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國教署】
縣市別: 訪視日期:104 年 月 日 訪視者:
訪視項目:課程與教學重點業務 (一)
●縣市政府業務聯絡人
業務負責人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若可,請填) E-Mail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 教學品質計畫(35%)
二、提升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14%)
三、國中小提升閱讀計畫(16%)
四、推動本土教育績效評估(40%)
【評分說明】1.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以上,未滿 70 分),
丁等(未滿 60 分)。
2.得分採計至小數點以下 2 位,四捨五入。
3.凡未檢附佐證資料以致本部無法據以評分者,該項目本部得以 0 分計算。至佐證資料不齊全者或填報資料不實經查獲者,本 部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計畫(35%)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計畫辦理情 形(26%)
1.由教育處(局)長或副處(局)長擔任召集及主 持人,定期召開小組會議,有邀集學者專家且 出席次數達 3 次以上。(3%)
3 1.學者專家(含本部國教署輔導諮詢委員 2 位以上)每 4 個月 1 次定期參與推動小組 會議(其中期初計畫擬訂、期中檢討及期末 計畫審查會議務必邀請其出席)。 2.請檢附各項會議議程、會議紀錄(含簽到
表)、相關作業等資料,未檢附者不予計分。
2.102 年度精進教學計畫補助經費核結於 103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2%)
2 1.核結日期係以本部國教署同意核結之「發 文日期」為準。
2.請檢附本部國教署同意核結公函。
3.102 年度精進教學計畫補助經費執行率達 97
%以上(2%)。
2 請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未檢附者不予計分。
4.完成本直轄市、縣(市)國中現職教師參與「十 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等學校教師教學專業能 力研習五堂課」之情形。(4%)
4 本指標相關研習於 103 年 7 月 31 日前辦理 完成,達標值將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之研習數據並扣除未完成之特教老師人數計 算,如有變動請檢附所屬國中現職教師參加 本項研習相關資料(如研習證明等),未檢附 者逕依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數據計分,
得分說明如下,統計「多元評量」、「有效 教學」、「差異化教學」三堂課之平均值:
(1) 達 92%以上未達 94%得 1 分。
(2) 達 94%以上未達 96%得 2 分。
(3) 達 96%以上未達 98%得 3 分。
(4) 達 98%得 4 分。
5.推動學校以專業學習社群模式運作領域教學 4 1.請檢附鼓勵與補助之相關辦法、團隊或社 群統計資料(含清冊並計算比率)及相關成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6.國小一至四年級及國中一至三年級教授綜合
活動之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參加 103 年 度 36 小時關鍵能力之培訓計畫均達 98%。
(3%)
3 1. 請檢附計畫、課表、辦理情形(含簽到表、
研習清冊)、成果與各校教師人數及完成 研習人數一覽表等資料,未檢附者不予 計分。
2. 本項目得累計 101 年、102 年已經辦理 完成之研習成果。
7.國小一至二年級教授生活課程之教師(含代 理代課教師)參加初任生活課程教師研習(12 小時研習)之比率達 20%。(3%)
3 1. 請檢附參加研習相關資料(如研習證明、
研習清冊等),未檢附者不予計分。
2. 本項目得累計 101 年、102 年已經辦理 完成之研習成果。
8.103 年度配合本部國教署所辦理之輔導團專 業培訓課程,薦派各學習領域學習成員,以取 得「初階輔導員證書」、「進階輔導員證書」
等,各學習領域取得各級證書至少各一人,並 有公開頒發證書儀式(3%)。
3 1.請檢附各式證書之統計摘要與證書影本資 料,未檢附者不予計分。
2.計算方式:
各式證書共 24 類,各類別至少 1 人取得 證書即視為達到,並計算百分比,得分說 明如下:
(1) 未達 85%不予給分。
(2) 達 85%以上未達 90%得 1 分。
(3) 達 90%以上未達 95%得 2 分。
(4) 達 95%以上得 3 分。
9.103 學年度上學期所屬國小三至六年級書法 課程辦理情形(2%)。
2 1.請檢附 103 學年度上學期各校課程計畫及 執行成果照片,未檢附者不予給分。
2.得分說明:
(1) 所屬學校安排書法課程至少 1 節或辦理 書法社團之校數比率達 90%以上者得 1 分(三至六年級任一班級進行書法課程 1 節即可得分)。
(2) 所屬學校安排書法課程共 4 節以上或辦 理書法社團活動共 10 次以上之校數比 率達 50%者得 2 分。
(二)參與國家教 育研究院辦理之 教育人員專業知
1.配合本部國教署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所辦理 之中小學現職校長專業研習課程,薦派人數 達符合資格總人數之 10%,且學員須全程參與 並取得研習時數證明。(2%)
2 請提供薦派公文,未檢附者不予給分,另參 訓率依國家教育研究院提供之資料辦理。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能研習參與情形
(4%)
2.配合本部國教署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所辦理 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督學、
科(課)長專業研習課程,薦派人數須達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現職符合資格 總人數之 10%,且學員須全程參與並取得研習 時數證明。(2%)
2
(三)擔任中央輔 導 團 團 員 情 形
(5%)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所屬學校教師擔任 中央輔導團團員
5 1.本項指標為外加分數。
2.103 學年度每同意 1 名所屬教師擔任中央 輔導團團員加 0.5 分,上限 5 分。
小計 35
附件:(本項不計分,但請詳填數據與現況)
(一)基本資料 國中總校數( )校 國中教師數( )人
國小總校數( )校
國小教師數( )人 輔導團團數( )團,輔導員數( )人 (二)研習活動統
計
103 年度辦理縣市層級教師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學校層級(含校際聯盟)教師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輔導團辦理教學研討活動之教師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校長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家長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相關人權教育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相關性別平等教育研習總場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國中現職教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等學校教師教
學專業能力研習五堂課」-「有效教學策略」(5 小時)研習總場次 與總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國中現職教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等學校教師教
學專業能力研習五堂課」-「多元評量」(6 小時)研習總場次與總 人數。
( )場,( )人 103 年度辦理國中現職教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等學校教師教
學專業能力研習五堂課」-「差異化教學策略」(3 小時)研習總場 次與總人數。
( )場,( )人
總 計
教師:( )場,( )人 校長:( )場,( )人 家長:( )場,( )人
103 年國民中小學學校辦理專業學習社群統計表 直轄市、縣(市):
序號 學校名稱 社群數量 社群名稱 備註
範例
1
A 國小 3閱讀理解教學社群
自然領域電子白板學習社群 社會領域精進研究學習社群
2
B 國小 1 藝術領域專業學習社群3
C 國小 2 社會領域精進研究學習社群 藝術領域專業學習社群統 計
國中小總校數 申請社群學校數 申請比率=申請數/總校數
備註:
1. 請彙整相同的學校社群,避免分別羅列造成計算校數困難。
2. 請提供國中小學學校總數,並自行計算社群申請比率,以利檢核。
附件1
二、提升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14%)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英語教學與 評 量 辦 理 情 形
(4%)
1.所屬國中小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定期評量包 含 1 次英語聽力測驗之校數比率達 98%。(2%)
2 1.有關 103 年度第 1 學期國中小(備註:
國小 3-6 年級及國中 7-9 年級)每學年 定期評量應包含英語聽力測驗 1 次,請 檢附學校實施情形名冊、各校實施情形 之統計表(如附件 2 及附件 3)及提供 計算比率。國民中小學分開計算:國中 1 分、國小 1 分。
2.請提供上述相關資料以利查核,未提供 者,不予計分。
2.所屬國中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 7 年級平時或 定期評量包含 1 次英語口說評量之校數比率 達 50%。(1%)
1 1.請檢附學校實施情形名冊、各校實施情 形之統計表及提供計算比率。
2.請提供上述相關資料以利查核,未提供 者,不予計分。
3.地方政府訂定鼓勵英語教師全英語授課計畫 或辦法。(1%)
1 1.「全英語授課」係指該學期英語課程中 課堂用語(classroom English)或運用 教學媒體,使用英語教學比率達 70%以 上。
2.請提供全英語授課計畫或辦法之具體 實施內容,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二)英語活動辦 理情形(2%)
所屬國中小辦理英語學習營隊(連續 3 天以上) 之校數達 10 校或校數比率 5%以上。(2%)
2 1.國中小學合併計算。
2.英語學習營隊包含海外華裔青年英語 服務營、大專英樂夏令營、地方政府或 結合民間資源補助辦理之相關營隊(含 英語村)等。
3.合作辦理營隊之學校,可算入校數;統 籌辦理各不同營隊之學校,可算入校 數。
4.請提供參與學校之名冊及統計資料以 利查核,應包含營隊活動相關資料如活 動計畫、參與名冊、成果報告等,以利 查核,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三)英語文教學
成效計畫執行策 略及行動方案辦 理情形(含雙語環 境建置)(8%)
1. 所 屬 國 中 小 雙 語 標 示 設 置 之 校 數 比 率 達 100%。(2%)
2 1.國中小學合併計算。
2.配合提升國中小英語教學成效計畫,
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完 成國民中小學雙語標示設置之校數比 率達 100%。
3.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檢核及相 關確認雙語標示正確性(無錯誤用語及 錯誤拼字;拼音不拘羅馬拼音或漢語拼 音)之機制(如:透過學校英語教師召開 檢核會議、地方政府實際抽查等方式),
並 完 成 各 校 雙 語 標 示 確 認 之 校 數 達 100%。
4.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實施 方式、學校數名冊及提供比率,以利查 核,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2.檢核並確認所屬國民中小學雙語標示設置正 確性之校數比率達 100%。(2%)
2
3.所屬國民中小學英語授課教師累計通過英語 檢定比率達 35%。(1%)
1 1.依教育部 94 年 7 月 21 日台社(一)
字第 0940098850 號函,公布之「CEF 參 考架構」檢核之。
2.所指英語授課教師係包含正式及非正 式之代理教師。
3.請檢附英語授課教師數、名冊,及通過 英語檢定 CEF 架構 B2 級以上(含 B2 級) 英語授課教師數、名冊資料,並請計算 通過比率,以利查核,未提供者,不予 計分。
4.管控所屬國小英語文代理代課教師每週授課 節數比率在 20%以下。(1%)
1 1.英語文代理代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比 率計算方式如下:
2.全縣市英語課程由代理代課英語教師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6.地方政府減緩英語文教師流動之措施。(1%) 1 1.為減緩英語文教師流動,請縣市政府訂
定相關措施。
2.請檢附相關公文、會議紀錄、公告等相 關資料,以利查核,未提供者,不予計 分。
小計 14
103 年度國中定期評量應英語聽力測驗各校實施情形之統計表 直轄市、縣(市):
編號 學校 名稱
定期評量是 否包含英語 聽力?
公私立國中定期評量包含英語聽力測驗年級、次數一覽表
七年級 八年級 九年級
102 下學期加 考次數
103 上學期加 考次數
102 下學期加 考次數
103 上學期加 考次數
102 下學期加 考次數
103 上學期加 考次數
1 ○○國中 □是
□否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2 ○○國中 □是
□否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3
4
總計 加考比率:________(加考學校數/全部公私立國民中學數目)
承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 科(課)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局)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103 年度國小定期評量應英語聽力測驗各校實施情形之統計表 直轄市、縣(市):
編號 學校 名稱
定期評量是 否包含英語 聽力?
公私立國小定期評量包含英語聽力測驗年級、次數一覽表
一年級 二年級 三年級 四年級 五年級 六年級
102 下學 期加考次
數
103 上學 期加考次
數
102 下學 期加考次
數
103 上學 期加考次
數
102 下學 期加考次
數
103 上學 期加考次
數
102 下學 期加考次
數
103 上學 期加考次
數
102 下學 期加考次
數
103 上學 期加考次
數
102 下學 期加考
次數
103 上學 期加考
次數
1 ○○國 小
□是
□否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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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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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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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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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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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2 ○○國 小
□是
□否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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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0
□1
□2
□3 3 4 總計 加考比率:________(加考學校數/全部公私立國民小學數目)
承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課)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局)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
三、國中小提升閱讀計畫(16%)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自籌預算概
況與補助項目計 畫申請(5%)
1.103 年度縣市自籌經費辦理閱讀推廣,經費成 長率達 10%或自籌經費達 500 萬元以上。
(3%)
3 1.自籌經費包括社會資源捐款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募款所得。
2.請檢附自籌經費成長率計算佐證資料,未提 供者不予給分,自籌經費成長率計算方式如 下:
102 年度自籌閱讀推廣(含購置圖書及設備)
經費數(A):__元。
103 年度自籌閱讀推廣(含購置圖書及設備)
經費數(B):__元。
103 年度自籌閱讀推廣(含購置圖書及設備)
經費成長率:【(B)-(A)/(A)】×100%:__
%。
2.103 年補助經費核結率達 95%,依期程來文 辦理閱讀補助計畫經費核結。(2%)
2 1.請檢附請款公文、撥款公文、核結同意函相 關公文,未檢附者不予給分。
2.核結同意日期以各局(府)辦理核結之「發文 日期」為準,但各局(府)因不符核結規定遭 退件之發文日期,不得做為已辦理核結之證 明。
3.得分說明:
(1)本部國教署補助國中小閱讀推動計畫核結 項目(偏遠閱讀項目及改善圖書館室空間 環境項目於 104 年 2 月底前來文辦理核結,
給 1 分。
(2)本部國教署補助國中小閱讀推動計畫(圖 書館閱讀推動教師項目於 103 年 8 月 31 日 前來文辦理核結,給 1 分。
(二) 辦理閱讀教 育專業增能(8%)
1.所屬國中各校至少辦理 1 場國中閱讀推廣活 動。(1%)
1 請檢附所屬各國中閱讀推廣活動相關資料(含 活動計畫及成果)與國中各校名冊,未提供者 不予給分。
2.所屬國小各校至少辦理 1 場親子共讀專題演 講、研習講座或活動。(1%)
1 請檢附所屬各國小辦理親子共讀專題演講、研 習講座或活動資料(含活動計畫及成果)與國 小各校名冊,未提供者不予給分。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閱讀教育教師相關 研習。(4%)
4 1.請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研習相關 資料(含研習內容規畫及研習簽到表,未提 供者不予給分。
2.得分說明: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閱讀磐石獎績優 得獎學校人員分享研習至少 1 場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試辦 學校經驗分享研習至少 1 場,給 2 分。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其他閱讀教育相 關教師專業增能研習(如班級讀書會帶領技 巧、讀報教育、晨讀帶領技巧、寫作指導研 習等)至少 2 場,給 2 分。
4.所屬國小教師參加地方政府辦理區域人才 培育計畫研習達 250 人以上或所轄教師人 數比率達 10%以上。(2%)
2 1.請檢附全縣市教師人數及參加研習人數統 計表並完成比例計算、研習活動資料及簽到 表等未提供者不予給分。
2.課程安排及講師需符合本部國教署提供之 架構(前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109947 號函 提供)。
3.各縣市政府自行辦理之相關閱讀理解研習,
經報署核定與前函要求內容具有一致性者,
亦得給分。
(三)辦理縣市 特
色閱讀業務
(3%)
辦理縣市其他閱讀特色推動措施。(3%) 3 1.請提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色閱讀業 務辦理相關資料(如計畫、公文、會議通知、
簽到表及紀錄、教材資源等以為佐證),未提 供者不予給分。
2.其他閱讀特色推動措施請具體條列,其內容 不得與上開各項評鑑項目重複。
小計 16
四、推動本土教育績效評估(40%)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
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 一 ) 本 土 教 育 規 劃 (7%)
1.由教育局(處)長或相關主管層級人員主持 相關會議,並邀請學者專家、本土語言輔導 團召集校長、指導員、輔導員共同訂定本土 教育計畫,並妥適安排經費。(2%)
2 請檢附會議議程(含附件)、會議紀錄(含簽到表) 及成果報告等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2.本(103)年度所屬國民中學班級數於語文 學習領域或彈性學習領域開設本土語言課 程班級數比率。(3%)
3 1.本項資料由本土語言填報系統評定,各地方 政府無須提供。計算方式為所屬國民中學開 設本土語言課程班級數/所屬國民中學總班 級數。
2.得分說明如下:
(1)達 12%以上者給 3 分。
(2)達 8%以上未達 12%者給 2 分。
(3)未達 8%以上達 5%者給 1 分。
(4)未達 5%不予計分。
3.本(103)年度所屬國民中學於語文學習領 域或彈性學習領域學生選習本土語言課程 人數比率。(2%)
2 1.本項資料依據本土語言填報系統數字評定,
各地方政府無須提供。計算方式為所屬國民 中學本土語言課程學生選習人數/所屬國民 中學學生總人數。
2.得分說明如下:
(1)達 5%以上者,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以上 給 2 分。
(2)達 2%以上未達 5%給 1 分,或較 102 年比率 提高 0.5%給 1 分。
(二)本土語言教學 成效(17%)
1.訂定鼓勵教師與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認證之 相關辦法,並辦理本土語言認證研習。(2%)
2 1.請檢附相關辦法、研習活動資料(含簽到表) 等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2.已訂定相關辦法給 1 分,已辦理本土語言認 證研習給 1 分。
2. 本(103)年度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通過各 項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閩南語、客家語、原
4 1.本項資料請檢附通過各項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學生名冊(含姓名及證書字號)。
2.得分說明如下:(1)、(2)及(3)需達到下列人
制(採四捨五入計算)。
(1)國中小班級數總計達 6,000 班以上之縣市:
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桃園縣,國中小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1 總達 55 人以上,給 4 分。
○2 總達 45 人以上未達 55 人,給 3 分。
○3 總達 35 人以上未達 45 人,給 2 分。
○4 總達 25 人以上未達 35 人,給 1 分。
(2)國中小班級數總計達 2,260 班以上未達 6,000 班以下之縣市: 新竹縣、苗栗縣、彰 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國中小 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1 總達 40 人以上,給 4 分。
○2 總達 30 人以上未達 40 人,給 3 分。
○3 總達 20 人以上未達 30 人,給 2 分。
○4 總達 10 人以上未達 20 人,給 1 分。
(3)國中小班級數總計達 1,000 班以上未達 2,260 班以下之縣市:基隆市、新竹市、嘉 義縣、嘉義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國中小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1 總達 30 人以上,給 4 分。
○2 總達 20 人以上未達 30 人,給 3 分。
○3 總達 10 人以上,未達 20 人給 2 分。
○4 總達 5 人以上未達 10 人給 1 分。
(4)國中小班級數總計達 1,000 班以下之縣市: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1 總達 15 人以上給 4 分。
○2 總達 10 人以上未達 15 人給 3 分。
4.訂定本土語言教學輔導機制(辦法或實施 計畫),鼓勵本土語言指導員能以觀課、議 課、公開授課方式,到校實地輔導基層教師 實施有效教學,以提升本土語言教學成效。
(6%)
6 1.請檢附相關辦法或實施計畫、實地到校教學 輔導資料、本土語言指導員觀課、議課、公開 授課方式及輔導相關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計 分。
2.計算方式:國中小辦理本土語言教學輔導校 數/國中小實施本土語言教學校數
(1)已訂定相關辦法或實施計畫給 2 分。
(2)縣(市)政府所屬本土語言指導員合計辦理 教學輔導校數達 40%以上者給 4 分,達 30%以 上未達 40%者給 3 分,達 20%以上未達 30%者 給 2 分,達 10%以上未達 20%者給 1 分。
(3)僅有 1 位指導員之縣(市)政府:基隆市、新 竹市、嘉義市、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辦理教學輔導校數達 25%以上者給 4 分,達 20%以上未達 25%者給 3 分,達 15%以上未達 20%者給 2 分,達 10%以上未達 15%者給 1 分。
( 三 ) 推 動 高 級 中 等 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臺 灣 母 語 日 活 動 (16%)
1.成立臺灣母語日推動小組,確實擬立訂年 度實施計畫,並具推動事實,並能由局(處)
長主持相關會議,有會議紀錄可供佐證。
(1%)
1 請檢附年度實施計畫、會議議程(含附件)、會議 紀錄(含簽到表)等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2.有建立相關獎勵及追蹤改善之機制,並實 際執行。(1%)
1 請檢附獎勵及追蹤改善機制之依據及辦理方
式,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3.所屬各級學校皆於每週選擇一上課日為臺 灣母語日者,實施率達 100%。(1%)
1 自評說明中,需將所屬學校校數列 出:
(1)公立高中職:( )所、
(2)私立高中職:( )所、
(3)公立國中:( )所、
(4)私立國中:( )所、
(5)公立國小:( )所、
(6)私立國小:( )所、
(7)公立幼兒園:( )所、
(8)私立幼兒園:( )所。
4.建立有效之篩選機制進行篩選(不得低於 總校數之 2%),除能針對篩出學校之個別 情形提出改進辦法外,並需進行訪視工作 加強輔導,使各校確實依改進規劃落實執 行。(3%)
3 1.應進行定期及不定期訪視,其訪視相關資料應 於 103.11.30 前彙報本部。
2.本項設計重點在於確實了解轄屬學校中,哪些 學校推動母語日較有困難或較無績效,尚待 改善之學校予以協助、輔導,以期各級學校皆 能落實母語推動之工作。
3.請檢附佐證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1)篩選機制內容。
(2)亟需輔導改進之學校清單,及 103 年訪視 相關紀錄、輔導相關紀錄與改善情形等資 料。
4.得分說明如下:
(1)建立有效之篩選機制進行篩選(不得低於 總校數之 2%),除能針對篩出學校之個別 情形提出改進辦法外,並需進行訪視工作 加強輔導,使各校確實依改進規劃落實執 行,得 3 分。
(2)建立有效之篩選機制進行篩選(不得低於 總校數之 2%),並對所篩出之各校,針對 個別情形提出改進辦法,得 2 分。
5.所屬各級學校總校數之 60%以上學校,有規 劃將母語結合學校課程。(1%)
1 1.意指縣市所屬各級學校有規劃落實其各年級、
各班,於年度中任一節(或一節以上)課程,
以母語(元素)結合課程教學、團體活動。
2.請檢附佐證資料(如各級學校年度推動母語日 之相關計畫 書、課程安排、學習單、錄影等,
能於本部進行抽查時,提出之證明),未提供 者不予計分。
3.有關幼兒園部分,係指幼兒到園期間園方所做 關於推動臺灣母語日的一切努力及作為皆可 列為績效。
6.所屬各級學校皆有規劃將母語結合課間活 1 1.課間活動如於課間播放以母語發音之音樂、新
置。(1%) 2.請檢附佐證資料(如各級學校年度推動母語日 之相關計畫書或相關照片、影片等,並能於本 部進行抽查時提出證明),未提供者不予計 分。
8.有以母語為主題之創作、進行相關研究、具 發表事實等三者兼備,並能三語並重者。
(2%)
2 1.以縣市、學校,或教師以個人或團體等為單位,
辦理母語相關之創作發表(如:母語教法發表 會或母語詩歌創作發表會等),或進行以母語 為主題之相關研究(如:論文、著作等,且皆 不強制以母語書寫)。
2.請檢附佐證資料,並於本部進行抽查時能提出 證明,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3.針對「三語並行」之要求,連江縣政府及金門 縣政府得依要點第 7 條規定,另依實情辦理。
4.得分說明如下:
(1)有以母語為主題之創作、進行相關研究、
具發表是十等三者兼備,並能三語並重 者,得 2 分。
(2)有以母語為主題之創作或進行相關研究,
並具發表事實,得 1 分。
9.縣市統籌建置之臺灣母語相關網站,內容 須含多媒體影音資源,且該網站除能持續 運作、維護及更新內容外,亦設有交流分享 及回饋機制,並建置母語日活動專區。(2%)
2 1.請檢附佐證資料,如網站持續運
作、維護、更新內容、及交流分享、回饋等證 明,如網站日期、更新清單及日期、意見交流 清單及專人回應之時間點等,未提供者不予 計分。
2.得分說明如下:
(1)縣市統籌建置之臺灣母語相關網站,內容 須含多媒體影音資源,且該網站除能持續 運作、維護及更新內容外,亦設有交流分 享及回饋機制,並建置母語日活動專區,
得 2 分。
(2)縣市統籌建置之臺灣母語相關網站,內容 須含多媒體影音資源,且該網站能持續運 作、維護及更新內容外,亦設有交流分享 及回饋機制,但未建置母語日活動專區,
得 1 分。
10.縣市規劃並能結合所屬各級學校配合 221 世界母語日辦理全縣(市)性母語相關活 動。(3%)
3 1.本項設計重點在於,為整合教育資源,並期將 校園本土教育擴及社區,縣市須以「結合各級 學校」為最大目標,共同努力將母語落實於生 活中。另,辦理全縣活動較受民眾重視,故由 縣市帶頭推動臺灣母語,能讓全縣感受縣市 推動母語之決心。
2.縣市應於 103.11.30 前,將 103 年規劃推動母 語日之完整計畫,併同訪視紀錄送部備查,供 本部進行視導時參考。計畫報部後若有變更,
須於視導前(至少一個月前)通知本部,以免 影響本項視導成績。
3.檢附之佐證資料,如規劃 103 年推動母語日之 完整計畫、活動執行時之宣傳、新聞資料或相 關成果等,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4.得分說明如下:
(1)縣市規劃並能結合所屬各級學校配合 221 世界母語日辦理全縣(市)性母語相關活 動,得 3 分。
(2)縣市規劃並結合所屬各級學校配合 221 世 界母語日辦理相關活動,得 2 分。
(3)縣市規劃並辦理 221 世界母語日相關活動,
得 1 分。
小計 40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國教署】
縣市別: 訪視日期:104 年 月 日 訪視者:
訪視項目:課程與教學重點業務 (二)
●縣市政府業務聯絡人
業務負責人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若可,請填) E-Mail
一、補救教學實施方案(35%)
二、學生成績評量(21%)
三、教學正常化(32%)
四、國中生涯發展教育(12%)
【評分說明】1.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以上,未滿 70 分),
丁等(未滿 60 分)。
2.得分採計至小數點以下 2 位,四捨五入。
3.凡未檢附佐證資料以致本部無法據以評分者,該項目本部得以 0 分計算。至佐證資料不齊全者或填報資料不實經查獲者,本 部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一、補救教學實施方案(35%)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行政規劃與 運作(23%)
1.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辦理全 縣市補救教學督導會報至少 3 次,督導所屬 學校補救教學之提報率、施測率、受輔率、進 步率、因進步結案率等成效。(2%)
2 1.請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人員簽到單,未檢 附者不予計分。
2.本項目主要係針對地方政府是否確實督 導各校五項查核指標,其成效不列入本項 評分。
2.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補救教學執行困難 之學校提供具體輔導措施,並加以追蹤督導。
(3%)
3 1.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訪視紀錄、會議 紀錄、輔導紀錄等,未檢附者不予計分。
2.給分標準:
(1)檢附提供具體輔導措施相關資料,給予 2 分。
(2)針對輔導建議予以追蹤督導,給予 1 分。
3.各校依期限核實上網完成開班情形及執行成 果回報校數比率達 98%。(4%)
4 1.依本部國教署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填報系 統下載之相關數據給分,各地方政府免提 供相關資料,給分依據上網填報第 1 至 4 期開班狀況及第 1 至 4 期執行成果回報之 填報比率。
2.給分標準:
(1)第 1 期上網開班情形及成果回報校數比 率平均值達 98%,給予 1 分。
(2) 第 2 期上網開班情形及成果回報校數 比
率平均值達 98%,給予 1 分。
(3) 第 3 期上網開班情形及成果回報校數 比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4.103 年 4 月 30 日(含)以前完成 102 年度補助
經費核結與達成經費執行率。(4%)
4
1.102 年度補助經費必須於 103 年 4 月 30 日以前完成核結,並達到以下核結率始得 分。
2.本部國教署核結之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
(1)達 99%以上分數 4 分。
(2)達 98%以上、未達 99%分數 3 分。
(3)達 97%以上、未達 98%分數 2 分。
(4)達 95%以上未達 97%分數 1 分。
3.核結日期係依地方政府報本部國教署辦 理核結之「發文日期」,但因不符核結規定 遭退件者不得視為已辦理核結之證明。
5.參與補救教學篩選測驗學生比率符合「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及 2 月及 6 月成長測驗施測比率達 95%(含)以 上。(4%)
4 1.依本部國教署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填報系 統下載之相關數據給分,各地方政府免提 供相關資料。
2.參與補救教學篩選測驗學生比率符合「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 8 條規定給予 2 分。
3.參與補救教學測驗學生 2 月及 6 月之成長 測驗施測比率:
(1)2 次成長測驗皆達 95%分數 2 分。
(2)僅 1 次成長測驗達 95%分數 1 分。
6.全縣市受輔學生 2 次成長測驗均進步之學生 達各科目總受輔學生數一定比例以上。(6%)
6 1.依本部國教署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填報系 統下載之相關數據給分,各地方政府免提 供相關資料。
2.給分標準:
(1)國語:進步率達 60 %或較前一年度提高 10%給予 2 分;進步率達 50%或較前一年 度提高 5%給予 1 分。
(2)數學:進步率達 60 %或較前一年度提高 10%給予 2 分;進步率達 50%或較前一年 度提高 5%給予 1 分。
(3)英文:進步率達 45%或較前一年度提高 10%給予 2 分;進步率達 40%或較前一年 度提高 5%給予 1 分。
評鑑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二)補救教學師
資增能與教學輔 導(9%)
1.建置縣市層級補救教學輔導體系,另提供補 救教學輔導運作機制之整體規劃及宣導措 施。(3%)
3 1.請檢附補救教學輔導體系架構表或圖及 成員名單給予 1 分。
2.提供整體規劃及宣導措施等相關佐證資 料給予 2 分。
2.縣市政府足額派員參與本部國教署辦理之補 救教學輔導人員增能培訓。(2%)
2 1.依本部國教署委託專業單位辦理研習時 所分配之縣市名額皆全數全程參加,給予 2 分。
2.由本部國教署依據簽到表直接給分,縣市 免備資料。
3.資源中心專責人員參與本部國教署辦理之增 能培訓。(2%)
2 本部國教署補助設立之資源中心專業人員 應全數參與,由本部國教署依據委託專業單 位之簽到表直接給分,縣市免備資料。
4.提供鼓勵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投入補救教學 行列之行政措施或具體作為。(2%)
2 請提供鼓勵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投入補救 教學之相關作為或措施,如計畫、公文等。
(三)補救教學辦 理特色(3%)
1.辦理縣市其他補救教學特色推動措施。(3%) 3 1.請提出各直轄市、縣(市)辦理各項特色補 救教學資料(如計畫、公文、會議通知、簽 到表及紀錄、教材資源等以為佐證),未提 供者不予給分。
2.其他補救教學特色推動措施請具體條列,
每項特色給予 1 分,至多 3 分,其內容不 得與上開各項評鑑項目重複。
小計 35
二、學生成績評量(21%)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國中小學生成績
評 量 辦 理 情 形 (18%)
1.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家長及學生「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 條及第 11 條等相關規定之宣導。(3%)
3 1.所屬國中小皆需完成向教師、家長及學生 宣導(宣導方式如:校務會議、學年會議、
班親會或家庭聯絡簿等方式)「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9 條不 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及第 11 條有關畢業證書核發條件等相關 規定。
2.請檢附相關宣導措施、督導公文、局處或 學校會議紀錄、研習手冊…等資料說明辦 理情形,方予以計分。
2.所屬國中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 績評量準則」建立學生成績評量制度,並納入 督學視導重點項目或各校之校務評鑑項目。
(4%)
4 1.所屬國中小皆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 生成績評量準則」建立學生成績評量制 度,並透過相關會議訂定定期評量次數、
模擬考辦理次數及配合辦理對象、實施多 元評量、定期紙筆評量審題機制與迴避原 則等相關規定,並納入督學視導重點項目 或各校之校務評鑑項目。
2.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關法 規及所屬學校訂定成績評量制度之佐證 資料、督導紀錄或校務評鑑指標等相關文 件,方予以計分。
3.給分標準:
(1)已建立學生成績評量制度,給予 2 分。
(2)已納入督學視導重點項目或各校之校務 評鑑項目,給予 2 分。
3.所屬國中對於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 建立預警及輔導措施,並納入督學視導重點 項目或各校之校務評鑑項目。(5%)
5 1.所屬國中均需建立並確實落實預警及輔 導措施,對於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 者,亦已落實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並納入督學視導重點項目或各校之校務 評鑑項目。
2.請提供所屬學校確實推動之佐證資料、各 校推動措施之檢核表(如附件 1,且需有查 核小組之簽名)或校務評鑑指標等相關文 件,方予以計分。
3.給分標準:
(1)已建立預警及輔導措施,給予 3 分。
(2)已納入督學視導重點項目或各校之校務 評鑑項目,給予 2 分。
4.定期檢視所屬國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
並據此不定期追蹤後續學校針對輔導及補救 措施之辦理情形。(4%)
4 1.教育局(處)均依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主 動定期檢視所屬國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 結果,並據此不定期追蹤後續學校針對輔 導及補救措施之辦理情形。
2.請檢附相關辦理措施、督導公文、不定期 追蹤相關資料…等資料,方予以計分。
5.年度內未曾接獲有關模擬考及成績評量之陳 情函或能針對民眾陳情案件於 1 個月內查明 妥處,回復陳情人並副知本部國教署。(2%)
2 請檢附查處相關資料(如公文),方予以計 分。
(二)國中學生學習成 就評量標準課程 (3%)
1.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含)以前完成所屬現職 國中教師參與學生學習成就評量標準 2 小時 研習課程,且參加教師數比率累計達 90%以 上。(3%)
3 1.依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提供之數據 給分;或由各地方政府檢附所屬國中現職 教師參加本項研習相關資料(如研習證明 等)給分。
2.給分標準:
(1)達 85%以上未達 90%,給予 1 分。
(2)達 90%以上,給予 3 分。
小計 21
三、教學正常化(32%)
視導項目 103 年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 國中藝能及活 動課程專長授課情形 (12%)
1.健康教育課程由健康教育合格教師授課節數 比率。(3%)給分標準:
(1)平均達 50%以上,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0
%以上,可得 3 分。
(2) 達 40%以上,未達 50%,或較 102 年比率 提高 5%以上,可得 1 分。
3 1.專長授課比率以本部國教署全國中小學 教師員額系統資料為檢核依據,請各直 轄市、縣(市)督導學校確實填報。屆時系 統若未建置完成,請檢附相關表件,以便 查核。
2.以全直轄市、縣(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授 課節數計算專長授課比率,計算方式如 下:專長授課節數/授課總節數*100%。
3.合格教師專長授課係指持有該領域學科 專長科目教師證書,或加註第 2 專長證 書,並於該領域學科專長科目授課者。
4.綜合活動課程授課教師參與研習之比 率,納入精進教學計畫指標。
2.體育課程由體育合格教師授課節數比率平均 達 70%以上,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0%以 上。(1%)
1
3.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課程由綜合活動合格教師 授課節數比率。(3%)給分標準:
(1)平均達 50%以上,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0
%以上,可得 3 分。
(2)達 40%以上,未達 50%,或較 102 年比率 提高 5%以上,可得 1 分。
3
4.視覺藝術課程由視覺藝術合格教師授課節數 比率平均達 70%以上,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0%以上。(1%)
1
5.音樂課程由音樂合格教師授課節數比率平均 達 70%以上,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0%以
1
視導項目 103 年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6.表演藝術課程由表演藝術合格教師授課節數
比率。(3%)給分標準:
(1)平均達 40%以上,或較 102 年比率提高 10
%以上,可得 3 分。
(2) 達 30%以上,未達 40%,或較 102 年比率 提高 5%以上,可得 1 分。
3
(二)落實教學正常化 之策略(20%)
1.依「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規定 之視導紀錄表,籌組教學正常化查核小組,依 據自訂之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於每年 10 月 底前完成對所屬公私立國中之視導,並於 11 月底前函送總結報告報本部國教署備查。
(3%)
3 1.查核小組當然成員:駐區督學、課程督 學、專家學者、輔導團員等人員之任 2 類。
2.未檢附各校視導紀錄表及結果一覽表 (填寫格式如附件 3,且需有查核小組之 簽名),或未依限完成、函送,不予計分。
3.對於各年級總班數僅 1 班之學校免進行 視導紀錄表中第 1 項視導項目(編班正常 化)。
4.年度視導評定為完全符合或完全符合且 具特色之學校,次年得免除視導,但次年 若遭檢舉、控告或被發現有違反相關規 定者,不在此限。
2.中央視導結果評定為「大部分符合」以上之等 地或「部分符合」者,並均有執行具體改善策 略者(提供佐證)。(2%)
2 1.請檢附該校中央與地方政府之視導紀錄 表。
2.中央視導結果係指由本部國教署組成視 導小組,以每年完成視導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轄之ㄧ所學校為原則。視導 之直轄市、縣(市)及學校皆採隨機抽取,
視導後皆以正式公文檢送視導紀錄表予 各受抽訪之直轄市、縣(市),請其訂定改 善措施,督導所屬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3.年度內未曾接獲檢舉函(包括監察院調查案 件、本部國教署函轉檢舉案件、地方政府接獲 檢舉案件)或能針對檢舉內容,於 1 個月內 依相關規定妥處、回覆陳情人查處結果並副 知本部國教署。(2%)
2 1.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公文等),未提 供者不予計分。
2.本項目有關「教學正常化」之計分內容不 包括評量正常化。
視導項目 103 年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4.公私立國中擔任健康教育課程之非專長授課
老師,完成本部國教署委託辦理之「提升國民 中學教師健康教育教學專業能力計畫」人數 比率達 80%以上。(1%)
1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針對非專 長教師辦理之增能研習,其課程架構及 內容應與專長教師之增能研習有所區 隔。
2.請檢附所屬國中教授藝能活動課程現職 教師(非專長授課老師)參加本項研習相 關資料(如研習證明等),未檢附者不予 計分。
3.請提供「公私立國中藝能及活動課程教 師授課節數及研習情況一覽表」(詳附件 2),作為檢核依據,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5.公私立國中擔任下列藝能課程非專長授課老 師,參加校內進修研習活動、教學研究會或跨 校增能研習之人數比率達 80%以上或每學期 至少參加 1 次直轄市、縣(市)輔導團辦理之 增能研習課程或到校輔導達 6 小時之人數比 率達 80%以上。(12%)得分標準:
(1)體育課程有達到得 3 分。
(2)視覺藝術課程有達到得 3 分。
(3)音樂課程有達到得 3 分。
(4)表演藝術課程有達到得 3 分。
12
小計 32
四、國中生涯發展教育(12%)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 辦理國中生
涯發展教育相關 研習活動(6%)
針對轄內所屬國中辦理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 或宣導,或各校皆辦理以導師為對象之相關研 習活動 6 小時以上。
6 1.本項所指辦理國中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內 容包含生涯發展教育內涵、高中職(五專)群科 介紹與職群實作活動等活動。
2.請檢附研習公文、實施計畫(含議程)、簽到 表、研習講綱(或手冊)、活動紀錄(含職群實 作照片)及參與學校名錄等佐證資料,未提供 者不予計分。
3.辦理本項活動注意事項:
(1)如辦理高中職(五專)群科介紹應至少包含 3 種群科,未達 3 種不予計分。
(2)參與校數應包含公立學校及完全中學附設國 中部,私立學校不在此限。
(3)導師以八年級與九年級導師為主。
4.給分標準:
(1)辦理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或宣導未達 2 場 或參與校數達 90%,核予 0 分。
(2)辦理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或宣導至少 2 場 且參與校數達 90%以上未滿 95%,核予 2 分。
(3)辦理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或宣導至少 2 場 且參與校數達 95%以上未滿 100%,核予 4 分。
(4)辦理生涯發展教育相關研習或宣導至少 2 場 且參與校數達 100%,或各校皆辦理以導師 為對象之相關研習活動 6 小時以上,核予 6 分。
(二) 辦理國中職 群宣導相關活動 (6%)
能有效督導轄內所屬國中妥善規劃辦理高中職 (含五專)參訪活動,並依據學生意願進行職群 參訪,參訪活動內容應兼顧職群課程介紹與實 地操作活動(至少參與一個以上職群實作)。全 體八年級學生皆參加活動。
6 1.請檢附相關督導公文、參訪實施計畫(含參訪 職群類別)與活動紀錄(含實地操作照片)等佐 證資料,以及參與學校名錄及學校調查學生參 訪意願情形者,未提供者不予計分。
2.此項參與校數應包含公立學校及完全中學附 設國中部,私立學校不在此限。
3.給分標準:
(1)參訪校數未達 100%,不予計分。
(2)參訪並進行 1 職群實作校數達 100%,核予 2 分。
(3)參訪並進行 1 職群實作校數達 100%,且參訪 含二個職群以上校數達 70%以上,未達 80%,核予 4 分。
(4)參訪並進行 1 職群實作校數達 100%,且參訪 含二個職群以上校數達 80%以上,核予 6 分。
小計 12
附件1
地方政府視導所屬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推動措施檢核表 直轄市、縣(市)別:
校名 督導紀錄 優點或待改進
事項與建議 推動預警及輔導措施之具體描
述
完全符合 是 否
推 動 補 救 教學 措 施 之 具體描述
完全符合 是 否
推動其他補救措施 之具體描述
完全符合 是 否
○○國中 1. 訂 定成 績 評 量 注意 事項 或相關規定(措施)。(註)
2. 每學期由「學生成績評量 輔導小組」定期召開成績 評量相關會議,將學生成 績 評量 結 果 提 供班 級導 師或任課教師檢視。
3. 針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
導 師應 主 動 且 及時 與學 生家長聯繫說明,必要時 得 由學 校 安 排 輔導 人員 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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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規劃國、英、數學 習 表 現 低 成 就 學 生 使 用 補 救 教 學 科 技 化 評 量 系 統 進行檢測,並依檢 測 成 績 進 行 補 救 教學。
2. 社 會 領 域 及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之 補 救 教 學 則 可 於 診 斷 學 生 學 習 問 題 後 安 排 課 堂 中 實 施 , 或 利 用 寒、暑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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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其他多元 評量方式進行 學生學習成效 之檢測。
2. 建 立 補 考 機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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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縣(市):
校名 健康教育 體育 視覺藝術 音樂 表演藝術
授課 教師 總人 數
非專長教師 授課 教師 總人 數
非專長教師 授課 教師 總人 數
非專長教師 授課 教師 總人 數
非專長教師 授課 教師 總人 數
非專長教師 人
數
參加 縣市 輔導 團研 習人 數
參加 學校 研習 人數
人 數
參加 縣市 輔導 團研 習人 數
參加 學校 研習 人數
人 數
參加 縣市 輔導 團研 習人 數
參加 學校 研習 人數
人 數
參加 縣市 輔導 團研 習人 數
參加 學校 研習 人數
人 數
參加 縣市 輔導 團研 習人 數
參加 學校 研習 人數
總計
二、學校校名:___________
藝能及活動
課程及編號 教師姓名
請勾選 專長科目
(領域)
該學習領域 (科目)之授 課總節數
參與所配學習領 域(科目)校內進 修研習活動或教 學研究會之場次
參加國教輔導團 辦理之配課領域 (科目)進修研習 之場次
未參加校內研習、教 學研究會或國教輔導 團配課領域(科目)進 修研習之原因 專長 配課
健康教育 (課程總節 數: 節)
1 2 體育
(課程總節 數: 節)
3 4 視覺藝術 (課程總節 數: 節)
5 6 音樂
(課程總節 數: 節)
7 8 表演藝術 (課程總節 數: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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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為「教學正常化」項目檢核資料,請各直轄市、縣(市)併同自評表上傳。
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紀錄表
學校名稱 縣(市) 國民中學
視 導 項 目
完 全 符 合 且 具 特 色
完 全 符 合
大 部 分 符 合
部 分 符 合
少 部 分 符 合
完 全 不 符 合
質 性 描 述
優點 待改進事項與建議
一、編 班 正 常化
1.學生編班作業流程 2.導師編排作業 3.分組學習辦理情形 二、課
程 規 劃 與 實 施 正 常 化
1.課程計畫與教學進度表 2.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教學編擬
研究會之辦理 3.依課綱之規定排課 三、教
學 活 動 正 常化
1.師資結構與整體班級數 配置合理性
2.師資人力結構依專長授 課
3.校內師資員額開缺與聘 任
4.依照課綱規定及課表授 課
四、評 量 正 常化
1.依據課程計畫之進度、
教學與評量目標設計 多元評量方式
2.遵守定期紙筆評量與模 擬考之相關規定
3.評量之命題與審題機制 五、配
套 及 自 我 促 進 教 學 正 常 化 措 施
1.行政領導理念與策略 2.未具專長專任教師能優
先進修研習
3.自辦配課教師增能進修 4.校內外資源連結與運
用 六、教 育 局 處 相 關 措 施 配 合 情 形
1.派員配合參與並協助本 視導之進行
2.協助改善學校問題或其 他措施
七、其他事項或實地訪評待釐 清問題
八、視導結果
□符合教學正常化,且有特色。
□符合教學正常化。
□大部分符合教學正常化。
□部分符合教學正常化。
□少部分符合教學正常化。
□完全不符合教學正常化。
附件3
視導人員簽名: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非常項目」評分表【國教署-國中小組-國課科】
縣市別: 訪視日期: 年 月 日 訪視者:
項目:持續追蹤督導教學正常化抽訪學校之辦理情形
【評分說明】
一、本項考評係規範地方政府能持續追蹤輔導教育部 101 至 102 年度藝能及活動課程教學抽訪之受訪學校至完全符合教學正常化。
二、針對未依規定辦理教學正常化之學校,地方政府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之規定議處相關人員。
評定項目 評定細項 地方自評(含說明) 填表說明 扣減
積點
訪視(或書面審 查)結果說明 追蹤督導
抽訪學校 情形,並 針對未依 規定辦理 者之議處 情形
1.未追蹤教育部 101-102 年受訪學校 至完成改善者,扣 5 點。
2.針對違反教學正常化之學校,未能 依相關規定議處校長及老師等相關 人員者,扣 10 點。
1.請檢附 101 至 102 年度受 訪 學 校 之 追 蹤 輔 導 資 料
( 例 如 公 文 、 會 議 紀 錄 等),無資料不予計分。
2.請檢附依「公立高級中等 下 學 校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議處之公文或相關佐證資 料。
聯絡人:廖慧伶小姐(電話:02-77367450、e-mail:e-j210@mail.k12ea.gov.tw)
103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非常項目」評分表【 國教署-國中小組-國課科 】
縣市別: 訪視日期: 年 月 日 訪視者:
項目:專長師資不足之補救與配套措施
【評分說明】
本項考評係規範地方政府能定期調查並有效管理學校師資狀況,針對藝能及活動課程專長師資不足之學校,教師出缺缺額能優先進用不足專 長師資,或能以共聘、巡迴教師等方式替代。
評定項目 評定細項 地方自評(含說明) 填表說明 扣減
積點
訪視(或書面審 查)結果說明 針對專長
師資不足 之補救與 配套情形
藝能及活動課程師資不足(總節數達地 方政府基本授課節數)之學校,於市內 介聘、縣市介聘、新聘教師、代理教師 開缺時,未優先進用不足專長師資,或 以共聘、巡迴教師等方式替代,每校扣 2 點,至多扣 20 點。
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該 年度各類教師開缺進用之總 表、簡章、公文等)。
聯絡人:廖慧伶小姐(電話:02-77367450、e-mail:e-j210@mail.k12e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