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二 一年三月六至八日講於中廣音樂廳 中觀入門(五)
◆ 顙東仁波切講述
◆ 鄭振煌口譯
◆ 謝雅玲整理 問題討論
問:如何應用七種辯證法來檢驗人有輪迴?
答:七種辯證法並不是用來檢驗人是否有輪迴,而是用來檢驗眾生所執著的我,
是否存在。不過,這些辯證法,也可以證明人有輪迴,因為人是自性有的話,就 不可能有輪迴、轉世的情況。也可以這麼說,人會有生、老、病、死的變化,就 可以證明人不是自性有,如果人是自性有,就不會有種種生活上的變化。所以,
我們就用這七種辯證法來說明補特伽羅無我,正因為補特伽羅無我,人生才會產 生種種變化。這類問題,在龍樹菩薩時代就已經有人提問,龍樹菩薩闡明如果一 切萬法不是空性,則生住異滅、生老病死就不可能發生。正因為一切法皆是空性,
一切法都不是自性有,所以才會有種種變化。
問:人確實會感受到情緒的變化,修行者應如何處理?難道一直觀非自性存在而 無情緒?
答:我們要知道,情緒是因為無明而有的,我們修空性、觀空的目的,就是要去 除我們的無明。如果我們的無明沒有去除掉,要直接去降伏情緒是很困難的。我 們在修空性、在觀空性的時候,一定要普遍的觀,要遍離一切處所、遍離一切時 空的觀。也就是說,我們觀空性,是要觀一切法皆空性、一切法皆非自性有。眾 生的執著非常多,佛陀把它簡化成兩種執著:第一種執著是對「我」的執著,認 為有一個自性有的我。第二種執著是對「法」的執著,認為除了我之外,其他萬 法確實是自性有。
我們觀空性,不但要觀補特伽羅無我,就是人無我,同時還要擴展到一切法都是 無我,一切法皆非自性存在的。我們如果能夠體證到空性,能夠體會到一切法皆 是空性,情緒也是在一切法之中,所以情緒也是空性。觀照空性,可以去除這些 情緒的起伏,情緒是因為無明而來,無明就造成我們對於我的強烈執著而產生種 種情緒。因為對我有強烈的執著,所以會有這些情緒的產生。當我們觀空性的時 候,不只是在觀情緒,而且要觀一切萬法的空性,當我們能夠體證到一切法皆是 空性,情緒自然就可以愈來愈減少、愈來愈減弱了。
前所講述摘要
現在,仁波切要我將昨天的授課內容做摘要說明。昨天,仁波切一直在強調:我 們修行觀空性,一定要曉得我們觀空性的目標是什麼?也就是,我們要修的是什 麼?重要的是,要觀我們所執著的我和法,是不以自性有而存在。換言之,佛教 的修行並不是在否定這些現象的存在,而是在遮遣這些現象在我們心中所呈現的 影像。由於無始以來業力、煩惱的干擾制約,使得我們的心總是落於兩端。心,
一接觸到外境的時候,就會呈現兩種極端的看法:第一種極端是常見--永恆不
變;第二種極端是斷見--斷滅、空無。常、斷二見皆會引起人生極大的苦痛。
佛陀講中道,最原始的用意,是用在修行的層面。之後,才漸漸發展出哲學的概 念。因為必須從哲學上去瞭解空性、瞭解中道,才能夠落實在實際的修行當中。
仁波切以月稱菩薩在《入中論》裡所舉的例子,就是以車子和零件之間的關係,
來說明眾生所執著的補特伽羅並非以自性存在。眾生所執著的我,一般都把它執 著為永恆不變、恆常的我,因此,在《入中論》裡,用七相證理,七種辯證法方 式來說明眾生心中所執著的我,並非以自己的特性而存在。七種方式都是談眾生 所執著的車子是實有,跟車子的零件之間的關係,從而延伸到補特伽羅(無我)。
第一個辯證方式得到的結論是:車子和它的零件並不是「一」。 第二個結論是:車子和它的零件並不是「異」,並非不同。
第三個結論是:車子並不依於它的零件而有。也就是說,車子的出現,車子的存 有,並不是因為它的零件。
第四個結論是:車子並不擁有零件,不以自性擁有零件。
第五個結論是:零件不以自性,依於此車而存在。
第六個結論是:車子不是零件的集合。
第七個結論是:車子並不是零件的形狀、形式。
用車子和它的零件作譬喻,來說明眾生所執著的補特伽羅就如同車子。它的零件 如同我們的五蘊、身、心兩方面及六根、六識,推廣到最後就是六塵十八界補特 伽羅。用車子與零件之間的關係,來說明車子並非一致性存在,也就是說,它並 非以自己的特性而存在,從而推論出:我們眾生所執著的我、人我、補特伽羅並 非以自己的特性而存在。證得了人我空以後,再進一步把人我空推展到法我空,
從而證得一切萬法,並非是以自性有而存在的。
我們用七種辯證的方法,來說明一般眾生普遍執著的補特伽羅,是不以自性而有 的,因而證得了人我空,這是在後期中觀派的文獻裡面所記載的論證方法。現在,
我們要用第二種很流行的辯證方法,也就是以因緣有的角度,來說明一切萬法非 自性有。這第二種辯證法,是龍樹菩薩在《根本中觀論頌》第一章裡面所提到的,
這是他整個中觀見辯證法的基礎,其中提到從四個角度來觀因緣怎樣生的問題。
龍樹菩薩在《根本中觀論頌》裡面說:「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
是故知無生。」
一切諸法,不是自生,不是自因生,不是他因生,不是自他二因和合加起來而生,
不是沒有因緣而生,從這四個角度,來說明一切諸法,並非自性有,並非獨立有,
並非以自己的特性而有。
龍樹菩薩從這四個角度,來檢查一切諸法從因緣而生。在當時佛教之外的其他教 派,乃至於佛教之內的宗派,如經量部、毘婆沙宗等,仍然認為因、緣所產生的 是自性有。他們為什麼會主張因緣所生的都是自性有呢?因為是自性有,所以才 有因,才有緣,才有緣起這回事,才能夠說明佛陀所說的因果道理。其實,佛陀 所說的因果,是善的業因會有善的果報,惡的業因會有惡的果報。佛教若干宗派 認為:這些因、緣是實有的,是以自性而存有的;否則,就沒有因緣果報可言了。
龍樹菩薩從一切諸法是如何緣生?如何緣起?來講緣起變化的過程,一切諸法會 有生、住、異、滅,可以看得到因和果之間的過程。尤其注重因的過程,「因」
怎樣有助因緣和合而成果的過程,如果能夠遮遣「因」非自性有,「緣」非自性 有,即使是因、緣也非自性有,就可以推論出:因緣和合而成的果也非自性有。
從而可以去除一切的痛苦。這是龍樹菩薩以這四種角度檢驗因、緣的生起,來達 到去苦、證得涅槃的方法。
佛教其他的宗派認為:如果我們否定、遮遣了因緣這回事,也就是說遮遣了緣起,
如果我們否定因緣不是自性有,緣起不是自性有,那麼因果關係就不可能建立。
所以,他們主張因緣是自性有;可是,龍樹菩薩卻從相反的角度,來看待因果的 關係。龍樹菩薩的辯證方法是這樣的:如果說果是由因緣和合而來,其可能性便 會有三種:
第一種可能性:果是從自己的因,就是從與自己性質相同,自性有的因,相同的 因而來的是「一」。
第二種可能性:果是從與自己的自性不同的因而來的,是「異」。
第三種可能性:果是從自己的自性「一」和「異」,就是有相同的自性,也有不 同的自性,性質相同和不同的因而有果。但問題是,果也有可能不是從自性有的 因而來。所以,總共有四種辯證途徑。
前面三種辯證途徑,是果從因來。但從什麼因呢?第一個是:從與自己自性「一」
的因。第二個是:從與自己的自性「異」的因。第三個是:從與自己的自性「一」、
「異」合起來的因。如果有斷滅論者,就說果並非由因而來,所以構成了第四種 辯證法。龍樹菩薩就以這四種辯證法來證明無生。
龍樹菩薩的《根本中觀論頌》行世後,後代的大師,就對他的《根本中觀論頌》
作註解,這些大師們的註解,就是我們所謂的豆苗、豆芽,「芽和種子之間的關 係」來說明這四種辯證法。因為,種子和長出的芽苗,是我們可以看得到的,所 以比較好瞭解。在這個譬喻裡,我們首先會碰到一個問題,就是種子和種子所生 出來的芽或苗的自性,是相同的呢?還是不同的呢?這是我們會面對的兩個大問 題。種子的性質和它所生的芽,要麼就是相同,要麼就是不同。
四種辯證--四相證理
四相證理的第一個辯證是這樣的,如果說豆芽是自性存在於種子(豆子的種子), 也就是說芽本來就已經存在於種子內,它們的性質是「一」:芽是果,種子是因。
如果,芽老早就存在於種子裡頭,就沒有所謂生起這回事,也就是說種子本身早 就有了芽,我們就不會說由種子而生出芽。因此,由種子而生出芽的這種前提,
就不能成立。也就是說:果,不是從自因,不是從與自己相同性質的因而生起的。
我們說:生起,「生」這回事,什麼叫做生?「生」是產生一種擁有新的自性的 東西,那就是「生」。也就是說:本來沒有這種自性,本來沒有這種性質,後來,
有了新的性質產生,這才能稱之為「生」。豆芽,它的性質本來是不存在的,而 後來有了豆芽的性質,這時才能夠稱之為「生起」。所以說:豆芽,並不是從本 來就已經具備豆芽性質的種子生起。因此,我們得到一個推論就是:「豆芽不因
自因生,不從與自己性質相同的因而生出。」
第一個辯證法,就建立了因和果的自性,是非「一」的,也就是芽的性質和種子 的性質是不同的。現在,要進入第二個檢驗的方法。既然芽不是從與它相同性質 的種子而生,那麼,有沒有可能芽是與它自性不同的種子而生的呢?第一個辯證 法是因果的自性「一」。第二個辨證法是因果的自性「異」,自性是不同的。讓我 們來檢驗看看。
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說種子和芽之間,也就是因和果之間的自性不一樣,
性質不一樣,那麼果和因之間就沒有關係,就沒有依存的關係。也就是說,果不 是從這個因而產生的。所以這個因果的關係就不能建立,不能夠說:有這個因,
所以有這個果。從種子到發起芽,我們不能講種子的自性和果(芽)的自性是不 一樣的,為什麼呢?如果說:因、果的自性不一樣而能夠建立因緣關係,建立依 賴關係,建立依存、緣起的關係,那也可以說稻穀的種子,應該也能生出果樹的 苗才對。茅草的種子,就可以生出稻子的稻苗才對。茶葉的種子,或是任何一樣 東西,可以生出樹木的種子、岩石,或是生出毫不相干的東西。如此說來,善因 善報、善業善報,惡因惡報、惡業惡報,就不可能成立。惡因,可能會有善報。
善因可能會有惡報。因果律可能就被推翻了。
所以第二個辯證法是講:一切諸法是從與他自性不同的因而生的,這種立論是不 能成立的。
第二個辯證法,是已經證明了果(芽)是不能夠從與它自性不同的因(種子)而 生起。我們再進一步檢驗,果能不能夠從與它自性「一」和「異」不同的因而生 起呢?用芽與種子的例子來說,就是芽能不能夠從與它性質相同的種子、性質不 同的種子而生起呢?
前面,我們在第一個辯證法裡面,已經說明過了,芽不能夠從與它的自性或性質 相同的種子而生起。因為芽的自性若早存在於種子,那就無所謂生起了。「生起」
的定義是:產生新的性質,既然芽的性質已存在於種子,那麼我們就不能說由這 個種子而生起,而生出這個芽來。我們也在第二個辯證法裡面,探討了芽不能夠 從與它性質不同的種子生起。因為如果不同性質的因,可生出其他不同性質的果
(芽),稻子的種子就可能生出水果的芽。顯然,我們檢驗,如果說芽可以從與 它性質相同、不同的種子而生起,那麼就會發生兩種可能性。第一種可能性是:
種子時時刻刻都可以生出芽來。但是,我們發現,芽會生出來,是有特殊的時間,
是有特殊的條件,也就是有特殊的助緣,才能夠有芽的產生,並非將種子放在那 裡,隨時就可以生出芽的。第二種可能性就是:如果芽的性質和種子不一樣,那 麼種子也就永遠不可能生出芽來了,也就是豆的種子永遠不可能生出豆的芽來 了。這是第三個辯證法來討論芽不是從與它性質是「一」或「異」的種子而生出 來的。結果,我們否定了這種立論。
我們用這種方式,就可以證成: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同時也不共生。也就 是說,果(芽)不是從與它自性相同的豆種子而生,也不是從與它自性不同的因 而生,同時又不是從與他自性是「一」、「異」的種子而生。現在,我們就要進入
第四個論證的方法。
第四個論證的方法是:諸法不從無因生。也就是說,豆芽不必從豆的種子而生,
如果說這個立論可以有效成立,就沒有辦法建立秩序,就沒有辦法建立前後因果 的關係。這時就有兩種可能性。第一種可能性,如果一切現象可以從無因而生,
也就是不需要因就可以生起一切現象,我們在現世界裡,就可以隨時隨處看到有 花、有樹木、有植物生起。若不需要因就可以生起果,那麼我們應該可以在手上、
桌子上,都可以看到花,看到植物生起才對。因為花、植物(果),並不需要因。
根本不需要有因,就有果出現了。可是,在現實世界裡,並不是如此的。我們發 現,如果沒有花的種子,不可能會生起花朵這回事。我們也不可能在每一個地方,
都看到每一樣東西。第二種可能性就是:一切現象,一切事物,都不會產生。因 為第一種可能性是:無因就可以產生一切現象。第二種可能性是:即使有因,也 不見得會產生現象。從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可以發現,有一個現象產生,有一個果 產生,一定是有因的,並不是無因就可以生起一個果的。
這四種辯證方法,有三種是比較容易理解的,較難理解的是「諸法不從他生」, 果不從與它性質相異的因而生。這點是比較難的。因為,我們會發現,因和果本 來就是不同的,龍樹菩薩本人也承認因和果的自性是不同的。(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