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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年 後,因 企 業 需 求 量 大 增,人 力 派 遣 事 業 遂 呈 急 速 成 長 現 象 ( 邱 駿 彥 ,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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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章 文獻 探 討

本 章 共 分 為 三 節 次 依 序 為 : 人 力 派 遣 的 意 涵 、 人 力 派 遣 的 環 境 分 析 、 人 力 派 遣 的 實 務 現 況 等 。

第 一 節 人 力 派 遣 的 意 涵

壹 、 人 力 派 遣 的 興 起

「 人 力 派 遣 」 出 現 最 早 出 現 於 1920年 代 的 美 國 社 會 , 而 從  1940年 到 1960年 的 二 十 年 間 , 派 遣 的 工 作 型 態 已 漸 漸 在 美 國 及 歐 洲 各 地 普 及 。 現 今 美 國 一 些 較 為 重 要 且 具 規 模 的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多 成 立 於 1946到 1951年 之 間 , 到 了 1980年 左 右 , 人 力 派 遣 業 開 始 在 美 國 蓬 勃 發 展 , 部 分 因 素 在 於 美 國 在 戰 後 創 造 了 有 史 以 來 最 高 的 就 業 率 及 最 低 的 失 業 率 , 當 時 的 美 國 勞 動 市 場 也 面 臨 一 場 結 構 性 的 改 變 。 因 為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及 社 會 環 境 的 和 平 及 穩 定 , 企 業 莫 不 開 始 以 最 小 成 本 追 求 最 大 利 益 為 目 標 , 同 時 企 業 也 開 始 追 求 最 能 快 速 因 應 市 場 變 化 的 勞 動 力 , 人 力 派 遣 就 能 給 予 企 業 這 樣 彈 性 運 用 的 功 能 。

在 歐 洲 方 面,1940  年 代 後 期 至 1950年 代 初 期 的 十 年 間,比 利 時 、 法 國 、 大 英 帝 國 、 荷 蘭 、 挪 威 已 有 人 力 派 遣 的 工 作 型 態 存 在 , 時 至 今 日 , 芬 蘭 甚 至 有 50%的 勞 動 力 是 派 遣 員 工 ( 張 愷 倫 , 2001) 。

日 本 是 亞 洲 國 家 人 力 派 遣 業 的 先 驅 , 日 本 於 1965年 左 右 開 始 出 現 勞 工 派 遣 事 業 , 當 時 業 者 預 先 僱 用 或 登 錄 一 定 數 量 勞 工 , 再 於 其 他 企 業 需 求 時 , 派 遣 該 類 勞 工 至 要 派 企 業 , 使 從 事 一 定 期 間 之 工 作。1975  年 後,因 企 業 需 求 量 大 增,人 力 派 遣 事 業 遂 呈 急 速 成 長 現 象 ( 邱 駿 彥 , 1998) 。 日 本 政 府 有 鑑 於 此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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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的 快 速 發 展,於 1985  年 訂 定 了《 勞 動 者 派 遣 法 》以 規 範 此 一 行 業 的 發 展 , 日 本 人 力 派 遣 的 藍 圖 於 是 成 形 。 也 因 此 , 奠 定 日 後 許 多 傑 出 的 日 本 學 者 致 力 於 研 究 人 力 派 遣 的 基 礎 。 如 三 浦 和 夫 ( 1997) 對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之 定 義 為 , 將 自 己 僱 用 之 勞 工 , 於 僱 用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並 且 在 他 人 的 指 揮 監 督 下 , 為 該 他 人 從 事 勞 動 為 事 業 的 業 者 稱 之 。 高 梨 昌 ( 1997) 認 為 , 對 派 遣 的 說 法 有 許 多 不 同 說 詞 , 但 依 日 本 的 《 人 力 派 遣 法 》 所 定 義 之 派 遣 行 為 , 是 派 遣 公 司 將 自 己 直 接 僱 用 之 勞 工 提 供 他 人 , 並 且 使 其 在 他 人 的 指 揮 監 督 下 從 事 勞 動 的 一 種 事 業 活 動 稱 之 。

貳 、 人 力 派 遣 的 定 義

關 於 人 力 派 遣 的 定 義 , 可 以 分 成 廣 義 與 狹 義 兩 方 面 來 闡 述 。 廣 義 方 面 是 指 企 業 就 營 運 上 的 工 作 需 求 、 任 務 需 求 委 託 人 力 派 遣 公 司 , 在 約 定 期 間 內 派 遣 足 以 執 行 工 作 與 任 務 的 人 力 , 並 在 其 指 定 的 工 作 場 所 , 完 成 合 約 上 指 定 的 工 作 與 任 務 。 狹 義 方 面 是 指 企 業 為 身 分 定 位 不 明 的 非 正 式 員 工 、 約 聘 人 員 、 臨 時 人 員 , 尋 求 一 家 適 法 且 專 業 負 責 的 新 僱 主 , 使 原 來 非 正 式 員 工 仍 能 在 原 有 的 工 作 環 境 , 繼 續 原 來 工 作 內 容 的 策 略 性 轉 換 ( 孫 茄 綾 , 2001) 。

而 所 謂 的 「 人 力 派 遣 業 」 即 是 指 從 事 勞 工 派 遣 之 事 業 。 根 據 鄭 津 津 ( 1998) 整 理 國 內 人 力 派 遣 定 義 的 係 指 : 人 力 派 遣 事 業 單 位 ( 簡 稱 派 遣 事 業 單 位 ) 與 派 遣 員 工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 在 得 到 派 遣 員 工 的 同 意 下 , 使 其 在 受 領 人 力 派 遣 事 業 單 位 ( 簡 稱 要 派 事 業 單 位 ) 的 指 揮 監 督 下 提 供 勞 務 , 給 付 派 遣 員 工 勞 務 之 報 酬 則 為 要 派 事 業 單 位 的 責 任 。 而 派 遣 事 業 單 位 與 要 派 事 業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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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間 簽 訂 派 遣 契 約 , 派 遣 員 工 與 要 派 事 業 單 位 之 間 僅 有 實 質 勞 務 使 用 關 係 , 而 無 契 約 關 係 。

對 我 國 而 言 , 隨 著 勞 退 新 制 、 勞 動 彈 性 化 的 影 響 , 人 力 派 遣 逐 漸 受 企 業 重 視 , 學 界 對 此 則 尚 缺 乏 統 一 之 用 詞 , 而 致 在 國 內 亦 可 見 稱 之 為 勞 動 派 遣 、 勞 工 派 遣 等 。 儘 管 對 於 人 力 派 遣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稱 呼 。 但 是 ,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 人 力 派 遣 是 一 種 臨 時 性 的 、 非 典 型 的 聘 僱 關 係 , 而 這 一 種 聘 僱 關 係 所 指 涉 的 是 一 種 非 全 時、非 長 期 受 聘 僱 於 一 個 僱 主 或 一 家 企 業 的 關 係( 成 之 約, 

1998) 。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 本 研 究 依 循 目 前 國 內 慣 用 的 詞 彙 , 並 參 考 上 述 各 家 學 者 對 於 臨 時 性 勞 工 的 定 義 , 針 對 人 力 派 遣 提 出 一 操 作 型 定 義 為 : 人 力 派 遣 是 一 種 非 傳 統 的 聘 僱 關 係 ,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自 行 招 募 、 甄 選 、 僱 用 派 遣 員 工 , 目 的 在 於 派 遣 業 者 提 供 勞 務 給 有 需 求 的 要 派 企 業 派 遣 人 力 , 在 僱 用 關 係 存 續 期 間 , 派 遣 員 工 為 要 派 企 業 提 供 勞 務 , 並 自 派 遣 業 者 處 領 取 薪 資 及 福 利 待 遇 , 但 工 作 上 則 受 要 派 企 業 之 指 揮 及 命 令 管 理 。 因 此 , 可 依 林 旭 彥 ( 2004) 的 歸 納 , 人 力 派 遣 業 具 有 的 特 徵 包 括 :

( 一 ) 人 力 派 遣 是 一 種 臨 時 性 聘 僱 關 係 、 非 傳 統 或 非 標 準 的 聘 僱 關 係 、 非 典 型 的 聘 僱 關 係 或 不 安 定 的 聘 僱 關 係 。

( 二 ) 派 遣 業 者 與 派 遣 員 工 之 間 有 勞 動 僱 用 關 係,訂 定 有 定 期 或 是 不 定 期 的 勞 動 契 約 。

( 三 ) 派 遣 業 者 僱 用 勞 工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勞 務 給 受 派 遣 業 者 , 雙 方 簽 訂 商 務 契 約 。

( 四 ) 要 派 遣 業 者 僅 使 用 派 遣 員 工,並 擁 有 指 揮、監 督 與 命 令 派 遣 員 工 之 權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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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派 遣 員 工 自 派 遣 業 者 處 領 取 薪 資 及 福 利 待 遇,雙 方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

( 六 ) 人 力 派 遣 之 型 態,分 為 定 期 性 的 經 常 僱 用 型 與 臨 時 性 的 登 錄 型 等 兩 種 型 態 。

( 七 ) 僱 用 後 將 勞 工 派 給 企 業 、 政 府 機 構 或 個 人 使 用 。

( 八 ) 工 期 短 報 酬 較 高 , 甚 至 採 取 彈 性 時 間 工 作 。

( 九 ) 可 作 為 晉 升 正 職 員 工 的 跳 板 或 是 進 入 理 想 公 司 的 敲 門 磚 。

( 十 ) 多 擔 任 非 核 心 工 作( 如 總 機 、文 書 收 發、秘 書 、資 料 處 理、翻 譯、客 戶 服 務、電 話 行 銷、市 場 調 查、商 品 展 覽 接 待 …… 

等 均 是 ) 。

參 、 人 力 派 遣 的 運 作 關 係

成 之 約 ( 1998) 認 為 人 力 派 遣 是 臨 時 性 聘 僱 關 係 、 非 傳 統 或 非 標 準 的 聘 僱 關 係 、 非 典 型 的 聘 僱 關 係 或 不 安 定 的 聘 僱 關 係 。 不 管 對 這 些 聘 僱 關 係 的 描 述 為 何 ? 這 些 僱 用 關 係 是 指 一 種 非 全 時 、 非 長 期 受 聘 僱 於 一 個 僱 主 或 一 家 企 業 的 關 係 , 大 體 上 包 括 : 部 分 工 時 勞 動 、 定 期 契 約 勞 動 或 其 他 非 標 準 的 聘 僱 , 如 : 警 衛 、 清 潔 、 秘 書 、 軟 體 設 計 、 看 護 、 翻 譯 、 商 品 展 示 等 。 這 種 聘 僱 關 係 顯 然 與 一 般 定 期 性 、 全 時 的 工 作 , 其 提 供 勞 務 的 對 象 乃 是 單 一 僱 主 , 和 不 可 非 法 解 僱 的 傭 用 關 係 是 不 同 的 , 其 特 殊 性 可 從 派 遣 業 者 、 要 派 業 者 和 派 遣 員 工 三 方 面 關 係 呈 現 如 圖  2­1  所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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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人 力 派 遣 業 之 三 角 關 係 圖

資 料 來 源 : 修 改 自 成 之 約 ,1998,淺 論「 派 遣 勞 動 」及 其 對 勞 資 關 係 的 影 響 , 就 業 與 訓 練 , 第 十 六 卷 六 期 , 頁  4。

人 力 派 遣 的 特 殊 性 就 存 在 於 涉 及 此 三 角 的 互 動 關 係

( Triangular  arrangement) 之 中 ( 成 之 約 , 1998) 。 以 下 只 探 討 要 派 業 者 與 派 遣 員 工 的 關 係 和 要 派 業 者 與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的 關 係 。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與 派 遣 員 工 之 間 由 於 並 不 在 本 研 究 範 圍 中 , 故 省 略 探 討 。

一 、 對 派 遣 員 工 而 言

其 身 分 一 方 面 是 派 遣 機 構 合 法 僱 用 的 , 另 一 方 面 卻 是 在 要 派 業 者 處 提 供 勞 務 、 接 受 要 派 業 者 的 指 揮 與 監 督 , 故 派 遣 契 約 的 訂 定 有 分 離 僱 用 關 係 與 實 質 勞 務 使 用 關 係 的 效 果 ( 鄭 津 津 ,  1998) , 這 樣 顛 覆 傳 統 僱 用 關 係 的 觀 念 , 正 是 使 得 人 力 派 遣 容 易 在 勞 工 待 遇 以 及 法 律 關 係 界 定 等 層 面 引 起 爭 議 的 因 素 。 二 、 要 派 業 者 與 派 遣 員 工 的 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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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要 派 業 者 與 派 遣 員 工 之 關 係 而 言 , 要 派 業 者 對 派 遣 員 工 具 有 工 作 上 的 指 揮 督 導 權 。 亦 即 派 遣 員 工 須 接 受 要 派 業 者 所 派 予 的 工 作 , 而 其 工 作 內 容 須 符 合 其 所 具 備 的 技 能 及 可 安 全 工 作 的 特 性 。 若 是 其 工 作 內 容 所 需 具 備 的 技 能 與 要 派 企 業 原 先 提 出 請 求 的 技 能 不 相 符 合 , 派 遣 員 工 即 須 向 其 僱 主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反 應 。 派 遣 業 者 則 須 與 要 派 業 者 聯 繫 , 瞭 解 狀 況 , 並 作 應 變 措 施 。 同 樣 地 , 要 派 業 者 對 於 派 遣 員 工 的 工 作 技 能 , 若 未 能 達 到 其 工 作 需 求 或 其 工 作 態 度 未 能 達 到 可 接 受 的 水 準 , 要 派 業 者 應 通 知 派 遣 業 者 , 派 遣 業 者 瞭 解 情 況 後 , 須 請 派 遣 員 工 改 善 或 更 換 人 員 。

三 、 要 派 業 者 與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的 關 係

至 於 在 要 派 業 者 與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的 關 係 方 面 , 要 派 業 者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簽 訂 的 派 遣 服 務 契 約 , 主 要 在 規 範 服 務 項 目 、 服 務 費 用、派 遣 人 員 的 技 能 需 求、工 作 內 容、工 作 地 點、工 作 時 間 、 工 作 期 間 等 。 派 遣 業 者 對 要 派 業 者 的 工 作 場 所 應 有 事 先 的 瞭 解 , 以 確 定 派 遣 員 工 所 提 供 勞 務 的 工 作 場 所 的 安 全 性 。 要 派 企 業 也 應 提 供 派 遣 員 工 一 個 符 合 安 全 衛 生 標 準 的 工 作 環 境 。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能 否 迅 速 、 準 確 地 派 遣 具 有 合 宜 工 作 技 能 且 工 作 態 度 良 好 的 派 遣 員 工 至 要 派 企 業 工 作 , 是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服 務 品 質 好 壞 的 重 要 指 標 。 至 於 要 派 企 業 如 何 正 確 選 擇 一 家 良 好 品 質 的 派 遣 業 者 , 將 在 文 獻 中 第 三 節 人 力 派 遣 實 務 現 況 , 企 業 的 應 對 方 法 中 探 討 。

四 、 人 力 派 遣 的 實 際 運 作

一 般 而 言 , 人 力 派 遣 是 由 派 遣 業 者 自 行 招 募 、 甄 選 員 工 , 並 與 其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規 範 條 件 , 提 供 薪 資 與 福 利 資 訊 , 而 當 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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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 業 者 與 要 派 業 者 簽 訂 派 遣 契 約 後 , 在 獲 得 派 遣 員 工 同 意 的 原 則 下 , 將 派 遣 員 工 的 指 揮 、 管 理 權 轉 移 給 要 派 企 業 , 並 依 約 向 要 派 企 業 收 取 派 遣 或 服 務 費 用 ; 派 遣 員 工 在 完 成 勞 務 之 後 則 返 回 派 遣 業 者 一 方 , 等 待 下 一 次 的 派 遣 工 作 機 會 。

肆 、 派 遣 人 力 的 型 態

成 之 約 ( 1998) 曾 提 出 派 遣 員 工 與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之 間 , 因 僱 用 時 間 之 長 短 而 有 經 常 僱 用 型 或 登 錄 型 兩 種 不 同 型 態 。 經 常 僱 用 型 是 指 派 遣 員 工 與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係 為 經 常 僱 用 關 係 , 於 未 被 派 出 時 僱 用 關 係 依 然 存 續 , 兩 者 間 存 在 著 勞 動 契 約 ; 而 在 登 錄 型 則 是 派 遣 員 工 僅 在 獲 得 派 出 時 才 與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間 存 在 其 僱 用 關 係 。

因 此 , 顯 見 經 常 僱 用 型 的 派 遣 員 工 即 便 在 未 受 到 派 遣 時 ,仍 存 在 著 僱 用 關 係 ,較 受 保 障 。然 而 依 據 蔡 博 全( 2000)

之 研 究 結 果 , 發 現 國 內 大 部 分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通 常 都 會 基 於 成 本 的 考 量 , 不 會 保 有 長 期 僱 用 的 派 遣 員 工 , 因 此 經 常 僱 用 型 員 工 較 登 錄 型 員 工 少 。

另 外 , 若 就 派 遣 人 力 的 工 作 性 質 區 分 主 要 可 分 成 以 下 四 種 類 型 工 作 ( 湯 曉 霖 , 2001) :

一 、 事 務 性 工 作 : 是 目 前 人 數 最 多 、 彈 性 較 大 、 取 代 性 也 較 高 的 工 作 。 例 如 : 行 政 打 字 、 庶 務 歸 檔 、 會 計 、 總 機 接 待 、 市 調 人 員 、 催 收 人 員 、 電 話 行 銷 人 員 等 。

二 、 專 案 性 工 作 : 這 種 工 作 不 是 常 態 的 , 很 適 合 學 生 打 工 , 或 喜 歡 彈 性 上 班 的 人 。 例 如 : 年 節 郵 寄 DM、 會 計 部 門 年 度 結 算 、 展 覽 會 場 工 作 人 員 等 。

三 、 定 期 性 工 作 : 通 常 是 一 年 以 內 的 約 聘 人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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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專 業 性 工 作 : 適 合 具 專 業 技 能 與 技 術 的 人 員 。 例 如 : 筆 譯 、 口 譯 、 顧 問 、 工 程 師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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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人 力 派 遣 的 環 境 分 析

針 對 促 成 人 力 派 遣 持 續 受 到 重 視 及 不 斷 發 展 的 企 業 環 境 狀 況 , 茲 依 企 業 內 部 和 外 部 兩 大 類 分 別 進 行 探 討 分 析 。 壹 、 企 業 內 部 人 力 派 遣 的 發 展 環 境

企 業 在 決 定 組 織 運 作 的 人 力 需 求 時 必 須 從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開 始,如 此 才 能 精 準 避 免 花 費 不 必 要 的 人 力 成 本,使 得 人 盡 其 才,

人 力 資 源 得 以 充 分 利 用 。 而 一 般 在 人 力 規 劃 的 分 析 過 程 中 , 除 了 要 評 估 目 前 實 際 工 作 或 業 務 量 及 人 力 配 置 之 外 , 還 得 預 先 估 計 未 來 可 能 增 加 的 工 作 或 業 務 量 , 以 及 因 組 織 變 動 將 會 帶 來 的 人 力 結 構 改 變 , 以 達 到 成 本 掌 握 及 發 揮 勞 動 彈 性 的 目 的 。

影 響 企 業 採 用 人 力 派 遣 的 環 境 因 子 很 多 , 主 要 的 總 是 離 不 開 對 降 低 勞 動 成 本 以 及 追 求 勞 動 彈 性 化 的 需 求 或 壓 力 。

實 際 上 , 導 致 人 力 派 遣 業 興 起 的 驅 力 , 最 重 要 者 應 在 企 業 面 對 同 業 競 爭 及 產 業 變 動 的 壓 力 下 , 對 減 低 勞 動 成 本 與 彈 性 配 置 人 力 的 需 求 ( 陳 正 良 , 1994) 。 在 削 減 勞 動 成 本 方 面 , 基 於 傳 統 的 僱 用 關 係 下 , 僱 主 為 因 應 企 業 擴 張 的 需 求 而 必 須 僱 用 更 多 人 力 時 , 常 常 必 須 耗 費 大 量 的 時 間 與 金 錢 在 招 募 、 甄 選 , 甚 至 訓 練 上 。 這 些 都 造 成 大 量 的 成 本 堆 積 , 而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正 可 節 省 僱 主 此 一 方 面 的 困 擾 與 成 本 。 再 就 勞 動 彈 性 而 言 , 企 業 對 勞 動 力 之 使 用 需 求 , 原 與 工 作 或 業 務 量 密 切 關 連 而 呈 起 伏 波 動 狀 態 。 但 由 於 政 府 為 求 確 保 受 僱 者 之 安 定 就 業 及 工 會 為 謀 取 會 員 之 工 作 保 障 , 致 使 企 業 受 到 勞 動 法 規 及 團 體 協 約 之 僱 用 限 制 , 無 法 依 照 業 務 量 之 多 寡 變 動 而 適 切 增 減 所 僱 用 之 員 工 人 數 , 此 即 外 部 數 量 彈 性 或 僱 用 彈 性 之 僵 化 ( 陳 正 良 , 1994) 。 僱 主 可 以 透 過 派 遣 人 力 方 式 滿 足 對 特 殊 專 長 人 員 的 需 求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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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僱 主 也 可 以 利 用 人 力 派 遣 方 式 來 暫 時 彌 補 因 事 、 因 休 假 或 因 懷 孕 待 產 、 休 養 的 員 工 所 形 成 的 人 力 空 檔 , 不 僅 可 以 維 持 企 業 工 作 的 正 常 推 動 與 執 行 , 也 能 符 合 女 性 保 護 與 特 別 休 假 等 相 關 勞 動 法 令 的 規 定 。

除 此 之 外 , 企 業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的 考 量 , 尚 有 為 了 避 免 員 額 限 制 的 壓 力 、 人 力 的 調 整 、 因 應 業 務 增 減 需 求 、 取 得 特 殊 專 業 人 才 、 替 代 暫 缺 的 員 工 、 快 速 補 充 具 專 業 工 作 能 力 的 人 員 、 減 少 招 募 之 行 政 作 業 工 作 量 , 以 及 構 築 未 來 僱 用 正 職 員 工 之 橋 樑 等 ( 張 愷 倫 , 2001) 。

除 了 上 述 論 者 所 提 出 企 業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的 因 素 , 周 信 旗

( 2002) 更 詳 細 地 將 企 業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的 因 素 整 理 包 括 降 低 成 本 、 人 力 運 用 彈 性 化 、 減 輕 僱 主 責 任 等 三 方 面 :

( 一 ) 降 低 成 本 : 是 企 業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主 要 因 素 , 包 括 人 事 成 本 、 管 理 監 督 成 本 、 教 育 訓 練 成 本 , 以 及 減 少 招 募 與 甄 選 的 成 本 或 行 政 管 理 上 成 本 等 。 

1.  招 募 成 本:使 用 派 遣 員 工 的 優 點 之 一,是 將 招 募 及 甄 選 工 作 委 由 人 力 派 遣 業 承 擔 , 不 用 負 擔 招 募 及 甄 選 非 常 繁 複 的 工 作 , 可 以 簡 化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的 相 關 工 作 , 同 時 節 省 部 分 的 招 募 費 用 及 甄 選 成 本 。 

2.  行 政 管 理 成 本 : 使 用 派 遣 人 力 的 企 業 , 可 能 因 減 少 僱 用 經 常 性 員 工,而 降 低 行 政 管 理 監 督 成 本,減 少 繁 雜 的 行 政 工 作,

也 是 企 業 大 量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的 因 素 。 

3.  減 少 訓 練 成 本:人 力 派 遣 業 者 會 提 供 臨 時 性 的 勞 務 工 作 者 一 些 工 作 有 關 的 一 般 及 專 業 性 訓 練。Houseman(1997)曾 指 出 , 有 62%的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機 會,企 業 因 而 可 以 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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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訓 練 成 本 。

( 二 ) 人 力 運 用 彈 性 化 : 美 國 企 業 使 用 臨 時 性 的 派 遣 服 務 可 快 速 地 增 補 人 員 , 維 持 彈 性 的 人 力 資 源 調 度 , 使 企 業 季 節 性 的 僱 用 需 求 與 組 織 使 用 臨 時 性 的 人 力 運 用 獲 得 滿 足 。 

1.  季 節 性 的 僱 用 需 求 : 企 業 為 因 應 全 球 性 經 濟 的 競 爭 , 必 須 維 持 彈 性 的 人 力 資 源 調 度 , 面 對 季 節 性 週 期 生 產 需 求 時 , 採 用 臨 時 性 支 援 服 務 有 其 機 動 性 之 考 慮 在 內 。 

2.  臨 時 性 的 人 力 運 用 : 採 用 臨 時 性 人 力 運 用 以 面 對 缺 席 的 經 常 性 員 工 或 是 突 發 性 、 短 期 專 案 、 繁 忙 時 期 、 人 員 短 缺 時 期 及 時 間 壓 力 下 , 都 是 企 業 可 能 選 擇 採 用 人 力 派 遣 服 務 之 因 素 。

( 三 )減 輕 僱 主 責 任:使 用 人 力 派 遣 之 因 素 除 了 防 止 多 餘 僱 用、

緩 和 工 作 對 立 外,可 以 降 低 工 會 力 量,減 輕 僱 主 責 任,Thomson 

( 1995) 曾 認 為 , 企 業 藉 由 短 期 性 的 人 力 僱 用 , 可 減 少 解 僱 產 生 的 勞 資 爭 議 問 題 。

綜 合 上 述 探 討 , 我 們 可 以 瞭 解 企 業 僱 主 在 考 量 使 用 派 遣 人 力 時 , 會 優 先 考 慮 到 人 員 調 度 的 靈 活 度 問 題 、 降 低 勞 動 成 本 、 遞 補 空 缺 、 做 為 招 募 正 式 員 工 的 前 置 作 業 , 以 及 要 派 業 者 所 缺 乏 的 專 業 技 術 等 , 皆 是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 而 任 何 可 以 使 人 力 需 求 增 加 的 臨 時 性 因 素 , 和 可 以 使 勞 動 成 本 降 低 的 相 關 理 由 也 都 會 牽 動 到 企 業 對 派 遣 人 力 的 需 求 。

貳 、 促 成 人 力 派 遣 發 展 的 企 業 外 部 因 子 

Reilly( 1998)強 調,工 作 場 所 中 的 各 式 各 樣 彈 性 化 策 略 , 是 現 代 企 業 面 對 全 球 化 競 爭 時 必 要 採 行 的 , 但 這 對 企 業 並 非 只 有 商 業 利 益 考 量,也 隱 喻 有 僱 用 關 係 全 面 變 化 之 可 能( 林 旭 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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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雖 然 國 內 的 人 力 派 遣 正 處 於 引 進 的 初 期 階 段 , 派 遣 業 者 間 對 於 派 遣 勞 動 的 概 念 推 展 也 尚 待 努 力 , 大 部 份 派 遣 業 者 仍 然 樂 觀 表 示 , 派 遣 勞 動 未 來 將 會 成 為 暫 時 性 僱 用 安 排 的 新 趨 勢 , 其 原 因 主 要 包 括 : 企 業 因 應 不 景 氣 派 遣 勞 動 需 求 增 加 、 工 作 者 之 勞 動 意 識 與 工 作 型 態 的 改 變 以 及 工 作 彈 性 等 概 念 的 普 及

( 蔡 博 全 , 2000) 。 然 而 , 由 於 勞 工 意 識 抬 頭 , 政 府 保 護 勞 工 的 法 令 日 益 增 多 , 如 : 退 休 金 提 撥 、 資 遣 費 等 的 負 擔 , 造 成 僱 主 經 營 成 本 增 加 , 僱 主 乃 趨 於 減 少 長 期 僱 用 的 正 職 員 工 , 改 採 人 力 派 遣 的 方 式 獲 取 所 需 的 勞 動 力 ,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逃 避 勞 動 法 令 課 予 僱 主 的 多 種 責 任 ( 鄭 津 津 , 1998) 。 林 修 全 ( 2003) 也 指 出 , 透 過 使 用 派 遣 人 員 能 重 塑 企 業 文 化 。 當 企 業 經 營 方 向 改 變 時 , 自 然 會 調 整 營 運 方 針 , 為 了 節 省 人 力 成 本 往 往 會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 再 者 , 企 業 如 有 購 併 或 聯 盟 計 畫 , 為 了 因 應 購 併 或 聯 盟 之 前 人 力 縮 減 的 策 略 , 通 常 會 以 派 遣 人 員 補 充 因 階 段 性 流 動 所 造 成 的 人 力 不 足 ( 吳 炳 耀 , 2000) 。

至 於 促 成 人 力 派 遣 發 展 的 企 業 外 部 因 子 主 要 為 何 ? 大 致 可 歸 諸 於 以 下 三 方 面 :

一 、 服 務 經 濟 的 發 展

現 在 社 會 逐 漸 轉 變 為 以 一 個 服 務 導 向 的 社 會 , 就 業 結 構 也 逐 漸 轉 變 為 服 務 業 為 主 ; 傳 統 的 製 造 業 就 業 人 口 持 續 減 少 , 產 生 所 謂 的 服 務 經 濟( Service Economy)。成 之 約( 1999 )指 出 , 在 服 務 經 濟 中 , 人 力 資 源 的 運 用 更 講 求 彈 性 化 , 勞 工 區 分 為 核 心 與 非 核 心 勞 工 的 現 象 更 為 明 顯 ; 核 心 勞 工 從 事 的 是 一 些 全 時 工 作 , 工 資 、 福 利 與 升 遷 機 會 受 到 保 障 。 非 核 心 勞 工 則 從 事 一 些 臨 時 性 的 工 作 , 勞 動 條 件 和 福 利 較 核 心 勞 工 不 受 到 保 障 。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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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以 這 樣 區 分 , 並 不 一 定 是 核 心 勞 工 與 企 業 一 定 關 係 密 切 或 者 非 核 心 勞 工 與 企 業 組 織 一 定 無 關 。 而 是 與 企 業 對 勞 工 的 需 要 性、方 便 性 和 重 要 性 有 關。派 遣 人 力 能 夠 提 供 企 業 彈 性 的 空 間,

讓 企 業 能 夠 依 據 市 場 狀 況 調 整 勞 動 力 的 運 用 。 因 此 , 人 力 派 遣 遂 成 為 企 業 成 本 控 制 的 重 要 機 制 。

傳 統 上 的 及 時 化 生 產 ( just­in  time  manufacturing) 的 觀 念 已 經 改 變 成 了 及 時 化 聘 僱 ( just­in time employment) 。 這 種 情 況 反 應 在 服 務 部 門 特 別 明 顯 ( 成 之 約 , 1998) 。

二 、 人 力 的 供 給 與 需 求

就 市 場 需 求 面 而 言 , 國 際 市 場 競 爭 日 趨 激 烈 、 經 濟 不 景 氣 所 產 生 的 利 潤 大 幅 下 降 , 致 使 企 業 僱 主 不 願 再 付 出 高 額 成 本 , 而 欲 將 企 業 員 工 人 數 控 制 在 一 定 的 規 模 , 且 不 必 隨 景 氣 變 動 而 調 整 人 力。其 次,企 業 使 用 派 遣 人 力 可 以 節 省 聘 僱 與 解 僱 成 本,

尤 其 當 世 界 各 國 普 遍 都 有 所 謂 聘 僱 安 全 的 法 規 存 在 時 , 聘 僱 派 遣 員 工 的 交 易 成 本 必 然 是 少 於 聘 僱 與 解 僱 勞 工 的 成 本 。 此 外 , 僱 主 可 以 透 過 人 力 派 遣 的 方 式 滿 足 對 特 殊 專 長 人 員 的 需 求 , 以 避 免 專 職 人 員 的 聘 僱 和 達 到 節 省 勞 動 成 本 的 目 的 。 林 秀 如

( 2002)認 為,運 用 派 遣 員 工 的 長 期 成 本 會 獲 得 節 省,如 聘 僱 、 解 僱 與 訓 練 等 成 本 。 因 此 , 現 今 企 業 對 人 力 資 源 規 畫 以 及 人 事 成 本 的 考 量 都 格 外 地 精 打 細 算 。

另 孫 茄 綾 ( 2001) 亦 指 出 有 關 企 業 運 用 人 力 派 遣 在 人 力 需 求 層 面 的 因 子 包 括 有 : 

1.  季 節 性 訂 單 增 加 所 衍 生 的 人 力 需 求 , 但 既 有 組 織 編 制 考 量 下 , 部 分 職 務 尚 不 需 成 為 常 設 人 力 。 

2.  職 務 專 業 技 術 在 原 有 員 工 身 上 培 養 不 易 , 組 織 卻 需 求 殷 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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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時 間 緊 迫 度 的 考 量 下 , 以 人 力 派 遣 手 法 引 進 此 技 術 人 才 , 作 為 內 部 技 術 移 轉 。 

3.  組 織 所 需 的 專 業 技 術 為 短 期 期 間,但 是 組 織 自 行 培 養 期 卻 又 需 一 段 時 間 , 在 考 量 教 育 訓 練 成 本 下 , 故 以 人 力 派 遣 做 雙 贏 決 策 。 

4.  企 業 外 部 性 因 素 如 組 織 面 臨 突 發 性 和 非 常 態 的 團 隊 工 作 要 求 , 以 人 力 派 遣 來 因 應 新 工 作 職 務 的 產 生 。 

5.  企 業 因 人 員 異 動 , 接 替 期 緊 迫 , 甚 至 無 具 備 職 務 需 求 的 交 接 人 手 , 以 人 力 派 遣 來 應 付 其 緊 迫 性 。 

6.  短 期 人 力 短 缺 , 其 組 織 整 體 工 作 需 暫 時 調 節 , 但 考 量 其 職 務 專 長 無 法 移 轉 給 相 關 人 員,故 以 派 遣 相 似 能 力 的 人 員 做 應 變 處 理 。

而 就 市 場 供 給 面 而 言 , 價 值 觀 的 改 變 使 得 新 新 世 代 的 勞 動 力 不 願 只 是 侷 限 在 固 定 時 間 的 典 型 工 作 型 態 , 而 希 望 選 擇 工 作 時 間 較 自 由 彈 性 的 非 典 型 工 作 型 態 。 因 此 , 有 一 些 工 作 條 件 較 為 弱 勢 的 工 作 者 會 考 慮 透 過 派 遣 方 式 的 工 作 性 質 , 作 為 尋 求 穩 定 與 長 期 工 作 的 跳 板 。 對 這 類 工 作 者 而 言 , 可 以 減 少 求 職 所 需 付 出 的 時 間 和 金 錢 。 其 次 , 對 於 工 作 條 件 較 差 的 員 工 , 將 工 作 契 約 視 為 一 種 互 惠 模 式 , 而 沒 有 道 德 良 心 的 顧 慮 , 這 類 型 工 作 者 多 為 高 級 技 術 人 員 , 往 往 可 以 透 過 其 特 殊 專 才 向 要 派 企 業 領 取 高 薪 , 不 需 要 花 時 間 尋 找 長 期 性 和 穩 定 性 工 作 ( 成 之 約 、 鄭 津 津 , 2000) 。

另 外 , 孫 茄 綾 ( 2001) 又 依 人 力 的 供 給 層 面 指 出 企 業 採 用 派 遣 人 力 的 外 部 因 子 有 : 

1.  勞 工 意 識 的 日 漸 抬 頭 , 引 起 人 事 周 邊 成 本 的 相 對 增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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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 元 的 工 作 價 值 觀 時 代 來 臨 , 員 工 忠 誠 度 降 低 而 引 起 的 供 給 變 化 。 

3.  人 口 出 生 率 的 逐 年 下 降 , 使 得 勞 動 人 口 日 漸 減 少 。 三 、 勞 動 市 場 彈 性 化

所 謂 勞 動 市 場 彈 性 化 , 係 指 為 了 因 應 全 球 化 競 爭 , 以 及 日 趨 嚴 重 的 失 業 問 題 , 尊 重 勞 動 市 場 的 價 格 機 能 , 使 人 力 資 源 配 置 能 隨 著 產 品 市 場 需 求 的 變 動 而 快 速 調 整 , 以 提 高 人 力 資 源 的 運 用 效 率 ( 成 之 約 , 1999) 。

根 據 以 上 文 獻 , 所 分 析 之 企 業 內 外 部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的 原 因 , 研 究 者 參 考 張 愷 倫 ( 2001) 的 研 究 , 重 新 歸 納 並 整 理 出 不 同 論 者 曾 提 出 的 論 點 , 如 表 2­1所 示 。

表 2­1  相 關 論 者 評 論 企 業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的 因 素

論 者 論 點 

(1)政 府 勞 工 法 規 日 益 增 多 

(2)社 會 普 遍 對 員 工 福 利 之 需 求 愈 趨 提 高  Willey(1988) 

(3)僱 主 為 求 管 理 上 的 方 便  (1)臨 時 性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的 需 求  Houseman  和  Osawa(1988) 

(2)成 本 節 省 因 素  (1)快 速 填 補 空 缺  (2)精 簡 員 額 

(3)填 補 短 暫 用 人 需 要  (4)避 免 裁 員 影 響 員 工 士 氣  Pfeffer(1994) 

(5)減 少 費 用 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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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續 )

論 者 論 點 

(1)市 場 競 爭 激 烈 , 企 業 必 須 尋 求 成 本 之 降 低 陳 正 良 (1994) 

(2)企 業 因 為 業 務 量 波 動 而 不 需 僱 傭 經 常 性 人 力  (1)滿 足 勞 動 彈 性 

(2)專 業 人 力 需 求 

(3)配 合 人 力 精 簡 作 為 控 制 組 織 員 額 手 段  (4)替 代 休 假 的 正 職 員 工 

(5)保 護 核 心 人 員  (6)遴 選 正 職 人 員 手 段  (7)節 省 勞 動 成 本  Axel(1995) 

(8)減 輕 不 必 要 的 行 政 管 理 實 務 

(1)臨 時 性 業 務 量 增 加 &短 期 專 案 所 需 的 人 力  (2)代 替 缺 席 的 正 式 員 工 

(3)組 織 缺 乏 某 些 特 殊 技 能 的 專 業 人 員  Segal  和  Sullivan(1997) 

(4)降 低 人 事 成 本  (1)成 本 考 量  (2)彈 性 化 安 排 

(3)緩 和 僱 員 不 足 的 情 況  (4)回 應 顧 客 的 需 要  (5)因 應 核 心 業 務 需 要  (6)僱 員 重 置 

Jette  和  Dixon(1998) 

(7)使 用 上 的 效 率 考 量 鄭 津 津 (1998)  (1)勞 工 意 識 抬 頭

(17)

表 2­1( 續 )

論 者 論 點 

(2)政 府 保 護 勞 工 法 令 影 響 鄭 津 津 (1998) 

(3)僱 主 可 逃 避 該 負 之 責 任 

(1)降 低 長 期 的 固 定 成 本 和 招 募 徵 選 的 費 用  (2)增 加 人 力 僱 傭 和 管 理 彈 性 

(3)迎 合 客 戶 和 企 業 特 殊 需 求 

(4)減 少 繁 雜 行 政 事 務 和 時 間 的 浪 費  (5)提 高 員 工 福 利

簡 建 忠 (1999) 

(6)解 決 員 工 再 訓 練 問 題  (1)因 應 季 節 性 的 需 求  (2)補 充 技 能 

Mcclurg(1999) 

(3)企 業 在 特 殊 的 計 劃 上 對 專 業 的 需 求  (1)人 力 彈 性 的 供 給 以 符 合 變 化 性 的 需 求  (2)取 得 特 殊 的 專 業 人 才 

(3)企 業 緊 縮 控 制 企 業 自 行 聘 僱 員 工 的 人 數  (4)替 代 缺 席 的 員 工 

(5)緩 衝 核 心 員 工 的 不 足  (6)瀏 覽 未 來 僱 用 員 工 的 人 選  (7)控 制 福 利 成 本

吳 若 萱 (2000) 

(8)減 少 行 政 作 業 工 作  (1)企 業 購 併

吳 炳 耀 (2000) 

(2)採 取 策 略 聯 盟 蔡 博 全 (2000)  (1)節 省 人 事 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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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續 )

論 者 論 點 

(2)支 援 突 增 的 業 務 量  (3)員 額 的 限 制 

(4)尋 找 長 期 性 員 工 

(5)代 替 休 假 、 生 病 的 員 工  (6)特 殊 計 畫 的 需 求

蔡 博 全 (2000) 

(7)人 事 調 度 的 靈 活 度  (1)人 員 調 度 較 為 靈 活  (2)降 低 成 本 

(3)作 為 招 募 正 職 員 工 的 橋 樑  (4)遞 補 請 假 或 離 職 員 工 空 缺 李 元 隆 (2000) 

(5)需 要 專 業 技 術 或 特 殊 設 備  (1)降 低 成 本 

(2)人 力 運 用 彈 性 化 周 信 旗 (2002) 

(3)減 輕 僱 主 責 任  (1)控 制 整 體 人 事 成 本  (2)替 代 性 職 務 空 缺  (3)調 節 季 節 性 人 力 需 求  (4)需 要 特 殊 專 業 人 才  (5)篩 選 未 來 的 正 式 員 工 吳 麗 雪 (2003) 

(6)減 少 行 政 作 業 工 作  (1)控 制 整 體 人 事 成 本 林 修 全 (2003) 

(2)替 代 性 職 務 空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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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續 )

論 者 論 點 

(3)調 節 季 節 性 人 力 需 求  (4)需 要 特 殊 專 業 人 才  (5)篩 選 未 來 的 正 式 員 工  (6)減 少 行 政 作 業 工 作 林 修 全 (2003) 

(7)重 塑 組 織 文 化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張 愷 倫 ( 2001), 人 力 派 遣 業 之 跨 國 性 比 較 ­­­以 在 台 執 業 之 人 力 派 遣 業 者 為 例 , 頁 18。

參 、 企 業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之 效 益

針 對 企 業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後 預 期 所 得 到 的 效 益 。 根 據 廖 晟 堃

( 2004) 曾 指 出 , 要 派 企 業 的 希 望 獲 致 的 效 益 為 :  1.  降 低 固 定 的 人 事 成 本 和 招 募 甄 選 的 成 本 。 

2.  人 力 彈 性 化 的 供 給 , 較 符 合 變 動 的 需 求 。  3.  迎 合 客 戶 和 企 業 特 殊 需 求 。 

4.  符 合 核 心 業 務 需 要 。 

5.  解 決 員 工 再 訓 練 的 問 題 。

另 外 , 孫 茄 綾 ( 2001) 也 指 出 企 業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策 略 運 用 後 , 會 為 要 派 企 業 帶 來 以 下 裨 益 : 

1.  良 性 的 競 爭 會 帶 來 員 工 忠 誠 度 的 相 對 提 升

因 為 派 遣 員 工 擁 有 的 專 業 職 務 能 力 與 現 行 編 制 內 的 員 工 相 去 不 大 , 在 內 部 公 平 性 作 用 比 較 下 , 原 來 以 激 勵 員 工 為 出 發 點 所 設 計 的 福 利 政 策 , 因 為 失 去 預 期 心 理 效 果 而 被 淡 化 , 在 導 入 派 遣 人 力 後 , 企 業 給 予 的 實 質 獎 勵 重 新 被 珍 惜 , 能 給 予 正 職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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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適 度 的 提 醒。例 如:年 終 獎 金、教 育 訓 練 的 公 費 申 請 …… 等 。  2.  維 持 組 織 中 保 有 競 爭 核 心 能 力 的 高 效 能 團 隊

在 組 織 中 為 維 持 組 織 運 作 順 暢 , 在 控 制 合 理 的 人 事 相 關 成 本 下 , 又 可 妥 善 應 付 人 力 需 求 的 窘 境 。 

3.  降 低 同 一 職 務 人 力 的 重 置 成 本

因 為 派 遣 公 司 的 人 力 招 募 素 質 及 遞 補 時 效 , 為 其 增 加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 面 對 流 動 性 高 的 職 務 人 力 需 求 , 則 以 人 力 派 遣 手 法 來 巧 妙 補 齊 缺 口。例 如,業 務 推 廣 人 員、高 度 技 術 人 才 …… 等 。  4.  降 低 人 資 部 門 的 負 荷 量 及 其 管 理 成 本

企 業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後 , 招 募 作 業 著 重 在 組 織 核 心 人 力 上 面 , 大 幅 提 升 人 資 部 門 對 組 織 的 貢 獻 及 效 益 。

綜 言 之 , 企 業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最 主 要 優 點 為 :  1.  迅 速 解 決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 

2.  節 省 用 人 成 本 

3.  使 人 力 資 源 利 用 在 核 心 業 務 上 。

因 此 , 本 研 究 將 企 業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預 期 帶 來 的 改 善 效 益 歸 納 為 三 大 方 面 :

一 、 組 織 方 面

管 理 大 師 韓 第 在 《 大 象 與 跳 蚤 》 一 書 中 指 出 , 未 來 經 濟 型 態 的 主 角,將 是「 大 象 」( 企 業 )與 跳 蚤( 個 人 )的 混 合 型 態 , 由 於 各 項 競 爭 激 烈,使 得 企 業 不 斷 精 簡、專 注 於 核 心 業 務 工 作。 

IBM 現 任 執 行 長 葛 斯 納( Lou Gerstner)指 出, 關 鍵 在 於 透 過 組 織 改 造 、 重 新 塑 造 企 業 文 化 、 掃 除 官 僚 習 氣 和 改 變 薪 酬 結 構 等 管 理 方 式 , 以 及 進 行 策 略 轉 型 ( 林 修 全 ,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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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節 省 成 本 方 面

根 據 104人 力 銀 行,人 力 派 遣 部 經 理 吳 麗 雪 指 出,企 業 運 用 人 力 派 遣 實 務 上 可 以 節 省 20% 到 30% 的 整 體 人 事 成 本 ( 林 修 全 , 2003) , 其 中 包 括 招 募 成 本 、 勞 動 成 本 、 行 政 管 理 成 本 、 員 工 再 訓 練 成 本 以 及 員 工 資 遣 費 用 。

三 、 人 力 彈 性 方 面

企 業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除 了 可 以 運 用 專 業 、 專 案 所 需 人 力 之 外 , 也 可 以 滿 足 組 織 季 節 性 或 臨 時 性 的 人 力 需 求 , 有 些 企 業 也 運 用 派 遣 人 力 視 為 遴 選 正 職 員 工 的 途 徑 , 甚 至 將 派 遣 人 力 視 為 遞 補 休 假 員 工 的 人 力 缺 口 , 使 企 業 能 夠 靈 活 調 度 人 力 資 源 的 運 用 。

肆 、 小 結

綜 合 以 上 文 獻 所 探 討 之 企 業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種 種 內 外 部 因 素 , 以 及 企 業 對 採 用 人 力 派 遣 預 期 帶 來 的 效 益 , 本 研 究 將 其 歸 納 成 四 大 層 面,如 表 2­2所 示,作 為 後 續 發 展 研 究 架 構 之 依 據 。

表 2­2  企 業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因 素 統 整

層 面 因 素 

1. 供 給 需 求 因 素  2. 經 濟 景 氣 低 迷  3. 政 府 法 規 影 響 一 、 市 場 層 面 

4. 產 業 結 構 變 遷  1. 組 織 規 模 變 動 二 、 組 織 層 面  2. 企 業 策 略 改 變 

3. 重 塑 企 業 文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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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續 )

層 面 因 素 

4. 企 業 購 併 或 策 略 聯 盟  5. 減 少 行 政 工 作 量 二 、 組 織 層 面 

6. 減 輕 僱 主 責 任  1. 招 募 成 本  2. 勞 動 成 本  3. 管 理 成 本  4. 資 遣 費 用 三 、 成 本 層 面 

5. 訓 練 成 本 

1. 專 案 所 需 之 人 力 

2. 季 節 性 或 臨 時 性 人 力 需 求  3. 正 職 員 工 遴 選 途 徑 

4. 替 代 職 務 空 缺 四 、 彈 性 層 面 

5. 人 事 調 度 靈 活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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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人 力 派 遣 實 務 現 況 分 析

台 灣 人 力 派 遣 的 發 展 歷 程 , 從 有 觀 念 開 始 , 時 至 今 日 , 看 的 到 顯 著 性 趨 勢 、 成 為 市 場 潮 流 , 歷 程 迄 今 大 約 耗 時 了 大 約 15  年 的 時 間 。 茲 針 對 其 發 展 現 況 , 依 派 遣 產 業 與 職 務 人 力 結 構 企 業 面 臨 問 題 與 衝 擊 , 以 及 企 業 應 對 方 法 等 探 討 如 后 。

壹 、 派 遣 產 業 與 職 務 人 力 結 構

依 據 《 人 力 派 遣 大 革 命 》 一 書 中 提 及 , 2004年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的 資 料 顯 示 , 經 勞 委 會 發 給 許 可 證 的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公 司 , 自  1990年 至 2004年 5月,扣 除 撤 銷、終 止、停 業 公 司,目 前 存 在 家 數 約 800多 家 。 派 遣 員 工 人 數 達 500人 以 上 者 的 產 業 內 主 力 廠 商 家 數 約 30~40家,國 內 目 前 較 知 名 的 廠 商 如:才 庫 人 力、藝 珂 、 萬 寶 華 、 保 優 美 , ……等 公 司 ( 楊 朝 安 , 2004) 。

根 據 2004年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國 內 的 部 份 時 間 工 作 者 ( 一 週 工 作 時 間 低 於 40 小 時 ) , 從 1992 年 的 5% 成 長 至 2002 年 的  7.29% 。 台 灣 企 業 中 , 累 計 到 2003 年 , 使 用 派 遣 人 力 的 要 派 企 業 比 率 為 3.25%。 而 根 據 104人 力 銀 行 的 統 計 , 也 發 現 , 2004年 在 104網 站 上 登 錄 的 派 遣 人 力 平 均 一 個 月 約 300個 , 2005年 則 提 高 到 500 個 , 是 2004 年 的 1.6 倍 ; 而 在 派 遣 職 務 方 面 , 根 據 104  人 力 派 遣 中 心 最 新 統 計 , 目 前 派 遣 人 力 屬 行 政 、 客 服 、 工 程 師 等 白 領 的 派 遣 人 力 約 七 、 八 萬 人 , 加 上 保 全 、 清 潔 等 藍 領 的 派 遣 人 力 , 約 有 二 十 多 萬 人 。

湯 曉 霖 ( 2001) 指 出 , 台 灣 的 派 遣 人 力 市 場 有 日 漸 成 長 的 趨 勢 , 目 前 在 經 濟 部 登 記 的 人 力 派 遣 公 司 約 有 一 千 多 家 。 在 台 灣 , 使 用 派 遣 服 務 的 企 業 大 多 數 以 外 商 投 資 的 國 際 性 企 業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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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蔡 博 全 ( 2000) 也 指 出 , 國 內 派 遣 業 務 的 發 展 集 中 在 服 務 業 , 採 用 企 業 大 部 分 為 外 商 公 司 , 約 佔 26%, 且 這 些 外 商 公 司 多 是 屬 於 規 模 比 較 大 、 福 利 比 較 好 的 公 司 。 主 要 是 因 為 這 些 企 業 的 母 公 司 也 都 已 經 採 用 派 遣 人 力 多 年 , 彈 性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能 為 其 企 業 帶 來 快 速 市 場 反 應 的 應 變 力 , 以 保 有 其 人 事 成 本 的 競 爭 力 。 此 種 母 公 司 的 經 驗 推 動 了 在 台 外 商 企 業 對 派 遣 人 力 且 較 高 的 接 受 度 。

在 台 灣 , 派 遣 性 質 的 工 作 有 地 域 上 的 明 顯 分 別 。 北 部 以 服 務 業,尤 其 是 金 融 服 務 業 為 主;而 中 南 部 則 以 傳 統 產 業 居 多( 許 慈 倩,2003)。台 灣 的 大 型 企 業 公 司 為 了 因 應 經 濟 不 景 氣 以 及 勞 退 新 制 上 路 , 幾 乎 都 已 經 引 進 派 遣 人 力 。 包 括 : 銀 行 業 、 保 險 業 、 電 腦 相 關 產 業 、 通 訊 業 、 製 造 業 , 以 及 未 來 前 景 持 續 看 好 的 服 務 業 ( 吳 若 萱 , 2001) 。

從 「 台 灣 地 區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中 高 齡 勞 工 及 派 遣 人 力 調 查 」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 1996) , 根 據 此 報 告 中 , 可 以 對 台 灣 人 力 派 遣 業 的 使 用 狀 況 略 窺 一 二 。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服 務 業 在 使 用 派 遣 員 工 的 比 率 上 ( 4.39% ) 略 高 於 製 造 業 ( 3.66% ) 。 服 務 業 中 以 運 輸 、 倉 儲 及 通 訊 業 ( 佔 5.36% ) 和 商 業 ( 佔 4.96% ) 的 僱 用 比 率 較 高 。 據 許 妙 穗 ( 2001) 的 研 究 發 現 , 國 內 派 遣 業 者 的 客 戶 群 中 , 以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比 例 最 高 , 佔 50%, 其 次 是 製 造 業

( 38.9%) 、 金 融 保 險 業 ( 36.1%) 與 工 商 服 務 業 ( 22.2%) 。 而 在 職 務 技 能 方 面 , 根 據 「 台 灣 地 區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中 高 齡 勞 工 及 派 遣 人 力 調 查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1996)結 果 顯 示,1995  年 十 二 月 派 遣 事 業 單 位 僅 佔 4.11% , 其 中 派 遣 專 業 人 員 及 技 術 人 員 的 事 業 單 位 總 計 在 六 成 以 上 , 服 務 性 及 行 政 性 人 員 居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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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業 員 則 最 少 ( 佔 5.31% ) 。 而 至 2003年 為 止 , 派 遣 工 作 內 容 中 , 仍 以 行 政 及 總 務 占 最 大 宗 , 業 務 貿 易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派 遣 比 例 也 逐 步 上 揚 ( 林 修 全 , 2003) 。

蔡 博 全 ( 2000) 的 研 究 發 現 , 派 遣 工 作 的 類 型 包 括 : 行 政 庶 務 人 員 、 助 理 人 員 、 秘 書 、 總 機 接 待 人 員 、 會 計 人 員 、 招 募 甄 選 人 員 、 電 話 行 銷 人 員 、 客 服 人 員 , 以 及 資 料 填 寫 整 理 人 員 等 。 在 台 灣 人 力 派 遣 工 作 仍 以 基 層 行 政 管 理 及 電 話 服 務 的 職 務 為 主 , 已 使 用 的 職 務 如 : 秘 書 、 資 料 輸 入 人 員 、 助 理 、 電 話 市 調 人 員、客 戶 服 務 人 員、會 計 人 員、人 力 資 源 人 員、訓 練 專 員 、 市 場 行 銷 人 員 、 程 式 設 計 人 員 、 系 統 安 裝 人 員 等 ( 吳 若 萱 ,  2001) 。 李 元 隆 ( 2000) 則 發 現 派 遣 工 作 的 型 態 , 除 了 行 政 助 理 、 人 事 助 理 、 作 業 員 、 總 機 、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 秘 書 、 簿 記 員 等 行 政 性 或 工 業 性 的 工 作 外 , 亦 有 專 業 面 談 者 、 經 理 人 、 工 程 師 及 其 它 專 業 人 員 如 看 護 工 等 僱 用 型 態。另 外,許 妙 穗( 2001)

以 派 遣 公 司 為 對 象 , 調 查 正 接 受 派 遣 的 人 員 所 擔 任 的 職 務 種 類 中 , 從 事 最 多 的 職 務 種 類 是 行 政 類 人 員 , 佔 51.01%, 其 次 是 專 業 性 人 員 ( 25.96%)、 工 業 性 人 員 ( 11.99%)。 綜 合 上 述 相 關 的 研 究 資 料 顯 示 , 人 力 派 遣 業 務 的 工 作 型 態 , 是 以 行 政 事 務 性 質 的 比 例 佔 大 多 數 。

除 了 職 務 本 身 的 考 量 , 企 業 對 派 遣 人 員 需 求 時 間 也 相 當 具 有 彈 性 , 短 到 幾 個 小 時 , 長 至 無 定 期 終 止 時 間 的 工 作 都 有 。 若 依 據 派 遣 時 間 來 區 分 可 分 為 : 

1. 短 期 派 遣

如 季 節 性 的 需 求 、 新 展 品 推 廣 或 促 銷 、 臨 時 性 人 員 缺 乏 、 員 工 請 產 假 或 年 假 等 。 工 作 期 間 從 一 個 月 到 不 超 過 半 年 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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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長 期 派 遣

長 期 性 的 需 求 , 原 則 上 以 超 過 六 個 月 的 期 間 稱 之 。 台 灣 目 前 的 人 力 派 遣 市 場 上 , 派 遣 員 工 來 源 大 致 上 又 可 以 區 分 為 四 類

( 吳 若 萱 , 2001) : 

(1)初 入 職 場 者:剛 從 學 校 畢 業 的 職 場 新 鮮 人 投 入 職 場,找 尋 派 遣 工 作 機 會 累 積 工 作 經 驗,作 為 日 後 工 作 機 會 的 跳 板 。 

(2)轉 職 中 者:有 些 人 在 工 作 一 段 時 間 之 後,常 會 考 慮 到 是 否 繼 續 從 事 現 行 的 行 業 或 者 更 換 行 業 別 。 派 遣 的 工 作 有 機 會 可 以 讓 員 工 被 派 遣 到 不 同 產 業 、 不 同 工 作 環 境 中 , 讓 他 們 在 工 作 中 觀 察 自 己 的 傾 向 , 對 未 來 工 作 的 投 入 , 較 能 做 出 正 確 的 選 擇 。 

(3)二 度 就 業 者:例 如 婦 女 在 小 孩 長 大 後,有 意 再 投 入 職 場 者 , 會 先 進 入 派 遣 工 作 行 列 適 應 職 場 生 活 。 

(4)退 休 者:這 些 人 具 有 非 常 豐 富 的 工 作 經 驗,是 人 力 派 遣 業 市 場 上 很 好 的 資 源 。 目 前 所 佔 的 比 例 是 四 種 之 中 最 少 數 的 。

貳 、 要 派 企 業 採 用 人 力 派 遣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與 衝 擊

人 力 派 遣 不 屬 於 企 業 核 心 勞 務 的 一 部 份 , 故 當 企 業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時 , 必 然 會 對 企 業 產 生 正 反 兩 面 的 影 響 。 從 前 述 的 文 獻 探 討 發 現 許 多 的 研 究 指 出 人 力 派 遣 的 正 面 效 益 , 在 於 可 以 降 低 勞 動 成 本 和 增 加 勞 動 彈 性 。 但 是 , 現 今 由 於 人 力 派 遣 仍 缺 乏 明 確 的 法 律 規 範。因 此,所 可 能 引 發 複 雜 的 勞 資 關 係、高 流 動 率 、 員 工 向 心 力 不 足 、 就 業 歧 視 的 問 題 , 都 可 能 使 企 業 蒙 受 重 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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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 失 。 所 以 , 人 力 派 遣 雖 有 節 省 勞 動 成 本 與 增 加 勞 動 彈 性 的 功 能 , 但 也 可 能 因 為 一 些 衍 生 性 問 題 而 使 企 業 產 生 間 接 成 本 或 對 生 產 力 有 負 面 影 響 。

派 遣 觀 念 未 普 及 , 是 造 成 國 內 在 人 力 派 遣 業 務 推 廣 上 的 困 難 度 。 有 業 者 表 示 , 由 於 派 遣 觀 念 的 未 普 及 , 以 致 勞 工 投 入 派 遣 業 意 願 低 , 對 於 派 遣 工 作 的 接 受 度 並 不 高 , 往 往 造 成 招 募 時 的 困 難,導 致 人 才 不 足 的 現 象( 蔡 博 全,2000)。蔡 博 全( 2000)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 有 些 派 遣 業 者 認 為 要 派 企 業 才 是 派 遣 員 工 真 正 的 僱 主 , 派 遣 業 者 僅 僅 擔 任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角 色 ; 而 有 些 業 者 則 會 認 為 自 己 才 是 派 遣 員 工 的 僱 主 , 要 派 企 業 對 於 派 遣 員 工 僅 有 工 作 指 揮 權 而 已 。 基 於 要 派 業 者 與 派 遣 業 者 在 認 知 上 的 差 距 , 也 形 成 派 遣 業 務 推 展 的 阻 礙 。

至 於 人 力 派 遣 對 要 派 企 業 經 營 可 能 帶 來 的 影 響 , 主 要 包 括

( 林 素 貞 , 2001) :  一 、 勞 資 關 係 惡 化

人 力 派 遣 對 勞 資 關 係 的 影 響 , 大 致 可 以 區 分 為 個 別 勞 資 關 係 和 集 體 勞 資 關 係 的 影 響 。 在 個 別 勞 資 關 係 方 面 , 企 業 可 以 在 不 需 負 擔 任 何 資 遣 費 用 或 解 僱 責 任 下 , 輕 易 切 斷 與 派 遣 員 工 之 間 的 關 係 , 派 遣 員 工 的 工 作 時 間 與 安 全 權 益 的 維 護 可 能 會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響 ; 據 成 之 約 ( 1999) 指 出 , 由 於 非 典 型 勞 工 所 從 事 的 大 部 分 是 一 般 性 例 行 性 工 作 , 其 勞 動 條 件 往 往 不 比 公 司 正 式 員 工 佳 , 容 易 產 生 同 工 不 同 酬 的 現 象 ,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導 致 要 派 企 業 勞 動 條 件 的 惡 化 。

在 集 體 勞 資 關 係 方 面 , 人 力 派 遣 由 於 勞 動 條 件 的 影 響 , 態 度 與 行 為 上 也 較 不 如 正 式 員 工 積 極 , 難 以 進 行 團 體 協 商 。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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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大 量 的 派 遣 員 工 也 可 能 使 得 工 會 運 作 更 加 窒 礙 難 行 。 二 、 降 低 正 職 員 工 忠 誠 度

對 正 職 員 工 而 言 , 當 企 業 大 量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員 工 時 , 可 能 讓 正 職 員 工 在 工 作 上 感 到 受 威 脅 , 因 而 產 生 心 理 上 的 危 機 和 不 安 全 感 , 於 是 對 於 企 業 的 忠 誠 度 與 向 心 力 產 生 負 面 的 效 果 , 間 接 影 響 到 工 作 品 質 和 企 業 整 體 利 潤 。

三 、 降 低 員 工 工 作 士 氣

派 遣 員 工 並 沒 有 升 遷 、 績 效 等 壓 力 , 加 上 薪 資 福 利 待 遇 較 低 , 雖 然 政 府 已 經 開 始 日 趨 重 視 派 遣 人 力 的 相 關 問 題 , 但 還 是 缺 乏 明 定 法 令 來 規 範 和 保 護 派 遣 員 工 的 福 利 及 待 遇 問 題 , 容 易 因 為 自 信 心 低 落 而 造 成 工 作 效 率 不 彰 。 企 業 內 正 職 員 工 的 工 作 士 氣 也 容 易 受 到 影 響 , 造 成 整 體 工 作 績 效 低 落 。

四 、 影 響 工 作 團 隊 的 有 效 運 作

企 業 使 用 派 遣 員 工 進 入 工 作 團 隊 , 不 僅 會 影 響 原 有 的 工 作 團 隊,也 因 為 派 遣 員 工 是 短 期 性 工 作,當 他 們 開 始 適 應 團 隊 時,

可 能 就 要 離 開 團 隊 。 人 員 進 出 團 隊 頻 繁 , 對 工 作 團 隊 的 協 調 產 生 極 大 的 威 脅 , 進 而 影 響 到 團 隊 中 正 職 員 工 的 生 產 力 和 減 低 團 隊 的 績 效 。

五 、 形 成 正 職 員 工 和 派 遣 員 工 相 互 敵 視

派 遣 員 工 由 於 本 質 上 就 被 歸 為 外 來 者 , 當 兩 類 人 員 同 時 面 對 績 效 結 果 時 , 派 遣 員 工 有 機 會 因 為 良 好 績 效 而 晉 升 為 正 職 員 工 , 正 職 員 工 可 能 因 不 佳 表 現 而 導 致 彼 此 之 間 的 歧 視 與 紛 爭 , 也 因 而 讓 派 遣 員 工 在 工 作 上 常 遭 受 正 職 員 工 消 極 的 漠 視 或 積 極 的 阻 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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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增 加 正 職 員 工 流 動 率

當 企 業 大 量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員 工 時 , 除 了 會 對 正 職 員 工 產 生 上 述 的 衝 擊 , 如 : 降 低 忠 誠 度 、 工 作 士 氣 等 之 外 , 這 些 負 面 效 果 更 會 使 公 司 正 職 員 工 的 流 動 率 增 高 。

七 、 業 務 機 密 容 易 外 洩

由 於 派 遣 人 力 的 工 作 性 質 , 常 有 到 不 同 企 業 任 職 的 機 會 而 來 往 於 各 公 司 之 間 。 因 此 , 要 派 企 業 可 能 面 對 工 作 業 務 機 密 外 洩、曝 光 的 風 險,特 別 是 中 高 階 職 務 的 派 遣 員 工,容 易 掌 握 如 : 財 務 狀 況 、 客 戶 名 單 、 生 產 技 術 等 的 機 會 , 不 管 派 遣 員 工 有 意 或 無 意 的 洩 露 , 造 成 公 司 極 機 密 檔 案 外 洩 , 將 使 公 司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

另 外 , 廖 晟 堃 ( 2004) 則 將 人 力 派 遣 制 度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歸 納 為 以 下 四 點 :

一 、 衍 生 模 糊 的 勞 資 三 角 關 係

人 力 派 遣 其 非 典 型 僱 用 獨 特 之 處 , 在 於 勞 資 的 三 角 關 係 。 要 派 公 司 透 過 派 遣 公 司 為 媒 介 而 免 除 了 法 律 上 對 於 派 遣 員 工 的 僱 主 責 任 , 但 是 實 際 上 派 遣 業 者 與 要 派 業 者 之 間 , 究 竟 誰 是 僱 主 的 觀 念 仍 舊 模 糊 不 清 , 派 遣 業 者 雖 大 部 分 承 認 本 身 應 是 派 遣 員 工 的 僱 主 , 但 在 某 些 派 遣 員 工 的 管 理 層 面 上 卻 仍 使 不 上 力 , 這 是 由 於 人 力 派 遣 的 觀 念 尚 未 普 及 , 不 僅 僅 是 發 生 在 求 職 者 身 上 , 也 發 生 在 要 派 企 業 當 中 , 造 成 推 動 人 力 派 遣 的 一 大 難 處 。 二 、 缺 乏 法 令 保 障 派 遣 員 工

我 國 政 府 現 今 仍 尚 未 立 法 以 明 確 規 範 和 保 障 派 遣 人 力 的 權 益 問 題,使 得 許 多 派 遣 員 工 面 臨 的 基 本 面 問 題 依 舊 存 在,例 如:

職 業 災 害 的 問 題 , 派 遣 員 工 被 派 往 要 派 業 者 之 處 工 作 , 萬 一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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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職 業 災 害 , 究 竟 責 任 該 由 誰 負 責 。 其 他 還 有 像 退 休 金 、 資 遣 費 的 問 題 都 缺 乏 明 確 法 令 的 規 範 與 保 障 。

三 、 派 遣 員 工 薪 資 與 福 利 待 遇 差 異

雖 說 某 些 派 遣 職 務 性 質 的 員 工 薪 資 明 顯 高 於 一 般 正 職 員 工 , 但 是 派 遣 員 工 福 利 部 分 , 如 : 勞 健 保 、 績 效 獎 金 、 年 終 獎 金 、 三 節 獎 金 , 並 非 所 有 派 遣 員 工 都 能 享 受 福 利 , 而 這 還 是 得 看 派 遣 業 者 或 要 派 業 者 願 意 提 供 多 少 福 利 給 員 工 ( 成 之 約 ,  1998) 。

四 、 派 遣 員 工 人 力 素 質 不 穩 定

目 前 派 遣 工 作 性 質 多 為 臨 時 性 且 簡 單 性 的 工 作 , 而 且 福 利 待 遇 較 正 職 員 工 差 。 所 以 , 國 內 工 作 者 仍 傾 向 尋 找 長 期 性 工 作 為 主 , 因 為 正 式 職 缺 比 較 有 安 全 感 和 歸 屬 感 , 這 使 得 派 遣 人 力 流 動 率 相 當 高 , 造 成 人 力 素 質 相 當 不 穩 定 ( 蔡 博 全 , 2000) 。 另 外,企 業 使 用 人 力 派 遣 還 可 能 產 生 的 問 題 又 可 歸 納 為 ( 馮 飛 燿 , 2002) : ( 1) 中 間 剝 削 問 題 ; ( 2) 僱 用 不 安 全 問 題 ;

( 3)差 別 待 遇 問 題 ;( 4)僱 主 責 任 不 明 確 問 題 ;( 5)團 體 協 商 問 題 ; 以 及 ( 6) 懲 戒 權 行 使 問 題 。

參 、 企 業 應 對 的 方 法

為 因 應 前 面 探 討 的 派 遣 人 力 衝 擊 或 可 能 問 題 , 企 業 在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的 前 期 內 部 作 業 中 , 企 業 應 先 行 釐 清 其 核 心 市 場 價 值 、 各 職 位 對 組 織 的 貢 獻 度 及 此 職 位 人 力 供 給 的 困 難 度 、 迫 切 度 , 以 避 免 在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後 , 卻 引 起 更 高 的 管 理 成 本 或 錯 置 成 本 。 為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派 遣 的 順 利 運 作 , 孫 茄 淩 ( 2001) 曾 建 議 , 除 須 先 經 過 高 層 經 營 團 隊 的 支 持 外 ,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更 需 與

(31)

派 遣 員 工 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 做 導 入 前 的 相 關 溝 通 , 除 闡 述 派 遣 員 工 身 分 及 歸 屬 的 不 同 外 , 單 位 主 管 在 管 理 上 仍 擁 有 最 重 要 的 監 督 指 導 權 及 績 效 考 核 權 , 以 降 低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的 疑 慮 。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的 策 略 規 劃 , 則 應 以 組 織 的 永 續 發 展 、 強 化 市 場 競 爭 利 基 、 人 力 素 質 切 中 組 織 實 際 需 求 , 並 以 自 身 企 業 使 命 為 熱 忱 出 發 , 妥 善 運 用 人 力 派 遣 策 略 , 以 期 有 助 於 發 揮 人 力 資 源 的 極 大 化 價 值 。

如 上 所 述 , 企 業 在 面 臨 維 持 競 爭 優 勢 的 壓 力 下 , 應 多 方 面 評 估 和 規 劃 人 力 派 遣 策 略 , 而 不 只 是 單 方 面 地 交 由 派 遣 業 者 來 執 行 。 根 據 張 嘉 惠 ( 2004) 的 研 究 結 果 , 明 確 指 出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之 前 , 企 業 可 茲 參 考 的 內 部 簡 易 十 點 規 劃 流 程 : 

1.  釐 清 派 遣 目 標 與 需 求  2.  制 定 人 力 派 遣 策 略  3.  評 估 職 位 派 遣 適 切 性  4.  評 估 並 編 列 費 用 預 算  5.  規 劃 作 業 流 程 與 薪 酬 福 利  6.  與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 員 工 溝 通  7.  選 擇 派 遣 業 者 

8.  提 供 派 遣 業 者 相 關 資 訊 和 需 求  9.  訂 定 派 遣 合 約 書 

10.  督 導 派 遣 合 約 質 量 並 檢 討 派 遣 服 務 成 效

對 企 業 而 言 , 無 論 是 否 已 經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 企 業 都 應 該 擬 定 一 些 因 應 方 針 來 應 對 。 廖 晟 堃 ( 2004) 曾 針 對 企 業 舉 出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的 四 項 對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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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 詳 細 定 義 派 遣 職 務 的 需 求

企 業 在 導 入 人 力 派 遣 制 度 前 , 應 先 分 析 組 織 的 最 適 化 人 力 配 置 , 如 : 非 核 心 業 務 及 高 流 動 性 職 位 的 屬 性 , 據 以 訂 立 運 用 派 遣 職 務 的 需 求 ; 而 企 業 導 入 派 遣 人 力 時 , 一 定 要 充 分 與 派 遣 員 工 溝 通 其 工 作 內 容 、 相 關 的 勞 動 條 件 , 說 明 對 臨 時 員 工 在 工 作 上 的 期 望 與 需 求 , 另 一 方 面 也 應 說 明 派 遣 員 工 具 有 的 權 利 、 員 工 福 利 。

一 、 強 化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雖 然 派 遣 員 工 通 常 只 是 擔 任 簡 單 性 、 例 行 性 的 工 作 , 但 是 要 派 公 司 還 是 必 須 舉 辦 派 遣 員 工 的 新 人 訓 練 , 利 用 教 育 訓 練 機 會 , 介 紹 工 作 環 境 、 企 業 文 化 、 上 班 時 間 、 懲 處 與 獎 勵 規 定 ; 教 育 工 作 上 的 專 業 知 識 、 訓 練 工 作 上 的 專 業 技 能 等 。

二 、 薪 資 福 利 制 度 化

人 力 派 遣 的 工 作 皆 屬 臨 時 性 、 短 期 性 、 未 固 定 的 性 質 , 讓 求 職 者 較 無 安 定 感 與 歸 屬 感 。 所 以 , 派 遣 員 工 對 於 要 派 企 業 的 認 同 度 、 忠 誠 度 , 可 能 會 比 正 職 員 工 低 , 而 要 派 企 業 給 予 的 組 織 承 諾 與 員 工 福 利 如 果 能 與 正 職 員 工 相 同 , 將 他 們 視 為 團 隊 的 一 員 , 則 派 遣 員 工 在 工 作 責 任 感 、 積 極 性 上 也 將 可 能 會 有 對 等 的 回 報 。

三 、 績 效 評 估 的 公 平 與 制 度 化

派 遣 員 工 的 工 作 績 效 如 何 評 估 , 也 相 當 重 要 。 一 種 評 估 方 式 為 要 派 企 業 主 動 地 對 派 遣 員 工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 另 一 種 方 式 則 為 派 遣 業 者 本 身 對 派 遣 員 工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 因 為 派 遣 員 工 主 要 在 要 派 企 業 工 作 , 應 由 要 派 企 業 建 立 公 正 、 客 觀 的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 並 落 實 地 去 執 行 , 再 將 評 估 結 果 回 饋 給 派 遣 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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