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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培育輔導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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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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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培育輔導工作實施辦法

民國 98 年 11 月 5 日 98 年度第 1 次指導委員會討論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

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要點」第十七條 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培育輔導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目的

為充分運用本校研究與發展之資源,加強與區域產業合作,提供企業 或個人創業及產品創新所需之軟硬體資源,以協助創新企業體成長茁 壯。

第三條 申請資格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其技術或產品具創新性或 已具雛型,進駐人數不逾 5 人者,均可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及審查時間

一、本中心依狀況適時公告申請計畫,廠商投件後依審查辦法辦理。

二、每一申請案之審查結果,由本中心以書面通知。未獲通過之申請 案,申請者可根據審查意見於一個月內提出申覆一次。經申覆後 仍未獲通過者,自接獲申覆結果半年內不得再提出類似申請案。

第五條 審查作業流程

一、初審:由本中心專案經理進行申請者書面暨資格審查。

二、複審:由計畫主持人或主任遴聘審查委員協助審查,審查委員會 議複審時需請申請者代表列席簡報及答詢。經審查通過案件,簽 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手續。

第六條 申請及審查項目應備資料 申請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一、進駐申請書壹份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壹份

三、中小企業營運計畫構想書壹式陸份 四、同意審查聲明書壹份

審查項目計有:

一、申請資格。

二、主力技術及產品之創新性及經濟效益。

三、營運計畫可行性及可塑性。

四、團隊成員經營企圖心、投入時間及成功機會。

五、未來二至三年財力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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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與本校合作之可行性評估。

七、申請案需求之綜合評估。

第七條 進駐作業及培育管理

一、申請案應於接獲核准進駐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遷入本中心,如有 特殊狀況需事先申請獲同意後始可延後進駐。逾時未遷入則視為 放棄並自接獲決審結果一年內不得再提出進駐申請。

二、自然人之申請進駐案獲准後,應於進駐簽約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公司設立之法定程序。

三、中小企業進駐本中心前應簽訂「進駐育成輔導合約書」。

四、中小企業進駐本中心期間應確實遵守育成中心「輔導管理及考核 離駐辦法」及本校其他相關規定。

五、中小企業進駐本中心期間應與本校系所或教授進行以下產學合作 計畫,如產學合作專案或正式聘請本校教授或研究人員為專案諮 詢輔導顧問等。

第八條 收費辦法

一、本中心對進駐中小企業之空間使用維護費得參酌市價與校方規 範,提供收費標準,並與進駐企業簽訂培育場所使用契約書,以 茲遵守。

二、本中心得協調合作機構,以免費、優惠或非現金對價等方式,對 進駐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九條 育成時限及遷出

一、進駐中小企業培育時限合約一年為限,但必要時得重新提出書面 申請進駐獲通過後,始可重新簽約辦理進駐。

二、進駐本中心之中小企業可因實際需要,以書面申請提前畢業遷 出,本中心亦得依「輔導管理及考核離駐辦法」,以書面通知終止 契約並限期遷出。

第十條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本中心指導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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