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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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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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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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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 辦理求才登記

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 開具求才證明

無法募得本國勞工

雇主檢附文件 辦理招募許可

審核獲准

核發招募許可函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 募許可

1. 移工出國、死亡之情事。

2. 移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 不明情事滿 6 個月仍未查 獲。

所餘聘僱效期逾 6 個月以上, 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 6 個月內 申請。

聘僱屆滿前 4 個月內申請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移工

辦理重新招募 許可

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 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 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 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 顧服務機構

申請取得入國引 進許可函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服務資訊 網刊登21 日,或同時登報3 日 且國內招募本國勞工14 日

求才證明效期 60 日

社會福利機構等應附收容 人名冊,護理、醫療機構 或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 等應附床位數 證明

入國引進許可 效期為6 個月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遞 補 招 募 許 可效期6個月

移工入國工作滿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應至指 定醫院辦理健檢

辦理離境備查

雇主應於 移 工出國 後 30 日 內,檢具移工名冊及出國證明 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但 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

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地主管 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

機構於移工離境前4 個 月或於移工離境後 6 個月內申請。

移工入國後 3 日內辦理入國通 報、健康檢查,入國後15 日內辦理 聘僱許可。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