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
教育部110年6月16日臺教授體字第1100019145號函同意核定
第一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以下簡稱本賽會)
訂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9日(星期六)至4月12日(星期二),在臺中市舉行。
第三條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第四條 參加單位:直轄市及各縣市。
第五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 戶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各參賽項目 分級、審查標準,且在其註冊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 上者【以108年1月10日(星期四)以前設籍為準】。
二、 年齡規定:
(一)依各種身心障礙國際賽會規則之年齡規定,並訂定於各該競 賽種類技術手冊內(各項競賽足歲年齡認定以比賽前1天為 準)。
(二)未滿20歲之選手註冊時,應經監護人於「監護人授權同意書」
上簽名同意,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如附表一)
三、 分級及審查:籌備處設分級及審查組,辦理選手分級及審查之行政 事務。肢障及視障者之分級工作委請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以下簡稱殘總)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辦理;智障者之審查工 作委請殘總心智委員會辦理。各類分級、審查工作依第八條第二款 規定辦理。未持有大會認可之分級卡之運動員,不得參賽;惟比賽 時,遇分級師針對分級部分有疑義或縣市提出抗議時,須重新做分 級。
(一) 肢 障 者 及 視 障 者 部 分 , 須 列 名 殘 總 最 新 公 告 之 分 級 清 單
(Classification Master List)者方得報名註冊。
(二) 智障者參加聯誼性活動者,採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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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資格,如下:
1. 凡8足歲以上在學者報名時,提供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證明 屬智能障礙者或領有新制ICF鑑定證明屬心智障礙類者,始能 報名。
2. 凡8足歲以上非在學者報名時,領有新制ICF鑑定證明屬心智 障礙類者,始能報名。
(三) 智障者參加非聯誼性活動競賽者,須送經籌備處委請之殘總心 智委員會或自行送經國際智障者運動總會(以下稱VIRTUS)審查 通過;未經審查通過者,須檢具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相關資料,
並依殘總心智委員會最新規定申請資格審查。
1. 智力功能明顯缺損,指標準化智力測驗分數全量表智商 75
(含)以下。其分量表間的IQ分數有明顯落差者,應再就全 量表智商分數重新解釋或判定無效。
2. 適應功能明顯不足者,指概念學習、社會性、實用技能等行 為層面或整體適應行為功能上有障礙。
3. 於0至18歲發展階段有明顯呈現智能障礙事實者,其智力功能 及適應行為評鑑工具依VIRTUS認定或採認標準化測量工具;
常模(Norm)參照測驗,應包括一般常模、特殊群體常模對照,
並依系統觀察程序及收集證據。須依殘總心智委員會最新規 定辦理。
(四) 聽障者以註明聽障類之身心障礙證明報名註冊。身心障礙證明 未註明聽障類者,須執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鑑定優耳聽力損失 55 分貝(含)以上之聽力鑑定表辦理報名註冊(聽力鑑定表請 至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官方網站下載)。
四、 選手證:選手參加比賽時應隨身佩帶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籌備處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賽(選手不得以身分證、健保卡、
身心障礙證明、服務證、學生證或駕照等證件替代)。
五、 參加單位各項各級比賽個人賽最多限報 2 名(惟射擊、射箭項目依賽
制另行規定之),團體賽限報1隊。
六、 參賽選手須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可,並於「參賽選手保證書」
中,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如附表二)。
七、 各縣市團本部隊職員、各種類競賽項目隊職員、選手應填具個人資料 授權書(如附表三)。
第六條 教練資格:
一、 參賽單位優先遴聘具該競賽種類有效期限內C級以上教練證者擔任 代表隊教練。
二、 上揭教練證應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 會、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或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 登錄或授證。
第七條 競賽種類:
一、 國際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及亞洲帕拉運動會
(Asia Para Games)所屬競賽種類:
(一) 肢障:01.田徑 02.游泳 03.羽球 04.桌球 05.輪椅網球 06.健 力 07.射擊08.輪椅籃球 09.保齡球 10.射箭 11.地板滾球。
(二) 視障:01.田徑 02.游泳 03.保齡球。
(三) 智障:01.田徑 02.游泳 03.桌球。
二、 達福林匹克運動會(Deaflympic Games)所屬競賽種類:01.田徑 02.游泳 03.羽球 04.桌球 05.射擊 06.籃球 07.保齡球。
三、 聯誼性活動:
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Special Olympics Games)所屬運動種類:
01.特奧羽球 02.特奧保齡球 03.特奧滾球 04.特奧輪鞋競速 05.特 奧籃球。
第八條 報名註冊、分級及審查、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 報名註冊:
(一) 參加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不接受個人或學校註冊,
逾期不受理。
(二) 報名註冊採網際網路方式(網址:另行公告)。
(三) 正式網路註冊:自110年12月10日(星期五)8時起至111年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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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星期一)17時止,註冊截止日後資料不得更改。
(四) 資格審查:111年2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地點另行公告。
(五) 預定賽程表公布:111年3月1日(星期二)前公布於本賽會網站。
二、 分級及審查:各參加單位於110年12月10日(星期五)正式網路註冊 前,確認肢障、視障及參加非聯誼性活動競賽之智障選手已取得分 級及審查通過資格,以維護參賽選手權益。
三、 各參加單位完成正式網路註冊後,另須將註冊結果由大會報名系統列 印選手基本資料表、選手分項資料表、照片檢核表、參賽選手保證書及 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監護人授權同意書書面資料,且檢附肢障者、視 障者列名之殘總最新公告分級清單、參加非聯誼性活動競賽智障選 手之殘總智能障礙選手證,於111年1月17日(星期一)前以掛號寄至本 賽會籌備處競賽資訊組(地址另行公告),以利大會核對戶籍及製發選 手證。
註:「參賽選手保證書」(如附表二),須將身分證(正反面)影印 本、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具學 生身份者)浮貼,並加蓋註冊單位印信,附上報名前一個月【110年 11月9日(星期二)之後】戶籍謄本正本。
四、 網路註冊時,請務必上傳選手及隊職員數位相片檔案,以利大會製發 隊職員及選手證。未附相片檔案或戶籍、年齡、障礙類別不符者,不 得註冊,如發現資格不符之註冊選手由大會刪除並通知各縣市政府。
五、 各參加單位團員參加開閉幕典禮或競賽者,必須穿著印有各縣市單位 字樣或標幟之規定服裝。
六、 單位報到:訂於111年4月8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2時辦理報到手續 及領取有關資料(地址另行公告),並於下午1時舉行總領隊會議(會 議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七、 裁判及技術會議:
(一) 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111年4月8日(星期五)下午2時,由各競賽 種類裁判長及審判(仲裁)委員召集人共同負責召開(會議地點 另行通知)。
(二) 各競賽種類裁判會議:111年4月8日(星期五)下午4時召開(會議
地點另行通知)。
第九條 競賽規則:各種競賽規則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聽 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及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審定之最新運動競賽 規則。
第十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 各競賽種類註冊須達 3 個單位以上。
二、 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指田徑、游泳之接力及桌、羽…等球類之團 體賽)註冊人數須達 2 人(隊)以上,且分屬不同單位。
三、 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外,若未達前項比賽條件,則取消該項比賽。
第十一條 獎勵:
一、 錄取各競賽種類(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分別頒給競賽種類(項目)
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頒給競賽項目獎 狀,惟錄取名額依本條第二款人數規範。
二、 各競賽種類(項目)依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3 隊(人)(含)以下錄取一名。
(二)4 隊(人)或 5 隊(人)錄取二名。
(三)6 隊(人)或 7 隊(人)錄取三名。
(四)8 隊(人)或 9 隊(人)錄取四名。
(五)10 隊(人)或 11 隊(人)錄取五名。
(六)12 隊(人)或 13 隊(人)錄取六名。
(七)14 隊(人)或 15 隊(人)錄取七名。
(八)16 隊(人)(含)以上錄取八名。
三、 第二款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報名註冊經資格審查後合格之隊
(人)數為準。
四、 凡參加種類(項目)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五、 田徑、游泳之接力項目,以參加決賽之運動員為準。
第十二條 競賽秩序:
一、 各種運動之競賽秩序,由籌備處競賽資訊組另函通知公開抽籤或按各 種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 球類比賽制度,訂於各該競賽種類技術手冊中,並於賽前抽籤會議中 決定競賽秩序,如有需要,並得安排會前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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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競賽種類(項目)為便於賽程安排,得由競賽資訊組視實際需要 併項併組併級比賽,各組各級成績分別計算擇取名次。
四、 選手參賽所需之服裝及比賽用輪椅等,均由參加單位負責,不得要求 大會提供。
五、 選手自備器材中田徑項目之鉛球、標槍、鐵餅,須於正式比賽前一 天下午2時前送交大會器材組檢驗;自備框架、競速輪椅比賽前在檢 錄時,由裁判當場檢驗;保齡球、輪椅、地板滾球比賽用球自備者及選手 所需之輔具, 在比賽前 24 小時送由大會器材組鑑定並發給證明,以 憑參賽;桌球拍、射箭弓具及射擊槍枝與裝備在賽前由裁判當場鑑 定以憑參賽。
六、 運動員註冊後無故棄權,不得參加棄權後各項比賽。因身體不適或特 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
(過磅)前30分鐘,經裁判長核准後,送交檢錄處,完成請假手續。
核准請假之參賽選手,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
但次日賽程得再出賽。
第十三條 申訴及抗議:
一、 有關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 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 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如附表四)申訴,未依規定 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
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正式提出。
二、 有關參賽選手分級不符之抗議,得先以口頭提出抗議,並於該場次比 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表五)抗議,未依規定時間內提 出者,不予受理。書面抗議應由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 類裁判長正式提出。
三、 正式申訴、抗議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抗 議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籌備處經費收入。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條文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條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仲裁)委員會判定 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 運動員身份資格或分級抗議案件,經相關分級單位確認後,由運動 競賽審查會裁定。
四、 非上述三款之爭議,由運動競賽審查會審查裁定之。
第十五條 罰則:
一、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 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 狀。
二、 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
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 代表團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 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各有關審判(仲裁)委員 會當場予停賽處分外,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選手毆打裁判員:
1. 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 及其所屬教練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任何種類之比賽。
2. 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縣市參加下一屆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 選手及其所屬教練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 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會將該選手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縣 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 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擔任全 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
2. 情節嚴重者取消該縣市參加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該單項之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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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會將該職員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縣 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三)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 經裁判員或場地糾察員當場勸導無效,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 外,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 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縣市參加次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 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
四、 具學生或軍公教職員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籌備會函請 所屬主管機關議處。
五、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 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裁判員。
六、 各單位參賽選手分級資格於參賽期間,如經大會分級師認定須重新分 級者,選手及其所屬單位需配合辦理,否則取消選手本次賽會參賽資格。
七、 參賽選手於分級、審查時蓄意欺騙,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及公告之,與 追究相關責任。並停止其參加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比賽之 權利。
八、 已註冊之選手,凡經舉發被判處禁賽,而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 出場及遞補,代表隊其他職員亦同。
九、 選手證照片與本人不符時,應於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提出更正,除不 可歸責其本人者外,應取消比賽資格。
十、 選手或團隊凡經註冊者務須出場與賽,無故棄權除取消續參賽資格外,
經由該競賽種類審判(仲裁)委員會議議決屬實者,停止其參加下一 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比賽之權利,並取消其已獲得之名次。
十一、 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縣市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縣市之職 員, 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十二、 審判(仲裁)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
等,不得兼任各代表隊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參加單位團本部
職員,否則取消其審判(仲裁)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
計時、報告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本競賽規程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通過並函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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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監護人授權同意書
未滿20歲之選手或成年惟屬受監護宣告者註冊時,應經監護人於「監護人授權同意書」上簽 名同意,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本表於報名註冊完成後由大會系統列印)
代表縣市 性別 □男 □女
選手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參賽組別及種類
監護人姓名 與被監護人關係
監護人聲明
本人為________選手合法監護人,已詳細閱讀並瞭解本聲明書之內容。為保證被監護 人順利參加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本人自願簽署本聲明。
一、 本人將監護權委託給被監護人所屬縣市運動代表隊領隊及教練行使。在為保證被監護人順 利參加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需要時,領隊及教練可以代替本人履行以 下責任:
(一) 帶領被監護人往返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地點,參加中華民國 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二) 根據賽事、文化教育活動或其他官方安排事項之需要,提供被監護人個人資料,簽 署同意書以及其他應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官方要求之行 為。
(三) 為治療被監護人任何疾病或遭受的傷害之需要,簽署醫療同意書等醫療部門要求簽 署之文件。
(四) 代理被監護人處理各類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於處分實體或程序權利)。
(五) 本監護人其他應盡之監護責任。
二、 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無需履行本聲明之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三、 無條件同意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根據賽事、文化教育活動或其 他官方安排事項之需要非商業使用本聲明的相關資訊。
監護人(簽名):
運動代表隊教練確認
本府確認,根據參加者經常居所地的法律規定,該參加者監護人具有簽署本聲明的全部 權利,該聲明確為監護人親筆簽署。代表團團長具有接受監護權委託的資格,能夠履行本聲 明涉及的監護責任。
運動代表隊教練(簽名):
年 月 日
附表二
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參賽選手保證書
本人遵照並符合本賽會競賽規程第五條參賽資格之規定註冊參加。並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可,
具結保證本人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檢查證明留存縣市備查),如有不實,願接受大會依規 定處理。
(本表於報名註冊完成後由大會報名系統列印) 參賽選手簽名(請親自簽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統一編號:
參賽種類:
參賽項目(級別):
未滿20歲選手或成年惟屬受監護宣告者之監護人 同意參賽簽名(請親自簽名):
代表隊教練(請親自簽名):
附註:
一、保證書必須由選手及教練親自簽名,並檢附正式報名前 1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二、填寫保證書時,請先詳閱 111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有關資格規定。
三、保證書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資料不全者,籌備會得依規定取消資格。
四、保證書必須親自填妥,以示負責,並由教練親自簽名;未滿 20 歲之選手或成年惟屬受監護宣告者,必須取得監護人 簽名同意。最後,由各縣市政府主政局處校對後核章。
五、請各縣市依照障礙類别、比賽種類、組別及級別分別裝訂成冊;選手名單依登記註冊報名順序排列。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縣市政府核章
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浮貼處(非學生免貼)
中小學若無學生證、請附照片之證明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浮貼處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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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各單位職員、選手個人資料授權書
本人同意授權提供個人資料於本次賽會及相關單位必要性之使用,且本人個資必須採取安全妥適 之保護措施,非經本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不得揭露於第三者或散佈。
【立同意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親自簽名) 單位: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_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臺中市政府(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依 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所為以下「報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機構名稱:臺中市政府(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臺中市政府/基於辦理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提供得標廠商相關證件製作、保險、
代金發放等事宜。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透過直接網路報名及書面審核資料而取得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分為:識別個人者(C001註)、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C003)、個人描述(C011)、身體描述(C012)、婚姻之歷史(C022)、移民情形(C033)之居留證、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 (C034)、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紀錄(C052)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生日、相片、性別、教育資料、身體描述、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等。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成績資料保存期 限外,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至賽會結束一個月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經登記註冊報名人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除臺中市政府(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本身外,尚包括111年全國身心障礙 國民運動會籌備會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教育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智障者體 育運動協會、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相關證件製作之得標廠商、保險得標廠商、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詳細 名單名稱或如有新增,將於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網站(網址另行公告)公告。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提供得標廠商製作相關證件(隊職員證、選手證等)、
保險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成績紀錄提供教育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
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等登錄。
六、登記註冊報名人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影響後續比賽之權益。
七、登記註冊報名人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 求刪除。得以書面、傳真、電話等方式與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處聯絡,行使上述之權利。
八、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 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登記註冊報名人向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提出停止蒐 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 目的,或導致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 備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十、登記註冊報名人拒絕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會蒐集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登記註冊報名,進而 無法參加本次賽會。
註: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附表四
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
事由 時間及地點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地點:
申訴 事實
證件或 關係人 單位
領隊 (簽章)
單位教練
(簽章)
申訴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繳交 保證金 伍仟元
(收款人簽章)
□申訴有理,退回保證金。
(收款人: )
□申訴無理,沒收保證金,並繳至大會行政組處 理。
(收款人: )
裁判長 意見
審判(仲裁) 委員會判決
審判(仲裁)委員會召集人: (簽章)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案件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領隊簽章權,可依各單項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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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選手分級抗議書
抗議 事由
所屬單 位
參賽 種類 項目
抗議 事實
證件或 關係人
單位
領隊 (簽章)
單位教練
(簽章)
抗議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繳交 保證金 伍仟元
(收款人簽章)
□抗議有理,退回保證金。
(收款人: )
□抗議無理,沒收保證金,並繳至大會行政組處 理。
(收款人: )
分級師 意見
運動競賽 審查會
裁定
運動競賽審查會(分級及審查組)
召集人 (簽章)
附註: 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抗議案件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領隊簽章權,可依各單項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