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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109 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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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109 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109 年 1O 月 19 日修改核定通過

壹、目的:為倡導學校運動風氣,選拔績優選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鍛鍊學生體能,提高運動水準,奠定全民終身運動之根基。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南湖高級中學、臺北市立大理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臺北市立育成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新民國民中學、臺北市立新興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介壽國民中學、臺北市立至善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弘道國民中學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立大學

參、比賽日期及地點

一、 游泳

(一)開放日期

(1) 110 年 1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游泳池(不提供 跳水池)開放練習。

(2) 110 年 1 月 9 日(星期六)至 11 日(星期一)上午 7 時至 8 時 游泳池(不提供跳水池)開放練習。

(二)比賽日期:110 年 1 月 9 日(星期六)至 11 日(星期一)假臺北市 立大學(天母校區)詩欣館游泳池舉行(臺北市士林區 忠誠路二段 101 號)。

二、 田徑:110 年 3 月 2 日(星期二)至 3 月 5 日(星期五)假臺北田徑場舉 行(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5 號)。

肆、參加單位:以學校為單位,凡臺北市轄區內之公私立國中、高級中等學

(2)

名參加。

伍、選手參加資格 一、 學籍規定

(一)參加比賽選手,以本市公私立國中、高級中等學校、外僑學校、大 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就學學生,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 為限。

(二)轉學生及重考生參賽規定:轉學生或重考生就讀學校未滿 1 年以上 之學籍者,可以參加個人賽,不得參加團體接力賽。

(三)在國中修業 3 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組。

二、 年齡規定

(一)國中組: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至 110 年 8 月 31 日

(含)前未滿 17 歲者。

(二)高中職組:民國 90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至 110 年 8 月 31 日(含)前未滿 20 歲者。

三、 禁藥規定:凡經通報為服用禁藥之選手不得參賽。

四、 禁賽規定:凡經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禁賽之教練或選手不得參賽。

陸、競賽組別

一、高中職男生組(簡稱高男組)。

二、高中職女生組(簡稱高女組)。

三、國中男生組(簡稱國男組)。

四、國中女生組(簡稱國女組)。

柒、錦標種類

一、高男組:(一)田徑總錦標 (二)游泳總錦標。

二、高女組:(一)田徑總錦標 (二)游泳總錦標。

三、國男組:(一)田徑總錦標 (二)游泳總錦標。

四、國女組:(一)田徑總錦標 (二)游泳總錦標。

(3)

捌、運動種類 一、 田徑

組別 科目 項目

田賽

1.跳高 5.鉛球(6公斤)

2.撐竿跳高 3.跳遠

6.鐵餅(1.75公斤)

7.標槍(800公克)

4.三級跳遠 8.鏈球(6公斤)

徑賽

1.100公尺 7.10000公尺

2.200公尺 8.110公尺跨欄(0.991公尺)

3.400公尺 4.800公尺

9.400公尺跨欄(0.914公尺)

10.3000公尺障礙 5.1500公尺 11.4×100公尺接力 6.5000公尺 12.4×400公尺接力

全能十項

第一日: 第二日:

1.100公尺 6.110公尺跨欄(0.991公尺)

2.跳遠

3.鉛球(6公斤)

7.鐵餅(1.75公斤)

8.撐竿跳高

4.跳高 9.標槍(800公克)

5.400公尺 10.1500公尺 競走 10000公尺

田賽

1.跳高 5.鉛球(4公斤)

2.撐竿跳高 3.跳遠

6.鐵餅(1公斤)

7.標槍(600公克)

4.三級跳遠 8.鏈球(4公斤)

徑賽

1.100公尺 7.10000公尺 2.200公尺 8.3000公尺障礙 3.400公尺

4.800公尺

9.100公尺跨欄(0.838公尺)

10.400公尺跨欄(0.762公尺)

5.1500公尺 11.4×100公尺接力 6.5000公尺 12.4×400公尺接力

全能七項

第一日: 第二日:

1.100公尺跨欄(0.838公尺) 5.跳遠

2.跳高 6.標槍(600公克)

3.鉛球(4公斤) 7.800公尺 4.200公尺

競走 10000公尺

(4)

組別 科目 項目

田賽

1.跳高 4.鉛球(5公斤)

2.撐竿跳高 3.跳遠

5.鐵餅(1.5公斤)

6.標槍(700公克)

7.鏈球(5公斤)

徑賽

1.100公尺 6.110公尺跨欄(0.914公尺)

2.200公尺 7.400公尺跨欄(0.838公尺)

3.400公尺 8.4×100公尺接力 4.800公尺 9.4×400公尺接力 5.1500公尺

全能五項

第一日: 第二日:

1.110公尺跨欄(0.914公尺)

2.鉛球(5公斤)

4.跳遠 5.1500公尺 3.跳高

競走 5000公尺

田賽

1.跳高 4.鉛球(3公斤)

2.撐竿跳高 3.跳遠

5.鐵餅(1公斤)

6.標槍(500公克)

7.鏈球(3公斤)

徑賽

1.100公尺 6.100公尺跨欄(0.762公尺)

2.200公尺 7.400公尺跨欄(0.762公尺)

3.400公尺 8.4×100公尺接力 4.800公尺 9.4×400公尺接力 5.1500公尺

全能五項

第一日: 第二日:

1.100公尺跨欄(0.762公尺)

2.跳高

4.跳遠 5.800公尺 3.鉛球(3公斤)

競走 5000公尺

(5)

二、 游泳

組 別 科 目

高男組 國男組

游 泳

50公尺自由式 100公尺自由式 200公尺自由式 400公尺自由式 800公尺自由式 1500公尺自由式 50公尺蛙式 100公尺蛙式 200公尺蛙式 50公尺仰式

100公尺仰式 200公尺仰式 50公尺蝶式 100公尺蝶式 200公尺蝶式 200公尺混合式 400公尺混合式

4 × 100公尺自由式接力 4 × 200公尺自由式接力 4 × 100公尺混合式接力

高女組 國女組

游 泳

50公尺自由式 100公尺自由式 200公尺自由式 400公尺自由式 800公尺自由式 1500公尺自由式 50公尺蛙式 100公尺蛙式 200公尺蛙式 50公尺仰式

100公尺仰式 200公尺仰式 50公尺蝶式 100公尺蝶式 200公尺蝶式 200公尺混合式 400公尺混合式

4 × 100公尺自由式接力 4 × 200公尺自由式接力 4 × 100公尺混合式接力

玖、註冊人數

一、選手得跨運動種類註冊。

二、每校每項註冊最多以 3 人為限,接力以 1 隊為限(隊員得列 8 人),田 徑項目每人至多報名 2 項,游泳項目每人至多報名 3 項,接力不計。

三、各項賽程如有衝突,由參賽選手自行選擇參賽項目,未依規定時間出 賽,以自動棄權論。

(6)

壹拾、比賽規則

一、 田徑: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田徑規則。

二、 游泳: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定之游泳規則,全採計時決賽。

三、 其餘未盡事宜由技術會議統一規定;規則有疑義時由技術委員解釋之。

壹拾壹、比賽器材規定:由大會器材組統一提供;凡自備投擲器材者,請於 110 年 3 月 2 日(星期二)至 3 月 5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10 時送至大會場 地器材組檢定,撐竿跳竿請於比賽時間前 40 分鐘帶至比賽場地檢定,未 經核定之器材不得攜入比賽場地。

壹拾貳、成績計分方式

一、 各組各項錄取前 8 名(田徑、游泳均同)。獲得各單項第 1 名得 9 分,

第 2 名得 7 分,第 3 名得 6 分,第 4 名得 5 分,第 5 名得 4 分,第 6 名 得 3 分,第 7 名得 2 分,第 8 名得 1 分。(另轉學生或重考生獲得名次 給予獎狀以資鼓勵其參賽,名次不列入團體錦標積分)。

二、田徑之混合運動、接力項目及游泳之接力項目不加倍計分。

三、各錦標總名次之判定:各組各種錦標之名次判定,均以各單位分別在各 種錦標所列之各種比賽項目中獲得之名次換算為分數,其相加總分最高 之單位得冠軍,次高者為亞軍、季軍……,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積 分相同時,以該單位在該種錦標競賽中所得第 1 名之多寡判定之,餘依 此類推;如尚未能判定時,其名次並列。

壹拾參、競賽程序:由大會競賽組編排之。

壹拾肆、註冊辦法

一、各參賽學校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作業方式辦理註冊。

二、 各校網路線上報名通關帳號及密碼,於線上報名系統說明會發放,務必 妥善保存。該帳號及密碼僅適用登入及編修列印該校隊職員與選手報名 資料。

三、 網路報名網址:http://sport.tp.edu.tw 。

四、 網路線上報名說明會:109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假臺北市立 大學(天母校區)科資大樓 5 樓 D501 教室舉行。

(7)

五、 游泳及田徑網路登錄期限

(一)游泳:109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1 月 23 日(星 期一)下午 5 時止,截止後一概不再接受增刪或修改報名資 料。

(二)田徑:110 年 1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1 月 13 日(星期 三)下午 5 時止,截止後一概不再接受增刪或修改報名資料。

六、 各單位網路辦理隊職員註冊時,應依照網路報名系統規定辦理,並上傳 最近三個月二吋彩色半身照片電子檔一張作為資料建檔。本賽會選手之 檢錄,以在學學生證做為憑證,不另製作選手證。

七、 各校網路報名完畢,請列印:

(一)報名表含隊職員資料表與選手報名分項表(表件上,手寫資料無 效)。

(二)游泳報名上列表件由單位核章後於 109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二)下 午 5 時前,送達臺北市政府「153 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聯 絡箱內,收件人:臺北市 109 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組,始完 成報名手續。親送單位亦請於指定時間內完成送達。

(三)田徑報名上列表件由單位核章後於 110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下 午 5 時前,送達臺北市政府「153 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聯 絡箱內,收件人:臺北市 109 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組,始完 成報名手續。親送單位亦請於指定時間內完成送達。

註:若繳交上列二項資料後,於網路登錄期限內再行修改選手資料,則須將修 改後資料重新列印(須加註「更新版」字樣)、重新繳交表件,以免與網上資 料不符。

八、 報名洽詢電話:臺北市立大學 2871-8288 轉 7323 曾韻潔小姐。

九、 系統洽詢電話:臺北市立大學 2872-3227 李允翔先生。

十、 技術會議

(一)游泳項目:110 年 1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辦理報到領取秩序 冊;並於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行政大樓 3 樓 C316b 學術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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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田徑項目:110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辦理報到領取秩 序冊、選手號碼布;並於臺北田徑場 161 會議室舉行技術會議。

壹拾伍、申訴

一、 比賽爭議: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依規則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項技術委員會議決之,其議決為終決。

三、 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於該項比賽結束,成績正式公告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向裁判長提出申 訴,經大會技術委員會裁定,申訴成立時發還保證金,不成立則沒收,

充作大會獎品費用。

四、 有關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賽前 30 分鐘前向競賽組提出;其他有關競 賽所發生之爭議,應當場口頭提出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依規 定提出書面申訴。

五、 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隊職員皆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

壹拾陸、獎勵

一、各組各項競賽優勝前 3 名,由大會頒發金、銀、銅牌及獎狀,第 4 名至 第 8 名頒發獎狀;另破大會紀錄者頒發獎盃(座)1 座。

二、團體錦標

(一)田徑錦標:高中(職)組錄取 6 名,國中組錄取 8 名,由大會頒發 錦旗。

(二)游泳錦標:高中(職)組錄取 6 名,國中組錄取 8 名,由大會頒發 錦旗。

三、獲得錦標之各校逕依下列原則辦理敘獎:第 1 名之單位,記功 1 次 2 人,嘉獎 2 次 2 人,嘉獎 1 次 3 人;第 2、3 名之單位,記功 1 次 1 人,

嘉獎 2 次 2 人,嘉獎 1 次 3 人;第 4、5、6 名之單位,嘉獎 2 次 1 人,

嘉獎 1 次 3 人;第 7、8 名之單位,嘉獎 1 次 2 人。

壹拾柒、罰則

一、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不配合大會勸

(9)

二、參賽運動員如有冒名參賽或隱瞞身分不實(轉學生或重考生),經查證屬 實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如係參加個人項目,撤銷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 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另通知其就讀學校議處。判決前已完成 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 補。

(二)如係參加團體項目,撤銷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 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另通知其就讀學校議處。判決前已完 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 補。

三、參賽運動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個人項目撤銷其繼續參賽之資格,團 體項目撤銷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另通知其就讀學校議處:

(一)無故棄權。

(二)違背運動員精神或有不正當行為。

(三)不服從裁判。

四、前三項運動員之所屬領隊、教練及管理應負行政責任,並由教育局議 處。

壹拾捌、附則

一、 運動傷害防護站冰敷使用之塑膠袋及膠膜,只提供比賽中受傷選手緊急 處理使用,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復健冰敷請各校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 繃帶。

二、 各項比賽進行,如遇大風雨經大會裁定始得停止或延期比賽,否則仍須 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聽從大會人員之疏導、避難,並於解除警 報半小時後繼續比賽,原比賽之成績仍屬有效。

三、 賽會倘適逢傳染病疫情(例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各參賽學校均需配 合大會所制定之相關防疫措施,違反者取消參賽資格。

壹拾玖、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籌備委員會隨時修正公佈之。

(10)

「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選拔標準

本次各組各項競賽優勝者,如成績達「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選拔標 準,得依序按報名人數規定由本局所籌組之遴選委員會議決,獲選為本市參 賽代表資格。

一、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本市代表資格

(一)臺北市中等學校運動會田徑及游泳競賽(以下簡稱本賽事),為 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 110 全中運)指定選拔賽 會,經選拔其成績為本賽事前 5 名之選手且學籍須滿 1 年以上,並 達 110 全中運參賽標準為當然代表。

(二)依 110 年全中運田徑及游泳技術手冊規定,各縣市選手如達各組各 項參賽成績標準,各縣市報名各組各項參賽以 6 人(隊)為限,依 前點選拔後尚有員額 1 名,為本局籌組之全中運遴選委員會管控選 拔員額。

(三)參加本賽事未達前 5 名之選手,得主動提出參加 109 全中運技術手 冊公告之指定選拔賽會之參賽成績證明,始得參加本市全中運遴選 委員會資格審查(成績必須達去年全中運前 3 名)。

(四)提出成績證明之指定選拔賽會,以本市 110 年全中運報名資格審查 會,時序最近的 3 個指定賽會進行審查,游泳項目以長水道賽事為 限,並由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及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公布之正式成績為 主要依據。

(五)110 全中運選拔員額資格審查所需條件 1、 原就讀學校學籍須滿 1 年以上。

2、 必須報名本賽事該項目之選手。

3、 有實際參與競賽選拔之選手(未出賽及未請假者不適用此條件)。

4、 所提出指定選拔賽會之成績必須達去年全中運前 3 名。

(六)參加本賽事或其他指定選拔賽會,其選手提出申請中途計時之成績 證明,亦可列為資格審查依據。

(七)本市全中運遴選委員會資格審查,若有選手提出成績證明達去年全 中運前 3 名者,優先遞補保留員額,如成績未達規定者,則以本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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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國際少年運動會選拔選手員額審查資格

(一)參加選拔選手必須參與 109 學年度臺北市中等學校運動會(游泳及 田徑比賽)及 110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游泳及田徑比賽),方 有資格成為正式選手。

(二)由本局組成之「 2021 年國際少年運動會臺北市代表隊選拔委員 會」,由選拔委員會就各單項承辦學校推薦名單內,綜合考量代表 隊總人數及國際少年運動會成績等,奪牌機會較高之種類及項目選 拔選拔代表選手,組成本市代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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