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國民中小學強迫入學處理流程圖
結
新生未報到 轉出未轉入 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 其他原因失學學生
迫 學 象 強 入 對
學區國中、小 教 務 處
轉出學校 教 務 處
導 師 學生事務處
學 校 教務處、輔導室 理 報
位 辦 通 單
一般性 適應困 難學生
行 蹤 不 明 學 生
家 庭 功能不 良學生
父母或監 護人未盡 職責督導子女入學
行 為 偏 差 學 生
生 理 或 生 理待診 療學生
受 保 護管束 之學生
案 況
個 狀
學 校 輔導室
少年隊 女警隊 分 局
派出所 社會局
鄉 ( 鎮、
市、區)公 所
少輔會
、其他 輔導機
構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法 院 保護官
介 位
轉 單
家 訪 輔導協
助復學 協 尋
社 會 福 利 救 助
勸 導
罰 鍰
家 訪 輔 導
診 治 醫 療
追 蹤 輔 導
蹤 導
追 輔
學校輔導室協 同導師、輔導 教師、生教及 輔導(特教)
組訪視了解學 生狀況
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請村里幹事或鄰 里長協助訪視了 解並勸導入學
地 方 政 府 教 育 局 教 育部 國民 及學 前教 育署
警政署
各警察 機關進 行協尋
轉 介 輔導系統
通 報 系 統
附表二 執行國民中小學強迫入學作業規範內容
工作項目 辦理時間 實施要領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備註 一、組織並
召開強 迫入學 委員會 (會議)
每學期 1.組織成員由縣(市)長、
教育、民政、財政、主 計、警政等主管、議會 代表及區長組成。
2.主任委員由縣市長擔 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 處(局)長擔任,並由教 育行政單位聘兼執行祕 書、幹事各一名。
3.每年至少開會兩次(三 月、九月召開為宜)。開 會時須有半數以上之委 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決議之。
4.執行內容:規劃便利學 生就學、提高就學率、
協助家境清寒或家庭變 故學生解決困難、強迫 入學法令宣導等。
直轄市、
縣(市)政 府教育局
直轄市、
縣(市)政 府相關局 室
必要時得酌 增相關局室 人員與會
二、組織並 召開區 強迫入
學委員 會(
會議)
每學期 1.組織成員由鄉(鎮、市、
區)長、民政、財政、戶 政、警政、衛生等單位 主管、地方民意代表及 國民中、小學校長組 成。
2.主任委員由鄉(鎮、市、
區)長擔任,副主任委 員由主任秘書或民政課 長擔任,並由現職行政 人員聘兼執行祕書一 名。各委員任期以四年 一任為原則,職務更替 時以接任者為接任人 員。
鄉(鎮、
市、區)長 公所民政 課(股)
1.必要時得 酌增社工 人員及其 他相關人 員與會。
2.須編列辦 理經費或 爭取上級 單位之補 助以進行 家訪等支 應。
3.每年至少開會兩次(三
月、九月召開為宜)。開 會時需有半數以上之委 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決議之。
4.執行內容:規劃便利學 生就學、提高就學率、協 助家境清寒或家庭變故 學生解決困難、執行強 迫入學暨法令宣導等。
5.責任分工:為確實發揮 組織功能,將各委員進 行分組,採用責任區制 度,以便進行家庭訪 問、聯繫、溝通與尋找支 援等。
6.每學年開學初,應將新 學年的委員名單及其基 本資料造冊當地縣(市) 政府教育局及人事單位 備查,並寄送轄區內學 校,以有效推動各項工 作。
三、宣導 強迫 入學 法令
經常辦理 1.製作宣傳單張、小冊子 供民眾參閱。
2.運用媒體定期或不定期 作強迫入學之宣導。
3.結合村里民大會及各項 社區活動宣導強迫入學 事宜,並加強地方民意 代表及村里長等對強迫 入學之認知。
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 育局、民政 局
直轄市、縣 (市)政府
鄉(鎮、市、
區)長公所 民政課(
股)
各國民中 小學、鄉 (鎮、市、
區)長公所 民政課(股)
各國民中 小學
各國民中 小學
四、造具 入學 名冊
每年三至 五月
1.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適 齡國民由戶政單位造具 名冊送交各鄉(鎮、市、
區)長公所辦理之。入學 名冊需詳列學生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 分證字號、父母或監護 人姓名及住址等。唯須 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 規妥善處理。
2.國小應屆畢業生由各國 民小學送交各學區之國 民中學。入學名冊需詳 列學生姓名、性別、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字 號、父母或監護人姓名 及住址等。唯須依個人 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妥善 處理。
區戶政單 位
各國民小 學
直轄市、縣(市) 政府有規定 者,依其規定 辦理。
五、通知 入學
每年五月 底前
1.依學區入學名冊製作入 學通知,並依限期辦理 報到入學。
2.應入國民小學之適齡國 民漏列入學名冊(含造 冊後轉入)者,由其父 母或監護人申請戶政機 關補列,並送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依學區分發入 學。
3.應入國民中學之適齡國 民漏列入學名冊者,由 其父母或監護人申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學區 分發入學。
入國小者,
民政課(股)
;入國中者
,各國中。
戶政單位及 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 育局
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 育局
各國民小 學、戶政單 位
各國民中 學、戶政單 位
直轄市、縣 (市)政府有規 定者,依其規 定辦理。
六、辦理 入學
每年六月 至八月
1.依據入學通知單通知到 校辦理報到手續。(繳驗 戶口名簿、國中收取畢
各國民中小 學
直轄市、縣 (市)政府有 規定者,依
業證書、國小收取入學 報到單)
其規定辦理
2.逾期未辦理報到者,由 各校教務處通知補報 到。仍未報到者,報請 強迫入學委員會進行催 告通知等。
各國民中 小學
各強迫入 學委員會
七、未入 學適 齡國 民之 處置
每學期初 1.由鄉(鎮、市、區)強迫入 學委員會會同相關人員 (如村里長、管區警員、
村里幹事、學校老師 等)進行家庭訪問,勸 導入學及追蹤輔導。
2.家境清寒或變故而不能 入學者,報請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 法規或特別救助方式協 助解決。
3.因疾病、發育不良者,
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達 到不能入學之程度,得 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 恢復後仍應入學。
4.重度身心障礙者,經公 立醫療單位鑑定證明,
並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特殊兒童鑑定及就 學輔導委員會」核定,
得申請暫緩入學。
5.不肯入學者,由鄉(鎮、
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進行書面勸止,限期入 學。
鄉(鎮、市、
區)強迫入 學委員會
鄉(鎮、市、
區)強迫入 學委員會及 社政單位
各國民中小 學、區強迫 入學委員會 及衛生醫療 單位
區強迫入學 委員會及衛 生醫療單位
鄉(鎮、市、
區)強迫入 學委員會
各國民中小 學
各國民中小 學
各國民中小 學、各縣市 鑑輔會
各國民中小 學
6.已通報中途輟學之個案 各國民中小 鄉(鎮、市、
,應進行追蹤與輔導;
並結合警政、戶政等單位 進行協尋事宜。
學 區)強迫入 學委員會、
警政及戶政 單位 八、已入
學而 無故 中輟 或長 期缺 課之 處置
經常辦理 1.已入學而無故缺課達三 日以上之學生,由學校 導師會同相關人員進行 家庭訪問,並建立個案 資料;必要時得請警政、
民政機關協助,並依規 定進入中輟通報系統通 報。
2.已入學而無故缺課累計 達七日以上之學生,應 由學校請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 家庭訪問、勸告入學。
3.鄉(鎮、市、區)強迫入學 委員會依學校提報之名 冊進行書面勸止、書面警 告及限期復學等,並副 知學校及教育行政單位。
4.已通報中途輟學之個 案,應進行追蹤與輔 導;並結合警政、戶政等 單位進行協尋事宜。
各國民中小 學
各國民中小 學
鄉(鎮、市、
區)強迫入 學委員會
各國民中小 學
鄉(鎮、市、
區)強迫入 學委員會
各國民中小 學及警政、
民政單位
鄉(鎮、市、
區)強迫入 學委員會、
警政及戶政 單位 九、轉學
學生 之強 迫入 學
經常辦理 1.轉學生一經轉學,應於 三日內向轉入學校報到。
2.轉入學校應在轉學生入 學報到後二日內回報原 轉出學校。
各國民中小 學
各國民中小 學
戶政單位
3.原轉出學校五日內未獲 回報者,應會同相關單 位人員進行尋查,並依 規定通報強迫入學委員 會進行書面勸止、限期 入學等。
4.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 到者,教育行政機關應 保持橫向聯繫關係。
5.限期未入學者,應陳報 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
各國民中小 學
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 育局
各國民中小 學
鄉(鎮、市、
區)強迫入 學委員會及 戶政單位
各國民中小 學、戶政單 位
鄉(鎮、市、
區)強迫入 學委員會 十、經強
迫入 學而 未入 (復) 學之 處置
經常辦理 1.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 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 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 報請鄉(鎮、市、區)強迫 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 訪問,勸告入學;其因 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 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 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 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 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 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 情形外,其父母或監護 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 者,應由學校報請鄉 (鎮、市、區)強迫入學委 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 限期入學。
各國民中小 學、鄉(鎮、
市、區)強迫 入學委員會
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 育局、社會 局、衛生局 等相關局室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 遵行者,由鄉(鎮、市、區) 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緩,
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 學者,得連續處罰至入學 為止。
2.學校接獲限期入學通 知,限期入學而未入學 (復)學者,應行文通知鄉 (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 會開始進行罰鍰。
3.逾期未繳款者,由鄉 (鎮、市、區)公所依法移 送強制執行。
4.經被列為失蹤人口者,
由警政單位協尋,不作 罰款處置。
5.彙報受理案件季報表送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 查。
區公所
警政單位
鄉(鎮、市、
區)強迫入 學委員會
各國民中小 學
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 育局
十一、
復學安置
經常辦理 1.接收輔導復學學生(不得 拒絕任何中輟復學者。)
2.針對復學個案,由各校 輔導室提報各處室相關 會議,依其實際狀況,
編入適當年級與班級,
並擬定輔導計畫。
3.針對復學個案之特殊問 題,會同各相關單位進 行協助與輔導。
各國民中小 學
各國民中小 學
各國民中小 學
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 育局
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 育局
各縣市少輔 會、社政、
醫療、警政 及司法單位
直轄市、縣(市) 政府有其規定 者,依其規定 辦理。
附表三
戶籍所屬學區學校: 國民中小學 申請日期: 一○○ 年 月 日 適 齡 國 民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戶 籍 地 址 市 區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街
通 訊 地 址 市 區 里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縣 街
目 前 就 學 情 形
□( )托兒所 □( )幼稚園 □無
□( )早療中心 □( )發展中心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連 絡 電 話 住家: 辦公室: 手機:
申 請 暫 緩 入 學 期 間
○○○ 年九月一日 至○○○年六月三十日
追 蹤 入
學 日 期 一○一年 ○ 月○ 日 繳 交 資 料 詳如審查及作業原則應備資料
□ 資料完整 □資料不完整需補件 申 請 人
(如父母共同 代理,兩人皆 須簽章)
與 學 生 關 係
連 絡 電 話
備 註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特殊教育法」及其施 行細則有關條文辦理。
二、須檢附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
三、得以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代替醫療機構鑑定證明。
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書
附件四
○○縣市_________鄉鎮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勸止書
字第 號
查 貴子弟 □轉出未轉入
□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仍未 □已達入學年齡
□返校就讀 □申請入學
請於 年 月 日(星期 )以前,至 國民中/小學報到 入學,否則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規定,處以一百元之罰緩。如未遵限 入學,得連續處罰至入學為止。
此致
貴家長
(貴監護人)
先生 女士
住址:
○○縣市___________鄉鎮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強迫入學委員會戳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勸止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受勸止人收執、第二聯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第三聯送
所屬學區學校、第四聯委員會留存。
附表五
○○縣市________鄉鎮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書面警告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受警告人
姓名 性別 □男□女 年齡
住址 電話
主 旨 查 貴子弟 □轉出未轉入
□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雖經勸告,仍未 □已達入學年齡
□返校就讀
□申請入學
已違反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規定,依法給予書面警告,請 臺端於三日內,
送貴子弟上學;否則將依法處罰緩之處分。
附 註
一、不服本書面警告書者,得於本警告書送達之日起一週內,向本委員會 提起申訴。
二、本警告書以掛號郵寄送達受警告人。
○○縣市_______鄉鎮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強迫入學委員會戳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警告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受警告人收執、第二聯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第三聯送所屬學區學校、第四聯委員會留存。
附表六之ㄧ
○○縣市_________鄉鎮區公所行政罰緩處分書
受處分人
姓名 性別 與學生關係
住址 電話
主 文
臺端違反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規定,依同法第九條規定處以一百元之罰鍰。
處分理由及繳款規定
查 貴子弟 □已逾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年齡而未入學 □已中途輟學或長期缺(曠)課達七日以上
記錄在卷,違反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依法處以一百元之罰鍰。
請於十日內( 年 月 日前)逕向本公所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同法第 十一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附 註
一、不服本行政罰鍰處分書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所 提起訴願。
二、於本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之日起,限期於一日內( 年 月 日前)入 (復)學,未入(復)學者將連續罰鍰至入學為止。
三、本處分書本公所以雙掛號郵寄送達受處分人。
○○縣市____________鄉鎮區公所
(請用關防)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處分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受處分人收執、第二聯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第三聯送所屬學區學校、
第四聯區公所留存。
附註:1.限期日數規範乙節,貴府可本權責自行審酌。
2.限期入學之計算應排除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
附表六之二
○○縣市_______鄉鎮 區公所行政罰鍰單(一式四聯)
○○縣市_________鄉鎮區公所 行政罰鍰單
收 執 聯
強罰字第 號
繳款人姓 名 違法
事項 違反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規定 罰鍰
金額 新台幣 元整 代收機關經辦人:
出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 註
第一聯 本聯由繳款人收執
○○縣市_________鄉鎮區區公所 行政罰鍰單
報 核 聯
強罰字第 號
繳款人姓 名 違法
事項 違反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規定 罰鍰
金額 新台幣 元整 代收機關經辦人:
出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 註
第一聯 本聯由代收機關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
○○縣市_________鄉鎮區公所 行政罰鍰單
存 根 副 聯
強罰字第 號
繳款人姓 名 違法
事項 違反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規定 罰鍰
金額 新台幣 元整 代收機關經辦人:
出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 註
第一聯 本聯留存收款機關主計單位
○○縣市_________鄉鎮區公所 行政罰鍰單
存 根 副 聯
強罰字第 號
繳款人姓 名 違法
事項 違反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規定 罰鍰
金額 新台幣 元整 代收機關經辦人:
出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 註
第一聯 本聯留存收款機關財政單位
附表七之ㄧ
○○縣市_________鄉鎮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條例成果彙整季報表(國小版) ( 年 月~ 年 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製表
國
小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本 季 各 月 份 件 數 總 計 原
因
已達(逾)義 務教育年齡 而未入學者
無故中輟或 長期缺課累 計達七日
已達(逾)義 務教育年齡 而未入學者
無故中輟或 長期缺課累 計達七日
已達(逾)義 務教育年齡 而未入學者
無故中輟或 長期缺課累 計達七日
處
分
勸告 限 期入 學
警告 限 期入 學
罰鍰 限 期入 學
勸告 限 期入 學
警告 限 期入 學
罰鍰 限 期入 學
勸告 限 期入 學
警告 限 期入 學
罰鍰 限 期入 學
勸告 限 期入 學
警告 限 期入 學
罰鍰 限 期入 學
勸告 限 期入 學
警告 限 期入 學
罰鍰 限 期入 學
勸告 限 期入 學
警告 限 期入 學
罰鍰 限 期入 學 一年
級 男 女 計 二年 級
男 女 計 三年 級
男 女 計 四 年級
男 女 計 五 年級
男 女 計 六 年級
男 女 計
小計 共計
件 填表說明:1.鄉鎮區公所公所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彙整編制本表二份:
一份自存,一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
2.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十五日前完成鄉鎮區公所區公所之彙整,並陳 報教育部。
承辦人: 科(課)(股)長: 機關長官:
附表七之二
○○縣市_________鄉鎮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條例成果彙整季報表(國中版) ( 年 月~ 年 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製表
國
中 月 份 月 份 月 份 本 季 各 月份 件 數總 計 原
因
已達(逾)義 務教育年齡 而未入學者
無故中輟或 長期缺課累 計達七日
已達(逾)義 務教育年齡 而未入學者
無故中輟或 長期缺課累 計達七日
已達(逾)義 務教育年齡 而未入學者
無故中輟或 長期缺課累 計達七日 處
分
勸告 限 期入 學
警告 限 期入 學
罰鍰 限 期入 學
勸告 限 期入 學
警告 限 期入 學
罰鍰 限 期入 學
勸告 限 期入 學
警告 限 期入 學
罰鍰 限 期入 學
勸告 限 期入 學
警告 限 期入 學
罰鍰 限 期入 學
勸告 限 期入 學
警告 限 期入 學
罰鍰 限 期入 學
勸告 限 期入 學
警告 限 期入 學
罰鍰 限 期入 一 學
年級 男 女 計 二年 級
男 女 計 三年 級
男 女 計
小計 共計
件 填表說明:1.鄉鎮區公所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彙整編制本表二份:
一份自存,一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
2.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十五日前完成鄉鎮區公所區公所之彙整,並陳 報教育部。
承辦人: 科(課)(股)長: 機關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