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 108 年度第 1 次第 2 階段幹事、護理人員 及營養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 行細則」、「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 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以下簡稱陞遷作業補充 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對象及檢附資料:
一、本次作業訂於 108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 時至 17 時於 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 3 樓南側會議室辦理,參加甄選對象,
依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八點第(二)款及第十點第(二)款及第 十一點第(二)款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幹事職務:
1.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人員任與幹事同職務列等現職滿二年 以上(服務年資計算至 108 年 7 月 18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 計),「任現職滿二年」包含同一機關內不同單位間調任與幹 事相當職務(含以上)合計滿二年者。現職如係改制移撥或 超額移撥者,得併計原移撥機關學校服務年資。
2.具幹事任用資格(視職缺需求,須具一般行政或教育行政職 系資格)。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4.現任職務(例如里幹事、戶籍員、助理員、辦事員)之職務 列等與幹事(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不 相當者,無法參加本次作業。現任與幹事職務列等相當之主 管職務或職務列等高於幹事職務列等者,依市府 100 年 4 月 7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40197 號函釋,得比照第二階段參加甄選 作業,申請時請檢附自願降調切結書。
5.本市所屬學校現職護理人員因「職務等級不相當」,故不符第 二階段幹事請調甄選資格。
6.本次幹事甄選職缺表另行公告於本局教育公告系統(網址:
http://bulletin.tn.edu.tw/),請隨時查閱。
(二)護理師(或護士)職務:
1.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除本市所屬學校現職護理人 員外)經銓敘有案任現職滿二年以上(服務年資計算至108年 7月18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者,現職如係改制移撥或超 額移撥者,得併計前服務機關學校之服務年資。
2.具有護理師或護士任用資格。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4.本次護理人員甄選職缺表另行公告於本局教育公告系統(網
址:http://bulletin.tn.edu.tw/),請隨時查閱。
二、參加甄選人員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幹事、護理人員)資績評分表」1 份,資績評分表上之申請人自評及機關初核請填計分數並逐 級經服務機關首長及任免權責機關首長核章(二級機關須由 一級機關首長核章),師二級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人員請檢附 資績評分表自行簽請府層同意(人事、會計及政風人員須簽至 市府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同意),並於評分表核章後,始 得參加資績審查作業。
(二)「應檢附證件資料表」及相關資績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各 1 份,
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抽存不予退還,並請申請人於證件影 本上註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職名章。
(三) 具有調任「一般行政職系」或「教育行政職系」幹事資格者,
應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之證明文件供審查之用,未檢附者,不 予受理(請參閱附件銓敘部釋函)︰
1.經銓敘部認定具一般行政職系或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證明文件 (銓敘部電子信箱回函亦可) 及經採計認定最近 10 年(即 98 年 12 月 1 日以後)所修習相關學分證明文件(學分證明書或成 績表)。
2.經銓敘部審定一般(或教育)行政職系或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 覽表規定得調任一般(或教育)行政職系有案之銓審函影本。
(四) 屬超額移撥人員請檢附現職派令(註明超額移撥)、離職證明 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三、檢附「資績評分表」、「應檢附證件資料表」、「經歷及現職(銓敘 審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 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臺南市政府 103 年 11 月 20 日 府人力字第 1031110385 號函」、「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標準對照表」、「自願降調切結書」、「幹 事、護理人員甄選作業委託書」、「參加甄選作業資格具結書」、
「銓敘部釋函」、「體格檢查項目表」等表件,請自行下載參考 使用。
參、甄選方式與評分標準:
一、資績分數之計算標準、採計起迄時間及應檢附之證件,請參考 資績評分表及應檢附證件資料表。
二、幹事甄選:依據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八點第(二)款規定略以,
採資績審查及面試,先辦理資績審查,依資績分數排序通知職 缺人數三倍人員參加面試,甄選成績資績審查佔百分之七十,
面試佔百分之三十,錄取人員依成績排序。
三、護理人員甄選:依據市府103年11月20日府人力字第1031110385 號函規定略以,修正本市護理人員第二階段甄選方式增加「實 作演練項目」,調整配分為甄選成績資績審查占百分之六十,
面試占百分之二十,實作演練占百分之二十,先辦理資績審查,
依資績分數排序通知職缺人數三倍人員參加面試及實作,錄取 人員依成績排序。
四、前述甄選成績相同者,依據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十二點辦理,
甄選成績相同者,以資績分數高者為優先,資績分數相同者依 序以語言能力、考試、學歷、現職年資、考績、獎懲、訓練及 進修積分較高者為優先,續以面試分數高者為優先,如各項分 數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優先順序。
五、參加面試與實作人員名單、時間及地點、錄取人員及志願選填 等 訊 息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局 教 育 公 告 系 統 ( 網 址 : http://bulletin.tn.edu.tw/),參加甄選者請自行上網查閱,
不再個別通知。
六、第二階段志願選填調動結果將公告於本局教育公告系統(網址:
http://bulletin.tn.edu.tw/)及臺南市政府徵才系統(網址:
http://www.tainan.gov.tw/tainan/job_t2.asp)公告週知。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留職停薪人員未於 108 年 7 月 18 日前回職復薪者不可參加甄選 作業。目前申請延長病假中之人員,為避免影響新服務學校人 力調配,應附「病癒證明書」在原機關銷假後始可參加甄選。
二、訓練進修之時數須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與職務相 關之學習時數及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之 有效積分始可採計,登錄於其他系統(例如教師學習護照)之 時數均不採計。另已取得學歷之進修時數不再重複採計,例如 學歷已以空中大學畢業計分,其前於空大進修之學分不再採計。
三、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證明。(自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 系 統 列 印 之 有 效 積 分 證 明 , 操 作 步 驟 : 醫 事 系 統 入 口 網 https://ma.mohw.gov.tw/maportal/default.aspx 輸 入 帳 號 密碼登入應用系統功能/積分管理系統選擇要登入之證書
確認查詢上課紀錄課程時間點選自訂(勿選自動帶入換發 時可用積分數之起止日)→依簡章規定之採計期程,設定時間起 止日→查詢→列印首頁有效總積分即可。
四、資績計分:有關資績之年資、考績、獎懲、訓練進修分數之採 計,除現職機關之資績外,曾任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含 改制前臺南縣(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下列年資亦得採計,
請確實填寫「經歷及現職(銓敘審定)」並核章(可自行增加欄 位):
(一)幹事職務:甄選人員之資績須與幹事為同職務列等(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較高職務列等始可採計。
(二)護理人員職務:甄選人員之資績採計以擔任護理人員、衛生行 政、衛生技術等職務為限。
(三)營養師職務:甄選人員之資績採計以擔任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 學校營養師職務為限。
五、本次甄選部分幹事、護理師職缺之原佔缺人派令尚待發布,惟 因當事人尚未赴任,故該職缺係屬預估缺,實際缺額以公開選 填志願時之職缺為準。另確定選填志願者,請於派令生效日一 個月內報到,未依限報到或放棄者,二年內不得參加本局所辦 理之幹事、護理人員及營養師甄選作業。
七、如委託他人參加資績審查作業者,請備甄選作業委託書(如附 件)、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辦理資績審查。
八、本次甄選作業之志願選填,依「志願選填順序」當場選填分發,
未獲選填職缺或經選填後放棄職缺,不再另行分發,逕列第三 階段甄選作業辦理遴補。
九、擬調任「一般行政職系」或「教育行政職系」幹事資格者,應 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之證明文件供審查之用,未檢附者,不予受 理︰
(一) 經銓敘部認定具一般行政職系或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證明文件 (銓敘部電子信箱回函亦可) 及經採計認定最近 10 年(即 98 年 12 月 1 日以後)所修習相關學分證明文件(學分證明書或成 績表)。
(二) 經銓敘部審定一般(或教育)行政職系或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 覽表規定得調任一般(或教育)行政職系有案之銓審函影本。
十、請調人員錄取後之任用資格以銓敘部審定為準,如經審定不符 資格無法任用致註銷派令,不得異議。
十一、錄取人員請於規定期限內到職,並於到職後一週內繳交勞動 部認可之醫療機構所開具之體格檢查表(檢查項目如附件)
予錄取學校。
十二、作業上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局人事室承辦人:金科員,電話:
2991111#8967。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隨時於臺南 市教育公告系統(網址:http://bulletin.tn.edu.tw/)公 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