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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隊活動要點 Directions Gove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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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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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隊活動要點

Directions Governing MOE Subsidies for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for Educational Camp Activities for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in Educational Priority Areas

95 年 12 月 6 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 0950176367 號 95 年 12 月 6 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肆字第 0950006992 號令訂定 97 年 11 月 25 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 0970228623C 號 97 年 11 月 25 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參字第 0970006942 號令修訂第 6 點 101 年 12 月 21 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 1010243202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 103 年 04 月 02 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030005378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至第 4 點 109 年 3 月 11 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090025696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第 4 點及第 5 點 110 年 9 月 11 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100114533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點至第 6 點

一、目的:

(一) 鼓勵大專校院學生社團青年志工,利用寒暑假期間,至教育優先區中小學 免費辦理營隊活動,開啟消弭學習落差之新方向。

(二) 將服務學習之內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培養樂觀進取、積極奉獻及 關愛社會之服務人生觀。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 補助對象:國內各大專校院。

(二) 服務期間:

1. 寒假(每年一月至二月間)。 2. 暑假(每年七月至八月間)。

(三)服務內容:營隊活動項目包括人權及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品德教育、心 理健康、自我成長、溝通領導、性別平等、識毒宣導、菸害防制、戶外探 索、休閒運動、社區服務、文史調查及導覽、環境及生態保護、衛生保健、

外語體驗、資訊輔導、美感教育、多元文化及其他對中小學生有意義之服 務學習體驗活動等。

(四)服務對象: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之中小學為 原則,並考量對服務偏遠地區中小學之營隊予以優先補助。

三、補助原則:

(一) 一般型營隊活動:

1. 每一梯次營隊服務時間以中小學寒假或暑假期間規劃三日以上或服務時 數滿二十四小時以上活動為原則。

2. 服務本島之營隊,每一梯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服務離島地區(指 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之營隊,每一梯次 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同一社團如辦理二梯次以上之營隊,第二梯次 以後之營隊,每梯次本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離島地區最高補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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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幣二萬元。但各梯次計畫內容不相同者,依本島最高補助二萬元、離 島最高補助四萬元之規定辦理。

(二) 整合型營隊活動:

1. 優先補助整合型之學校營隊申請案,寒假以五日以上為原則、暑假以十 日以上為原則,針對活動時間、內容及人力調配等應有完整性規劃;其 應由一所大專校院整合校內不同社團營隊或整合跨校不同社團營隊,提 出一份整合型計畫(各校會計作業仍由各校分別辦理)。

2. 整合型之學校營隊申請,將參酌計畫內容、活動時數及本部預算酌予補 助,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 每一中小學寒假得接受不同社團合作辦理共三梯次營隊,暑假得接受不同 社團合作辦理共七梯次營隊。

(四) 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梯次營隊,大專校院應提供受補助經費之 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

(五) 補助經費應用以支應營隊活動相關業務費費用為原則,各項經費編列基準 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六) 各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營隊之中小學學生收取任何 費用。

(七) 所提活動企畫案已獲本部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行申請本要點經費 補助。

(八) 規劃營隊活動內容時,應先與擬前往服務之學校溝通聯繫,協調排定銜接 行程,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服務學習內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 動中。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

1. 第一梯次: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次年辦理之寒假營隊活 動,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2. 第二梯次: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辦理當年之暑假營隊活動,

並於五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二) 申請程序:備函檢附經費補助計畫表(如附件一)、申請計畫彙總表及服務 企畫書,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檢附經費申 請表,報部提出申請,學生社團並應將上開資料先送至學校課外活動組認 章,由學校備函送至本部。

(三) 企畫書文件應載內容:

1. 活動名稱。

2. 活動緣由(方案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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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活動目標。

4. 合作單位。

5. 營隊負責人。

6. 青年志工人數。

7. 服務對象及人數。

8. 活動內容:包括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及預期效益等。

(四) 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視本部預算酌予補助,審 查結果以公函通知各校。

(五) 審查原則:

1. 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優先區中小學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活動流程 符合可行性。

2. 活動應兼具服務與學習功能,並考量延續性與發展性原則,有助提昇學習 成效,推動社區發展。

3. 以生動活潑、生活化且富創意之方式,協助中小學生培養學習興趣。

4. 活動企劃創新及資源整合能力。

5. 活動安全評估。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審核通過之學生社團應於核定補助後由學校統一備函檢附領據

(如附件二參考樣張),向本部申請經費核撥事宜。

(二) 經費核銷: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備文辦理結報作業,並隨文檢附成果報告書(含附 件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結案彙整統計表及結案相關資料)郵寄至本部辦 理結案。結報資料之內容及完成時間列為下次補助審核參據;受補助之學 生社團應將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向學校會計單位辦理核銷 備查。

(三) 整合型學校營隊計畫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由提出整合型計畫之申請學校,

負責請款、彙整完整執行成果資料,並於活動結束後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備文辦理結報作業。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部於活動期間,得不定時派員前往營隊服務地點訪視,瞭解服務績效,

做為爾後後續推動之參考。

(二) 完成服務成果報告之學生社團,得參加績優團隊及個人相關表揚活動,以 擴大經驗交流與觀摩效益;績優競賽參加規定另定之。

(三) 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未按時辦理經費請撥及結案或執行成效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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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除函請加強改善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 依據。

(四) 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應確實按計畫書及經費預算執行,其有改變服 務學校必要者,應事先函知本部。凡經發現有未確實依計畫執行或相關文 件資料有偽造、不實等情事,除追繳補助款項外,日後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申請單位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五) 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於團隊出發前應舉辦營隊活動行前訓練,並於 活動結束後辦理營隊活動檢討會議。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應一律投保傷害 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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