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017 卷 第 165 期 20110831 教育文化篇 中華民國100 年 8 月 31 日
國家圖書館令
臺圖閱字第1000002898B 號修正「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部分規定 館 長 曾淑賢
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 本館以典藏國家文獻,保存文化資產為主要任務,所蒐藏實體圖書資訊限館內閱覽不得攜 出。
五、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本館閱覽證:
(一) 年滿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 未滿十六歲之高中職或具同等學歷之在學學生身分。
(三) 年滿十六歲之外國人,依法持有護照、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證件或經其使領館處證明。
七、 申請本館閱覽證,應備一年內脫帽半身照片(一吋)一張,並填妥申請書依本規定第五點第 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分別檢具下列證件,親自辦理之。
(一) 國民身分證。
(二) 在學學生證外,本國學生出具國民身分證,外國學生出具護照。
(三) 護照、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證件或經其使領館處證明者。
前項申請書,經本館建立電腦檔案,存查一年後即予銷毀。
十六、 閱覽人於館內應保持肅靜,不得有抽菸、飲食、製造噪音、喧嘩滋事、高聲談笑及其他不 當行為。
為維持閱讀環境安寧,閱覽人進入本館應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及電腦等設備關閉或設 定為靜音。
十七、 本館為協助閱覽人查檢圖書資訊以利用館內資源,本館各閱覽室提供口頭、書信、電話、
電子郵件及網頁表單提問等參考諮詢服務。
十八、 本館經電腦網路提供線上書目查檢及文獻傳遞服務。
二十一、 閱覽人可在館內利用線上公用目錄查詢館藏,並得線上或填妥調閱單偕同閱覽證件辦理 提取手續;另亦得利用線上預約方式預定本館館藏,於指定時間內提閱圖書資訊。
未滿十八歲之閱覽人不得調閱限制級圖書資訊,輔導級圖書資訊之調閱需法定代理 人、監護人或師長陪同。
二十二、 閱覽人調閱館藏圖書資訊數量規定如下:
(一) 圖書及其附件:每人每次以三冊(件)為限。
(二) 報刊:每人每次以三種為限,每種報刊各以五冊為限。
行政院公報 第017 卷 第 165 期 20110831 教育文化篇 (三) 錄影(音)資料、光碟資料:每人每次以二件為限。
(四) 微縮資料:每人每次以微捲五捲或微片二十片為限。
(五) 電子書閱讀器及載具:每人每次以一種(台)為限。
二十四、 閱覽人為個人研究之目的,得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本館館藏圖書資料,重製費用由閱覽 人自付之。
前項規定於下列圖書資訊不適用:
(一) 珍藏圖書及文獻。
(二) 限閱之圖書資訊。
(三) 未經刊行之手稿。
(四) 紙張或裝訂易於受損或明顯破損者。
(五) 視聽資料。
(六) 未提供重製授權之電子資源。
其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六、 閱覽人違反本規定經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並暫停其閱覽權利。
若有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等重大違規行為 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之。
二十七、 患法定傳染病之閱覽人依傳染病防制法之規定,不得入館。
二十九、 本館館藏圖書資訊應善加珍護,如有竊取、毀損、遺失、塗寫或污損等情事,本館得暫 停其閱覽權利,並視情節輕重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 本館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二) 閱覽人購置相同版本之圖書資訊賠償。無法購得相同版本時,則計價賠償。計價方式 如下:
1、 有「定價」者,依定價兩倍賠償。
2、 以「基本定價」者,則依該定價乘五十倍為計價。
3、 未標明定價之圖書資訊,依下列原則計價賠償:
(1) 中文在一百面以下者,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超過一百面時,則按面計算,
每面以新臺幣五元計價。
(2) 外文在一百面以下者,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超過一百面時,則按面計算,
每面以新臺幣十元計價。
(3) 國內出版之錄音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影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 百元計價。
(4) 國外出版之錄音、錄影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計價。
附件遺失或毀損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兩倍計算。
未滿十八歲之閱覽人,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 十、 (刪除)
行政院公報 第017 卷 第 165 期 20110831 教育文化篇 三十一、 日常活動需他人協助之閱覽人至本館閱覽,宜有陪伴人同行,並善盡照顧之責任,陪伴
人須符合本館入館閱覽資格。
三十三、 本規定之訂定、修正或廢止,應經本館館務會議審議通過。