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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戒本疏》CBETA 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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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戒本疏》CBETA 電子版

版本記錄: 1.1

完成日期: 2002/11/04

發行單位: 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CBETA) cbeta@ccbs.ntu.edu.tw 資料底本: 大正新脩大正藏經 Vol. 85, No. 2789

No. 2789

律戒本疏

  戒為稱。乞求著割截衣。就如□□□□□□□□□□□□□□□□□□一義而名同美稱故曰為比 丘。□□□□□□□□□□□□□□□□□以少有所得故稱相似也。□□□□□□□□□□□□□□□□□言稱已 因中遠要有為無漏□□□□□□□□□□□□□□□□□□□□ 結使者明具足無為功德也。

□□□□□□□□□□□□□□□□□□□餘四可知也。白四羯磨心曰 □□□□□□□□□□□□□□□□□具四 緣與出家成軌。故曰如□□□□□□□□□□□□□□□□□□界內不別眾四受戒人年滿

□□□□□□□□□□□□□□□□□ 成就何者足文足中比丘者此 □□□□□□□□□□□□□□□□□□成就 得處所。此文即是界內 □□□□□□□□□□□□□□□□□□□遮彰正以無彰故得戒

□□□□□□□□□□□□□□□□□□□戒義也。一戒者無作止惡。雖眾□□□□□□□□□□□□□□□□□□ 

故曰同戒等者上句禁身口七 □□□□□□□□□□□□□□□□□□防三毒故明三句。云何名不捨  □□□□□□□□□□□□□□□□□□□ 心備物無私欲使去時如法□□□□□□□□□□□□□□□□□□初訖 至不名捨戒已來明不成 □□□□□□□□□□□□□□□□□□成捨中國人邊國人不相解 

□□□□□□□□□□□□□□□□□□靜想靜作不靜想者實足 □□□□□□□□□□□□□□□□□□瘂者雖復 解語不能出言□□□□□□□□□□□□□□□□□□ 初訖至非裸種子以來明直

□□□□□□□□□□□□□□□□□□兩相捨。第三從若復作餘語以下訖至是名已來。明毀呰三寶 捨就直□□□□□□□□□□□□□□□□□□厭道。第一從貧樂在家□□□□□□□□□□□□□□□□□□如足 語以下訖未正明捨戒□□□□□□□□□□□□□□□□□□以下訖畜生界二處亦如是

□□□□□□□□□□□□□□□□□□ 廣說乃至男子亦如是已來 □□□□□□□□□□□□□□□□□□有隔 無隔亦如是已來□□□□□□□□□□□□□□□□□□未明結罪輕重就如之□□□□□□□□□□□□□ 境 界中有四子句。第一明總列三趣為境。第二從復有五種以下。訖於此五處行不淨行得 波羅夷已來。明一趣中有五者。第三從復有五種以下。訖於於三種婦以下訖三種男子

。於此行不淨行波羅夷亦如是已來。明其并列。第四從犯人婦三處已下。訖畜生男二 處亦如是已來。明行非處所就自造境。行非中有六百二十四句。人婦非人婦畜生婦。

人同女非人同女畜生同女。人二形非人二形畜生二形。一箇有三創門。一創門中有裏 隔四句。三創門三四十二。九箇上九箇十二句。計合一百八句。人黃門非人黃門畜生 黃門。人男子非人男子。人黃門上有二創門。一創門中有裏隔四句。二創門中有八句

。便有六箇八句。合有四十八句。計前一百八句。都合有一百五十六句。覺中有一百 五十六。眠中有一百五十六。始死一百五十六。多分未壞。一有一百五十六。都合計 有六百二十四句 就怨家強逼中。從人婦乃至畜生二形一者。一者九。一者上有三創

(2)

門。一創門中有三時受樂七句。三創門三七二十一句。一句上有裏隔四句。合有八十 四句。一者有八十四句 九者有九箇八十四句。八九七十二。即是七百二十句。四九 三十六句。合計七百五十六句。人黃門乃至畜生黃門合有六者。一者上有二創門。一 創中有三時受樂不樂七句。二創門有二七十四句。一句上有裏隔四句。合有十六句。

六者者有五十六句。五六三十六。合有三百三十六句。三根二根合計有一千九十二句

。覺中有一千九十二。眠中有一千九十二。始死多分未壞。各有一千九十二句。都合 有四千三百六十八句。怨家自捉比丘作境。比丘有二創門。一創門中有三時樂不樂七 句。二七十四句。一句上有裏隔四句。合有五十六句。怨家強逼中都合有四千四百二 十四句。就結罪中。或有究竟方便。或有輕重不同。如人內有愛染發。彼調慧思心欲 犯美色動威儀。未離本處。若緣差心止。即以此思成方便突吉羅。對手三悔。若心不 息離本處。至彼身手相捉以來。若緣差心差攬前突吉羅。成方便輕偷蘭。小眾中悔。

若復心未止。男女二形相觸未入身內。若還息心犯方便重偷蘭。界內大眾中悔。若復 心不息。二形相偏攬前輕重偷蘭。業思成一究竟重罪。更無所趣。稱為究竟。為他作 因。稱為方便。若非道道想。若疑。此二犯方便偷蘭。小眾中悔。若死屍半壞以下乃 至骨間。若耳鼻乃軍持口中。若假作道想。犯究竟輕偷蘭。若心謂是實境。若疑是實 境。犯方便輕偷蘭。七聚中偷蘭突吉羅。此二名通究竟方便但偷。雖方便正與初二遍 作因不還。與究竟偷蘭作因。以因果名同故耳。偷蘭遮因悉是突吉羅。何以得知。偷 蘭遮不相成。第二遍四諫一戒。一白二羯磨竟捨者。數三偷蘭遮懺。更不說有突吉羅 列須懺。若作白未竟捨者。言有突吉羅須懺。以是驗知。成偷蘭時無突吉羅可懺。故 知相成作白二羯磨竟捨者。數三偷蘭遮懺。故知偷蘭遮不相成也。突吉羅一名亦通因 果。何故攬因成果突吉。是極下罪。自下更無異罪名。是故得攬因成果不犯。以下第 五開通不犯。婬戒有此五段文。自餘下一切戒皆有此五段文

  盜戒第二 律二。劫奪盜禍不與取。此三名者劫以強奪為名。盜竊畏覺之稱。不 與取者論主不捨結成上罪也。僧祇云。瞋心壞他物得突吉羅。四分得重罪者欲明。僧 祇但論始心故得輕罪。此律論其終處故得重罪。皆是二部互明有異若具解釋。二部盡 應有兩罪。僧祇云。盜三寶物皆得重罪。餘律戒犯偷蘭。戒犯重罪。所以不同者。意 謂。僧祇犯重者。佛法物時於守護人遍得重罪。餘律盜佛法物犯偷蘭遮者。直論佛法 於物無戒所心盜之但得偷蘭。不論守護人邊得罪。若欲廣解二部。盡應有兩罪。盜僧 物有二重。一四方僧物 不可分盜滿五錢。諸律盡同皆應犯兩重罪。於假名僧邊犯一 重。於寺守護人邊復得一重罪。若盜現前僧物亦犯兩罪。但於守護人邊滿五錢得一重 罪。既云現前所分物。計一人難滿復得一偷蘭。盜戒亦有五段文。第一從初訖正法久 住已來。明起過因緣。第二從欲說戒者以下訖不共住已來。明正制戒本。第三從比丘 義如上以下訖無主物減五錢已來。明廣解。第四從比丘尼以下訖足謂為犯已來。正明 通結五眾。第五從不犯者以下訖未明。開通不犯。就因緣中有三子段。第一從初訖破 戒屋持歸已來。明作草屋因緣。第二從我今自有伎契以下訖正是其宜已來。明作瓦屋

(3)

因緣。第三從爾時摩竭國以下訖正法久住已來。明盜王財因緣。就第三廣解中有二段

。第一從初訖不共住者如上說已來。明略解戒本。第二從有三種不與取以下訖無主物 取減五錢已來。廣明不與取。就第二廣明不與取中有三子段。第一從初訖是為六種取 得波羅夷已來。略明不與取。第二從處者以下訖看者我當看道已來。廣逐事明不與取

。第三從方便求過五錢以下訖末。明不與取剋心。就一略明不與取中有三子句。第一 三句明盜業。第二非己物想三句明盜心。第三有三種取。他物他物想已下訖末。明所 盜物。他物他物想者。持他寄信物人。即自盜取物屬所寄與人。故曰他物。未想他護

。他護想者。明賊人劫他得物將度開邏為功人所逼賊即捨心棄之。本主復作失心。此 物官人不作己物。故稱為他。而守賞此物故曰他護。比丘若盜此物。但於守護人邊得 罪。本主賊人皆作捨心故。爾有主有主想者。此汎舉一切財物主之。以物二俱現前。

假令物不現前。主無捨心亦名現前。若盜此物於主邊得罪。若三寶物即以三寶為主。

故得盡為有主。上來列所取物。未成盜罪。但就因說果也。第三五句以下。正明成盜

。增六中但更舉初二五句。增一盜心足成其六得成盜罪。後三五句以有盜心得成其罪

。是故增六中不說。從地處以下。第二明其具足盜之法用。初列二十六章門。後還一 一解釋。就一章中皆有七句。一明其處。二列其物。三明主。四明盜心。五明盜物滿 足。六明盜物方法。七明結罪。一章有此七句。餘下章亦然。從方便求過五錢以下。

第三要心取物。多就中有三十六句。尋文可知。律文云。方便求過五錢者。此明下至 得十一錢。若得五錢遂本要心成其重罪。故有六錢在。便生心取此六錢。是故復得重 罪。此是得二重罪。若得九錢得一重罪一偷蘭罪。前五成其重罪。以定後四可足他成 罪。是故後四別得輕罪。若方便求五錢過五錢。若不得犯。方便重偷蘭。若得四錢不 稱本要心。犯方便重偷蘭。得四錢入手邊犯究竟重偷蘭。若得三錢已下。犯究竟輕偷 蘭。文言。方便求減五錢得過五錢。是下至得十錢。前四遂本要心成其輕罪。後六別 得重罪。若得六錢便是過五。何待十。若得六錢是其過五。但得二輕罪。不得成重何 以知之。尋文驗理。可以情求本要心取四離本處成輕。後二發心取亦成輕。不可前後 合成重罪。何以故。前後要心事別。是故不得合成。方便求減五錢得五錢。此是九錢

。若廣解同上。若剋心盜減五錢。若入手犯究竟偷蘭。若不得犯方便突吉羅三悔。文 言。受教者取五錢。或取異物異處。取物受教者得重。教者得輕罪者。欲明取此物。

是受教者意非是教人輕重不同。教者得輕罪。非是所得物邊得物罪故。是本發心處得 罪。異物者明其物別。異處者人別。次下二句彼此不解語。是故互得輕重 問曰。盜 物若錯容不犯罪。殺戒雖錯亦犯。何以故不同。答曰。所盜之物容可無主。又復若知 是錯還可歸主。殺戒不爾。人無無命知是人。何容有錯。又復命斷知錯更無活。理容 可有誤。欲殺前人箭誤著後人。此可不犯。是故與盜不同 問曰。財主是一。一運盜 得多錢。犯幾重罪 答曰。得一重罪 問曰。若爾者一時殺多人亦應犯一罪 答曰。

不爾盜本損主。主是其一。殺本斷命。人各是別。何得同一。末下八句。前四句滿五 錢。後四句減五錢。狂癡心亂應惱。此四人不犯者。欲明此人有此重病都不自憶。是

(4)

比丘是故不犯。無主物作有主人想取五錢。犯方便重偷蘭罪。起由心故重。有主物疑 無主物。此二得五錢。犯方便輕偷蘭。由心疑故輕。若有主物剋心得四錢。犯究竟重 偷蘭。若減四錢犯究竟輕偷蘭。若無主作主想。取減五錢犯方便重究竟突吉羅罪。若 有主物疑。若無主物疑。此二物取減五錢。犯方便輕突吉羅。雖輕亦應對手三悔。若 非人物作非人物想盜得五錢。犯究竟偷蘭少輕。盜人四錢。若實是糞掃物作非人物想 取得五錢。犯方便重突吉羅三悔。若非人物疑無主物疑。此二盜得五錢。犯方便突吉 羅少輕。若非人物作非人物想。剋心盜得四錢。犯究竟重突吉羅一悔。取得減四錢以 下。犯輕突吉羅亦一悔。若無主物作非人想。取減五錢。若非人物疑無主物疑。此三 悉犯方便輕突吉。若盜畜生物滿五錢。犯究竟吉羅一悔。取減五錢亦一悔。雖有異突 吉羅是極下之罪。更無異悔法故耳。正似盜人五錢犯滅擯。乃至一主物百千豈可非重 亦因滅擯以上。更無治罪法故。盜取人非人畜生三種物。皆具五緣成罪得知。皆因究 竟

  殺戒第三 就此戒中亦有五段文。第一從初訖正法久住已來。明起過因緣。第二 從欲戒者以下訖不共住已來。明正制戒本。第三從比丘義如上以下訖非人疑偷蘭遮已 來。明廣解。第四從比丘尼以下訖足謂為犯已來。明通結五眾。第五從不犯者以下訖 未。明開聽不犯。就因緣中有二。第一從初訖歎思惟不淨行已來。明如來說不淨觀能 除其患。第二從諸比丘作是念以下因緣盡已來。明諸比丘順教修行。又說不淨行者直 說不淨體狀貌。明不淨有四種。一因不淨。過去無明行是。二種子不淨。父母精血是

。三所依處不淨者。依在生熟二藏中間是。四體不淨。三十六物是。歎不淨行者。歎 不淨理能除或到。歎思惟不淨者。此歎能行不淨觀人。就第二順教修行中有三。第一 初說不復往返已來。明修不淨觀因緣。第二從爾時毘舍離以下訖住於果證已來。明眾 僧集會因緣。第三從爾時世尊已此因緣以下訖正法久住已來。明舉過呵嘖。就第一修 不淨觀中有三子句。第一從諸比丘作是念以下訖歎死勸死講死已來。明順教修行便生 厭患身命。第二從時有比丘字未力伽難提以下訖扙若塚間已來。正明起過。第三從有 諸居士以下訖不復往返已來。明俗人譏嫌。因不淨觀六十人捨身者。欲明此人過去時 有其誓願。要因此觀得道而復捨身。是故今日受其昔願。就第二集會中有四子句。第 一從初訖皆不復見已來。明大眾集會。第二從爾時世尊知而故問以下訖皆不見已來。

明如來問眾僧所以減少。第三從時阿難以下訖是已少耳已來。明阿難具答如來眾少之 所由。第四從唯願世尊以下訖末。明請如來轉觀。就轉觀中有四子句。第從唯願以下 訖永無疑或已來。明請轉觀。第二從佛告阿難以下訖願聖知時已來。明遂其請勅眾集 會講堂。第三從爾時世尊即詣講堂以下訖歎修阿那般那三昧已來。正明轉觀。第四從 彼諸比丘以下訖住於果證已來。明諸比丘順教修行得於果證。從初識至後識者。始託 父母時是初識。終盡一念是後識。中間相續不斷故稱一者。斷此相續故稱為殺。若殺 天得偷蘭罪者。明天難可得殺故不犯重。人非人想偷蘭遮者。此文悟應得突吉羅。何 以知之。此罪不於人邊得。從非人邊取想。而不斷命。但有方便欲作殺心得突吉羅。

(5)

於人邊無殺心。不應得偷蘭遮罪。人作非人想殺。應犯方便突吉羅。非人作人想若殺

。犯方便重偷蘭。若人非人生疑若殺。犯方便輕偷蘭。若非人作非人想若殺。犯究竟 重偷蘭。若殺人非人畜生各具四緣。四緣成罪得知。皆犯究竟也

  妄語戒第四 聖人身證境法境心俱實。得作第一大實語。凡夫身不證法自知境心 俱虛。妄稱得聖得作第一妄語。可有五種料簡。第一列妄語有五種。并配謗人犯罪作 不一類。第二明聖人有兩種實語故。則無五種妄語之罪。第三解五種妄語中。初偏妄 語并誑非人得聖。此二妄語要是境心俱虛成妄語。餘之三種妄語但取心虛。不驗境之 虛實。第四解妄語。誑人不待前人生信則成妄語。第五解自稱得聖無根謗人犯重。此 二戒本中。安自言。引虛餘戒之本闕不安之。第一列妄語有五種。并列謗人之罪配遍 有不相似。初妄語波羅夷。誑人得聖是。第二妄語僧殘。無根謗人犯初遍是。第三妄 語偷蘭。誑非人得聖是。第四妄語波夜提。九十事初故妄語等謗人第二遍是。第五戲 咲妄語并謗人犯。下三遍犯突吉羅是。雖同謗人犯罪輕重。配遍不同者。各有其意旨

。不得相決。謗人初遍舉滅擯事重。是故犯罪雖復可悔。但可悔中最重。是故即得作

。第二遍謗人。第二遍罪犯第三遍罪。雖可悔但悔過中輕重殊自不同亦是諸他事重。

是故次第列之得作第三遍。此是次第輕重相類謗第三遍。而犯第五遍者。即是不類但 同是威儀。皆是對手懺悔治罪。輕重不多皆降。是故不得次第即作。第四遍依始謗上 二遍。次第治罪。輕重皆降。謗人犯第三遍。犯罪已輕不得即作第四遍正合第五遍。

若謗人第四遍洛在第五遍謗人。第五遍更無別罪名。亦是獨頭。但犯罪雖輕故洛在第 五遍中。第二解聖人有兩種實語故。則無五種妄語。二種實語是何。聖人身心證法境 心俱實出觀。何人說是第一實語。第二隨心想說境。不必是如目連記七日。當兩而竟 不兩亦得作實語也。凡夫之人無其第一身證法實語。故有五種妄語之罪。凡夫得有隨 想心實語。非是身證故不能斷其妄語。凡夫亦有少分身心實語。如人患四大苦痛患。

內心愚鈍。常懷憂苦。但此非聖法。不能斷五種妄語。又復此憂苦境界。或實或虛。

此憂境在內。事實易知此憂境。或在他方。雖生憂苦不必定實。不同聖人身證法也。

第三解五種妄語中。初遍妄語并誑非人得聖。此二妄語要取境心但虛則成妄語。所以 爾者。此二妄語境心俱在其內。驗虛實自知。是故要取境心俱虛結成妄語。餘之三種 妄語境界在外。難可驗知虛實。是故但心虛結成妄語。不驗境也。第四凡妄語法本欲 使前人生信。然今妄語成罪都不待前人生信。便成不信不成。所以然者。前人信以不 信難可驗知。是故不待前人生信。第五料簡五種妄語中。自稱得聖無根謗人犯重。此 二戒本中遍安自言引虛。餘戒本則闕。計聖人制戒。一切戒本皆應安自言引虛。而今 闕之。此二戒本所以獨頭者量有其意若犯餘戒前境事麁顯易驗可知。不必要假前人自 言引犯。是故闕之。若自稱得聖無根謗人犯重。此二戒若不著自言。引已不虛。不引 無根。前人境事何由可驗。如自稱得聖境據其內。若不著自言引虛。直取外相境驗。

何由可知。所以爾者。自稱得聖。或有實或有虛。若不著自言引虛。此二言何由可識

。是故須自言引虛。使異實得道者制戒不謬。謗戒亦爾。前人淨穢何由可測謗。無根

(6)

有根舉罪。此二復不可知。是故戒文中言引無根。然後結罪不謬。謗人犯第二遍。所 以不著自言引無根者。前人客有僧中自引懺悔之義。以表知前人有根無根。故戒本中 闕。不著。自言引無根不同舉他初遍。初遍前人無有僧中自引悔過之義是故前謗者須 自言引無根得成謗罪。若彼此都無自言清濁不別。此戒本永不可制。是故須安自言第 三故妄語戒。境界雖復虛實難知。容有不侍前人自言引虛直驗可知。且旨一事如有一 人。先在水惻實知水深淺。後人來問水之深淺。水實深言淺。實淺言深。前人入水則 知前人語之虛實。何假前人自言引虛。是故戒文中闕不著也。就此戒中有五段就因緣 中三子段。第一從初訖唯聖知時已來。明勅諸比丘集會講堂。第二從爾時世尊即詣講 堂以下訖令眾疲苦已來。明以勅諸比丘隨所宜安居。第三從時諸比丘聞世尊教已下訖 未。明諸比丘順其所勅安居。就第三正明安居中復有二子句。第一從初訖至氣力充足 以來。明二處安居。第二從諸餘比丘以下訖因緣盡已來。明二處安居。僧問訊世尊。

就婆裘河安居中有二子句。第一從時有眾多比丘以下訖不為乞食所苦已來。明說妄語 計。第二從爾時婆裘河邊以下訖氣力充足已來。正明妄語。就婆裘河邊諸比丘問訊世 尊中有四子句。第一從在婆裘河邊以下訖或有實或無實已來。明三對六句。問其虛實

。第二從佛告諸比丘以下訖以盜受人飲食故已來。明如來說二種大賊。第三時世尊已 無數方便以下訖不共住已來。明如來舉過呵嘖制戒。第四從如是世尊以下訖增上慢人 不犯以來。明開增上慢人不犯。前三戒名小賊後戒名大賊者。欲明前三戒但是自害。

謂之小賊犯。後戒自害害彼故曰大賊。說已修行即是自害。前人謂實信語修行即是害 彼。後復犯前三戒。但當體有罪。自說淨行犯其二戒。說已淨行犯妄語戒。誑他得財 復犯盜戒。是故得作大賊。增上慢者。無漏聖道為人心怖仰故曰增。出過三有故曰上

。計我者皆是自大故曰慢也。悟其性空淨心不懷故曰有信不懷。禁非故曰戒。悟空除 貪故曰施。解心從師而來故曰聞。照達理空故曰智慧。於理無滯謂之辨才。人法者人 是假名陰界入。此三成人之軌故曰人法。說已所得出過陰界故曰過人法。法悟解能過 相情。除其惑倒故曰離。理治神故曰洽。洽神轉增故曰習。轉增近理故曰親附。文言 出要成就者。無漏悟解出其相。有最是。其勝謂之。要亦可或倒。生死能縛行人故稱 為要。無漏能除此縛故曰出。從自言念在身以下。廣上出要成就法。初列章門。後還 一一解釋。自言念在身下至親附。此明聞慧已上觀。修習增廣如調伏乘。明思慧觀。

從守護觀察以下明修慧已上觀。於理無疑故曰決定。得三慧滿足故無復艱難。自下諸 句解亦如是。文言有覺有觀初禪支無覺有觀中間禪支無覺無觀者。二禪以上空無相無 作。此三空門也。文言正受者初禪定。無想正受者二禪定。隨法正受者三禪定。心想 正受者四禪定。除色想正受者空處觀。要先破四禪淨色。然後得此定。故曰除色想正 受。不除色想正受者識處定。除入正受者不同處定。一切受者非想處定。十一支道十 一定具。初始悟性空與後諸智成軌。曰法已空。類解過去未來。斯亦是空。故曰比智

。文言善色者是善因。惡色者是惡因。善趣是樂果。惡趣是苦果。好結前善因。配結 前惡因。貴結前樂果。賤結前苦果。比丘尼以下第四通結五眾罪。妄語結罪輕重少異

(7)

殺盜。殺盜要取損境。結罪復容剋心。妄語不爾。但取自知內虛。發虛語可解。即便 結罪剋心。復難故隨前境結罪。是故人作非人想就境實結偷蘭遮。雖是實結罪猶使誑 人方便。非人人想犯方便重偷蘭。人非人疑。此二犯方便輕偷蘭。非人人想。犯究竟 輕偷蘭。若誑畜生。犯究竟突吉羅一悔。若誑非人不解。犯方便害吉羅 問曰。教人 犯婬妄語犯偷蘭遮。為是方便為是獨頭 答曰。使他犯重。亦得作方便。自分止住畢 竟不得。以體成他亦名究竟。不犯以下第五明開通。戒本中云。如前後亦如是者。如 前者白衣沙彌時。是大沙門前不得與僧足數作羯摩布薩。後作比丘犯四重禁。亦不得 惻豫請咨故曰後亦如是。又一家解。如前者前犯婬戒得其重罪。後殺盜欺亦得重罪。

故曰後亦如是。後一解。如前初婬戒得其重罪。後更犯婬復得重罪。如以驗知比丘犯 戒不失其戒。但業障重故現身不皆聖道。未來復有苦對 問曰。此律言。比丘初作重 惡犯重。又更作亦犯重罪。僧祇毘婆沙第二重犯得突吉羅。何故不同 答曰。諸律互 說一罪。隨用不同故作二名。此律言。重者比丘雖不足僧數。由在僧中得聽說戒。異 於沙彌故言犯。餘律言。犯輕者正以不足僧數故。便同沙彌故結突吉羅。半月說戒唯 列罪事非戒。何故言說戒。戒本對防罪事。若不列罪事戒無由可識知差別。半月唱說 罪事。五遍輕重不同。為破欲使人識知。能防戒體差別。從所為作名。故言說戒。亦 可本說罪事為欲持戒。由說戒而生。故言說戒

  第二遍 僧伽者重舉初遍。名為無餘。犯之淨戒永盡故曰無餘。婆尸沙者名曰有 餘。犯之淨戒不盡。謂之有餘。後一解。僧伽者言屬。婆尸沙者言僧。此罪要由僧滅 故曰屬僧。就此遍中。若欲料簡可有六種。第一明此僧殘中或有是性惡者。或有是遮 惡。何者是。初四戒。後六戒。此十戒性是不善。中有三戒非是性惡。但媒嫁和合死 生。二房長其貪求。皆是障道。是故聖教通制。第二明僧殘。是初遍種類初五戒皆是 欲心所起。是婬戒種類。二房從貪心起。是盜戒種類。二謗從瞋心起。是妄語種類。

後四戒亦從瞋心起。是妄語種類。第三明配三業。初二戒身業成就。次三戒多是口業 成就。亦有身業成就。二房身口業成就。後六戒多是口業。亦容有身業。一切戒盡有 意業。第四明二部僧輕重不同。初大僧犯重。尼波逸提。摩觸大僧輕。尼波羅夷。二 麁惡語二房。尼盡偷蘭遮。所以爾者。皆有其意漏失。比丘所以重者。能感苦果相續

。男要由外失。是故重也。女人能感生死相續。要由內入。不由外失。是故外所以輕 也。女人生患處深。復是志弱。以受摩觸必成大惡。是故制重。二麁惡語是成重方便

。是偷蘭遮罪。尼本獨宿。私獨作房儀少。是故但得偷蘭。第五料簡僧殘。自作教人 犯罪輕重不同。初二戒後四戒。此六戒自作正犯。教人自犯輕。中間七戒自作教人容 有俱犯。所以然者。凡犯戒由於貪瞋如犯。初二戒皆由內有染情。自作稱心與樂受相 應。是故正犯。若使教人適不在已。是故不得同犯。直以由教他為惡但犯偷蘭。後有 四戒。犯本由於瞋心。自作違僧三諫。有稱情之義。是故犯僧殘。若教人犯者瞋心則 少。僧不設諫。是故犯輕。中間七戒如二麁惡語犯。雖由愛心惡由前人知解。自作教 人皆得表。已有染來已知染不殊。是故同犯。媒嫁一戒犯。由作使和合。自作教人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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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作使。是同犯。二房犯由貪心欲自資已。又惱亂處曠。自作教人為已作。皆是資已

。又惱處不異。是故同犯。若直教他作私房。無資已義。是故犯輕。二謗犯由瞋心。

妄壞他梵行。成前人有惡。若自謗教人皆彰前人有惡使知之不異。是故同犯。第六明 持犯方軌。十三戒皆是止持作犯。但二房具二持二犯止。不作白二羯磨名為止犯。作 白二羯磨處分作房名為作持。作持有九句。可判為三品九句。是何初句識法識罪。七 種羯磨。非法不成識法。和合羯磨成就。并房尺量大小亦識防難二處。是為識法并識 前事。此一句識法識罪。是上品作持戒人。中品作持戒人有四句。初句識法疑犯。第 二句識法不識犯。第三句不識法疑犯。第四句不識不識法犯。此四句各有一無知突吉 羅。併為中品。下品作持戒人亦有四句。初句疑法疑犯。第二句疑法不識犯。第三句 不識法疑犯。第四句不識法不識犯。此四句上各有二無知罪。併為下品。雖同作持。

然有此三品上中下

  就此遍中。故漏失本犯之在前。今列之在初。就此故漏失中有五段文。第一從初 訖夢中失精不犯已來。明起過因緣。第二從自今已去當如是結戒以下。正制戒本。第 三從比丘義如上以下訖一切突吉羅已來。正明廣解。第四從比丘尼波逸提以下訖是謂 為犯已來。明通結五眾。第五不犯以下訖未。明開通不犯。就因緣中有四。從初訖顏 色光澤已來。正明起過。第二從諸比丘以下具白世尊已來。正明少欲白佛。第三世尊 爾時以下訖僧伽婆尸沙已來。正明呵嘖制戒。第四從如是世尊以下訖未。開夢失不犯

。就廣解中有七子段。第一從初訖斯陀含人精已來。明七種精。第二從爾時有婆羅門 以下訖為如是等事弄失一切僧伽婆尸沙已來。明所為有十一事。第三從憶念弄失以下 訖酪醬色亦如是已來。明七種精。各作頭七七四十九句。無所為作五十句。第四從若 欲為樂故憶念弄失不淨以下訖顏色和悅故亦如是已來。明五百五十句。第五從若於內 色以下訖自空動身已來。明十種境界。第六從若於內色弄失不淨以下訖水風空亦如是 已來。明對十種境作五千五百句。第七從憶念弄失不淨以下訖未。明結罪輕重

  摩觸戒第二 摩觸麁惡語可有三種料簡。一或並犯究竟方便。二或但犯究竟。三 料簡此合彼離。何者此中摩觸尼之以女合制戒。麁惡語亦爾。九十事中共尼女人屏露 處坐。離尼女別立戒本。所以爾者。彼間隨舉罪人異故別立戒本。此中逐犯罪境同。

是女人染心摩觸復不異。故合制一戒。若欲逐舉罪人別亦得難之。就摩觸戒中亦有五 段文。就因緣中有四。第一從初訖捫摸呪口已來。明起過。第二從樂者咲其所以以下 訖乃作此事。正明諸女幾嫌。第三從時諸比丘以下訖具白世尊已來。明諸比丘舉過白 佛。第四從世尊以下訖末。明如來呵嘖制戒。解摩觸要具四緣。犯究竟僧殘。若具四 緣犯究竟偷蘭突吉羅亦爾。若四緣闕一悉是方便偷蘭突吉羅。下至文時當解。就廣分 別中有五子段。第一從初訖膝髀僧伽婆尸沙已來。明九種境界。第二從若女人作女想 以下訖是女疑偷蘭已來。明對九種境。明二俱無衣互相摩觸。作五十四句僧殘。十八 句偷蘭。第三從女作女想身觸彼以下訖若女疑突吉羅已來。明一有衣一無衣互相摩觸

。四緣具九十句偷蘭。若四緣中闕一九十句突吉羅。第四從若女作女想以身衣觸身衣

(9)

以下訖突吉羅已來。明二俱有衣五十四句突吉羅。第五從若比丘以下訖末。明結罪輕 重。摩觸有九事。事上應有六句僧殘。但律文略出二句便止。九事是何。一捉摩。二 逆摩。三順摩。四牽前。五推却。六捉舉。七抱下。八若捉。九若急捺。就此九事上

。事上二俱露身。犯六僧殘罪。二偷蘭。所以爾者。由比丘懼罪不。雖有染心懼罪不 敢往觸女人。而女人發意來觸比丘。犯二僧殘。一動身受樂。二不動身受樂。此二句 由受樂故犯僧殘。下有二句。一動身不受樂。二不動身不受樂。此二句同有染心。以 不受樂故但犯二方便偷蘭。若比丘有染心。自發心往觸彼女人。四句皆犯僧殘。由往 觸女人。觸故爾。律文中但出女人來觸二句僧殘。比丘往觸女人。四句僧殘。女人來 觸比丘。二句偷蘭。此六句略而不出。下一有衣無衣犯偷蘭。具足出之。上二俱無衣 中。若疑犯方便偷蘭。前女人來觸比丘不受樂。犯二方便偷蘭。若疑就一事上犯二方 便突吉羅。若就一有衣一無衣。九事上各有十句偷蘭。前八句。一是有衣。一是露身

。文少不悉。初句應言動身。受觸樂。第二句應言不動身。不受觸樂。此二句是比丘 往觸女人。第三第四句同上二句。但女人來觸比丘為異耳。第五第六句亦是比丘往觸 女人。第七第八句亦是女人來觸比丘。第九第十句。男女二俱無衣。但女人是死形半 壞。乃至盡皆犯偷蘭。并應有九十句。盡具四緣皆犯究竟偷蘭。若生疑犯九十句方便 突吉羅。若疑各犯六句方便突吉羅。若摩觸女人四緣闕一。悉犯方便偷蘭。如人女作 非人女想人女疑。此二各闕內心一緣。若非人女作人女想。闕境一緣。非人女疑闕境 闕心。此四皆四緣不具。乃可輕重有殊。皆犯方便偷蘭。若觸非人女黃門二形。具四 緣皆犯究竟偷蘭。若疑是男子或作男子想。悉犯方便突吉羅。若於人男子畜生女。具 四緣各犯究竟突吉羅。於上更無所趣。故稱究竟。可有與果作因故稱方便

  麁語戒第三 麁語亦具四緣犯僧殘。四緣是何。一人女。二人想。三有欲心。四 麁語可解此。是四也。若四緣闕一犯方便偷蘭。若廣解究竟方便同如前摩觸中無異。

但從此戒以下盡二謗有七戒。通初漏失八戒。若沙彌時教人作方便。事究竟進受具戒

。先所事今始成敗。此比丘任運更不營助得犯僧殘罪。所以爾者。此七戒容得教人為 已作故爾。漏失雖教人同犯。但沙彌時作方便後漏失猶無故。爾餘之五戒不爾。無有 教為已作我成究竟也。麁麁惡惡語得僧殘者。然前人解語故得罪。非是已解便得罪。

已不解不得罪。何以知之。律云。不以不知故得脫。是故但使內有染心。前人解語便 得其罪。不待已知是麁惡也。下一句亦如是。第三句非麁惡已。謂麁惡下句亦同也   讚嘆語戒第四 作餘食。不食者明青旦食粥。日中食飯。一坐食者。明此人一食

。揣食者一受食也。常坐者晝夜不臥。隨坐者三衣常隨身。持三衣者三衣外無長財。

若從受經者女人就比丘誦經。而經中有歎身語不犯。若二人共受誦者然。女比丘二人 就他受誦經。而經文有歎身語不犯。若同誦者女人比丘共誦一部經歎身語亦不犯   媒嫁戒第五 就此戒五段文。就因緣中有三子段。第一從初訖可與此男已來。明 起過。第二從時諸比丘以下訖具白世尊已來。明諸比丘舉白佛。第三從世尊爾時以下 訖正法文住已來。明舉過呵嘖。就廣解中有三段。第一從初訖女種亦知是已來。明二

(10)

十種女人二十種男。第二從母誰女以下訖現相還報四句亦如是已來。正明所行媒。第 三從若比丘受語往彼還報以下訖末。明結罪輕重。第二正明媒嫁。若自受語語彼還報 有十六句。自受書作頭亦作十六句。指印現相亦皆有十六句。都合六十四句。下復有 四十八句。但經文隱。但出自受語自持書往彼自持指印報作十二句。自受書作頭但出 四句便止。亦應有十二句。自受書作頭但出四句便止。亦應有十二句。何者初四。律 文自有第二四句。應言。受書自持指印往彼自持語還報。自受書自持指印往彼遣使持 語還報。自受書遣使持指印往彼自持語還報。自受書遣使持指印往彼遣使持語還報。

第三四句自受書自持現相往彼自持語還報。自受書自持現相往彼遣使持語還報。自受 書遣使持現相往彼自持語還報。自受書遣使持現相往彼遣使持語還報。指印作頭亦應 作十二句。初四句。自受指印自持現相往彼自持語還報。自受指印自持現相往彼遣使 持語還報。自受指印遣使持現相往彼自持語還報。自受指印遣使持現相往彼遣使持語 還報。第二四句。自受指印自持現相往彼自持書還報。自受指印自持現相往彼遣使持 書還報。自受指印遣使持現相往彼自持書還報。自受指印遣使持現相往彼遣使持書還 報。第三四句。自受指印自持語往彼自持書還報。自受指印自持語往彼遣使持書還報

。自受指印遣使持語往彼自持書還報。自受指印遣使持語往彼遣使持書還報。現相作 頭亦應有十二句。初四句現相語書是。第二四句現相語指印是。第三四句亦現相指印 書是。通前一百一十二句。以此句數對前二十種男女。便有二千二百四十句。第三料 簡罪之輕重有成不成。文言須申者此是所為人。欲得暫會故曰須申。下極至此人。若 為通一返便成其罪。若聞語者聞向他說。而默受語媒嫁媒嫁想者己身。前人皆作想媒 嫁疑者亦是自身。前人疑媒嫁作不媒嫁想但是前人不解。不媒嫁作媒嫁想是己身。不 媒嫁疑亦己身也

  私作大房第六 私作二房過量不處分。何故不捨犯捨。本要由財物。可隨身護己 故犯捨。過量不處分防難二處。此四罪起要由地生。地是重物。假令護己本非捨法。

六畜奴婢亦同。是故不須捨直聽懺悔。但斷相續更不作房。不彰懺悔。甲僧用故爾。

尼戒本中別房亦由其地。何故犯捨。彼處犯捨不由房。之以地乃至互用。是物轉物異 用時即犯捨墮。不待作房時始犯捨。二房既非性惡。何故要須處分。又不得過量者。

一以過量。長其貪求惱亂施主。若不處分必有惱害。多障礙僧事。是故不得過量要須 處分。又雖復處分僧祇成文。若越年處分異界僧處分。皆不成。二房亦皆有五段文。

就因緣中有二。第一從初訖暢然不樂已來。明起過。第二從爾時世尊從羅閱祇以下訖 末。明迦葉舉過白佛。明如來廣障乞之過。多呵嘖制戒。就廣解中有子段五。第一從 初訖足謂妨處已來。明略解戒本。第二從彼比丘看無防處以下訖如是再三已來。明乞 處分。第三從爾時眾僧以下訖應與處分已來。明眾僧量宜應與不應與。第四從應如是 與以下訖泥治已來。明眾僧與處分。第五從若不被僧處分過量以下訖末。明結罪多少

。作十五句。僧不處分作頭作六句。四罪作一句。僧不處分過量有難無妨作第二句。

僧不處分過量無難有妨作第三句。僧不處分不過量有難有妨作第四句。僧不處分不過

(11)

量有難無妨作第五句。僧不處分不過量無難有妨作第六句。僧處分過量有難有妨作第 七句。僧處分過量有難無妨作第八句。僧處分過量無難有妨第九句。僧處分不過量有 難有妨作第十句。僧處分不過量有難無妨作第十一句。僧處分不過量無難有妨作第十 二句。僧處分過量無難無妨作第十三句。少兩句都合有十五句。二房皆須處分差。但 後房有主辨財為作。是故得過量無罪。教人為己作房成得僧殘。直教他作私房不為已 犯偷蘭。己為他作私房亦得偷蘭。不成皆得突吉羅。四人以上客得作私房。雖僧作房 亦不得在防難處作。若在防難處作者得突吉羅。作非法房從初至窓牖來犯突吉羅。從 窓牖以上未成犯偷蘭。成僧殘。隨受用突吉羅。律文中言。處分作不處分想者。謂羯 磨不成也。不處分作處分想者。羯磨實不成意謂成也。下疑亦如是。若沙彌得處分作 房。未成便進具戒後方作成。此比丘更無所犯。以得僧處分羯磨無差故爾。尼不處分 過量犯二究竟偷蘭。比丘過量不處分中有偷蘭。悉是方便難處想犯究竟突吉羅。以下 四句悉是方便妨處亦同也。有主作大房不處分戒中有五段。如上。因緣中有二段。從 初訖至而斫材作大房屋已來。正明起過。從時諸比丘聞中以下訖至當如是說已來。第 二諸比丘舉過白佛。就廣解有五段文。從初至是謂無妨處已來。第一略解戒本。從彼 比丘以下訖第二第三已來。第二正明之處分。從眾僧應觀察以下訖至應與指授已來。

第三正明眾僧量宜合與不合與。從應作如是與以下訖至泥治訖是已來。第四正明處分

。從若僧不差指授以下訖末。明結罪多少。作七句   保定元年歲次辛巳三月丁未朔八日玄覺抄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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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毘婆尸式棄  毘舍拘留孫  拘那含牟尼   迦葉釋迦文  諸世尊大德  為我說是事 

次懺罪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薩耆波逸 提罪。又因著用犯捨墮衣犯突吉羅罪不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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