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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 0 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三等、五等考試)
※五等考試各類科「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題數總計 45 題,其中單選題 35 題
(每題 2 分);複選題 10 題(每題 3 分),相關規定請詳閱本須知第 11 頁之說明。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五等考試重要事項預定日期及
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3 5 13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 規定及注意事項 2.應考資格說明 3.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4.網路報名系統報名程序 5.報名費繳款說明 6.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
措施說明
7.報名費退費規定 8.三等考試部分類科依
規定於筆試錄取通知 送達 14 日內辦理體格 檢查,合格始得參加 第二試
1.三等、五等考試各 類科組及暫定需用 名額表
2.職缺所在機關及工作 內容一覽表
3.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4.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
5.變更資料申請表 6.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7.業務主管機關聯絡
方式
8.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1.一律網 路報名 2.分臺北、
臺中、臺 南、高雄
、花蓮、
臺東6 考 103 5 22 四 區
報名截止
(系統受理報名至下 午 5 時)
103 5 23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受 理(系統提示須紙本 寄件者)
1. 符合「網路報名無紙 化」要件之應考人無 需寄送報名表件 2. 以「網路報名紙本
寄件」之應考人,
登錄完畢後,須於 103 年 5 月 23 日前 掛號寄出報名書表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 應考人請至網路報名 系統列印報名表件並 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 種考試司第一科
以郵戳為憑
103 8 1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於 8 月 8 日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103 8 16
| 18
六
| 一
舉行考試
三等第一試筆試:
8/16〜8/18 五等:8/16
1.測驗式試卷(卡)作 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 事項
1.三等考試日程表 2.五等考試日程表
103 8 19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考畢試題(含測驗式
試題答案)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3 8 19
| 23
二
| 六
受理試題疑義(系統 受理申請至下午 5 時 止)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 5 項考試 全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103 10 7 二
1.三等考試第一試及 五等考試榜示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辦理。
1.體格檢查規定 2.成績計算說明
3.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4.任用有關規定
5.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6.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
榜示簡訊服務說明
1.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表
(點入考試規則網頁 後下拉至底部點選附 表三可查詢各類科體 格檢查規定)
2.各類科體格檢查表 併同錄取通知函寄 送
實際榜示 日期須視 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 定
103 10 8
| 17
三
| 五
受理複查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 內
103 12 6 六 舉行三等考試第二試 口試
1.行政執行官類科採集 體口試方式,其餘類 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2.實際口試日期須視本
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 議而定
1. 實 際 口 試 日 期 於 第 一 試 榜 示 後 另 行 通知 2. 僅 設 臺
北考區
※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目 錄 頁次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 1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 3
貳、考試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 ··· 4
參、應考資格 ··· 4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5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11
陸、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12
柒、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 13
捌、體格檢查 ··· 13
玖、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 14
拾、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 16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16
貳、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19
參、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 22
肆、任用有關規定 ··· 26
伍、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27
陸、試題疑義 ··· 28
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 29
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31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32
拾、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32
拾壹、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32
拾貳、常見 Q&A ··· 33
附件 附件 1 三等、五等考試各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38
附件 2 暫定需用名額職缺所在機關及工作內容一覽表 ··· 39
附件 3 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43
附件 4 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5
附件 5 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7
附件 6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五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一覽表···· 48
附件 7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 50
附件 8 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 52
附件 9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53
附件 10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55
附件 11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56
附件 12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 60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本考試得視需要規定應考人無須繳交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為查 驗應考人之應考資格,依應考人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透過 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實施檢核。
同意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等,公布於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進入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開始報名/學歷查驗學校查詢項下查詢。
本考試三等及五等考試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請勿上傳一般生活照片),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 備妥照片 JPG 檔案(檔案大小須為 1.0MB(1,024KB)以下),憑以報名。
另完成繳費後,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本考試三等及五等考試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一、無紙化報名:指應考人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透過與戶 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應考人得免繳部分證明文 件(包括免繳報名履歷表、身分證件或學歷證明文件等書面資料)。惟經 審查結果,如須補件,考選部得另行通知補正,應考人如不繳驗,損及應 考權益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二、紙本寄件:指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無法透過 與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則系統將提示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除繳交報名 履歷表件外,另須附繳相關證明文件:
(一) 所具學歷無法透過與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檢核者(包括無法配合進 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學校或應考人畢業年度未於該校提供查驗之畢業起始 年度內等)
須依應考資格繳驗畢業證書影本、暫准報名申請表(黏貼學生證正、背 面影本)。
(二) 以修習相關課程之資格報考者
須依應考資格規定繳驗與所定筆試專業科目 2 科以上相同之修習課程學 分證明或成績單。
(三) 以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之 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 以高等檢定考試及格之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五)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其他有關證 明文件,均須附繳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驗證之中文譯本。
(六)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
報考三等考試須繳驗退伍證明文件,中尉任官令、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 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 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申請國家考試 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八)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具原住民身分者,無須附繳證明文件)
1.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退伍令或榮民證)。
2.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在有效期限內)影本。
3.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
,並須載有應考人姓名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九) 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書。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符合「無紙化報名
」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即完成報名,惟考選部經審查後得視需要請應考人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如經系統提示為「 網 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除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另須繳驗報名履歷表及相關 證明文件,並請於 103 年 5 月 23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
,始完成報名。(繳費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
電子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
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特別注意事項
三等及五等考試應考人請務必先詳閱本須知「網路報名無紙化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第 1 頁至第 2 頁)。 網路報名方式,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報名程序」,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
(103 年 5 月 22 日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 報名權益。
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因工作性質特殊(主要工作內涵詳見本須 知附件 2,第 42 頁),為應用人機關實際任用需要,依性別分 定男女錄取名額。
本考試各試場全面開放冷氣,室溫設定為攝氏 26-28 度。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3 年 5 月 13 日起至 5 月 22 日下午 5 時止
1.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符合「網路報名 無紙化」要件之應考人,無須寄送報名 表件;如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 考人,務請於 5 月 23 日前(郵戳為憑)
,掛號郵寄報名表件並繳交報名費,始 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2. 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5 月 22 日下午 5 時 準時關閉,逾期將無法報名。
2 寄發入場 證
預定 103 年 8 月 1 日 寄發
1. 入場證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應考人於報名時填具之資料以郵簡方式製 發,請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 8 月 8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者,請電洽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補寄。如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至考 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 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 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 開始前 40 分鐘,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 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3 考試
1.三等考試
(1)第一試筆試:
103 年 8 月 16 日(
星期六)至 8 月 18 日(星期一)
(2)第二試口試:
預定 103 年 12 月 6 日
(星期六)
1.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實際日期須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並於第一試 榜示後另行通知。
2. 考試日程表,請見第 45 頁至第 47 頁。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2.五等考試:
103 年 8 月 16 日(
星期六)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3 年 8 月 19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歷年考畢 試題查詢項下查閱。
5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
103 年 8 月 19 日起至 8 月 23 日下午 5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1.依規定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提出 申請,請依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
2.詳請見第 28 頁。
6 榜示
1.三等考試第一試、
五等考試:
預定103 年10 月7 日 2.三等考試第二試:
預定103 年12 月10 日
實際榜示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 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 內寄發
1.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榜示 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2. 各節次均缺考應考人之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 試司第一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逾期不予受理
1. 各試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2.詳請見第 29 頁。
貳、考試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三等、五等考試各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職缺所 在機關及工作內容一覽表(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請見本須 知附件 2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試資訊/103 年度考試計畫/103 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四、各類科組錄取標準及人數,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及銓敘部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三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即民國 85 年 8 月 15 日以前;48 年 5 月 12 日以後出生者),應考資格 表詳見附件 3。
二、五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民國85年8月15日以前出生者)。
三、本考試應考年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應 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四、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資格不得據以報考三等考試,仍應以大學畢業 資格報考相關類科。
五、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依該條 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 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七、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 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 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12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 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網路報名系統自 103 年 5 月 13 日起至 103 年 5 月 22 日 下午 5 時止。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紙本收件截 止日期至 103 年 5 月 23 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律網路報名,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www.moex.gov.tw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
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新 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應考須知,並備 妥照片電子檔供報名時上傳至網路報名系統。網路報名方式依應考人 個別情形分為二種:
(一)符合「無紙化報名」要件: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 錄後,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全國 繳費網)繳費,繳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 表件,繳費證明請自行留存。
(二)系統提示須「 紙 本 寄 件 」: 應考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完 成 資 料 登 錄後,除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全國 繳費網)繳費外,務必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 文件及繳費單據,於 103 年 5 月 23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 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 一科,始完成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無紙化及紙本寄件之規定及注意事項請見本須知第 1 頁 至第 2 頁。(網路報名系統操作異常問題請洽:02-22369188 轉 3288、3325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網路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1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三、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三等考試:第一試筆試 1,400 元,第二試口試 800 元。(第二試 口試費用繳納,請依照第一試錄取通知說明辦理)
2.五等考試:800 元
3.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 庭身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 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應考人可透 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及網路 ATM 繳費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有關報名費優待身分、繳款方式 及注意事項,詳請見「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第 16 頁)。(三等及五等考試應考人之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
(二)照片電子檔:報考三等或五等考試之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時均須 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 登 錄 程 序 , 請 於 報 名 前 備 妥 照 片 JPG 檔 案 ( 檔 案 大 小 須 為 1.0MB(1,024KB)以內),憑以報名。有關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 說明,請參閱附件 12。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報考三等或五等考試之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 字者,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其餘應考人均可透過戶役政機關 之資料進行檢核,無須繳交。
(四)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符合網路報名無紙化要件或報考五等考試之應考人不須繳驗學 歷證件。
1. 畢業(學位)證書:
(1)以第 1 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學位)證書影本。非政治、法律、行政系科畢業欲報考行政 執行官類科者,須另附繳與各該類科筆試專業科目 2 科以上
(每科 2 學分以上)相同科目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如開課學 程係學年制,上、下學期均須修習,僅修習其中一學期者,
該科學分不予採認。
(2)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需依大學畢業資格報考。
2.考試及格證書:
(1)以第 2 款應考資格報考者,應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 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具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參照 本款,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三等考試,無須停年 限制。
(2)以第 3 款應考資格報考者,須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 影本。
(3)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 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 資格之日(民國 100 年 8 月 15 日前)起,至報考之考試舉 行前一日止。
3.報考公職法醫師者,應繳驗法醫師證書。
4.本(103)年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1)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3 年 8 月 15 日前,始符 合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 報考。
(2)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於該申請表貼附 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並於報名 時連同報名表件一併繳驗,以憑審查。
(3)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請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 考,勿申請暫准報名。
(4)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 於 103 年 7 月 24 日(郵戳為憑)以前,傳真至試務單位(傳 真電話:(02)22366317)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 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不克於上 開日期郵寄者,至遲應於 8 月 16 日第 1 節考試前,將畢業 證書影本送交監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驗。未依限繳驗或傳真
未確認收件,或未以限時掛號郵寄致遺失,或繳驗不合格者
,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准入場應試,如有入場 應試情形,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5)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考區
、等別、類科組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5.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證明、任官令及退伍令:後 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 職年資者,得應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 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 相關之職業證書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6.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組所列應考資格規定,另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 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
,並自負法律責任)。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 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3)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7.應考人應充分了解應考資格規定,並選擇符合之應考資格適用條 款規定報考,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 件相符之影本,勿繳驗正本,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 附還。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不具備應考資格者,經榜示錄取,亦得撤銷錄取資 格。
(五)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文件: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中低收 入戶、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 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備軍人身分之一,申請報名 費減半優待者,應附繳: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
)、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或退伍證明文件 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並以紙本寄件方 式辦理。(以原住民身分申請者無須附繳證明文件)
(六)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考試身 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
、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 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
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10)。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
,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
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第 22 頁)。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 定,且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於 98 年 6 月後曾經考選部核准 有案者,得免再附繳前揭診斷證明書,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 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四、登錄報名資料注意事項:
(一)所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須與應 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 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據 以報考。
(二)「考區」欄,請擇一考區(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 東)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件 1 三等、五等考試各類科 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表填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四)「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 填寫,如有不符或無法正常使用,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 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履歷 表上「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選填註明須提供之特別照護及 協助措施。
五、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附件 8,第 52 頁),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更正(傳真電話:02-22366317)。
六、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注意事項:
(一)完成報名登錄後,經系統認定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
,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並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印製,其中報名 專用信封封面將載明應考人應郵寄之證明文件,請將該封面密實 黏貼於約 B4 大小信封上,並請詳細檢查報名履歷表各欄及應繳 文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後,按下列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如下圖所示),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釘書機),平整裝入 信封內(請勿摺疊),掛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1.報名履歷表
2.暫准報名申請表(不需申請時免附)
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成績單或學分證明、考試及格證書等)
4.其他證 明 文 件 (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申 請 表 、 優 待 證 明 或 罕 見 字 申 請書等)
(○1 -○4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二)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等別、類科編號、
應考類科是否正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等證明文件是否繳交。
七、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 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 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所繳費件,經 考選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 4 條規定,由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 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 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 議。應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考試○○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 晰時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6317), 傳真後務請於上班時間內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聯絡電話:
02-22369188 轉 3741、3742)。
八、如應考人為肺結核等法定傳染病患者,務請通報試務機關,俾提供特 殊照護措施。
○1報名履歷表
○2暫准報名申請表(視需要)
○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4 其他證明文件(視需要)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
二、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5。
三、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各等別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前端註有「※」符號者,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 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 以 2B 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 應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第 27 頁),並依規定作答。
四、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 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考試時間 2 小時。作文及公 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文 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五、三等考試應試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各占30%,英文占40%,考試時間1小時。
六、五等考試各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1小時;應試科目「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部分試題首次採用複選題方式測驗,題 數總計45題,其中單選題35題(每題2分);複選題10題(每題3分),
單、複選題占分比為70:30。其餘科目均為單選題,「公民與英文」各 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公民占 70%、英文占 30%。
七、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 是正確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 分數;答錯k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 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所謂全部答 對,指與應選答而選答及不應選答而未選答完全相符者。
例:某複選題的題分 3 分,該題有 5 個選項 A、B、C、D、E,各個選項獨 立判定,正確答案為 B、D,其計分方式如下:
作答
答案 各選項對錯
A B C D E 計分方式 該題
得分
BD ○○○○○ 所有選項均答對,得該題全部分數 3 分
BDE ○○○○╳ 答錯 1 個選項,得[5-(2×1)]/5×3 分 1.8 分 D ○╳○○○ 答錯 1 個選項,得[5-(2×1)]/5×3 分 1.8 分 BC ○○╳╳○ 答錯 2 個選項,得[5-(2×2)]/5×3 分 0.6 分 ABDE ╳○○○╳ 答錯 2 個選項,得[5-(2×2)]/5×3 分 0.6 分 BCE ○○╳╳╳ 答錯 3 個選項,得[5-(2×3)]/5×3 分,低於零分以零分計 0 分 ABCDE ╳○╳○╳ 答錯 3 個選項,得[5-(2×3)]/5×3 分,低於零分以零分計 0 分
未作答 ----- 所有選項未作答,以零分計 0 分
八、有關複選題作答相關說明、適用法規、計分解說、試題範例、試卡劃 記說明等資訊,請至考選部網站首頁/複選題宣導專區項下查詢。
九、本考試各應試專業科目之命題大綱及三等、五等考試部分類科組應試 專業科目適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初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 綱(適用之類科組請見附件6),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快速連結/
命題大綱,或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 命題大綱項下查詢。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 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十、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類科之「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與 國際私法科目之「強制執行法」部分、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之「
民事訴訟法」科目,於考試時由考選部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法律條文供 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 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 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如應考 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量。另考試時應考人 應於所附發之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 條置於桌面,俟當節考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
陸、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考試地點:本考試分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 6 考 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103 年 8 月 1 日寄發,試區地點並詳列於入場證 內,應考人如遲至 8 月 8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或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 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 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 40 分 鐘,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 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各試區 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8 月 1 日起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 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柒、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 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行 政執行官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第 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 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 為考試總成績。
四、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 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 算之。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三等考 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捌、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 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第一試筆試錄取人員體格檢查表將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一併寄 發。除三等考試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及五等考試錄事、庭 務員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外,其餘各類科筆試錄取人員於第一試 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 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體格檢查表應請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
合格」或「不合格」字樣)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 得參加第二試口試,或不予訓練。
三、本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
、公職法醫師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規定如下: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三)重度肢障。
(四)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本考試三等考試各類科應考人體格檢查須至下列醫療機構辦理:公立 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
衛生所、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醫院。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 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備。
玖、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二、本項考試各類科自本(103)年起規劃採未占缺訓練行之,其實際訓 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 之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各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 理,請應考人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之法 規輯要/培訓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特種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相關法規項下查閱。
三、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 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 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 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 3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 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 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 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 考試錄取資格。
七、依本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三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
,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 60 字以上成績合格;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 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 40 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 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八、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 5 點規定,法務部所屬機關 人員在花蓮、臺東或離島地區服務未滿 1 年,或在其他地區服務未滿 1 年 6 個月者,不得自請調動法務部所屬其他機關。
九、本項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 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十、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 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 特二字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 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 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 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 停止適用;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 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十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並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 員適用之。
拾、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方式與相關機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聯絡方式 報名、證件補
驗、考試及複 查成績
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
第一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741、3742、3743 傳真:(02)22366317
網址:http://www.moex.gov.tw/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洽公時間:上午8:30 至12:30,下午1:30 至5:30)
網路報名系統 操作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 分發及任用
司法院人事處 地址: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轉 834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法務部人事處 地址: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30 號 電話:(02)21910189 轉 2724
網址:http://www.moj.gov.tw/
訓練及保留
錄取資格 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2~3 或 82367122~3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優待身分:(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中低收入戶、低收 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
請擇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2.原住民:無須附繳證明文件。
3.後備軍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
業證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 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 退伍者;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4.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 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
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 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 報名費減半優待。
二、繳款通路:
應考人於報名郵寄截止日前(5 月 23 日以前)自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 款單,並持繳款單選擇下列任一通路繳交報名費。應考人請自行妥善 保管繳款證明,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應於 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
(一)便利商店繳款:包括 7-11、全家、萊爾富及 OK 便利商店。
(二)郵局櫃檯繳款。
(三)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五)透過 ATM 進行轉帳。
(六)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七)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八)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三、繳款流程
(一)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二)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ATM 操作流程如下: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同 一家,選擇轉帳交易)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並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 手續費每筆『15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 14 位帳號。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 筆『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四)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 16 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授
權日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對於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服 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五)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繳 款
1.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 融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妥
善保管繳費證明。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之安裝
。(安裝方式 https://ebill.ba.org.tw/CPP/DesktopDefault.aspx。)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繳款流程如下:
(六)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 2 再按 9)洽詢;帳 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 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 8)。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 帳明細表,或郵局、銀行之繳費證明,網路信用卡繳款憑證,或 網路 ATM 繳款憑證等繳款證明,請自行妥善保管留存。
(二)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應 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確認繳費收據之帳號與報名序號是 否相符。
(三)補繳報名費用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
(戶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承辦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 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類科組 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審查。
(四)申請報名費退費事由、退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附件 9。
貳、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 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 子計算器。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 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5 至 20 分。」且不得繼續使用。
1.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 片金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三、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如表列),相關機 型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
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
公告增列。
四、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五、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 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CK-04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CK-08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CK-26
UB UB-850-P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
Y 為黃色、W 為白色)。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線不 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會遺 失。
參、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一、本考試除三等考試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及五等考試錄事、庭 務員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外,其餘各類科錄取人員須符合體格檢查
(第 13 頁)之規定。
二、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試場 應試」,並依個人身體狀況視實際需要選填必要之照護及協助措施。
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過者,由考 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 人及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需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 第17點辦理。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 位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
經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 審議。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 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 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0)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 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 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7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