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報告 單 號 碼
臺中榮民總醫院
原 始 憑 證 黏 存 單
財產增加單 號 碼成本中心代碼 科
子 目
千 百 十 萬 千 百 十 元
字第號
實 付 金
額
用途說明:
□撥款:卡號 姓名
□支付廠商 □院內單位或記帳轉帳
□全案已借支 元,餘款應繳還 元,
還款人卡號 姓名 經辦人電話:
經 辦 單 位 驗 收 單 位 主 計 單 位 機 關 長 官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憑---證---黏---貼---線--- 一、 單據黏貼、簽署注意事項:
1. 對不同工作計畫或用途別之原始憑證及 發票請勿混合黏貼。
2.單據黏貼時,請按憑證黏貼線由左邊至右 對齊,面積大者在下,小者在上,由上而 下黏貼整齊,每張發票之間距離約 0.5 公 分,並以 10 張為限。
3.簽署欄位依職稱大小,「由上而下,由左而 右」。
二、 單據內容、審核注意事項:
1.機 關:本院全銜。
2.時 間:年、月、日。
3.印 章:商號戳章(含統一編號、
住址、負責人姓名)。
4.地 址:縣市街巷門牌號碼。
5.財務或營繕:名稱、規格、數量。(收 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憑 證應由經手人加註貨物名 稱並簽章)。
6.單 價 總 價:應相符。
7.金 額 總 計:用阿拉伯數字。
8.用 途 說 明:請簡要說明用途。
9.印 花:千分之四並銷印。
10.更 改:加蓋商號負責人印章。
11.無 效:擦刮、挖補、塗滅、鉛筆書寫。
12.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 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 因。
13.外 文:翻譯成中文。
14.外 幣:折成新台幣及註明匯率。
15.印 刷:檢附樣本。
16.所 附 原 案:需原件,如原件須歸檔得註明以 影本附案。
17.旅 費:在核定額度內按標準支給。
18.工 程 費:附契約、圖說及開標、驗收等紀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