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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 函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承辦人:王冠偉
電話:06-3901127
電子信箱:bombbreak@mail.tainan.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47943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0479437A00_ATTCH1.doc、0479437A00_ATTCH2.doc、0479437A00_ATTC H3.doc)
主旨:配合銓敘部103年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以下簡稱傑出 貢獻獎)選拔作業,請貴機關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 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規定踴躍遴薦所 屬人員或團體參加選拔,並於本(103)年6月10日(星期 三)前填具「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被遴薦人員/團體具體事 蹟簡介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1份函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逾期不受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3年5月20日部管二字第10338232441號函辦 理。
二、查激勵辦法第11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於機關推 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5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 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一、選拔當年度 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
警告之處分。二、最近3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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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第13條規定,傑出 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 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5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 者為優先;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 傑出貢獻獎。
三、依據前揭規定,請貴機關推薦人選或團體時,除優先考量 傑出具體事蹟外,亦請審酌被推薦人員或團體成員之官等
、職務、性別等因素,踴躍推薦人員或團體參選,倘推薦 人數較多,宜有委任官等人員參選,俾符獎從下起之獎勵 原則,適度激勵基層公務人員士氣;本年度傑出貢獻獎個 人獎名額以8人為限,頒給獎座一座,獎金各新台幣20萬 元,公假5日,團體獎名額以2組為限,頒給獎座一座,獎 金各新台幣30萬元。
四、本府為遴薦傑出貢獻人員或團體參加旨揭傑出貢獻獎選拔
,請貴機關(單位)遴薦具激勵辦法第11條所定各款傑出事 蹟之優秀創新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參加傑出貢獻獎之選拔
,就個人或團體獎項擇一報送,各一級單位、一級機關(
含所屬機關、學校)及各區公所薦送名額,以1人或1組為限
,如無具體績優事蹟,得不薦送,並請復知本府,並審慎 查核其確無第12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所定不得獲頒傑出 貢獻獎之情事,於本(103)年6月10日前(逾期不受理)函 送本府人事處彙辦,以適度激勵基層公務人員士氣。
五、另依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10點 規定,各推薦機關對所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 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職務異動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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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轉銓敘部;其有違法或重大過失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之 情事,應函請撤回。表揚前發現者,亦同。於表揚後發現 有不實之情事者,推薦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 本府轉銓敘部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註銷獲選資格,推薦 機關並應於註銷後追繳獎金及獎座。
六、檢送「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公務 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及「公務人員 傑出貢獻獎被遴薦人員/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各1份,或 請逕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服 務園地/通函公文及公文附件)下載使用,所送遴薦人員或 團體相關證明文件恕於審議後概不退還。另請將填竣之上 開簡介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予本府人事處承辦人(E-ma il:bombbreak@mail.tainan.gov.tw),俾利辦理後續相 關事宜。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臺南市各 區公所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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