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培育輔導工作實施辦法
民國 98 年 11 月 5 日 98 年度第 1 次指導委員會討論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
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要點」第十七條 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培育輔導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目的
為充分運用本校研究與發展之資源,加強與區域產業合作,提供企業 或個人創業及產品創新所需之軟硬體資源,以協助創新企業體成長茁 壯。
第三條 申請資格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其技術或產品具創新性或 已具雛型,進駐人數不逾 5 人者,均可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及審查時間
一、本中心依狀況適時公告申請計畫,廠商投件後依審查辦法辦理。
二、每一申請案之審查結果,由本中心以書面通知。未獲通過之申請 案,申請者可根據審查意見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覆一次。經申覆後 仍未獲通過者,自接獲申覆結果半年內不得再提出類似申請案。
第五條 審查作業流程
一、初審:由本中心專案經理進行申請者書面暨資格審查。
二、複審:由計畫主持人或主任遴聘審查委員協助審查,審查委員會 議複審時需請申請者代表列席簡報及答詢。經審查通過案件,簽 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手續。
第六條 申請及審查項目應備資料 申請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一、進駐申請書壹份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壹份
三、中小企業營運計畫構想書壹式陸份 四、同意審查聲明書壹份
審查項目計有:
一、申請資格。
二、主力技術及產品之創新性及經濟效益。
三、營運計畫可行性及可塑性。
四、團隊成員經營企圖心、投入時間及成功機會。
五、未來二至三年財力評估。
六、與本校合作之可行性評估。
七、申請案需求之綜合評估。
第七條 進駐作業及培育管理
一、申請案應於接獲核准進駐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遷入本中心,如有 特殊狀況需事先申請獲同意後始可延後進駐。逾時未遷入則視為 放棄並自接獲決審結果一年內不得再提出進駐申請。
二、自然人之申請進駐案獲准後,應於進駐簽約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公司設立之法定程序。
三、中小企業進駐本中心前應簽訂「進駐育成輔導合約書」。
四、中小企業進駐本中心期間應確實遵守育成中心「輔導管理及考核 離駐辦法」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
五、中小企業進駐本中心期間應與本校系所或教授進行以下產學合作 計畫,如產學合作專案或正式聘請本校教授或研究人員為專案諮 詢輔導顧問等。
第八條 收費辦法
一、本中心對進駐中小企業之空間使用維護費得參酌市價與校方規 範,提供收費標準,並與進駐企業簽訂培育場所使用契約書,以 茲遵守。
二、本中心得協調合作機構,以免費、優惠或非現金對價等方式,對 進駐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九條 育成時限及遷出
一、進駐中小企業培育時限合約一年為限,但必要時得重新提出書面 申請進駐獲通過後,始可重新簽約辦理進駐。
二、進駐本中心之中小企業可因實際需要,以書面申請提前畢業遷 出,本中心亦得依「輔導管理及考核離駐辦法」,以書面通知終止 契約並限期遷出。
第十條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本中心指導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