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原轉 介單位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就 業 服 務 流 程 圖
直轄市、縣(市)政府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轉
介個案
更生保護會 轉介個案
矯正機關轉介個案
(檢附矯正機關辦理更 生人就業服務轉介單)
自行求職個案
按季回報原轉介單位
(
有創 業需 求者) 安 排 創業 諮 詢 及研 習
( 工作 技能 不足 者) 安 排職 業訓 練
( 尋職 技巧 不足 者) 安 排就 業促 進研 習
( 就業 性向 不清 楚者
) 安 排職 業心 理測 驗
( 就業 性向 不清 楚者
) 安 排就 業諮 詢
推 介就 業媒 合
(
有其 他求 職障 礙者) 協 助連 結服 務資 源 問題已澄清
106 年 5 月版
提供就業服務
(擬定處遇計畫)
無就業服務 需求
協同矯正機關及更生保 護會等單位召開個案研 討會
二至三週內填寫回覆單回復原轉介機關
結案(註四)
具明確就業意願及需求 (以就業服務為主要處遇)
擬定處遇計畫 具就業意願及需求,但合併
其他問題待處理者
問題評估(註三)
開 案 就業服務員訪視或聯繫個案進行晤談並
評估個案需求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註ㄧ)
不開案(註二) (提供諮詢及服務資訊)
註ㄧ:建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窗口,矯正機關以函文方式將轉介單及轉介清冊送個案出 獄後居住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註二:1.個案出獄後已確定有工作無轉介需求者。
2.需要轉介至其他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服務且已協助轉介者。
3.失聯(個案不知去向或無法與個案家人取得聯繫者,自個案無回應日起 2 週)。
4.個案死亡。
5.個案再次入監服刑。
註三:1.就業意願不明確,但仍有就業需求之個案,進行問題評估,以協助個案釐清所需服務。
2.有合併其他事項(個案尚未有就業準備或有其他急迫性事務需先行處理者,如:官司 纏訟或心理精神耗弱、懷孕待產、傷病等),偕同矯正機關、更生保護會等召開個案 研討會議,擬定優先處遇服務,如需同時提供就業服務,則進入擬定處遇計畫之流 程。
註四:結案標準包括下列各項之一:
1.穩定就業(含創業)滿三個月以上。
2.已具備就業能力,但無急迫就業需求。
3.已具備就業能力者,但無意願調整工作期待者。
4.個案失去聯絡或其他因素無法接受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