妥「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 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低收、中低收及特殊境遇須為 109 年度證明(證明 109/1/8 前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