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05 年新進職員甄試入場證
姓 名 報名序號
通 訊 地 址
入 場 證 號 碼 報考類 別
考 場
考 場 地 址 試 場 及 座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到 缺 考 證 明 □ 全 部 到 考 監場主任 試務處
□ 第 節缺考 簽 章 證明章
備註: 1.應考人之姓名若為罕用字或造字,或於報名後申請變更姓名者,本入場證之列印結果可能與身分證 件所載姓名不同,請核對身分證統一編號、報名序號、地址、類別無誤後,持本證準時應試。
2.應考人可自行上網查閱考場平面圖等資料(網址:http://exam.taipower.com.tw/)。
3.本甄試洽借之學校空間、資源有限,並以服務應考人為主,陪考設施不足,請衡酌陪考之需要。
考試日期:105 年 11 月 27 日(星期日)
考試時間及科目:(每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為預備時間,預備鈴響應即進入試場) 考試時間 第 1 節 08:30~10:30
(計 120 分鐘)
第 2 節 11:10~12:40
(計 90 分鐘)
第 3 節 14:00~16:00
(計 120 分鐘)
科目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專業科目 A: 專業科目 B:
試題題型:
1. 共同科目:國文為論文寫作,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2. 專業科目:除法務類(不含智財法務)均採非測驗式試題外,其餘各類別之專業科目A採測驗式試題,專業科目 B採非測驗式試題。
3. 測驗式試題均為選擇題(單選題,答錯倒扣該題分數 3 分之 1);非測驗式試題可為問答、計算、申論或其他非 屬選擇題或是非題之試題。
注意事項:
1. 考試當日請務必攜帶本「入場證」及應考人身分證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且在有效期限內 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應考,並請詳閱及遵守本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須知」。
2. 考試時間開始後,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
70 分鐘內不准離場。
3. 進入試場後,請將本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4. 測驗式試題以答案卡畫記作答,請自備及使用 2B 鉛筆,若需修改,請用軟式橡皮擦擦拭乾淨,不可使用修正 液、修正帶;論文寫作、各科目非測驗式試題以答案卷作答,限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可使用修 正液、修正帶;答案卷作答區計有正反 2 面,不提供額外之答案卷。
5. 有關電子計算器之使用請遵照本甄試簡章參、五、(二)「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所列規定辦理,違反 使用規定者,依本甄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須知扣分;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非測驗式試題作答均須詳 列解答過程。
6. 試場內禁止攜帶與使用通訊器材,行動電話等應關閉電源並放置於指定處所。
7. 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進行考試時,將依「國家 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處理,請留意媒體報導及本甄試網站訊息。
8.
報考人所填報名資料各欄位,如經複試查驗發現不符報考資格者,應即取消資格,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陳昱儒 026311
300新竹市
延平路一段113巷5弄5號
B0515270 5.資訊
台北考區 B.滬江高中
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336號 第 34 試場 座號:20
O20019***6
計算機原理
網路概論 資訊管理
程式設計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須知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第 2 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響時依試場及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第1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 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70分鐘內不准離場,強行出場者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論處。
應考人如有緊急事故需臨時離場者,應經巡場人員許可,並由巡場或監場人員隨同前往。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或因功能障 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試務處核准者,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20分鐘。
第 3 條 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且在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 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監場人員核對,必要時拍照存證。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預備鈴響時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持有醫院診斷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並經報請監場人員檢查後方可使用,違者依第7 條第1項第1款論處。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答案卷(卡)上之號碼,與座位及入場證號碼是否相符,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應考人應遵循監場人員指示,配合核對入場證、身分證件與應考人報名資料表,應考人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 試時間,違者依第5條第1項第7款論處。
第 4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無效: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或答案卷(卡)。
四、集體舞弊行為。
五、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六、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七、夾帶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
八、故意不繳交答案卷(卡)。
九、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十、未遵守本須知,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答案卷(卡)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
十一、脅迫其他應考人或監場人員幫助舞弊。
十二、故意破壞試場設施、器材或張貼文件。
因過失未繳交答案卷(卡)者,就其未繳交之答案卷(卡)不予計分。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試務單位向有關機關告發。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
仍依規定處理。
凡經扣考者,不准繼續應考,並於該節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
第 5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卡)、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答案卷(卡)、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答案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五、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
六、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七、應考人拒絕配合試務進行必要之作為。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第 6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二、裁割答案卷(卡)。
三、污損答案卷(卡)。
四、在答案卷(卡)上書寫姓名、入場證號碼、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
五、不依試題說明或答案卷(卡)作答注意事項作答。
六、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繳交答案卷(卡)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八、考試中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 位旁。
九、應考人存放於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物品,於考試中震動、發出聲響或有影響試場秩序之情形。
十、答案卷未依規定使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或答案卡未依規定使用2B鉛筆畫記。
十一、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十二、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本甄試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第 7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3分至5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墊板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預備鈴響時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第 8 條 應考人作答,應使用本國文字,非以本國文字作答者,該作答部分不予計分。但外國文科目、專門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應考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繳交答案卷(卡),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繳交答案卷(卡)時,應經監場人員驗收後始得離場。
第 10條 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於各該試場取閱考畢之試題。
第 11條 應考人違反本須知之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違反第5條至第7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俟應考人作答完畢繳卷時,依規定處理;於 考試後發現者,由試務單位依本須知處理。
第 12條 本須知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 13條 其他有影響試場秩序或其他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場或巡場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甄試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輕重予以扣 分。
第 14條 本須知經甄試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