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 申請案件 應報本府核定案件之類別 報本府核定期限 檢附文件
因公出國案件
(大陸以外地區)
1、變更年度因公出國計畫 2、新增因公出國計畫
3、一級機關(單位)及區公所首長之因公出國案件
預定出國之日三星期前 變更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或新增因公出國計畫,且出
國人員不含政務及涉密人員、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 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區公所區長
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三星期前 因公出國案件
(大陸地區) 變更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或新增因公出國計畫,且出 國人員含政務及涉密人員、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 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區公所區長
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六星期前 報本府核定,且請左列人員依下 表規定之期限,將赴大陸地區申 請表報本府核轉
出國人員名 單、行程表、經 費概算及邀請 函等相關表件
申請案件 應報本府核轉案件之對象 報本府核轉期限 檢附文件
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未
滿 3 年之政務及涉密人員) 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一個月前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
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 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二星期前 赴大陸地區
申請表(含 非因公)
區公所區長
請區公所於區長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二星期前,將其赴大陸地 區申請表件免備文報民政局局長初核後,再由民政局於區長預定 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10 日前,將其申請表件免備文報本府核定
赴大陸地區 申請表、行 程表或邀請 函等
附註: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區公所 區長除外),應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 定,於赴大陸地區七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所屬機關(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