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109 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109 年 1O 月 19 日修改核定通過
壹、目的:為倡導學校運動風氣,選拔績優選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鍛鍊學生體能,提高運動水準,奠定全民終身運動之根基。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臺北市立大理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新民國民中學、臺北市立新興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介壽國民中學、臺北市立至善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立大學
參、比賽日期及地點
一、 游泳
(一)開放日期
(1) 110 年 1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游泳池(不提供 跳水池)開放練習。
(2) 110 年 1 月 9 日(星期六)至 11 日(星期一)上午 7 時至 8 時 游泳池(不提供跳水池)開放練習。
(二)比賽日期:110 年 1 月 9 日(星期六)至 11 日(星期一)假臺北市 立大學(天母校區)詩欣館游泳池舉行(臺北市士林區 忠誠路二段 101 號)。
二、 田徑:110 年 3 月 2 日(星期二)至 3 月 5 日(星期五)假臺北田徑場舉 行(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5 號)。
肆、參加單位:以學校為單位,凡臺北市轄區內之公私立國中、高級中等學
名參加。
伍、選手參加資格 一、 學籍規定
(一)參加比賽選手,以本市公私立國中、高級中等學校、外僑學校、大 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就學學生,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 為限。
(二)轉學生及重考生參賽規定:轉學生或重考生就讀學校未滿 1 年以上 之學籍者,可以參加個人賽,不得參加團體接力賽。
(三)在國中修業 3 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組。
二、 年齡規定
(一)國中組: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至 110 年 8 月 31 日
(含)前未滿 17 歲者。
(二)高中職組:民國 90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至 110 年 8 月 31 日(含)前未滿 20 歲者。
三、 禁藥規定:凡經通報為服用禁藥之選手不得參賽。
四、 禁賽規定:凡經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禁賽之教練或選手不得參賽。
陸、競賽組別
一、高中職男生組(簡稱高男組)。
二、高中職女生組(簡稱高女組)。
三、國中男生組(簡稱國男組)。
四、國中女生組(簡稱國女組)。
柒、錦標種類
一、高男組:(一)田徑總錦標 (二)游泳總錦標。
二、高女組:(一)田徑總錦標 (二)游泳總錦標。
三、國男組:(一)田徑總錦標 (二)游泳總錦標。
四、國女組:(一)田徑總錦標 (二)游泳總錦標。
捌、運動種類 一、 田徑
組別 科目 項目
高 男 組
田賽
1.跳高 5.鉛球(6公斤)
2.撐竿跳高 3.跳遠
6.鐵餅(1.75公斤)
7.標槍(800公克)
4.三級跳遠 8.鏈球(6公斤)
徑賽
1.100公尺 7.10000公尺
2.200公尺 8.110公尺跨欄(0.991公尺)
3.400公尺 4.800公尺
9.400公尺跨欄(0.914公尺)
10.3000公尺障礙 5.1500公尺 11.4×100公尺接力 6.5000公尺 12.4×400公尺接力
全能十項
第一日: 第二日:
1.100公尺 6.110公尺跨欄(0.991公尺)
2.跳遠
3.鉛球(6公斤)
7.鐵餅(1.75公斤)
8.撐竿跳高
4.跳高 9.標槍(800公克)
5.400公尺 10.1500公尺 競走 10000公尺
高 女 組
田賽
1.跳高 5.鉛球(4公斤)
2.撐竿跳高 3.跳遠
6.鐵餅(1公斤)
7.標槍(600公克)
4.三級跳遠 8.鏈球(4公斤)
徑賽
1.100公尺 7.10000公尺 2.200公尺 8.3000公尺障礙 3.400公尺
4.800公尺
9.100公尺跨欄(0.838公尺)
10.400公尺跨欄(0.762公尺)
5.1500公尺 11.4×100公尺接力 6.5000公尺 12.4×400公尺接力
全能七項
第一日: 第二日:
1.100公尺跨欄(0.838公尺) 5.跳遠
2.跳高 6.標槍(600公克)
3.鉛球(4公斤) 7.800公尺 4.200公尺
競走 10000公尺
組別 科目 項目
國 男 組
田賽
1.跳高 4.鉛球(5公斤)
2.撐竿跳高 3.跳遠
5.鐵餅(1.5公斤)
6.標槍(700公克)
7.鏈球(5公斤)
徑賽
1.100公尺 6.110公尺跨欄(0.914公尺)
2.200公尺 7.400公尺跨欄(0.838公尺)
3.400公尺 8.4×100公尺接力 4.800公尺 9.4×400公尺接力 5.1500公尺
全能五項
第一日: 第二日:
1.110公尺跨欄(0.914公尺)
2.鉛球(5公斤)
4.跳遠 5.1500公尺 3.跳高
競走 5000公尺
國 女 組
田賽
1.跳高 4.鉛球(3公斤)
2.撐竿跳高 3.跳遠
5.鐵餅(1公斤)
6.標槍(500公克)
7.鏈球(3公斤)
徑賽
1.100公尺 6.100公尺跨欄(0.762公尺)
2.200公尺 7.400公尺跨欄(0.762公尺)
3.400公尺 8.4×100公尺接力 4.800公尺 9.4×400公尺接力 5.1500公尺
全能五項
第一日: 第二日:
1.100公尺跨欄(0.762公尺)
2.跳高
4.跳遠 5.800公尺 3.鉛球(3公斤)
競走 5000公尺
二、 游泳
組 別 科 目 項 目
高男組 國男組
游 泳
50公尺自由式 100公尺自由式 200公尺自由式 400公尺自由式 800公尺自由式 1500公尺自由式 50公尺蛙式 100公尺蛙式 200公尺蛙式 50公尺仰式
100公尺仰式 200公尺仰式 50公尺蝶式 100公尺蝶式 200公尺蝶式 200公尺混合式 400公尺混合式
4 × 100公尺自由式接力 4 × 200公尺自由式接力 4 × 100公尺混合式接力
高女組 國女組
游 泳
50公尺自由式 100公尺自由式 200公尺自由式 400公尺自由式 800公尺自由式 1500公尺自由式 50公尺蛙式 100公尺蛙式 200公尺蛙式 50公尺仰式
100公尺仰式 200公尺仰式 50公尺蝶式 100公尺蝶式 200公尺蝶式 200公尺混合式 400公尺混合式
4 × 100公尺自由式接力 4 × 200公尺自由式接力 4 × 100公尺混合式接力
玖、註冊人數
一、選手得跨運動種類註冊。
二、每校每項註冊最多以 3 人為限,接力以 1 隊為限(隊員得列 8 人),田 徑項目每人至多報名 2 項,游泳項目每人至多報名 3 項,接力不計。
三、各項賽程如有衝突,由參賽選手自行選擇參賽項目,未依規定時間出 賽,以自動棄權論。
壹拾、比賽規則
一、 田徑: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田徑規則。
二、 游泳: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定之游泳規則,全採計時決賽。
三、 其餘未盡事宜由技術會議統一規定;規則有疑義時由技術委員解釋之。
壹拾壹、比賽器材規定:由大會器材組統一提供;凡自備投擲器材者,請於 110 年 3 月 2 日(星期二)至 3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10 時送至大會場 地器材組檢定,撐竿跳竿請於比賽時間前 40 分鐘帶至比賽場地檢定,未 經核定之器材不得攜入比賽場地。
壹拾貳、成績計分方式
一、 各組各項錄取前 8 名(田徑、游泳均同)。獲得各單項第 1 名得 9 分,
第 2 名得 7 分,第 3 名得 6 分,第 4 名得 5 分,第 5 名得 4 分,第 6 名 得 3 分,第 7 名得 2 分,第 8 名得 1 分。(另轉學生或重考生獲得名次 給予獎狀以資鼓勵其參賽,名次不列入團體錦標積分)。
二、田徑之混合運動、接力項目及游泳之接力項目不加倍計分。
三、各錦標總名次之判定:各組各種錦標之名次判定,均以各單位分別在各 種錦標所列之各種比賽項目中獲得之名次換算為分數,其相加總分最高 之單位得冠軍,次高者為亞軍、季軍……,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積 分相同時,以該單位在該種錦標競賽中所得第 1 名之多寡判定之,餘依 此類推;如尚未能判定時,其名次並列。
壹拾參、競賽程序:由大會競賽組編排之。
壹拾肆、註冊辦法
一、各參賽學校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作業方式辦理註冊。
二、 各校網路線上報名通關帳號及密碼,於線上報名系統說明會發放,務必 妥善保存。該帳號及密碼僅適用登入及編修列印該校隊職員與選手報名 資料。
三、 網路報名網址:http://sport.tp.edu.tw 。
四、 網路線上報名說明會:109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假臺北市立 大學(天母校區)科資大樓 5 樓 D501 教室舉行。
五、 游泳及田徑網路登錄期限
(一)游泳:109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1 月 23 日(星 期一)下午 5 時止,截止後一概不再接受增刪或修改報名資 料。
(二)田徑:110 年 1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1 月 13 日(星期 三)下午 5 時止,截止後一概不再接受增刪或修改報名資料。
六、 各單位網路辦理隊職員註冊時,應依照網路報名系統規定辦理,並上傳 最近三個月二吋彩色半身照片電子檔一張作為資料建檔。本賽會選手之 檢錄,以在學學生證做為憑證,不另製作選手證。
七、 各校網路報名完畢,請列印:
(一)報名表含隊職員資料表與選手報名分項表(表件上,手寫資料無 效)。
(二)游泳報名上列表件由單位核章後於 109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二)下 午 5 時前,送達臺北市政府「153 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聯 絡箱內,收件人:臺北市 109 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組,始完 成報名手續。親送單位亦請於指定時間內完成送達。
(三)田徑報名上列表件由單位核章後於 110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下 午 5 時前,送達臺北市政府「153 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聯 絡箱內,收件人:臺北市 109 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組,始完 成報名手續。親送單位亦請於指定時間內完成送達。
註:若繳交上列二項資料後,於網路登錄期限內再行修改選手資料,則須將修 改後資料重新列印(須加註「更新版」字樣)、重新繳交表件,以免與網上資 料不符。
八、 報名洽詢電話:臺北市立大學 2871-8288 轉 7323 曾韻潔小姐。
九、 系統洽詢電話:臺北市立大學 2872-3227 李允翔先生。
十、 技術會議
(一)游泳項目:110 年 1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辦理報到領取秩序 冊;並於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行政大樓 3 樓 C316b 學術講堂
(二)田徑項目:110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辦理報到領取秩 序冊、選手號碼布;並於臺北田徑場 161 會議室舉行技術會議。
壹拾伍、申訴
一、 比賽爭議: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依規則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項技術委員會議決之,其議決為終決。
三、 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於該項比賽結束,成績正式公告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向裁判長提出申 訴,經大會技術委員會裁定,申訴成立時發還保證金,不成立則沒收,
充作大會獎品費用。
四、 有關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賽前 30 分鐘前向競賽組提出;其他有關競 賽所發生之爭議,應當場口頭提出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依規 定提出書面申訴。
五、 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隊職員皆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
壹拾陸、獎勵
一、各組各項競賽優勝前 3 名,由大會頒發金、銀、銅牌及獎狀,第 4 名至 第 8 名頒發獎狀;另破大會紀錄者頒發獎盃(座)1 座。
二、團體錦標
(一)田徑錦標:高中(職)組錄取 6 名,國中組錄取 8 名,由大會頒發 錦旗。
(二)游泳錦標:高中(職)組錄取 6 名,國中組錄取 8 名,由大會頒發 錦旗。
三、獲得錦標之各校逕依下列原則辦理敘獎:第 1 名之單位,記功 1 次 2 人,嘉獎 2 次 2 人,嘉獎 1 次 3 人;第 2、3 名之單位,記功 1 次 1 人,
嘉獎 2 次 2 人,嘉獎 1 次 3 人;第 4、5、6 名之單位,嘉獎 2 次 1 人,
嘉獎 1 次 3 人;第 7、8 名之單位,嘉獎 1 次 2 人。
壹拾柒、罰則
一、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不配合大會勸
二、參賽運動員如有冒名參賽或隱瞞身分不實(轉學生或重考生),經查證屬 實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如係參加個人項目,撤銷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 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另通知其就讀學校議處。判決前已完成 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 補。
(二)如係參加團體項目,撤銷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 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另通知其就讀學校議處。判決前已完 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 補。
三、參賽運動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個人項目撤銷其繼續參賽之資格,團 體項目撤銷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另通知其就讀學校議處:
(一)無故棄權。
(二)違背運動員精神或有不正當行為。
(三)不服從裁判。
四、前三項運動員之所屬領隊、教練及管理應負行政責任,並由教育局議 處。
壹拾捌、附則
一、 運動傷害防護站冰敷使用之塑膠袋及膠膜,只提供比賽中受傷選手緊急 處理使用,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復健冰敷請各校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 繃帶。
二、 各項比賽進行,如遇大風雨經大會裁定始得停止或延期比賽,否則仍須 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聽從大會人員之疏導、避難,並於解除警 報半小時後繼續比賽,原比賽之成績仍屬有效。
三、 賽會倘適逢傳染病疫情(例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各參賽學校均需配 合大會所制定之相關防疫措施,違反者取消參賽資格。
壹拾玖、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籌備委員會隨時修正公佈之。
「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選拔標準
本次各組各項競賽優勝者,如成績達「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選拔標 準,得依序按報名人數規定由本局所籌組之遴選委員會議決,獲選為本市參 賽代表資格。
一、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本市代表資格
(一)臺北市中等學校運動會田徑及游泳競賽(以下簡稱本賽事),為 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 110 全中運)指定選拔賽 會,經選拔其成績為本賽事前 5 名之選手且學籍須滿 1 年以上,並 達 110 全中運參賽標準為當然代表。
(二)依 110 年全中運田徑及游泳技術手冊規定,各縣市選手如達各組各 項參賽成績標準,各縣市報名各組各項參賽以 6 人(隊)為限,依 前點選拔後尚有員額 1 名,為本局籌組之全中運遴選委員會管控選 拔員額。
(三)參加本賽事未達前 5 名之選手,得主動提出參加 109 全中運技術手 冊公告之指定選拔賽會之參賽成績證明,始得參加本市全中運遴選 委員會資格審查(成績必須達去年全中運前 3 名)。
(四)提出成績證明之指定選拔賽會,以本市 110 年全中運報名資格審查 會,時序最近的 3 個指定賽會進行審查,游泳項目以長水道賽事為 限,並由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及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公布之正式成績為 主要依據。
(五)110 全中運選拔員額資格審查所需條件 1、 原就讀學校學籍須滿 1 年以上。
2、 必須報名本賽事該項目之選手。
3、 有實際參與競賽選拔之選手(未出賽及未請假者不適用此條件)。
4、 所提出指定選拔賽會之成績必須達去年全中運前 3 名。
(六)參加本賽事或其他指定選拔賽會,其選手提出申請中途計時之成績 證明,亦可列為資格審查依據。
(七)本市全中運遴選委員會資格審查,若有選手提出成績證明達去年全 中運前 3 名者,優先遞補保留員額,如成績未達規定者,則以本賽
2021 年國際少年運動會選拔選手員額審查資格
(一)參加選拔選手必須參與 109 學年度臺北市中等學校運動會(游泳及 田徑比賽)及 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游泳及田徑比賽),方 有資格成為正式選手。
(二)由本局組成之「 2021 年國際少年運動會臺北市代表隊選拔委員 會」,由選拔委員會就各單項承辦學校推薦名單內,綜合考量代表 隊總人數及國際少年運動會成績等,奪牌機會較高之種類及項目選 拔選拔代表選手,組成本市代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