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 99 學年度下學期期中考試題【正參】45
科目: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一律橫式作答 共 1 頁
申論題 100%
一、試論行政組織法的發展趨勢?頁 14-16 二、試論行政委員會之意義及優缺點?頁 58-60
三、試以 2000 年核四停建與否之爭議,說明行政機關權限爭議解決途徑中,行政及立法機關權限爭 議之解決途徑?頁 82
大法官解釋字號 釋字第 520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 月 15 日
解釋爭點 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
解釋文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 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 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 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
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 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 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 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 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
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 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 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 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 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四、台灣在直轄市五都正式運作後,試說明各區公所的組織及權限?頁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