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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修正 規定
一、競賽試題命製工作酬勞費
項 目 支付標準 備 註
( 一 ) 試 題 命 製 酬 勞費
1. 競賽日數三日(含)以上:每 題四千七百元,每站一千二 百元,每項七百元。
2. 競賽日數二日:每題三千二 百五十元,每站一千零五十 元,每項六百五十元。
3. 競賽日數一日:每題一千八 百元,每站九百元,每項六 百元。
1. 競賽職類依其特性命製試 題為分題、站或項。
2. 各類技能競賽依據競賽日 數適用支付試題命製酬勞 費。
(二)繪圖費 A4 每張四百元,
A3 每張八百元。
技能競賽試題另行繪製之工 作圖費。
( 三 ) 試 題 試 作 酬 勞費
競賽試題完稿前之試作工資,
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 ( 以 下 簡稱 每小 時 基本 工 資 ) 計,並以各類技能競賽實際競 賽時間一點五倍為限。
1. 試題完稿前安排人員參與 試作之酬勞費。
2. 各類技能競賽,包含全國 技能競賽、分區技能競賽、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及其他為特定目的所舉辦 之技能競賽等。
二、技能競賽各項工作人員酬勞費
項 目 支付標準 備 註
(一)競賽工作人員 酬勞費
1.全日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 八,半日以每小時基本工資 乘以四。
2.延長作業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者,按每小時基本工資加給 三分之一支付。再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每 小時基本工資加給三分之二 支付。每日延長作業時間以
本項目人員包括:
1. 競賽作業工作人員:負責 籌備階段、競賽當日及競 賽後,各任務編組之工作 人員辦理有關競賽場之規 劃、布置、機具之洽借、材 料之採購、選手、裁判等人 員食宿之安排、經費核銷、
維護競賽安全及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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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時為限。 等。
2. 競賽場地管理人員:負責 籌備階段、競賽當日及競 賽後,競賽場地機具之檢 修、安裝、材料之準備、保 管、密封、選手競賽崗位之 規劃、整理等。
3. 競賽服務人員:競賽當日 及前、後各一日負責對選 手與裁判等人員之各項服 務,如負責場地接待、導 覽、材料之搬運、場地清理 及美容職類之人體模特兒 等。
(二)裁判長競賽監 評酬勞費
全日三千元,半日一千五百元。 競賽當日裁判長主持各項會 議、會議資料整理、監場及評 分費用。
(三)裁判人員競賽 監評酬勞費
全日二千五百元,半日一千二 百五十元。
競賽當日裁判人員參加會議 監場及評分費用。
(四)裁判助理酬勞 費
全日一千八百元,半日九百元。 競賽當日協助裁判競賽資料、
材料整理及分數統計等行政 庶務。
(五)專業人員酬勞 費
全日二千二百五十元,半日一 千一百二十五元。
1. 技術顧問:競賽當日提供 技術意見、故障點設置及 維護機具設備等。
2. 手語翻譯人員:聽障選手 競賽試題及疑義等翻譯工 作。
3. 標準化病人:健康照顧職 類選手施作時,提供專業 配合。
(六)競賽場主任酬 勞費
全日二千元,半日一千元。 競賽當日負責督導該競賽場 地工作之競賽場主任酬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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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場副主任 酬勞費
全日二千元,半日一千元。 競賽當日負責統籌該競賽場 地工作之競賽場副主任酬勞 費。
(八)籌備諮詢酬勞 費
每次二千五百元,每月支領總 額以一萬元為限。
舉辦國手培訓及各種競賽命 題、成績確認、檢討會或其他 與競賽相關籌備、研商會議 時,提供辦理事項之諮詢意 見。
三、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各項工作人員酬 勞費
項 目 支付標準 備 註
(一)裁判長競賽 酬勞費
全日三千元,半日一千五百元。 競賽前參加會議及裁判人員 講習、競賽前參與競賽準備作 業、競賽當日評分及爭議處理 等事宜。
(二)專業人員酬 勞費
全日二千二百五十元,半日一 千一百二十五元。
1. 指導老師:競賽前指導國 手準備作業及競賽當日襄 助選手管理等事宜。
2. 翻譯人員:競賽前參加翻 譯人員講習、協助裁判長 翻譯競賽試題、協助國手 競賽準備作業及競賽當日 協助釐清疑義等事宜。
備註:
一、辦理技能競賽或國手加強訓練之各項工作人員如有交通及住宿需求者,比照「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交通費及住宿費。
二、經核定出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之裁 判長、指導老師及翻譯人員,出國旅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支 領酬勞費者,不得支給零用費、禮品交際及雜費。
三、其他競賽及培訓國手相關費用支出,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標準支付。
四、本表支付標準以新臺幣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