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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 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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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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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 修正總說明

臺中市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業於一百年五月三日下 達。為使本要點更臻周延,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在家教育者,除重度身心障礙學生,亦包含 身體病弱學生(無障礙程度之分),故刪除「重度」。(修正第一點)

二、新增本要點所稱「學生」及「輔導人員」之定義。(修正第二點)

三、新增學生學籍之規範。 (修正第三點)

四、新增輔導人員工作內容。(修正第四點)

五、新增在家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相關規定。(修正第五點)

六、原要點第三點規範輔導方式共計十款,內容過於繁鎖,刪除並更改 為四款。 (修正第六點)

七、新增訪視督導規定。 (修正第七點)

八、新增在家教育相關輔導人員工作職責之規範。(修正第八點)

九、要點第五點已新增個別化教育計畫相關規定,故刪除原要點第五點。

(2)

臺中市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家 教 育 輔 導 事 宜,協助其完成國民教 育 ,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重 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 育輔導事宜,協助其完 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 要點。

一、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安 置在家教育者,除重 度身心障礙學生,亦 包 含 身 體 病 弱 學 生

( 無 障 礙 程 度 之 分),故刪除「重度」。 二、新增本要點規範之教

育階段。

二、本要點輔導對象為經本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核定在家教 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以 下簡稱學生)。

本要點所稱輔導人員係 指本市在家教育巡迴輔 導班教師及學生設籍學 校相關教育人員。

二、輔導對象為經本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核定在家教育之國 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

新增本要點所稱「學生」

及「輔導人員」之定義。

三、學校應將學生學籍編入 班級,並指派適當教師 擔任導師。

新增學生學籍之規範。

四、輔導人員應依學生輔導 成效,定期評估學生安 置之適切性;必要時應 協助辦理重新鑑定、安 置申請。

新增輔導人員工作內容。

五、巡迴輔導班教師應結合 班級導師及相關專業人 員以團隊合作方式對學 生 訂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其內容應符合特殊 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規

定。

新增在家教育學生個別化 教育計畫相關規定。

六、輔導原則如下:

(一)巡迴輔導班教師應視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狀 況 及學習能力需求,設 計適當課程,適切依 規 定 排 定 每 週 輔 導

三、輔導方式如下:

(一)於各教養機構接受治 療、復健及教養之在 家教育學生,輔導教 師應每月電訪或探訪 一 次 , 瞭 解 學 生 現

原要點第三點規範輔導方 式共計十款,內容過於繁 鎖,刪除並更改為四款。

(3)

(二)學生設籍學校負責特 殊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應 主 動 協 助 學 生 申 請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或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協 助 學 習。

(三)學生設籍學校班級導 師 或 輔 導 人 員 應 定 期 前 往 訪 視 或 電 話 關懷,並做成紀錄。

(四)巡迴輔導班教師、輔 導教師及學校,應將 教 學 或 輔 導 結 果 做 成紀錄。

錄。

(二)在家教育學生每週接 受 二 小 時 輔 導 為 原 則,得視學生實際需 要適切調整之。

(三)輔導教師應視學生身 心障礙狀況及其學習 能力,適切擬定輔導 日程表。

(四)輔導教師因故無法如 期實施輔導時,應通 知家長調整或改期實 施之。

(五)輔導教師應針對學生 需求,主動提出各項 專業服務申請,配合 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各 項專業服務措施,並 登錄於學生個別化教 育 計 畫 及 其 輔 導 紀 錄。

(六)輔導教師每月核予八 個半天公假為原則,

以利實施各項輔導工 作。

(七)輔導教師至學生家中 或其安置場所進行輔 導,得依相關規定請 領補助。

(八)輔導教師應針對學生 身心障礙狀況及其學 習需求,適切設計個 別化教育計畫,循序 實 施 各 項 教 學 、 訓 練、輔導與評量,並 按時填寫輔導紀錄,

以為檢討執行成效與 考核之依據。

(九)輔導教師應與家長溝 通教養觀念,協助家 長建立正確教養態度 與教養方式,並提供 其他相關資訊與諮詢 服務。

(4)

(十)學校相關行政人員應 按月檢閱學生個別化 教育計畫執行情形與 輔導紀錄登載狀況,

以確保在家教育學生 輔導品質與成效。

七、本局得邀請專家學者及 優良輔導教師組成督導 小組實地訪視巡迴輔導 教師現場工作情形,以 瞭解輔導實施情形並提 供相關支援與建議,並 視訪視結果予以獎勵或 追蹤輔導。

新增訪視督導規定。

四、輔導教師應依據學生輔 導成效,每學期與家長 共同評估學生安置之適 切性;必要時,輔導教 師應協助家長辦理轉介 安置申請,以保障學生 充分受教之權益。

本點刪除。

五、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

(一)應符合特殊教育法施 行細則第十八條及其 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內容應切合學生目前 障礙狀況、學習能力 發展水準、家長教育 期待及相關專業人員 建議事項。

(三)其教育目標概分為生 活教育、社會適應、

實 用 語 文 、 實 用 數 學、休閒生活等領域 之能力培養與訓練,

或實施相關能力之代 償技能訓練。

(四)所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之項目、服務方式或 內容、服務時間與地 點、提供專業服務人 員等。

修正規定第五點已新增個 別化教育計畫相關規定,

本要點刪除之。

(5)

庭各項資訊、諮詢、

輔導、親職教育課程 等支援服務。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本點刪除。

(6)

臺中市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中市教特字第1000024834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中市教特字第1050056412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 學生在家教育輔導事宜,協助其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輔導對象為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在家 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

本要點所稱輔導人員係指本市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教師及學生設籍 學校相關教育人員。

三、學校應將學生學籍編入班級,並指派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四、輔導人員應依學生輔導成效,定期評估學生安置之適切性;必要時 應協助辦理重新鑑定、安置申請。

五、巡迴輔導班教師應結合班級導師及相關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對 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其內容應符合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

六、輔導原則如下:

(一)巡迴輔導班教師應視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及學習能力需求,設計適 當課程,適切依規定排定每週輔導日程,並摘要撰寫輔導紀錄。

(二)學生設籍學校負責特殊教育行政人員應主動協助學生申請專業人 員服務或教育輔助器材協助學習。

(三)學生設籍學校班級導師或輔導人員應定期前往訪視或電話關懷,

並做成紀錄。

(四)巡迴輔導班教師、輔導教師及學校,應將教學或輔導結果做成紀 錄。

七、本局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優良輔導教師組成督導小組實地訪視巡迴輔

導教師現場工作情形,以瞭解輔導實施情形並提供相關支援與建

議,並視訪視結果予以獎勵或追蹤輔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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