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收支平衡條款瞭解書 會員:
鑒於 GATT 1994 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 B 節及於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廿八日 通過為收支平衡目的之貿易措施之宣言(BISD 26S/205-205,本瞭解書以下簡稱 一九七九宣言)等規定,並為闡明前述規定1:
茲同意如下:
措施之適用
1. 會員確認其承諾就基於收支平衡目的而採進口管制措施,儘速公布其廢除 時間表。會員得視收支平衡變動情形而適當修改此一時間表。會員如未公 布時間表,應提出正當理由。
2. 會員確認將優先採取具最低貿易扭曲效果之措施。此等措施(以下簡稱「價 格基礎措施」),應包括進口附加捐、進口押金、或其他會影響進口貨品價 格之同等貿易措施。縱有第二條之規定,會員為收支平衡所採用之價格基 礎措施,得超過其減讓表上所載稅率;惟會員應將價格基礎措施所超過約 束關稅之數額,依本瞭解書通知程序,明確且個別地標示。
3. 會員應避免為達成收支平衡目的而實施新數量限制,但因嚴重收支失衡,
價格基礎措施無法遏止國際收支狀況急劇惡化者除外。會員於此情況下採 取數量限制時,應就為何價格基準措施無法充分地處理收支平衡問題提出 合理說明。採行數量限制之會員於後續協商中,應說明大幅減輕此種措施 之影響與限制效果之進展情形。同一產品不得因收支平衡之目的而採行一 種以上之進口限制措施。
4. 會員承諾為收支平衡目的而採行之進口限制措施,僅得適用於控制整體之 進口水準,且不得超過處理收支平衡問題之必要。為減少附帶之保護效 果,會員應以透明方式執行限制措施。會員之進口當局應就決定何種產品 須受限制之標準提出正當理由。第十二條第 3 項及第十八條第 10 項已規 定,會員仍得對某些「基本產品」排除或限制其適用所有附加稅或其他為 收支平衡之措施。所謂「基本產品」係指符合基本消費需求或有助於改善 國際收支情況者,例如資本財及生產所需原料。為管理數量限制,會員應
1 本瞭解書並無意修改會員在 GATT 1994 第十二條或第十八條第 B 節下之權利與義務。依爭端 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所解釋及適用之 GATT 1994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得適用處 理並收支平衡目的所採行進口限制措施之事件。
僅於無可避免之情況下方使用有行政裁量之簽審措施,且其應逐步廢除;
會員應就決定進口數量或價值之標準提出正當理由。
收支平衡協商程序
5. 收支平衡限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應舉行諮商會議以檢視所有為收 支平衡目的而採行之進口限制措施。委員會開放由有意願之會員參加。委 員會應遵守於一九七 ○年四月廿八日通過之收支平衡限制諮商程序
(BISD 18S/48-53,在本瞭解書簡稱「完全諮商程序」),但須受以下規定 之限制。
6. 會員採取新限制或藉實質強化措施以提高現有限制水準時,應於採行後四 個月內,與委員會進行諮商。採行上述措施之會員得要求依第十二條第 4 項第(a)款或第十八條第 12 項第(a) 款舉行諮商;若未請求諮商,則委員會 主席應邀請該會員舉行諮商。諮商所檢視之事項,得包括說明為收支平衡 目的而採行之新限制措施或增加之限制水準或擴大限制產品之範圍。
7. 任何因收支平衡而實施之限制,應由委員會依第十二條第 4 項第(b)款或第 十八條第 12 項第(b) 款規定作定期檢視;惟經諮商會員同意或總理事會另 有特別檢視程序之建議時,得改變其諮商周期。
8. 對於低度開發國家會員或追求自由化(符合以往諮商提交委員會之時間 表)之開發中國家會員,得以依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之簡易程序 舉行諮商(BISD 202/ 47-49 ,在本瞭解書簡稱為「簡易諮商程序」)。當某 一開發中國家會員之貿易政策檢討與諮商被排定於同曆年舉行時,亦得以 簡易諮商程序舉行諮商,於此等情形,是否舉行完全諮商,將視一九七九 年宣言第 8 項所載各因素而定。除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外,不得連續二次 以上以簡易諮商程序進行諮商。
通知及文件製作
9. 若會員有為收支平衡目的而新採用或修改限制措施,以及若有修改依本瞭 解書第 1 項公佈之廢除限制措施時間表之情形,應通知總理事;如係重 大改變,應於公佈前或公佈後三十日內通知總理事會。任一會員每年應向 WTO 秘書處提交一份包括法令、政策聲明或公告之所有修正事項之合併 通知,俾供會員檢視。該通知應儘可能包含充分資訊,包括關稅水準、所 採行措施之類型、管理標準、產品範圍、及所影響之貿易流量。
10. 委員會得應任一會員之請求,對該等通知進行檢視;惟僅限於澄清通知所
引起之特定問題,或檢討是否需要依第十二條第 4 項第(a)款或第十八條第 12 項第(a)款舉行諮商。會員有理由相信另一會員有為收支平衡目的而採 取進口限制措施時,得提請委員會注意。委員會主席應要求就此措施提出 資料,並將其送交各會員。諮商會員得預先提出問題,但此並不影響委員 會之任一會員在諮商過程尋求適當澄清之權利。
11. 諮商會員應準備諮商基本文件;除其他相關資料外,應包括:(a) 國際收 支現況與展望(包括影響國際收支之內、外部因素及為使國際收支平衡、
健全及長久而採行之國內政策措施);(b) 詳述採取收支平衡措施之理由、
法律依據、及減少附帶保護效果之步驟;(c)前次諮商後,依委員會結論所 採行之放寬進口限制措施;(d)廢除及逐步放寬尚存限制措施之計畫,會員 亦得引用曾向 WTO 提出與本瞭解書相關之其他通知或報告。若係在簡易 諮商程序下進行,則諮商會員應提交一份書面聲明,其中包括基本文件涵 蓋項目之重要資訊。
12. 為使委員會之諮商順利進行,秘書處應備妥一份有關諮商各方面事實之背 景文件。若為開發中國家會員,秘書處文件應包括諮商會員外貿環境影響 收支平衡之現況與展望之相關背景及分析資料。倘經開發中國家會員請求 時,WTO 秘書處應就準備諮商文件提供技術性協助。
收支平衡諮商結論
13. 委員會應向總理事會報告諮商情形。當採行充分協商時,報告應顯示該委 員會對諮商各問題點所作之結論及其所根據之事實及理由。委員會應盡量 於結論中,提案建議促進履行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 B 節、一九七九年 宣言及本瞭解書。倘為收支平衡目的所限制措施已提出廢除之時間表者,
總理事會得建議在該會員遵守時間表之情形下,視為已履行其在 GATT 1994 之義務。當總理事會作出特定建議,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應依該建議 認定;若總理事會並未作出特定建議,委員會之結論應載明委員會中所表 達各種不同意見。如採簡易諮商程序時,報告中應包括委員會所討論主要 項目之摘要,及是否需進行充分諮商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