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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浴室
601 適用範圍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浴室者,其浴缸或淋浴間之 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602 通則
602.1 位置:浴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602.2 地面:浴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 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602.3 高差:由無障礙通路進入浴室不得有高差,止水宜採用 截水溝。
602.4 求助鈴:ㄧ處距地板面高 90‐120 公分處;另一處距地 板面 35‐45 公分,且按鈕應明確標示。
603 浴缸
603.1 適用範圍:
無障礙浴缸應符合本節規定。
603.2 位置:浴缸前方之無障礙空間應涵蓋整個浴缸的長度,
前方淨空間寬度不得小於浴缸寬度,深度為 80 公分以 上。﹙圖 603.2﹚。
圖 603.2 603.3 浴缸:浴缸長度不得大於 140 公分;浴缸外側距地面高
度 45 公分、底部應設置止滑片,且浴缸內兩側接近上 緣處,應設置扶手(圖 603.2、圖 603.3)。
圖 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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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 扶手:側面牆壁應裝設一水平及垂直扶手;水平扶手上 緣距浴缸底面 75 公分,與出水側牆壁的距離不得大於 38 公分;垂直部份之長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與浴缸靠 背側之外緣距離約 70 公分;出水側及對向牆壁皆應設 置 L 型扶手,該扶手水平上緣距浴缸底面 75 公分,垂 直及水平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且垂直部分距
浴缸外緣不得超過 10 公分。﹙圖 603.4﹚
圖 603.4
604 淋浴間
604.1 適用範圍:
設置移位式淋浴間或輪椅進入式淋浴間須符合本節規 定。
604.2 座椅:應設寬 45 公分以上、深 40 公分、距地板面高度 45 公分之座椅﹙固定或活動式皆可﹚,座椅應防滑,若 為平滑者,座椅前緣應略高於後緣﹙斜率約 1/12﹚。
604.3 移位式淋浴間
604.3.1 定義:設有固定座椅,輪椅無法直接進入,使用者必須 移位至座椅之淋浴間。
604.3.2 尺寸:淋浴間長度及寬度皆不得小於 90 公分,前方之 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 90 公分,長 120 公分﹙圖 604.3.2﹚。
圖 604.3.2
6‐3
604.3.3 扶手:兩側牆壁應設置水平扶手,其入口對向牆壁之水 平扶手長度不得小於 45 公分,扶手上緣距地板面 75 公分;入口之牆壁近外緣處 2 側及座椅靠牆側,皆應設 置垂直扶手,其長度不得小於 60 公分﹙圖 604.3.3﹚。
平面
立面 圖 604.3.3
604.3.4 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側面牆壁,牆面之中心線左右各 38 公分且距地板面 80‐120 公分之區域﹙圖 604.3.4﹚。
圖 604.3.4
604.4 輪椅進入式淋浴間
604.4.1 定義:設有活動座椅,可選擇乘坐洗澡用輪椅者直接進 入,或移位至座檯之淋浴間。
604.4.2 尺寸:淋浴間長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 80 公分,長 150 公分﹙圖 604.4.2﹚。
圖 6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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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4.3 扶手:除入口側及設置座椅側外,另兩面牆皆需設置扶 手,距地板面高度 75 公分,距牆角 15 公分內得不設置 扶手且入口側邊座椅處應設置高度 75 公分之可動式扶 手﹙圖 604.4.3﹚。
圖 604.4.3
604.4.4 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對側牆壁,無座位者,可為距地 板面 80‐120 公分之區域;有座位者,其設置區域以距 設座位之牆壁 68 公分之範圍為限﹙圖 604.4.4﹚。
圖 6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