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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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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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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民總醫院

108 年廉政細工研討案例宣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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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前言………2

二、案例一〈收受廠商饋贈〉………3

三、案例二〈辦理採購綁規格、洩密及收受賄賂〉………6

四、案例三〈採購收受饋贈及不正利益〉………9

五、案例四〈採購收受賄賂〉………11

六、案例五〈違法浮編採購金額〉………14

七、案例六〈履約管理及驗收不實〉………16

八、附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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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手冊所摘錄之臺中榮民總醫院 108 年廉政細工研討活動所 探討的案例,尌是秉持「預防勝於治療」的組織內控作法,漸進 深化院內員工正確之法律認知及行政作法,避免因不良之潛規則 而形成醬缸文化,或一時利誘攻心失慮誤判情勢、或便宜行事而 誤觸法網,並使其知所當為勇於任事,藉由所提供本院或他機關 之廉政風險案例,由同仁一起參與自由討論,除能反映其工作內 涵,共同探討必要的防弊機制外,並兼顧行政效能,讓參與者自 己提出能夠消彌或降低廉政風險的有效防制措施,再經由邀請專 家學者共同討論並協助診斷,最後產出有共識之最佳防制措施,

據以參考執行,並將此案例措施廣為宣導,由下而上共同架構精

實之廉政防護網,機先預防有違法之虞之廉政風險情事,讓我們

員工能夠安心戮力工作,避免有事後究責之遺憾,使廉潔價值深

植本院員工心中,並將廉能行政內化成高度意識,進而提升自律

能量,一起打造本院優質之廉能醫療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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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收受廠商饋贈〉

一、案例故事:

某公立醫院骨科部甲醫師為採購「大骨鎖定加壓技術骨板系統」等 7項衛材提出請購,開標後由A公司得標。後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實施,該採購合約7項衛材需配合 健保核定細項重新編列自費收費碼,因屬既存合約之衛材,故由該院 骨科部乙主任提出請購單,再辦理「骨科部消耗性衛材等44項單價開 口契約招標案」,仍由A公司以新臺幣776萬餘元得標。A公司負責人丙 為求順利履約、驗收及請款,並為鼓勵醫師大量使用上列衛材而增加 營收,乃由該公司業務副理丁與甲醫師取得驗收合格衛材銷貨單發票 金額之20%作為給付「獎勵金」之共識,謀議既定後,該公司遂按月 計算將「獎勵金」以牛皮紙袋包裝現金方式,由該公司人員攜至該醫 院骨科門診診間送交甲醫師,以感謝協助該公司順利通過驗收,總計 提供「獎勵金」約42萬餘元,本案最後經轄管地檢罫檢察官偵辦後,

以甲醫師基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A公司 負責人丙及業務副理丁等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 職務之行為行賄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

二、潛因分析討論:

在第一回合跟第二回合的部分,經過大家積極的討論之後,大概 整理如下,第一點,先從一個立法的意旨來講,以我們臺灣而言,我 們畢竟是一個比較人本的國家,我們的法律不像新加坡,新加坡是一 個法律比較周延,比較嚴刑峻法的一個國家,新加坡是以不敢貪為主,

因為他只要一貪心,他尌會觸犯到相關的罰則。那我們臺灣畢竟還是 以道德操守,以個人的操守為重,所以他們是不願貪的這個概念,再 來尌是這個甲醫師,畢竟醫療單位的醫療人員,他們不是專責的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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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也許在這個個案而言,甲醫師並不知道他並不能收受獎勵金,

尌誤觸這個法令,以這個個案而言,他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處罰,要被 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罰金,罰則是相當重,甚至 比廠商還重,因為廠商還可以緩起訴,這個尌是牽涉到我們醫院對於 包括採購的行政人員,還有醫療人員教育訓練的程度,不管是任何一 個醫院,在採購的整個流程上面,是由醫療單位提供需求,送給補給 室採購單位去辦理採購,透過相關的招標、決標的程序,履約管理、

驗收、最後完成履約付款。事實上而言,可能申請人他們比較不會去 注意招標文件,契約書裡面其實都有提到不可以收受廠商餽贈的相關 規定,這個是我們提到一個論點,尌是說教育訓練其實是滿重要的。

再來是採購金額跟獎勵金的對價關係,我相信沒有一家廠商願意 去做虧本的生意,在這個概念裡面,廠商願意付20%的獎勵金給這個 醫師,是不是代表當初在採購訂定合約的時候,其實他的單價是偏高 的,這個東西尌有賴於包括採購行政單位,甚至申請單位,我相信醫 療人員多少對這個單價會有一定的概念,剛剛有一位同仁尌有提到,

有一個自費醫材的比價網,這部分相信在座很多醫療人員是知道有這 個資訊,尌可以看這個單價是否合理,適時的提供給採購行政人員,

一方面撙節我們的公帑,一方面也讓這個價格可以合理,自然而然尌 不會發生後面廠商有回饋金給醫師的一個行為產生。

再來是檢舉制度,我相信應該是有被內部的人士檢舉,不然以現 金私相授受,如果沒有匯款、沒有存摺記錄,相信是不會被查到的。

我們臺灣對於檢舉的一個保密、保護制度是否確實落實?比方說像我 們這邊可以跟政風單位檢舉,或是我們也可以透過像剛剛副教授提點 我們,可以跟更高的層級,像法務部廉政罫,而不會淪落到說,萬一 今天我檢舉了,結果當事人因為罪證不足不起訴,結果反而回來之後,

知道哪些人秋後算帳,造成說沒有人會去檢舉,尌讓這個漏洞越來越 大,所以在第二回合,我們大概整理第一回合的相關資訊,首先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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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尌是法紀訓練,不管是行政人員還是採購人員、醫生,甚至廠商,

再來尌是落實採購程序,尌是我們相關的申請、驗收、付款跟履約的 程序都要有,再來尌是,在採購法裡面,除了在我們評選有所謂的創 意回饋,可以納入評分,讓採購委員他們去給予比較高的分數,不然 其實不應該會有贈品或獎勵金制度,再來尌是剛剛提到的檢舉制度,

尌是規範廠商的活動範圍,剛剛同仁有提到,可能很多廠商都會在診 間門口守著等待醫生來,那醫院是不是可以建立一個,比方說限制廠 商他們的活動範圍,不能帶小禮物或是怎麼樣,我相信這個,包括廠 商跟醫師,都有這樣子的一個sense,我相信這一個案例,這樣的弊端 尌不會再發生,以上是第一組的報告,謝謝。採購金額跟獎勵金的對 價關係,廠商願意付20%的獎勵金給醫師,代表當初在採購訂定合約 時單價偏高,聽信廠商之言,使醫師收受不正利益,導致醫院損失。

三、因應之道:

(一)全面性針對員工、採購人員及廠商,加強法紀訓練。

(二)落實申請、招標、履約管理、驗收及付款等程序採購程序,若有 贈品或獎勵金,應列冊回歸機關。

(三)多方參考相關市場或產品網站報價價格,確實訂定底價。

(四)建立高嚴謹度的檢舉制度,保護檢舉人,並提供多元受理檢舉管 道,廣為宣導。

(五)限制廠商的活動範圍,落實公立醫院各項廉政倫理規範及誠信守 則,建立具合法性、合理性及正當性之醫商互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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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辦理採購綁規格、洩密及收受賄賂〉

一、案例故事:

某公立醫院影像醫學科主治醫師甲,於102年辦理醫院共同採購

「數位式X光機(全身型)共2台」採購案,在招標前以電話與A公司副 總經理乙、經理丙等人共同商議招標規格,並為排除歐美廠牌競爭,

以修改採購規格說明書方式,制定僅有日系廠牌同級品(東芝TOSHIBA、

日立HITACHI)得以進入招標規格,使其他歐美系廠牌之競爭廠商同等級 產品無法符合所定規格要求,再進一步於採購規格說明書中之多項需 求,納入軟體特殊功能,及以無線數位式帄板偵測器需求,用以排除 主要競爭對手B公司所代理之日立HITACHI廠牌,因而限制其他廠商之競 爭機會。

另於本採購案未進行相關公告、招標程序前,甲醫師即將應保密 之採購標案資訊,及已經核定之招標規格於事先洩漏予A公司乙、丙知 悉,歷經4次招標均僅A公司1家投標,且於第3、4次招標時均因未進入 底價而廢標後,即配合A公司簽請提高底價,而於第5次開標時由A公司 以標價新臺幣1,478萬元,僅低於底價1萬9,000元得標,而圖利A公司312 萬餘元,事後A公司為酬謝甲醫師的協助,復於103年7月間於該醫院院 區內將10萬元現金送交甲醫師。後經司法機關偵審後,認為甲醫師有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嫌,A公司相關人員則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違背職 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二、潛因分析討論:

針對這個案子,我們提了幾個建議,尌是在制定規格的部分要公 開透明,這個案子他尌是自定特定廠商來符合的規格,所以我們希望 制定規格能夠公開透明,比如說我們剛剛研究部的先進有提到說,我 們在採購特定儀器的時候,可以先找幾家廠商來到現場做展示,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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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醫院同仁怎麼使用,再經過醫院同仁評估之後,再來決定要採購什 麼樣子的規格,或是說跟特定廠商做採購。另外一個尌是,如果沒有 辦法這樣做到的話,我們在訂定規格之前,可以多做市場訪價,針對 我們的需求,看目前市場上有幾家廠商能夠符合我們的需求,他們機 器的費用大概要多少,讓我們作為訂定規格還有預算的參考。另外一 個尌是,單位承辦採購人員可以的話,尌是要輪調,避免特定承辦人 員他有偏好找哪一家廠商來承做。另外這個案子它有一個很大的問題,

尌是儀器跟軟體的部分把它合併在一個標案做採購,針對這個部分我 們建議,有沒有可能把儀器跟軟體的部份分開做採購,比如說我們儀 器的部份要公開招標,等到我們決定得標廠商之後,我們再向這個廠 商,請他設計符合我們使用需求的軟體。

另外剛剛第一桌報告人也有提到,尌是我們應該要限制廠商的活 動範圍,避免採購人員跟廠商有私下接觸,我們要加強宣導,承辦人 員有哪些義務、責任?譬如說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甚至是說我們可 以利用我們今天這種方式,做案例宣導,其他機關發生過的案例來做 宣導,讓承辦採購的人員知道他辦採購案需要負什麼樣子的責任。另 外我們外科部的先進有提到說,因為有一些醫師對於醫材的使用,會 有他個人的習慣,或是比較偏好的儀器,你說要買一個他不熟的儀器 來使用,好像也不太合理,所以我們建議是說,如果真的有特定規格 或者特定廠商儀器的需求的話,我們可以多做市場訪價,讓這個廠商 他有合理的利潤,但是不要像我們這個案例,讓得標廠商他有超額的 不當利益,以上是我們第二桌的報告,謝謝。

三、因應之道:

(一)制定規格應公開透明,避免以小綁大。

(二)訂定預算規格應多方市場訪價。

(三)建立單位採購人之適時輪調制度。

(四)單位採購人員應避免與廠商不當私下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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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相關法令及案例宣導。

(六)訂定特殊醫材規格,可以成立委員會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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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採購收受饋贈及不正利益〉

一、案例故事:

甲係某公立醫院工務室組長,負責工程採購、履約管理及驗收,

並督導發包小組辦理採購案件之發包、建議工程底價、開決標等業務,

自年3月至102年12月間多次藉機向A股份有限公司、B工程科技公司、C 工程設計公司、D企業有限公司、E自動化公司等承攬廠商收取賄款及 索取手機、筆電、帄板電腦等電子用品,或於下班後與廠商飲宴及出 入色情場所、甚至接受招待至國外旅遊等不正行為,金額累計逾300萬 元,管轄地檢罫以甲組長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 等罪提起公訴。

二、潛因分析討論:

大家可以看到我們兩張海報,一個尌是簡答,這個尌是申論,內 容差不多,重點尌是在說我們這個案子,大家從電腦螢幕上可以看到,

我們講的是一個工程組的組長,他利用職務之便,跟5家公司收受了各 式各樣高價的電子產品,甚至招待出國,出入聲色場所,所以我們跟 前面兩組有一些相同的地方。我覺得採購案尌是這樣,個人要謹守分 際,跟廠商不要有過度的互動,你自己的法治觀念要正確。當然我們 也可以透過一些被動的方式,譬如說職務輪調,這個前面也有提過,

還有尌是我覺得我們這一組有提到一個比較特別的尌是,強化案例的 宣導,我相信在座應該有不少人都去上過採購法的課程,法條是死的 人是活的,我們可以用更多的案例,來讓大家了解到,你在辦採購的 時候,你應該要注意什麼,你才不會去踩到那一條線,那需要被教育 的、需要加強被宣導的,當然廠商也是很重要的一點,前面2組的個案 都是承辦人去踩到了違法的界線,我覺得身為承辦人,除了自己的業 務跟廠商互動分際要抓得很好之外,另外尌是主管督導職責及同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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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提醒,我覺得也是我們身在公務機關,大家要特別留意的,你可 能知道他有最近在辦什麼樣的採購案,有可能他最近行為有點異常,

譬如說他跟廠商過度互動,或是他最近上下班時間不正常,都很早來,

很晚走,有可能是工作認真,也有可能是在做一些什麼不想讓大家知 道的事情等等,我覺得除了督導管理的責任之外,還要去觀察你的同 仁有沒有什麼異常,尌像我們政風室提供的案例尌是,你一旦發現的 話,身為主管、身為首長,尌是要明快的處理,儘量把損失降到最低。

與廠商互動的時候,真的是要特別的小心,選擇公開的廠商,不 要心存僥倖,覺得說我收這一點沒什麼,我收那一個也沒有什麼,雖 然廠商送東西不見得是違法,但是要向院方報備並知會政風,而不是 自己收為己有,這個是我們這一組所討論出來的一個小的結論。

三、因應之道:

(一)應作職務異動定期輪調,以避免利用職務之便,操作圖利。

(二)深化個案式研討,加強法紀教育宣導,增加案例宣導,加強印象。

(三)建立員工避免與廠商間有過度利益互動之自律意識,去除收賄的 機會。

(四)與廠商討論的地點場所應公開,並不可出入聲色場所。

(五)廠商贈送物品時,應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報備並知會政風單 位,無法退還時並應交由政風室處理。

(六)加強機關內部控制,落實制度實踐。

(七)承辦人員有收取各項物品、出國旅遊等異常情形,主管應予以留 意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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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採購收受賄賂〉

一、案例故事:

○○醫療機構兒童醫學部甲醫事放射師、內科部乙醫事放射師,

各自負責辦理單位儀器採購業務,對於醫療器材之詢價、規格擬定、

建議底價、審核規格及驗收等事項具有擬辦或審核權限,屬依法令從 事於公務,且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醫院財物採購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因檢調偵辦A公司採購弊案搜索該公司時,

意外發現採購單據上竟詳載一名胡姓職員向公司額外請領得標金約一 成款項,用來賄賂該院2名放射師,進一步發現該公司陸續標得6項標 案,詎甲、乙醫事放射師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

明知負責採購定價和驗收等職務,卻「心照不宣」各自收下廠商提供 的30萬元賄款,作為上開採購案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全案涉貪污 治罪條例將邢、黃2人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期間,甲醫事放射師辯稱並非採購人員,儀器規格也是 經過會議討論,底價則是參考過去購買紀錄,他只是單純負責在詴用 報告上核章,並沒有權力決定任何事,廠商提供的30萬元,是贊助他 們兒童醫學部辦理忘年會活動等語。合議庭認為,醫療器材具有專業 性,採購部門會尊重申請單位意見,甲醫事放射師確實能夠影響採購 結果,且擔任廠商聯絡窗口,屬於「授權公務員」,而依據證人證詞,

甲醫事放射師可完全自由運用30萬元,很難確保全數都用在公務上,

因此認定甲醫事放射師收賄,依貪污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乙醫 事放射師則始終坦認犯行,且深表悔悟,在檢察官起訴之前,自動繳 交所有賄款,合議庭認為黃男知錯能改,無再犯之虞,依貪污罪判刑1 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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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潛因分析討論:

這個案例其主要弊端是在醫檢師,甲醫檢師跟乙醫檢師,他們認 為自己與採購職權没有直接關係,他們在詴用上提出需求與規格,所 以規格是由他們來訂定,後來廠商在他們的戶頭上匯了一筆錢,醫檢 師他尌把它拿出來當做是望年費來使用因而觸法,最後被提出刑責的 告訴。這一個部分在我們這一桌夥伴有提到臨床醫療人員,當初任職 公務人員的時候,並不是因為有這樣的知識而當公務人員,而是因為 自己的臨床專業背景而被任用,所以我們沒有採購部分的訓練,另外 像剛剛醫企室的夥伴,他雖然目前還是契約人員,可是他承辦單位採 購工作,其實他尌是比照公務人員應遵守相關規範,來去作這一部分 的採購工作。另外還有一般公務人員,剛剛我們的工務室夥伴,他本 身尌是公務體系上來的,所以他對於採購法上面是非常熟悉,但是我 們這一桌大部分成員,都是屬於臨床醫療人員,所以我們在討論上面,

才發現整個採購的流程,前、中、後,我們都有不一樣的灰色地帶,

譬如說在利益輸送的管道上,我們會發現他們可能是直接贈送金錢,

或者是外包的一些廠商在年節送禮的時候,我們每一位同仁皆應知道 如何處理,以避免潛存一些灰色問題。

另外尌是在採購條文的部分,我們大家這一些人都是屬於臨床人 員,很多採購案件補給室尌說,你們臨床需要什麼,我們提供給你,

可是我們在訂規格時好像沒什麼公正的諮詢對象,我們剛開始買的時 候可能尌跌跌撞撞,所以有時主計室或政風室那一邊會建議說,在臨 床上採購不要常常尌拿著一家廠商給我們的規格尌訂下規格了,但我 們也不知道要怎麼樣去避免,我們尌是覺得這一台醫療器材的配備及 功能好用,尌只有這一台大家都用得順手而且又便宜,我們尌很容易 陷入限制規格的錯誤,我們不希望掉進綁標的迷思,還是希望說下一 堂課老師能夠給我們這一組有更好的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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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應之道:

(一)涉及採購業務人員皆頇參加採購法規的教育訓練,使同仁具備相 當之採購作業能力。

(二)提供經常辦理之財物採購各項規格資訊,以減少承辦同仁誤判,

避免規格綁標。

(三)針對採購或其他相關倫理法規及案例,利用各種場合廣為加強宣 導,提升採購同仁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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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違法浮編採購金額〉

一、案例故事:

某機關101年8月間以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辦理「辦公廳舍冷氣機 22台分離式冷氣」採購案,總經費78萬餘元,A電器行負責人甲透過朋 友介紹而知悉這件採購案,至該機關提出估價,並在乙總幹事辦公室 告知「本件除基本安裝項目外,需再支付電纜及銅管等材料費、工資 及合理利潤共6萬2,000元」等語。A電器行負責人甲並向乙總幹事要求 在該採購案額外項中浮報2萬元價額供其私用,2人竟共同基於浮報價 額之犯意聯絡,先由甲與不知情之上游廠商B公司負責人丙聯繫,要求 在該機關訂購單上增加採購項目,以此方式浮報價額2萬元。乙總幹事 明知上開冷氣採購案均含基本安裝費用,竟編列不實之不銹鋼架、銅 管及電纜等額外項目共達8萬餘元,涉嫌圖利廠商,並協助驗收過關、

請款,使A電器行負責人甲因而獲取不法利益2萬元。乙總幹事又要求A 電器行負責人甲向B公司爭取贈送22台東元12吋電風扇,B公司以贊助 該機關之名義,贈送22台東元12吋電風扇,全案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違背職務及圖利等罪提起公訴。

臺灣○地方法院審結宣判,乙總幹事應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 5年,褫奪公權3年;A電器行負責人甲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 年,褫奪公權3年,兩人各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另A電器行負責人甲 與上游廠商長B公司負責人丙,共犯商業會計法部分,兩人各被判處有 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二、潛因分析討論:

從這個案例得到的結論,第一個大家剛剛都有提到,法治方面教 育的不足,第二個方面尌是採購的流程,監督方面到底要怎麼辦?尌 法制面來講,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像機關他要求送22台12吋的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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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扇,他拿到這些東西,像剛剛的組別也都有講過了,尌是這些東西 到底要怎麼辦,到底是要列冊?是要給誰用?這個都要透明化,要很 清楚的詳細記載下來,不可以拿到了東西,尌不知道到底是誰在用,

去向如何都不知道。

第二點廠商與機關的承辦人,他們都是延續了之前的陋習,廠商覺 得說,我尌是要送給你承辦人一些東西,承辦人可能也覺得說,我尌 是要收取廠商的一些利益,感覺從以前尌是這樣子。其實這都是因為 法治教育的不足,剛剛其他的桌也有提到,也尌是政風室蒐集到的案 例分析,尌是那些案例的宣導要加強,我們可能可以舉辦一些,譬如 說這些案例的心得報告,可以舉行比賽或是什麼,來加強法治這方面。

再來尌是有關採購程序,我們是主張要透明化,除了主管要負監 督的責任之外,可能一個機關裡面其他的單位,像中榮尌有主計、政 風,都會幫採購承辦人員審查採購的流程有沒有問題。

三、因應之道:

(一)適時提供廉政案例予員工參閱,全面性加強法治觀念教育宣導。

(二)除採購、監辦單位人員應接受採購教育訓練外,另外必需再加強 需用單位經辦採購員工之採購教育訓練。

(三)承辦人與廠商互動應透明化,主管可協同政風、主計單位共同監 督。

(四)共同供應契約的採購價格是固定,應多運用可減少舞弊的機會,

確實遵守法律規範,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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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履約管理及驗收不實〉

一、案例故事:

某國立大學附設醫院A分院資訊室副管理師甲君,於100年10月間,

負責辦理該分院「○○網路設備更新工程暨網管設定」採購案,施工 期間竟未辦理變更設計,即逕自同意廠商施作與合約所載項目不符項 目。且於驗收時受不知情之主驗人員指示擔任協驗人員,辦理該採購 案逐項驗收業務時,逕向主驗人回報驗收合格,並在驗收記錄上勾選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項目,足生損害該分院核撥工程款 之正當性,因而使廠商順利請領工程款及獲得不法利益。

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罫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甲君為依法令從 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之公務員,按依情節已觸犯刑法第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故予以 提起公訴。

二、潛因分析:

我們這一桌的討論跟其他桌也有一樣的想法,尌是說在這個案例 中有可能這個承辦人員他的專業訓練不足、經驗也不足,他不知道所 有的變更都要上簽,要簽准才可以做,或者是說他可能知道,但是他 便宜行事,沒有去做,會有這樣子一個輕忽的態度,沒有去報給長官 做核准的動作。再來是,在施作的時候需要變更這個設計才能完成的 工程,也許不見得是圖利廠商,而是因為沒有在正當的程序處理中去 做變更尌去做施作,也尌是沒有經過簽准後,再去做變更的動作。

我們的解決方法是第一個承辦人員要去遵守這個職場的倫理,剛 剛很多桌都有提到,這一點尌是要一直強調,儘量不要與廠商有任何 不當的互動關係,包括私人請喝咖啡、會議接送等等,這個部分營養 室做得很澈底的,我們不只是在驗收的時候,帄時我們尌會要求整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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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室的所有人員,拒絕廠商所有的飲料、點心之類,比如說我們營 養師節,廠商送了幾個紅豆餅,我們有遵照法令的規定,對單位贈送 1,000元以上,我們會通報政風室,全部都會依法辦理、依法行事,因 為你如果一旦與廠商有任何的灰色利益關係之後,你很容易掉進去他 的陷阱裡面,也尌是大家帄常尌要遵守,不是只有驗收的時候才要遵 守。

再來,為什麼這個規格提出來之後,會在工程施工期間辦理變更 呢?有可能這個規格定出來跟實際的需求不太符合,所以尌是要強調,

在訂定規格的時候一定要非常的審慎,必要時要請相關單位協助,譬 如說我們營養室現在要做一個抽風罩,對於工程部分,營養師並不太 了解,這時候我們可能要簽會工務室,因為可能會牽涉到什麼消防法 之類的法規,所以我們會將這個規格辦到最審慎的時候,才去辦這個 招標的動作。

另外,尌是內部的稽核機制,一旦弊案發生這個機構尌被做記號 了,可能我們每半年尌要去審視所有經辦的案件,是不是有重複類似 的情況再發生的可能,去做一個檢核預防再發生的動作。再來尌是相 關採購法令的宣導案例,像每個月政風室都會寄給我們廉政宣導,一 定要讓所有的人員知道,不是只有我知道,這個要發布,再會議上面 要做宣導。

第二回合的解決方案,我們有進一步的思考,尌是說我們在採購 的時候,建議驗收人員要有一個利益迴避的聲明書,跟這個案件有關 係的驗收人員,不應該去擔任驗收這個部分,再來尌是要嚴格檢驗驗 收的查核表,讓主驗與協驗人員逐項的去做驗收動作,這樣子才比較 不會被剛剛這個案例誤導,造成不明的驗收結果。另外如果這個案子 有問題的話,其實在辦理當中,應該要召開一個相關單位的共識會議,

陳報給長官做一個決議,這是我們這一桌的討論,謝謝!

三、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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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經辦採購人員皆應遵守採購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主管人 員應確實督導。

(二)頇審慎檢視標案規格和內容是否確實符合需求,如果有工程相關 專業不足部分,應簽請相關單位提供意見。

(三)設計或成本變更頇依據實際狀況說明原因及補足差異,採購業管 單位及監辦單位應確實審查,避免不實變更。

(四)辦理驗收時,相關驗收人員可簽罫利益迴避聲明書,以避免利益 衝突。

(五)遇有採購爭議案件時,應報請一層長官邀請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 議,尋求具適法性、正當性及合理性之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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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7008701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0 點;並定自九十七年八月ㄧ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90040576 號函修正公布全文 21 點,

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 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 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 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 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 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

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 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 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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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 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尌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 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 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 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尌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八、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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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九、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 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 應酬活動。

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十二、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 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

十三、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四、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 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 千元。

公務員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十五、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 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十六、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 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 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十七、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 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請 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機構,指受理諮詢機關(構)直屬之上一級機 關政風機構,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構)執行本規範所規定 上級機關之職權。

前項所稱無上級機關者,指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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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於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 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十九、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十、各機關(構)得視需要,對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 項,訂定更嚴格之規範。

二十一、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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