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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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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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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內政部移民署

110 年「新住民及其子女海外培力計畫」報名簡章

一、 緣起

為發揮新住民及其子女的多元文化背景,藉由返回新住民之原生母國家 (地區)進行跨文化學習、跨國校際交流、公益服務交流及國際職涯探索,

增加自我認同,投入公共事務及培育多元文化國際人才,接軌全球發展,

以為臺灣國際人才培力奠基。

二、 活動內容 (一) 學習體驗主題

1. 時間:於暑假期間執行計畫至少 14 天。

2. 對象:新住民、新住民子女、新住民或其子女之同儕、各級學校正式 專任教師或主管人員、合法立案民間團體之工作人員或其主管人員,新 住民子女報名時須為小學五年級以上在學。

3. 主題組別:每一主題-最多補助 3 名,其中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至少 2 名,每一報名者僅能擇一主題。另新住民家庭中之新住民子女若有 2 位以上符合資格者,僅得由其中一位提出申請。各主題組名額得視報名 情況在計畫總經費不變下調整組數及名額,內容如下:

(1)跨文化學習主題組:上揭對象均可參加;前往新住民原生國家(地 區),增加學習新住民語文機會、體驗學習新住民原生國家(地區) 與臺灣之間的跨文化知能;預計選出 30 組,計 90 人。

(2)跨國校際交流主題組:新住民及其子女、學校正式教師或主管人 員與新住民原生國家(地區)之合法正式學校合作,辦理與臺灣之間 跨國校際教育主題課程學習交流計畫;預計選出 15 組,計 45 人。

(3)公益服務交流主題組:上揭對象均可參加;促進新住民原生國家(地 區)之合法設立公益服務組織與臺灣之間的公益服務主題合作及 交流;預計選出 15 組,計 45 人。

(4)國際職涯探索主題組:就讀大專院校(含以上)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

(2)

主題式的職業探索與體驗,並參訪當地該國合法設立的企業,以 提升專業知能;預計選出 15 組,計 45 人。

4. 補助金額:依前往地區而定,最高每人新臺幣 7 萬元,詳如列表:

地區

(各區範圍以本署核定為主)

亞太地區

(不含紐西蘭、澳 大利亞)

西亞地區及 紐西蘭、澳 大利亞

歐洲地區、

非洲地區 北美洲地區 拉丁美洲及加 勒比海地區

補助金額

(新臺幣:元)

30,000 45,000 65,000 50,000 70,000

(二) 報名對象資格:

1. 新住民: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 門居民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 有戶籍者。

2. 新住民子女:現(或曾)符合上述新住民之子女,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 居住及就學者。

3. 學校師長:教導新住民子女之正式專任教師或同校主管人員,且非新 住民家庭成員之親屬。

4. 合法立案民間團體之工作人員或其主管人員。

5. 新住民或其子女之同儕:現就讀大專院校(含以上)與新住民或其子女同 校或跨校的同儕(其同校或跨校同儕不限為新住民子女,可為國人子女 或外僑學生等正式在學之學生)。

三、 報名及甄選方式

(一) 採書面報名,需檢附下列文件,原則由各級學校或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推薦,經本署審核報名資格後進行計畫甄選。

(3)

1. 申請書。

2. 計畫書。

3. 具結文件。

4. 身分證明文件(新住民及其子女-記事不省之全戶戶籍謄本及足資證明 新住民之原生國籍證件影本、合法立案民間團體之工作人員或其主管 人員-立案證書及個人身分證件、新住民或其子女之同儕-現就讀大專院 校以上之在學證明文件)。

5. 合法設立證明資料(報名跨國校際交流主題組、公益服務交流主題組、

國際職涯探索主題組等,需檢附所欲前往新住民原生國家(地區)學校或 公益團體或企業之合法設立證明文件)。

6. 其他佐證資料(如:語文檢定證明、中低收入或表現優秀證明、特殊 境遇或其他相關證明等)。

7. 補助款領據、匯款帳簿封面影本。

8. 計畫書請依附件格式繕打,不符規格者為審核不通過。

9. 洽詢專線:02-2388-9393 分機 2592 周小姐(內政部移民署)。

(二)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 109 年 4 月 6 日止(以郵戳為憑),寄至臺北市中 正區廣州街 15 號 5 樓-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輔導科)收。

(三) 獲選名單預計於 110 年 4 月底或 5 月初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及新住民 培力發展資訊網並另行通知。

(四) 甄選委員及業務承辦單位於獲選名單中,另推薦計畫具開創性及影響性 之組別配合相關宣傳事宜(如行前說明會分享、成果表演、媒體採訪及 影片拍攝等)。

(五) 新住民家庭具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者,其計畫主題符合評分向度之優 秀案件,得為優先錄取之重要考量。

(4)

項目 分數比例

主題性(與報名組別議題相關性) 20%

可行性(學習目的、家庭支持狀況、預期效益、成果展現) 20%

開創性(學習發展與影響創意、創新) 20%

影響性(學習主題能引發社會大眾重視與關注) 20%

持續性(回國後續之實際分享與實踐,持續實務運作) 20%

五、 成果報告審查及獎勵方式

(一) 請於 110 年 9 月 15 日前按各主題組規定格式送交資料,未於限期內送 交者,得追繳其全額補助款,繳交資料如下:

1.成果報告 3,000 字以上:新住民親子(或受託人與新住民子女)共同撰寫 1 份、學校師長、合法立案民間團體之工作人員或其主管人員、新住 民子女之同儕各自撰寫 1 份(請依附件成果報告格式以電腦繕打;內 容需包含至學校、社區或民間團體實際分享、與目的國家(地區)之鏈結 及行銷臺灣之執行成果照片)。

2. 每日紀要(不列入評分,請簡要紀錄每日行程內容,每位獲選者均需 以中文各自填寫)。

3. 來回登機(船)證正本。

(二) 成果資料審查:

1. 紙本成果報告部分(占 90%):

(1)前言(5%)。

(2)主題、重點內容、資料整理(25%)。

(3)成果影響(20%)。

(4)心得建議(20%)。

(5)

2.成果影片部分(占 10%):

(1)每組共同繳交 1 份自行剪輯 3~5 分鐘符合計畫主題及重點之成果影 片。

(2)以橫式拍攝,畫質設定為 4K。

3.評選委員審查紙本成果報告及成果影片,依評分選出學習表現優秀者。

(三) 獎勵及發表:

1.成果發表會暫定於 110 年 11 月,地點暫定於本署(臺北市廣州街 15 號),最終辦理時間及地點依本署通知為準。

2.各獲選者皆頒發獲選獎狀;學習成果報告表現優秀者,共 10 組,每組 頒發禮券新臺幣 6,000 元並須上台分享。

六、 活動期程(以下時間為暫訂,最終日期依本署通知為準)

編號 項目 時程

1 報名作業 即日起至 4 月 6 日止 2 甄選評核作業 110 年 4 月中旬

3 甄選結果公布 110 年 4 月底或 5 月初

4 提供自行投保之證明及

機票訂位紀錄 110 年 5 月中旬 5 行前說明會暨經驗分享 110 年 6 月中旬

6 執行國外學習計畫 自 110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止 7 繳交成果資料 110 年 9 月中旬

8 成果審查作業 110 年 9 月下旬 9 成果發表會 110 年 11 月

(6)

(一) 本計畫須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發布之旅遊疫情建議,調整補助範 圍,或取消海外體驗活動:

1.報名時該前往國家或地區之旅遊警示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國際 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為「第三級:警告(Warning)」者,該國家或地 區將不得列入本次活動中的補助範圍。

2.獲獎名單公布到成行前,如該前往國家或地區之旅遊警示燈號經宣布 為「第三級:警告(Warning)」者,將不予補助,已獲選者將取消 其獲選資格並請其繳回補助款。

3.已購買之機/船票需於宣布為「第三級:警告(Warning)」翌日起 14 日內辦理其他已支付必要費用之退費手續,其衍生之必要費用請獲 選者檢據,並說明其需支付而無法退費之情形,報請本署審議,由本 署在原補助金額內酌予補助

4.未能於前述規定時間(14 日)內辦理退費手續者,除報經本署審核同 意延後者外,其衍生之相關費用本署不予補助。

(二) 為擴大執行效益,曾參加本計畫歷屆已獲補助之新住民及其子女,不得 再報名或列名計畫成員,如查重複補助者,則取消補助資格。獲選名額 與組數視報名情況,得於補助總額度內相互流用。

(三) 接受補助出國者均須自行投保相關旅遊平安險,若於行前說明會前未出 具投保證明則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四) 新住民子女家長無法前往時,須由新住民家長檢附敘明因故無法前往的 理由,經本署審查同意後方得改由其配偶或其二等旁系血親親屬代理;

須年滿 20 歲(報名時)以上之親屬,受新住民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委託隨行照顧且具有中華民國之國籍。

(7)

(五) 獲選者均需配合主辦單位,並出席行前說明會及成果發表會,以利本案 之推動與分享。

(六) 獲選者須依照本活動簡章規定,於期限內繳交成果資料與相關核銷文件

(如:登機/船證正本或出入境憑證等),若無法出具成果資料及足資於 國外學習之日程證明,則須繳回所有補助。

(七) 如行程中遇不可抗力之天災需變更行程,請儘速傳真或告知本署承辦同 仁,以利變更行程之後續處理。

(八) 如未能依規定於國外執行滿 14 天或事前未經本署同意自行變更行程,

或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繳交成果報告資料,均視同放棄補助,

應繳回全額之補助款,不得異議。

(九) 獲選者除應配合出席主辦單位安排之活動外,若有相關宣傳活動規劃亦 須配合執行。

(十) 補助款為獲選者所有,其金額不得折合任何等值商品或物品,其補助款 以及獲選資格非主辦單位同意不得轉讓第三者,另獲選者所獲補助款需 全額使用於本計畫中,且不得挪作他用,違反或不符本計畫補助規定者,

應追繳其補助款。

(十一) 獲選者同意將所有申請計畫書、執行紀錄、成果報告及心得等所有相

關資料(以下簡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及個人肖像權轉讓暨授權主辦 單位典藏授權標的及其說明、圖像,且不限地域、時間、次數利用本 著作並將作品依實際狀況有增減作品字數,包括以任何形式行使重 製、展覽、報導、印製、數位化、編輯、出版、印刷、研究、推廣、

宣傳、公開展示、文宣廣告、在報章、雜誌、媒體或刊物發表等相關 用途、上載網路及建置於網際網路公開傳輸等方式。主辦單位並得再 授權他人為上列方式之推廣利用。獲選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主辦單位

(8)

(十二) 前項著作皆為自行創作,無侵害任何第三者智慧財產權之情形,且未 運用同樣內容參與其他類似徵選活動,亦未運用曾已獲佳作以上或已 編輯、出版成書之著作參與本徵選活動。

(十三) 相關著作如經發現違反上述規定,主辦單位有權逕予取消獲選資格,

並得要求作者返還全數補助款,因可歸責於作者之事由致主辦單位所 蒙受之一切損失,由作者負賠償及擔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四) 獲選者在國外學習體驗時,應考量自身安全,注意交通及住宿安全,

並承擔個人行為致引發之危險、意外傷害和危及生命的後果。同時本 人親屬或繼承人或相關之第三人將無法對上述之善意個人、單位或團 體提出任何告訴或民事求償。

(十五) 繳交報名資料應簽訂並檢附同意具結書與補助款領據,並於期限內完

成自行投保旅遊平安等保險。

(十六) 另因暑假為出國旅遊旺季,報名前應自行考量時效及計畫期程,排定

出發日期及自行預訂機票並墊付機票費用;獲知入選後請於期限內回 傳保險及訂位證明,確認後始統一進行匯入補助款作業(預計於放暑 假前匯入)。

八、 本簡章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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