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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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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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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頁,共 11 頁

一、為利各私立學校教職員能瞭解退撫儲金財務狀況,儲金財務報表已依法公 告至本(101)年 6 月份,欲瞭解儲金財務情形者,請逕至儲金管理會網站 (http://www.t-service.org.tw/)/財務報表 項下查詢。

二、私校退撫儲金新制相關釋例已於本(101)年6月26日新增5筆,請逕至本部網 站(http://www.edu.tw/SCMRC/)/左列直式選單/政府公開資訊/私校退撫 儲金新制相關釋例 項下查閱或下載。

三、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略以:「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 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其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此,本部業於101年7月12日以臺参字第 1010126406號令訂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 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法」,未來儲金管理會將依前開實施辦法訂定「自 主投資運用實施計畫」,提供各種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供教職 員依個人年資、生涯規劃及風險忍受度等自身條件,選擇合適的投資商品,並 承擔相對風險。

四、有關「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 實施辦法」法規電子檔,請逕至本部網站(http://www.edu.tw/SCMRC/)/左 列直式選單/相關法規命令/人事/命令/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實施辦法 項下查閱或下載。

五、為有助提升儲金管理會的管理效能,使私校退撫儲金更穩健發展、更周全 保障私校教職員退撫權益,爰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 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0條、第11條、

第13條及第19條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以臺參字第 101012714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六、有關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管 理 辦 法 」 法 規 電 子 檔 , 請 逕 至 本 部 網 站 (http : //www.edu.tw/SCMRC/)/左列直式選單/相關法規命令/人事/命令/財團法

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會訊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第 3 卷第 3 期

*業務快訊*

(2)

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 辦法 項下查閱或下載。

七、本會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 會稽核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有關私校退撫儲金 101 年度稽核作業,

經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儲金收繳、撥付作業、資金調度決策過程、個 別投資標的、財務出納及保管、會計、資訊、儲金代收代付、行政管理費、

文書及檔案管理及年金保險等 11 項稽核項目進行實地稽核,並提出稽核報 告,本稽核報告業提本會第 12 次委員會會議報告,本會將持續追蹤儲金管 理會後續追蹤改善情形。

八、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稽核 作業實施要點」第 6 點及儲金管理會內部稽核實施細則第 3 點第 4 款規定,

儲金管理會內部稽核人員於本(101)年 5 月份針對人事事項、出納保管作業、

財務事項及資訊系統作業進行查核,並已通知相關單位提出改善情形及計畫 說明,且內部稽核報告已於 7 月 4 日函送到部,前開內部稽核報告業提本會 第 12 次委員會會議報告,本會將持續關注儲金管理會後續追蹤改善情形。

九、有關第 11 次委員會議之詳細會議資料請參閱:私校儲金監理會網站

【http://www.edu.tw/SCMRC】/政府公開資訊/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委員會 會議紀錄/第 11 次委員會議。

十、本會於 101 年 8 月 8 日召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卹離職 資遣儲金監理會第 12 次委員暨顧問聯席會議」,討論儲金管理會 102 年度 預算等事宜。(會議照片如下)

(3)

第 3 頁,共 11 頁

一、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收支概況表:

收支餘絀表(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6 月 30 日止) 單位:元

收入 金額 支出 金額

提撥收入 2,913,373,768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支出(備註 2) 157,617,500

孳息收入 687,680 其他收入—境外基金手續費 8,383

利息收入—教職員退撫儲金專戶 21,458,261 其他支出(備註 1) 3,207,263

利息收入—創立基金 36,221 投資損益 35,193,996

投資收益 5,382,301

其他收入--未支領專戶 39,521,244

收入總計 2,980,459,475 支出總計 196,027,142

合計 2,784,432,333

備註:1.其他支出為保管費支出,包括:由教職員專戶支出係 3,034,461 元、 學校專戶 153,897 元及未支領專戶 18,905 元,保管費於每年 6 月及 12 月給付利息後,經管理會核算無誤再由帳戶扣款。

2.101 年 1-6 月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支出係退休案 374 件,金額共計 95,643,622 元;撫卹案件 24 件,金額 共計 4,850,259 元;離職案 709 件,金額共計 42,295,906 元;資遣案 78 件,共計 14,827,713 元;總計 共 157,617,500 元。

3.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成立,由私立學校於每學期提撥 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二之金額至本儲金。

二、原私校退撫基金收支概況表:

收支餘絀表(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6 月 30 日止) 單位:元

收入 金額 支出 金額

提撥收入 407,926,739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支出(備註 3) 938,308,183 政府補助收入 755,159,650 行政管理支出 13,203,457 孳息收入 22,334,592 會議支出-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支出 436,414

投資收益 15,079,695 利息支出 36,714

其他收入 3,150 兌換損失 3,689,723

收入總計 1,200,503,826 支出總計 955,674,491 合計 (244,829,335)

備註:1.本表係依儲金管理會提供之報表摘要列舉。

2.原私校退撫基金: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前由私立學校於每學期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至本基 金,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由私立學校於每學期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一之金額至本基金,倘若不 足之數,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予以支應。

3.101 年 1-6 月份退休案 576 件,金額共計 816,428,321 元;資遣案 94 件,金額共計 80,358,319 元;撫 卹案 38 件,金額共計 41,521,543 元;總計共 938,308,183 元。

*讓數字說話*

(4)

三、私校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整體運用績效表及損益分析表:

表一、私校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整體運用配置表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區分 比例(%) 金額

一、存款(註 1) 56.81 134 億 2,132 萬 7,467 元

國內(註 2) 20.45 48 億 3,066 萬 2,873 元 二、股票型基金

國外(註 3) 31.76 11.31

75 億 210 萬

4,117 元 26 億 7,144 萬 1,244 元

三、固定收益型基金與其他(註 4) 11.43 27 億元

合計 100.00 236 億 2,343 萬 1,584 元

註:1.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貨幣市場基金。

2.國內股票型基金:投資國內股票型基金、加權股價指數基金、指數股票型基及債券股票平衡型基金。

3.國外股票型基金:跨國投資股票型基金、境外股票型基金、全國組合股票型基金及商品指數期貨基金。

4.固定收益型基金及其他:海外債券型基金、全球組合債券型基金、資產證券化基金、資產證券化型基金及期 貨信託基金。

表二、私校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整體損益分析表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單位:新台幣元;%

101 年度 各月份

當月可運用資

本年度平均可 運用資金

已實現累計 損益數

已實現加計未實 現累計收益數

已實現累計損 益期間收益率

期間收益率 (加計未實現) 1 月 21,283,285,625 21,283,285,625 3,100,439 -351,333,688 0.01457% -1.6507%

2 月 21,018,245,139 21,150,765,383 -10,686,478 35,260,272 -0.05053% 0.1667%

3 月 21,616,694,993 21,306,075,253 -14,764,772 36,876,664 -0.06930% 0.1731%

4 月 22,048,888,086 21,491,778,461 8,048,971 -222,784,985 0.3745% -1.0366%

5 月 23,517,577,677 21,896,938,304 17,227,715 -396,476,758 0.07868% -1.8106%

6 月 23,623,431,584 22,184,687,184 25,334,416 -344,702,738 0.11420% -1.5538%

備註:期間收益率=累計損益數/平均可運用資金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及 原 私 校 退 撫 基 金 整 體 期 間 收 益 率 (已 實 現 累 計 損 益 )

101年 1月 至 6月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0.20%

0.00%

0.20%

當月可運用資金 21,283 21,018 21,617 22,049 23,518 23,623 已實現累計損益期間收益率 0.01% -0.05% -0.07% 0.04% 0.08% 0.11%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單位:百萬元

(5)

第 5 頁,共 11 頁

表三、私校退撫儲金損益分析表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單位:新台幣元;%

101 年度 各月份

當月可運用資

本年度平均可 運用資金

已實現累計 損益數

已實現加計未實 現累計收益數

已實現累計損 益期間收益率

期間收益率 (加計未實現) 1 月 12,431,885,897 12,431,885,897 704,771 -338,994,769 0.00567% -2.7268%

2 月 12,949,305,166 12,690,595,532 -17,108,285 -64,718,082 -0.13481% -0.5100%

3 月 13,412,452,739 12,931,214,601 -25,344,692 -59,734,082 -0.19600% -0.4619%

4 月 13,965,959,931 13,189,900,933 -18,351,130 -256,260,346 -0.13913% -1.9429%

5 月 14,943,178,926 13,540,556,532 -12,866,625 -369,438,032 -0.09502% -2.7284%

6 月 15,073,256,293 13,796,006,492 -8,353,434 -340,018,770 -0.06005% -2.4646%

備註:期間收益率=累計損益數/平均可運用資金

表四、原私校退撫基金損益分析表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單位:新台幣元;%

101 年度 各月份

當月可運用資

本年度平均可 運用資金

已實現累計 損益數

已實現加計未實 現累計收益數

已實現累計損 益期間收益率

期間收益率 (加計未實現) 1 月 8,851,399,728 8,851,399,728 2,395,668 -12,338,919 0.02707% -0.1394%

2 月 8,068,939,973 8,460,169,851 6,421,807 99,978,354 0.07591% 1.1817%

3 月 8,204,242,254 8,374,860,652 10,579,920 96,610,746 0.12633% 1.1536%

4 月 8,082,928,155 8,301,877,528 26,400,101 33,475,361 0.31800% 0.4032%

5 月 8,574,398,751 8,356,381,772 30,094,340 -27,038,726 0.36014% -0.3236%

6 月 8,550,175,291 8,388,680,692 33,687,850 -4,683,968 0.40159% -0.0558%

備註:期間收益率=累計損益數/平均可運用資金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期 間 收 益 率 (已 實 現 累 計 損 益 ) 101年 1月 至 6月

4,000 8,000 12,000 16,000

-0.40%

-0.20%

0.00%

0.20%

當月可運用資金 12,432 12,949 13,412 13,966 14,943 15,073 已實現累計損益期間收益率 0.01% -0.13% -0.20% -0.14% -0.10% -0.06%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單位:百萬元

(6)

四 、 101 年 6 月 份 儲 金 未 提 撥 情 形

◎ 6 月 份 未 繳 交 學 校 儲 金 專 戶 名 單 : 臺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

◎ 6 月 份 未 繳 交 教 職 員 儲 金 專 戶 名 單 : 臺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

◎ 6 月 份 未 提 撥 儲 金 之 主 管 機 關 :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

#尚未繳納 6 月份儲金之單位請儘速繳納#

原 私 校 退 撫 基 金 期 間 收 益 率 (已 實 現 累 計 損 益 ) 101年 1月 至 6月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0.00%

0.20%

0.40%

0.60%

當月可運用資金 8,851 8,069 8,204 8,083 8,574 8,550 已實現累計損益期間收益率 0.03% 0.08% 0.13% 0.32% 0.36% 0.40%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單位:百萬元

(7)

第 7 頁,共 11 頁

壹、境內共同基金:

境內基金(大都為台幣計價),由國內基金公司發行管理,註冊於中華民 國,受到我國政府機構監管,又可稱為國內共同基金;所銷售的對象以國內投 資人為主,投資標的則不限於投資於國內金融巿場,也可以投資於國外巿場,

但只限於國內法令所核淮的投資範圍內。

貳、境外共同基金:

以外幣計價,乃是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管理的基金,在海外註冊,銷售 對象為全球投資人,投資標的較不受限制,但要於國內銷售時,需先向政府機 關核備通過後,始可銷售。之前,投資人僅可透過銀行購買此類基金,但在9 5年8月的新制-境外基金總代理制度上路後,投資人可申購的管道即大大增 加,目前也有很多國內基金公司也可銷售境外基金。

參、優缺點比較:

(一)國內共同基金的優點在於大都以台幣計價,所以,投資人所要承受的匯兌 風險相對來的小,若是投資標的在台灣巿場,則完全沒有匯兌風險,但若 以缺點來說,則投資標的選擇相對較少,大部份的基金主要投資標的都是 股票或債券。

(二)境外共同基金的優點則是投資標的種類多元化,除股票與債券外,亦包括 貨幣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及一些特殊投資類型如能源、黃金、房地 產、認股權證等,投資人的選擇性高,但是缺點則是,因以外幣計價,故 對於投資人來說,需要承受較高的匯兌風險,這是在投資境外基金時,應 該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對個人投資於外幣計價之境外基金而言,

不管是投資利潤或者是配息收入,都是屬於海外所得,自 2010 年起個人海 外所得應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但若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超過 100 萬元,

則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若海外所得有超過 100 萬元,則其海 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唯個人在最低稅負制當中,基本所得有 600 萬元的扣除額,因此只要基本所得額未超過 600 萬元,仍無需繳納基本稅 額。

*理財教室*

(8)

(三)藉由以下的比較表,可以更詳細了解兩者的不同之處。

國內投信發行之海外基金與國外基金公司發行之境外基金比較 國內基金公司發行之海外基

金(境內基金)

國外基金公司發行之境外基金 計價幣別

多以新台幣為主 各式外幣,投資人可依需求做多 元化的外幣理財

註冊地 台灣 國外

核准發行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外證券管理機構,並須向中華 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 售

投資標的 主要為股票與債券 種類多元化,除股票與債券外,

亦包括貨幣市場、衍生性金融商 品,以及一些特殊投資類型如能 源、黃金、房地產、認股權證等。

投資地區 店頭市場亦僅限台灣店頭市 場 、 美 國 店 頭 市 場 市 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 場 (AIM) 、 日 本 店 頭 市 場 (JASDAQ) 及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涵蓋全球之集中市場及店頭市場

投資管理 國內投信團隊投資全球,因 地域與時間的限制,相較之 下對於全球市場的動態的掌 握度可能不夠,較難做出及 時反應

由國際專業基金經理人與資產管 理團隊專責管理,綜觀全球金融 市場變化,單一國家基金經理人 則可以在地人的投資眼光,瞄準 當地重要投資標的,掌握市場脈 動,對投資組合做出靈活反應。

匯率風險 通常基金經理人在操作上會 以台幣資產的角度做為避險 考量,以降低匯兌的風險。

在 操 作 上 通 常 以 外 幣 資 產 的 角 度,匯兌風險較高。

買回手續 所需時間較短,一般自買回 日起 5 至 7 日內(含例假日)。

所需時間較長,一般約 7 至 10 個 工作天,外匯管制區域基金則可 能需要 2 周以上。

(資料來源:摘自保德信投信網站)

(9)

第 9 頁,共 11 頁

一、私立學校校長、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期間,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仍 以最高 35 年或 40 年為限。但若私立學校遴聘年逾 65 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 係依據私立學校法第 57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撥繳責任,改由私立學校自行 負擔。

*法令條文依據: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8 條第 7 項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7 條

(三)私立學校法第 57 條

*教育部 100 年 3 月 4 日臺人(三)字第 1000033749 號函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 退撫條例)第 8 條第 7 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最高以 35 年或符 合特定條件下以 40 年為限,不因辦理延長服務而停止。

(二)但若私立學校遴(新)聘年逾 65 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係依據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之規定,則應依私校退撫條例第 17 條之規定,原由學校主管機關 負擔之 32.5%部分,改由私立學校自行負擔。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辦理因公死亡撫卹加發之撫卹金,或因公傷病退休加發之 給付,其新舊制年資均由私立學校負擔。

*法令條文依據: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0 條第 6 項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8 條

*教育部 100 年 3 月 9 日臺人(三)字第 1000032194A 號、第 1000032194B 號函 (另參教育部 99 年 10 月 13 日台人(三)字第 0990159915 號函)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 退撫條例)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該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依該條例施行前 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以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

爰此,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年資之撫卹金係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

(二)惟因公撫卹加發之撫卹金,依私校退撫條例第 28 條規定,係由私立學校 依該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撫卹規定標準支給。爰此,私校退撫條

*私 校 退 撫 儲 金 新 制 相 關 釋 例 *

(10)

例已明文規定因公撫卹加發之一次撫卹金之主體為私立學校,應不宜再由 原私校退撫基金帳戶分擔。

(三)私校退撫條例第 20 條第 6 項規定,因公傷病退休加發之一次給付,亦為 相同規定。

(四)技工、工友及駐衛警等不適用私校退撫條例之人員,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 已回歸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相關事項宜逕洽權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

(五)因公撫卹加發給與部分,各私立學校倘已發生誤向原私校退撫基金申請發 給之情事,應依法確實執行,並儘速辦理繳回事宜。

三、私立學校教職員辦理資遣及離職,應填具給與選擇書,選擇於資遣或離職 時領取給與,或於年滿 60 歲再領取;經選定暫不領取者,即不得請求變更,

於未滿 60 歲前領取給與。

*法令條文依據: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5 條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 (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

*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3 日臺人(三)字第 1000118492 號函

(一)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及第 30 條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於辦理資遣或離職時,應分別填具 資遣給與選擇書或離職給與選擇書,選擇於資遣或離職時領取給與,或於 年滿 60 歲再領取退撫儲金本金、孳息或辦理年金保險。

(二)領取選擇一經選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選擇於資遣或離職時暫 不領取者,僅得於年滿 60 歲時,由儲金管理會主動通知發還,並檢附年 金商品資料供其擇領定期給付。

(三)有關資遣及離職給與請領之時效,儲金管理會應加強宣導,並於離職或資 遣相關表件上註明,以提醒當事人,俾保障其權益。

四、擔任學校安定小組專任秘書職務,應屬公務人員年資,無法採計為私立學

(11)

第 11 頁,共 11 頁

*教育部 100 年 6 月 13 日臺人(三)字第 1000093281 號函

(一)依銓敘部 90 年 1 月 5 日 90 退三字第 1974351 號函,學校安定小組專任秘 書,係法務部調查局甄選、訓練,由本部派駐學校佔正式編制助理秘書職 缺,專辦人事查核業務,應屬公務人員退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中所稱之有 給專任人員年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惟私立學校職員之退休並無併計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之規定,爰擔任安定小 組專任秘書職務年資無法採計為私立學校職員退休年資。

五、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新聘教師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期間,於起聘日起即得 參加私校退撫儲金新制,惟仍應以教師證書起計年月核計參加儲金新制年 資,其先前參加儲金已撥繳部分則分別發還教師、學校及政府。

*法令條文依據: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3 條第 1 項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

(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6 條

*教育部 100 年 6 月 17 日臺人(三)字第 1000103123 號書函

(一)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年資,係以按月撥繳退撫儲 金之年資為限。為免新聘人員權益受損,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新聘教師應於 起聘日起即得參加私校退撫儲金新制。

(二)學校並應同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於到職 3 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依專科以上學 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6 條規定,於起聘 3 個月內報教育部複審通過者,

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未依前開規定期限報教育部複審,其經審定通過 者,依學校實際報教育部複審年月起計。

(三)倘發生起聘日與教師證書起計年資不一致之情形時,則應以教師證書起計 年資為參加儲金新制年資,並發還其先前參加儲金自提部分;學校及政府 撥繳部分,則分別歸還學校及政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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