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63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採個案委託付費制度之
可行性初探研究──以台北市社區化就業服務為例
王 雲 東
摘 要 本研究針對社區化就業服務是否可考慮採取個案委託付費方式,透過 立意取樣之焦點團體與深度訪談等質性研究方法來蒐集資料,以了解 相關人員與機構對此一問題的看法。研究結論指出:雖然實施個案委 託付費制度確實有可能改善現行社區化就業服務的部分缺點,但因為 目前相關應備條件尚未成熟,加以新制度也很可能會帶來新問題,因 此目前仍以修正現行制度並加強準備實施個案委託制度的應備條件為 宜。相關建議與意涵於文中討論之。 關鍵詞: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個案委託 AbstractThis study examines the feasibility of contract-out by individual in the com-munity-based employment service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this study are focus group and in-depth interview by purposive sampling. In general, this study concludes that now the better way for the community-based employment service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is to modify the current institution and do the preparation for future possible contract-out by individual. The suggestions and implications are discussed.
Key Words: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community-based employment, contract-out by individual.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64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壹、問題背景 台北市勞工局自 90 年度起,將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委 託 民 間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機 構 加 以 辦 理 , 而 自 92 年 4 月 1 日以後更全面停止辦 理 直 接 服 務 , 轉 而 為 只 單 純 提 供 人 事 費 與 行 政 管 理 費 的 補 助 、 以 及 就 業 服 務 成 效 的 考 核 。 實 施 至 今 , 雖 然 在 各 年 度 的 評 鑑 中 , 大 部 分 機 構 均達到「優」(80〜89 分)或者是 「佳」(70〜79 分)的水準,但仍 有若干問題呈現,例如: 一 、 近 年 來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所 委 託 的 社 區 化 就 業 五 大 類 障 別 機 構 ( 包 含 : 心 智 障 礙 類 、 精 神 障 礙 類 、 聽 語 障 礙 類 、 視 覺 障 礙 類 與 綜 合 類 ) , 雖 在 委 託 招 標 文 件 (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說 明 書 ) 中 規 定 :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員 每 月 ( 同 一 時 間 ) 服 務 案 量 以 1 : 15 為 原 則 , 不 分 障 別 。 但 最 後 計 算 就 服 員 的 總 服 務 案 量 數 , 可 看 出 各 類 別 機 構 就 服 員 在 服 務 案 量 上 有 不 小 的 差 距 , 尤 其 是 綜 合 障 礙 類 機 構 的 比 例 偏 高 、 而 精 神 障 礙 類 與 心 智 障 礙 類 的 比 例 則 偏 低 , 未 來 是 否 應 就 各 障 別 所 需 配 置 之 就 服 員 員 額 數 作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與 規 範 訂 定 ? 以 更 合 理 有 效 的 分 配 就 業服務資源。 二 、 在 目 前 不 斷 追 求 服 務 效 能 精 進 的 趨 勢 之 下 ,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委 託 之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在 金 額 補 助 上 僅 提 供 人 事 費 與 行 政 管 理 費 的 補 助 , 雖 有 「 每 名 就 業 服 務 員 至 少 需 提 供 社 區 化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個 案 六 人 能 於 職 場 成 功 就 業 或 一 般 性 就 業 服 務 個 案 十 二 人 能 於 職 場 成 功 就 業,且其中至少三分之一(2 位支持 性就業服務個案或 4 位一般性就業 服 務 個 案 ) 須 就 業 達 三 個 月 方 達 付 費 標 準 」 的 基 本 服 務 成 效 規 定 , 但 並 未 將 補 助 經 費 與 就 業 服 務 成 效 間 建 立 一 正 向 的 連 動 關 係 。 也 就 是 說 並 沒 有 作 到 : 如 果 就 業 服 務 的 成 效 愈 好 , 則 補 助 經 費 愈 多 ( 王 雲 東 , 2006)。 因 此 , 雖 然 現 行 作 法 有 其 便 利 之 處 , 但 就 長 遠 來 看 , 是 否 會 對 於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效 能 的 提 昇 仍 有 正 面 的 幫 助 ? 抑 或 是 可 考 慮 透 過 對 個 案 補 助 的 方 式 , 針 對 影 響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成 效 的 因 子 來 加 以 分 級 補 助 ? 這 些 都 是 本 研 究 希 望 能 加 以 探 究的。 因 此 綜 合 上 述 ,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有二: 一 、 期 望 透 過 多 方 面 質 性 資 料 的 分 析 , 來 了 解 到 不 同 的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委 託 方 式 的 利 弊 得 失 與 可 行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65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性 ; 特 別 是 對 於 現 行 制 度 ( 方 案 委 託)與「個案委託」(註 1)二者作 深 入 比 較 分 析 。 也 就 是 說 : 未 來 是 否 有 可 能 在 經 費 的 補 助 標 準 上 , 是 以 服 務 的 個 案 作 單 位 , 例 如 : 根 據 不 同 的 障 別 、 障 度 、 服 務 人 數 、 成 功 就 業 人 數 等 指 標 , 來 計 算 出 對 不 同 機 構 的 補 助 金 額 ( 含 不 同 服 務 人 員的薪資)? 二 、 期 望 能 將 此 一 研 究 結 果 提 供 給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作 為 未 來 辦 理 社 區化就業服務委託方式的參考。 貳、文獻探討 一、社區化就業的定義 一 般 而 言 ,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社 區 化就業模式可概分為下列兩大類: 競爭性就業( competitive em-ployment)/一般性就業: 競 爭 性 就 業 / 一 般 性 就 業 是 指 身 心 障 礙 者 能 獨 立 完 成 工 作 , 與 一 般 人 在 相 同 的 工 作 場 所 工 作 , 同 工 同 酬 , 不 須 就 業 服 務 員 特 別 提 供 職 場 上 的 輔 導 , 而 就 業 服 務 員 多 半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媒 合 或 不 定 期 追 蹤 輔 導 (含現場訪視,電話關懷等)(陳怡 如 ,2000 ) , 也 稱 之 為 獨 立 性 就 業 。 以 美 國 為 例 , 是 指 以 全 時 間 工 作 為 基 準 , 或 以 平 均 每 周 至 少 工 作 二 十 小 時 為 基 準 的 有 酬 工 作 , 且 其 薪 金 的 給 付 須 符 合 「 勞 工 公 平 基 準 法」(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的規定(Brolin, 1995)。 支 持 性 就 業 ( supported em-ployment): 支 持 性 就 業 主 要 係 為 增 進 中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參 與 的 一 項 就 業 安 置 措 施 。 其 基 本 理 念 強 調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就 業 安 置 都 應 以 能 在 社 區 中 和 一 般 人 一 起 工 作 , 並 獲 得 合 理 的 待 遇 為 目 標 。 同 時 亦 在 工 作 適 應 有 關 的 各 方 面 , 如 人 際 、 社 會 、 交 通 上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必 要 的 協 助 。 也 就 是 說 ,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係 對 工 作 能力仍不足以獨立完成工作,須由就 業 服 務 員 在 職 場 上 提 供 連 續 性 的 職 場 輔 導 ( 輔 導 內 容 含 下 列 項 目 之 一 : 工 作 技 能 訓 練 , 提 昇 工 作 產 能 , 人 係 關 係 建 立 , 交 通 訓 練 , 工 作 行 為 與 態 度 等 ) ; 其 發 展 出 的 安 置 型 態 有 個 別 式 安 置 、 群 組 式 安 置 、 機 動 工 作 隊 與 小 型 企 業 安 置 型 態 等 ( 許 天 威 等 ,1995; 林恕 安 , 2005;林世瑛,2000)。 二、社區化就業服務採個案委託方 式的實例 根 據 過 去 到 現 在 由 政 府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的 國 內 外 經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66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驗 , 是 以 方 案 委 託 與 個 案 委 託 為 主 。 而 在 台 灣 ( 含 中 央 與 地 方 ) 的 作 法 , 到 目 前 為 止 均 是 採 取 方 案 委 託 制 度 ; 也 就 是 如 前 所 述 , 只 要 該 就 服 員 或 機 構 服 務 的 個 案 量 與 就 業 成 效 達 到 最 基 本 標 準 , 則 就 補 助 就 服 員 人 事 費 及 其 相 關 經 費 。 至 於 其 他 國 家 的 作 法 , 以 美 國 為 例 , 在 1980 年代美國各州多採用方案委託 或 抵 用 券 (voucher)型式的個案委 託 制 度 ; 就 抵 用 卷 型 式 的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來 說 , 是 指 州 政 府 對 機 構 的 補 助 金 額 端 視 其 服 務 個 案 的 時 數 而 定 (fee-for-service funding)。實施以 來 , 有 研 究 指 出 雖 然 個 案 的 選 擇 性 與 自 主 性 提 高 , 但 部 分 機 構 為 求 獲 得 較 高 的 補 助 金 額 , 因 此 故 意 將 服 務 時 數 拉 長 , 以 至 於 績 效 不 彰 (O’Brien & Cook, 2006; Martin, 2002, 2005)。
因 此 美 國 奧 克 拉 荷 馬 州 (Oklahoma State ) 的 復 健 服 務 部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DRS)於 1992 年首先提出「里程碑」 (Milestone ) 試 辦 方 案 , 開 始 試 辦 「 以 成 效 為 基 礎 的 ( performance-based)「個 案 委託 」式 的社區 化就 業 服 務 」 。 也 就 是 說 改 變 過 去 州 政 府 向 機 構 購 買 就 服 員 服 務 時 間 的 作 法 , 而 改 成 以 機 構 / 就 服 員 就 業 服 務 的 具 體 績 效 作 為 核 發 補 助 金 額 的 依 據 ; 希 望 藉 由 此 種 委 辦 方 式 能 增 加 受 委 託 單 位 與 相 關 人 員 提 升 服 務 績 效 ( 服 務 的 質 與 量 ) 並 進 而 提 升 個 人 薪 資 與 機 構 收 益 的 動 機 (Frumkin, 2001)。其 具體流程如 下: 首 先 , 每 一 個 有 意 願 提 供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的 機 構 會 提 出 計 劃 書 給 奧 克 拉 荷 馬 州 的 復 健 服 務 部 , 然 後 復 健 服 務 部 會 召 集 專 家 組 成 評 估 小 組 來 進 行 評 估 , 評 估 委 託 與 否 最 主 要 的 考 量 點 是 : 機 構 過 去 接 受 委 託 服 務 的 品 質 和 服 務 個 案 的 數 量 , 以 及 每 一 個 個 案 從 開 案 到 結 案 的 平 均 成 本 估 算 和 總 委 託 金 額 ( 牽 涉 到 欲 服 務 的 個 案 量 與 預 計 可 成 功 穩 定 就 業 的 個 案 數 ) 。 當 然 , 如 果 機 構 過 去 委 託 服 務 的 質 量 俱 佳 , 同 時 單 位 成本核算金額又偏低的話(也就是說 可以節省公部門的委託經費),當然 成功獲得委託的機會就較大(Frumkin, 2001; O'Brien et al., 2003)。 此 外 , 欲 受 委 託 之 機 構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 申 請 文 件 中 至 少 應 包 括 : 支 持 性 就 業 契 約 , 當 然 亦 可 包 括 : 就業與延長(employment and reten-tion, E & R)契約(註 2),以及工 作 安 置 服 務 ( job placement services)契約。在支持性就業契約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67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中 , 機 構 至 少 要 列 出 兩 項 成 本 數 字 :對 於 一 位 嚴 重 的 發 展 性 障 礙 (developmental disability, DD) 個 案 的 平 均 成 本 估 算 , 以 及對 於 一 位 不 但 是 嚴 重 的 發 展 性 障 礙 、 同 時 還 符 合 「 高 度 挑 戰 性 」 ( 註 3 ) (highly challenged)定義的個案的 平 均 成 本 估 算 , 當 然 後 者 的 平 均 成 本一定高於前者(註 4)。此外,如 果 機 構 服 務 的 對 象 是 精 障 者 或 最 嚴 重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 例 如 : 腦 傷 或 嚴 重 的 肢 體 障 礙 者 ) , 則 對 於 上 述 二 項 的 成 本 估 算 可 較 一 般 的 狀 況 再 增 加 一 些 項 目 , 唯 對 於 最 嚴 重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經 費 高 估 部 分 須 經 奧 克 拉 荷 馬 州 復 健 服 務 部 的 評 估 小 組 加 以 審議後才能決定。 在 「 里 程 碑 」 方 案 的 補 助 方 式 上 , 每 一 個 個 案 所 需 要 接 受 的 服 務 項 目 必 須 由 復 健 服 務 部 的 評 估 小 組 事 先 授 權 , 同 時 針 對 每 一 個 個 案 州 政 府 只 付 費 補 助 一 次 。 至 於 付 費 的 時 間 點 , 是 在 每 一 個 個 案 儘 可 能 完 成 了 下 述 的 服 務 內 容 ( 不 一 定 要 全 部 ) , 且 繳 交 了 所 需 的 文 件 , 並 經 復 健 服 務 部 的 評 估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後 方能撥付(註 5)。針對每個個案, 「 里 程 碑 」 方 案 的 服 務 內 容 ( 階 段 ) 總 共 包 括 下 列 七 個 階 段 中 的 至 多 六 個 部 分 :決 定 需 求 ,職 業 準 備 服 務 ( 僅 適 用 於 精 神 障 礙 者 ) ,就 業 安 置 ,持 續 就 業 4 週,持續就業 10 週(僅適用於發 展 性 障 礙 者 ) ,穩 定 就 業 ( 對 於 發展性障礙者須持續就業 17 週,而 對 於 精 神 障 礙 者 須 持 續 就 業 10 週 ) , 以 及結 案 ( 穩 定 就 業 至 少 90 天 且 狀 況 良 好 ) ( O’Brien & Cook, 2006)。由於是各機構自行提 出 申 請 並 在 審 核 通 過 後 與 州 政 府 簽 約 , 因 此 不 同 的 契 約 其 所 載 的 個 案 平 均 成 本 與 不 同 階 段 所 占 總 委 託 金 額 的 比 例 也 不 盡 相 同 , 此 處 謹 以 奧 克 拉 荷 馬 州 復 健 服 務 部 的 網 站 (Oklahoma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2006)所述為例加以 說明如表一: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68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表一:「里程碑」方案不同階段的預期成效目標、具體服務內容與要求、以及各階 段占總成本(總委託金額)的比例等資訊摘要 占總成本 (總委託金額)比例 階段 預期成效目標 具體服務內容與要求 發展性障礙 (DD) 精神障礙 (MH) 決定需求 透過對案主的能力 和功能限制評量, 來決定案主的職業 重建需求。 評量的地點必須在社區,情境評量的 次數和時間長度必須與復健服務部的 顧問團溝通協商後決定。 審查文件必須在個案進入到社區化就 業服務方案的 45 天以內繳交給復健 服務部的顧問團。 10% 10% 職 業 準 備 服務 個案對於工作要求 與壓力已有所準備 本本本本本本於本障者。 已完成接受職前訓練團隊服務、個別 化工作強化方案、或其他的職前準備 服務。唯該方案、課程、訓練者必須 事先被復健服務部加以認可。 團隊和個別化服務結合的組合式服務 亦可使本。 計劃書必須清楚說明平均每一個個案 所需要接受的服務時數,而在職前訓 練與工作強化方案所使本的時數至少 不得低於 30 小時。若個案以團隊方 式接受服務,則人數至多不得超過 8 人。 0 10% 就業安置 依照個案原先所設 定的個別化職業重 建計劃的職業目標 而成功安置個案 完成工作分析與職類分析。 被安置的工作符合支持性就業的規定。 當個案開始其第三天的工作時,就業 安置即告完成。 小組安置僅本本於「高度挑戰性」的 發展性障礙(DD)個案,而此時州 政府在此項的核撥金額僅能占總成本 的7.5%(非 15%)。 小組安置就業也必須符合支持性就業 的規定。 接受小組安置就業個案的薪資必須符 合下列兩項要求: 雇主發給薪資(非委託者──州 政府)。 薪資不得低於薪本工資。 15%(非小 組安置) 10% 持 續 就 業 4 週 個 案 持 續 就 業 4 週,且接受了個別 化職業重建計劃所 持續就業的目的在於提供個案持續的 支持,以使其能本應職場的要求。 小組安置僅本本於「高度挑戰性」的 15% 20%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69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占總成本 (總委託金額)比例 階段 預期成效目標 具體服務內容與要求 發展性障礙 (DD) 精神障礙 (MH) 定 義 的 支 持 性 服 務。 發展性障礙(DD)個案,而此時州 政府在此項的核撥金額僅能占總成本 的12.5%(非 15%)。 持 續 就 業 10 週 個 案 持 續 就 業 10 週,且接受了個別 化職業重建計劃所 定 義 的 支 持 性 服 務。 本本本本本本於發展性障礙個案。 持續就業本本的目的在於提供個案持 續的支持,以使其能本應職場的要 求、並達成成功穩定的就業。 小組安置僅本本於「高度挑戰性」的 發展性障礙(DD)個案,而此時州 政府在此項的核撥金額僅能占總成本 的10%(非 15%)。 15% 0 穩定就業 對於發展性障礙 個案: 持 續 就 業 17 週,且達復健 服務部顧問團 為該個案所訂 之最低工時標 準。 個案已接受了 個別化職業重 建計劃所訂定 的 支 持 性 服 務、且滿足所 有 必 須 的 條 件,同時已轉 移到接受延伸 性的服務。 對於本神障礙個 案: 個案持續就業至少 10 週,且滿足所 有必須的條件。 對於發展性障礙個案: 穩定就業本本的目的在於穩穩當 持續性支持取消後、個案仍能夠 持續就業。 小 組 安 置 僅 本 本 於 「 高 度 挑 戰 性」的發展性障礙(DD)個案, 而此時州政府在此項的核撥金額 僅能占總成本的5%(非 20%)。 對於本神障礙個案: 穩定就業本本的目的在於逐漸撤離持 續性的支持,但又能使個案繼續穩定 就業。 20% 20% 結案 復健服務部的顧問 團評定個案已滿足 所有必須的條件且 完成職業重建。 個案必須穩定就業超過 90 天,同時 在安置後還要接受為該個案所訂定的 個別化職業重建計劃所提出的本當的 訓練和支持性服務。 該支持性服務包括每個月至少兩次個 別式服務、與一次雇主親自服務。 25% 30% 資料來源:王雲東(2006),頁 26~30。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70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根據 O’Brien & Cook(2006)
的 研 究 , 「 里 程 碑 」 方 案 試 辦 五 年 以 來 , 除 各 受 委 託 機 構 均 修 改 成 本 估 算 且 再 行 續 約 外 , 並 有 下 列 具 體 成效: 在 等 待 名 單 上 的 個 案 所 需 的 等待時間已減少 53%。 個 案 在 接 受 安 置 前 所 需 的 等 待時間已減少 18%。 接 受 評 估 但 卻 無 法 被 安 置 的 個案人數減少了 25%。 個 案 從 接 受 安 置 到 結 案 的 時 間減少了 45%。 個 案 在 一 年 內 完 成 結 案 的 人 數增加了 102%。 機 構 在 由 傳 統 模 式 ( 補 助 金 額 依 服 務 量 而 定 ) 轉 換 到 「 里 程 碑 」 模 式 ( 補 助 金 額 依 服 務 成 效 而 定)的一年內成本就下降了35%。 有 95%的個案在第一次安置 時就成功。 接 受 安 置 的 個 案 人 數 增 加 了 30%。 在 由 過 程 取 向 模 式 ( 補 助 金 額 依 服 務 量 而 定 ) 轉 換 到 「 里 程 碑 」 模 式 ( 補 助 金 額 依 服 務 成 效 而 定)的半年中,有 81%的機構服務 人員認為服務品質有提升。 除 此 之 外 , 目 前 在 奧 克 拉 荷 馬 州內有 80 個職業重建機構(註 6) 使 用 「 里 程 碑 」 模 式 在 提 供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 同 時 美 國 有 阿 拉 巴 馬 等 10 個州以及澳洲政府都正在學習與 試 辦 「 里 程 碑 」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模 式;不過 O’Brien & Cook(2006) 與 Frumkin(2001)也都認為「里程 碑 」 模 式 的 實 行 仍 有 其 挑 戰 與 障 礙 , 其 中 最 大 的 挑 戰 就 是 目 前 的 工 作 人 員 抗 拒 改 變 的 心 態 , 因 此 政 府 、 機 構 負 責 人 、 與 就 服 員 等 應 充 分 溝 通 , 在 互 相 尊 重 、 互 惠 雙 贏 的 基 礎 上 , 才 有 可 能 將 此 一 新 制 度 的 實施成效發揮到最大。 參、研究方法 一、研究設計 本 研 究 為 針 對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是 否 可 考 慮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付 費 方 式 所 作 的 初 探 性 研 究 , 因 此 透 過 焦 點 團 體 與 深 度 訪 談 等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來 蒐 集 資 料 , 以 了 解 相 關 人 員 與 機 構 對 此 一 問 題 的 看 法 , 特 別 是 對 於 現 行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 方 案 委 託 ) 的 優 缺 點 與 未 來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若 採 取個案委託方式的看法。 二、取樣與資料分析 本 研 究 採 立 意 取 樣 法 , 邀 請 能 提 供 豐 富 資 訊 的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相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71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關 人 員 與 機 構 經 營 者 參 加 焦 點 團 體 與 深 度 訪 談 。 焦 點 團 體 共 舉 行 5 次 , 成 員 包 括 : 學 者 專 家 、 目 前 委 託 機 構 負 責 人 、 就 業 服 務 員 ( 註 7)、職業重建管理員、以及參與台 北 市 勞 工 局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之 個 案 (或其家人)等共 50 人次參與;而 深度訪談共訪問 14 人,成員包括: 行 政 部 門 主 管 、 學 者 專 家 、 目 前 委 託 機 構 負 責 人 、 就 業 服 務 員 、 職 業 重 建 管 理 員 與 參 與 勞 工 局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之 個 案 ( 或 / 及 其 家 人 ) 等。 研 究 工 具 為 焦 點 團 體 討 論 題 綱 及 深 度 訪 談 大 綱 , 討 論 及 訪 談 內 容 先 轉 為 逐 字 稿 , 再 進 行 後 續 深 入 內 容分析。 肆、研究結果 一、方案參與相關人員與機構對於 現行社區化就業服務(特別是 委辦方式)的優缺點看法 行 政 主 管 對 於 現 行 社 區 化 就 業服務委辦方式的優缺點看法: 優點部分: 所 有 的 機 構 團 體 都 有 機 會 來 做這項業務(註 8): 根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34 條 的 規 定 : 「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及 其 分 支 機 構 ,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 經 發 給 許 可 證 後 , 始 得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 其 許 可 證 並 應 定 期 更 新 之 。 」 而 部 分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根 據 「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 的 規 定 , 申 請 登 記 立 案 成 為 「 非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 。 至 於 「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設 施 標 準 」 因 為 門 檻 較 高 ( 包 括 : 硬 體 設 施 、 坪 數 、 就 服 專 業 人 員 占 機 構 總 人 數 的 比 例 等 ) , 所 以 目 前 接 受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委 託 的 機 構 中 , 並 無 登 記 成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者。 審 查 標 準 統 一 ( 相 較 於 補 助 方式)。 可 以 透 過 委 辦 的 方 式 ( 合 約 ) , 將 委 託 的 一 些 條 件 規 範 清 楚 , 例 如 : 未 來 怎 麼 去 督 導 、 評 鑑 的項目等都可以定進去。 現 行 制 度 可 以 做 台 北 市 整 體 需求的員額管控。 透 過 合 約 的 規 範 , 可 以 鼓 勵 做 的 好 的 機 構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 而 將 做的比較不好的加以淘汰。 台北市勞工局從 92 年開始分 障 別 強 制 派 案 / 接 案 , 機 構 不 得 拒 收: 根 據 統 計 ,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每 年 強 制 派 案 約 占 總 委 託 案 量 的 三 分 之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72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一,個案的基本權利獲得了保障。 缺點部分: 勞 工 局 委 託 的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部 分 經 費 , 被 很 多 機 構 當 成 會 務 經 費 在 使 用 ( 因 為 目 前 成 本 的 部 分 沒有細算)。 目 前 招 標 文 件 要 求 就 服 員 至 少 須 達 到 的 服 務 案 量 有 點 低 ( 註 9): 某 行 政 主 管 認 為 目 前 招 標 文 件 要 求 就 服 員 至 少 須 達 到 的 服 務 案 量 有 點 低 的 主 要 理 由 為 : 「 與 過 去 台 北市勞工局提供直接服務時(87 到 89 年度),每位就服員平均同一時 間要服務 70 名個案的狀況相比,當 時 的 負 荷 量 與 壓 力 為 現 在 就 服 員 的 數倍。」 身 心 障 礙 者 可 以 自 主 選 擇 機 構的空間有限。 對 當 前 缺 點 改 進 的 主 要 建 議: 提 高 就 服 員 至 少 須 達 到 的 服 務案量規定。 現 行 的 制 度 之 下 增 加 獎 勵 的 措 施 ( 例 如 : 績 優 就 服 員 可 獲 得 額 外獎金)。 勞 工 局 可 考 慮 直 接 提 供 部 分 個案社區化就業服務。 職 管 員 對 於 現 行 社 區 化 就 業 服務委辦方式的優缺點看法: 優點部分: 相 較 於 過 去 勞 工 局 ( 職 管 員 ) 作 直 接 服 務 的 狀 況 , 目 前 人 力 上 面 可 以 有 比 較 多 的 調 度 去 做 行 政 督 導 、 管 核 ( 或 專 業 諮 詢 ) 的 業 務。 現 行 作 法 勞 工 局 的 機 動 性 會 比較高(可強制派案)。 藉 由 與 機 構 合 作 協 調 的 過 程 , 可 對 機 構 的 生 態 有 更 多 的 了 解。 現 行 作 法 確 實 落 實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的 精 神 , 就 是 說 勞 工 局 會 盡 量 將 個 案 安 排 ( 派 案 ) 在 其 居 住 所 在地的機構來尋求服務。 缺點部分: 現 行 作 法 一 切 就 是 按 照 合 約,比較沒有彈性。 有 的 就 服 員 只 是 把 重 點 放 在 書 面 作 業 或 是 衝 量 而 已 , 對 個 案 並 沒有達到實際的服務效果。 現 行 作 法 是 依 同 一 標 準 去 要 求 全 部 的 機 構 , 所 以 給 的 錢 也 一 樣,合理性有爭議。 對 當 前 缺 點 改 進 的 主 要 建 議: 在 合 約 上 面 不 應 該 全 部 的 機 構 都 一 視 同 仁 ( 就 服 員 與 服 務 案 量 比 為 1:15),而應有所差別。 機 構 負 責 人 對 於 現 行 社 區 化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73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就業服務委辦方式的優缺點看法: 優點部分: 現行制度人力較穩定。 缺點部分: 現 行 制 度 就 服 員 的 負 擔 (loading)太重: 某 機 構 負 責 人 認 為 : 「 我 們 目 前 每 個 就 服 員 常 常 的 工 作 時 數 跟 他 目 前 所 配 合 的 收 入 是 有 很 大 的 一 個 差 距 , 所 以 其 實 我 覺 得 我 們 的 就 服 員有一點在做半義工。」 挑個案。 對 當 前 缺 點 改 進 的 主 要 建 議: 建 議 加 強 評 鑑 結 果 與 獎 勵 、 委 辦結果之間的關連性。 就 服 員 對 於 現 行 社 區 化 就 業 服務委辦方式的優缺點看法: 優點部分: 分 障 別 派 案 / 接 案 ( 不 會 說 同 一 就 服 員 什 麼 障 別 的 個 案 都 在 接)。 缺點部分: 評 鑑 結 果 與 委 辦 結 果 間 沒 有 正向關連: 某 就 服 員 表 示 : 「 依 勞 委 會 的 規 定 , 如 果 機 構 評 鑑 甲 等 或 優 等 , 則 明 年 繼 續 委 託 簽 約 ; 而 台 北 市 勞 工局則無此規定。」 就 服 員 與 個 案 間 人 數 的 比 例,不應該統一訂 1:15(應該依障 別的不同而加以調整)。 個 案 / 家 屬 對 於 現 行 社 區 化 就業服務委辦方式的優缺點看法: 優點部分: 大 部 分 的 個 案 / 家 屬 均 對 目 前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委 辦 的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表示滿意與感謝。 缺點部分: 某 個 案 / 家 屬 表 示 : 「 就 服 員 流 動 率 高 , 個 案 資 料 未 建 檔 , 原 先 就 業 、 後 來 離 職 想 去 找 原 本 服 務 的 就 服 員 , 可 是 找 不 到 了 , 即 便 是 新 的 就 服 員 接 手 , 也 很 難 立 刻 進 入 狀 況,而機構也不管。」 學 者 專 家 對 於 現 行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 特 別 是 委 辦 方 式 ) 的 優 缺 點看法: 優點部分: 對現行作法的優點較少著墨。 缺點部分: 對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成 效 的 評 估 指標不滿意。 對 當 前 缺 點 改 進 的 主 要 建 議: 儘 速 發 展 出 較 目 前 更 理 想 、 且 大 家 有 共 識 的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的 成 效 評 估 指 標 , 其 中 個 案 與 雇 主 的 滿 意度應納入。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74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二、方案參與相關人員與機構對於 未來社區化就業服務若採取個 案委託方式的看法 行 政 主 管 對 於 未 來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若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方 式 的 優 缺 點看法: 優點部分: 個案權益提升: 某 行 政 主 管 認 為 : 「 以 個 案 為 主 體 性 的 思 考 , 讓 個 案 自 己 決 定 要 去 那 裡 接 受 服 務 ( 自 主 選 擇 機 構 的 空 間 擴 大 ) , 同 時 服 務 的 品 質 也 應 會提高(因為良性競爭)。」 對 於 專 業 人 員 的 發 展 性 「 也 許」會更高: 某 行 政 主 管 認 為 : 「 例 如 就 服 員 可 以 成 立 一 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機構(註 10),只做身心障礙者 的 就 業 服 務 , 那 他 的 專 業 、 年 資 、 保 障 性 更 高 , 同 時 可 以 擺 脫 目 前 人 民 團 體 法 令 的 限 制 , 如 此 也 許 對 於 個 案 的 服 務 、 專 業 的 發 展 、 與 身 心 障礙者的權益,更能夠被兼顧。」 如 果 機 構 服 務 作 得 好 、 案 量 多 , 在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下 機 構 可 以 多 聘 就 服 員 ( 但 現 行 制 度 下 , 機 構 的 就 服 員 人 數 兩 年 內 無 法 更 動 ) ; 同 時 某 行 政 主 管 表 示 : 「 就 服 員 可 能 會 變 成 約 聘 ( 或 臨 時 特 約 ) , 隨 時 因 他 的 服 務 狀 況 好 或 不 好 而 提 昇 或 減 少 , 那 對 機 構 而 言 當 然 運 作 就 會 比較順暢。」 較 有 機 率 達 成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基金的收支平衡: 行 政 部 門 在 儘 可 能 委 託 提 供 個 案 優 質 服 務 的 同 時 , 當 然 也 希 望 能 同 時 兼 顧 收 支 平 衡 ; 而 在 財 政 健 全 的 情 況 之 下 , 良 好 服 務 的 永 續 提 供 才是可以期待的。 不 過 即 使 如 此 , 行 政 主 管 均 一 致 強 調 : 「 考 慮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方 式,絕非為了節省經費。」 提高個案的就業率。 缺點部分: 行政查核成本很 大。 小 機 構 較 難 生 存 ( 因 為 知 名 度 相 對 較 小 、 所 以 個 案 量 可 能 也 少 , 又 較 沒 有 餘 錢 可 以 先 墊 付 就 服 員 的 薪 水 ) , 除 非 專 業 能 力 強 、 具 競爭力。 篩 選 / 養 個 案 ( 搶 個 案 , creaming)的狀況會更為嚴重。 若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方 式 的 待 釐 清決定事項: 個 案 可 以 選 機 構 , 但 機 構 能 否拒絕? 勞 工 局 派 案 制 度 是 否 仍 維 持?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究 竟 適 不 適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75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合用市場、績效考量來處理? 職 管 員 對 於 未 來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若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方 式 的 優 缺 點 看法: 優點部分: 對個案權益較佳。 如 果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可 以 節省滿多經費: 某 職 管 員 表 示 : 「 例 如 有 些 個 案 可 能 只 是 需 要 很 簡 單 的 服 務 , 就 可 以 自 己 去 找 到 工 作 了 , 那 一 種 就 不 應 該 進 到 我 們 的 系 統 來 , 但 是 目 前 幾 乎 像 這 樣 我 們 還 是 給 機 構 做 ( 會 占 名 額 ) 。 所 以 如 果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可 以 把 錢 花 在 刀 口 上 , 比 較 不 容 易 會 有 一 些 浪 費 的 狀 況 出 現 , 也 就 是 說 在 行 政 成 本 上 , 可 能 會 比 較 節省。」 若 依 個 案 委 託 的 話 , 有 些 潛 在 可 以 就 業 、 但 是 在 家 中 沒 有 出 來 的 個 案 , 有 可 能 透 過 這 樣 的 機 制 就 服 員 願 意 把 他 帶 出 來 社 區 。 某 職 管 員 表 示 : 「 因 為 看 了 這 幾 年 的 個 案 , 新 血 很 少 , 那 這 樣 我 們 個 案 委 託 的 方 式 有 沒 有 可 能 增 加 了 一 些 誘 因 , 就 是 讓 能 力 比 較 強 的 就 服 員 有 動 力 把 一 個 或 許 比 較 難 服 務 的 個 案,把他從家裡面帶出來。」 缺點部分: 如 果 未 來 錢 是 跟 著 個 案 走 , 可 能 變 成 機 構 會 要 求 就 服 員 要 達 到 機 構 所 要 求 的 拿 錢 的 標 準 。 某 職 管 員 表 示 : 「 問 題 是 , 就 算 達 到 那 個 標 準 , 就 服 員 機 構 的 事 也 不 一 定 省 的掉,還有可能會更多。」 就 服 員 會 覺 得 工 作 其 實 不 安 定 , 因 為 他 / 她 無 法 確 保 一 個 月 可 以在機構拿到多少錢。 在 時 間 的 切 分 點 上 其 實 會 比 較難: 某 職 管 員 表 示 : 「 因 為 在 社 區 化 就 業 個 案 很 多 東 西 其 實 是 很 隨 機 的 , 個 案 說 來 了 就 來 了 , 工 作 機 會 來 了 , 就 服 員 馬 上 就 要 去 , 其 實 很 難那麼明確的去做切割。」 就 服 員 可 能 會 把 簡 單 的 工 作 拉長(以獲取可能的較高報酬)。 依案給錢很像搶客戶。 就 服 員 流 動 率 / 壓 力 會 更 大。 篩 選 個 案 ( 搶 個 案 , creaming)的狀況會更嚴重。 擔 心 個 案 無 法 得 到 充 分 的 社 區化就業相關資訊。 若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方 式 的 待 釐 清決定事項與建議: 經費有無上限? 接案數有沒有上限? 建 議 依 個 案 服 務 階 段 而 付 費。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76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建議就服員要有底薪。 若 實 施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要 有 良 好的防弊措施。 若 實 施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必 須 要 有 試 辦 的 過 程 ( 不 能 一 開 始 就 全 面 實施)。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的 成 效 指 標 ( 是 多 人 上 線 但 時 間 較 短 來 得 好 、 還 是 少 人 上 線 但 時 間 穩 定 較 長 來 得 好 ) 與 不 同 階 段 的 達 成 標 準 由 誰 認 定? 機 構 負 責 人 對 於 未 來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若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方 式 的 優 缺點看法: 優點部分: 某 機 構 負 責 人 表 示 : 「 以 一 個 就 服 員 的 收 入 或 者 是 說 以 他 自 己 的 一 個 服 務 工 作 時 數 來 看 , 那 麼 逐 案 派別會是一個比較理想的狀況。」 缺點部分: 就 服 員 的 工 作 穩 定 保 障 是 一 個 比 較 大 的 考 量 , 所 以 就 服 員 的 流 動 率 可 能 再 上 升 ( 素 質 可 能 再 下 降)。 組 織 在 人 力 管 理 上 最 大 的 困 難: 例 如 : 某 機 構 負 責 人 表 示 : 「 因 為 我 不 可 能 就 是 說 , 因 為 像 現 在 就 是 說 , 一 比 六 到 十 嘛 , 對 不 對 那 我 服 務 , 如 果 說 我 這 個 月 案 量 只 有 三 個 的 話 , 那 我 是 不 是 就 跟 就 服 員 說 對 不 起 , 我 這 個 月 只 請 你 作 part-time 工作,另外一半的時間請 你 自 己 多 保 重 , 自 己 去 想 辦 法 , 所 以 就 組 織 人 力 的 規 劃 跟 管 理 會 是 個 非常大的問題。」 挑(篩選)個案。 就服員可能會成為業務員。 小 機 構 或 財 力 不 佳 的 機 構 難 以生存。 就 服 員 對 於 未 來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若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方 式 的 優 缺 點 看法: 優點部分: 對 於 個 案 / 家 長 的 權 利 較 有 保 障。 缺點部分: 篩 選 / 養 個 案 ( 搶 個 案 , creaming)的狀況會更嚴重。 就 服 員 流 動 率 會 更 大 ( 所 以 專 業 難 以 累 積 ) , 且 會 變 得 更 功 利,也更難以團隊合作。 在職的就服員壓 力會更大。 即 便 是 採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 機 構 還 是 會 有 自 己 計 算 就 服 員 薪 資 的 方 式 , 也 就 是 說 就 服 員 就 算 服 務 較 多 的 個 案 , 薪 資 也 不 會 因 此 變 多 ( 某 就 服 員 表 示 : 「 除 非 採 取 日 本 的 作 法 , 就 服 員 均 直 接 受 雇 於 國 家 這 個 行 政 法 人 , 而 由 國 家 派 到 各 單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77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位(註 11)」)。 行政查核成本很大。 擔 心 就 服 員 工 作 / 薪 資 沒 保 障 ( 除 非 設 底 薪 , 特 別 是 對 小 機 構)。 懷疑個案取得資訊的能力。 擔 心 道 德 風 險 ( 機 構 作 假 資 料)。 個 案 / 家 屬 對 於 未 來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若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方 式 的 優 缺點看法: 個 案 / 家 屬 對 於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都 表 示 不 甚 清 楚 , 因 此 並 未 發 表 意 見。 學 者 專 家 對 於 未 來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若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方 式 的 優 缺 點看法: 學 者 專 家 均 一 致 認 為 : 未 來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若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方 式 , 則 就 服 員 的 流 動 率 / 壓 力 會 更 大 。 而 某 學 者 專 家 甚 至 明 確 表 示 : 「 如 果 實 施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是 為 了 資 源 已 經 愈 來 愈 少 、 所 以 要 緊 縮 資 源 以 便 於 在 明 確 目 標 之 下 進 行 分 配 , 這 是 合 理 而 且 有 效 的 ; 不 過 如 果 是 在 整 個 服 務 成 效 / 品 質 方 面 有 所 質 疑 , 則 都 不 是 透 過 一 個 計 費 方 式 的 改變就可以得到答案的。」 此 外 學 者 專 家 亦 均 認 為 : 目 前 實 施 個 案 委 託 方 式 的 條 件 尚 未 成 熟 , 包 括 : 「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流 程 中 的 計 費 標 準 」 尚 未 建 立 , 同 時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成 效 的 指 標 也 尚 未 達 成 共 識 。 不 過 某 學 者 專 家 表 示 : 「 未 來 朝 向 個 案 委 託 方 式 作 調 整 是 必 然 的 趨 勢 , 因 為 資 源 有 限 , 未 來 的一切都會講究成本考量。」 與 前 述 現 行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的 主 要 缺 點 相 比 較 ,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確 實 有 可 能 改 善 其 中 的 三 項 【 包 括 : 評 鑑 結 果 與 委 辦 結 果 之 間 的 關 連 不 夠 大 、 目 前 要 求 就 服 員 至 少 須 達 到 的 服 務 案 量 有 點 低 、 與 依 同 一 標 準 (就服員與服務案量比為 1:15)去 要 求 全 部 的 機 構 不 合 理 等 】 , 因 為 實 施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以 後 就 不 需 要 評 鑑 了 ( 作 得 好 自 然 酬 勞 領 得 高 ) , 而 且 還 有 可 能 增 加 不 同 障 別 間 服 務 的 公 平 性 ; 但 是 對 於 「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成 效 評 估 指 標 的 適 切 性 並 不 令 人 滿 意 」 這 項 缺 點 則 並 無 法 改 善 , 而 這 正 是 如 果 要 實 施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的 必 備 前 提 。 此 外 若 現 在 實 施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應 也 會 產 生 蠻 多 新 問 題 ; 因 此 從 務 實 的 角 度 思 考 , 把 現 階 段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逐 一 解 決 , 同 時 把 若 欲 實 施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的 先 決 條 件 ( 準 備 與 配 套 措 施 ) 做 好 , 如 此 方 是最佳的因應挑戰之道。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78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三、在現階段/可預見的未來若欲 實施個案委託制度應具備的條 件(前提) 研究者根據方案相關參與人員的 意見、並參考 Oklahoma 州的作法, 特整理出以下數項若欲實施個案委託 制度應具備的條件(前提): 個 案 有 能 力 獲 得 正 確 而 足 夠 的市場資訊: 也 就 是 說 個 案 能 夠 正 確 獲 得 充 分 資 訊 、 以 了 解 機 構 或 就 服 員 的 優 劣 和 對 於 本 身 是 否 適 切 等 狀 況 , 並 可基於此來作決定。 機構有正確計算成本的能力。 足 夠 多 的 學 者 專 家 與 實 務 工 作 者 投 入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領 域 擔 任 評 估 小 組 委 員 , 且 其 公 正 性 廣 受 大 眾一致肯定。 政 府 部 門 與 各 機 構 間 對 於 「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的 標 準 化 流 程 」 與 服 務 流 程 各 階 段 的 服 務 內 容 和 品 質要求/成效指標都已達成共識。 在 此 研 究 者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 第 四 項 應 備 條 件 ( 前 提 ) 目 前 尚 未 具 備 ; 而 對 於 二 、 三 兩 項 研 究 者 也 是 抱 持 懷 疑 態 度 。 因 此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若 欲 在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實 施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的 話 , 必 須 結 合 各 方 力 量 、 溝 通 整 合 彼 此 的 看 法 , 而 能 加 速 讓 這 幾項應備條件早日成熟。 伍、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從 前 述 討 論 可 歸 納 整 理 得 到 : 相 關 人 員 與 機 構 對 於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若 採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與 現 行 方 案 委 託 制 度 比 較 下 的 優 缺 點 如 表 二 所 示: 表二:焦點團體參與者與深度訪談受訪者對於社區化就業服務若採個案委託制度與 現行制度(方案委託)的優缺點比較表 社區化就業服務 委託制度 優 點 缺 點 現行制度 (方案委託) 大部分的個案/家屬滿意。 機構專業服務人力(就服員) 穩定。 分障別強制派案/接案。 可以做臺北市整體需求的員額 管控與審查標準統一。 社區化就業服務成效評估指標的本切 性並不令人滿意。 評鑑結果與委辦結果之間的關連不夠 大。 目前要求就服員至少須達到的服務案 量有點低。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79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社區化就業服務 委託制度 優 點 缺 點 依同一標準(就服員與服務案量比為 1:15)去要求全部的機構不合理。 個案委託制度 個案個個(自主性、主體性) 提升。 較有機較達成身心障礙就業薪 金的收支平衡。 個案就業個應能提升。 行政查核/專業審查成本很大。 小機構或專業能力不夠強的機構較難 生存。 篩選/養個案的狀況較更為嚴重。 就服員的流動個/壓力較更大(更不穩 定)。 就服員可能較把簡單的工作拉長以獲 取可能的較高報酬。 道德風險(機構作假資料)。 懷懷個案取得資懷的能力。 資料來源:王雲東(2006),頁 91。 從 表 二 與 之 前 的 討 論 可 以 看 出 : 雖 然 實 施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確 實 有 可 能 改 善 現 行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的 部 分 缺 點 , 但 因 為 目 前 相 關 應 備 條 件 尚 未 成 熟 , 加 以 新 制 度 也 很 可 能 會 帶 來 新 問 題 , 因 此 目 前 似 乎 仍 以 修 正 現 行 制 度 並 加 強 準 備 實 施 個 案 委 託制度的相關應備條件為宜。 二、建議 最 後 研 究 者 根 據 以 上 的 討 論 分 析 , 對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提 出 如 下 的 建 議: 在 解 決 / 改 善 眼 前 的 問 題 方 面: 儘 可 能 提 高 評 鑑 與 委 託 結 果 間的關連性: 雖 然 台 北 市 社 區 化 就 業 是 採 取 兩 年 一 標 的 方 式 , 同 時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在 招 標 文 件 中 亦 有 明 文 規 定 若 兩 年 委 託 中 的 第 一 年 評 鑑 結 果 就 不 合 格(低於 60 分)的話,第二年將直 接 終 止 委 託 。 但 畢 竟 因 為 僅 訂 低 標 , 同 時 到 目 前 為 止 也 從 未 發 生 過 這 樣 的 狀 況 , 因 此 使 得 這 項 規 定 有 點 「 象 徵 意 義 大 於 實 質 意 義 」 。 此 外 雖 然 採 購 法 有 規 定 : 公 開 招 標 不 可 禁 止 機 構 前 來 投 標 ( 即 便 該 機 構 之 前 的 評 鑑 結 果 很 差 ) , 但 在 評 選 的 過 程 中 也 應 把 機 構 之 前 的 服 務 成 效 ( 指 欲 續 約 的 機 構 ) 與 評 鑑 成 績 列 為 這 次 是 否 能 得 標 的 重 要 參 考 / 依據,這樣才是較為合理的作法。 而 若 採 購 法 / 政 風 單 位 對 於 將 機 構 之 前 的 服 務 成 效 與 評 鑑 成 績 列 為 這 次 是 否 能 得 標 的 重 要 參 考 / 依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80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據 有 不 同 意 見 的 話 , 是 應 該 努 力 加 以 溝 通 甚 至 修 法 以 解 決 此 項 障 礙 。 此 外 評 鑑 指 標 的 適 切 性 也 應 邀 集 相 關領域專家從速達成共識較好。 加 強 對 個 案 / 家 屬 與 雇 主 滿 意度的調查: 根 據 國 外 經 驗 與 台 灣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的 看 法 , 都 認 為 : 個 案 / 家 屬 滿 意 度 應 列 為 付 費 的 重 要 指 標 ( 因 為 他 們 才 是 社 區 化 就 業 真 正 要 服 務 的 對 象 ) 。 而 且 若 當 各 方 利 益 難 以 兼 顧 時 , 還 是 應 該 以 個 案 利 益 為 最 主 要 考 量 , 而 非 機 構 利 益 ( 對 機 構 而 言 應 該 是 良 性 競 爭 的 概 念 , 而 不 是扶持的概念)。 此 外 社 區 化 就 業 有 一 重 要 特 性 就 是 要 考 慮 雇 主 端 , 往 往 很 多 時 候 個 案 就 業 無 法 成 功 就 是 因 為 雇 主 的 觀 念 和 想 法 ; 當 然 相 對 來 說 , 如 果 雇 主 支 持 的 話 , 個 案 往 往 可 以 在 這 個 工 作 穩 定 就 業 很 久 , 因 此 雇 主 的 態 度 與 滿 意 度 絕 對 是 社 區 化 就 業 能 否成功的重要關鍵。 此 外 , 滿 意 度 調 查 應 由 勞 工 局 來 作 , 而 不 是 由 受 委 託 機 構 自 己 來 作 。 因 為 由 機 構 作 調 查 , 個 案 / 家 屬 與 雇 主 ( 特 別 是 個 案 / 家 屬 ) 不 一 定 會 把 心 中 真 正 的 想 法 表 示 出 來 ( 因 為 怕 若 表 示 不 滿 , 可 能 將 來 會 遭報復)。 在 為 未 來 可 能 實 施 個 案 委 託 制度所預作的準備工作方面: 要 採 取 「 以 成 效 為 基 礎 的 」 (performance-based)「個案委託」 式的社區化就業服務: 因 為 在 國 外 已 有 相 當 多 的 文 獻 指 出 : 若 採 用 購 買 時 數 的 作 法 , 機 構 / 就 服 員 會 故 意 將 服 務 的 時 數 拉 長 , 以 至 於 績 效 不 彰 (O’Brien & Cook, 2006; Martin, 1992, 1995)。 因 此 基 於 公 平 原 則 與 行 政 查 核 人 力 成 本 的 考 量 , 研 究 者 建 議 未 來 若 實 施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 要 採 取 「 以 成 效 為 基 礎 的 」 (performance-based ) 「 個 案 委 託 」 式 的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制度。 訂 定 不 同 類 別 個 案 的 付 費 標 準 時 , 不 要 設 計 得 太 複 雜 ; 同 時 可 採用分階段付費的方式: 以美國 Oklahoma State 的例子 (Milestone) , 在 障 別 方 面 其 實 只 分 成 兩 部 分 : 精 障 與 非 精 障 , 而 在 服 務 困 難 度 方 面 也 只 分 成 兩 部 分 : 一 般 個 案 與 具 挑 戰 性 的 個 案 , 因 此 在 台 灣 未 來 訂 定 不 同 類 別 個 案 的 付 費 標 準 時 , 研 究 者 建 議 也 不 要 設 計 得太複雜。 除 了 上 述 兩 個 變 項 之 外 , 分 階 段 付 費 是 研 究 者 認 為 可 行 且 合 理 的 作法。以 Milestone 作例子,其在上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81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線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僅 能 獲 得 完 整 個 案 補助金額的 10〜20%;也就是說剩 下的 80〜90%補助金額端視個案就 業長度與穩定度而定。 委 託 學 者 專 家 將 目 前 「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的 標 準 化 流 程 」 中 , 為 因 應 未 來 若 採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時 應 如 何 劃 分 階 段 付 費 的 標 準 訂 出 。 同 時 也 要 將 各 階 段 服 務 內 容 ( 包 含 質 與 量 ) 的 參 考 成 本 算 出 以 作 為 各 機 構 提 服 務 計 劃 時 的 參 考 , 而 且 要 建 立 品 質 要 求 / 成 效 指 標 與 成 本 計 算 / 計 費 標 準 間 的 連 動 公 式 , 並 透 過 座 談 會 或 其 他 各 種 方 式 期 與 相 關 人 員 達 成 共 識 ( 當 然 這 個 工 作 也 可 與 評 鑑指標的修訂配合執行)。 邀 請 了 解 社 區 化 就 業 與 成 本 效 益 計 算 領 域 的 學 者 專 家 , 對 各 機 構 負 責 人 或 財 務 部 門 主 管 開 授 成 本 計 算 方 面 的 課 程 ( 或 講 座 ) , 協 助 機 構 能 自 行 計 算 本 身 執 行 服 務 的 成 本與效益。 加 速 建 立 就 服 員 的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 以 去 除 其 覺 得 工 作 不 安 定 (穩定)的心理: 在 未 來 若 能 走 向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 則 領 有 證 照 的 就 服 員 自 然 就 多 一 層 保 障 。 不 過 當 然 市 場 化 的 結 果 , 還 是 唯 有 專 業 和 實 力 才 是 最 後 唯一的保障。 ∼誌謝∼ 本 文 引 用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委 託 之 「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採 個 案 委 託 之 可 行 性 研 究 」 部 分 研 究 結 果 改 寫 而 成 , 對 於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同 仁 在 研 究 期 間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 作 者 表 示 由 衷的感謝。 ( 本 文 作 者 王 雲 東 現 為 台 灣 大 學 社 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註 釋 註 1: 政府委託民間提供社區化就業服務有兩種可能的模式,一是方案委託 (contract-out by program)、而另一則是個案委託(contract-out by individual)。所謂方案委託,是指政府將其所預定要從事的社區化就 業服務委由民間機構來執行,而委託的經費是以預定完成的整個方案 金額來估算。至於個案委託則是按照服務對象的特殊需求來作委託, 並 以 服 務 人 數 、 次 數、 時 數 或 服 務 成 效 來作 為 委 託 經 費 的 計 算標 準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82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1;劉淑瓊,2005;王雲東,2006)。 註 2: 就業與延長(employment and retention, E & R)契約是特別針對有職
場教練(job coach)需求的個案而擬定的。 註 3: 「高度挑戰性」個案的定義是只要個案滿足下列 13 項條件中的 3 項 即可稱之。此 13 項條件分別是: 在工作時需要別人提供個人照護服務,例如:上廁所、吃飯、與/ 或用藥。 有持續性且過去有書面記錄的易怒行為、身體侵犯、自我虐待、財 物毀損,且會導致自身或他人在職場上瀕臨危險的狀況。 在過去兩年中,個案至少有持續兩週的時間工作中斷、同時也無法 獨立生活,其原因是因為下述事件,包括:住院、入獄或入住其他 機構、以及循環性的健康或精神狀況等。 個案有書面記錄曾被其他方案(例如:學校、職業提供者等)以難 以服務為理由而加以拒絕。 個案在過去三年中,曾失業超過 30 個月;或者在過去一年中離職 四次以上。 有書面記錄指出:個案在過去一年中,曾因個人行為、主動離職等 原因而失去支持性就業安置超過四次以上。 個 案 缺 乏 與 有 困 難 去 獲 得 就 業 成 功 所 需 要 的 支 持 ( 例 如 : 個 案 管 理、交通接送、在宅服務、倡議、以及正向的家庭接納等)。 個案需要個管員、服務團隊成員、和家長(或監護人)間大量的協 調整合才能達到就業成功者。 個案有因為酒癮或藥物濫用而導致失去工作的書面記錄。 個案需要特殊化的輔具(例如:感官輔具、電信裝置、適應設備、 和/或擴音的溝通設施等)方能就業成功者。
有初級或次級不確定人格症狀(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或 孤獨癖(Autism)的身心障礙者。
(針對精障者)在過去六個月中,個案有書面記錄發生社會退縮、 口語表達障礙、很差的衛生保健狀況、很差的服藥狀況、開始工作 有困難、和/或 有三個月停止活動等下列行為中的三項以上。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83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雖 然 有 良 好 的 服 藥 狀 況 , 但 仍 然 呈 現 出 嚴 重 的 精 神 疾 病 症 狀 ( 例
如:幻覺、幻想等)。
註 4: 根據奧克拉荷馬州復健服務部的網站(Oklahoma Department of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2006)所記載的契約範例,符合「高度挑戰性」定 義的個案平均成本高出一般個案 30%。 註 5: 受委託機構其每一階段支持性就業服務的品質管控,亦由復健服務部 的 評 估 小 組 ( 由 州 政府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根 據 既 定 的 指 標 加以 把 關。 註 6: 此 80 個機構多為視障類與一般性職業重建機構。 註 7: 邀請參與焦點團體討論的就業服務員至少具有兩年以上就業服務專業 工作的資歷。 註 8: 研究者認為「所有的機構團體都有機會來做這項業務」其實具高度政 治性,因此究竟這樣的政策是為了機構的利益,還是個案的利益,值 得深入探討。 註 9: 關 於 這 點 , 勞 工 局 行 政 主 管 與 機 構 負 責 人 看 法 並 不 相 同 ( 後 有 說 明)。 註 10: 由於目前不論營利或非營利組織/機構的經營均走向大者恆大的局 面,因此對於一般缺乏資本與機構經營實務經驗、而只具備專業就 服 能 力 的 就 服 員 來 說 , 自 己 出 來 成 立 「 非 營 利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 或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的作法,雖然是一種可能,但除非有 特殊的金援、能力、或機運,否則研究者認為失敗的機率很大,並 不能作為廣泛鼓勵或推廣的一種選項。不過未來若就服員專業證照 制度成功建立、並廣獲社會大眾認同,則就服員以「個體戶」的形 式承接社區化就業服務的個案,其具體落實的可能性就將會大增。 註 11: 不過研究者認為:以台灣的發展方向,是走向小政府――不斷地精簡 人事與相關人事支出,因此與日本的作法相當不同。
社區發展季刊 121 期 384 中華民國97 年 3 月 參考文獻 王雲東(2006)社區化就業服務採個案委託之可行性研究,台北市政府勞工 局委託研究。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1)民間非營利組織與社福政策合作關係與遠景。 林世瑛(2000)就業服務員及督導員對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意見之探 討,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恕安(2005)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政策之探討――以支持性就業服務 為例,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天威等(1995)殘障者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之理論與實務,行政院勞委會 職訓局叢書職業訓練第五十五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編印。 陳 怡 如 (2000)喜憨兒也是快樂上班族――台灣心智障礙者工作現況之探 討,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淑瓊(2005)精明的委外:論社會服務契約委託之策略規劃,社區發展季 刊(108),1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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