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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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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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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草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藉由選拔與公開表揚推動職業安全衛生 優良工程及人員,以激勵優良工程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提升施工安 全文化,建立完整安全標準作業程序及預防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 點。

二、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以下簡稱優良工程金安獎)之 選拔,類別如下:

(一) 公共工程類: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興辦之工程(以 下簡稱公共工程),推動安全衛生成效優良者。

(二) 民間工程類:非屬前款規定之工程(以下簡稱民間工程),推 動安全衛生成效優良者。

(三) 人員類:規劃及推動優良工程安全衛生工作之人員,具顯著 績效者。

三、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類(以下簡稱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 機關(業主)之屬性與工程規模,區分為下列組別:

(一)公共工程組:

1. A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 B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3. C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4. D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 E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6. F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 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2)

2

(二)民間工程組:

1.A 組: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 之建築工程。

(3)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 建築工程。

2.B 組:非屬第一目規定之民間工程,其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 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3.C 組:非屬第一目規定之民間工程,其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 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四、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參加工程類選拔:

(一)公共工程組:

1.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 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

2.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 以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 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

3.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 人就該工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

)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 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 金額合計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 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

4.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 獎。

(二)民間工程組:

1.依業主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

(3)

三月三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或於一月一日至三月三 十一日止完工者。

2.符合前款第二目至第四目之規定。

五、優良工程從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人員類選拔:

(一)規劃推動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 執行或強化安全工法等具優良事蹟。

(二)辦理優良工程之災害防止技術、工法或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 或發明,對促進優良工程安全衛生具顯著效益。

(三)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四)優良工程職業災害之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 限度,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五)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獎

六、選拔程序區分以下之推薦及自薦二種方式:

(一)推薦方式:

1.工程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 具推薦表(如格式一、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 料,經相關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 及施工廠商同意後,向本部推薦。

2.人員類: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或 相關學術單位,檢具推薦表(如格式三)、優良事蹟及顯著 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當事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

(二)自薦方式:

1.工程類:由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 及施工廠商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一、二)、優良事蹟及顯著 效益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2.人員類:由申請人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三)、優良事蹟及顯 著效益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4)

4

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以組成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參選 工程之數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定辦理

;人員類初審小組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指派一至二人及遴聘相關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本署署長及初審小組之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標準及權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 事項辦理。

八、優良工程金安獎決審決定得獎之獎項及名額,其原則如下:

(一)工程類金安獎:獎項包括特優、優等及佳作三種。各組優等以 上之獎項總件數以四件以下為原則,其中特優獎以一件為限,

佳作以四件以下為原則。各組參選件數達十件以上者,初審小 組得建議酌增得獎件數,提送決審小組決定之;得獎工程並得 依工程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 之個別貢獻度擇優獎勵之。

(二)人員類金安獎:獎項包括優等及甲等二種。優等及甲等均以四 件以下為原則。

九、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每年辦理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及各勞動檢查機構就申請參選之工程及人員

,審查各該資格相符後,提初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二)初審:

1. 工程類:參選工程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赴施工 地點進行實地評審,並擇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不符要件者 不得列入。

2. 人員類:由初審小組聽取參選人簡報,必要時辦理實地查證

,擇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

(5)

(三)決審:決審會議應由決審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 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十、優良工程金安獎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 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 施工廠商各頒發獎座一座;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 發獎座一座為原則。

2. 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 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 定辦理獎勵,建議其獎勵特優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 大功。

3. 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認定,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 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 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 自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 之日起二年。

4. 機關於前目獎勵期間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 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5. 本署於網站刊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 廠商及監造單位,提供機關依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 決標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選商及履約管理 之資料參考。

(二)佳作得獎工程:

1. 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 施工廠商各頒發獎牌一面;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 發獎牌一面為原則。

(6)

6

2. 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 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 定辦理獎勵,建議其獎勵最高記功二次。

3. 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

、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認定,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 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 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 自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 之日起一年。

4. 機關於前目獎勵期間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 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5. 本署於網站刊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 廠商及監造單位,提供機關依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 決標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選商及履約管理 之資料參考。

(三)優等得獎人員:

1. 頒發獎座一座。

2. 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建議其獎勵最高記 一大功。

3. 發給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獎品。

(四)甲等得獎人員:

1. 頒發獎牌一面。

2. 由本部函請得獎人員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建議其獎勵最高記 功二次。

3. 發給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獎品。

十一、民間工程不適用前點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三目、第 四目規定。

十二、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辦理期程,原則如下:

(一)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止,接受推薦及自薦作業。

(7)

(二)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評審及初審。

(三)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決審,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十三、優良工程金安獎參選或得獎工程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 得獎工程於完工前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 上發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 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者

,註銷其第十點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二款第三目至第 五目之獎勵;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 註銷其優良廠商之當日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 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金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之優惠規定

,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

(二)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 理廠商或監造單位於獎勵期間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 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第一百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 證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金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之優惠規 定。

(三)有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

經查證屬實者,本部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及追回相 關獎座、獎牌,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且應由其自 負所有法律責任。

十四、優良工程金安獎參選注意事項:

(一) 得獎工程及人員應配合本部推廣、觀摩發表及研討活動公開 其優良事蹟,本部並得使用其參選相關資料,供廣宣表揚用

途。

(二)參選工程及人員所送參選資料,無論通過各階段審查與否,

均不予退還。

(三)選拔作業由本署規劃辦理,並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參選 活動相關行政庶務工作。

(8)

8

格式一 優良工程金安獎公共工程組推(自)薦表

工程名稱

自薦或推薦單

單位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主辦機關

機關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代辦機關 (如有以代辦 機關為評審對

象,無可免)

機關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設計單位 (如無或無參 加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專案管理廠商 (如無或無參 加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監造單位 (第2家以上單

位無參加意願 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施工廠商

(如為共同承 攬案件,需列 出各廠商資 料,第2家以 上廠商無參加

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主體工程承攬廠商或共同承攬廠商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9)

主要連絡窗口

機關(單位)名稱: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傳真電話:( ) E-mail:

簡報地點 (與施工地點 車程15分鐘內

為原則) 施工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概述、

期程) 施工廠商契約

金額(變更以 後之金額)

參加組別

□A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上。

□B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 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C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

幣二億元。

□D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

□E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達新臺幣 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F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金額未達新臺 幣二億元。

確認符合參選 條件(需全數

符合)

□條件1:依工程機關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 十一日止,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需以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 關簽認之進度表為認定符合參考文件】

□條件2: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失 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 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需以工地轄區檢查機構出具之文件為認定符合 參考文件,施工期間如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該法施行前期間以勞工未 發生前述災害認定,該法施行後以工作者未發生前述災害認定】

□條件3:各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 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 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 比例達百分之二十。【需以工地轄區檢查機構出具之文件為認定符合參考文件】

□條件4: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獎。

(10)

10

安全衛生優良 事蹟及顯著效 益(請依時間 由近而遠填寫 並檢附相關文

件)

推(自)薦單

主辦機關 或代辦機關

設計單位 (如無或無參 加意願可免)

專案管理廠 商(如無或無

參加意願可 免)

監造單位(第 2家以上單位 無參加意願

可免)

施工廠商 (第2家以上 廠商無參加 意願可免)

事業單位印信 機關或單位印信

【本空格蓋章後表 示推(自)薦表內 容及附件,經工程 主辦機關或代辦機 關均已確認無誤,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 責任】

單位印信 廠商印信 單位印信 廠商印信

備註:

一、參選工程應提供參選文件之紙本份數及電子檔格式如下:

1. 推 ( 自 ) 薦 表 紙 本 1 份 及 推 ( 自 ) 薦 資 料 電 子 檔 , 電 子 檔 格 式 包 括 word(odt 檔)及 pdf 檔。

2.具參加意願之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施工廠商之契約影本

(含首頁之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之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 料)及委託代辦公文影本(無代辦者免)各1份,均掃描成 pdf 檔。

3.由工程主辦機關或代辦機關出具符合參選條件1及由參選工程轄區檢查機 構出具符合參選條件2、3之公文影本各1份,均掃描成 pdf 檔。

二、推(自)薦資料電子檔內容以附表一:「優良工程金安獎工程類評審表」之 評審項目為主,格式以 A4直式橫書繕打,且不得超過100頁(含封面、目錄 及附件等,並建議檢附依附表1評分表內容之自評得分資料),pdf 檔以不超 過100MB 為原則。

三、電子檔請彙整上傳至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中相對欄位及上傳選項,

並一併上傳2分鐘工程簡介影片。

四、於5月25日前上傳參選工程近半年以上之施工照片至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 系統中相對欄位,提供評選參考。

五、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之統一編號請填寫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未於本表提供資料及印信欄位未用印之單位,得視為無參選意願,工程如獲 得獎,該單位不予獎勵。

七、實地評選簡報之電子檔格式包括PPT 檔(odp 檔)及 pdf 檔,於受評3日前上傳優 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為原則,無需印製書面資料。

八 、 參 選 資 料需 檢 附 - 格 式 一 優 良 工 程 金 安 獎 公 共 工 程 組 推 ( 自 ) 薦 表 ( 原 稿) 含用印,請寄或親送: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勞動 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 金安獎選拔」工程類評選活動),秘書單位:職業安全組第二科,連絡電話:

(02)8995-6666。

(11)

格式二 優良工程金安獎民間工程組推(自)薦表

工程名稱 自薦或推薦單

單位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業主(無參加 意願可免)

事業單位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代辦事業單位 (如有以代辦 機關為評審對 象,無參加意

願可免)

事業單位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設計單位 (如無或無參 加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專案管理廠商 (如無或無參 加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監造單位 (無參加意願

可免)

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施工廠商

(如為共同承 攬案件,需列 出各廠商資 料,第2家以 上廠商無參加

意願可免)

單位名稱:(主體工程承攬廠商或共同承攬廠商名稱)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連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E-mail:

(12)

12

主要連絡窗口

單位名稱:

連絡人姓名及職稱: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傳真電話:( ) E-mail:

簡報地點 (與施工地點 車程15分鐘內

為原則)

施工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概述、

期程)

施工廠商契約 金額(變更以

後之金額)

參加組別

□A 組:民間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3)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B 組:非屬第一目規定之民間工程,其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上。

□C 組:非屬第一目規定之民間工程,其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 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確認符合參選 條件(需全數

符合)

□條件1:依業主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其工程進度累計至參選年度三月三十一 日止,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或於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需以業主簽 認之進度表,參選年度完工者,需以使用執照佐證為認定符合參考文件】

□條件2:施工期間工作場所未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生失 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外洩致一人 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需以工地轄區檢查機構出具之文件為認定符合 參考文件,施工期間如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該法施行前期間以勞工未 發生前述災害認定,該法施行後以工作者未發生前述災害認定】

□條件3:各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相關承攬人就該工 程於參選年度(參選前一年三月一日至當年二月底)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 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 比例達百分之二十。【需以工地轄區檢查機構出具之文件為認定符合參考文件】

□條件4: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獎。

(13)

安全衛生優良 事蹟及顯著效 益(請依時間 由近而遠填寫 並檢附相關文

件)

推(自)薦單

業主 或代辦事業單

設計單位 (如無或無 參加意願可

免)

專案管理廠 商(如無或無

參加意願可 免)

監造單位(第 2家以上單位 無參加意願

可免)

施工廠商 (第2 家以上廠商無 參加意願可免)

事業單位印信 業 主 或 事 業 單 位 印 信 【 本 空 格 蓋 章 後 表 示 ( 自 ) 薦 表 內 容 及 附 件 , 經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或 代 辦 機 關 均 已 確 認 無 誤 ,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責任】

單位印信 廠商印信 單位印信 廠商印信

備註:

一、參選工程應提供參選文件之紙本份數及電子檔格式如下:

1.推(自)薦表紙本1份及推(自)薦資料電子檔,電子檔格式包括 word(odt 檔)或pdf 檔。

2.具參加意願之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施工廠商之契約影本 (含首頁之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之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 料)及委託代辦公文影本(無代辦者免)各1份,均掃描成pdf 檔。

3.由業主出具符合參選條件1及由參選工程轄區檢查機構出具符合參選條件 2、3之公文影本各1份,均掃描成 pdf 檔。

二、推(自)薦資料電子檔內容以附表一:「優良工程金安獎工程類評審表」之評 審項目為主,格式以 A4直式橫書繕打,且不得超過100頁(含封面、目錄及附 件等,並建議檢附依附表1評分表內容之自評得分資料),pdf 檔以不超過 100MB 為原則。

三、電子檔請彙整上傳至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中相對欄位及上傳選項,

並一併上傳2分鐘工程簡介影片。

四、於5月25日前上傳參選工程近半年以上之施工照片至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 系統中相對欄位,提供評選參考。

五、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之統一編號請填寫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未於本表提供資料及印信欄位未用印之單位,得視為無參選意願,工程如獲 得獎,該單位不予獎勵。

七、參選工程由勞動檢查機構提初審意見,由初審小組依書面資料審查,必要時 辦理實地查證,實地評選簡報之電子檔格式包括PPT 檔(odp 檔)或及 pdf 檔,

於受評3日前上傳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為原則,無需印製書面資料。

八、參選資料需檢附-格式二優良工程金安獎民間工程組推(自)薦表(原稿) 含 用印,請寄或親送: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勞動部職業 安全衛生署」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 選 拔 」 工 程 類 評 選 活 動 ), 秘 書 單 位 : 職 業 安 全 組 第 二 科 , 連 絡 電 話 : (02)8995-6666。

(14)

14

格式三 優良工程金安獎優良人員推(自)薦表

姓 名 職 稱

□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 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 金安獎

聯絡地址

性 別 年 齡 行動電話 服務單位

單位地址

優良事蹟(請依時間由近而遠填寫並檢附相關文件)

推薦單位印信 自薦人簽名

及蓋章

備註:

一、 參選人員應提供參選文件包括:推(自)薦表紙本1份及推(自)薦資料電子檔,並將電子檔

(含 word(odt 檔)及 pdf 檔)彙整上傳至優良工程金安獎資訊管理系統中相對欄位及上傳選項。

二、推(自)薦資料電子檔內容以附表二:「優良工程金安獎優良人員評審表」之評審項目為主,格 式以 A4直式橫書繕打,且不得超過100頁(含封面、目錄及附件等),pdf 檔以不超過100MB 為 原則。

三、 評選簡報之 電子檔格式包 括 P P T 檔 (odp 檔 )及 pdf 檔,於 受評3日前上傳 優良工程金 獎 資訊管理系統為原則,無需印製書面資料。

四、參選資料需檢附-格式三優良工程金安獎優良人員推(自)薦表含用印,請寄或親送:24219新北 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推動職業 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人員類評選活動),秘書單位:職業安全組第二科,連絡電話:

(02)8995-6666。

(15)

附表一

優良工程金安獎工程類

評審表

評分對象 項 目 評 審 項 目 權重

工程主辦機 關(或代辦

機關、業 主)及專案

管理廠商 (如無可免)

施工安全衛 生規劃及風 險管理

1.最高管理階層對於推動施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參與 2.安全衛生政策、目標及方案

3.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力

4.對於規劃、設計及監造所訂之施工安全衛生源頭管理事項 5.對於規劃、設計及監造所訂之施工安全衛生事項

6.施工階段之安全衛生監督成效 7.安全衛生績效獎勵辦法之建立及落實 8.安全衛生列入選商條件

9.維運階段之施工安全衛生規劃

20%

設計單位 (如無併入 主辦機關,

統包併入施 工廠商)

施工安全衛 生源頭設計

1.施工安全衛生之設計能力 2.設計階段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

3.招標文件之安全圖說、規範、量化及經費 4.提升施工安全績效(例設計導入模組化施工) 5.維運階段之維護安全設計

6.施工安全設計矯正及改善

10%

監造單位 施工安全衛 生監造技術

1.安全衛生監造之政策

2.施工安全衛生監造組織人力

3.施工危害辨識能力(如取得職業安全衛生證照及施工安全衛 生工作經驗等)

4.依工序訂定之安全衛生查核計畫

5.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之執 行績效

6.安全衛生績效獎勵辦法之建立及落實 7.安全衛生監造矯正及改善

20%

施工廠商

安全衛生政

1.由組織中最高管理階層核定 2.將施工安全衛生融入經營理念 3.追求高水準的安全衛生績效

4.承諾提供適當資源落實施工安全衛生政策 5.訂定並落實執行施工安全衛生管理目標 6.利害相關者與全部員工的參與及諮商

4%

安全衛生組 織人力及資

1.總公司安全衛生專責部門及組織人力 2.施工現場安全衛生組織人力

3.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之施工安全衛生權責 4.施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5.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小組 6.施工安全衛生經費

8%

(16)

16

安全衛生制 度計畫及實 施與落實

1.施工規劃階段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 2.高風險作業標準及管制機制 3.施工安全衛生設施及防災重點計畫

4.施工安全圖說(含擋土支撐、施工架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 之建立及按圖施作查核機制

5.工作許可制度(含門禁管制、個人防護具、禁用非法外國人 等)

6.協議組織會議運作及指揮權行使機制 7.安全值星及聯合稽查等動態管理機制 8.自動檢查機制

9.統一教育訓練

10.緊急應變及醫療救護計畫 11.工地安全衛生考核獎懲制度 12.承包商安全衛生評比及選商制度 13.職業安全衛生文件管理

30%

安全衛生績 效稽核及系 統評估改善

1.被動式監控:監控事故、疾病、傷害及死亡案件 2.主動式監控:監控施工安全衛生計畫執行程度 3.查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缺失並改善追蹤確認 4.職業災害及虛驚事故檢討及改善並回饋管理系統

8%

原始分數合計 100%

分 數 外 加 部 分

所有評分對

其他特殊優 良機制

1.已通過 CNS 45001驗證

2.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團體擔任幹部及提供職業災 害預防技術與文件、協助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安全衛生輔導 及宣導、與勞動檢查機構締結安全伙伴、辦理安全區域聯 防等

3.採用建築資訊模型(BIM)實施施工安全評估、採用物聯網(Io T)實施施工安全管理、採用臺灣職安卡等教育訓練文件實施

進場管制、透過 AI 人工智慧進行危害自動辨識或管制、外 籍移工實施臺灣職安卡教育訓練等

4.工程有投保團體傷害保險

5.配合國家政策及法規、推動工作者保護相關事項 (例如:防 癌篩檢、協助原住民就業或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 、勞動條件)等

6.其他施工安全衛生創新作為及科技化應用等

分數 外加

(上限5 分)

分 數 外 減 部 分

施工廠商 廠商扣分機

依施工廠商於簡報提供之所屬工程(含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於 3年內(以選拔年度4月30日往前推3年前之5月1日)曾發生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2款所稱職業災害(1人死亡或 3人以上罹災),由委員審酌施工廠商之簡報相關內容扣分(例 連續3年內有均有上開重大職災,扣減分數每1名勞工死亡1 分)。

分數 外減

(上限5 分)

註:1.所提供之評選資料如使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2.民間工程之業主、設計及監造未參加者權重分配之其他參與單位(例:設計及監造未參加者,

設計權重移置業主,業主權重為(30%(1+20/80)*30=37.5),施工權重為(50%(1+20/80)*50=

62.5)。

(17)

附表二

優良工程金安獎優良人員評審表

項目 評審標準 權重

基本資料

1.經歷及訓練是否與安全衛生專業有關。

2.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是否熟悉。

3.職業安全衛生觀念是否正確。 20﹪

職務與決策

1.職務及工作是否與安全衛生有密切關係。

2.個人於安全衛生組織內重要性如何。

3.個人於組織內對於安全衛生決策之角色如何。 30﹪

執行績效

就下列之一或一項以上評審:

1.規劃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計畫之執行、強化安全工法等具優良事蹟 者。

2.辦理優良工程之災害防止技術、工法或安全衛生設施 有創新或發明,對促進優良工程職業安全衛生具顯著 效益者。

3.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者。

4.優良工程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 最低限度,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者。

50﹪

原始分數合計 100%

分 數 外 加 部 分

其他特殊事蹟

1.主導任職之機關或事業單位參選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 共工程金安獎之次量及獲獎次量。

2.主導任職之機關或事業單位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之施工 架,並提出有效管理方法。

3.進行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並於相關會議或期刊刊載。

4.協助勞動部或勞動檢查機構制訂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 關規定及技術手冊。

5.促進任職之機關或事業單位與勞動部或勞動檢查機構 合作安全衛生相關活動。

6.擔任營造安全衛生促進團體擔任幹部。

7.主導研發並落實於工程現場之施工安全創新機制或措 施。

8.其他創新作為。

分數外加 (上限5分)

註:所提供之評選資料如使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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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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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十三)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暨 機關委託專業 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