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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國教署】 縣市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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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國教署】

縣市別: 訪視日期:104 年 月 日 訪視者:

訪視項目:課程與教學重點業務 (一)

●縣市政府業務聯絡人

業務負責人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若可,請填) E-Mail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 教學品質計畫(35%)

二、提升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14%)

三、國中小提升閱讀計畫(16%)

四、推動本土教育績效評估(40%)

【評分說明】1.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以上,未滿 70 分),

丁等(未滿 60 分)。

2.得分採計至小數點以下 2 位,四捨五入。

3.凡未檢附佐證資料以致本部無法據以評分者,該項目本部得以 0 分計算。至佐證資料不齊全者或填報資料不實經查獲者,本 部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2)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計畫(35%)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計畫辦理情 形(26%)

1.由教育處(局)長或副處(局)長擔任召集及主 持人,定期召開小組會議,有邀集學者專家且 出席次數達 3 次以上。(3%)

3 1.學者專家(含本部國教署輔導諮詢委員 2 位以上)每 4 個月 1 次定期參與推動小組 會議(其中期初計畫擬訂、期中檢討及期末 計畫審查會議務必邀請其出席)。 2.請檢附各項會議議程、會議紀錄(含簽到

表)、相關作業等資料,未檢附者不予計分。

2.102 年度精進教學計畫補助經費核結於 103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2%)

2 1.核結日期係以本部國教署同意核結之「發 文日期」為準。

2.請檢附本部國教署同意核結公函。

3.102 年度精進教學計畫補助經費執行率達 97

%以上(2%)。

2 請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未檢附者不予計分。

4.完成本直轄市、縣(市)國中現職教師參與「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等學校教師教學專業能 力研習五堂課」之情形。(4%)

4 本指標相關研習於 103 年 7 月 31 日前辦理 完成,達標值將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之研習數據並扣除未完成之特教老師人數計 算,如有變動請檢附所屬國中現職教師參加 本項研習相關資料(如研習證明等),未檢附 者逕依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數據計分,

得分說明如下,統計「多元評量」、「有效 教學」、「差異化教學」三堂課之平均值:

(1) 達 92%以上未達 94%得 1 分。

(2) 達 94%以上未達 96%得 2 分。

(3) 達 96%以上未達 98%得 3 分。

(4) 達 98%得 4 分。

5.推動學校以專業學習社群模式運作領域教學 4 1.請檢附鼓勵與補助之相關辦法、團隊或社 群統計資料(含清冊並計算比率)及相關成

(3)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6.國小一至四年級及國中一至三年級教授綜合

活動之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參加 103 年 度 36 小時關鍵能力之培訓計畫均達 98%。

(3%)

3 1. 請檢附計畫、課表、辦理情形(含簽到表、

研習清冊)、成果與各校教師人數及完成 研習人數一覽表等資料,未檢附者不予 計分。

2. 本項目得累計 101 年、102 年已經辦理 完成之研習成果。

7.國小一至二年級教授生活課程之教師(含代 理代課教師)參加初任生活課程教師研習(12 小時研習)之比率達 20%。(3%)

3 1. 請檢附參加研習相關資料(如研習證明、

研習清冊等),未檢附者不予計分。

2. 本項目得累計 101 年、102 年已經辦理 完成之研習成果。

8.103 年度配合本部國教署所辦理之輔導團專 業培訓課程,薦派各學習領域學習成員,以取 得「初階輔導員證書」、「進階輔導員證書」

等,各學習領域取得各級證書至少各一人,並 有公開頒發證書儀式(3%)。

3 1.請檢附各式證書之統計摘要與證書影本資 料,未檢附者不予計分。

2.計算方式:

各式證書共 24 類,各類別至少 1 人取得 證書即視為達到,並計算百分比,得分說 明如下:

(1) 未達 85%不予給分。

(2) 達 85%以上未達 90%得 1 分。

(3) 達 90%以上未達 95%得 2 分。

(4) 達 95%以上得 3 分。

9.103 學年度上學期所屬國小三至六年級書法 課程辦理情形(2%)。

2 1.請檢附 103 學年度上學期各校課程計畫及 執行成果照片,未檢附者不予給分。

2.得分說明:

(1) 所屬學校安排書法課程至少 1 節或辦理 書法社團之校數比率達 90%以上者得 1 分(三至六年級任一班級進行書法課程 1 節即可得分)。

(2) 所屬學校安排書法課程共 4 節以上或辦 理書法社團活動共 10 次以上之校數比 率達 50%者得 2 分。

(二)參與國家教 育研究院辦理之 教育人員專業知

1.配合本部國教署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所辦理 之中小學現職校長專業研習課程,薦派人數 達符合資格總人數之 10%,且學員須全程參與 並取得研習時數證明。(2%)

2 請提供薦派公文,未檢附者不予給分,另參 訓率依國家教育研究院提供之資料辦理。

(4)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能研習參與情形

(4%)

2.配合本部國教署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所辦理 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督學、

科(課)長專業研習課程,薦派人數須達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現職符合資格 總人數之 10%,且學員須全程參與並取得研習 時數證明。(2%)

2

(三)擔任中央輔 導 團 團 員 情 形

(5%)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所屬學校教師擔任 中央輔導團團員

5 1.本項指標為外加分數。

2.103 學年度每同意 1 名所屬教師擔任中央 輔導團團員加 0.5 分,上限 5 分。

小計 35

(5)

附件:(本項不計分,但請詳填數據與現況)

(一)基本資料 國中總校數( )校 國中教師數( )人

國小總校數( )校

國小教師數( )人 輔導團團數( )團,輔導員數( )人 (二)研習活動統

103 年度辦理縣市層級教師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學校層級(含校際聯盟)教師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輔導團辦理教學研討活動之教師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校長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家長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相關人權教育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相關性別平等教育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國中現職教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等學校教師教

學專業能力研習五堂課」-「有效教學策略」(5 小時)研習總場次 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國中現職教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等學校教師教

學專業能力研習五堂課」-「多元評量」(6 小時)研習總場次與總 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國中現職教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等學校教師教

學專業能力研習五堂課」-「差異化教學策略」(3 小時)研習總場 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總 計

教師:( )場,( )人 校長:( )場,( )人 家長:( )場,( )人

(6)

103 年國民中小學學校辦理專業學習社群統計表 直轄市、縣(市):

序號 學校名稱 社群數量 社群名稱 備註

範例

1

A 國小 3

閱讀理解教學社群

自然領域電子白板學習社群 社會領域精進研究學習社群

2

B 國小 1 藝術領域專業學習社群

3

C 國小 2 社會領域精進研究學習社群 藝術領域專業學習社群

統 計

國中小總校數 申請社群學校數 申請比率=申請數/總校數

備註:

1. 請彙整相同的學校社群,避免分別羅列造成計算校數困難。

2. 請提供國中小學學校總數,並自行計算社群申請比率,以利檢核。

附件1

(7)

二、提升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14%)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英語教學與 評 量 辦 理 情 形

(4%)

1.所屬國中小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定期評量包 含 1 次英語聽力測驗之校數比率達 98%。(2%)

2 1.有關 103 年度第 1 學期國中小(備註:

國小 3-6 年級及國中 7-9 年級)每學年 定期評量應包含英語聽力測驗 1 次,請 檢附學校實施情形名冊、各校實施情形 之統計表(如附件 2 及附件 3)及提供 計算比率。國民中小學分開計算:國中 1 分、國小 1 分。

2.請提供上述相關資料以利查核,未提供 者,不予計分。

2.所屬國中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 7 年級平時或 定期評量包含 1 次英語口說評量之校數比率 達 50%。(1%)

1 1.請檢附學校實施情形名冊、各校實施情 形之統計表及提供計算比率。

2.請提供上述相關資料以利查核,未提供 者,不予計分。

3.地方政府訂定鼓勵英語教師全英語授課計畫 或辦法。(1%)

1 1.「全英語授課」係指該學期英語課程中 課堂用語(classroom English)或運用 教學媒體,使用英語教學比率達 70%以 上。

2.請提供全英語授課計畫或辦法之具體 實施內容,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二)英語活動辦 理情形(2%)

所屬國中小辦理英語學習營隊(連續 3 天以上) 之校數達 10 校或校數比率 5%以上。(2%)

2 1.國中小學合併計算。

2.英語學習營隊包含海外華裔青年英語 服務營、大專英樂夏令營、地方政府或 結合民間資源補助辦理之相關營隊(含 英語村)等。

3.合作辦理營隊之學校,可算入校數;統 籌辦理各不同營隊之學校,可算入校 數。

4.請提供參與學校之名冊及統計資料以 利查核,應包含營隊活動相關資料如活 動計畫、參與名冊、成果報告等,以利 查核,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8)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三)英語文教學

成效計畫執行策 略及行動方案辦 理情形(含雙語環 境建置)(8%)

1. 所 屬 國 中 小 雙 語 標 示 設 置 之 校 數 比 率 達 100%。(2%)

2 1.國中小學合併計算。

2.配合提升國中小英語教學成效計畫,

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完 成國民中小學雙語標示設置之校數比 率達 100%。

3.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檢核及相 關確認雙語標示正確性(無錯誤用語及 錯誤拼字;拼音不拘羅馬拼音或漢語拼 音)之機制(如:透過學校英語教師召開 檢核會議、地方政府實際抽查等方式),

並 完 成 各 校 雙 語 標 示 確 認 之 校 數 達 100%。

4.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實施 方式、學校數名冊及提供比率,以利查 核,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2.檢核並確認所屬國民中小學雙語標示設置正 確性之校數比率達 100%。(2%)

2

3.所屬國民中小學英語授課教師累計通過英語 檢定比率達 35%。(1%)

1 1.依教育部 94 年 7 月 21 日台社(一)

字第 0940098850 號函,公布之「CEF 參 考架構」檢核之。

2.所指英語授課教師係包含正式及非正 式之代理教師。

3.請檢附英語授課教師數、名冊,及通過 英語檢定 CEF 架構 B2 級以上(含 B2 級) 英語授課教師數、名冊資料,並請計算 通過比率,以利查核,未提供者,不予 計分。

4.管控所屬國小英語文代理代課教師每週授課 節數比率在 20%以下。(1%)

1 1.英語文代理代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比 率計算方式如下:

2.全縣市英語課程由代理代課英語教師

(9)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6.地方政府減緩英語文教師流動之措施。(1%) 1 1.為減緩英語文教師流動,請縣市政府訂

定相關措施。

2.請檢附相關公文、會議紀錄、公告等相 關資料,以利查核,未提供者,不予計 分。

小計 14

(10)

103 年度國中定期評量應英語聽力測驗各校實施情形之統計表 直轄市、縣(市):

編號 學校 名稱

定期評量是 否包含英語 聽力?

公私立國中定期評量包含英語聽力測驗年級、次數一覽表

七年級 八年級 九年級

102 下學期加 考次數

103 上學期加 考次數

102 下學期加 考次數

103 上學期加 考次數

102 下學期加 考次數

103 上學期加 考次數

1 ○○國中 □是

□否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2 ○○國中 □是

□否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3

4

總計 加考比率:________(加考學校數/全部公私立國民中學數目)

承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 科(課)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局)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11)

103 年度國小定期評量應英語聽力測驗各校實施情形之統計表 直轄市、縣(市):

編號 學校 名稱

定期評量是 否包含英語 聽力?

公私立國小定期評量包含英語聽力測驗年級、次數一覽表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102 下學 期加考次

103 上學 期加考次

102 下學 期加考次

103 上學 期加考次

102 下學 期加考次

103 上學 期加考次

102 下學 期加考次

103 上學 期加考次

102 下學 期加考次

103 上學 期加考次

102 下學 期加考

次數

103 上學 期加考

次數

1 ○○國 小

□是

□否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2 ○○國 小

□是

□否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3 4 總計 加考比率:________(加考學校數/全部公私立國民小學數目)

承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課)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局)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

(12)

三、國中小提升閱讀計畫(16%)

(13)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自籌預算概

況與補助項目計 畫申請(5%)

1.103 年度縣市自籌經費辦理閱讀推廣,經費成 長率達 10%或自籌經費達 500 萬元以上。

(3%)

3 1.自籌經費包括社會資源捐款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募款所得。

2.請檢附自籌經費成長率計算佐證資料,未提 供者不予給分,自籌經費成長率計算方式如 下:

102 年度自籌閱讀推廣(含購置圖書及設備)

經費數(A):__元。

103 年度自籌閱讀推廣(含購置圖書及設備)

經費數(B):__元。

103 年度自籌閱讀推廣(含購置圖書及設備)

經費成長率:【(B)-(A)/(A)】×100%:__

%。

2.103 年補助經費核結率達 95%,依期程來文 辦理閱讀補助計畫經費核結。(2%)

2 1.請檢附請款公文、撥款公文、核結同意函相 關公文,未檢附者不予給分。

2.核結同意日期以各局(府)辦理核結之「發文 日期」為準,但各局(府)因不符核結規定遭 退件之發文日期,不得做為已辦理核結之證 明。

3.得分說明:

(1)本部國教署補助國中小閱讀推動計畫核結 項目(偏遠閱讀項目及改善圖書館室空間 環境項目於 104 年 2 月底前來文辦理核結,

給 1 分。

(2)本部國教署補助國中小閱讀推動計畫(圖 書館閱讀推動教師項目於 103 年 8 月 31 日 前來文辦理核結,給 1 分。

(二) 辦理閱讀教 育專業增能(8%)

1.所屬國中各校至少辦理 1 場國中閱讀推廣活 動。(1%)

1 請檢附所屬各國中閱讀推廣活動相關資料(含 活動計畫及成果)與國中各校名冊,未提供者 不予給分。

2.所屬國小各校至少辦理 1 場親子共讀專題演 講、研習講座或活動。(1%)

1 請檢附所屬各國小辦理親子共讀專題演講、研 習講座或活動資料(含活動計畫及成果)與國 小各校名冊,未提供者不予給分。

(14)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閱讀教育教師相關 研習。(4%)

4 1.請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研習相關 資料(含研習內容規畫及研習簽到表,未提 供者不予給分。

2.得分說明: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閱讀磐石獎績優 得獎學校人員分享研習至少 1 場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試辦 學校經驗分享研習至少 1 場,給 2 分。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其他閱讀教育相 關教師專業增能研習(如班級讀書會帶領技 巧、讀報教育、晨讀帶領技巧、寫作指導研 習等)至少 2 場,給 2 分。

4.所屬國小教師參加地方政府辦理區域人才 培育計畫研習達 250 人以上或所轄教師人 數比率達 10%以上。(2%)

2 1.請檢附全縣市教師人數及參加研習人數統 計表並完成比例計算、研習活動資料及簽到 表等未提供者不予給分。

2.課程安排及講師需符合本部國教署提供之 架構(前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109947 號函 提供)。

3.各縣市政府自行辦理之相關閱讀理解研習,

經報署核定與前函要求內容具有一致性者,

亦得給分。

(三)辦理縣市 特

色閱讀業務

(3%)

辦理縣市其他閱讀特色推動措施。(3%) 3 1.請提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色閱讀業 務辦理相關資料(如計畫、公文、會議通知、

簽到表及紀錄、教材資源等以為佐證),未提 供者不予給分。

2.其他閱讀特色推動措施請具體條列,其內容 不得與上開各項評鑑項目重複。

小計 16

(15)

四、推動本土教育績效評估(40%)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 一 ) 本 土 教 育 規 劃 (7%)

1.由教育局(處)長或相關主管層級人員主持 相關會議,並邀請學者專家、本土語言輔導 團召集校長、指導員、輔導員共同訂定本土 教育計畫,並妥適安排經費。(2%)

2 請檢附會議議程(含附件)、會議紀錄(含簽到表) 及成果報告等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2.本(103)年度所屬國民中學班級數於語文 學習領域或彈性學習領域開設本土語言課 程班級數比率。(3%)

3 1.本項資料由本土語言填報系統評定,各地方 政府無須提供。計算方式為所屬國民中學開 設本土語言課程班級數/所屬國民中學總班 級數。

2.得分說明如下:

(1)達 12%以上者給 3 分。

(2)達 8%以上未達 12%者給 2 分。

(3)未達 8%以上達 5%者給 1 分。

(4)未達 5%不予計分。

3.本(103)年度所屬國民中學於語文學習領 域或彈性學習領域學生選習本土語言課程 人數比率。(2%)

2 1.本項資料依據本土語言填報系統數字評定,

各地方政府無須提供。計算方式為所屬國民 中學本土語言課程學生選習人數/所屬國民 中學學生總人數。

2.得分說明如下:

(1)達 5%以上者,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以上 給 2 分。

(2)達 2%以上未達 5%給 1 分,或較 102 年比率 提高 0.5%給 1 分。

(二)本土語言教學 成效(17%)

1.訂定鼓勵教師與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認證之 相關辦法,並辦理本土語言認證研習。(2%)

2 1.請檢附相關辦法、研習活動資料(含簽到表) 等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2.已訂定相關辦法給 1 分,已辦理本土語言認 證研習給 1 分。

2. 本(103)年度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通過各 項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閩南語、客家語、原

4 1.本項資料請檢附通過各項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學生名冊(含姓名及證書字號)。

2.得分說明如下:(1)、(2)及(3)需達到下列人

(16)

制(採四捨五入計算)。

(1)國中小班級數總計達 6,000 班以上之縣市:

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桃園縣,國中小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1 總達 55 人以上,給 4 分。

○2 總達 45 人以上未達 55 人,給 3 分。

○3 總達 35 人以上未達 45 人,給 2 分。

○4 總達 25 人以上未達 35 人,給 1 分。

(2)國中小班級數總計達 2,260 班以上未達 6,000 班以下之縣市: 新竹縣、苗栗縣、彰 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國中小 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1 總達 40 人以上,給 4 分。

○2 總達 30 人以上未達 40 人,給 3 分。

○3 總達 20 人以上未達 30 人,給 2 分。

○4 總達 10 人以上未達 20 人,給 1 分。

(3)國中小班級數總計達 1,000 班以上未達 2,260 班以下之縣市:基隆市、新竹市、嘉 義縣、嘉義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國中小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1 總達 30 人以上,給 4 分。

○2 總達 20 人以上未達 30 人,給 3 分。

○3 總達 10 人以上,未達 20 人給 2 分。

○4 總達 5 人以上未達 10 人給 1 分。

(4)國中小班級數總計達 1,000 班以下之縣市: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1 總達 15 人以上給 4 分。

○2 總達 10 人以上未達 15 人給 3 分。

(17)

4.訂定本土語言教學輔導機制(辦法或實施 計畫),鼓勵本土語言指導員能以觀課、議 課、公開授課方式,到校實地輔導基層教師 實施有效教學,以提升本土語言教學成效。

(6%)

6 1.請檢附相關辦法或實施計畫、實地到校教學 輔導資料、本土語言指導員觀課、議課、公開 授課方式及輔導相關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計 分。

2.計算方式:國中小辦理本土語言教學輔導校 數/國中小實施本土語言教學校數

(1)已訂定相關辦法或實施計畫給 2 分。

(2)縣(市)政府所屬本土語言指導員合計辦理 教學輔導校數達 40%以上者給 4 分,達 30%以 上未達 40%者給 3 分,達 20%以上未達 30%者 給 2 分,達 10%以上未達 20%者給 1 分。

(3)僅有 1 位指導員之縣(市)政府:基隆市、新 竹市、嘉義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辦理教學輔導校數達 25%以上者給 4 分,達 20%以上未達 25%者給 3 分,達 15%以上未達 20%者給 2 分,達 10%以上未達 15%者給 1 分。

( 三 ) 推 動 高 級 中 等 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臺 灣 母 語 日 活 動 (16%)

1.成立臺灣母語日推動小組,確實擬立訂年 度實施計畫,並具推動事實,並能由局(處)

長主持相關會議,有會議紀錄可供佐證。

(1%)

1 請檢附年度實施計畫、會議議程(含附件)、會議 紀錄(含簽到表)等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2.有建立相關獎勵及追蹤改善之機制,並實 際執行。(1%)

1 請檢附獎勵及追蹤改善機制之依據及辦理方

式,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3.所屬各級學校皆於每週選擇一上課日為臺 灣母語日者,實施率達 100%。(1%)

1 自評說明中,需將所屬學校校數列 出:

(1)公立高中職:( )所、

(2)私立高中職:( )所、

(3)公立國中:( )所、

(4)私立國中:( )所、

(5)公立國小:( )所、

(6)私立國小:( )所、

(7)公立幼兒園:( )所、

(8)私立幼兒園:( )所。

(18)

4.建立有效之篩選機制進行篩選(不得低於 總校數之 2%),除能針對篩出學校之個別 情形提出改進辦法外,並需進行訪視工作 加強輔導,使各校確實依改進規劃落實執 行。(3%)

3 1.應進行定期及不定期訪視,其訪視相關資料應 於 103.11.30 前彙報本部。

2.本項設計重點在於確實了解轄屬學校中,哪些 學校推動母語日較有困難或較無績效,尚待 改善之學校予以協助、輔導,以期各級學校皆 能落實母語推動之工作。

3.請檢附佐證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1)篩選機制內容。

(2)亟需輔導改進之學校清單,及 103 年訪視 相關紀錄、輔導相關紀錄與改善情形等資 料。

4.得分說明如下:

(1)建立有效之篩選機制進行篩選(不得低於 總校數之 2%),除能針對篩出學校之個別 情形提出改進辦法外,並需進行訪視工作 加強輔導,使各校確實依改進規劃落實執 行,得 3 分。

(2)建立有效之篩選機制進行篩選(不得低於 總校數之 2%),並對所篩出之各校,針對 個別情形提出改進辦法,得 2 分。

5.所屬各級學校總校數之 60%以上學校,有規 劃將母語結合學校課程。(1%)

1 1.意指縣市所屬各級學校有規劃落實其各年級、

各班,於年度中任一節(或一節以上)課程,

以母語(元素)結合課程教學、團體活動。

2.請檢附佐證資料(如各級學校年度推動母語日 之相關計畫 書、課程安排、學習單、錄影等,

能於本部進行抽查時,提出之證明),未提供 者不予計分。

3.有關幼兒園部分,係指幼兒到園期間園方所做 關於推動臺灣母語日的一切努力及作為皆可 列為績效。

6.所屬各級學校皆有規劃將母語結合課間活 1 1.課間活動如於課間播放以母語發音之音樂、新

(19)

置。(1%) 2.請檢附佐證資料(如各級學校年度推動母語日 之相關計畫書或相關照片、影片等,並能於本 部進行抽查時提出證明),未提供者不予計 分。

8.有以母語為主題之創作、進行相關研究、具 發表事實等三者兼備,並能三語並重者。

(2%)

2 1.以縣市、學校,或教師以個人或團體等為單位,

辦理母語相關之創作發表(如:母語教法發表 會或母語詩歌創作發表會等),或進行以母語 為主題之相關研究(如:論文、著作等,且皆 不強制以母語書寫)。

2.請檢附佐證資料,並於本部進行抽查時能提出 證明,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3.針對「三語並行」之要求,連江縣政府及金門 縣政府得依要點第 7 條規定,另依實情辦理。

4.得分說明如下:

(1)有以母語為主題之創作、進行相關研究、

具發表是十等三者兼備,並能三語並重 者,得 2 分。

(2)有以母語為主題之創作或進行相關研究,

並具發表事實,得 1 分。

9.縣市統籌建置之臺灣母語相關網站,內容 須含多媒體影音資源,且該網站除能持續 運作、維護及更新內容外,亦設有交流分享 及回饋機制,並建置母語日活動專區。(2%)

2 1.請檢附佐證資料,如網站持續運

作、維護、更新內容、及交流分享、回饋等證 明,如網站日期、更新清單及日期、意見交流 清單及專人回應之時間點等,未提供者不予 計分。

2.得分說明如下:

(1)縣市統籌建置之臺灣母語相關網站,內容 須含多媒體影音資源,且該網站除能持續 運作、維護及更新內容外,亦設有交流分 享及回饋機制,並建置母語日活動專區,

得 2 分。

(2)縣市統籌建置之臺灣母語相關網站,內容 須含多媒體影音資源,且該網站能持續運 作、維護及更新內容外,亦設有交流分享 及回饋機制,但未建置母語日活動專區,

得 1 分。

(20)

10.縣市規劃並能結合所屬各級學校配合 221 世界母語日辦理全縣(市)性母語相關活 動。(3%)

3 1.本項設計重點在於,為整合教育資源,並期將 校園本土教育擴及社區,縣市須以「結合各級 學校」為最大目標,共同努力將母語落實於生 活中。另,辦理全縣活動較受民眾重視,故由 縣市帶頭推動臺灣母語,能讓全縣感受縣市 推動母語之決心。

2.縣市應於 103.11.30 前,將 103 年規劃推動母 語日之完整計畫,併同訪視紀錄送部備查,供 本部進行視導時參考。計畫報部後若有變更,

須於視導前(至少一個月前)通知本部,以免 影響本項視導成績。

3.檢附之佐證資料,如規劃 103 年推動母語日之 完整計畫、活動執行時之宣傳、新聞資料或相 關成果等,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4.得分說明如下:

(1)縣市規劃並能結合所屬各級學校配合 221 世界母語日辦理全縣(市)性母語相關活 動,得 3 分。

(2)縣市規劃並結合所屬各級學校配合 221 世 界母語日辦理相關活動,得 2 分。

(3)縣市規劃並辦理 221 世界母語日相關活動,

得 1 分。

小計 40

(21)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國教署】

縣市別: 訪視日期:104 年 月 日 訪視者:

訪視項目:課程與教學重點業務 (二)

●縣市政府業務聯絡人

業務負責人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若可,請填) E-Mail

一、補救教學實施方案(35%)

二、學生成績評量(21%)

三、教學正常化(32%)

四、國中生涯發展教育(12%)

【評分說明】1.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以上,未滿 70 分),

丁等(未滿 60 分)。

2.得分採計至小數點以下 2 位,四捨五入。

3.凡未檢附佐證資料以致本部無法據以評分者,該項目本部得以 0 分計算。至佐證資料不齊全者或填報資料不實經查獲者,本 部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22)

一、補救教學實施方案(35%)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行政規劃與 運作(23%)

1.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辦理全 縣市補救教學督導會報至少 3 次,督導所屬 學校補救教學之提報率、施測率、受輔率、進 步率、因進步結案率等成效。(2%)

2 1.請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人員簽到單,未檢 附者不予計分。

2.本項目主要係針對地方政府是否確實督 導各校五項查核指標,其成效不列入本項 評分。

2.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補救教學執行困難 之學校提供具體輔導措施,並加以追蹤督導。

(3%)

3 1.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訪視紀錄、會議 紀錄、輔導紀錄等,未檢附者不予計分。

2.給分標準:

(1)檢附提供具體輔導措施相關資料,給予 2 分。

(2)針對輔導建議予以追蹤督導,給予 1 分。

3.各校依期限核實上網完成開班情形及執行成 果回報校數比率達 98%。(4%)

4 1.依本部國教署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填報系 統下載之相關數據給分,各地方政府免提 供相關資料,給分依據上網填報第 1 至 4 期開班狀況及第 1 至 4 期執行成果回報之 填報比率。

2.給分標準:

(1)第 1 期上網開班情形及成果回報校數比 率平均值達 98%,給予 1 分。

(2) 第 2 期上網開班情形及成果回報校數 比

率平均值達 98%,給予 1 分。

(3) 第 3 期上網開班情形及成果回報校數 比

(23)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4.103 年 4 月 30 日(含)以前完成 102 年度補助

經費核結與達成經費執行率。(4%)

4

1.102 年度補助經費必須於 103 年 4 月 30 日以前完成核結,並達到以下核結率始得 分。

2.本部國教署核結之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

(1)達 99%以上分數 4 分。

(2)達 98%以上、未達 99%分數 3 分。

(3)達 97%以上、未達 98%分數 2 分。

(4)達 95%以上未達 97%分數 1 分。

3.核結日期係依地方政府報本部國教署辦 理核結之「發文日期」,但因不符核結規定 遭退件者不得視為已辦理核結之證明。

5.參與補救教學篩選測驗學生比率符合「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及 2 月及 6 月成長測驗施測比率達 95%(含)以 上。(4%)

4 1.依本部國教署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填報系 統下載之相關數據給分,各地方政府免提 供相關資料。

2.參與補救教學篩選測驗學生比率符合「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 8 條規定給予 2 分。

3.參與補救教學測驗學生 2 月及 6 月之成長 測驗施測比率:

(1)2 次成長測驗皆達 95%分數 2 分。

(2)僅 1 次成長測驗達 95%分數 1 分。

6.全縣市受輔學生 2 次成長測驗均進步之學生 達各科目總受輔學生數一定比例以上。(6%)

6 1.依本部國教署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填報系 統下載之相關數據給分,各地方政府免提 供相關資料。

2.給分標準:

(1)國語:進步率達 60 %或較前一年度提高 10%給予 2 分;進步率達 50%或較前一年 度提高 5%給予 1 分。

(2)數學:進步率達 60 %或較前一年度提高 10%給予 2 分;進步率達 50%或較前一年 度提高 5%給予 1 分。

(3)英文:進步率達 45%或較前一年度提高 10%給予 2 分;進步率達 40%或較前一年 度提高 5%給予 1 分。

(24)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二)補救教學師

資增能與教學輔 導(9%)

1.建置縣市層級補救教學輔導體系,另提供補 救教學輔導運作機制之整體規劃及宣導措 施。(3%)

3 1.請檢附補救教學輔導體系架構表或圖及 成員名單給予 1 分。

2.提供整體規劃及宣導措施等相關佐證資 料給予 2 分。

2.縣市政府足額派員參與本部國教署辦理之補 救教學輔導人員增能培訓。(2%)

2 1.依本部國教署委託專業單位辦理研習時 所分配之縣市名額皆全數全程參加,給予 2 分。

2.由本部國教署依據簽到表直接給分,縣市 免備資料。

3.資源中心專責人員參與本部國教署辦理之增 能培訓。(2%)

2 本部國教署補助設立之資源中心專業人員 應全數參與,由本部國教署依據委託專業單 位之簽到表直接給分,縣市免備資料。

4.提供鼓勵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投入補救教學 行列之行政措施或具體作為。(2%)

2 請提供鼓勵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投入補救 教學之相關作為或措施,如計畫、公文等。

(三)補救教學辦 理特色(3%)

1.辦理縣市其他補救教學特色推動措施。(3%) 3 1.請提出各直轄市、縣(市)辦理各項特色補 救教學資料(如計畫、公文、會議通知、簽 到表及紀錄、教材資源等以為佐證),未提 供者不予給分。

2.其他補救教學特色推動措施請具體條列,

每項特色給予 1 分,至多 3 分,其內容不 得與上開各項評鑑項目重複。

小計 35

(25)

二、學生成績評量(21%)

(26)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國中小學生成績

評 量 辦 理 情 形 (18%)

1.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家長及學生「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 條及第 11 條等相關規定之宣導。(3%)

3 1.所屬國中小皆需完成向教師、家長及學生 宣導(宣導方式如:校務會議、學年會議、

班親會或家庭聯絡簿等方式)「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 條不 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及第 11 條有關畢業證書核發條件等相關 規定。

2.請檢附相關宣導措施、督導公文、局處或 學校會議紀錄、研習手冊…等資料說明辦 理情形,方予以計分。

2.所屬國中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 績評量準則」建立學生成績評量制度,並納入 督學視導重點項目或各校之校務評鑑項目。

(4%)

4 1.所屬國中小皆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 生成績評量準則」建立學生成績評量制 度,並透過相關會議訂定定期評量次數、

模擬考辦理次數及配合辦理對象、實施多 元評量、定期紙筆評量審題機制與迴避原 則等相關規定,並納入督學視導重點項目 或各校之校務評鑑項目。

2.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關法 規及所屬學校訂定成績評量制度之佐證 資料、督導紀錄或校務評鑑指標等相關文 件,方予以計分。

3.給分標準:

(1)已建立學生成績評量制度,給予 2 分。

(2)已納入督學視導重點項目或各校之校務 評鑑項目,給予 2 分。

(27)

3.所屬國中對於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 建立預警及輔導措施,並納入督學視導重點 項目或各校之校務評鑑項目。(5%)

5 1.所屬國中均需建立並確實落實預警及輔 導措施,對於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 者,亦已落實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並納入督學視導重點項目或各校之校務 評鑑項目。

2.請提供所屬學校確實推動之佐證資料、各 校推動措施之檢核表(如附件 1,且需有查 核小組之簽名)或校務評鑑指標等相關文 件,方予以計分。

3.給分標準:

(1)已建立預警及輔導措施,給予 3 分。

(2)已納入督學視導重點項目或各校之校務 評鑑項目,給予 2 分。

4.定期檢視所屬國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

並據此不定期追蹤後續學校針對輔導及補救 措施之辦理情形。(4%)

4 1.教育局(處)均依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主 動定期檢視所屬國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 結果,並據此不定期追蹤後續學校針對輔 導及補救措施之辦理情形。

2.請檢附相關辦理措施、督導公文、不定期 追蹤相關資料…等資料,方予以計分。

5.年度內未曾接獲有關模擬考及成績評量之陳 情函或能針對民眾陳情案件於 1 個月內查明 妥處,回復陳情人並副知本部國教署。(2%)

2 請檢附查處相關資料(如公文),方予以計 分。

(二)國中學生學習成 就評量標準課程 (3%)

1.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含)以前完成所屬現職 國中教師參與學生學習成就評量標準 2 小時 研習課程,且參加教師數比率累計達 90%以 上。(3%)

3 1.依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提供之數據 給分;或由各地方政府檢附所屬國中現職 教師參加本項研習相關資料(如研習證明 等)給分。

2.給分標準:

(1)達 85%以上未達 90%,給予 1 分。

(2)達 90%以上,給予 3 分。

小計 21

(28)

三、教學正常化(32%)

視導項目 103 年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 國中藝能及活 動課程專長授課情形 (12%)

1.健康教育課程由健康教育合格教師授課節數 比率。(3%)給分標準:

(1)平均達 50%以上,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0

%以上,可得 3 分。

(2) 達 40%以上,未達 50%,或較 102 年比率 提高 5%以上,可得 1 分。

3 1.專長授課比率以本部國教署全國中小學 教師員額系統資料為檢核依據,請各直 轄市、縣(市)督導學校確實填報。屆時系 統若未建置完成,請檢附相關表件,以便 查核。

2.以全直轄市、縣(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授 課節數計算專長授課比率,計算方式如 下:專長授課節數/授課總節數*100%。

3.合格教師專長授課係指持有該領域學科 專長科目教師證書,或加註第 2 專長證 書,並於該領域學科專長科目授課者。

4.綜合活動課程授課教師參與研習之比 率,納入精進教學計畫指標。

2.體育課程由體育合格教師授課節數比率平均 達 70%以上,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0%以 上。(1%)

1

3.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課程由綜合活動合格教師 授課節數比率。(3%)給分標準:

(1)平均達 50%以上,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0

%以上,可得 3 分。

(2)達 40%以上,未達 50%,或較 102 年比率 提高 5%以上,可得 1 分。

3

4.視覺藝術課程由視覺藝術合格教師授課節數 比率平均達 70%以上,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0%以上。(1%)

1

5.音樂課程由音樂合格教師授課節數比率平均 達 70%以上,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0%以

1

(29)

視導項目 103 年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6.表演藝術課程由表演藝術合格教師授課節數

比率。(3%)給分標準:

(1)平均達 40%以上,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0

%以上,可得 3 分。

(2) 達 30%以上,未達 40%,或較 102 年比率 提高 5%以上,可得 1 分。

3

(二)落實教學正常化 之策略(20%)

1.依「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規定 之視導紀錄表,籌組教學正常化查核小組,依 據自訂之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於每年 10 月 底前完成對所屬公私立國中之視導,並於 11 月底前函送總結報告報本部國教署備查。

(3%)

3 1.查核小組當然成員:駐區督學、課程督 學、專家學者、輔導團員等人員之任 2 類。

2.未檢附各校視導紀錄表及結果一覽表 (填寫格式如附件 3,且需有查核小組之 簽名),或未依限完成、函送,不予計分。

3.對於各年級總班數僅 1 班之學校免進行 視導紀錄表中第 1 項視導項目(編班正常 化)。

4.年度視導評定為完全符合或完全符合且 具特色之學校,次年得免除視導,但次年 若遭檢舉、控告或被發現有違反相關規 定者,不在此限。

2.中央視導結果評定為「大部分符合」以上之等 地或「部分符合」者,並均有執行具體改善策 略者(提供佐證)。(2%)

2 1.請檢附該校中央與地方政府之視導紀錄 表。

2.中央視導結果係指由本部國教署組成視 導小組,以每年完成視導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轄之ㄧ所學校為原則。視導 之直轄市、縣(市)及學校皆採隨機抽取,

視導後皆以正式公文檢送視導紀錄表予 各受抽訪之直轄市、縣(市),請其訂定改 善措施,督導所屬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3.年度內未曾接獲檢舉函(包括監察院調查案 件、本部國教署函轉檢舉案件、地方政府接獲 檢舉案件)或能針對檢舉內容,於 1 個月內 依相關規定妥處、回覆陳情人查處結果並副 知本部國教署。(2%)

2 1.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公文等),未提 供者不予計分。

2.本項目有關「教學正常化」之計分內容不 包括評量正常化。

(30)

視導項目 103 年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4.公私立國中擔任健康教育課程之非專長授課

老師,完成本部國教署委託辦理之「提升國民 中學教師健康教育教學專業能力計畫」人數 比率達 80%以上。(1%)

1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針對非專 長教師辦理之增能研習,其課程架構及 內容應與專長教師之增能研習有所區 隔。

2.請檢附所屬國中教授藝能活動課程現職 教師(非專長授課老師)參加本項研習相 關資料(如研習證明等),未檢附者不予 計分。

3.請提供「公私立國中藝能及活動課程教 師授課節數及研習情況一覽表」(詳附件 2),作為檢核依據,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5.公私立國中擔任下列藝能課程非專長授課老 師,參加校內進修研習活動、教學研究會或跨 校增能研習之人數比率達 80%以上或每學期 至少參加 1 次直轄市、縣(市)輔導團辦理之 增能研習課程或到校輔導達 6 小時之人數比 率達 80%以上。(12%)得分標準:

(1)體育課程有達到得 3 分。

(2)視覺藝術課程有達到得 3 分。

(3)音樂課程有達到得 3 分。

(4)表演藝術課程有達到得 3 分。

12

小計 32

(31)

四、國中生涯發展教育(12%)

(32)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 辦理國中生

涯發展教育相關 研習活動(6%)

針對轄內所屬國中辦理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 或宣導,或各校皆辦理以導師為對象之相關研 習活動 6 小時以上。

6 1.本項所指辦理國中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內 容包含生涯發展教育內涵、高中職(五專)群科 介紹與職群實作活動等活動。

2.請檢附研習公文、實施計畫(含議程)、簽到 表、研習講綱(或手冊)、活動紀錄(含職群實 作照片)及參與學校名錄等佐證資料,未提供 者不予計分。

3.辦理本項活動注意事項:

(1)如辦理高中職(五專)群科介紹應至少包含 3 種群科,未達 3 種不予計分。

(2)參與校數應包含公立學校及完全中學附設國 中部,私立學校不在此限。

(3)導師以八年級與九年級導師為主。

4.給分標準:

(1)辦理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或宣導未達 2 場 或參與校數達 90%,核予 0 分。

(2)辦理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或宣導至少 2 場 且參與校數達 90%以上未滿 95%,核予 2 分。

(3)辦理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或宣導至少 2 場 且參與校數達 95%以上未滿 100%,核予 4 分。

(4)辦理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或宣導至少 2 場 且參與校數達 100%,或各校皆辦理以導師 為對象之相關研習活動 6 小時以上,核予 6 分。

(33)

(二) 辦理國中職 群宣導相關活動 (6%)

能有效督導轄內所屬國中妥善規劃辦理高中職 (含五專)參訪活動,並依據學生意願進行職群 參訪,參訪活動內容應兼顧職群課程介紹與實 地操作活動(至少參與一個以上職群實作)。全 體八年級學生皆參加活動。

6 1.請檢附相關督導公文、參訪實施計畫(含參訪 職群類別)與活動紀錄(含實地操作照片)等佐 證資料,以及參與學校名錄及學校調查學生參 訪意願情形者,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2.此項參與校數應包含公立學校及完全中學附 設國中部,私立學校不在此限。

3.給分標準:

(1)參訪校數未達 100%,不予計分。

(2)參訪並進行 1 職群實作校數達 100%,核予 2 分。

(3)參訪並進行 1 職群實作校數達 100%,且參訪 含二個職群以上校數達 70%以上,未達 80%,核予 4 分。

(4)參訪並進行 1 職群實作校數達 100%,且參訪 含二個職群以上校數達 80%以上,核予 6 分。

小計 12

附件1

(34)

地方政府視導所屬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推動措施檢核表 直轄市、縣(市)別:

校名 督導紀錄 優點或待改進

事項與建議 推動預警及輔導措施之具體描

完全符合 是 否

推 動 補 救 教學 措 施 之 具體描述

完全符合 是 否

推動其他補救措施 之具體描述

完全符合 是 否

○○國中 1. 訂 定成 績 評 量 注意 事項 或相關規定(措施)。(註)

2. 每學期由「學生成績評量 輔導小組」定期召開成績 評量相關會議,將學生成 績 評量 結 果 提 供班 級導 師或任課教師檢視。

3. 針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

導 師應 主 動 且 及時 與學 生家長聯繫說明,必要時 得 由學 校 安 排 輔導 人員 介入。

□ □

□ □

□ □

1. 規劃國、英、數學 習 表 現 低 成 就 學 生 使 用 補 救 教 學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進行檢測,並依檢 測 成 績 進 行 補 救 教學。

2. 社 會 領 域 及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之 補 救 教 學 則 可 於 診 斷 學 生 學 習 問 題 後 安 排 課 堂 中 實 施 , 或 利 用 寒、暑假進行。

□ □

□ □

1. 利用其他多元 評量方式進行 學生學習成效 之檢測。

2. 建 立 補 考 機 制。

□ □

□ □

(35)

一、直轄市、縣(市):

校名 健康教育 體育 視覺藝術 音樂 表演藝術

授課 教師 總人 數

非專長教師 授課 教師 總人 數

非專長教師 授課 教師 總人 數

非專長教師 授課 教師 總人 數

非專長教師 授課 教師 總人 數

非專長教師 人

參加 縣市 輔導 團研 習人 數

參加 學校 研習 人數

人 數

參加 縣市 輔導 團研 習人 數

參加 學校 研習 人數

人 數

參加 縣市 輔導 團研 習人 數

參加 學校 研習 人數

人 數

參加 縣市 輔導 團研 習人 數

參加 學校 研習 人數

人 數

參加 縣市 輔導 團研 習人 數

參加 學校 研習 人數

總計

(36)

二、學校校名:___________

藝能及活動

課程及編號 教師姓名

請勾選 專長科目

(領域)

該學習領域 (科目)之授 課總節數

參與所配學習領 域(科目)校內進 修研習活動或教 學研究會之場次

參加國教輔導團 辦理之配課領域 (科目)進修研習 之場次

未參加校內研習、教 學研究會或國教輔導 團配課領域(科目)進 修研習之原因 專長 配課

健康教育 (課程總節 數: 節)

1 2 體育

(課程總節 數: 節)

3 4 視覺藝術 (課程總節 數: 節)

5 6 音樂

(課程總節 數: 節)

7 8 表演藝術 (課程總節 數: 節)

9 10

註:本表為「教學正常化」項目檢核資料,請各直轄市、縣(市)併同自評表上傳。

(37)

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紀錄表

學校名稱 縣(市) 國民中學

視 導 項 目

完 全 符 合 且 具 特 色

完 全 符 合

大 部 分 符 合

部 分 符 合

少 部 分 符 合

完 全 不 符 合

質 性 描 述

優點 待改進事項與建議

一、編 班 正 常化

1.學生編班作業流程 2.導師編排作業 3.分組學習辦理情形 二、課

程 規 劃 與 實 施 正 常

1.課程計畫與教學進度表 2.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教學編擬

研究會之辦理 3.依課綱之規定排課 三、教

學 活 動 正 常化

1.師資結構與整體班級數 配置合理性

2.師資人力結構依專長授 課

3.校內師資員額開缺與聘

4.依照課綱規定及課表授 課

四、評 量 正 常化

1.依據課程計畫之進度、

教學與評量目標設計 多元評量方式

2.遵守定期紙筆評量與模 擬考之相關規定

3.評量之命題與審題機制 五、配

套 及 自 我 促 進 教 學 正 常 化 措

1.行政領導理念與策略 2.未具專長專任教師能優

先進修研習

3.自辦配課教師增能進修 4.校內外資源連結與運

六、教 育 局 處 相 關 措 施 配 合 情

1.派員配合參與並協助本 視導之進行

2.協助改善學校問題或其 他措施

七、其他事項或實地訪評待釐 清問題

八、視導結果

□符合教學正常化,且有特色。

□符合教學正常化。

□大部分符合教學正常化。

□部分符合教學正常化。

□少部分符合教學正常化。

□完全不符合教學正常化。

附件3

(38)

視導人員簽名:

(39)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非常項目」評分表【國教署-國中小組-國課科】

縣市別: 訪視日期: 年 月 日 訪視者:

項目:持續追蹤督導教學正常化抽訪學校之辦理情形

【評分說明】

一、本項考評係規範地方政府能持續追蹤輔導教育部 101 至 102 年度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抽訪之受訪學校至完全符合教學正常化。

二、針對未依規定辦理教學正常化之學校,地方政府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之規定議處相關人員。

評定項目 評定細項 地方自評(含說明) 填表說明 扣減

積點

訪視(或書面審 查)結果說明 追蹤督導

抽訪學校 情形,並 針對未依 規定辦理 者之議處 情形

1.未追蹤教育部 101-102 年受訪學校 至完成改善者,扣 5 點。

2.針對違反教學正常化之學校,未能 依相關規定議處校長及老師等相關 人員者,扣 10 點。

1.請檢附 101 至 102 年度受 訪 學 校 之 追 蹤 輔 導 資 料

( 例 如 公 文 、 會 議 紀 錄 等),無資料不予計分。

2.請檢附依「公立高級中等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議處之公文或相關佐證資 料。

聯絡人:廖慧伶小姐(電話:02-77367450、e-mail:e-j210@mail.k12ea.gov.tw)

(40)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非常項目」評分表【 國教署-國中小組-國課科 】

縣市別: 訪視日期: 年 月 日 訪視者:

項目:專長師資不足之補救與配套措施

【評分說明】

本項考評係規範地方政府能定期調查並有效管理學校師資狀況,針對藝能及活動課程專長師資不足之學校,教師出缺缺額能優先進用不足專 長師資,或能以共聘、巡迴教師等方式替代。

評定項目 評定細項 地方自評(含說明) 填表說明 扣減

積點

訪視(或書面審 查)結果說明 針對專長

師資不足 之補救與 配套情形

藝能及活動課程師資不足(總節數達地 方政府基本授課節數)之學校,於市內 介聘、縣市介聘、新聘教師、代理教師 開缺時,未優先進用不足專長師資,或 以共聘、巡迴教師等方式替代,每校扣 2 點,至多扣 20 點。

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該 年度各類教師開缺進用之總 表、簡章、公文等)。

聯絡人:廖慧伶小姐(電話:02-77367450、e-mail:e-j210@mail.k12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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