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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學員獎懲評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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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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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學員獎懲評量要點

106 年 7 月 17 日修訂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訂 108 年 8 月 5 日修訂 109 年 1 月 30 日修訂 109 年 8 月 7 日修訂 111 年 4 月 14 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點 為培養本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學員健全的人格、積極進取的態度及良好的習 慣,訂定自辦職前訓練學員獎懲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點 獎懲分獎勵、懲處兩項,並依學員操行成績考評規定增減操行之成績計分。

一、獎勵:分記嘉獎、記功、記大功及其他獎勵,如獎品、獎狀、獎金、公 開表揚等。

二、懲處:分記愛園服務、記申誡、記過、記大過、退宿、退訓。

第二章 獎勵

第三點 凡合於下列事蹟之一者,依情節酌予記嘉獎 1 至 2 次獎勵:

一、樂於助人,熱心公益,具團隊精神。

二、擔任班級幹部,主動負責表現良好。

三、師長交代事情,主動積極,圓滿達成。

四、拾金(物)不昧(巿值新台幣 3,000 元以下)者。

五、主動配合參加公益活動者。

六、受訓期間學習態度及禮節良好,足為同學模範者。

七、住宿學員內務整齊清潔,足為學員模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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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住宿學員晨間打掃負責盡職,足為同學模範者。

九、住宿學員「晨間打掃集合」點名皆準時出席並積極配合宿舍管理,表現 優良者。

十、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定應予嘉獎者。

第四點 凡合於下列事蹟之一者,依情節酌予記功 1 至 2 次獎勵:

一、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服務期間超過訓期 1/2 以上或可提出具體事蹟 者。

二、代表分署對外參加各項競賽及活動,成績表現優良者。

三、主動提出有益於分署運作或教學之具體提案,獲得採用者。

四、拾金不昧,其價值貴重(巿值新台幣 3,000 元以上)者。

五、敬老尊賢、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證者。

六、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定應予記功者。

第五點 凡合於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獎勵:

一、有特殊優良表現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檢舉嚴重不法活動,經查屬實者。

三、代表分署參加對外競賽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於災害、事故能適時制止,未釀成巨大災害者。

五、參加國內、外技能競賽,成績優異得獎者。

六、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定應予記大功者。

第三章 懲處

第六點 凡合於下列事蹟之一者,情節輕微、無犯意、具悔意且為初犯者,施予愛 園服務 4 至 8 小時,並依情節酌予增加:

一、大聲喧嘩、影響班級上課秩序或宿舍安寧者。

二、服儀不整,穿著隨便。

三、住宿學員於離開寢室未關閉電燈、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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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違規事蹟經師長認定應予導正行為者。

第七點 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依情節酌予記申誡 1 至 2 次:

一、依第六點一至五項情事,經勸導仍未改善或未依限完成愛園服務者。

二、團體活動或重要集會無故缺席者。

三、未經許可擅自取用公物,攜出本分署者。

四、損害公物或破壞環境清潔、影響環境美觀者。

五、口出穢言或以不雅言詞,辱罵同學者。

六、環境整理無故未到或打掃不確實達 2 次者。

七、擔任自治幹部,未盡職責,影響班級或同學權益者。

八、上課期間無故遊蕩園區或滯留於宿舍區者。

九、住宿學員於「管制時間(每日)08:00 至 12:00 及 13:00 至 16:40」無故 進出宿舍區者。

十、住宿學員內務凌亂或骯髒者。

十一、住宿學員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寢室或更動寢室裝備、床位擺設者。

十二、分署學員於分署公共區域或寢室內抽煙、嚼食檳榔者。

十三、住宿學員早、晚間點名或晨間打掃無故不到者,每累積 2 次,記「申 誡 1 次」;點名未到累積 5 次,將處以退宿處分。

十四、住宿學員攜帶非經核准之電器、有引起火災之虞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者。

十五、學員於園區內(含宿舍區)飼養寵物者。

十六、學員汽機車車輛未依規定張貼停車證、行駛、停放者。

十七、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寢室冷氣者。

十八、學員掛失卡片後申辦新卡,但仍繼續使用原卡片者,處以申誡 1 至 2 次並記點 3 點。

十九、其他違規事蹟經師長認定應記申誡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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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 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依情節酌予記過 1 至 2 次:

一、依第七點一至十七項情形,情節重大或犯後態度傲慢,無悔意者。

二、不服管教、惡意批評及藐視師長者。

三、言行不實,欺騙師長者。

四、不遵守規定,態度傲慢,不聽從勸導影響團體紀律者。

五、攜帶足以妨害公共安全、園區安寧或團體秩序之物品者。

六、以言語、文字、圖書、影音等方式破壞他人名譽者。

七、進出大門,未出示證件及拒絕警衛查驗者。

八、出借或借用他人證件(含學員停車證),查證屬實者。

九、偽造或塗改學員通行停車證者。

十、於宿舍區喝酒、喧嘩者。

十一、產學訓學員抽煙、喝酒及嚼食檳榔者。

十二、住宿學員惡意破壞寢室或住宿區設備或環境清潔者。

十三、住宿學員熄燈後仍不就寢,並在宿舍區擾亂安寧者。

十四、非經允許引導非住宿人員進出住宿區者。

十五、住宿學員不假外出者。

十六、破壞冷氣設備等相關設施,處以記過 1 至 2 次並記點 5 點。

十七、擅自變更冷氣設備設計或轉接電源者,處以記過 1 至 2 次並記點 5 點。

十八、其他違規事蹟經師長認定應記過處分者。

第九點 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依情節酌予記大過 1 至 2 次:

一、有竊盜、詐騙、鬥毆等行為者,其中聚眾鬥毆為首者處以退訓。

二、考試、檢測舞弊者。

三、攜帶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危物品、毒品、違禁藥品 者。

四、行為失檢,嚴重損害分署名譽或大眾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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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言行粗暴、態度傲慢、無端滋事、毆打同學或師長者。

六、擅自塗改、偽造公文書,妨礙公務者。

七、於宿舍區聚眾賭博者。

八、翻牆進出本分署者。

九、非經允許引導他人或擅自進出異性宿舍區者。

十、非住宿人員滯留或留宿於宿舍區;非經允許逕自提供非住宿人員住宿者。

十一、擅自接用或破壞電源迴路及公用設施設定者。

十二、以言語、行為對他人性騷擾、性別歧視者,致他人不悅者。

十三、散布不實謠言,影響學員正常作息、園區或宿舍相關管理規範者。

十四、觸犯刑事類法律,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者(惟過失犯不在此限)。

十五、有重大違規事項經輔教會議決議處分者。

十六、其他違規事蹟經師長認定應記大過處分者。

第十點 學員獎懲合計及功過相抵原則如下:

一、嘉獎累計 3 次,以記功 1 次論;記功累計 3 次,以記大功 1 次論。

二、申誡累計達 3 次,以記過 1 次論;記過累計達 3 次,以記大過 1 次論。

三、嘉獎 1 次抵銷申誡 1 次;記功 1 次抵銷記過 1 次;記大功 1 次抵銷記大 過 1 次。

第十一點 住宿學員(含選手)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除處以相關處分外,另得處 以退宿處分:

一、不假外出累計 3 次,或 1 週內外宿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累計 2 天 (含)以上者。

二、內務凌亂骯髒,屢勸不聽者。

三、早、晚點名或晨間打掃無故未到累積 5 次以上者。

四、在宿舍內有竊盜、酗酒、鬥毆、滋事、賭博、吸毒等行為屬實者。

五、不遵守規定、態度傲慢、不聽從自治幹部或師長勸導且嚴重影響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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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者。

六、夜間 23 時熄燈後仍不就寢且在宿舍內大聲喧譁、擾亂安寧,情節嚴 重者。

七、擅自引導外人、親友、異性留宿者。

八、拾獲他人遺失卡片、偷竊他人卡片並使用或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 人卡片者,處以記大過 1 至 2 次,另得處以退宿處分。

九、其他違規事蹟經師長認定應處以退宿處分者。

第十二點 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依情節處以退訓並賠償訓練費用:

一、受訓期間,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 10%或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 總時數 4%者。

二、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三、經平時考核功過相抵後,累積懲處達3大過3 次者並經獎懲及申訴委 員會審議審定為操行不及格者。

四、其他違規事蹟經本分署認定處以勒令退訓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點 有關學員獎懲程序,規定如下:

一、各項獎懲由各班導師或輔導員具實陳報,經本分署核定之。

二、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由各班導師及輔導員查證屬實簽報,經 分署長核定之。

三、學員在訓期間之獎懲,除處以退訓及專案,應累積計算。

四、學員如因同一行為違反 2 項以上規定者,得加重其處罰。

五、學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應召開輔教會議:

(一)違反本要點,記大過 1 次以上處分者。

(二)功過相抵後,累積懲處達大過 2 次及記過 2 次者,如再處分已達退 訓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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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為不檢,學習態度不佳,經多次輔導仍未見改善,嚴重影響上 課秩序、受訓成果或辦公安寧者。

(四)特殊行為,經工場股師長建議需跨科室協商者。

六、凡學員行為經本分署職員工認定得以獎懲,依具體事證得填具「學員 獎懲建議表」依程序簽處。

七、學員之獎懲經核定後,應以書函正本送達本人,並列入學員操行成績;

未成年學員或產學訓學員應以書函副本郵寄家長(監護人)及學校備 查。

第十四點 本要點奉核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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