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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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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次 ICS xx.xxx.xx Zxx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 /xx-2016

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in watershed of DanShui River and ShiMa River

(再次征求意见稿)

2016-xx-xx 发布 2016-xx-xx 实施

DB44

(2)

前 言

为防治广东省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 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 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起草人:任明忠、曾东、齐剑英、丘锦荣、吴对林、郑晶、房怀阳、张恒军、谢宏琴、

卢映芳、付建平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201x年xx月xx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3)

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河、石马河流域范围内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适用于向淡水河、石 马河及其支流排放污水的纺织染整、金属制品(不含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橡胶和塑料制品 业、食品制造(含屠宰及肉类加工,不含发酵制品)、饮料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6类重 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等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 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 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493 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DB 44/26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 

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 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控制要求 4.1 流域范围

淡水河流域包括深圳市辖区内的横岗、龙城、龙岗、坪地、坑梓、坪山等6个街道及惠州市辖区 内的淡水街道、秋长街道、惠阳经济开发区、大亚湾西区街道办、永湖镇、沙田镇、新圩镇、良井镇、

三栋镇等9个镇街。

石马河流域包括深圳市辖区内的观澜、平湖、大浪、龙华、民治等5个街道;东莞市辖区内的常 平镇、桥头镇、谢岗镇、樟木头镇、清溪镇、凤岗镇、塘厦镇等7个镇街;惠州市辖区内的镇隆镇、

陈江街道、惠环街道、沥林镇、潼侨镇、潼湖镇等6个镇街。

4.2 排放限值

4.2.1现有工业企业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其直接排放按表 1 规定限值执行;新建工业企业自本标 准实施之日起,其直接排放按表 1 规定限值执行。

4.2.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排放按表 1 规定第一时段 限值执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其排放按表 1 规定第二时段限值执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 准实施之日起,其排放按表 1 规定第二时段限值执行。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序号 工业行业 化 学 需 氧

量 氨氮 总磷 石油类

1 纺织染整 60 8.0 0.5 ——

2 金属制品(不含电镀、化学镀、化

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 60 8.0 0.5 2.0

3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50 5.0 0.5 1.0

4 食品制造(含屠宰及肉类加工,不

含发酵制品) 50 5.0 0.5 ——

5 饮料制造 50 5.0 0.5 ——

(5)

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50 5.0 0.5 3.0 7 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一时段) 40 5.0 0.5 1.0 城镇污水处理厂(第二时段) 30 1.5 0.3 0.5

*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金属制品生产企业其排水执行广东省电镀行业相应的标准。

4.2.3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 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 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4 在企业生产设施同时产生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 并按相关行业标准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环保行政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 范执行。

5.4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规定。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方法标准。

表 2 水质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化学需氧量

(CODcr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2 氨氮(NH3-N)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7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3 总磷(TP)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4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 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按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 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

(6)

6.4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控制要求,按新标准执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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