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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就 業 服 務 流 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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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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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覆原轉 介單位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就 業 服 務 流 程 圖

直轄市、縣(市)政府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轉

介個案

更生保護會 轉介個案

矯正機關轉介個案

(檢附矯正機關辦理更 生人就業服務轉介單)

自行求職個案

按季回報原轉介單位

(

)

(

) 問題已澄清

106 年 5 月版

提供就業服務

(擬定處遇計畫)

無就業服務 需求

協同矯正機關及更生保 護會等單位召開個案研 討會

二至三週內填寫回覆單回復原轉介機關

結案(註四)

具明確就業意願及需求 (以就業服務為主要處遇)

擬定處遇計畫 具就業意願及需求,但合併

其他問題待處理者

問題評估(註三)

開 案 就業服務員訪視或聯繫個案進行晤談並

評估個案需求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註ㄧ)

不開案(註二) (提供諮詢及服務資訊)

(2)

註ㄧ:建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聯繫窗口,矯正機關以函文方式將轉介單及轉介清冊送個案出 獄後居住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註二:1.個案出獄後已確定有工作無轉介需求者。

2.需要轉介至其他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服務且已協助轉介者。

3.失聯(個案不知去向或無法與個案家人取得聯繫者,自個案無回應日起 2 週)。

4.個案死亡。

5.個案再次入監服刑。

註三:1.就業意願不明確,但仍有就業需求之個案,進行問題評估,以協助個案釐清所需服務。

2.有合併其他事項(個案尚未有就業準備或有其他急迫性事務需先行處理者,如:官司 纏訟或心理精神耗弱、懷孕待產、傷病等),偕同矯正機關、更生保護會等召開個案 研討會議,擬定優先處遇服務,如需同時提供就業服務,則進入擬定處遇計畫之流 程。

註四:結案標準包括下列各項之一:

1.穩定就業(含創業)滿三個月以上。

2.已具備就業能力,但無急迫就業需求。

3.已具備就業能力者,但無意願調整工作期待者。

4.個案失去聯絡或其他因素無法接受服務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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