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集刊
第五十一輯第三期 2005 年 9 月 頁 53-82
清代彰化縣儒學的生員教育
彭 煥 勝 、 吳 正 龍 摘 要
彰化自雍正初年設置儒學以來,即被賦予「建學立師,以彰王化」的使命。
彰化士子亦不負眾望,於科舉考試屢獲佳績,在臺灣科舉史上具有重要成就。本 研究以彰化縣儒學為中心,從官方的立場,就縣學選拔生員、培植生員、舉行學 禮及生員出路等議題,探討其在教育體制上的運作方式。經研究發現清代彰化縣 學,共約錄取 1,378 名文生員和 488 名武生員。文、武生員進入儒學後,必須接 受講習、考課,遵守學校規範,修養個人品性,參與學宮各項禮儀。經過儒學校 的教育後,優秀生員可以出貢,參與鄉、會試,邁向另一仕途高峰。隨著彰化科 舉士人的增加,彰化已由清初的「移墾社會」,逐漸地走向「儒學化」,並造就日 後具有地方色彩的文化風貌。
關鍵詞:清代、彰化縣儒學、生員、臺灣教育史、殿試
彭煥勝,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初等教育學系副教授 吳正龍,彰化縣員林國小教師
電子郵件為:[email protected]
投稿日期:2005 年 3 月 31 日;修正日期:2005 年 7 月 21 日;採用日期:2005 年 9 月 2 日
Huan-Sheng Peng,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Elementary Education, National Hsin-Chu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Chen-Lung Wu, Teacher, Yuanlin Elementary School, Changhua County E-mail: [email protected]
Manuscript received: Mar. 31, 2005; Modified: July 7, 2005; Accepted: Sep. 2, 2005 Bulletin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September, 2005, Vol. 51 No. 3 pp. 53-82
Education of the Sheng-yuan in Changhua County’s Local Government Schools during the Ching Dynasty
Huan-Sheng Peng Chen-Lung Wu Abstract
Ever since the government schools were established in Changhua County in the early years of Emperor Yung Cheng, Changhua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pread- ing Confucian principles of imperial grace and mercy and cultivating the educated class. The people of Changhua always succeeded in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s, which was also a significant achievement in the history of these examinations.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Changhua’s local government schools from an official perspective, investi- gating how these schools worked within the educational system. With the increasing numbers of people who succeeded in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s, one could see a local- ized Changhua cultural climate being created: for example, we see this in the emer- gence of the Sheng-yuan. In the article, such questions will be discussed as how the officials chose the Sheng-yuan, how those Sheng-yuan were cultivated, how the polite ceremonies were held, and the future of the Sheng-yuan.chool curricul
Keywords: Ching Dynasty, Changhua’s local government school, Sheng- yuan, educational history of Taiwan, imperial examinations
壹、前 言
彰化自雍正元年(1723)設縣以來,即設立儒學1以作為培養人材、推行教化 和改善風俗的任務。清代地方儒學可分「廟」與「學」兩部分,「廟」指孔廟祭祀,
「學」指學校教育,兩者合成的「廟學制」,自北齊隋唐以來即成為地方的教育中 心(高明士,1999:46-54)。彰化地處臺灣中部,清初屬於一個草昧初闢之地(秦 士望,1735:1),隨著官方儒學的設立,地方感染文教氣息,逐步走向文明開化 地區。
彰化縣儒學設立之初即被賦予「建學立師,以彰王化」的使命。彰化士子亦 不負眾望,設學三十年後即取得乾隆二十四年(1759)、二十五年(1760)臺灣舉 人名額(張世珍,1760:447-448)。其後隨著地方逐步開發,文教日漸昌盛,彰 化士人在科舉考試上屢獲佳績,光緒五年(1879)全臺七名舉人中即占 3 名(傅 端銓,1880:54)。光緒八年(1882)鹿港同知孫壽銘,指稱彰化文風鼎盛,不僅 優其他縣邑,且為全臺灣府之冠(孫壽銘,1882:59)。由彰化士人在臺灣科舉史 上的重要成就,足以說明執掌選拔和教育生員的彰化縣儒學,在推動教育上產生 的重大作用,故值得對此機構進行深入的研究。
過去有關地方儒學,在「廟學制」下推動教育的作品相當多,以下略作回顧。
高明士(1984:184-245;1999:46-68,113-141)認為「廟學制」是北齊、隋唐 以來,以孔廟祭祀為主軸而開展的儒教主義教育,經過「制度化」後被「普遍化」
推行,成為東亞教育發展的典型,直到近代新式教育創設後才告崩解。高氏的研 究引發臺灣學者的重視,而有黃進興(1994:1-82)、廖麗君(1998)、葉憲峻(1999:
189-201;2003)、林孟輝(1999)、陳昭瑛(2000)、胡文怡(2000),及彭煥勝和 吳正龍(2003:113-141)等人對臺灣廟(儒)學的研究。養士以應科舉為地方儒
1 清朝沿襲明朝體制,於中央和地方設立學校。「京師曰國學,並設八旗、宗室等官 學。直省曰府學、州學、縣學」,統稱「儒學」(趙爾巽等,1927:3099)。此處的
「儒學」,即為「儒學校」,為一教育機構,與孔子學說之「儒學」不同。本文討論 的「彰化縣儒學」,也稱「彰化縣學」,為清代地方官立的學校。
學重要的任務,過去商衍鎏 (2003)、黃光亮(1976)、金鑠和吳振之(1978:1-48)、 劉兆璸(1979)、王德昭(1982)、李弘祺(1989:259-315)、王惠琛(1990)、李 雄揮(1992:41-83)、莊吉發(2000:15-31)、伊原弘(2003)、劉海峰和李兵(2004)
等人有做過專題探討。有關傳統儒學的學禮、學規,則有戴寶村(1985:303-324)、 謝長法(1997:40-43),以及由臺灣大學東亞文明中心於 2004 年主辦之「情境與 聖化東亞傳統教育與學禮、學規國際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對此議題 做深入的探討2。不過上述作品大抵就某一斷代的儒學或科舉制度加以論述,少對 某一地區的生員選拔、教育,生員日後的發展做專論。
童生經過縣、府、州考選及格後取得生員資格,並進入儒學校接受教育。地 方儒學也圍繞在生員的養成與考課,並鼓勵生員參與鄉、會試,進而帶動地方文 教風氣。本研究為研究者繼〈清代彰化縣儒學的建置與組織〉之後,持續以地域 史、基層史的角度,從官方的立場來探討彰化縣儒學在選拔生員、培植生員、祭 祀禮儀、以及生員出路等議題,藉此瞭解清代彰化縣儒學的教育本職,及其在教 育體制上的運作方式與實際功能。
貳、選拔生員
清代科舉取士,必由學校產生,也由於國家考試制度的產生,引發地方對此 制度的關注進而掀起教育的熱潮(伊原弘,2003:4)。地方儒學設置目的,主要 是為選拔人材,為國家取士,以為朝廷所用。在選拔人材的考試中,童試為進身 的初級考試,依例設有儒學的州、縣或廳才能舉行考試。未設儒學的州、縣、廳,
必須赴其他州、縣、廳學進行考試。
雍正元年(1723)彰化設立儒學後,議准「歲試取進文、武童生各八名,科 試取進文童八名」(周璽,1836:141)。另外,淡水廳初未設儒學,縣學小考附 於彰化縣學開考3。清代彰化科舉考試,在時間、程序、考科內容上與臺灣各縣、
2 此次會議邀請日本、南韓、中國大陸及臺灣學者共發表 11 篇論文。
3 其間雖有乾隆三十五年(1770)至三十七年(1772),因路途遙遠,准就淡水廳署 開考。但三十八年(1773)以無廩生具保,仍歸彰化縣辦理。直至嘉慶二十一年(1816)
廳相同,但與內地稍異,即道考階段只赴府治舉行,不須遠赴福州應試。彰化童 生經縣考、府考、院考及格後才成為生員,取得出身機會。
一、縣考
縣考為童試初階考試,由彰化知縣主持,禮房主辦,每三年進行兩試,時間 約在歲、科考當年的一、二月。童生應考無年歲差別,凡十五歲以上,至七、八 十歲皆可應試。不過有其身分限制,奴僕、賤業、賤役、國子監監生,及拖欠糧 租、承緝案件者不准應考(李雄揮,1992:41-83;黃光亮,1976:88)。應考童 生必須親填本人姓名、籍貫、年齡、父母等資料。再者,考生必須取得 5 人認保,
另須有一名廩生認保出結,以防冒籍、捏造、頂替、匿喪等事發生(沈雲龍,1989:
274;劉海峰、李兵,2004:355)。
清制科舉縣考,本試分五場,每天一場,限當日交卷。第一場正場,試四書 文二篇,五言六韻試帖詩一首。前者由考生自行句讀、鈎股,字數不得超過七百 字,違者以違試論。第二場「招覆」,又稱「初覆」,考四書文一篇,性理論或孝 經論一篇,及默寫《聖諭廣訓》。此場淘汰文字粗劣者若干名。第三場「再覆」,
考四書文或經文一篇,律賦一篇,五言八韻試帖詩一首,默寫《聖諭廣訓》首二 句。其錄取標準同第二場。第四、五場「連覆」,考試科目有時文、詩賦、經論、
駢文。其中時文作一、二起講,或作兩比,或作半篇。詩賦作若干韻,經論、駢 文或作一、二段。清代臺灣縣考、府考,多為一考五覆,計六場。其在第二場加 考「覆經」,考五經撮句文一題,經論性理論一題。即第一場正場,第二場覆經,
第三場首覆,第四場次覆,第五場三覆,第六場圍覆(商衍鎏,2003:5-6)。
學署教官不准批閱縣考試卷,以防作弊,縣考各場結束後即行放榜。其錄取 標準,第一場為正場,只要文字粗通即錄取。其後每場考後即揭曉一次,文字較 差者陸續淘汰,至末場錄取人數減少(商衍鎏,2003:5)。名額初為應取秀才名 額兩倍,康熙三十九年(1700)後不限數額,只要文理優異者皆可錄取。彰化縣 考結束後,由縣署具造名冊送往學署,再申送臺灣知府準備參加府考。
以後,彰化縣學訓導移設淡廳,准就淡水廳應考(陳朝龍,1984:265)。
二、府考
府考為童試第二階段,由臺灣各府知府主持,日期多在農曆二、三月舉行,
省內各府必須在同一天舉行,以防重複和冒考。考生因病、遊學未參加縣考者,
可先補考一場列冊,再參加府考。府考試題各縣不同,但難易相近,以免遭受批 評。彰化縣原隸臺灣府屬縣,因而生童之府考,必須前往臺灣府治應試4。光緒十 三年(1887)臺灣建省後,彰化雖仍隸臺灣府屬縣,但隨府治移往橋孜圖(今臺 中市),彰化縣生員也改往新的府治考棚應考5。
府考四場或五場,由考官決定,其內容與縣考相同,採陸續淘汰方式進行。
第一場為正場,錄取者即准予參加院考,至於第二場是否續考聽其自便。最初錄 取名額為秀才名額之兩倍,乾隆八年(1743)起改為文童入額 1 名,府考取 50 名。府考第一名為「府案首」,前 10 名者為「府前十」,府考結束後由府署具造名 冊,送本府和學政準備參加院考(商衍鎏,2003:6;黃光亮,1976:89)。
三、院考
院考又稱道考,為童試第三階段考試,由學政主持,以府為單位分棚考試。
學政一般皆駐省城,但因臺灣遠隔海洋,學政駐紮臺灣府城,並於該地舉行院考。
院考日期通常在三、四月舉行,共試兩場,考試程序較縣、府考嚴謹。首場考一 書、一經、一詩,錄取人數為應取秀才一倍。第二場覆試,只考兩百字短文,錄 取者正式為秀才,或稱茂才、生員。列第一名者為「案首」,縣、府、院考均第一 名者,謂之「小三元」(楊紹旦,1991:38-40)。彰化縣籍童生經過院考及格,
特優者進入臺灣府學而為府生員,其餘分發至彰化縣儒學,成為縣學生員。
彰化縣自設立儒學後,即議定錄取文、武生童名額。初歲試取進文、武童各
4 府試原假海東書院舉行,乾隆四年(1739)移至府治中南校士棚,再移東安坊縣學 官左側,十七年(1752)改在道署內北衛,道光十八年(1838)後改於府署鴻指園 右側新考棚應試(張是初,1954:28)。
5 清代臺中考棚位置,在今臺中市民生路與市府路交接處,其建造年代在光緒十五年
(1889),隔年完成,並舉行歲試(賴志彰,1993:70-87)。
8 名,科試取進文童 8 名,因而每三年即產生 16 名文生員和八名武生員。其後名 額增加,乾隆五十六年(1791)禮部以彰化文風漸盛,增加生員入學額 4 名,嘉 慶十二年(1807)再增加 1 名,道光八年(1828)加額 2 名,總共為 15 名(中央 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2:410;周璽,1836:141)。咸豐年間因捐餉,得增 文、武「永廣學額」各 3 名,致進取生員人數增為文童 18 名。光緒十三年(1887), 臺灣建省後因行政區域調整,彰化縣儒學抽撥學額、永廣學額、廩增生名額給外 縣,日後改為取進文童 11 名(洪安全,1994-1995:5713)。
武科生員考試,其試期與文科歲考相同,但無科考。其科目為騎射、步射、
技勇,及由四書、武經課出的策論(張是初,1954:28-29)。彰化縣學武生名額,
初定 8 名,咸豐年間因捐餉,得「永廣學額」3 名,共 11 名。其後撥永廣學額兩 名給苗栗縣,留進額 9 名(洪安全,1994-1995:5713)。武生錄取後,附入彰化 縣學接受教育。
以下依議定生員學額,約略估計清代彰化文、武生員人數。其估計方式,依 當時議定的學額,直至下次改定學額的年數,採取三年兩試方式進行統計,計算 至光緒二十年(1894)清廷將臺灣割讓日本為止。其結果如表 1。
若依正式議定的學額數量進行估計,清代彰化縣錄取的文科生員定額約有 1,314 名,永廣學額 64 名,共約 1,378 名;武科生員定額有 456 名,永廣學額 32 名,共 488 名。這些文、武生員入學後,必須在縣儒學接受教育、遵守學規,接 受定期考課,參與學宮舉行的各種禮儀活動。
參、培植生員
童生經縣、府、院考試及格後,分發至府、縣學肆業修習。彰化縣儒學接到 學政分發的名單後,即選訂日期召集新科生員舉行簪花典禮,並由知縣率領新科 生員拜謁至聖先師,至明倫堂謁拜老師,在學宮接受講學,遊行泮池「入泮」而 成為生員(黃光亮,1976:91)。生員進入學校後必須接受修業講習、定期考課、
端養品性,學習各種禮儀,以養成一名具有才學與教養,並且忠於朝廷的士人。
表 1 清代彰化縣生員人數概估表 時間 雍正元年
(1723)
乾隆 57 年
(1792)
嘉慶 12 年
(1807)
道光 8 年
(1828)
咸豐 8 年
(1858)
光緒 14 年
(1888) 合計 學額 8 12 13 15 15 11 總額 368 120 182 300 300 44 1314
永廣生 3 1
總額 60 4 64
文科
合計 368 120 182 300 360 48 1378
學額 8 8 8 8 8 8
總額 184 40 56 80 80 16 456
永廣生 3 1
總額 30 2 32
武科
合計 184 40 56 80 140 20 488 註:本表格統計方式為(改定學額時間-原議定學額時間)÷ 3 × 2 = 該階段文科生員總數。
(改定學額時間-原議定學額時間)÷ 3 = 該階段武科生員總數。
資料來源:根據彭煥勝、吳正龍(2003:132)表 2,再予以統計製表。
一、修業講習
清朝在地方設立學校,最主要的目的是為實行教化、培植人材,以為國家所 用。順治十年(1653)四月,諭禮部:「國家崇儒重道,各地方設立學宮,令士子 讀書各治一經,選為生員,歲試、科試入學肄業。」(佚名,1985:585)。《大清 會典》亦示「直省府縣衛,各於所治立學,皆祀先師以崇矩範,闢黌舍以聚生徒,
時肄習以廣術業,勤訓迪以儲人材」(允陶等,1983:253)。此說明地方儒學校 設立的宗旨與目的。
明倫堂為士子聽誦講席主要的地方,士子在此接受縣學教官的教誨與定期考 課。彰化縣學明倫堂建於雍正四年(1726),毀於乾隆五十一年(1786)與六十年
(1795)兩次戰亂。嘉慶十六年(1811)知縣楊桂森重建學宮時,將明倫堂移建 於聖廟左側,形成「右廟左學」體制(黃開基,1840:46-47)。除明倫堂之外,
東、西廡之「六藝齋」,也常是生員修業場所(林孟輝,1998:82-83)。彰化士子 主要來自福建、廣東兩省,雖然入學泮額屬於「閩籍」,但生員入學後仍分閩、粵 兩籍,讀書各操土音、各有師承(周璽,1836:289)。
地方儒學的設立,以修習課業為初衷,不過隨著科舉重視考課,除新進生員 仍須在校修習外,其他生員僅是定期到儒學課考而已。對於生員在學校修業和講 習內容,雍正元年(1723)規定新進生員按照國子監坐監例,令其在地方學校肄 業,直至下次歲、科試取進新的生員為止。期間如有親老家貧不能在校肄業者,
也必須每月分題考校,勿使其曠廢學業(乾隆帝,1747:274)。不過儒學校的講 習活動,對其他生員並無強制性,他們僅需要定期到儒學校接受考課即可。
然而於特定時日,縣儒學在形式上仍舉行一日的講習課程。這些特定的日子,
包括學政按臨時,教官必須講讀《臥碑文》和《聖諭廣訓》,並由生員掣簽各講《大 清律例》三條或四書一章(王德昭,1982:113)。又如月課、季考次日,學政按 臨或地方官拜謁文廟時,才舉行講習活動(崑岡,1899b:10127-10128)。講習內 容以律例之刑名、錢穀之緊要者為內容。當然也有以偏向考課為主的四書文,即 時文或八股文為主要誦習內容。官學的講習活動,已背離原始設校立學初衷,彰 化籍生員洪月樵6在《洪棄生先生遺書》中,指出學宮講學風氣,到晚清時期已成 為餼羊,而無講學之實(洪繻,1970:2550)。
清朝取士,承明制用八股文,生員在學期間必須自我修習,或選擇書院學習 八股文寫作。八股文由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後股、束股八個 部分組成。「破題」,即用兩句說破題目之要義;「承題」,是承接破題的意義而闡 明之;「起講」,也叫「原起」,是議論的開始;「入手」,也叫「提比」或「提股」,
為起講後入手之處;「起股」,也叫「虛比」或「虛股」,承「起股」之後;「中股」,
也叫「中比」,為全篇的重心;「後股」也叫「後比」,暢發「中股」未盡之義;「束 股」也叫「大結」,為一篇之總結。自「起股」到「束股」的四段中,都有兩股排 比對偶的文字,合共八股,故稱「八股文」,也叫「八比」。全篇字數,順治時期 規定為 550 字,康熙時改為 650 字,乾隆時以 700 字為率,過多不及格(中國歷 史大辭典編纂委員會編,1992:8-9)。
茲舉彰化縣學生員施葆修(改名炳修),於同治癸酉年(1873)鄉試硃卷為例,
6 洪月樵,名一枝,又名攀桂,光緒十五年(1889)中秀才。日本統治臺灣以後,改 名洪繻,字棄生,是彰化鹿港重要的文人(施懿琳、楊翠,1997:86-88)。
說明彰化生員在學期間學習八股文寫作的情形。該年鄉試三篇題目為「樂節禮 樂,樂道人之善,樂多賢友益矣」、「是故居上不驕,為下不倍,國有道,其言足 以興」和「孟子曰,由堯舜至於湯」。施葆修的鄉試硃卷論作,前篇被評為「局正 詞醇思沈力厚,次風度端凝,三筆情酌暢詩工秀」,第二篇被評為「黃鍾大呂之音,
縉笏垂紳之度,安歌緩節法密機圓,如此吉祥文字,洵堪雍容榆揚,潤色鴻業」,
第三篇被評為「興高采烈,鋒發韻流,攄懷舊之蓄,念發思古之幽情,孟藝得此 想見,三條燭盡,有振筆直書之樂」(施葆修,1873)。施葆修屬於彰化縣增生,
在修業期間勤練八股文,方能在同治十二年(1873)福建鄉試中舉,並於隔年取 中進士(佚名,1969:2690)。
二、定期考課
生員進入彰化儒學後,須先接受一段時間的修業講習,並且接受儒學教官定 期的考課。清廷非常重視在學生員考課成績,雍正元年(1723),通飭府州縣衛教 授、學正、教諭、訓導,務必設定課程,親領生員至學宮面加考試(乾隆帝,1747:
273-274)。生員在學期間,月有月課,季有季考,再加歲科兩試,其目的在稽查 人品學問,詳定優劣以示勸懲。考課內容以四書文、策論為主。清初對學校月課、
季考規定甚嚴,生員除丁憂、患病、遊學、有事故外,不應月課加以戒飭,三次 無故不到者即請黜革。月、季試卷,也必須送往學政加以覆查(趙爾巽等,1927:
3116)。
生員除平時的月課、季考外,最重要的是參加學政主持的歲、科考試。歲考 為學政到臨後,為觀察地方學風,考核生員學業,及取進新科文武生員所舉行的 考試。在學生員無論廩、增、附生皆須應考,不能逃避,缺考者勒令補考。年屆 古稀或患有殘疾者可免考,喪親、遠遊者可告假,但只能連續兩次,第三次即革 去秀才功名(王德昭,1982:91;商衍鎏,2003:29)。歲考的內容,時有變動。
清初試四書文二篇,五經文一篇,後因冬月日短,只出四書題二道。雍正六年(1728)
以士子僅記誦時文,不究經史性理、禮樂農桑,遂改回舊制,但只作一書一經。
乾隆二十三年(1758),改試四書文和經文各一篇,策一道、五言八韻詩帖一首,
並加默寫《聖諭廣訓》一、二百字(商衍鎏,2003:29)。
歲考成績也作為在學生員身分升、降的依據。縣學中設有「廩膳生」,或簡稱
「廩生」,享有免役、免稅,領有俸米,及為童生具結作保之權利。地方縣學另有
「增廣生」,簡稱「增生」,列為第二等。廩生和增生享有公費待遇,且有規定名 額。至於生員及第,初入縣學者曰附生,其人數未定,也未享有公費。生員經歲 科考試,成績列一、二等者,可補廩或列增廣生(趙爾巽等,1927:3117)。彰化 設儒學之初未定廩、增生名額,雍正十三年(1735)才獲准設廩膳生、增廣生各 10 名。嘉慶十五年(1810)增加廩膳、增廣生各 15 名,光緒十三年(1887)臺 灣建省,抽撥彰化縣學廩、增生名額五名給臺灣縣,彰化縣學額只存各 10 名(彭 煥勝、吳正龍,2003:132)。
科考主要作為錄科進赴鄉試之依據。科考由學政主持,通常於歲考後的第二 年舉行,但因學政派任時間難免歧異,故其時間尚有調整。康熙四十一年(1702)
議准鄉試之年,如遇上新學政上任,准將歲考一、二等生員造冊,錄送本年鄉試。
臺灣之科考由學政主持,多選擇在鄉試上半年舉行,考試分三等,唯有一、二等 者可送鄉試。
武生附學於縣儒學,其修業和考課方面,統由教官管理。武生平時除學習騎 射外,尚須從教官學習《武經》七書、《百將傳》、《孝經》、《四書》。武生童之課 考、錄取人數、歲考方式大抵同於文生,不過不應科考。歲考列一、二等者,可 錄送鄉試(趙爾巽等,1927:3118-3119)。
三、端正士習
除修業講習、按時接受考課外,清廷十分重視生員的品性、修養,及是否 忠於朝廷。童生通過童試成為生員,可免除賦稅、差役,見官可不必下跪,非黜 革不受刑責,廩生得以食廩,貧寒者給學租贍養等優沃待遇(趙爾巽等,1927:
3118)。但是清廷嚴格要求生員的行為規範,務必要效忠清朝,不許結社亂黨,同 時也要求生員端正士習、為民表率,並賦予改善地方風俗之責任。
順治九年(1652)題准,刻立於明倫堂左側的「臥碑」八條,曉示生員應當 遵守的規則。彰化縣儒學臥碑立於文廟內東北側,高有 76 公分,寬有 174 公分,
碑由彰化縣學教諭蔡克全於道光五年(1825)所刻立7。臥碑教條指示生員應當接 受父母教導、修身養性、尊敬師長,並誡止興訟及結交權勢以圖日後仕進。另外,
臥碑中也指出生員應當立志學作清官、忠臣,「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
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 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這些條文有其 柔性的倫理道德勸說,也有強制性的律文,欲用學規教條控制生員的思想與行為。
康熙皇帝十分關切士人的修養、品性,屢頒士人規條。康熙九年(1670)頒 佈〈聖諭十六條〉,涵蓋修身處事、宗族和睦、務本重農、完錢納糧、誡止仇恨等 事務。十六年(1677),令直省、府、州、縣舉行鄉約,於每月朔、望日聚集公所 宣讀。二十五年(1686),諭令各營伍將弁、兵丁並土司各官通行講讀。康熙四十 一年(1702)更頒佈〈御製訓飭士子文〉,強調士人應先立品行,再論及文學,文 章寫作要醇雅。生員要自我節制本身行為,不可以蜚語流言威脅官長,更不可隱 糧包訟出入公門,挑撥姦猾欺凌孤弱,或者招朋呼類、結黨結社、網利營私。官 員和士子務須遵守朝廷訓言,勿視為具文,否則觸犯規條將依法處置絕不寬貸(劉 良璧,1741:8-9)。
雍正三年(1725)頒定《聖諭廣訓》、〈御製朋黨論〉,乾隆五年(1740)頒奉 的〈太學訓飭士子文〉,均被刊刷裝帙成冊,藏於尊經閣。每月朔望、督撫到任、
學臣案臨,在拜謁先師之日,學校教官必須率同諸生詣明倫堂,望闕行三跪九叩 禮。教官恭奉宣讀聖諭,諸生拱手垂聽,無故不到者按律加以飭戒。居住在遠地 者,則須輪班入城恭聽聖諭。其間如有唆訟抗糧、惹事生非者,可令其跪聽以示 懲戒(崑岡,1899:10228-10233)。熟背聖諭訓飭教條,也是縣學教育中一項重 要活動。雍正年間學士張照,奏請儒童縣、府覆試必須背錄訓條,新進生員及在 國子監坐監學生,亦須研加誦讀,直至修業完成為止(趙爾巽等,1927:3115)。
彰化縣儒學內藏有一部《聖諭廣訓》(周璽,1836:142),以作為平時宣講、童 生、生員考試之書籍。
7 周璽(1836:114)《彰化縣志》〈學宮〉條云:「道光四年,教諭蔡克全刻臥碑石,
置明倫堂之左」,年代有誤。現該碑碑址在彰化縣彰化市孔廟內。
此外,雍正皇帝和乾隆皇帝另有專文,強調端正士習和致力學習的重要性。
雍正四年(1726)頒佈〈諭正士習〉一文,強調士人必須敦品勵學、謹言慎行,
百姓才能聽其言,服習其教,風俗才能相率而歸於謹厚(劉良璧,1741:17-19)。
此即所謂「士子者百姓之觀瞻,士習不端,民風何由得厚?考課士子為舉優黜劣 之典,以為移風易俗之道」(乾隆帝,1747:330)。乾隆四十四年(1779)另頒 示〈釐正文體上諭〉於貢院、各省學政,繙書房、理藩院,告誡中外士子應端正 士風、致力於學,不可貪求速成功名(陳培桂,1977:120-121)。
清朝中葉以後,朝廷仍然相當關切地方士習學風,不時發諭地方官注意士人 的行為。如道光十五年(1835)鑑於教官懈於訓誨,士習日漸浮奢,發諭地方學 校,以其為培養人材之地,士品必須「克端」,民風才會「日茂」。並著令直省各 督撫,嚴飭地方官加強聖諭宣講,務便士習民風蒸蒸日上。咸豐元年(1851)因 應兩江總督陸建瀛奏請崇正學、黜邪教,諭令各省地方課士授徒,以《御纂性理 精義》、《聖諭廣訓》為講習之本。並強調「士為民倡」,「士習端則民風自歸淳正」。 同治四年(1865)諭令地方教諭、訓導等官,在課士之外應當與諸生講論孔孟之 道,以砥礪其身心,維護風化而提振愚蒙(崑岡,1899:10356-10358)。希望地 方士子,「非孔孟之言不言,非堯舜之道不道,非程朱五子之旨不錄」(洪繻,1970:
2543)。
雖然清廷一再宣示士習的重要性,不過遠在海外的彰化地區,不乏士人品性 不佳者。彰化籍生員洪月樵在〈彰化興利除弊問對〉一文中,指出不少彰化縣城 內的士人,有結交縣令威脅百姓,或包攬詞訟,或勒索鄉愚,嚴重墮落士風。因 而建議朝廷明令不許生員結交官府,以削減其氣燄,按律定罪抑制其威勢,不許 文吏為其舞文,不許役丁為其執役,如此才可去除積弊和重振彰化士風(洪棄生,
1962:5)。
肆、舉行學禮
彰化縣儒學在廟學制下,生員進入學校後,除進行修業講習、端正品性外,
學習各種禮儀也是重要的教育活動。彰化縣儒學舉行的禮儀,主要包括釋奠禮、
釋菜禮、慶賀禮和鄉飲酒禮。
一、釋奠禮
「釋奠」,乃是設饌以祭祀孔子。起源於《禮記.文王世子篇》,言「凡學,
春官釋奠于其先師,秋冬亦如之。凡始立學,必釋奠於先聖先師」(鄭玄,1206:
卷 6 之 16)。自西漢立官廟祭祀孔子後,東漢明帝設立孔子及其弟子從祀制後,
隋代規定州縣學於春秋二季行釋奠禮。唐代在太學與地方縣邑學設立孔廟、崇祀 孔子,並為日後各朝承襲。祭祀孔子為國家重大典禮,必須由官方執行,百姓不 能私自舉行(高明士,1984:190)。清代臺灣也只有府和縣學,才具有舉行這項 大禮的資格。其祭典時間,於春、秋仲月上丁日舉行,即春季二月之首次丁日,
及秋季八月之首次丁日(周鍾瑄,1717:55)。
清代彰化縣學依規定每年春秋二季,舉行釋奠禮,其祭祀對象除孔子外,也 包括孔子世家、先賢、先儒、名宦和地方的鄉賢。為求典禮莊重,祭典之前獻官、
陪祭官、執事者皆需沐浴更衣,同宿齋所,只處理祭典事宜(周璽,1836:131)。
釋奠禮當日,正獻官先往崇聖祠祭祀孔子五代祖先、先賢以及先儒,隨後至 大成殿祭祀孔子。祭祀孔子為最重要的祭典,文武員具著朝服,歌生、樂舞生依 序立丹墀兩側,擊鼓三聲後,各執事引導各獻官就位進行祭祀。正獻官依序先到 至聖先師孔子神位前跪拜、進獻帛、爵、叩首、讀祝文、行三叩禮。之後再詣復 聖顏子、宗聖曾子、述聖子思祭文,禮儀如前。分獻官則行亞獻禮,祭祀十哲、
兩廡。最後正獻官、分獻官、陪祭官俱行三跪九叩禮,讀祝者、司帛者,各詣瘞 所焚燒祝帛完成行禮。祭祀先師禮畢後,前往名宦祠、鄉賢祠祭祀(周璽,1836:
134-140)。名宦祠在學宮大成門左側,祠內供奉有功於地方和施行惠政的官員;
鄉賢祠在大成門右側,供奉地方賢能的鄉紳,及行誼卓絕人士。對名宦祠、鄉賢 祠的致祭,以其「有功斯民,遺愛漢難泯者,薦紳處士積學力行」,足以垂範鄉里
(允陶等,1983:259)。
彰化學宮舉行的釋奠禮,因知縣楊桂森的建制,自嘉慶以後春秋二祭禮制更 加完整與肅穆。彰化學宮創設於雍正四年(1726),歷經多次重修、擴建而具規模。
嘉慶十六年(1811)楊桂森任知縣除修建學宮外,亦募捐設制禮樂器、招佾舞生,
教之歌舞之節。於是往後春秋丁祭,禮樂蓋彬彬焉(周璽,1836:114)。道光十 一年(1831)知縣託克通阿和李廷璧,對學宮進行大規模整修,在崇聖祠左、右 兩側設禮器庫、樂器庫。自是彰化孔子廟除氣勢恢弘外,禮制更加完備8。原本彰 化民風好武、易受挑釁而釀成分類械爭,相怨、相仇蔚為風俗。但自禮樂興設之 後,十餘年無兵革之患,此即所謂的「禮至則不爭,樂至則無怨」(周璽,1836:
421)。
釋奠禮是藉由一套特定的禮樂祭拜儀式,將崇儒重道的精神表現出來,此對 生員和一般士子有潛移默化的教育功能。另外,對於孔子子弟,歷代先賢、先儒 的祭祀,也具有教育上的意義。因為在孔廟祭祀與「入祀孔廟」的制度下,期盼 成為聖賢的「成聖教育」,已默然深植士子和人民心中(黃進興,1994:1-81)。
二、釋菜禮
釋菜禮主要是士子入學、出學所行的儀式。《禮記》記載,「古者士之見師,
以菜為贄,故始入學者,必釋菜以禮其師」(陳夢雷編撰,1706a:543)。「釋菜」,
乃是以蘋蘩之屬禮先師。《禮記月令》:「上丁,命樂正習舞釋菜」(陳夢雷編撰,
1706b:921)。古代士人十五歲入大學,教以格物、窮理、修己和治人方法。兩漢 時期儒士負笈從師、執經問難,大都以居守師說,各通一經遞相傳授。有經術湛 深、推為治術者,可以綜覽古今事變,探究成敗得失,並知天下事以為日後經世 之用。修業完成後,行釋菜之禮,告別其師而出世施行其所學(林豪,1963:
132-133)。
清代對於釋菜禮的進行,不論在中央國子監或地方儒學,均有明確的規範。
順治二年(1645)規定,每月初一日於聖廟舉行釋菜禮(崑岡,1899:10866)。
乾隆十年議定,每月朔、望,直省文武大員與地方的正印官,黎明必須到文廟行 香祭祀(王必昌,1752:231)。清代臺灣各地儒學,每年二月十八日先師忌辰,
八月二十七日先師誕辰,固定實行釋菜禮(王必昌,1752:231)。
釋奠、釋菜皆有尊師之作用,但兩者在舉行的時間和禮制典儀方面仍有差異。
8 楊桂森去職後,入祀彰化學宮名宦祠。
釋奠禮在每年固定時間,釋菜禮則以入學之始的師生見面禮(謝金巒、鄭兼才,
1807:147)。此外,對老師的見面禮數,也行「釋菜禮」或「拜謁」。其他諸如督 府到任,學臣按試拜謁文廟時,也稱「釋菜禮」(陳夢雷編撰,1706c:715-716)。
逢釋菜禮時間,臺灣府屬縣官先到府學參加禮典,再回到本縣學宮舉行釋菜禮,
其典儀、告文皆與府學相同(高拱乾,1696:186)。且在禮制方面,「釋奠有樂無 尸,而釋菜無樂,則又其略也」(陳夢雷編撰,1706b:925)。
釋菜禮是學宮舉行的重要祭典,但清代彰化縣對於典禮的實行過程、內容記 載較少。《彰化縣志》僅記「八月二十七日聖誕,惟國學有釋菜之禮。彰邑自嘉慶 十六年間,楊太令桂森會同儒學,率諸生入廟行禮」(周璽,1836:152)。不過 彰化舉人陳肇興(1962:7),留有關於釋菜瞻先聖五言詩,言:「釋菜瞻先聖,衣 冠一色新。拖青欣有伴,曳白詎無人。泮水芹初秀,官橋柳已勻。從茲舒驥足,
萬里騁風塵。」說明其參與釋菜禮、瞻仰聖廟後,在為學與性格上所受的感召和 轉變。
設立學宮,實行釋奠、釋菜禮,不僅以明瞭祭祀之事為目的,且具垂範的作 用。釋奠禮、釋菜禮是祭祀先聖、先師、先賢、先儒的活動,透過一定的儀式活 動,將崇儒、尊師、重道的精神表現出來。祭神如神在,祭祀時孔子與歷代聖賢 宛如在旁,士子在耳濡目染下,不僅具有鼓勵出仕之動力,並希望有朝一日能身 列廟庭(高明士,1984:243)。同時也鼓舞士子從事哲理探索,傳襲儒學經典,
揭示教育的傳統淵源和象徵「道統」的傳承意義。
三、慶賀禮
慶賀禮為清代臺灣府、縣廳學歲時重要慶典,學宮內明倫堂常是行禮的地方。
慶賀禮舉行的時間分別為元旦、冬至及皇帝壽辰。選擇在元旦和冬至的用意,乃 因元旦為一年之始,冬至則是陽氣始動,於此向皇帝祝賀具有與天同壽、邁向嶄 新的意義。
慶賀禮的對象是皇帝,行禮特別慎重。凡遇萬壽聖節、元旦、冬至,大臣必 須兩個月前選擇吉日拜進賀禮。在學生員凡遇萬壽聖節,禮儀必須整齊嚴肅,如 有「高臥不赴、舛錯驕蹇者,即行責治。市井之輩,如有浮靡輕佻、縱酒宿娼蕩
閑踰檢之事,必加黜不寬貸」(乾隆帝,1747:326)。
臺灣府舉行慶賀禮的地點,初在明倫堂,後特建萬壽亭祭拜。由於府學明倫 堂狹窄,不便張羅祭典,康熙五十年(1717)臺廈道陳璸在永康里建萬壽亭。該 亭前立午門,旁列朝房,後為祝聖殿。雍正元年(1723)時,在臺官員除集資重 建萬聖亭外,並於亭後設置僧舍、奉香燈和香燈田。諸羅縣令周鍾瑄也在彰化赤 塗崎莊,巡道吳昌祚同總兵官林亮在諸羅縣的西港仔,設置田園 26 甲,以作典禮 儀式的經費開銷(劉良璧,1741:249)。
凡遇萬壽聖節、元旦、冬至,臺灣各儒學舉行慶賀禮。節日前一天,文武官 員必須進行齋沐,本官需結綵於門楹,並且率所屬官員先赴明倫堂修習禮儀(劉 良璧,1741:247)。慶賀禮當日清晨,本官設龍亭於大堂正中,設儀仗於露臺東 西側,縣儒學教官和生員為糾儀官,立於丹墀東北側。設鼓樂於露臺南東、西北 向,設表案於龍亭前,設香案於表案前。經擊鼓後典禮正式展開,官員具著朝服,
由禮生引班首詣香案前滌印。用印完畢,將賀表置於桌案上。司禮再引導行三跪 九叩禮,眾官皆跪。執事者以表跪授班首,捧置綵亭中,於露臺下方跪送,由海 船將賀表送至福建總督部院衙門,再附送進京呈獻給皇帝(劉良璧,1741:
247-248)。
慶賀禮除在臺灣府治舉行外,臺灣各縣、廳亦有許多施行儀禮的記載。如《重 修臺灣府志》(周元文,1712:245-246),《續修臺灣府志》(余文儀,1775:
311-312);《重修鳳山縣志》(王瑛曾,1961:131),《苗栗縣志》(沈茂蔭,1962:
153);《噶瑪蘭廳志》(陳淑均,1993:91),《淡水廳志》(陳培桂,1977:143),
在「典禮」或「禮制」中,均有詳細記載。此皆顯示地方官員對慶賀禮的重視,
但也可能在當時具有普遍性,因而《彰化縣志》少有記錄。
四、鄉飲酒禮
鄉飲酒禮原是古代鄉人聚會飲酒、敬老尊賢的禮儀。《禮記》:「鄉飲酒之禮,
所以明長幼之序也。」(鄭玄,1206:卷 15 之 3)。順治初期沿用明朝舊制,令京 府暨直省府、州、縣,每年孟春望日、孟冬朔日,於學宮舉行鄉飲酒禮。雍正時 以鄉飲酒禮原是敬老尊賢禮儀,禮制甚古,諭令於順天府舉行,並交由禮部作為
平時的禮儀監督施行。乾隆八年(1743),因各省鄉飲禮制並不畫一,或因時常缺 略而「不立僎名」。不過乾隆五十年(1785)時,仍下令每年鄉飲酒禮不得廢止。
鄉飲酒禮的目的,旨在建立五倫觀念,即「為臣盡忠,為子盡孝,長幼有序,兄 友弟恭」,及「內睦宗族」、「外和鄉黨」之人群關係(趙爾巽等,1927:2654-2655)。 清朝政府希望藉由推行此種典儀規範,讓百姓互相尊重、禮讓、恭敬,避免爭執 與爭鬥,有助於教化人心和改善風俗。
臺灣儒學每年於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舉行鄉飲酒禮。康熙四十七年
(1708),臺灣首次舉行鄉飲酒禮,地點在臺灣府學的明倫堂,旨在「申明朝廷之 法,敦敘長幼之節」(劉良璧,1741:276)。地方縣學以知縣為鄉飲酒禮主席,
儒學教官為司正主揚觴,生員兩人擔任贊引、讀律(允陶等,1983:261)。舉行 當日,司正、僚屬和主席先詣明倫堂,並遣人迎請賓、僎來到會場。賓、僎到位 後,主席率領僚屬出門外相迎,三揖三讓而後升堂。緊接著司正、贊禮唱行典禮。
司正舉觶躬言朝廷設置禮儀的目的,言畢後贊禮唱引,司正飲酒、讀律令,並高 唱「獻賓」、「賓酬酒」,賓、僎、主三拜就坐,依次斟酒於席間。典禮完畢,歡送 賓客,分東西兩行出庠門而退席(王必昌,1752:209-210)。
鄉飲酒禮的費用,初取之於公家,由「存留錢糧」支辦。道光末葉移充軍餉,
改為地方支辦(趙爾巽等,1927:2655)。彰化縣每年由存留經費支解六兩,作為 鄉飲酒禮費用的支出(周璽,1836:184)。臺灣各府縣大都有鄉飲酒禮的記載,
惟隨著時間久遠,有廢而不行,但仍存其制度(連橫,1918:196)。
廟學制的傳統儒學教育中,學宮舉行祭典,生員學習儀禮,為縣儒學重要的 教育活動。透過釋奠、釋菜禮的舉行,可瞻仰聖賢,表現尊師、重道精神;透過 慶賀禮,表達人臣對君主的忠貞;透過鄉飲酒禮,不僅成為地方文人的交流場所
(伊原弘,2003:9-10),且將尊老敬賢、長幼有序觀念灌輸百姓,使其形成一個 井然有序的社會。是以縣儒學學宮的設置與禮儀的進行,有效地發揮潛移默化的 功能,具有現代「潛在課程」的教育價值(周愚文,2001:23)。
伍、生員出路
在清廷的教育政策中,希望生員在地方教官的禮儀培化教育後,能夠「貢明 經舉孝廉成進士。」(佚名,1985:585)。生員經過在學修業講習、各項考課,
端正品性和學習各種禮儀後,成為一名有教養的士子。考課成績優異且通過科考 者,可以成為貢生,或者參加鄉、會試,成就另一個仕途高峰。
一、生員出貢
所謂出貢,即地方學校選拔優秀生員,貢獻給朝廷。清代國子監為中央級學 校,其入學方式仿明制,一則由地方府、州、縣學選拔優秀生員入學;一則由捐 輸而入學。生員在學表現,除作為廩膳、增廣資格外,也作為出貢依據。彰化縣 儒學設置的目的,具有選拔地方優秀生員,進貢國子監就讀的任務。
清朝貢生分正途和非正途兩類。正途貢生有五種:一、升諸成均曰歲貢。歲 貢者,以學生食餼之先後為序。二、凡遇覃恩,則以本年正貢改為恩貢,次貢為 歲貢。三、順治初年頒詔天下郡縣學生,拔其優者赴廷試,十二年一行,曰拔貢。
四、順治初定例,鄉試卷有文優,而限於名額則取為副榜。康熙十一年(1672)
定以正榜五人設副榜一人,臺灣定額皆正榜,雋者不備,則或以副榜足之,曰副 貢。五、每科鄉試後,學政就通省所舉優行生,考取數名至禮部朝考,通過者曰 優貢(周璽,1836:230;趙爾巽等,1927:3106-3107)。以上為正途出身,受到 士子重視。其他又有准貢、廩貢、增貢、附貢、例貢,多因捐貲或任軍職而出貢 者,屬非正途出身,較不受重視。
彰化縣貢生名額,初為四年一貢,其後有所變動。乾隆五十三年(1887)間,
紳士吳道東等請廣額,歲、科兩試,加進文童生四名,並請改為兩年一貢(周璽,
1836:230)。光緒十三年(1887),臺灣建省後,學額重新分配,彰化縣學改為三 年一貢。計有清一代彰化縣學正途五貢數目,如表 2。
彰化縣學自乾隆時期開始出貢,終割臺之際,正途五貢出身者,計有 107 人。
人數以歲貢最多、恩貢其次,拔貢、副貢又次之,優貢最少。其原因是歲、恩貢 時間較緊密易中選。拔貢為十二年一選,且非特優者不選,因而不易中選。彰化
表 2 彰化縣學歲恩拔優副貢人數統計表
貢別 乾隆 嘉慶 道光 咸豐 同治 光緒 合計 全臺 歲貢 13 12 15 6 6 10 62 623
恩貢 6 5 2 5 3 5 26 182
拔貢 5 2 3 1 1 1 13 93 優貢 0 1 0 0 0 0 1 6 副貢 0 3 1 0 1 0 5 28 合計 24 23 21 12 11 16 107 932 資料來源:王惠琛(1990:66-71);葉憲峻(2003:240-283)。
縣學出身之副貢,計有 5 名,全為欽賜老生副榜(毛一波,1958:218)。優貢須 到禮部應試,考課嚴謹,通過者不多,清代臺灣僅有六人,彰化占有一名。
彰化儒學生員取得貢生資格後,大都未進入國子監就讀,主要原因在於遠隔 重洋,往返困難,出貢大抵以取得科名為主。彰化縣籍生員取得貢生後,官府為 示獎勵,每年撥出存留經費一兩二錢五分,給予製作旗、匾之費用(周璽,1836:
184,239)。拔、優、副、歲貢因已出學,不須再參加縣學的歲、科考。至於在籍 之監生、蔭生、官生、貢生名不列於學宮,未考科試者,必須於鄉試之年七月下,
由學政考試錄科、錄遺後方能送考(商衍鎏,2003:30)。
二、參加鄉試
清代彰化縣學生員,在校修業期間,考課成績優異且通過科考者,可參加福 建省會的鄉試。鄉試正科每三年舉行一次,逢子、卯、午、酉年開考,遇皇帝登 基或慶典,另加恩科考試。彰化縣學錄送參加鄉試的生員,除本縣籍外尚有籍隸 淡水廳之生員,及居住本縣之他縣學生員,也由本縣錄送應考(毛一波,1958:
1400)。
清代臺灣地區因新入版圖,學風不盛,歷有舉人保障名額。康熙二十六年
(1687)議准臺灣照甘肅、寧夏生員之例,另號額中舉人 1 名。但十年後撤去另 號,回歸福建名額一體取中,至雍正七年(1729)才又覆准另編「臺」字號,於 閩省中額內取中 1 名。十三年(1735)議准增加為 2 名,嘉慶十二年(1807)議
覆另編「至」字號,再加舉人 1 名,定為 3 名。道光八年(1828)議准另編「田」
字號,加設粵籍中額 1 名。另外,因臺地捐輸得加廣定額,自咸豐五年(1855)
議准加設「至」字號給予永遠中額 1 名,八年(1858)再增加鄉試定額 2 名(臺 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1966:80-83)。因而自咸豐八年(1858)後,臺灣士子參 加福建鄉試已獲有 7 名舉人名額。
對於臺灣士子錄送鄉試,嘉慶十二年以中額 3 名,酌量錄送 300 名。其後臺 灣科舉以此為定額,加上若有文理清通可以造就者,准於定額外量為寬送,惟仍 不得濫收,以昭慎重。此外,生員逢父母丁憂,不能默寫《聖諭廣訓》,及考列五 等者,不准錄送(沈雲龍,1989:244,262-263)。
彰化縣學生員首次中舉,乃是縣學廩生黃師琬。黃師琬祖籍海陽,於乾隆九 年(1744)中朱仕琇榜,開啟彰化縣中舉名額。以下統計彰化縣籍、他縣籍附彰 化縣學錄送鄉試,中舉的時間和人數,如表 3。
表 3 彰化縣學文科生員中舉名冊
乾隆 嘉慶 道光 咸豐 同治 光緒 合計 本縣學生員 7 13 8 7 3 12 50
本縣籍府學生員 1 3 1 5
改歸淡水廳生員 2 1 1 4
他縣由本縣錄送 1 1 2
合計 8 19 10 7 4 13 61
資料來源:王惠琛(1990:103-132);毛一波(1958:1395-1401)。
由表 3 可知,有清一代彰化縣籍文科生員,中舉人數有 55 人。其中由本縣儒 學錄送者有 50 名,縣籍生員由府學錄送中舉者有 5 人,改歸淡水廳而中舉者有 4 名。他縣寄籍而由彰化縣錄送者 2 人。另有縣學附生吳廷璧,粵籍劉輝祖,分別 於嘉慶九年(1804)、十五年(1810),受頒「欽賜老生舉人」(周璽,1836:235)。
縣籍生員參加鄉試中舉者,並無廩、增、附生資格限制。雖然「附生」為初 入縣學之生員,無公費待遇,但若成績優異且通過科考者仍准參加鄉試。由於有 關彰化生員身分記載未完整,以下僅就王惠琛、周璽、葉憲峻的資料,就彰化縣
學生員的身分,分析統計如表 4。
表 4 為彰化籍生員的身分統計表,其中已扣除縣籍府學生後所作的統計。在 除去未知身分者外,以附生表現較優,占有 34%;其次為廩生,中舉者占 28%;
增生僅占 2%。附生係未享公費,或資歷較淺,然人數最多,其積極向上自能取得 較優成績。
表 4 彰化縣籍舉人身分統計表
乾隆 嘉慶 道光 咸豐 同治 光緒 合計 百分比 廩生 3 4 3 2 1 1 14 28%
增生 1 1 2%
附生 4 6 3 1 3 17 34%
粵籍 1 1 2%
其他 1 2 4 2 8 17 34%
合計 7 13 8 7 3 12 50 100%
資料來源:王惠琛(1990:103-132);周璽(1836:232-234);葉憲峻(2003:220-229)。
另外,由表 5「清代臺灣文科舉人分布表」,更可知彰化生員在科舉上的重要 成就。
從表 5 中可看出,彰化縣儒學生員考中舉人總數 50 名,僅少於臺灣府和淡水 廳 1 名,其總額遠超過其他縣。彰化舉人數自乾隆以後,生員中舉人數具有穩定 的發展,各朝舉人總數分居全臺第一、二名,足以說明地方文教風氣昌盛。彰化 設縣較臺灣縣、鳳山縣和諸羅縣晚,但舉人數已較此三縣優異。此外,淡水廳舉 人數持續增加,也說明清代中、後期,臺灣文教重心已移轉到中部和北部。
三、參加會試
鄉試中舉者,取得舉人資格,並可參加隔年於京師舉行的「會試」。會試於北 京國都禮部舉行,也稱「禮闈」。會試三年一試,以丑、辰、未、戌年為正科,遇 鄉試恩科翌年的會試,也稱會試恩科。其考試科目,同於鄉試,中試者為貢士,
再經過殿試,取得進士資格。為鼓勵彰化生員前往北京應會試,彰化縣府每年撥 出三十兩作為舉人會試盤纏(周璽,1836:184)。
表 5 清代臺灣府縣廳儒學取中文科舉人分布統計表 府縣
朝代
鳳山縣 臺灣府
(臺南)
臺灣縣諸羅縣
(嘉義縣)
澎湖廳 彰化縣臺灣府
(今臺中)
苗栗縣淡水廳
(淡水縣)
(新竹縣)
臺北府 噶瑪 蘭廳
(宜蘭縣)
合計
康熙 3 2 3 1 9
雍正 2 2 2 6
乾隆 8 22 11 9 5 2 57 嘉慶 2 4 5 7 1 14 3 36 道光 3 18 11 9 1 8 3 8 1 62 咸豐 1 1 2 6 11 3 24 同治 3 1 1 5 3 16 2 31 光緒 7 3 8 2 12 1 2 11 4 2 52 總計 29 51 41 29 5 50 1 8 51 4 8 277 資料來源:葉憲峻(2003:220-229)。
臺灣由於地處偏遠,乾隆以後臺灣士子應會試,享有保障名額。先是諸羅知 縣季麒光在於康熙二十三年(1684),即向清廷建議臺灣鄉試闈卷,援遼東宣府例另 編字號,以為保障學額,但未獲清廷同意(季麒光,1684:230)。直到乾隆三年
(1738),才議准臺灣士子來京會試超過 10 名以上,由禮部奏請欽定中額 1 名。然 此項議令遲至道光三年(1823),臺灣士子應會試人數 11 名,達到欽定中額 1 名。此 次會試最後取中淡水廳籍鄭用錫,為臺灣進士(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1966:
83)。
彰化自道光朝以後,陸續出現縣籍進士。由於以往臺灣有許多內陸士子冒籍 應試(國學文獻館,1993:2803),或者短暫寄籍即返回內地,以致對臺灣進士籍 貫、中舉時間、人數有不同的說法。以下僅就《明清歷科進士題名碑錄》一書記 載,列表 6 說明。
另從彰化縣籍進士,與臺灣其他縣、廳進士數量進行比較,也可看出彰化地 區文風鼎盛。以下根據葉憲峻(2003)所整理的「清代臺灣文進士名錄」,如表 7 所列。
表 6 彰化縣籍進士名冊 編
號 姓名 中式科別甲第 榜 別 《明清歷科進士題名碑錄》
頁碼 備註
1 曾維楨 道光六年丙戌
二甲第六十八名 王慶元榜 頁 2386 以翰林院庶吉士散館 2 蔡鴻章 同治七年
第四十五名 頁 2651 未經殿試,僅為貢士。
3 蔡德芳 同治十三年甲戌
三甲第七十九名 梁燿樞榜 頁 2671
「福建省新化縣」,應 為「福建省彰化縣」之 誤。
4 施炳修 同治十三年甲戌
三甲第二○一名 梁燿樞榜 頁 2690 原名施葆修 5 丁壽泉 光緒六年庚辰
三甲第四十八名 黃思永榜 頁 2736 補殿試 6 蔡壽星 光緒十二年丙戌
三甲第六十四名 趙以烱榜 頁 2771
7 邱逢甲
光緒十五年已丑 正科三甲第九十 五名
張建勳榜 頁 2790
8 施之東
光緒二十年甲午 恩科二甲第八十 三名
劉福桂榜 頁 2835
9 李清琦
光緒二十年甲午 恩科二甲第一○
五名
張謇榜 頁 2836 入翰林院 由庶常授編修 資料來源:佚名(1969);葉憲峻(2003:215-218)。
表 7 清代臺灣府縣廳儒學取中文科進士統計表 鳳山縣 臺灣縣
(安平縣)
諸羅縣
(嘉義縣)澎湖廳 彰化縣
淡水廳
(淡水縣)
(新竹縣)
噶瑪 蘭廳
(宜蘭縣)
合 計 籍貫登記為臺灣者 2 10 6 1 10 3 1 33 籍貫登記為福建、
廣東者 1 1 1 3
合計 2 11 6 1 11 4 1 36
資料來源:葉憲峻(2003:218)。
由表 7 可看出,清代臺灣各縣、廳籍舉人,取中文科進士人數。其中有籍貫 登記為臺灣者,也有籍貫登記為福建、廣東者。從籍貫登記為臺灣者來看,彰化 縣和臺灣縣各有 10 名,並列為全臺之冠。若加上籍貫登記為福建、廣東者,兩縣 各為 11 名,同為全臺之首。兩縣取中進數人數,遠遠超過鳳山、諸羅縣(嘉義縣)、 澎湖、淡水廳(縣)和噶瑪蘭廳(宜蘭縣)。不過彰化設縣晚於臺灣縣,且出現曾 維楨、李清琦兩名翰林,加上被視為開臺進士的鄭用錫,原是彰化縣學廩生,改 撥歸淡水廳學後取中進士。此皆足以說明清代彰化縣在臺灣科舉史上的重大成就。
清代彰化生員經過在學修業、考課,端養品性,學習各種禮儀以成為一具有 學養的士人後,可以尋求仕進機會。其中成績優異者,在縣儒學可先成為貢生。
貢生及成績優異且通過科考的生員,可參加福建鄉試,取中舉人者,可進京應會 試。有清一代彰化籍士子,不論在舉人數和進士人數,均列臺灣各縣之一、二名,
足以說明彰化地區文教的興盛與發達。
陸、結 論
彰化縣儒學自雍正初年設置以來,即被賦予選拔人材、推展文教以及移風易 俗的任務。在這些任務中尤以透過選拔生員、培植生員以及舉行學禮等教育過程,
以造就生員成為貢生,參加鄉試取中舉人,應會試取中進士最為重要。
在選拔生員的過程中,縣儒學掌管縣籍童生第一階段的考試,將優異者錄送 府考、院考,經此三階段考試取進文、武生童。清代彰化學額,最初議定每三年 取進 16 名文生員和八名武生員,其後陸續增加與調整。經研究統計,有清一代彰 化縣共約錄取 1,378 名文生員,及 488 名武科生員。生員入學後,必須接受修業 講習和定期考課,其中又以學習八股文最為重要。生員要遵守學校規範,端養品 性,涵養成為一名具有才學和教養,並忠於朝廷的士人。生員也要參與學宮內舉 行的禮儀活動,其中以釋奠禮、釋菜禮、慶賀禮和鄉飲酒禮最為重要。透過釋奠 和釋菜禮的舉行,可瞻仰聖賢,表現尊師、重道精神;透過慶賀禮,表達人臣對 清朝君主的忠貞;透過鄉飲酒禮,培養其尊老敬賢和長幼有序觀,以形成一個井 然有序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